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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范文第1篇

一、经常开展对火灾隐患的分析

分析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是否有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发生;对易燃、易爆产品是否有违反规定的储存、使用、运输等情况发生;在禁烟、禁火区域内是否有乱丢烟头、火柴情况。

2、对消防通道、防火分隔装置、建筑结构防火防烟设施是否随意改动和变更;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有堵塞情况发生。

3、检查电器、电路是否有老化、短路情况以及防雷装置是否齐全。

二、有效提高对消防管理工作效率

1、进一步强化基层保卫部门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明确界定基层保卫部门消防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和权利,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从制度上规范消防监督工作。

2、要强化领导层的职责意识。把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置于企业管理的大局中通盘考虑。

3、不断强化考核机制。把消防工作纳入各单位管理工作中,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4、以强有力的制度推动企业消防监督工作的落实。要制定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考核细则和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监督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5、抓好职工群众的消防培训演练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宣传防火经验和消防热点问题,使全体职工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全面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

6、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的装备建设。让消防安全措施作为安全生命线工程与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7、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记载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对于企业消防安全教育、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8、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的同时,强化灭火措施,企业内部要制定可操作的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实际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9、加大预防火灾的检查力度,消除各种隐患和漏洞。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健全落实企业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企业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通常情况下应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

1、单位领导和职工是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及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本情况;企业内部是否经常对广大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如何;企业领导和职工是否认真学习和掌握了防火工作方针和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否纳入了日常管理工作体系中。

2、检查企业的平面布局是否合理、安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消防水源情况;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运输管理情况;有火灾危险的生产工艺流程的防火措施、安全疏散通道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或常用灭火器的配置情况;室内、室外灭火器、消防栓是否可靠有效,消防设施是否完备完好等。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范文第2篇

关键词:火灾;风险评估;农村消防工作

一、Y市农村火灾风险评估基本方法

要准确判断一个地区火灾的风险程度和危险度就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法对该地区的火灾状况进行评价,找出关键节点,才能为火灾风险的控制提供有力支撑。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主要有风险坐标图、层次分析法、关联图法、事故树分析法、关键风险指标法、专家技术评估法等。本文主要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以Y市农村为例,采用层次分析法与专家评价法,将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建立一个评估体系,对火灾的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1.2],得出不同因素对于火灾风险的影响程度,找出不同工作举措对于减少农村火灾风险起到的具体作用,最终确定最合理火灾防控措施,做到以最有效方法、最低投入到达最安全的保护[3.4]。

二、Y市农村火灾风险评估结构模型的设计

为了对农村火灾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本文根据农村火灾的规律,结合具体调研的基础上,构建农村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并采取层次分析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称AHP)和专家评分法,对农村消防火灾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5.6]。在整个体系的构建和评估过程中,作者选取Y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长(负责全市的火灾防控工作)、防火监督处工程师(指导全市火灾防控工作开展,开展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县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全面负责县市的消防工作)、大队参谋(具体县市的火灾防控工作)、中队干部(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等作为本次火灾评估体系的专家组,专家的选择具有很好的层次性,既包括负责火灾全局统筹的领导也包括具体实施的工作人员,既有理论基础扎实的工程师也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基层工作人员,最大程度的确保体系的科学性,真实反映Y市农村火灾的状况。首先,我们在征求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合理的层次结构,我们将农村火灾风险状况作为目标层,然后根据对Y市农村地区火灾情况调研的结论,在众多的因素中选取对农村火灾防控具有重要影响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消防安全规划等作为评价Y市农村地区火灾风险状况的一级指标。然后再对四个方面进行细化,确定具体的火灾风险要素[7],构建农村火灾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完成体系的构建后,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各参评指标的权重。逐一征求专家组意见,然后再进行讨论确定判断矩阵(见表2)。计算出各指标的权重之后,通过专家打分法对Y市农村火灾风险状况(见表3)进行打分,得出具体分值然后得出Y市农村地区风险总值。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范文第3篇

文/ 邵良春(盐城224003)

【摘要】本文通过对档案和消防档案名词的解读,导入社会单位创建消防档案的紧迫性、消防档案的作用、内容、管理、利用、立卷归档、更新、保存期限及法律责任、展望等方面的内容,为社会单位管理和利用消防档案提供科学有效指导。同时提供了社会单位消防档案立卷的基本格式列表。

【关键词】消防管理,安全检查、抽查,消防档案

第一节   概  述

“档案”一词,先前学术界的定义还不统一。一般地来讲,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档案的本质属性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做"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则多用"档案",直到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实施,才对档案的定义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该法第二条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至此档案一词已固定,它既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又是人类社会实践不可或缺的条件。它能历史地、全面的反映了社会生活各个阶段、各个方面,而且是以系统完整的材料整体来反映有机联系的一定的历史活动,是历史的真凭实据,具有法律效用。因此,它具有查考既往情况,掌握历史材料,研究事物发展规律和进程、总结经验教训等功能,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

消防档案是各类档案中的一个分支,是特定的社会组织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消防管理方面的历史记录。消防档案是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记录。

第二节创建消防档案的紧迫性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的基础性工作,是衡量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凭据,同时也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版)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87号文《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注1中对社会单位(上下文中“社会单位”或“单位”皆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均有重要表述,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这表明消防档案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对于其他单位的消防档案建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其实质上仍然是要建立消防档案。

随着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2019)的出台并实施,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加强社会单位消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消防由“政府监督管理”转变为“自我管理”模式,实行消防工作承诺制,对失信单位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再区分是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为任何单位都有或随时发生火灾的可能),统一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全社会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要求进一步的提高。与此同时,“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平台已经运行,消防救援机构的事中事后消防监管抽查已经在实施之中了。因此,所有单位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注1:机关是指县(区、团)级(含)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人民解放军及其下设各部门的办事机构,是特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 ,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团体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有固定办公地址或场所(建筑)和有合法的资产及经费来源且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以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人民团体。

第三节消防档案的作用

消防档案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如下作用:

(1) 消防档案是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的“户口薄”,它记载一个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文献、资料,便于单位领导、上级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熟悉情况,为领导决策和日常工作服务。

(2) 消防档案反映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消防检查工作中,可以把消防档案查阅和现场检查结合起来,作为上级机关、主管单位领导、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考核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发生火灾时,可以作为调查火灾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处理责任者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还可以为研究防火、灭火材料性能、修改消防技术规范、修(制)订消防操作规程等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3) 消防档案是本单位领导检查相关岗位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实施情况,评判专(兼)职消防(防火)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一个凭据。有利于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推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朝着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第四节消防档案的内容

消防档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必要的图表。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是消防档案的主要内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总结如下:

序号

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

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设计、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消防设计审查、竣工后消防验收、备案、消防检(抽)查的文件、资料

3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架)构、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消防责任书

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注2

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情况及微型消防站灭火装备配备情况

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消防行业特(专)有工种人员情况

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9

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两项主要内容,一是消防救援机构填写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涉及消防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文书或通知书;二是有关单位消防工作记录。单位消防有关工作记录及要求如下列表:

序号

单位消防工作记录

要   求

1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检测报告、维修保养记录

填写检查(测)人员姓名(含消防职称、职级)、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置措施等

2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

3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性能检测记录,防雷、防静电检测记录

5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填写培训讲师姓名、消防类职称职级、培训主要内容、讲义教材、声响视频资料等;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薄、填写参培人员职位、所属岗位、时间、地点及效果评价等内容

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填写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和人员构成等

7

火灾情况记录

如实填写火灾级别及损失情况、火灾时间、处置情况

8

消防奖惩记录

如实填写有关人员及职级、年度、月份及奖励、处罚情况

第五节 消防档案管理

消防档案由单位确定或者设立专门机构集中统一保管、备查,不得由承办机构或承办的个人分散保管。这样才能克服目前的消防档案分散保管和各自为政的局限性,更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单位消防档案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保证消防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社会单位的消防档案与消防控制室保存的档案资料有相同或相通之处的可同步保存,也可合并保存。

第六节 消防档案利用

消防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目的是为了有效利用,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服务。为了便于消防档案的使用,必须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 分类

消防档案按照档案形成的环节、时间、内容、形式的异同,采取“同其所同,异其所异”的方法,把档案分成若干类,类与类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一定的层次和顺序,前后一致。这样有利于档案立卷,有利于卷案的排列和编目,为管理和使用提供条件。

(2) 检索

检索就是把消防档案内容和形态特征著录下来,存储在检索工具中,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地把消防档案中有关目标内容快速找出来,以便使用。目录是消防档案当前最常用的检索工具。因此,消防档案的目录编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了提高消防档案检索效率,必须编制消防档案目录,建立一个完整的目录体系。

(3) 销毁

社会单位的消防档案,是在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经过较长时间的日积月累起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材料将会失去保存价值,无须继续保存。为了精炼消防档案材料,突出工作重点,应当定期按标准、有目的、有计划地将消防档案进行清理。有用的继续保留,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应按国家档案文书管理规定,进行清理,以免消防档案材料臃肿庞杂,鱼目混珠,影响管理和使用。

第七节消防档案的格式(目录)

社会单位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两个方面,单位消防档案一般参照如下格式排布:

编号

名              称

页码

1

单位基本情况

2

单位平面布置图(含建筑、消防、人防、安防图纸)

3

单位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备案、验收或者竣工备案及投入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抽)查情况登记,消防救援机构填写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

4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架)构(图)及说明,各级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5

建(构)筑物及各消防设施器材登记及检测、检查、巡查、维保记录,火灾隐患及整改记录

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注2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全套文本汇编)

7

消防安全重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及必要的现场图片、图表

9

出租房屋管理及合同、各方消防责任书

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登记(含危险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1

燃气、电气设备性能检测记录(含防雷、防静电检测记录)

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档案(含消防演练记录、针对预案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对预案改进意见等)、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13

消防宣传和培训档案(含宣、培发文、培训教科书、讲义、音响视频资料、培训人员签到薄、考试试卷、培训师资质、聘书等)

14

其他重大消防事项档案(包括火灾情况记录、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新增消防产品记录、消防经费开支年度计划书、消防经费开支票据复印件、消防宣传等内容)

15

涉及本单位本行业特征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通知、函件等文件汇编

注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9、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静电),12、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13、消防区域联防联控管理制度,14、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15、消防安全例会制度,16、根据单位行业自身特点设定的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中5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中应分别制定衍生出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管理制度,如消防水泵泵房管理制度,水泵房(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池管理制度,稳压泵房管理制度,防(排)烟风机房管理制度,消防高(低)压配电(间)房管理制度,气体灭火剂储瓶间管理制度,湿报间管理制度等等。

第八节 消防档案保存期限

消防档案在上面第五节已经讲到“消防档案利用”中关于消防档案的销毁,并不是所有的都要永久的保存,也不是所有的都要销毁。为了精炼消防档案内材料,突出工作重点,应当有计划、有目的、按标准将消防档案进行清理。有用的继续保留,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应按管理规定,进行清理。

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备案、抽查、验收、技术检测等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长期是指建〈构〉物全生命周期);《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第六节消防档案格式中编号1-3、14应长期保存,编号4、5、8涉及组织机(架)构及人员变动及消防设施增减时更替保存,编号6、7、9、12、13修订或修正后保存。编号11保存期不少于5年,编号15根据国家制修订或有效期同步保存。

第九节 法律责任

社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化的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如违背相关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七条注3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注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单位消防档案中出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据的虚假文件的,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注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 消防档案专篇。

第十章建议和展望

消防安全是社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控机制,目前运行状态非常好。安全生产工作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管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消防安全工作也可引入消防标准化分级管控的概念,制定消防标准化(分级管控)导则,推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即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的分级、升级良性互动管控机制,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的消防工作台帐,最终形成标准化的消防档案。这样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版(第二次修订)

3、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87号

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1)61号令

5、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43号令

6、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国办发(2019.3.19)文

7、 中国消防协会编《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中国人事出版社

8、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9、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10、 中国消防协会编《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9年版)中国人事出版社

鸣谢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档案学系  邵亚伟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范文第4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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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范文第5篇

消防安全应急预案【1】消防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商场安全及员工顾客生命安全的大事,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平时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办事,并成立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李志鹏,成员:刘冰、 。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重点部位安全保卫责任区,做到防范于未然,切实做到消防安全无事故。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一、火警通报顺序:

一旦出现火灾,现场人员根据火灾情况及时组织扑灭或拨打火警119,并组织人员关闭煤气及电源总开关,上报商场餐厅负责人。

二、全体人员注意事项:

1、当某处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及时报警并迅速依据任务分工和组长的命令担负起扑救任务,不要坐等消防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2、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关闭燃气、燃油阀门。

3、火灾发生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迅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

4、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三、各组成员注意事项:

1、灭火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了解电及天然气管道铺设的线路;

③清楚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④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⑤了解火势情况是否能控制。

组长:李志鹏 成员:厨师、部分职工。

2、警戒疏散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当某处发生火灾时,应迅速确定安全出口组织疏散。

③在警戒线负责拦阻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

组长:刘冰 成员:部分女性服务员。

四、防火注意事项

1. 定期检查煤气导管、接头、仪表阀门,防止泄漏;发现泄漏时,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严禁明火和启动各种电源开关;要随时用漏气检测仪进行检测。

2. 厨房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过载运行,并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热、受潮、腐蚀、摩擦等损毁。

3. 厨房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气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4. 厨房应按有关规范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单位消防和应急预案【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校长可以委托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办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对全校所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维修和保养,与责任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保管责任状》明确责任,确保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组织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保卫处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或学校各单位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活动时,要在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由学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征得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同意,并规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校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九条 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学校所属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时,要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消防经费由消防安全责任方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校保卫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属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部位,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一) 校内商场(超市)、餐厅(饭店)、体育场(馆)、礼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档案馆、宿舍(公寓)楼。

(三) 煤气站、汽油库、变电站、仓库、木工房、医院、幼儿园。

(四)其他人财物集中,容易诱发火险、火灾的场所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建筑物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举办集会、讲座、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消防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各单位组织的自查,由校保卫处(部)组织的巡查,由学校及公安消防机关组织的督查以及多家组织的联合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五条 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 部位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有无违章、违规现象,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乱接、乱拉电线、煤气管道,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国家严格控制的品、生物制剂、放射性物品。

(二)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不适合人员居住的环境安排人员居住,未经消防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而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负责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单位意见等,整改单位应该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及物资,同时要负责确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隐患酿成灾害。

第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校保卫处(部)建立消防档案外,各消防重点单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档案。

第二十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历年消防工作记录,火险、火灾的发生情况。

(四)本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员灭火训练的演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校保卫处(部)及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知识培训班并从经费和组织上予以保障。通过专业知识与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各单位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