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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第1篇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于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修订实施以及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针对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新《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了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这是做好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根本之策。新《条例》的正式出台,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各地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以及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二、切实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新《条例》公布施行,不仅是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更是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福音。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一件大事,作为为民解困、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落到实处。

(一)认真学习新《条例》。各地要组织好新《条例》的学习。作为主管机关的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全面理解、掌握新《条例》基本精神,各地要通过举办多层次的学习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集中培训基层民政局长、业务工作人员、乡镇领导、村委会工作人员、五保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掌握对象审批、资金落实、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新规定,吃透立法原意。

(二)广泛宣传新《条例》。各地要抓紧做出具体安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广泛宣传新《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新《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自觉遵守新《条例》。新《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和五保供养对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和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要增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认识,自觉履行新《条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严格执行新《条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新《条例》,加强执法监督,对违反新《条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审批管理过程,该规范行为的要严格规范;对五保供养对象,该落实待遇的要抓紧落实;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该加强内部管理的要逐步加强;对村民委员会,该发挥的作用要继续发挥。要通过新《条例》的严格执行,实现五保供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新《条例》的出台,为创建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全面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要以实施新《条例》为契机,针对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组织协调,精心筹划,周密部署,采取措施,推进工作,努力开创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

(一)完善与新《条例》精神相一致的相关配套政策。要根据新《条例》内容,对现行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是否与新《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相符合为标准,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以维护农村五保供养法制的统一。要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各地要尽快制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具体办法。特别要把新《条例》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规定尽快制定出来,争取在年内形成从自治区到县上下协调配套的五保供养法规体系。

(二)组织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排查工作。各地要根据新《条例》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以县为单位,逐村逐户调查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情况,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核发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排查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发证工作要在9月底之前完成;新审批的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待遇要在12月底之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

(三)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科学制订和公布工作。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教)的需求,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严肃认真地科学测定并公布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在10月底之前确定。对已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今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立起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维护标准的严肃性,做到“按标施保”。五保供养标准的实施情况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问题。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好五保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对于分散供养对象,要通过争取财政投入、筹集福利公益金等多种方式,广泛筹集资金,因地制宜,搞好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安排,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问题;对现有独居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要逐户排查,该修的要修,该补的要补,切实解决漏风漏雨和危房问题。各地要把解决五保户对象住房问题作为一项“安老工程”来打造,通过今年一年的努力,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居有其屋,屋可安居。要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好五保对象的就医难问题。要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作用,共同为五保供养对象排忧解难。在制定五保供养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保医”的费用,要确保供养资金中医疗费用落实,一般常见疾病的治疗应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得到保障;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应待遇,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然困难的要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其医疗费用。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积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把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争取并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制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引导地方政府整合资源,改建、扩建五保供养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制定扶持政策,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建设,要符合建设部门有关老年人或残疾人建筑规范的要求,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并具备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或在建项目,如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增加设施,安装相关设备,使其符合相关建设规范;未施工的项目,要严格把好建筑设计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资助敬老机构建设。要联合当地机构编制部门,落实新《条例》中关于县、乡人民政府为供养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的要求,加强基层农村五保供养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五保供养机构的服务水平。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第2篇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在整体运行机制、福利院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五保供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一)明确供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核发《农村五保供养证》,建立五保供养数据库,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各乡镇办按标准进行审核,并与五保对象所在村签订供养协议,所在村必须明确包养人,并签订包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对自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经各乡镇办按标准审核同意后入住福利院,并由各乡镇办与供养福利院签订供养协议,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办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农村福利院建设计划并将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窗口重点扶持;要解决好农村福利院住房建设用地,并按国家规定集中供养对象人平不低于0.5亩的标准落实生产基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充分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多方筹措资金,新建和维修改造一批福利院,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条件,使床位使用率达到100%;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走失、人身伤亡等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选聘农村福利院院长,会同市民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农村福利院院长尽可能由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要合理配备福利院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原则上按1:10的比例配备。积极探索建立“以钱养事”购买服务的新机制,做到福利院服务管理人员能进能出,保障福利院服务人员的报酬,服务费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水平。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全市农村福利院基本达到省级模范福利院标准。

(三)完善基础设施。市民政部门要大力争取上级建设项目和资金,改善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危房纳入改造规划,改善供养对象居住条件。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主干公路连接福利院的道路纳入农村道路硬化项目,应尽一切努力改善农村福利院交通基础设施。市水务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饮用水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筹安排解决,确保农村福利院用水安全。市生态能源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沼气池建设纳入计划,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市供电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供电线路及设施纳入计划予以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市广电部门要将农村福利院有线电视线路建设纳入规划予以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四)提升服务水平。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要建立农村福利院建设与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市卫生部门要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农村福利院建立合作关系,帮助农村福利院建立医务室,上门为五保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医疗和心理保健服务。市广电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作为送电影下乡的放映点。市文化体育部门要为农村福利院分期分批配置健身器材,建立图书室,并指导开展院民文化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文化娱乐生活。

(五)营造工作氛围。市宣传部门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及典型事迹的宣传,褒扬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营造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市老龄办要切实维护老年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强老年人的自我维权意识,广泛开展尊老爱老敬老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切实营造浓厚的孝亲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落实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市教育部门要将农村福利院作为中小学校的德育基地,引导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三、落实保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运行

(一)保证经费来源。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补助经费。在供养对象生活费和农村福利院公益经费方面予以保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民营企业捐助资金,并引导有农村集体收入的行政村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先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畴,对16—59岁,无缴费能力的五保人员,由政府部门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做到应保尽保。市农业、科技等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作为科技示范点,将一些新品种、新科技引入生产基地,帮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增加院办经济收入,改善和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第3篇

但是,当前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目前仍有近3亿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安全(其中2.03亿为规划内人口),农村饮用水安全体制机制仍不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普遍存在着运营困难问题,饮用水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同时,农村供水领域也积累了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农村水资源配置不合理,供水水源缺乏有效保护,供水管网老化失修,供水水质得不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仍存在着潜在威胁。上述矛盾和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供水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制定《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更高层次上对农村供水工作予以规范。

第一,制定《条例》是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供水工作。总书记主席多次对饮用水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科学规划,落实措施,统筹考虑城乡饮用水,统筹考虑水量水质,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严重不足的问题。”总理在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提前五年,也即在“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内基本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五年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和农村供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举措,既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制定《条例》是长效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切实保障国家投入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大幅度增加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各级水利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兴建了大量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然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普遍存在着运营困难现象。这既有水价偏低、水费收取困难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广大农村地形复杂,人口分散,经济落后,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普遍偏小,工程运行成本高昂,公益性强,经营性差,用水户承受力普遍偏低,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运营管理。同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不清、责任主体缺位现象比较普遍,制约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体制机制问题的解决。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根据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实际需要,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严格政府、工程运营管理者、用水户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支出部分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进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安全体制机制。

第三,制定《条例》是严格规范农村供水行业管理、切实加强农村供水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75号)规定水利部的职责之一是“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这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农村供水行业管理内容广泛,不仅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而且包括所有农村地区供水的行业管理,如研究政策,编制规划,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监督检查等。由于农村供水工程具有准公益性,承担着广大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重大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保障用水户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农村供水、尤其是规模较大的集中式供水进行必要的监管,包括准入监管、经营监管、供水价格监管以及水质、水压、水量等供水服务质量监管等。为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还有必要加强相关社会管理,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严惩;加强供水设施维护,对破坏供水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对供水设施周围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进行规范等。同时,按照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还有必要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社会管理进行规范,加强对权力运作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对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进行规范,使农村供水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四,制定《条例》是有效解决农村供水法律缺位、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在规范农村供水工作上缺少相应的法规保障,管理工作只能靠一些分散的涉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支撑。然而,既有的涉水法律法规中,《水法》内容全面,但过于原则,而《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法律,以及《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都是针对专项事务进行专门立法,对农村供水中的许多事项均未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虽然制订过政策和规章,对农村饮水解困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作过部署和安排,但国务院办公厅制订的政策比较原则,难以全面、持续地

指导农村供水工作,而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则因其效力层次比较低,适用范围比较窄,无法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难题。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解决农村供水法律缺位,保障农村供水事业发展,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五,制定《条例》是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与设施维护、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经过多年发展,除了近年来国家投入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之外,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近400万处供应农村居民饮用水、生活用水和其它经营用水的供水工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这些供水工程大多缺乏有效监管,供水设备简陋,水处理措施不全,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缺乏规范,二次供水比较混乱,用水户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存在潜在威胁。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约束,供水水源难以保证,供水设施得不到有效保护,水费收取困难,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保障。因此,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与设施维护得到有效规范,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规范农村供水行为和用水行为,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经营管理与设施维护走上规范化轨道,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

第六,制定《条例》是合理开发利用农村水资源、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必然要求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政〔20*〕3号)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的通知》(民福字〔20*〕115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福字〔20*〕116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从20*年起,全县集中供养五保户的年供养标准每人提高到1850元(不含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全县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年人均要达到130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年人均补助850元,县财政年人均配套资金450元)。今后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使用程序。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新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在落实兑现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时,对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制”发放,杜绝挪用、挤占、克扣现象发生,确保经费全额发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对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经费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拨至乡镇敬老院。乡镇敬老院的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监管,审批由乡镇长或由其委托的专人负责,收支账务应每月在院内张榜公布一次。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每年年底核查变动一次,核查结果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各乡镇要承担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的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建立起规范完善、资料详实的五保对象基本数据库。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由村委会或乡镇敬老院向乡镇政府报告,经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同时停止拨付其供养经费;对新增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样表附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并拨付其供养经费。

四、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就医治病问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合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代为缴纳。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困难的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医疗救助时应重点给予救助;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要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并优先给予大病医疗救助。乡镇、村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医疗救助、社会和个人捐赠等形式,切实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治病难问题。要不断改革创新,逐步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医疗保障的长效机制。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第5篇

一、**州农村基本情况

**州地处贵州省东南部,辖15县1市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全州总面积3.0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60余万,共206个乡(镇),3549个行政村,50户以上自然寨3922个。其中100户以上自然寨多达1478个,乡村总户数89.77万户,360多万人,居住着3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361.63万人,占总人口的81.87%,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地区。全州有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个、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部级名录19项、省级名录123项、州级名录123项,部级艺术之乡6个、省级艺术之乡38个,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3个,“苗岭山区雷公山麓苗族村寨”和“**六洞、九洞侗族村寨”被列入全国35个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是文化旅游村寨、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富集地”,素有“歌舞海洋”、“百节之乡”、“生态王国”的美誉。

然而,在自然风光秀丽多姿、人文胜景绚烂古朴、民族风情浓郁独特的苗乡侗寨背后,却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消防安全问题。**州农村82%房屋为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且依山而建,密集程度大,火灾风险高,又加上村民长期形成的楼上用火习惯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差等原因,农村火灾事故发生频繁。据统计,20**—20**五年与1999—20o3五年相比,农村火灾平均起数由100.4起下降到64.6起;农村重特大火灾平均起数由6起下降到3.2起。但1999年至20**年间,平均每年发生农村火灾80余起,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有520多户250o多人因火灾重返贫困。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面对长期以来严峻的农村火灾形势,**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防火工作,始终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和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立足实际,多措并举,于20**年制定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农村消防法规《**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于2o**年编制了《**农村防火检查手册》,并先后总结和推广了农村防火“三大法宝”、“四个结合”、“五大改造"、“八个落实”(即领导责任落实、组织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整改落实、宣传工作落实、消防器材配备落实、达标验收落实)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措施,为有效控制和减少农村火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狠抓农村防火工作“八个落实”。

1、认真落实政府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为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州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部门签订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部门则按照州政府的目标责任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此外,为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了检查督办、绩效考评、行政责任问责、事故责任追究等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2、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全州各县(市)、乡(镇)均建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特别是普遍建立以自然村寨为基础,以村民委员会管理为框架的农村社会消防安全长效防范机制。对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无间距连片自然村寨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一律建立县、乡、村领导干部“三级联保”责任制,并根据农村聚居的特点,引导村民建立联防机制,鼓励村民参与民房火灾责任保险,转移农村火灾风险。

3、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完善农村防火工作条例和各项管理职责、制度。为使农村防火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州人大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经过广泛调研,多次论证,以《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为依据,于20**年3月29日制定出台了《**州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条例》出台实施后,为进一步使农村防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由**州政府牵头,州消防支队主抓,于2oo7年制定下发了《**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制度汇编》,主要内容包括:防火安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职责制度;包村、驻村干部、村寨专兼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职责制度;消防基础设施管理人员、鸣锣喊寨人员职责制度;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火灾隐患举、整改,火灾报警联动、灭火演练,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制度。

此外,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防火公约对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重要性,**州30户以上村寨已全部建立健全了村规民约和防火公约。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多年来,贵州省**州广大农村由于受历史、经济、地理和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始终难于摆脱农村火灾的困扰,始终属于全省及至全国农村火灾的重灾区。有这样一种说法:“全国农村火灾看贵州、贵州农村火灾看**”。为切实有效遏制农村火灾的发生,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落实防火安全工作责任制,总结和推广了农村防火工作“三大法宝”、“四个结合”、“五大改造”、“八个落实”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措施,进一步从根本上扭转了农村火灾的高发势头。

一、**州农村基本情况

**州地处贵州省东南部,辖15县1市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全州总面积3.0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60余万,共206个乡(镇),3549个行政村,50户以上自然寨3922个。其中100户以上自然寨多达1478个,乡村总户数89.77万户,360多万人,居住着3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361.63万人,占总人口的81.87%,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地区。全州有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个、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部级名录19项、省级名录123项、州级名录123项,部级艺术之乡6个、省级艺术之乡38个,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3个,“苗岭山区雷公山麓苗族村寨”和“**六洞、九洞侗族村寨”被列入全国35个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是文化旅游村寨、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富集地”,素有“歌舞海洋”、“百节之乡”、“生态王国”的美誉。

然而,在自然风光秀丽多姿、人文胜景绚烂古朴、民族风情浓郁独特的苗乡侗寨背后,却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消防安全问题。**州农村82%房屋为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且依山而建,密集程度大,火灾风险高,又加上村民长期形成的楼上用火习惯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差等原因,农村火灾事故发生频繁。据统计,20**—20**五年与1999—20o3五年相比,农村火灾平均起数由100.4起下降到64.6起;农村重特大火灾平均起数由6起下降到3.2起。但1999年至20**年间,平均每年发生农村火灾80余起,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有520多户250o多人因火灾重返贫困。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面对长期以来严峻的农村火灾形势,**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防火工作,始终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和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立足实际,多措并举,于20**年制定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农村消防法规《**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于2o**年编制了《**农村防火检查手册》,并先后总结和推广了农村防火“三大法宝”、“四个结合”、“五大改造"、“八个落实”(即领导责任落实、组织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整改落实、宣传工作落实、消防器材配备落实、达标验收落实)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措施,为有效控制和减少农村火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狠抓农村防火工作“八个落实”。

1、认真落实政府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为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州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部门签订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部门则按照州政府的目标责任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此外,为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了检查督办、绩效考评、行政责任问责、事故责任追究等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2、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全州各县(市)、乡(镇)均建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特别是普遍建立以自然村寨为基础,以村民委员会管理为框架的农村社会消防安全长效防范机制。对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无间距连片自然村寨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一律建立县、乡、村领导干部“三级联保”责任制,并根据农村聚居的特点,引导村民建立联防机制,鼓励村民参与民房火灾责任保险,转移农村火灾风险。

3、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完善农村防火工作条例和各项管理职责、制度。为使农村防火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州人大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经过广泛调研,多次论证,以《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为依据,于20**年3月29日制定出台了《**州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条例》出台实施后,为进一步使农村防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由**州政府牵头,州消防支队主抓,于2oo7年制定下发了《**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制度汇编》,主要内容包括:防火安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职责制度;包村、驻村干部、村寨专兼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职责制度;消防基础设施管理人员、鸣锣喊寨人员职责制度;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火灾隐患举、整改,火灾报警联动、灭火演练,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制度。

此外,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防火公约对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重要性,**州30户以上村寨已全部建立健全了村规民约和防火公约。

目前,**州有政府专、兼职消防队397支1563人,有农村志愿消防队3582支9141o人,鸣锣喊寨队伍361o支7893人,三十户联防小组9658个。

(四)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工作。

为加快**州农村消防建设,从根本上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州委、州政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治理农村火灾总结出的经验和措施,与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州农村消防建设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20**年8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4次省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方案》明确了农村消防试点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内容和步骤,确定分五年时间对全州150个50户以上无间距连片木质结构房屋的自然村寨编制消防规划,实施“寨改”、“房改"、“厨改”、“水改"、“电改”、“路改”,配备消防设施和装备,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农房保险等,预算总投资5.85亿元,分五年实施,省政府每年给予1200万元的经费补助。为确保试点建设任务的完成,**州委、州政府加强领导,科学谋划,建立了“三项”保障机制,采取了“六项”工作措施。

1、“三项”保障制度:一是组织保障。州政府成立了以州长为组长,分管消防的副州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试点县市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实行“一个试点、一名领导、一套人马、一抓到底"的工作责任制。二是制度保障。为随时掌握农村消防试点工作进度,州政府还建立工作进度周报制度、督察督办制度、奖惩制度。三是经费保障。为确保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州委、州政府通过政府出资、群众集资、捆绑项目资金,以及积极鼓励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为试点建设提供了经费保障。

2、“六项”工作措施:一是深度调研,科学规划。为确保农村消防建设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统筹同步实施,州委、州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从各部门抽调人员对农村大寨进行普查、调研,在普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了试点村寨消防规划。二是制定《细则》,明确标准。州人民政府制定了《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实施细则》和《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消防试点建设内容和标准》,明确了“六改”的具体内容,并且对列入国家和省、州保护的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按照“四改、三保、两强、一高’’的原则进行建设。三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为使试点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签订了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建设试点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同时,各县市按照州政府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乡(镇)、村。四是以点带面、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