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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内部管理方案

供应商内部管理方案

供应商内部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采购管理是企业竞争的基础,对经营效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很多国内企业不够重视。它们在采购时仍然以一些比较简单的传统方法为主,比如货比三家、需求整合采购、多年期合同综合谈判等。使用这些方法过去确实能使采购价格逐年有所降低,不过这种“黄金时代”已经近乎终结。

科尔尼公司提出的棋盘博弈采购法包括4种采购战略:利用供应商之问的竞争、寻找与供应商的联合优势、改变需求的性质、全方位管理开支,可以说是传统采购管理的一次创新,其最大特点是涵盖了供需力量对比的不同情境,可为不同层次的采购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

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这种方法是国内企业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战略。简单地说,它就是利用或者挑起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让企业获得拥有成本最低的产品或服务。供大于求时,例如一家大的家电制造商采购普通零部件,市场上会有成百个此类供应商,其中至少有好几十家可以满足其质量以及数量的要求,这时就可以充分运用“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一战略。

这是一项最基本的战略,但有些采购者可能会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压价,其实不然。采购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会在采购流程中的多个方面运用它,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提高供应商服务的质量和附加价值。这一策略主要包括4种方案:目标价格、供应商定价评估、竞标、全球采购。这4种方案并不是彼此排斥的,有时需要组合使用。比如,对于一家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供应商的企业来说,它可以先用“全球采购”确定采购的国家或地区,再通过“竞标”,选出具体的供应商,然后还可能运用“供应商定们评估”或“目标价格”确定最佳价格,我们来看―个例子。

一家国内领先的公路快运公司,长途运输是外包给承运商的。过去,承运商采购权和使用权都分散在各个分公司,集团对此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因此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例如长途运费高、车辆使用不规范、供应商服务理念薄弱,严重影响着终端的服务质量。经过对该公司运输网络的货物流量、线路以及车型、车辆进行全面的数据分析,结果发现该公司的线路安排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山东省到华南地区的线路多达24条,而且由于线路多,大都选择了成本效率较低的小型货车,车辆的数量当然也因此偏多。

做完基础分析,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选择采购战略。这个决策比较简单。由于中国内地的公路货运市场竞争激烈,供应商众多,项目小组决定采取“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一战略,并具体运用了对应的方案中除“全球采购”之外的三种,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最后,该公司重新确定了长途运输的供应商。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公司和新供应商的合作越来越顺,在运营的很多方面有了显著的改进,比如线路由24条优化为4条,物流时间缩短超过25%,车辆准点率由约50%提高到超过95%,总成本下降超过3%。

虽然“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一战略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只有一部分公司会关注“目标价格”这一方案,这是因为采购部门受时间的限制,无法做出非常严谨和细致的采购方案。另外,很多企业的采购部门缺乏专业人员,对行业的了解不够深入,因此只能粗线条地完成采购。然而,在供应方集中度逐渐提高的趋势下,这一方案会让企业获益颇多。比如,许多欧美企业,包括汽车(整车和零件商)、机械工程、金融财务机构、消费品等行业的一些公司,就越来越多地使用这一方案下的“成本回归分析”(Cost RegressionAnalysis),有些大公司甚至开始设立“成本回归分析经理”一职。

寻找与供应商的联合优势

在运用这一战略时,企业首先要对自身以及供应商的核心竞争力做清晰的定位,并就彼此的协作关系做出规划。它主要包括4种采购方案:成本合作优化、价值合作伙伴模式、价值链管理、构建整合的运营体系。这4种方案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而且不能彼此取代。

“价值合作伙伴模式”是4种方案中合作最为深入的,它一般需要双方已经建立良好的供应关系,彼此高度信任,从而能在战略高度开展合作。它可以在“价值链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比如雷诺汽车和日产汽车的合作就经历了这样的过程――最先是利用彼此的优势展开价值链上的合作,然后发展成为价值合作伙伴。下面这个案例中的企业,就是通过这一方案与供应商结成了良好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例如一家国有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生产商,创建于1986年,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近几年国内汽车市场飞速发展,该公司面临着一些困难,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沉重的历史负担导致发展资金不足;二是很多零部件供应商距离较远,导致运输成本较高,响应速度过慢。

该公司从2005年开始努力寻求与供应商的联合优势,其中最关键的做法就是建立“厂中厂”,也就是剥离非核心零部件(主要是一些机械加工的零部件,如压缩机的外壳、活塞等)的生产事业部,将其出售给有资金实力及技术能力的中小企业,但生产设备原地不动,原材料、生产计划和质量体系都接受该公司的统一管理。该公司还将厂内的闲置地免费提供给外地的供应商,鼓励它们就近设厂建仓库,形成卫星式供应,以达到大幅减少运输费用和缩短供货周期的目的。

截至2008年年底,共有24家供应商进入“厂内”,累计投资达56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成功地实现了轻资产运作,并与供应商结成了良好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而新产品的开发速度(从样品的初始确认、图纸备齐到做出正式样品的速度)提高了30%以上。用我们的框架来做分析,该公司在“价值合作伙伴模式”方案的指导下,使用“利益共享”以及“基于价值的采购”两种方法,通过严格的合同管理、集中采购以及价值链的共同管理,谋求与供应商的联合优势。这一合作方式保证了双方的利益,既让采购方降低了采购成本并保证了质量,又让供应商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得到了提高。

改变需求的性质

这一战略主要适用于供应商因其技术、资源等优势而占据垄断或半垄断地位,或者说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格局。比如,企业与其主要供应商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后,双方的力量平衡点通常会慢慢向供应商转移,特点是在研发或是技术方面拥有优势的供应商很快就会变得不可缺少。如果企业没有努力拓展新的供应商,问题就会更加严峻。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要做的就是改变需求的性质。这就需要重新调整产品的规格,开发新的技术方案并进行风险管理等工作。

这一策略包括以下4种采购方案:对标与简化,规格优化调整,需求创新变

革,供应风险管理。在运用这些具体方案时,采购决策者首先要考虑的是“供应风险管理”。他们务必清楚保证供应才是重中之重―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压低价格等其他因素。“对标与简化’,这一方案覆盖的范围较广,包括比较竞争对手产品的性能与特点、模块化程度高低、流程的合理l生,以及比较替代材料与原来使用的材料等等。这种方法强调在不影响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对产品的类型、配置以及设计本身进行优化,从而降低生产管理的复杂度、减少外购零件的种类、扩大采购的规模优势,进而改善谈判地位,提高谈判成效。“需求创新变革”这一方案,则要求企业全面地分析产品的技术系统,广泛寻找替代方案,最终取代由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方案。请看下面这个成功案例。

该公司位于广东,是一家中外合资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制造商,是国内同行里最早的专业生产厂之一,年产量20万台。公司先后引进了美、日、德等多个国家的先进生产设备与技术,产品主要供应美国和欧洲的售后服务市场。这个市场的最大特点是每个订单的品种多,但是每个单品的数量不大。于是,订单多的时候,各个部门都会告急,比如设计部门不能及时完成设计,采购部门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采购众多物料,仓库的半成品库存居高不下,生产部门来不及生产等,最终导致无法按时交货。

公司通过深入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品种较多,而零部件的通用化程度不高,导致零部件种类繁多,因此关键在于解决零部件的标准化与通用化。该公司于是从2006年8月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成立以技术开发部领头的通用化项目小组,成员包括销售、生产、采购及财务部门的人员。项目小组对压缩机按产量进行分类,并列出从技术角度来看有可能实现通用化的零部件,结果发现大量的零部件,比如核心部件“斜盘”,还有活塞、滚珠、垫圈等,都可以在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提高通用化程度。然后,项目小组根据总体成本分析给出通用化建议书。在此过程中,他们还从客户、竞争对手、供应商的角度做了大量的对标工作,对标的内容也涵盖了原材料、半成品、功能指标、加工工艺等制造环节当中的各个方面。

通过一年的努力,近60%的零部件实现了通用,为企业带来了多方面的利益,包括产品组装难度降低、市场反应速度加快、供应商数量大幅减少、采购周期显著缩短、价格谈判力量增强等等。客户满意度也随之有了大幅提高,公司因此成为北美市场上同类中国产品中的领先品牌。

从棋盘博弈采购法的角度来看,该公司主要采用了“对标与简化”方案下的“产品复杂度简化”方法,另外还用到了“需求创新变革”方案下的“核心功能成本分析’方法,也就是通过分析核心零部件的性能指标制定通用化方案。

全方位管理开支

这一战略适合于供求双方博弈力都比较弱的市场环境。大多数的非生产性物料支出,如办公用品、工厂的维护与维修所需材料、市场推广赠送品等,往往都是成本管理的死角,很多公司甚至包括一些著名跨国公司对这类支出也不甚了然,缺少明确的采购战略及具体的方法。企业在管理这类开支时,特别重要的是要借助电子化解决方案进行详尽的数据分析,以提高开支的透明度,掌握开支的明细,诸如采购的主体(部门或个体)、采购的时点及频率、采购的物品、采购的对象及规格要求、采购的价格和条款等等,并在审查开支的必要性的基础上,设法降低成本,提升成本效益。同时,还必须制定开支准则并对此进行监控,以保证相应方案的可持续性。

“全方位管理开支”策略主要包括4种方案:需求量整合采购、历史数据分析、协同采购、需求合理性管理。第一种方案是指捆绑企业各个事业部或分公司的需求量进行集中采购,有时甚至是与其他公司协作,以提高自己的市场博弈力。第二种方案是通过分析各种开支的历史数据,找出其中的规律,为“需求合理性管理”提供决策的基础。

通过标准化推进跨地域的“需求量整合采购”是一种很有成效的方法。一家著名消费电子产品公司在全国拥有5000多个销售网点,拥有大小不一的销售柜台上万个,而且还在不断增加。各地分公司、办事处或经销商在拿到商场许可的区域后,基本都是自行设计与采购柜台,这样做不仅导致采购成本不易控制,还由于设计混乱,没有统一的品牌识别和生产标准,妨碍消费者对品牌形成清晰的认知。

供应商内部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我市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我市居民在突发事件及救灾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要,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商务部等15个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市场异常波动造成的危害,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规范

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三)分工合作

根据预案和部门职责,处置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依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分工合作,积极应对,确保市场有序供给。

(四)平战结合

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各种公共突发事件而引起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第五条市场异常波动

本预案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各类公共突发事件而引起粮食、食用油、食盐、蔬菜、方便面、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范围的商品抢购、脱销状况。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组织领导

成立****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商务局、发改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林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经委、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指挥系统

指挥部负责对我市突发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重大决策。

第八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商务局:是全市突发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应急响应工作的具体方案,协调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做好方便面、饮用水、食盐等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调入、储备和市场供应;负责提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负责做好与上级商务部门的联系,并争取政策;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等。

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

市物价局:负责应急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监测和分析,加强物价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恶意哄抬物价,扰乱物价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维护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及社会稳定。加强对仓储、经营环境的保卫工作,预防并打击哄抢、盗窃重要商品物资,抢砸商店,拦截货源及恶意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储备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管。

市交通局:积极组织运力,负责生活必需品运送车辆的调配和协调,实行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等特别通行管理。

市农林局:加强对蔬菜、水果等初级产品的监管和监测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卫生局:加强对餐饮经营场所食品的卫生监督监测,防止并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建康的事件。

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应急期间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协调配置生产原料、动力等资源,紧急组织扩大生产。

市粮食局:按照《****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粮食、食用油的储备和应急供应工作。

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肉菜商品的应急采购、供应和质量安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

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第四章市场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第九条常态监测

实行生活必需品日常状态下的监测及报告制度。市商务局确定市内主要批发市场、综合商场和超市为重点监测点,对市场运行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和畅通。发现并准确预报市场异常波动,力争在第一时间内有效控制波动范围。

第十条特别监测

指启动紧急预案后,市物价局对市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价格波动情况实行日报制度管理,及时、准确反映市场生活必需品的供需变化和价格走势,并对未来一周的形势做出客观评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详实依据。

第十一条市场异常波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及其隐患。

(一)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

市生活必需品重点监测单位及应急供应主要单位,有关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的各类单位、机构和个人。

(二)报告内容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包括: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种类、发生时间、波动范围、涉及区域、引起异常波动的原因、对群众生活的影响、事态发展的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及应对的建议。

(三)报告形式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四)报告时限和程序

本市范围内出现批发、零售企业生活必需品抢购,致使多类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大范围的断档脱销,报告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商务厅,并抄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第五章应急程序

第十二条预警报告

各监测点发现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上涨,应及时对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发生的原因、程度和趋势做出初步分析,经企业领导签字盖章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市商务局)报告。

第十三条预警确认

市商务局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深入各监测点进行实地核查,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实情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出是否出现异常波动的确认判断。

第十四条启动预案

异常波动一经确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政府提交报告,申请启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商务厅报告。

第六章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紧急状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市委宣传部及时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通报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市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第十七条指挥部办公室(市商务局)督促重点流通企业,及时与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第十八条当商业库存不能满足正常需要时,立即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第十九条对紧急情况下确需资金组织重要商品的,财政部门迅速落实资金,由应急指挥部掌握,支持各承担供应的企业,组织商品调运,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在应急预案启动时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调配重点商贸企业的生活必需品,指定重点企业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下有计划地承担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任务。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对本市食品类生产企业的产品按时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请求省商务厅全面协调和支持,积极争取调运上级物资储备,并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县组织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第二十二条如果包括本行政区域在内的地区发生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我市遵照上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执行。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及贴息、应急期间重要商品紧急调拨、承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点零售企业亏损补贴。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物资保障

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储备与政府支持下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方式。

(一)实行政府储备品种:粮食、食用油。

(二)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支持下的企业储备。政府确定生活必需品(方便面、饮用水、食盐等)储备的品种及数量,由市商务局负责委托相关企业储备。对其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所需占用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发生应急情况时,企业要保证代储物资及时足额供应,对按指定价格和定向渠道销售的商品实行市场结算,对按政府指定价格(低于约定价格)销售的亏损部分由财政在应急终止后核定补帖。

第八章应急终止及善后

第二十五条当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在应急期内有明显回落,商品供应转入正常,供求关系趋于平衡,并稳定在一周以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点进行随机抽样,抽样面要求达到50%。结果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第二十六条对参与应急供应的重点企业,在预案启动期内,由于执行政府紧急征调、定价销售出现财务亏损的,经市应急指挥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专项经费中予以补贴。

第二十七条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商务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态影响、应急措施、效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奖励

对实施应急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表扬,特别突出的,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处罚

(一)成员单位因不及时履行职责,拖延推诿,影响预案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对企业拒征、拒售,甚至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秩序的,市应急指挥部将企业从重点企业名单中除名,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

供应商内部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供应商管理;ERP系统;主数据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9-0210-01

1 供应商管理概述

在实施ERP系统以前,公司各职能部门分管自己的供应商信息,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平台。实施ERP系统以后,所有的供应商信息都集中到系统中,实现了对供应商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统一性的管理。

在ERP系统中,习惯上把供应商的信息数据称为供应商主数据(Vendor Master Data)。它包括供应商的基础信息(如:厂家的名称,税号,地址,联系电话,法人等等),公司财务部门对供应商的记帐信息(如记帐科目)和公司业务部门对供应商的采购信息(如交货计划)。供应商主数据在整个ERP系统中是共享的,权限范围内的职能部门都能查看和使用。

2 供应商管理的总体思路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和供需关系的调整,ERP系统中的供应商主数据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冻结甚至删除那些淘汰的供应商,增加新入围的供应商,以及修改那些在工商局变更信息的供应商。

随着供应商数量的增多,各种类型的厂家都纳入到了ERP系统中。为了更快捷有效地筛选和提取供应商信息,使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都能方便快捷地掌握供应商的情况,了解供应商的信息动态,满足各职能部门对供应商的评价,公司采取了对供应商主数据的分类管理和台帐管理。

2.1 供应商的分类管理

从供应商的使用情况分析,可以对供应商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类:

2.1.1 按业务类型分类

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可将供应商分为原料供应商、设备备件供应商、设备检修供应商、能源供应商、运输供应商、基建工程供应商等等,具体的类型是由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的。这种分类方案能快捷有效地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对业务部门来说,是很重要的方案之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分类方案中,有些厂家在可能属于多个业务类型。如有些厂家既是原料供应商,也是设备备件供应商,还可能是运输供应商。所以,这种分类方案并不是刚性的。于是,我们将每种业务类型用一个符号(如英文字母)表示,在维护供应商主数据时,将业务类型符号填写到检索字段中,属于哪几种业务类型,就填几个符号。这样既能满足分类的需要,又能方便业务部门的使用,一举两得。

2.1.2 按地域分类

根据供应商的地域不同,可将供应商分为本市供应商、本省外市供应商和外省供应商。其中,本市供应商所占的比例往往是最大的,因为从物资供应的时效角度来说,本市的供应商的供货速度无疑是最快的。而外省供应商,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如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的供应商数量一般会比较集中,这样就可以将这些地区的供应商集中起来进行管理。

在ERP系统中,可对国家和地区进行编码管理,使其规范化,而后,将国家和地区的编码维护到供应商主数据的基本信息中,以实现对供应商地域的分类。

2.1.3 按记帐方式分类

根据财务记帐方式的不同,可将供应商分为企业内供应商、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内部的一些部门自身就具备生产供货能力,这些部门就成为的其它一些部门的供应商。但从财务记帐的角度来说,这些部门往往不会单独记帐,而是与公司的帐套合并处理,所以这部分供应商要单独分类。国内供应商是以厂家为主体进行分别记帐。而国外供应商往往会遇到使用外币结算的情况,所以常常会进行货币换算,所以这类供应商也要单独区分。

2.2 供应商的台帐管理

供应商的基础信息和评价信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供货厂家自身的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司各能部门对供应商的评价发生变化时,系统都要对其进行记录。为此,公司建立了一套供应商的管理台帐。有了这套台帐,各职能部门可以清晰地了解供应商信息的动态,掌握公司各职能部门对供应商的评价情况。这套台帐为职能部门在筛选和使用供应商方面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供应商内部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一)供应商关系管理。

集团化采购物资供应商的管理是物资装备部负责的,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自采物资供应商的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对供应商关系管理的管理原则、内容、方式、方法等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但也存在不足。为查漏补缺,企业除完全贯彻总部文件精神外,还应本着主动搜集优质资源的原则,建立下列供应商管理的机制和方法:有效参与机制,通过建立自助网页宣传相关的政策、管理制度等,物资采购信息、生产动态等,让供应商及时掌握相关的信息;主动进入和成长机制,如自荐产品、提供域外业绩查询路径等;对目标供应商在集团以外提品和服务效果量化考核办法,为采购扩源奠基,互联网大数据运用的兴起,为企业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可能;细化供货供应商群体,根据物资属性按或明细或小类或大类按比例配置供应商数量。藉此形成货源充足、稳定、质量可行的资源市场,为提升企业保供服务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采购策略及方案的制定。

制定采购策略及方案时,充分考虑后续操作,目前以框架协议采购为主要实现形式,在此要主要强化以下相对薄弱的方面:物料属性同质性分析,采购数量、金额分析预测准确性的提高,质量标准的明确,供应商供应能力同质性配置等。物料属性同质性分析,主要是判断同一个框架协议中物料的特质是否满足采购方案各项要求。采购数量、金额分析预测,决定着框架协议采购的规模和执行效果,既影响着商务条件的确定,还对企业生产产生深远的影响。采购数量、金额分析预测,作用的重要性和不被重视的现状,要求强化其职能并实施考核,提高采购预测的准确性。质量标准代表采购什么品质的物资,质量标准的明确,对采购策略及方案商务实施、货物验收、过程控制等至关重要。质量标准应该由物资需求单位提出,建立需求计划会审制度,会审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质量标准,调度调剂、改制代用、到货时间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需求计划发回重新提报。

(三)采购策略及方案的商务实施。

采购策略及方案制定后,商务实施的重点工作是市场分析、成本构成分析、全生命周期总成本分析。重中之重是市场分析,好的市场分析一定要全面而重点突出;其次是商务操作规范性的控制,其有效控制是采购策略及方案商务实施合法合规的保障,也是商务操作效益的保证。

二、供应管理

(一)储备管理。

储备包括信息资源储备和实物资源储备,如今,储备应以信息资源储备为主,实物资源储备为辅。实物资源储备的形式有资金、代储、第三方储备和供应商库存管理。对本企业实物资源储备,可以考虑将总库-分库模式改为平行库模式,建立库存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测算物资需求地与各库位的距离,以最近距离确定物资发放的库位,快速响应需求;探索实物资源储备管理超市化建设,提高物资供应速度。信息资源储备主要指储备资源信息,建立即时物流供应圈,随时通知随时送达。要顺利实施即时物流供应圈,充分发挥其优势,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对油田使用物资储备缺货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筛选出适合开展即时物流供应圈的物资;研究企业周边的物流环境,判断即时物流供应圈实现范围;筛选具备优质库存管理条件的供应商;加强供应商库存管理的量化考核,并进行业绩引导。

(二)物流信息系统建设。

物流信息是指反映物流各种活动内容的知识、资料、图像、数据、文件的总称。它是物流进步的基础,是物流作业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物资供应有效保障的基石。物流信息系统是高效发挥物流信息作用的载体,它是管理系统在某一涉及物流的企业中的应用。

三、过程控制

供应过程控制是对物资供应计划、供应商选择、采购价格、合同、进度、质量、物流、资金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主动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保证物资安全、及时、经济供应的一种重要活动。它是一项系统而繁重的重要活动,企业应认清其作用并高度重视,理清物资管理各环节的关联,系统建立风险前置控制指标,预防、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物资管理的升级。过程控制贯穿于物资采购供应的全过程,其统筹于采购策略及方案,依据是供应全过程各节点涉及的管理制度及规定,内容是落实管理制度及规定的具体内容,方法可以以采购策略方案清册为基础扩展为过程控制清册,重点是合同签订后的合同执行控制。

四、结论

供应商内部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财政部门授权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经财政部门审批,由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建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六)考核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

(七)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工作;

(八)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九)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监督检查全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十一)指导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十三)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七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二)汇总和审核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三)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五)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二)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预算及有关资料;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是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招标信息;

(三)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四)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五)统计县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县人民政府和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重庆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使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采购单位或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和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六)采购人变更采购合同的;

(七)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审批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专用表册或需审批的政府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审批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专用表册及相关审批采购文件材料后,经过初审认为其申报审批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当即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门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预算、主管部门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集中采购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招标(或谈判)文件、评标报告、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九条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备案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文件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连同应备案的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采购文件材料后,经初审认为其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三)财政部门通过审核,应当及时办结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单位报送材料的下列内容和形式进行重点审查: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采购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成交)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格式要件构成,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信息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供应商数量、评委会构成及人数是否合法、合规等;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供应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与中标(成交)结果相符等;

(四)委托采购的项目,有关采购文件和结果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查发现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告知申请备案单位,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应不予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备案登记后,申请备案单位需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当自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凭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合同,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报销手续。

备案登记的采购文件,是各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应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而转移。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加强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备案文件的使用和档案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七条在审批和备案管理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采购单位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权限授予其主管部门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八条采购单位其委托的采购机构未按规定将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理;供应商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起质疑、投诉,有关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和查处。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程序:

(一)政府采购预算按与财政经费领拨关系进行编报。

(二)采购单位应将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报送财政有关业务科室。

(三)各单位根据年度预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符合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将项目构成、使用单位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填表时的市场价格)、总价、资金类型、供货时间等,根据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逐一进行编列,全部细化到具体的品目。

(四)财政各业务科室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应进行审核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出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形成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条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政府采购;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已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品目的,由单位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经政府采购办管理部门核准后,才能安排采购。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因预算变更(含追加、调整预算)或中央和市下达专款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对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于特殊原因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证明,并报财政审核;

(二)财政部门对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原因进行核实,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通过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归集。

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和上级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直接全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属于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采购资金的支付。供应商供货完毕,采购单位应及时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据实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采购资金属于预算内、外资金来源渠道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由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和上级资金来源渠道的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付款。属于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按其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作以下处理:对使用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年度预算经费和上级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节约资金退还给采购单位使用;属于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节约资金由财政部门调减单位项目预算经费。

第三十六条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需分期分批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制定出资金支付计划,定时按其政府采购规定的支付程序进行清偿支付。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使用经营性收入购买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其采购计划须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由县各主管部门将采购预算和采购清单单独汇总,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管理

第一节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三十九条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条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的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接到采购单位项目委托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2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说明原因,反馈情况。

第四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签订委托协议。主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汇总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被授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当在集中采购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中标或成交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事项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六)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节部门集中采购

第四十四条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承办。

第四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应当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逐级下达到预算单位。

(二)编制计划。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

(三)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主管部门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中标、成交公告。

(六)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节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十七条单位自行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采购。

第四十八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五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节协议供货

第五十二条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五十三条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四条县级协议供货制度、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制定并统一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印发各委托采购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五十七条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单位可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县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申请核准,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五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按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管理

第五十九条采购合同由项目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履约。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应当以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更不得对中标供应商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第六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中标产品数量的,采购单位应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手续后,再续签合同,但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否则,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六十二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个别产品停产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局部调整,采购单位应将调整原因及依据等报采购办备案,且其调整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

第六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六十五条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时间。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财政部门授权事项落实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九)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事务。

第七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实行采购质量跟踪和抽检制度。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或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经查属实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各负其责,对违法、违规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渝委办(2003)85号《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应该集中采购而擅自自行采购或不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付项目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