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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环保征文

低碳环保征文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第1篇

一、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财政政策工具

(一)财政措施

1.税收

发达国家采取各种税收手段对高碳资源或高碳产品征税,以抑制其下游的消费量。从而实现低碳减排,其中最直接的政策工具是CO2税(碳税)。世界上直接开征与实行碳税的国家和地区以北欧居多,一些国家间接征收的碳税包含在能源税、环境税或其他税种内。

丹麦20世纪70年代已开征能源消费税,但征税对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1992年对企业和家庭正式征收碳税,对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CO2排放行为征税。其初始的税率较低,政府对部分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后经多次上调。1996年,开征了包括CO2税、SO2税和能源税的新税种。

荷兰1988年对燃料开征环境税,收入专门用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支出:1990年开征碳税,隶属于环境税的一个科目。1992年开征能源/碳税(比例各为50%),碳税征税范围覆盖所有能源,电力通过对燃料的征税而间接纳税,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1996年开征资源管理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力,主要征税对象是家庭和小型能源消费者:资源管理税适用累进税率:大型能源消费者主要通过自愿减排协议计划降低CO2排放:税收征缴通过能源税单征收,资金从能源公司转到政府账户:社会组织、教育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最高为应纳税金50%的税收返还。

芬兰1990年开征碳税,征收范围是矿物燃料;计税基础是含碳量。开始征收时税率很低,之后逐渐增加。1994年调高了能源税税率,大部分能源征收燃料税,其中一部分是混合的能源/碳税。

瑞典1991年开征碳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燃料油(电力部门使用的部分给予豁免),征税对象包括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税率根据燃料含碳量的不同而有区别。1994年后指数化税率实行,以保持真实税率不变。

挪威1991年开征碳税,征税范围是汽油、矿物油和天然气(1992年扩展到煤和焦炭)。开征后税率由低到高调整;对航空、海上运输部门和电力部门(水力发电)给予税收豁免。

德国1999年开征生态税,对摩托车燃料、轻质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征税,2000年扩展到重质燃料油。开征后对摩托车燃料油和电力的税率有所提高。税收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

瑞士2000年开征碳税,开征基于1999年颁布的《C02法》,最高税率是210瑞士法郎(约相当于160US$/tCO2)。

英国2001年开征气候变化税。对销往企业和公共部门的电力、煤、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征税,对热电联产单位的油类耗费和发电以及可再生能源免税,根据产品含碳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气候变化税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是一种适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的能源税。

美国2006年开征碳税,对发电厂排放的温室气体征税。2006年科罗拉多州的大学城圆石市起首通过碳税法规。碳税收入用于提高能源效率以及改用替代燃料等方面。

加拿大2008年基于魁北克省公布的年度财政预算案,对所有燃料开征碳税。

日本2007年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该税种具有如下特点:税率低起点、差异化,逐步递增;对环保型产业减税,而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征税:多减免与配套:社会关注与参与。2011年由环境税独立税改为石油煤炭税附加税。2012年10月1日起开征环境税,由使用化石燃料的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支付。

2.财政支出

欧盟的碳税收入一般是定向使用或专款专用,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激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与低碳化发展。英国将气候变化税收入主要拨付给服务公益的“碳基金”、投资节能环保项目的补贴、填补调低比例交纳的国民保险金等。“碳基金”的职责一是排除企业在低碳生产模式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技术和管理障碍,帮助企业和公共机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二是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低碳技术进行商业投资。拓宽低碳技术市场:三是通过信息传播和咨询活动。助推企业和公共部门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向社会大众、企业、投资人和政府提供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大量有价值的资讯。“碳基金”资金管理实行企业运作模式,比以总体税收为来源的财政支出方式对低碳技术的经济性、成熟度、系统性以及社会总效用的提高更有效。德国通过国家公共财政对新能源产业创新进行扶持,培育了“Q-cell”等创新型企业。

日本在低碳化财政支出方面,增加政府财政预算,投资低碳型基础设施建设、节能技术研发,对民用住宅、办公大楼、学校、公共基础设施等实施导入太阳能发电、绿色家电等节能改造,对节能家电及电动汽车的消费、企业引进先进能源设备进行补贴,并对家庭和企业的减排实施补贴:还辅以实行环保积分制度,鼓励国民购买节能产品。

次贷危机后奥巴马政府重塑美国经济实力的一大措施是绿色革命。其低碳化财政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低碳型社会基础设施及节能改造设备、低碳技术(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发等:其财政补贴(助)的对象是州政府能源高效化、节能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以及氢气燃料电池的开发商、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研发、购买节能家电商品的个人、大量销售最佳节能电气的零售商等。

(二)财政信用措施

日本对投资节能环保的企业提供无息财政贷款:美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以及氢气燃料电池的开发商除提供上述的财政补贴外,还提供融资担保:欧盟政府不仅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直接财政补贴低息贷款外,还利用担保基金、循环基金以及风险基金等作为杠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种能效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英国财政部通过“减排基金”,对与财政部申请并签订减排协议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三)自动稳定器与相机抉择的稳定器

1.政府采购的调整

绿色采购历史悠久的欧盟国家政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开发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和工具包。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对可再生能源采用固定价格收购,政府提供补贴,强制性规定电力公司以高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德国1979年设立了环保标志制度以让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商品,通过《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规定政府机构要使用有耐用性、可再利用性等特点的环境友好型商品以及服务。采取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产业产品。2004年欧盟委员会的《政府绿色采购手册》将环境准则纳入政府采购模式。制约并激励供应商,带动并营造绿色消费市场。英国政府2006年公布的《采购的未来》规定政府要优先采购可持续的产品。

2.累进税、税收优惠与减免、税率与税收起征点调整等

前已述及,国外一些国家为发展低碳经济开征的税种(如荷兰的资源管理税)适用累进税率,以限制奢侈浪费、约束过度消费需求,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欧盟国家普遍实施了绿色税制改革,相继开征有利于控制碳排放量、保护环境的新税种。调整原有税制中不利于低碳化的相关规定,对节能环保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从“谁污染、谁付费”向“谁环保、谁受益”转变,以取得财政收入与资源配置的“双重红利”。

英国开征的包括气候变化税在内的环境税收针对特定技术部门及使用低碳能源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生产和利用给予税收优惠抵免:对新节能住宅、商用节能建筑、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设备等给予税收优惠抵免以提高能源效率:对购买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允许在计征州税和联邦消费税时提高扣除额、延长最低选择税的减免等,扩大对家庭节能投资的减税额度,以鼓励节能:对替代能源开发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税收抵免、直接减免等优惠。芬兰、美国等对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荷兰、美国、芬兰、德国规定了环境税税收减免项目和环境税返还项目,对增加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德国、日本等国家是对企业购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废物处理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

二、国外“低碳革命”财政政策工具的经验

(一)开征碳税或其他绿色税种、收入预算管理与税收中性

国外实行碳税或其他绿色税过程中具有一些共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工业化先行。实行碳税时已完成工业化,并且国民收入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标准。

其二,税率因势利导。基本以碳含量作为碳税计税依据,基于实际国情设计碳税税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逐步加强政策力度,并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其三,税收中性。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避免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欧盟的一些国家初征碳税时,通过减少其他税种的税负,以及合理使用环境税收入以使总体税负不变,并争取“双重红利”。例如,德国等国家在碳税征收的同时降低劳动所得适用税率,通过将碳税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减少了个人和企业的缴费水平,由此也拉动了就业。

其四,生产环节征税。为了减少征管成本、保障税额的有效征收,各国或各地区的碳税都建立在已有的税制体系基础上。

(二)财政支出区别补贴生产者与消费者

为推动低碳相关产业的发展,上述各国普遍施行低碳补贴――对于直接由最终需求决定产业兴衰的低碳下游产业(如汽车、家电、房地产等),通常对消费者提供低碳补贴:而为鼓励产品相对同质化的中游产业(如电力等)创新或采用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则主要对生产者进行补贴。“区别补贴”作为一种扩张性财政政策工具,在宏观经济低迷时期,发挥了防止经济衰退、寻找新经济增长点的功效。

(三)财政信用正面激励、扶持与税制设定逆向约束、规制相兼

上述各国激励或扶持低碳技术创新的主要财政支出方式是直接拨款、补贴和政府绿色采购以及财政(无息或贴息)贷款,并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特别折旧和投资作为成本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低碳化生产与消费。

与正面激励、扶持并举的是逆向约束、规制。其方式主要是通过开征某些税种(如碳税、能源税、碳关税等)提高生产或消费成本、设定较高税率或累进税率等给纳税人施压。据估计,征收能源税和碳税对减少能源消费的贡献为10%:而碳关税的开征有利于防止碳排放由发达国家向欠发达国家转移。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相机抉择创新各种财政政策工具

上述各国政府注重对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低碳化产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由此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管制和创新的政策工具(如碳排放交易、碳基金、碳预算等)手段引导低碳革命。

(五)财政政策工具协同其他配套政策工具

低碳化的政策多种多样,政策工具的施行从来不是单一的,而是配套协同的。与英国气候变化税配套的政策有“碳审计”、“碳预算”等。美国实行碳定价政策,并建立全面的温室气体总量管制与排放权交易体制、制定“政府节能采购指南叶旨导选择能源效率高的产品、对在国际贸易中能源消耗量大的商品生产部门提供退款或退税以平衡因排放权交易所带来的成本增加,还制定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日本的碳税实践具有“范围广、附加税方式、税率起点低与差异化、多减免与配套、全民负担与参与”的特色,创设了再商品化与公害防治设备特别折旧制度,2008年开始施行CO,排放可视化管理制度和CO,排放量交易机制,并推行“碳抵消”制度和“碳足迹”制度。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低碳;税收;优化税制

中图分类号:F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192-02

2010年我国“两会”如期而至,政协一号提案“低碳经济”将国人的眼球全部吸引过去。“低碳世博”成为了上海世博会一大口号。于是,尚不为国人熟知的低碳理念,借世博之契机,悄然融入城市生活。

1 低碳经济的概念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低碳经济”的理想形态是充分发展“阳光经济”、“风能经济”、“氢能经济”、“生物质能经济”。其本质是可持续发展经济,核心是低碳产业、低碳能源、低碳技术、低碳消费。

低碳经济几乎涵盖了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称之为“第四次全球产业浪潮”。

2 税收在低碳经济中的角色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这一模式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税收政策是极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2.1 税收的财政职能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由此确保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而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

2.2 税收的调节职能

税收作为政府直接掌握的经济工具,在弥补市场缺陷、体现政府政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对具有负外部性的活动征税,使私人活动对他人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内部化。高碳化生产与消费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使全球气候恶化、造成能源高耗浪费等。税收能够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区别对待,通过一征一免,多征少征,充分发挥其物质利益激励作用,给低碳化企业和消费者一定的税收优惠,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落实有关低碳经济的政策。而且,由于税收具有一种强制无偿征收的刚性,从而也使得税收的调节力度更加强大。

3 优化税制,引导低碳生产与消费

低碳税制指在税制的构建中,应当出于低碳经济的考虑,设立相应的税种或者做出相关的规定,以达节能减排、鼓励新能源研发和使用之功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税制,使之趋于低碳税制的构想,来引导低碳生产与消费。

3.1 完善与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

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中,存在着多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的投资额的税收优惠。但缺乏专门针对企业开发、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汽车企业,虽然国家给予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财政补贴,但关于专门鼓励和扶持新能源车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没有建立。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至少应该给予各种节能减排企业,以及开发、使用低碳能源的企业以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的抵扣优惠,消费税的减免优惠等。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以及对不同污染危险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促使纳税人自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这样不仅把污染的可能性遏制在萌芽状态,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先进的环保技术,还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促进低碳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两型”社会的构建。

3.2 适度地征收碳税

大量使用化石燃料使得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增加,导致全球性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这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能源系统又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因此目前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的重点集中在能源系统二氧化碳排放的削减上。在各种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中,碳税被认为是减少碳排放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

征收碳税有利于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并进行节能减排,有利于经济结构质量的提高,但对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动态分析来看,随着时间的流逝,开征碳税的影响后果对经济的影响程度会不断增强,碳税税率越大,增强的幅度越大。虽然二氧化碳排放量会持续下降,但对GDP、投资、可支配收入的负面影响随时间而增强,碳税税率越大,负面影响增强的幅度越大。

针对各种负面影响,首先,应合理地设计碳税制度。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城乡的差异将全国分成几个不同的地区,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排放标准,防止一刀切现象。并选择以碳含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合理设计碳税的税率水平,以便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然后,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开征税率水平低的碳税,再根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税率。最后,应考虑纳税人税负过重的问题。在开始征收碳税时,通过减少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税负,以及通过合理使用税收收入来保持税收中性,避免造成税负增加过多。

3.3 对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进行费改税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是一种行政收费,但却在实质上符合税收的定义,是具有行政收费外壳的一种“准税收”。虽然排污费与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其法律地位和强制性远低于税收,导致其强制执行力上的刚性不足。环保部门是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监测的机构,不是国家专职税务机关,加上机构设置和人力配置的有限,由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既容易分散其管理环境的精力,又因为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往往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基于各种不足,排污费改税具有的优越性有利于低碳经济和环保社会的发展。一是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税收比行政收费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并且税收实行普遍课征,覆盖的范围更广泛,因此排污税比费更规范、更透明、指引调节功能更强;二是排污税以法律形式确定,具有比排污费更强的法律强制性,有利于确保排污资金的入库;三是行政收费通常由行政部门自定程序进行收取,而税收的征收程序和方式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因此排污税比费的执法程序更严格、更规范。

3.4 修订现行的消费税

现行的消费税中,仅有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考虑了环保的因素,以及汽车消费税考虑了低碳的因素,即依据乘用车不同的排放量征收不同的汽车消费税,同时对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

针对征税对象过窄的问题,可考虑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塑料、电池等纳入征收范围,减少环境污染,迈向低碳生活。

3.5 继续推进燃油税和资源税的改革

燃油税的核心是以经济杠杆方式来推动汽车产业与消费的节能低碳环保,改变汽车消费观念。燃油税的开征将促进市场对节能低碳环保小型车的购买,与油耗的直接挂钩将抑制高排量的汽车需求。将燃油税和消耗的原油直接挂钩,在客观上可以起到推进资源节约的作用,也体现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公平和规范税负、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意图。

资源税改革是中国实现低碳转型的重要措施。资源税的要义在于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效率。随着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恶化,开征资源税的目的逐渐转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开征资源税对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作用不可小觑。比如水价涨了、电价涨了,人们在生活中就会自觉节约水和电,有利于节约能源。另外,通过征收资源税筹集部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生态环境的预防、修复和治理。

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现有从量计征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的税收收入不能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导致税负水平过低,从而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因此,要不断推进资源税的改革,使其更贴近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R].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碳关税;碳税;隐含碳

Abstract:How about the relationship about carbon tariff and carbon tax,Moreover,what effectwill the problem of embodied carb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give them.This essaywilldraw up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m on the basis of scholar’s research and current situations.

Key words:carbon tarif;f carbon tax; hidden carbon

一、“碳关税”出台的背景与争议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 洁能源安全法案》(ACESA),其第三篇减少全球变 暖污染是关于“碳关税”的专门条款,此举旨在降低 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的依赖.

自此,“碳关税”这一课题迅速成为国际贸易热点.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 化碳排放关税.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 发达国家推崇征收碳关税的原因有二,一是为 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二是为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而发展中 国家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此举是其在借环保之名 行贸易保护之实。理由是:发达国家采取“两头堵” 政策:一方面控制发展中国家对其急需的钢铁、煤 炭、石油等高碳产品的出口税,另一方面在其国内对 进口到本国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碳 关税。另外,美国至今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更 没有履行相关减排指标.

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 家要求以“总排放量”作为承担减排责任的基础,而 发展中国家则要求以“人均排放量、历史排放量”作 为基础。发达国家倡导“低碳经济模式”发展中国 家是支持的,但这种模式要从各国现有的科技水平、 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状况出发。比如我国在改革开 放后经济高速增长,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 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并且其人均排 放量是我国人均排放量的四倍以上[1]。此外,二氧 化碳的排放量不能仅仅以绝对量来衡量,更科学的 方法是要看能源消费弹性,即一国GDP增长速度和 能源消耗增长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法律分析 1.碳关税征收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合法。应该 承认的是碳关税的征收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但其合法性又如何呢?现实中,“碳关税”不仅与 WTO的基本规则不符,也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UNFCCC)所确立的“共同而有区别的 责任”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1)碳关税不是在针对 产品征税。其课税的客体,是“碳”,但其不是一项 可以进口的产品。(2)碳关税的征收违背“最惠国 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母国给予缔约国 的待遇不得低于任何第三国。但是,由于碳关税的 计量标准是碳的排放量,而每个产品由于其所用原 料、原料产地、加工技术均不同,都会造成碳的排放 量不一致,这就使同一类型的产品遭遇到不同的待 遇。(3)在关贸总协定中规定了“环境保护”例外条 款,即允许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 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者与“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 源”和“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同时实 施”。碳关税的征收初衷是为了遏制温室气体排 放,缓解全球气温变暖,即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 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但是GATT第20条第(b) 项的实施除了这个必需的目的性要求外,还需要符 合“必需”这一程度要求。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满 足该条的“必需”呢?不论是在GATT时期还是在 WTO时期,“最低贸易限制要求”一直是最基本的标 准,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了“相称性考虑”标准[2].

而征收碳关税是与该标准参照因素不相称的,因为 征收碳关税对世界贸易秩序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 并且其“碳减排”目标可以通过对本国产品直接征 收碳税实现.

2.碳税征收的必要性。碳关税的征收存在瑕 疵,但气温变暖,环境恶化的警钟长鸣,对“碳”征税 不失为一种良策。法国、加拿大亦在酝酿相关政策.

既然是势必发生的问题,我国就应寻求积极的对策.

二、碳税征收标准之考量 (一)由谁纳税 对于纳税主体而言,问题的关键即是———向碳 密集产品的生产者征收,还是向消费者征收?按照 《京都议定书》的模式,由碳密集产品的生产者纳 税,就会造成“碳泄露”,即一国可以对能源密集型 或者碳排放密集型产品进行离岸制造和生产,以人 为达到本国的“碳减排”目的,但由于其他国家相关 产品的供应量增加,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量的增长, 从而使得国际碳排放控制的努力无效,也就是“产 品隐含碳”问题。此问题可以从中美贸易中得以体 现,从1997年到2003年,中国高达10%左右的碳排 放量是由于为美国消费者生产高碳密集型产品所导 致的.

为了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碳泄露”问题,清 晰明了的展现各国实际消费的“碳”排放权,由“最 终消费者”纳税的模式便应运而生,在此种模式下, 碳排放计算目前有三种方法: (1)全程分析法。此 种分析方法是指在评价一类货物的全部生命阶段中 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包括原料的开采及提取,货物的 生产制造、运输及销售、使用和维修、回收利用、最终 的处置。(2)碳足迹。2009年6月4日,《商品和服 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PAS 2050:2008)及使用指南》中文版,在PAS 2050: 2008中将产品碳足迹定义为是一个用来描述特定 活动或实体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土地公 顷”作为单位,计算人类生产生活直接和间接占用 的碳排放权的面积。其可以用来分析以下四类数 据:一是关于所拥有的资源与已消耗的对比的数据; 二是特定人群对外来资源的依靠程度的数据;三是 特定团体自我解决自身废物的处理能力数据;四是 自然的生产能力与特定人群对资源的需求度的对比 数据。(3)hybird全程分析法。Tery在2008年研发 了hybird全程分析法,此法可用于对类似于个人消 费的产品碳排放评价。此法是一个从下而上的过 程,要对所需数据进行现场收集再在此基础上计算 隐含碳的相关数据.

(二)课税基础是什么 在气候变化的议题之下,利用碳或者二氧化碳 作为课税基础是较为合理的,因为它可以直接与环 境问题联系在一起。但是其具体的征收范围到底多 大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第一种类型是“碳排放 税”,即征“在国家内耗费的能源”,只对燃料征税, 不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征税。第二种类型税 收是“碳消费税”。这种方式将对卖到家庭中消费 的能源或者生产产品,也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 品征税.

这两类课税基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对待在国 际贸易流通中对产品的态度。根据各自定义,碳消 费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在外国生产本国消费的产品; 碳排放税是只对在本国消耗的能源征税不包括国际 贸易中的产品流通。在碳消费税的税收系统中,生 产过程中释放温室气体的进口产品将被征税以至于 国内的类似领域的生产将不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 位.

三、中国之对策 (一)碳税征收建议 我国是碳密集能源消费大国,通过开征碳税使 此类能源和产品价格上扬,促使消费者使用低碳产 品或清洁能源,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可以表 明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但是,我国目前的税 制体制中已有能源税、消费税和环境税,这就引发出 第一个问题,即我国是在此三种税制外另立门户,还 是对其加以改革.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应对环境税进行改 革。因为,能源税和碳税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税收,二 者的计税标准和征收目的是完全不同的。碳税的征 收依据是含碳产品的碳排放量而不是能源的数量, 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能源税则没有此设 置初衷.

第二个问题即是纳税主体为谁,我国《环境法》 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但是,具体到碳税,这一 原则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由最终消费者纳 税而不是生产者。理由有二: (1)市场

转贴于 讲求供需平 衡,只要对消费者征收碳税,消费者在价格的导引下 便会放弃对该类产品的购买,进而使生产者进行技 术革新,减少产品含碳量,同时加强消费者的绿色环 保理念; (2)国际贸易中存在“碳泄露”问题,发达国 家将大量的碳排放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但这些 真正的消费者并不在我国境内,为了使这些产业在 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公平地位,纳税人应该是外国 的消费者而非生产者.

此外,如何对碳税收入再分配也是一个不可避 免的问题,是专款专用还是与其他税收收入一起由 国家财政机构统筹分配,笔者建议专款专用,主要原 因在于当前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紧迫性,为了全方 位的减少碳排放,我们还应从根源上治理,建立类似 于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绿色基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新 技术的研发,绿色植物的栽培,以及碳密集产品的回 收利用上.

(二)发展低碳经济 1.确立产品“低碳标签”制度,建立“低碳产品 认证”体系。鉴于产品标签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 每一产品的标签上标明各个产品的碳排量,一方面 可以为发展“低碳消费”提供平台,另一方面也会对 生产商开展“低碳生产”加以监督。另外,建立低碳 产品认证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3],目前社会大众对 什么是“低碳产品”还是很模糊的,需要政府指引, 同时低碳产品认证体系的建立会加快我国产业升 级,尽快实现碳减排目标.

2.低碳绿色理念法律化。“态度决定一切”,低 碳经济模式的顺利构建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政策 的支撑,更加需要理念的指引。为此,一要在全国范 围内大力宣传“低碳消费”“绿色消费”的环保积极 作用,转变传统家庭消费观念;二要在政府采购层 面、企事业运作层面真切的将“低碳”“绿色”“节 能”作为指向标,发展低碳产业、低碳贸易、低碳技 术、低碳消费成为社会考核指标;三要通过修宪或修 改环保法,将“低碳”环保理念法律化,法律的权威 性和执行性能更好的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运行.

(三)鼓励我国制造业走出国门,跨国投资 虽然Internet使人与人的交流变的方便快捷, 偌大的地球被世人亲切的称为“地球村”,但是商品 与消费者的距离并没有因为Internet的出现而缩 小,距离依然如故,西方学者称之为“food miles”.

正是因为foodmiles的存在,就离不开运输,而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就造成了大量的碳排放,因为绝大多 数的交通工具的动力来源依然是高碳密集型的化石 燃料。同时,国际贸易中我国在产品隐含碳这一问 题上的弱势,也可以在我国制造业走出国门之后大 大缓解,不会因为外国对我国征收碳关税而使该行 业在国际竞争中淘汰.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低碳经济; 发展; 税收; 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任务列为重中之重,而税收政策作为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激励低碳经济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应充分发挥其有效调控作用,但我国目前税收政策中并没有纯粹意义上的低碳税种,因此研究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找出解决措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税收政策对低碳经济的有效作用

低碳经济是以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一种能够改善地球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低碳经济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对我国而言更是符合国情的发展战略。而税收作为各国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从技术、资源、经济等方面有效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1.1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发展可再生资源

税收主要在研究、开发以及交易阶段会有效的促进低碳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在鼓励扶持高科技研究开发方面涉及了各个角度。如:我国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研究开发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期限届满后继续长期持有本公司股份获得的股息收益,可以给予税收减免,降低这部分股息收益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外,还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2001年对于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增值税。由于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根据西部大开发的相关政策对于西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享受按照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1.2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

增长根据经济增长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情况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模式:①传统的增长模式;②循环经济模式,即“生产-消费-回收-再生产”的循环发展过程,这样不仅能够更有效的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还能在回收的同时可以带动回收、技术研发等多个社会产业的发展,在循环中多产业增长。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保相关产业已经成为了中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对于环保产业都给予一定形式的税收优惠:对于环保投资以及捐赠等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和防止污染企业的固定投资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等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免税政策并鼓励家庭安装节能设备。

1.3 推动低碳消费 为了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并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的目的,首先应当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高碳生产和高碳消费的偏好,因此,政府有意识的通过税收政策以及财政补贴购买低碳产品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居民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构建低碳社会奠定良好的社会公众基础。

2 税收政策在促进地方低碳经济发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针对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税种,对于低碳经济的鼓励也分散在各个税种中,并且这些税种的设立初衷也不是为了支持低碳经济,因此,税收政策在促进低碳发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2.1 税种种类模糊,激励性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

虽然对于低碳主体在各个税种上都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但是由于政策分布零散没有真正涉及低碳经济有针对性的内容,并且多地仅是优惠节能项目以及设备。这种情况造成了我国目前的“种种税谈环保,种种税管不到”的尴尬局面。由于中国目前还缺乏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碳税,因此,中国距离完善的发展低碳经济税收体系还比较遥远。虽然目前现行的税制中包含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收税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仅限于直接减免税收,因此形式过于单一。此外,对于环保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优惠不足且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从而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客观上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从而抵消了其他税种的环保功能。

2.2 现行税收政策调节力度不够

①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目前,共设置了 14 个税目的消费税,对于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且征收高污染产品的税率过低,因此,不能充分体现消费税对环保的作用;

②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远远没有达到节约资源以及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我国还没有真正体现“谁污染谁负担”的资源税,对于高污染企业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能发挥资源税的作用;

③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这样不仅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更难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从而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3 缺乏对碳源头的控制措施

目前,我国缺乏对碳源头的控制措施:①对于煤炭的开发没有控制和保护措施;②人们重视重碳经济而忽视低碳经济。

3 税收政策促进地方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策

3.1 完善我国分税制体系

在现有税制框架的基础上,重构相关税种,将涉及节能减排的部分都列入可调整的范围。进一步推进资源税并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按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实行累进税率,高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于较高的税率,低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较低税率,真正起到资源税对环境的保护作用。

3.2 加强我国税收政策的激励性和约束性

为了调动各方面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税收优惠政策除了运用税率式优惠外,还应更多的应用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政策:①取消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使出口退税政策真正成为鼓励出口产业升级换代的产业政策手段,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限制“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原则逐步取消或降低此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②严格运用对碳税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二氧化碳排放削减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此外,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在节能降耗方面做出努力。③倡导绿色经济并鼓励政府购买环保低碳产品,以增加在政府购买产品中低碳产品的比例。

1)扩大政府采购节能和环保产品的范围,同时规范节能产品的认证标准;

2)为了发挥政府的“宣示效应”,应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采购各种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

3)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购买节能率高的环保低碳产品。

3.3 开征独立税种―――碳税

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以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企业的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的税种。碳税不仅能够直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更是发达国家比较推崇的一个税种。

3.4 尝试征收环境税我

我国环境税的试行政策与环境税收政策的制定,可以在个别省市进行试验,经验丰富之后,形成完善的体系之后再逐步推广。从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可行性来看,目前基础阶段可以将各种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噪音列人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从纳税人方面看,在我国境内排放以上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是环境税的纳税人。从计税方式看,要考虑到环境遭受污染的范围,污染物成分及生命周期,对污染源的监测成本与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性等众多的因素,进行周密的考察分析之后,制定出合理的计税方法。

结束语:

政府的主导作用可以推进低碳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而税收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重要的调控手段。将税制改革同低碳经济巧妙的结合起来,通过征收能源税、环境税和碳税等推动低碳经济持续深人的发展,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是我国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科研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 “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R].2012.

[2]邵伟.低碳经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课题[J].金融与经济,2011(2).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部性 低碳经济 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082-02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主要概念

(一)外部性理论的发展过程

英国经济学家亨利·西奇威克提出了著名的“灯塔”问题,认为灯塔能够向所有看的见灯光的人提供方向的指引,而灯塔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却很难对使用灯塔指引方向的人收费。西奇威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的概念,但却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重视。首次提到“外部经济”概念的经济学家是“剑桥学派”的创始人马歇尔。他认为,“我们可把因任何一种货物的生产规模之扩大而发生的经济分为两类:第一是有赖于这工业的一般发达的经济;第二是有赖于从事这工业的个别企业的资源、组织和效率的经济。我们可称前者为外部经济,后者为内部经济”。继西奇威克和马歇尔之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他的《福利经济学》(1920)一书中,对外部性问题做了进一步分析,并对“外部经济”(正外部性)和“外部不经济”(负外部性)做出了区分。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在其1952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及国家理论》中对外部性理论进行了综合性研究。鲍莫尔放弃了完全竞争的假定,把外部性与社会福利、政府行为置于经济环境变化条件下进行研究,在理论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1975年,鲍莫尔与奥茨合著的《环境政策理论》中进一步拓展了在这方面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罗纳德·科斯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对“庇古税”理论进行了反驳,认为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对于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无需政府干预经济交易,市场依然是最有效的。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二)外部性理论中的主要概念

1.外部性的涵义。“当某一实体(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活动以市场机制之外的某种方式直接影响他人的福利时,这种影响就成为外部性”。

2.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当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时,该活动给社会带来了有利影响,具有“社会净边际收益”,即存在正外部性,也就是外部经济;当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时,该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不利影响,具有“社会净边际成本”,即存在负外部性,也就是外部不经济。

3.庇古税。庇古税是一种对污染课税的税收,税额等于效率产量水平时的边际社会损害。这种税使生产者产生私人动机,使污染量不超过有效数量,其原理是外部性的内在化。

4.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表明,如果产权确立了,私人各方通过讨价还价可以达到效率产量。但是,讨价还价的成本必须很低,并且外部性的原因也很容易确认。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正外部性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正外部性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之前的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具有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特征;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是通过更少的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在注重开发新能源的同时,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与提高能源效率的方法相结合,采用低碳技术、节能技术和减排技术,逐步减少传统工业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努力提高现有能源体系的整体效率,遏制化石能源总消耗的增加,限制和淘汰高碳产业和产品,发展低碳产业和产品,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这是发展低碳经济正外部性的表现。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途径。高碳能源结构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可以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解决我国能源战略安全问题;可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还可以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发展,有助于我国实现新一代技术革命的跨越式发展,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动力。发展低碳经济可以改善民生。民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高碳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健康,改善民生就要发展低碳经济,提高环境质量,从而保障人民的健康,最终达到改善民生的目的。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选择。气候变化是一个典型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环境并涉及国际政治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在减少碳排放方面所采取的立场和力度必将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

三、外部性理论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外部性理论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概述

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来看,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主要可以采取三种财税政策,分别是征收环境税、征收排污费、排污权交易制度。

1.征收环境税。从生产消费等不同环节完善消费税、资源税、碳税等环境税收体系,将环境成本内生化。以碳税为例,到目前为止已有十多个国家引入碳税。与一般的环境税相比,碳税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效果要更明显。

2.征收排污费。相对于庇古税是对每单位产量征收税来说,征收排污费实际上是对每单位排放的污染征收庇古税。对每单位产量收税可能会引起减产而不是促进生产者寻找减少污染的方法,而征收排污费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征收排污费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督、管理成本。

3.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是把排放废物的权力通过拍卖或无偿分配的手段交给微观经济个体,这种污染权的数量是由政府根据国家环境目标确定的。这种权力还可以像普通的商品那样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排污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说是对称的政策,排污收费是由政府先确定排污收费的费率,再由市场去决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排污权交易是先由政府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建立一个排污权的市场,再由市场去决定排放的价格。

(二)外部性理论对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启示

根据外部性理论的启发,外部性内部化可以作为制定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出发点之一。

1.增加低碳财政预算。(1)在我国政府预算安排中,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对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开发、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的低碳技术研发支出,鼓励低碳技术创新,形成稳定长效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最根本的保障。(2)可以通过政府财政专项投入,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低碳经济工业园区,构建低碳经济产业链、淘汰落后产能、支持结构调整,创造一个良好的低碳经济发展产业环境。(3)利用财政资金增加环保产业投资,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提高使用效率,修复自然生态环境、植树造林、恢复绿色。

2.完善财政支出政策。(1)我国应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政策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己经在发展低碳经济领域运用一定的补贴政策,但是应该扩大使用范围和支持力度,灵活运用补贴政策和补贴形式,使低碳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对研发低碳技术、开发新能源或者努力技术创新以实现节能减排的企业,政府可以对其研发过程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降低其研发成本,提高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研发低碳技术或引进先进技术。在竞争性较强的领域,对实施低碳技术的企业实行价格补贴;对建立低碳设施的企业给予运营补贴;对企业开展低碳生产初期发生大量支出而造成的暂时性亏损给予亏损补贴;从企业和消费者不同的角度给予补贴,鼓励节能环保产品的使用和消费以实现对低碳产品的推广和使用。此外还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地方政府推广使用低碳公共产品。(2)我国应完善低碳采购制度。制定政府对低碳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保证政府对低碳产品的购买,使政府对低碳产品的采购行为能够起到引导社会大众的作用;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标准,通过环境标志认证体系来推动绿色采购,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对政府采购低碳产品的过程进行监督、建立考核制度,把对低碳产品的采购纳入对政府的考核指标中去,保证政府采购低碳产品的有效性,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3.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1)完善现有税收政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已经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但是对低碳经济关注的程度不高,对符合低碳经济要求但是不在环保和节能范围之内的经济活动支持的不够。因此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支持范围,调整减免标准。具体包括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对符合低碳要求的机器设备与产品实行减免优惠和税收返还政策;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现有消费税税目;完善现行的购买节能汽车减税优惠政策,对低碳环保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多项减税和其他优惠政策;全面改革资源税制度,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调整计税依据和计征方法,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改进所得税制度,对低排放、低能耗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其加速折旧,对于企业用于低碳技术研发的费用成本允许税前列支或提高税前抵扣比例,对企业购买的低碳技术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对企业购置的低碳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抵减所得税等。(2)适时开征环境税或碳税。我国现行税制中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是以分散在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的,难以形成合力,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力度较弱。环境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经济手段,已经成为国外发达国家的主要财税手段。发达国家在环境税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进展,在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以碳税为主要税种的环境税制度,并在减少碳排放和改善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适时开征环境税,并将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或环境税的一个税目开征,有助于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制,提高效率。为减少税制变动对纳税主体的影响,环境税的课税对象在开征初期不宜范围过大;环境税的纳税义务人应首先包括受益于环境改善的纳税人,这些人可以得益于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产生正的外部性,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计税依据。环境税的税率不宜定得过高,随着开征的过程循序渐进,以免出现抑制社会生产活动的现象。此外,可以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将开征环境税或碳税的收入用于弥补其他税收收入的减少,实现整体税制体系的完善和优化。

参考文献:

[1] 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2] 厉以宁,吴易风.西方福利经济学述评[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4] 许云霄,麻志明.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两种方法之比较[J].财政研究,2004(10)

[5] 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