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 丰都县水产养殖业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对中国水产养殖业生态问题的研究 中国水产养殖业生态问题初探 中国与越南岛屿水产养殖业比较分析 水环境管理现状与对策建议 农村养殖业抗生素使用现状与应对措施 畜禽养殖业对农村水环境的污染及对策 上海市水产养殖业的演变及现状分析 繁昌县水产养殖业污染现状及治理对策 长兴县特种水产养殖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农发行支持水产养殖业的现状及对策 论兰坪县水产养殖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中国水产养殖业的生产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刍议水产养殖业的可追溯管理及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机遇与挑战 浅议水产养殖业中病害的防治 “药物依赖”成水产养殖业顽症 太湖县水产养殖业发展情况调查 养殖业引发的环境问题 简论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管理的影响因素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3年4月15日。
由上可知,我国水产养殖业的面积规模和产量规模都很大,对水环境的影响巨大,而客观的水产养殖业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而,无论基于水产养殖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还是基于我国水产养殖业规模和地位及其对水环境的重要影响,都要求加强和改善其水环境管理。
二、我国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现状
从管理主体来看,我国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体系主要由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水产养殖户自身管理以及水产品消费者与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监督管理组成。从1986年《渔业法》实施以来,我国水产养殖业及其管理取得了突破性发展,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一)行政管理层面
我国水环境行政管理实施的是统一监督管理和部门分工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等分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环境要素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到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行政管理,由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渔业农业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
在调研中,我们注意到现行水产养殖业水环境行政管理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环保部门的职权和职责是履行环境保护,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但实际情况是,各级地方环保局的管理关系全部在地方,受制于地方领导,所以当经济与环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环境保护往往还是为经济发展让路。对于短期内没有引起明显环境问题和民众纠纷的渔业水环境问题,环保部门采取的是“民不报,官不究”的态度。第二,我国对水产养殖业实行的是多头管理,水产养殖证件、水产苗种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产养殖水环境由环保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药、水产饲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水产品质量则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贸、环保、卫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这就造成了各部门之间责权交叉多,分工不明确,往往出现“谁都该管”而“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监督和执法力度效果不佳。第三,许多渔业资源具有跨行政区的性质,因而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就涉及跨行政区的管理问题。按照《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在实际运行中,不同行政区从自身需要出发来决定开发利用和管理跨行政区的水环境,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因此,跨行政区的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中各行政区的管理重叠和冲突的现象以及局部有利而整体有害决策等问题也是比较普遍的。
(二)法律法规层面
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结构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法律解释、涉外法等多个层面逐步建立起来。但是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体系中,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央级别的,如《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船舶登记章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中多是关于渔业的一般性规定,单行法规尚不完善,因而造成了相关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差。
其次,养殖业、捕捞业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是相关法律的根本目的和重点,与水产养殖水环境有关的法规几乎空白。《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和《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等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和出发点都是主要基于渔业产业本身的发展,而不是水产养殖业水环境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即使有的法规如《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对水产养殖用水水质作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养殖场或池塘进排水系统分开,其主旨仍然是服务于渔业的经济发展。再者,在现行水产养殖业水体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国家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和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海水池塘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相对完整,但地方标准明显滞后,亟须健全和完善,仅有少数地方政府如浙江出台了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DB33/ 453-2006)。
(三)养殖场主自我管理层面
为了保证水产品质量和保护水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针对水产养殖户的水产过程出台了相关管理规范。早在2002年,福建省就制定了水产养殖场用药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药物使用须由技术人员具体操作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并做好用药记录,用药后应妥善处理排放药液废水。北京、上海等地先后颁发实施了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对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水源水、池塘水、养殖排放水、生活污水等作了明确规定。养殖标准化和工厂化养殖为养殖户提高了管理效率,不仅改善了养殖设施设备,提高了生产能力和水产效率,而且改善了养殖水体生态环境,增加了水质调控能力,促进了水产养殖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散户的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场主对生产行为的水环境后果是不重视的,关于水环境的管理是混乱的。笔者在浙江、山东、湖南等地以实地访谈、调查问卷形式了解到,不执行《养殖用药记录》,使用禁用渔药、消毒物,超量使用渔药,不经无害处理直接排放养殖水等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大多数散户没有水环境保护的意识,对于水产养殖业的水环境管理更是没有概念。
(四)水产消费者与养殖水体周边居民监督层面
随着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的提高,水产消费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和养殖水环境也越来越关心。从2012年开始,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开通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服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和,水产养殖场、养殖环境、养殖投入品、生产过程管理、水产品质量抽检等环节中关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信息,以便消费者监督水产养殖的生产与环境管理。在广东、浙江等省份的基层养殖地区,各村选派一名村干部担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经过培训后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水产养殖场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每月向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汇总报告各水产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当然,水产消费者和质量安全监督员都主要是从水产品质量的角度理解和对待水产养殖水环境的。真正从生态环境角度关心水产养殖水环境的群体是另一利益相关者――养殖场周边的居民。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养殖水环境的直接影响。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多周边居民对于水产养殖废水排放造成的环境后果感到无可奈何。一方面是由于周边居民碍于与养殖户的本地熟人情面,对不明显的环境后果选择隐忍姑息;另一方面,促使周边居民对水产养殖废水排放问题行使监督和维权权利时,一般都到了废水、有毒物质排放长期积累、环境后果比较严重的阶段。
三、国际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问题和不足,反映了与我国水产养殖业地位不匹配的水环境管理现状。纵观全球,我们发现挪威、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方面走在世界先列,他们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作为世界上最早(于1946年)成立渔业部的国家,挪威各区域内渔政及水产企业质量与环境管理的所有事务都由渔业管理机构派驻的检查官员负责,而不按养殖、捕捞、资源环保分工来设置机构。邵桂兰、刘景景、邵兴东:《透过挪威经验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政府规制》,《中国渔业经济》,2006年第5期。这样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能避免政府部门间相互协调所产生的内耗。类似地,日本设有一个我国所没有的专门机构――由具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上组成的、经过严格的步骤选举产生的渔业调整委员会。徐海龙、王海龙、乔秀亭:《中日渔业法律法规及管理对比分析》,《现代渔业信息》,2011年第9期。这个机构负责管理日本渔业相关的包含水环境管理的所有事务。反观我国,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中,水产养殖业隶属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又归农业部门管辖,水环境由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管。对此,笔者建议改革水产养殖业管理体制,整合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中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主体机构。这个主体管理机构由环保部垂直管理到省市区环保厅局,进而垂直管理到地市级环保局;地市环保局再派出县区级环保局。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人员三至五年进行轮换,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防止各种保护主义对企业污染的包庇袒护,防止各类腐败的孳生和蔓延。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在现有《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基础上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法律体系,尤其是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在我国现行渔业法律体系中,关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是空白,亟需加紧立法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在这方面,美国在针对水产养殖及其环境管理的立法过程中广泛吸取各部门和各种知识背景的人员尤其是生态学家的参与,这一做法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在水产养殖业过程中,对渔药的监管制度是需要特别重视的。美国水产养殖用药严格遵守联邦政府和州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指南等管理规定。水产养殖排放的杀虫剂和其他潜在污染物必须由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许可才能使用。而在挪威则根本没有渔药店,养殖户在市场上购买不到药品。当鱼病发生时,养殖户必须经由专业兽医开处方才能获得渔药。这些渔药管理规定使得渔药管理更简单有效,减少渔药对水环境的影响。这一经验体现的预警原则应当在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立法得以体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述民众监督只能发生在环境后果发生且严重化、明显化之后。
(三)发挥养殖户主体作用,调动渔业协同管理机能
水产养殖户既是水环境管理的客体,又是水环境管理的主体。作为水环境管理客体,养殖户要遵循法律法规,受政府和相关制度的制约。作为水环境管理的主体,养殖户应当主动承担起管理养殖场、维护水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发挥养殖户主体作用的有效途径是在水产养殖中应用HACCP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这一体系就是要在亲体、幼苗、养成、销售整个过程中对包括养殖场的周围环境、养殖水质、苗种、饲料、水产药物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针对各个重要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并加以控制,确保养殖产品的健康安全性。目前,英国、澳大利亚、挪威、爱尔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HACCP体系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水产养殖的过程中,养殖户按照HACCP的要求进行养殖和生产活动,不仅提高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而且可以促使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注意水环境的管理,保护水生态环境。
在水产养殖业的水环境管理方面,养殖户组织所发挥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十分重要。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都有系统完善的渔业协会,每个养殖企业和养殖户都是协会的会员。这些协会以非政府组织的性质与政府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协助政府提高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效益,在质量控制、发展水产养殖、行业自律、水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这种协会是一种“自我控制式”的管理系统,能促进养殖户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激励养殖户自发地参与到可持续发展的养殖活动中去。Kwang Nam Lee, J.M.Gates, Jungsam Le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Korean Fisheries Management.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 2006(49).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各国已有经验,鼓励水产养殖户采用HACCP体系进行自我质量和水环境管理,并发挥养殖户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协调政府共同管理水环境。
(四)提高水产养殖户和相关民众的环保意识
只有从事水产养殖业人员和相关民众(消费者和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环保意识得到了提高,才能真正实现政府对养殖户的监督和养殖户之间的监督,从根源上解决水产养殖业过程中的水环境问题,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这需要政府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免费对水产养殖者进行水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现阶段,政府相对重视面向养殖户举办相关的水产和环保知识培训班,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和生态系统修复技术。但笔者建议,政府应该同时重视向养殖户和相关民众提供生态科学知识与环境伦理意识的教育。这样的措施不是局限于就水产养殖业水环境问题来谈水环境问题,而立足于建设公民社会的高度来思考水环境问题。赋予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利益相关者相应的话语权,设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建立参与机制。同时,加强水环境的科学知识与道德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这样,完善的水环境法律体系建立之后,公民才能有效监督,降低公共监管成本且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政策的落实度,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孔祥智、郑风田、崔海兴:《太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对策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8页。
一、行动目的
(一)通过在全县开展江河渔业资源保护、集中严厉打击“炸、毒、电”鱼违法活动,查处江河违法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解决存在问题;达到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积累渔业监管经验。提高依法治鱼的能力和水平的目的。
(二)通过开展养殖证、苗种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整改和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率,促进水产养殖产业规范发展,
(三)通过开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纪录和销售记录的执法检查,整改和查处违规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四)通过开展养殖用药监督检查,查处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水产品消费安全。
二、行动内容
(一)宣传法律法规
为促进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大力宣传《渔业法》、《安全生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管理条例》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渔业资源保护专项行动
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炸、毒、电”鱼渔业违法案件和渔业违法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好生产者权益,实现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5月,重点在县城郊区打击“炸、毒、电”鱼违法行为,整治违法捕捞活动。
6—9月,重点在各乡镇打击江河干流“炸、毒、电”鱼违法行为。
(三)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6—9月)
重点检查苗种生产厂(站)、水产养殖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养殖户。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养殖证持证情况。在全民所有的湖泊、水库、江河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2.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产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规定的范围、种类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3.养殖过程中药物使用情况。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有购买、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稀雌酚、硝基呋喃)的行为,养殖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饲料是否含有国家禁用成份。
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真实完善的养殖用药记录、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5.养殖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体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全县按市局要求为4月25日开始,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4月30日前)
1.县渔政管理站、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本乡镇的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要求及时做好专项行动动员、部署。
2.认真组织开展好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努力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江河渔业资源保护检查阶段(5月)
由县农业局组织渔政执法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对辖
区内江河进行一次集中整治。迎接市级组织开展的巡回检查指导。
(三)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6—9月)
开展水产养殖法规、规定的社会宣传,教育和指导养殖企业、个体养殖户自查整改。与各乡镇派出所联动,展开养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坝区电触鱼违法活动,县渔政管理站配合县农业局对各乡进行督查。
(四)行动总结阶段(10月)
各乡镇对专项执法行动作认真总结,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县渔政管理站,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农业局成立了由分管渔政、水产的副局长为组长,水产股股长、法规股长、渔政管理站站长为副组长,水产股、法规股、渔政管理站相关人员及各乡镇农业中心主任为成员的渔业资源保护和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渔政管理站,由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水产股、法规股、渔政管理站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此次专项行动由县农业局协调指挥,由县渔政站、各乡镇农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行动小组分别由渔政站人员和各乡镇农业中心人员组成,
(二)抓好学习,扩大宣传。以此次行动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加强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渔政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为民意识。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增强养殖单位、个体养殖户的依法维护意识和健康养殖观念。
一、水产养殖动物发病的常见原因
1.引起病害发生的内在因素
水产养殖动物病害能否发生,以及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如何,往往取决于机体内免疫力的强弱。比如白斑综合征病毒(WSSV)能感染南美白对虾和小龙虾,而对同池混养的青虾却没有任何危害;青、草鱼易患病毒性出血病和肠炎病,而在相同条件下,鲢、鳙鱼却安然无恙;白头白嘴病只出现在草鱼的幼鱼身上,而成鱼则不感染。面对相同的病原体,有的水产养殖动物患病严重甚至死亡,有的患病较轻可逐渐自行痊愈,有的则丝毫没有影响,所有这些都与机体内免疫力的强弱存在一定的关联。
2.引起病害发生的外界因素
引起水产养殖动物病害发生的外界因素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因素池塘是水产养殖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水产养殖动物的生活环境,池塘条件的优劣,往往与病害的多少、轻重密切相关。鱼池经过一段时间的养殖,由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粪便、尸体以及残饵沉积于池底,导致池塘底层长期缺氧,氨氮、甲烷、硫化氢等有毒物质浓度过高,水质恶化,酸性增加,病原体大量孳生,在这样恶劣的环境条件下,水产养殖动物便容易受到病原体的侵害而生病。(2)人为因素生产者在养殖过程中的一些不当行为,很有可能成为水产养殖动物病害发生的原因。一是放养密度过大。在生产中,有的生产者为了片面追求高产量,一味加大水产养殖动物的放养密度。其实放养密度也不是越大越好,当放养密度超过一定的限度,会带来水产养殖动物生存空间狭小、排泄物增多、污染加重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增加病害发生的机率。二是投饵、施肥措施不当。投喂霉变饲料,或使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都会增加病害发生的风险。三是机械损伤。水产养殖动物苗种在起捕、运输过程中如若操作不当,损伤体表,病原体就会从伤口乘虚而入,使其发病。四是重治轻防。有些生产者由于没有认识到病害预防的重要性,在预防环节上没有设置关口,大都是在发现水产养殖动物有了病才去治疗,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3)生物因素常见的病害大多是致病生物引起的,引起水产养殖动物生病的有微生物(如病毒、细菌、霉菌和藻类等)和寄生虫(如原生动物、吸虫、绦虫、线虫、甲壳动物等),此外,还有直接吞食并危害水产养殖动物的敌害生物(如水鸟、水蛇、水老鼠、凶猛鱼类和青蛙等)。
二、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预防措施
根据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原因,生产者要从放养到收获,从池塘环境到管理措施,从硬件到软件,由表及里,层层设防,只有这样,才能构筑起一道水产养殖动物免遭危害的绿色屏障。
1.改善池塘条件
池塘条件的改善要坚持重点时段清整与平时维护相结合。一是养殖初期,要对鱼池进行清整。鱼池的清整,包括修整和清塘两个环节。修整就是冰冻、曝晒池底,清除过厚淤泥,疏通进排水渠道,清除岸边杂草,夯实池埂;清塘,就是用药物进行池塘消毒,杀灭病原体和敌害。清塘的药物有很多,通常使用的有生石灰和漂白粉。二是在饲养过程中,通过定期换注新水,使用微生物制剂来改善池塘条件。换水频率,可根据水温情况而灵活掌握,通常4-6月份,每10~15天换一次水,每次换水1/3~1/4;7-9月份,高温季节每周换水1~2次,每次换水1/3。常用的微生物制剂有硝化细菌、光合细菌、芽孢杆菌等,一般每隔20~30天使用一次。
2.加强饲养管理
一是坚持巡塘,查看水产养殖动物的活动和水质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水产养殖动物有缺氧引起的浮头,或者发现池塘水质浑浊、老化等现象,就要通过加注新水或开动增氧机等措施加以及时应对;二是科学投饵,除按定时、定点、定质和定量的“四定”原则投饵外,所投饵料还必须新鲜,尤其在高温期间,饲料极易发生霉变,因此饲料应保存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在水产养殖动物摄食较多的季节,还要在饲料中添加一些维生素C或微生态制剂,以起到提高免疫力的作用;三是搞好消毒卫生,在水产养殖动物整个饲养过程中,消毒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可用漂白粉、高锰酸钾等药物,配制成一定浓度的药液,对苗种、工具、饵料和食场进行消毒;四是在拉网、运输过程中操作要细致,避免碰伤体表。
3.药物预防
在疾病流行季节,针对某种易发病害,可以有针对性地用一些中草药加以预防,而外用泼洒的化学药品则应谨慎使用,因为长期低剂量在水体中泼洒化学药品,不仅会使一些病原体产生耐药性,而且时间长了还会污染水体。为了避免长期使用化学药品造成的危害,已有不少生产者在病害预防过程中,不用或少用化学药品,而选用无毒、无害、无药物残留的生物制剂。
4.免疫预防
接种疫苗能增强动物的内部防御机制,有效地预防与控制细菌和病毒等引起的传染性疾病。常用的接种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注射法,另一种是浸泡法,注射法的效果要好于浸泡法。尽管免疫预防具有安全、无副作用、效果稳定等优点,但是,这种免疫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疫苗具有很强的特异性,一种疫苗只能预防一种疾病,而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种类很多,现有的疫苗品种远远不能满足生产中对病害预防的需求,要扭转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是尽快研制开发适合养殖品种、针对特定水产病原的疫苗。
5.科学放养健壮良种
遵循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鼓励发展“低碳节能、生态、节水环保等现代水产养殖业”和“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新方式等五新”渔业。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重点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水产品加工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与帮助,进一步促进我市优质高效生态渔业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提升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构建优势明显,竞争力显著的优势水产品产业和现代渔业产业体系。
2、在全市范围内择优扶持1000亩新开发的水产养殖,在~年度期间,利用“三荒”(荒水、荒滩、荒地)宜渔资源连片新建开发工厂化设施养殖50亩以上、高位池塘50亩以上,标准化精养土池10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业。其中工厂化设施养殖扶持200亩和高位地膜池塘扶持300亩,每亩补助600元;标准化精养土池扶持500亩,每亩补助400元。
4、鼓励发展观赏鱼(金鱼)养殖,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发展具(或)特色的金鱼养殖品种。凡是我市养殖的观赏鱼(金鱼)品种在全国性观赏鱼(金鱼)评比活动中(由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获冠军给予5万元奖励,获亚军给予3万元奖励,获季军给予1万元奖励。
扶持和引导水产加工龙头企业扩大建立标准化原料基地,培植骨干加工企业,延长产业链。扶持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增投资规模,扩大水产加工能力或企业自主研发、引进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开发新产品,开展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自动化和质量安全水平,打造具有特色的水产加工品牌,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对加工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新评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给予每个项目单位补助5~10万元。
一、东营市水产养殖的基本情况
据东营渔业部门统计,2012年,东营市渔业增养殖面积达到187万亩,实现水产品养殖总量50万吨,养殖总产值115亿元,比2007年分别增长40%、25%和237%。2012年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367元,比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41个百分点,比全省渔民人均纯收入高出5个百分点。目前,东营依托沿海滩涂资源,打造了100万亩沿海渔业产业带,包括东营区、广饶县10万亩,河口区50万亩,垦利县30万亩和利津县10万亩。10万亩淡水板块已成为黄河口大闸蟹产业核心基地,20万亩海水板块已建成海参池塘10万亩,建成了多家水产品加工项目,成为全国规模最大、标准最高的单片滩涂养殖区。2012年大闸蟹养殖面积达100万亩,年产量达到1.7万吨,产值20亿元,成为黄河流域最大的大闸蟹生态养殖基地;海参养殖面积达23.3万亩,年产1万吨,产值18亿元,成为全省重要的海参养殖繁育基地。政府积极支持水产养殖发展,组建了东营市海洋经济发展研究院,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在东营设立了黄河三角洲海洋渔业科研推广中心。
二、农发行支持水产养殖现状
近几年来,沿海地区的水产养殖步伐加快,行业发展方兴未艾,农发行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职能作用,在信贷方面积极介入,保障水产养殖业资金的有效供给,争取支持这一地方特色产业做大做强。
目前,全市市级以上渔业龙头企业达到27家,省级渔业龙头企业4家,渔业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总额达到7.1亿元,年加工能力4万多吨,年销售收入9.7亿元;全市水产育苗企业达到43家,育苗水体40多万方,其中,海参苗种繁育实现突破,育苗水体达到28万方,年繁育优质参苗30万公斤。规模较大的主要有山东海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通和水产有限公司、东营市景明水产有限公司、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末,农发行累计发放水产养殖类贷款24笔,累计金额1.85亿元。在贷款担保方式上,首次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2007年9月,率先在东营市办理了第一笔海域使用权贷款,为东营市海星集团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支持其以文蛤为主的贝类养殖,2008年企业发展海参育苗和养殖,海参收入已达818万元。截至2012年末,企业资产达23454万元,净资产17506万元,文蛤等贝类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由于该企业为沿海渔村型养殖企业,村民入股加财政补贴,资金宽裕,企业贷款总计2050万元,我行贷款占比49%。东营市通和水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浅海贝类养殖,捕捞,加工,外贸出口于一体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水产养殖业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普遍难以获得银行资金支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我农发行得知企业的融资困境后,通过调查研究创新担保方式,推出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累计为东营市通和水产有限公司办理贷款6笔,金额3000万元,及时解决了其融资难题,帮助其建设了3000立方米的贝类育苗场,实现了贝苗的自身繁育,大大减少了其养殖成本,达到了贝类的育苗、养殖、加工及销售的一体化,我行有贷款500万元,占其全部贷款的15%。我行支持的水产养殖企业较大的还有东营市鑫港渔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总资产6189万元,主要产品为虾皮、对虾、竹节蛏等,公司年加工、储运水产品1.6万余吨,实现产值1.1亿元。
在我行信贷资金的支持下,东营水产养殖业取得了显著成效,我行资金得到了有效利用,一是拓宽了支持农村建设新路子,有效破解养殖户融资难题,解决了生产中资金不足的困难,增加农民就业;二是有效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农业产业化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增加地方经济收入,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户增收、农村各项经济持续发展;三是通过勤劳养殖,大部分水产养殖户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实现了增收愿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企业经营效益。
在支持水产养殖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水产养殖行业存在许多风险隐患,如环境污染、无序竞争、企业只顾眼前利益等问题,要求我们加强贷款监管,确保资金稳健安全运转。
三、当前水产养殖业存在的风险
(一)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污染是损害我国海洋环境的主要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陆源污染物。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沿海地区,每年排放入海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约60亿吨。在生活污水中,以东海沿岸的排放量最大,其次为南海沿岸和渤海沿岸,黄海沿岸最小。在工业污水中,也以东海沿岸排放量最大,占总量的50%;渤海沿岸和南海沿岸次之,黄海沿岸最少。二是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我国拥有各种机动船只10多万艘,每年进入我国港口和航经我国管辖海域的外轮几万艘次,有大量含油污水排放入海。三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东营是我国第二大油田所在地,沿岸分布着大小油井和十几个石油化工企业,跑、冒、滴、漏的石油和石化企业污染入海。四是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张使一些深水港和航道淤积,局部海域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据统计,渤海、黄海各种类型的污染源有100多处,这些污染源排放入海的重要污染物,有石油烃、重金属污染物及有机物污染物。河流携带,是污染物入海的主要途径。五是水产养殖污染。传统养殖模式从资源、产品再到污染排放,使水质严重恶化、鱼病频繁发生,影响了水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区域性环境污染,威胁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产养殖贷款营销竞争激烈,存有信贷风险隐患
近年来,我行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目标,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实施有效投放,优化信用环境,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应看到,支持“三农”还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我行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目前水产养殖户的分散经营方式,不仅从客观上给金融支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且也为贷款投入主体即贷款对象的选择带来了难题。东营地区水产养殖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小企业担保难问题突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抵押难。这部分企业规模小,经营场所多为租赁,无资产抵押。二是保证担保难。一方面目前担保权力义务的失衡令大企业不愿为小企业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如果由担保机构担保会产生很大的额外费用,作为小企业很难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另外,企业自身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贷款风险相对较高。
(三)缺乏有序监管和品牌意识
水产养殖业规划不够科学,基础设施差,产业发展滞后。政府对行业监管不到位,表现在:一是未能科学规划水域滩涂的功能分布,部分地区水产养殖业无序、过度开发,破坏了水域滩涂的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环境保护不够;二是部分养殖场地未有完善的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三是未成立水产品养殖行业协会,水产养殖户各自为政,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机构;四是缺乏长效的技术指导和快速反应及防疫机制。
水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弱,行业竞争以价格拼高低,优势不明显。目前,环渤海地区水产品养殖业都是单打独斗,未能形成区域性的品牌,整体上水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弱,行业竞争纯粹以价格拼高低,社会效应和宣传效应并不突出,优势不明显。
四、农发行防范水产养殖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加大对存量风险贷款的监测力度,建立预警机制,增强信贷抗风险能力。
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农发行既要支持水产养殖业发展,为本地经济区域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帮助农民开拓增收致富门路,又要从金融经营安全角度着想,着力提高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的管控能力。当前水产养殖业存在的一些风险苗头问题,无疑给我行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发出了一个预警信号,抓住苗头性问题,揭示风险隐患,进行合规性管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是十分必要的。一是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视,未雨绸缪,把信贷资产质量当成银行的生命线,认真把控贷款,强化信贷管理,建立预警机制,想方设法从各方面增强抗风险能力。二是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精神,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根据贷款新规的内容要求,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对每一户新增水产养殖贷款,应加强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信用报告审查,必须确保贷款准入判断准确,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三是实施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加大对资金使用的监控,既要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改变用途,又要协助养殖户做好种苗防疫、治病工作,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四是加大对存量风险贷款的监测力度,加强全流程的风险防控管理。通过贷后检查、配比还贷、风险透析、风险计量和现金流充盈预测等监控手段,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风险程度等,对正常贷款向下迁徙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五是信贷从业人员应加强对风险识别、风险计量等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对借款客户的经营、财务指标以及贷款信息等情况的分析,着力提高风险预警的灵敏度、对风险的全方位识别和应急管控处置能力。
(二)完善贷款抵、质押手续,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保障金融债权,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在发放水产养殖业贷款中,应严格执行抵、质押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在完善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贷款发放。在审查时,一是查实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和瑕疵。二是查实抵、质押物是否已出租租赁,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贷款出现风险时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债权实现的不利因素。三是在办理抵押物他项登记手续前,必须要求出押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抵押期间若需出租抵押物的,必须以书面提出申请,经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物的出租。四是抵、质押物存在共有人的,必须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和当面签字等。只有第二还款来源有了充分保障,信贷风险才能大大降低。
(三)加强水产品认证,提升地区品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