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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覆盖面;欠缴;追缴;监督促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改善和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水平的重要保障和主要途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稳定的住房资金筹集渠道,截止2009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为26091.24亿元,同比增长26.05%,缴存余额为14648.80亿元。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总量的持续增长,作为资金源头的归集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产生出系列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狭窄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缴存的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是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就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009年末,全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8031.30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9.74%,较同口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加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职工人数少7800万人,大部分非公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还没有全面覆盖。

2、归集率低,缴存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欠缴、缓缴情况严重

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以年25%以上的速度递增,归集总额持续增长主要是受逐年增长利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提高的影响。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并没有显著提高,一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缴存登记,履行缴存义务,有许多已开户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特别是企业单位存在欠缴、缓缴的情况。

3、执法稽查制度不健全,追讨工作缺乏法律约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条例》已赋予管理中心相应的管理职能,但是对违规单位进行催缴、征缴的追讨工作成效仍不明显。

二、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差,影响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扩展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对象范围一致,但是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了解。非公有制单位受自身利益驱使,因考虑到经济利益,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意味着自身利益受损,因此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消极态度;私营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手续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诸多不便严重影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未建立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无法监督未缴存的单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单位不能足额缴存,发生欠缴的主要原因

(1)一些国有企业单位由于企业转制或机构精简,企业内部需要进行协调稳定,调整时间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实现按月缴存。

(2)有些企业效益不稳定,存在周期性差异,企业负责人往往会先考虑企业经营资金的充足率,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欠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

(3)私营企业业主为谋取私利,只扣不缴。虽然每月都从职工工资中扣下职工负担部分,但企业配比部分却一直未能落实,有些单位一年只汇缴一至两次,甚至个别企业长时间挪用职工个人扣缴金额,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4)缴存单位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认识模糊,尚未形成规章制度,缴存随意性较大,单位经办人员嫌每月缴交公积金麻烦,就几个月扣缴一次,此类情况较多,对归集率影响较大。

3、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使追缴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首先,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中心虽然有权对欠缴、少缴的单位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但是,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和能力,未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细则和创造内部稽查的执法环境,运用执法手段追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极大困难。其次,行政追讨缺乏法律约束。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和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没有依据,一般不予受理。对于违规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纠正错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单位不为其职工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行政追缴失去了法律约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

可以采取报纸、电视、宣传资料、会议、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在职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重点的是提高企业领导的认识,如果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不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就难以推动建制工作。因此,宣传的重点是填补政策盲区,解决企业领导缴存责任意识不强问题,形成有利于扩面工作的舆论氛围。

2、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制订扩面目标计划

应选择典型的单位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例如,非公企业的职工人数多的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单位以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等作为试点,耐心细致地做企业工作,要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在重点单位树立典型并摸索经验,因循渐进,逐步在面上进行普及推广。要积极与工商、税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等情况,长期平稳地推进建制缴存工作。

3、推行缴交监督机制,灵活调整缴交政策

(1)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实时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在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缴交信息,但对缴交记录有效性分析及其此后的跟踪管理还很欠缺,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可以有效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针对缴交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①运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单位的

缴交情况,包括缴交职工人数、缴交金额、基数调整等,发现单位不正常缴交时,应尽快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缴交情况进行稽查,重点检查单位是否有故意压低或抬高工资基数而少缴或多缴、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缴交等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督促单位限期改正。

③应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缴交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单位经办人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并全面掌握缴存业务流程和汇缴办理方式。

(2)对于各类企业缴存单位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制定灵活的缴交政策

企业单位的缴存经常会受到自身经济效益直接影响,资金周转紧张时,无法做到按时足额缴存。针对这种情况,管理中心应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根据缴交单位的实际需求对缴交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首先,对于一直保持良好缴存记录的企业,发生逾期缴存时要及时向企业单位了解逾期原因,企业单位可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并确定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补缴,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警告及处罚。其次,企业效益如果受季节或周期性影响,可以先与管理中心签订按季度或按年进行缴存协议,另外,企业效益持续下滑或资金紧张时,应允许企业单位先缴存职工扣缴部分或单位扣缴部分,另一部分匹配资金待企业效益转好时可进行补缴。

以上三种灵活的缴交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管理中心必须联合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实际资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实。

4、加强稽查执法力度

在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加大稽查力度,将无视法律、法规,单位效益好,领导责任意识不足,职工反映强烈的未建单位,列入执法重点,启动执法程序,依法强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另外,可以改变旧的催建催缴的归集方法,探讨试行成立专门稽查机构(譬如稽查大队)对违规单位进行稽查,依法强制,威慑影响其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参考文献:

[1]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metoershen”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及“十三五”时期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按照市委工作要求,现将我中心2020年及“十三五”时期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

(一)2020年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

1.预计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55亿元,完成全年计划任务48亿元的115%,比去年同期增长5.8%。

2.预计全市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3.6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2.7万人的133%,受疫情影响,较去年同期减少1万人。

3 .预计全市共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6亿,完成全年计划任务16亿元的162.5%,比去年同期增长17.8%。

4.预计实现住房公积金净增值收益1.7亿元,完成全年计划任务1.6亿元的106.25%,比去年同期增长13%。

5.预计三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为0.5‰,低于目标任务控制在1‰以内;预计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99%,高于目标任务大于等于85%。住房公积金运行平稳,风险可控。

(二)主要工作措施

1.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六稳”“六保”。疫情一发生,中心党组迅速反应、主动作为,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纾解企业困难。2020年,审批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367家,涉及职工4.43万人,缓缴金额1.15亿元;审批199名缓缴单位职工贷款申请,同意640名职工延期还款申请,以实际行动助力“六稳”“六保”。

2.智慧服务,有效助推“放管服”改革。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打造“指尖上的公积金服务”,形成以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微信服务号、12329热线、皖事通APP、城市令APP等6个服务渠道为主,以第三方支付宝等服务渠道为补充的在线服务体系,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全方位、立体化、更高效的服务体验。截止2020年10月末,当年累计办理公积金网上业务6.9万笔,是上年同期的4.2倍,网办业务量位列全市第一。

3.以人为本,积极发挥住房保障功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理念,中心与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出台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缴住房公积金政策,与市委组织部、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为村干部及村后备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为村干部及村后备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基本保障机制。截止10月末,全市符合条件的4521名村干部均已建缴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五”时期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情况

(一)惠民公积金成效显著。“十三五”期间,中心采取“宣传引导推扩面、走访调研促扩面、行政执法强扩面、突出重点抓扩面、政府考核带扩面”等措施,不断拓展制度覆盖范围,制度普惠性进一步增强。先后出台了《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制度,满足缴存职工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坚决抑制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三五”期间,我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38亿元,较“十二五”期间增长58.78%;新增3334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职工31.72万人,比“十二五”期间分别增长46%和21%;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50.47亿元,5.22万户,带动住房消费424.5亿元,购买住房面积584.8万平方米,比“十二五”期间,分别增长了40.6%、71.45%、117.8%、50.39%,贷款职工中,中、低收入超过97%;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75亿元,比“十二五”期间增长了98%,其中购房提取51亿元、还贷提取89亿元;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高达100.95%。

(二)智慧公积金加快推进。“十三五”期间,中心致力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发挥“智慧公积金”作用,主动打通数据壁垒,在全省率先实现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缴通取通贷”和长三角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一网通办”,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十三五”期间,中心累计办理网上业务12.3万件,网办业务量位列全市第一,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范文第3篇

    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缴存》使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保障需求明显遭到排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只规定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比例,丝毫不考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与获得住房保障之间的关联性。因为从“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看,缴存比例的确定只和职工的缴纳能力有关,与职工支付住房保障的价格或成本无关。这里实际上已经宣告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脱钩,住房公积金也许仅仅是公积金。二是对住房保障需求刚性的蔑视还可以从住房公积金收取的弹性上反映出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居然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这其实是视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儿戏。因为住房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不过是缓解政府住房保障财力不足的一种途径,如果住房公积金少缴或缓缴,由此产生的财务负担就会全部落到政府财政肩上,因此单位能否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决定权在政府财政部门,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不是单位职代会或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财政部门的权力剥夺,实际上也就解除了财政部门履行住房保障的义务,住房公积金再次与住房保障实现了脱钩。

    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提取和使用》反映了中国政府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理解的思维混乱。第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合情不合理。离休、退休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已经解决了住房保障需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此时的住房公积金不过是当事人物质财富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就属于合情不合理了。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与住房保障需求相关的,当事人经济贫困属于社会保障的另一范畴,两者不能混同,当消费者居住保障需求还没有满足时,却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满足消费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质就是挖肉补疮,只会使社会问题进一步激化。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消费者的保障居住需求得到解决,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否则依然有钻制度漏洞之嫌。至于提取存储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由于超出消费者居住保障需求的部分完全由消费者自身负担,这一规定是没有什么可挑剔的。但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就值得商榷了。因为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保障需求,理论上住房公积金就是消费者的居住成本,真正反映消费者满足刚性居住需求的支付能力,当消费者拿其他收入支付房租时,此时消费者的储蓄实际上就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消费者需要动用储蓄时,他很可能受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从而影响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此,消费者通过租赁方式满足刚性居住需求,就应该允许消费者使用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房租。如果住房公积金的储存不足以支付房租还有余,唯一的原因就是整个社会的住宅市场秩序处于扭曲状态。[1]第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这里,将缴纳住房公积金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挂钩,不利于明确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削弱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色彩,将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与申请公积金贷款连接,更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炒房开了一道方便之门。可能政策制定者已经意识到公积金贷款会用于炒房,或者政策制定者需要公积金贷款推动房价上涨,《提取和使用》特别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需要指出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是事业单位,更没有资本积累,要它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是非常荒谬的。如果公积金贷款指向住房的保障需求,即使担保有风险,这种风险也不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而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承担。《提取和使用》的这种规定,反映了相关决策部门对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理解上的思维混乱。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规定也不合时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然是事业单位,就不应该在制定费用标准时有特殊待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来源应该是财政预算,将财政负担转嫁给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寻租。综上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远不是中国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一项法律规定,不要说中国政府本身的运行机能不是很健全,即使各项规章制度完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不能保障每个住房公积金缴纳者满足最基本的住房保障需求。当然,金融永远是实体经济的反映,在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中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不可能很完善,否则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能否存在这么多年都很难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对现实妥协的结果

    与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出台更早。上海市经济条件较好,上海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刚性需求也显得更加迫切,由此导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住房保障色彩明显加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分《总则》、《管理组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其中《总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核心内容。总体上而言,撇开地方规章制度的固有缺陷不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与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有明显的可取之处。例如,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直接强调“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这样就显得更贴近住房公积金的本来面目(即住房强制储蓄),更能还原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功能(即满足住房保障需求)。然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硬伤也是很明显的,这些硬伤最终反映在1999年通过、2002年修改的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性质的规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只简单界定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丝毫也不涉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因为不强调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就无法理解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单位要为职工配套,而不能直接发给个人,然后直接从个人收入中提取。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定义,《总则》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这是否意味着,不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工资不包含住房公积金,或者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不能享受单位配套的住房公积金。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典型的户口歧视,是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这一基本原则的。当然在理论上,由于中国是土地国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由单位配套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做法本身就很荒唐。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限规定

    住房公积金从其产生过程看一开始就是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强制储蓄,其缴存首先是一种义务,其次才是一种权利,因此强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下限是可以理解的,但强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限就显得荒唐了。《上海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上限规定只能说明制度漏洞提供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图利空间。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缴得越多,获得的好处也越多。问题在于政府提供的任何保障(包括住房保障在内)都应该是封顶的,否则对社会公众整体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有多缴公积金的内在动力恰恰意味着上海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不是没有将住房保障落到实处,就是根本没有打算提供住房保障。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贷款的相关规定不能确保政府住房保障职能的正常履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与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样(可能用“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沿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思路”这一说法更贴切),将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作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前提条件,这显然意味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提供的政策优惠已经超出了住房保障应有的范围,因为自住住房与住房保障完全是两个概念。更致命的硬伤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竟然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简单挂钩,即住房公积金缴得越多,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越大。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风险,需要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可能因为贷款额度用光变为预申请。从这个角度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住房保障的基本属性,变为一种单纯的强制储蓄和政府敛财工具了。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范文第4篇

随着全国“两会”的开幕,各项重大民生议题集中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而经历了去年房价的再度上涨,对于公积金制度早已成为鸡肋的诟病再次引发探讨。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专家委员会住房组成员张泓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面对公积金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中央相关部门正试图用全国性的公积金调度中心发起设立住房保障银行。而他本人也曾在2012年提案组建中国住房保障银行。事实上,早在2月中旬就有媒体报道,住建部拟在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转向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同时还有消息称,早在2007年就已从政策性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的国开行,目前正面临利率市场化的严峻挑战,因此有意通过参与筹建住房保障银行的机会,曲线回归政策性银行。

公积金制度究竟有哪些顽疾?改革的方向是修改规则完善制度,还是彻底取消或并入住房保障银行呢?目前的公积金制度又该如何与住房保障银行顺利对接呢?

公积金一宗罪:先天畸形

要了解现行公积金制度为何要改革,就必须搞清楚中国公积金制度的先天缺陷。

著名经济学家华生指出,中国公积金制度其实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住房体制改革时的过渡性产物。即在取消福利分房制度时,为了减轻改革压力、缓解原本属于住房分配福利制度下的职工群众的抵触情绪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补偿利政策,正是由于其创立之初的安慰属性强于住房保障属性,导致这种借鉴自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一进入中国就走了样。

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是一种政府强制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为居民提供综合保障的个人储蓄制度,政府只承担让利、让税的义务。

然而华生表示,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之所以能采取强制缴存,是因为其公积金是集养老、医疗、住房和投资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因为每个人都有养老、医疗保障的刚性需求。然而中国在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只将“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确定为强制缴存,“一金”(住房公积金)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商定缴存,不属于强制缴存范畴。这就为后来的公积金弊端埋下了祸根,在强制缴存、扩大缴存面等关键问题上的争议也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在2011年和2012年两次难产。

公积金二宗罪:劫贫济富

正是由于先天畸形,导致了现行公积金制度的第二宗罪:劫贫济富。

由于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经济发展平衡,居民收入差异小,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上采取强制储蓄也不会出现“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可是中国却恰恰相反,过去30年跨越式的改革和发展使得城乡间、地区间、各阶层间的居民收入差距都很大,购房需求多样。在强制缴存的规定下,结果导致低收入者虽然缴纳了公积金,却因为没有购房能力,实际上承担缴费义务后却无法享受到制度优惠。

更严重的不公在于,由于公积金制度并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推行,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和金额大不相同。住建部内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余万人,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100多万人。调查还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虽然已覆盖了约78%的城镇职工,但在对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这意味着约80%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未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

一边是大量民企职工无法纳入公积金保障体系,或虽纳入体系却按照最低法定标准缴费;另一边却是大量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企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以最高标准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后,还缴纳了金额更高的补充公积金,从而出现了这种怪现象:两个基本工资相同的员工,一边是民企员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只有区区几百元,对缓解期购房压力的作用是杯水车薪;另一边是国企员工每月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缴纳数干元,每月房贷基本可以靠公积金抵充,还款压力不大。更有甚者,大量的低收入人群缴纳了公积金后仍无力购房,反而让高收入购房者享受了公积金贷款的低息优惠。

由此可见,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沦为国家财政对公职人员以及垄断国企对职工发放工资外福利的工具,公积金制度设立时的全民普惠初衷几乎消失殆尽。而这种借助公积金制度的变相福利发放,客观上又变成了体制内高收入阶层避税的工具,从而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引发社会阶层情绪对立。

公积金三宗罪:监管困难

先天畸形所引发的第二个问题是公积金管理的混乱和保值、增值的困难。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和其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现行公积金管理上,是“房委会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形式上似乎很完美,但公积金的真正所有者始终被置于无建言权、无监督权的位置。

华生表示,决策者“房委会”成员多为政府官员,负责具体运作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委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招牌,这令公积金很容易被特权者挤占、挪用。例如,2005年湖南衡阳2.5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2008年广东湛江4.6亿元公积金被挪用炒股,等等。

另外,由于近几年政府在保障房建设资金上的捉襟见肘,很多地方政府都将手伸向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直接使用资金用以进行保障房建设。这种做法也说不通,因为《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性质更接近于由政府专门机构保管并运作的个人定向存款,政府无权挪用,哪怕是挪用做保障房建设也是违规。除非在征得公积金所有人同意后,将建成的保障房分配给缴存入,但这样又会面临僧多粥少的难题,所以保障房资金缺口本就不应该动公积金的脑筋,而应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其他途径筹集。

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的定位模糊也令其很难担负起公积金的保值、增值重任。

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近日撰文指出,按照《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整个公积金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独自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但它其实是个“三无单位”:无资本金、无风险承担能力、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根本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一个制度设计上最忌讳出现的机构:权很大,运作庞大的资金;但责很小,其本身的资产根本不足以承担任何风险。“就制度的合理性而言,我们找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的理由和价值。”马光远表示。

目前我国公积金缴存余额已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是中国最大的公共基金,但仅可以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银行存款三种方式实现增值收益,而这三种途径都很难跑赢通胀,更不可能追上过去10年如脱缰野马一般飞奔的房价涨幅。而现实中,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等因素制约,全国约有5600亿元的住房公积金处于不断贬值的“沉睡”状态。

公积金四宗罪:沦为鸡肋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先天畸形还在于设立制度时完全没有以发展眼光看待房地产市场。

时至今日,公积金沦为鸡肋,最大的原因在于房价的涨幅远远超过了公积金的积攒速度,出现了“取出来不够租房,存起来不够买房”的尴尬境遇。正由于这种面对房价时的无力感,市场上才出现了花样百出的非法套取,出现了部分地方政府允许提取公积金“治病”却又引发“拆东墙补西墙”质疑的争论。而用公积金支付租房的想法却只是“看起来很美”,且不说很多房东不愿提供租房完税发票,很多地方为了便于管理,杜绝漏洞,更是对用公积金租房设置了诸多限制,甚至直接规定租房不能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与住房保障银行难并存

正是由于公积金制度有那么多问题,因此中央才会酝酿成立独立运营的、具有政策性银行属性的住房保障银行来完成政府对民众住房保障的金融扶持责任。但在谈到住房保障银行的设立对住房公积金及管理机构的命运时,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指出,住房公积金的历史命运由住房任务决定。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存在,两者并非替代关系,因此住建部的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也要存在。

可我们不禁要问:这种既不公平又无效率的公积金制度,难道不是取消更好吗?一来减轻财政和企业压力,这部分收入也可以直接体现在员工工资上,增加可支配收入;二来也可以彻底斩断这一垄断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隐藏福利,与当前反腐节奏合拍。假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保障银行两者并行,同时承担住房保障工作,那购房者到底应该向谁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政府又要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如果不把公积金并入住房保障银行,后者的资金来源如何解决?莫非要购房人缴两份公积金,申请两份公积金贷款不成?也只有将公积金制度彻底转变为住房保障银行,才能根本解决强制缴纳却覆盖不均导致劫贫济富的先天顽疾,才能根本解决监管不善、责权不明、投资受限的制度弊端,才能根本改变用公积金建保障房的不合理局面,因为拥有了独立法人地位、资本金和吸收存款的能力后,住房保障银行在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完全可以用吸纳的存款发放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贷款。

两种路径可选择

从国际上看,我们所说的“住房保障银行”早有标准叫法,即“住房信贷银行”,是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用来为居民购房提供补贴和低息贷款的政策性银行。美国称为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日本叫住宅金融公库,德国称住房互助储蓄银行,英国则是住房协会。本质上都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制法人,以股东出资形成公司法人的财产,并以此为基础承担经营风险,这样就能灵活从事投融资活动,实现保值、增值。

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并非强制性,而是自愿参与的互住房保障制度。对于有意愿将来通过政府扶持买房的人可以缴费,对于没有买房意愿或买房能力的人,也不用被强制缴费,从而保障了自由选择权。对银行来说,由于它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因此享受到了政府的多种优惠,从而得以正常运作下去。

马光远认为,要实现机构转型,可以考虑两个路径:一是通过改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将其转型成住房银行,按照政策性银行的模式纳入金融机构的主流监管体系,不再受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的行政领导,而是成为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具体投资模式无需另行设计,按照基金的模式进行即可,原先的公积金账户自动转入住房保障银行。二是废除目前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另起炉灶建立独立的住房保障银行。

公积金改革要动大手术 邢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而通过深化公积金改革,组建住房保障银行是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最可行的形式和路径。只是对于如何改革现有制度,观点并不一致。

按照住建部的想法,首先解决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使用等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公积金能更好地为中低收入者服务,主要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第二步才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设计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的具体方案。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范文第5篇

让大学生可自愿存缴公积金,避免“输在起跑线上”的制度善意能否落实下去,不走形、不变样?如何理解这种“超前”的创新之举?

权利增项难破“买房难”

文丽(公司职员)

网络搜索“住房公积金”,可得解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可见,按照现行政策,在校大学生、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因无固定工作单位,无法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从这个意义上说,五城计划为在校大学生出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是一项“惠民政策”,旨在让在校大学生于城市置业安家时能享受到公积金带来的实惠。换言之,在大学就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可能比毕业工作后才缴纳者,更早拥有低息贷款买房的可能。

可是,如此权益增项为何一经曝光就遭遇网友戏谑“应该鼓励一出生就缴存公积金,至少可以鼓励从读幼儿园开始,这样,成年后面对‘买房难’会更踏实”?有善意又超前的创新之举因何不被期待反遭嘲讽?

问题出在早缴公积金未必早受益,而让大学生更容易买房,不能只靠给其增加缴纳公积金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被质疑“劫贫济富”,这样的声音一直存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偏低、中低收入缴存者的还贷能力“满足”不了高高在上的房价,导致不少人买不起房;而将在校大学生等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纳入可缴存公积金的人群,“众筹”而来的公积金也将更多被高收入缴存者使用。

破解“买房难”问题,让人们更容易买房,单靠大学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增项还不够。我们还需要依靠货币政策、创业环境、税收设计以及更合理的房价共同圆梦。

留人初衷好,警惕变“拼爹”

刘远翔(公务员)

“在校大学生可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释放着满满的善意:年轻人买房难,早点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可以避免“输在起跑线上”。

但是,这种“起跑线上”的政策关怀,最终还不是要落在大学生的父母身上?虽然我们相信,所有看到这一政策的“爹”都会喜笑颜开,因为毕竟孩子毕业要买房,早点给“买房起跑线”加点马力,帮孩子加快购房进程,也算是尽了一点心意。

但是,需要缴纳的金额恐怕不是所有“爹”都拿得出来的。算不上普惠政策的“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会不会成为事实上的另类“拼爹游戏”?

近年来,把大学生当作财务完全独立的群体来开发其市场潜力的情况出现得越来越多,是否能起到好的效果,还是值得观察。

比如,大量网贷小企业打着助学和支持创业的旗号向大学生发行小额贷款,导致一些大学生糊里糊涂背上高利贷,酿成各种极端事件。

我们理解五市的制度善意,但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能被忽视:以后,大学生们每个月除了向家里要生活费,恐怕还要再加一句:公积金交了吗?

虽然说交还是不交完全是自由的,但中国有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叫攀比,别人家的孩子都已经“买房趁早”,为人父母者又怎能眼睁看着自己的孩子因为房价问题,失去在大城市“安得广厦只一间,不需要多大多华丽”的机会呢?

有理由认为,鼓励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有五城市留住人才的良好初衷,但房价高这一现实难题显然不是提前缴纳公积金就能顺利解决的。

创新有助多赢,但更需顶层改革

张学礼(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在我看来,这一留人新政不失为实现多赢的现实之举。

首先,鼓励大学生等人群缴存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必要的纠偏,以改变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偏爱在职职工、受益范围太窄的局面。

保障大学生等人群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的权利,等于是让大学生或其家庭“自己给自己”存房钱。这对于那些已经成年、即将面临成家立业等现实问题的在校大学生来说,可谓“打开了一扇窗”。

“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创新还给了部分大学生家长提前为孩子买房储备资金的机会,避免以后买房时经济压力过大,有助于减少因房屋造成的亲情冲突。

再者,住房公积金“蛋糕”也会因此而变大,有利于在今后发挥更大的互助功能。

当然,相关地方政府政策允许,不代表大学生等群体一定埋单。让在校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涉及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个人缴纳的比例如何科学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个人收益情况是否合理?硬化监管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问题。

坦白地说,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与实际情况不符、覆盖面过窄、管理体制分散、管理成本过高以及公积金“沉睡”等问题,亟需进行制度和体制改革。

从这个角度而言,仅部分地方探索大学生等人群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顶层设计、深化改革。只有更加科学合理,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受到拥护和支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进而成为一种善举和良策。

且行且慎重,保障学生经济利益

李静(退休人员,女儿大学在读)

站在帮助大学毕业生及家庭缓解未来购房、租房压力的角度看,上述5省会城市出台支持在校大学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比如,武汉规定,在校大学生在读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毕业后可以直接接续,即使就业后暂时没有能力购房,在租住基本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时,也可用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房租。待其购买刚性自住房时,租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可贷额度计算,这确实是释放善意的留人政策。

但是,推行大学生缴存公积金的政策措施,首先需要破解大学生未来就业如果无法留在公积金缴存城市,这笔公积金将如何使用、如何提取的问题。

必须厘清的问题,是打通异地通用通道,实现公积金“一卡通”,让政策适用于国内任何城市、任何地域?还是因为不能通用,而最终会按一定利息返还本金及利息?

目前,各地在落实公积金的惠民政策时的细则有所不同。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看病,支付教育、物业费等,但条条框框的规定很多,常常导致口惠而实不至。

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钱,在重大决策上能否确保缴费者的话语权,会直接影响大学生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