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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

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

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范文第1篇

一是访评工作做到“零距离”。通过定期接访、网络答疑等制度和措施,努力构建警民互信、警民互动的新型消防部队公共关系。积极组织开展警民共建、开放消防站、警民定期恳谈等活动,让人民群众零距离了解消防工作,亲身体验消防官兵的工作生活,增强对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访评工作做到“零催促”。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自觉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群众对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评议,主动向群众汇报工作、述职述廉、看望慰问、案件回告、警民恳谈,通过登门走访、开门接访、带案下访、调查座谈、宣传宣讲等模式,拓宽走访评议的渠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主动、及时、彻底,实现上级机关和广大群众“零催促”。

三是访评工作做到“零盲区”。严格落实好党委成员驻点工作、驻点挂帮工作队和挂帮干部挂职、机关分组挂帮、定期会商、挂帮干部动员、培训、总结、接力、督导考评、挂帮干部“五个不准”等七项制度,切实深入到挂帮一线,开展走访调查,排查火灾隐患,清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突出问题,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全方位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对收集到的群众对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建立“大走访”活动群众意见和建议基础台帐,要对意见建议进行交叉回访,确保全面、客观地掌握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或工作改进情况。

四是访评工作实现“零投诉”。各单位要用群众的眼睛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及时进行整改。对走访中发现的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开展清理整治,着力净化执法环境,并把清理整治的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真正做到“解民忧、化民怨”,群众对消防部队满意度高,对消防工作“零投诉”。

五是支队党委成员每季度至少赴联系点指导工作一次。活动期间,支队党委成员每季度至少赴联系点指导工作一次,深入驻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加强与公安纪委、地方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深入辖区、深入单位,走访地方单位和驻地群众,了解对消防部门近年来开展的工作进行评价,收集对消防工作、公安消防队伍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倾听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呼声。

六是机关干部至少到基层指导工作一次。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按照业务分工,手把手指导基层干部,把机关好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工作思路传递到一线。基层官兵要加强和机关干部的沟通,提出基层合理诉求,拉近机关和基层之间的距离,做到机关指导基层科学有力,基层落实工作高效彻底。

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范文第2篇

2007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先后赴建德、龙泉、景宁、台州、仙居、金华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以及林业企业、村民委员会、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还赴湖南省学习考察森林消防工作经验。7月10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与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是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全年森林消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省生态建设的推进,全省森林覆盖率和林木保有量不断上升,森林消防工作已经从以前季节性的工作转向全年性的工作,建议条例对森林防火期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森林防火紧急期或者划定森林防火紧急区,并森林防火紧急期公告,设立森林防火紧急区标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每年的春节、清明、冬至等民间从事祭祀活动的特殊时段,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建议将其纳入森林防火紧急期管理。还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森林防火紧急期、紧急区”的提法不够准确和直观,不容易被老百姓理解。为此,建议修改为:“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生产性用火许可。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烧砖瓦等小型生产性用火,由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申报用火理由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的许可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不能行使行政许可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小型生产性用火多是农业生产用火,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草案的规定应当从我省森林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有利于加强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监督管理,也要有利于方便广大农村群众的农业生产需要。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将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许可机关明确规定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

五、关于森林消防检查站。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配备检查人员。”“森林消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和运输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有权予以扣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并配备检查人员,涉及到增加机构和编制,应当慎重。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六、关于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火灾扑救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直接关系到森林消防扑救力量的动员和参与扑救人员的经济利益补偿,应当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参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参与扑救人员人员费用支付的规定,修改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七、关于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各级政府的财力投入和支持。我省重点林区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有限,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经费无法满足当地森林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八、关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森林火灾扑灭后,省或者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专家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由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评估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的等级分级进行。还有专家意见提出,森林火灾损失需要进行评估的,林业部门或者当事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没有必要再在林业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评估委员会。此外,还有意见建议对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论规定行政救济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九、关于行政处罚机关。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条例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两个行政处罚的机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乡镇行政执法的问题,建议通过法规规定委托处罚的方式来解决。为此,草案修改稿删去了有关乡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府〔〕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切实抓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和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保障制度,全面提升我区消防工作的综合实力,区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府〔〕70号)统一部署,决定下达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安全第一”理念,高度重视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任期工作目标,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并向区政府报告年度消防工作履职情况;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具体领导,强化协调监督;其他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的领导,狠抓消防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要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推动消防工作落实到位。

三、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保障措施。要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督查考评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频发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进行预警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完成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的,取消消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引发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推动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加强检查并定期通报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消防;计算机;网络建设

中图分类号:TP3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2-0000-01

公安部消防局与中电十五所与2009年12月印发了《全国消防部队计算机网络建设指导意见》,作为全国消防部队网络建设的指导,2年过去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公安消防部队信息化的深入,各市级消防部队网络建设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全国消防部队计算机通信网络以公安信息网为依托,由消防信息网和指挥调度网构成,分别形成总队、支队、大队三级网络结构,但在具体网络建设实施过程中,依托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各单位从自身实际出发,发展出不同的组网模式。

一、目前市级消防部队组网现状

当今消防部队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化要求日益增强,各单位计算机通信网络依托公安信息网,同时根据不同需求,相继开通了廉政系统、公安视频会议系统、接警调度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等不同的专线,各专线用途各异,同时在内部组网上,各市消防支队连接各县、市、区消防大队的网络又可分为支队到各大队直连或通过各县、市、区公安局交换机互联的方式。根据指导意见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各单位建立了调度指挥网,用于调度指挥和视频监控等,随着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的发展,消防部队对各种网络带宽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对调度指挥网的需求也日益突出。

二、两种不同组网方式的比较

(一)支队到大队采用两条独立的网络线路模式

根据《意见》要求,各支队连至各区县包含两条功能不同的线路,一条为消防信息网,作为日常办公使用;一条为指挥调度网,供指挥调度和视频监控、语音通话使用。由于各基层单位主要是访问消防支队服务器,而通过各分县、市公安局需要经过公安交换机,再通过市级公安局,最后再访问支队服务器,这样增加了路由节点,造成访问支队服务器速度较慢,因此采用各市级消防支队到各县、市公安消防大队直连的组网方式,带宽10M已经足够满足消防信息网的各项要求。同时可将接警专线、调度指挥、视频集成等都集成到调度指挥网,通过划分不同的VLAN实现不同的功能,目前调度指挥网要求带宽较高,为了达到标准,我们可以建设百兆线路用于指挥调度网。这种组网方式的优点是在物理上就将两条线路隔离,一方面可以减少线路故障对消防部队网络办公、指挥调度的影响,同时也避免了指挥调度网被病毒攻击的问题,此外该方式在指挥调度网发生线路问题时,可以启用消防信息网作指挥调度使用,从而不影响消防部队正常的接警调度。但这样的组网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那就是线路较多,投资费用较高。不过对于资金充足的单位,建议将两条线路进行物理隔离,既便于管理,又提升了安全性能,减少故障对网络的影响率。

(二)一条线路采用VLAN将其功能划分开

第二种组网方式是各支队与各大队采用一条百兆线路互联,支队、各区县各个节点通过划分两个虚拟子网,将网络逻辑上划分为10M的消防信息网和90M的指挥调度网,分别达到消防办公和指挥调度的不同需求。支队采用三层交换机,各大中队采用两层交换机,这种组网方式是只有一条线路,便达到了两种功能,线路投资比较节省,但由于仅仅是在逻辑上将两条线路划分开,这样增加了指挥调度网被病毒攻击的可能性,同时各单位对核心路由的吞吐量和核心交换机的各项参数都有较高的要求,一旦节点发生故障,节点下的网络功能可能瘫痪。此种组网方式可用于经费节省,同时当地移动、联通、电信提供充足的技术保障的基础上。

(三)线路整合

目前各单位由于线路使用功能和连接方式不同因此各种线路较多,我们在进行网络整体规划时,可根据不同的要求对不同的网络线路进行整合,以节省开支。在实际应用中,许多总队公安视频会议系统运行在办公网上,我们的接警调度和内部视频都是采用的专门线路,消防信息网主要互联公安办公网,用于消防办公,与之相关功能的线路便可整合到消防信息网,指挥调度网作为一条消防专线,用于接警指挥调度、视频会议和各种视频、音频集成,我们可以将视频监控、调度指挥、视频会议等不同的网络整合到指挥调度网中。同时视各省消防总队视频会议建设情况各不相同,我们可以在各总队进行视频会议建设方案确定后,再将视频会议线路进行整合,以做到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讨论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组网意见,各级消防部队计算机网络建设不能脱离公安部消防局网络建设的总体要求,目前各地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对于两种不同的网络模式均可以在技术上予以实现,而且三家运营商在技术上都比较成熟,并都能提供相关的设备。作为一名信通岗位的工作人员,我们要考虑网络的稳定性、可扩展性和网络的后期维护。首先网络稳定是前提,通信部门主要的职能就是保障通信畅通,因此我们在组网过程中一定要保证网络保持稳定,以提升消防部队工作和指挥调度的效率;其次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我们实现的接口功能越来越多,我们的网络在组建时一定要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在网络带宽方面,当前2M带宽升4M到10M在线路的投资上并不多,但如果10M升级100M我们采用的投入就比较大,因此我们在组建网络前一定要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带宽;此外网络的后期维护和服务也是我们信通部门必须关心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从三家运营商中选择最优惠、服务有保证的方案。最后从自身出发,我们一定要根据支队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进行考虑,制定符合各自发展的组网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傅永财,虑放,宁江.关于公安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的思考[J].武警学院学报,2007,23,10

[2]吕欣驰,金京涛,张昊,陈剑,武学和,何华.灭火救援应急指挥通信组网技术体系的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5

[3]吴越,李冀.浅析省级消防计算机网络的实现[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2,2

[4]朱荣来,吴有俊.浅谈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J].中国新通信,2010,21

[5]李伟.浅析路由器与三层交换机的异同及在消防网络中的应用[J].中国电子商务,2010,7

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 机制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a)-0223-01

作为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不仅承担了消防监督工作职责,而且还承担着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消防工作会议、消防规划、消防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检查、消防组织建设等职责,由政府转嫁给了消防机构,消防机构成了政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次,消防工作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有职责,理应由全社会共同来承担,现在也成为了消防一个部门的责任。所以,消防机构管理职能的内容远远大于监督职能。消防机构既是消防工作的监督者,又是消防工作的管理者,管理与监督交织在一起,消防工作往往成了消防部门一家的事,无法体现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消防责任也很难落实。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消防信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及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作用,及时发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构筑多部门安全信息联合联动平台,全面提升全市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漳州市建设局、旅游局、工商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质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多部门消防安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全民消防信用意识,建立和不断完善部门间的互动平台与联合监管机制,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行为,增强社会火灾防控整体能力。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通过搭建互联网多部门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平台,各部门齐力配合,建立起较为系统的消防安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消防安全信息互通、资源互补。

(1)建立信息平台互动机制。

消防部门依托互联网平台研发“多部门消防安全联合监督管理系统”,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录入到此系统,并通过系统发送至其他部门,达到信息共享。各部门通过系统将消防部门抄送的涉及本行业的违法行为按相关职责予以查处,并反馈至消防部门。同时,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也可以将发现到的消防违法行为通过此系统发送给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由此通过建立网络共享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实现信息互通、互动联动,布设全方位消防安全监管网络。目前,通过这一平台已相互共享消防违法行为信息200余条,有力消除了火灾隐患。

(2)建立信用积分制度。

消防部门依托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全市社会单位消防信用数据库,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实行信用积分制度,逐步满足社会大众对消防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具体按照单位实际火灾隐患的危险情况、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扣分,通过设定不同分值的等级,综合运用各种奖惩措施,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水平。

(3)建立定期公示制度。

将社会单位消防信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报送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予以通报。同时,在市政府网站、行政服务窗口、电视台、广播等予以公告,向群众发送预警短信,发动全社会力量监督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对长期守法诚信、消防安全信用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低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根据信用级次给予提示、警示、曝光。

(4)建立定期会商制度。

各部门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利用联合监管平台,科学整合执法资源,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的作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和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共同解决阶段性问题。对于一些老大难,适时采取联合执法,共同营造消除火灾隐患的强大声势。

(5)建立市场化运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