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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水产养殖可行性报告

生态水产养殖可行性报告

生态水产养殖可行性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气候变暖;淡水养殖;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S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067

1 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下,广东气候变暖现象未能例外

2013年9月27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5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2013:自然物理基础》及决策者摘要,根据报告,“气候系统暖化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相对于1961―1990年,1880―2012年全球地表平均温度约上升了0.85℃。”。我国的《第三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显示,从1909―2011年的一百多年历史来看,中国陆地区域平均增温0.9~1.5℃。《报告》预测,到本世纪末,中国仍将持续增温、降水变多、海平面上升的趋势。《广东省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指出,近50a来广东省平均气温震荡上升,与全球平均水平相当,其中珠三角地区的气温增速达到每10a0.3℃。

2 气候变暖对广东淡水养殖的影响

广东省水库池塘众多,淡水养殖业面积和产量持续增加, 2015年广东省淡水产品395.74万t,增长2.6%。淡水养殖已成为广东大农业的主导产业。伴随着广东气候的变暖,通过大气环流、降水分配、水温等的改变而影响到渔业生产的稳定、渔业病害等许多方面。

2.1 气候变暖导致极端天气频发,淡水养殖业损失惨重

世界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曾经指出,气候变暖将导致极端气候事件增多,气象灾害更加频繁发生。陈新光等分析了近10a在气候变暖的背景下, 广州市出现了极端性的高温热害、低温冷害、秋冬干旱、严重“龙舟水”、灰霾等气候事件[1]。由于近些年来气候变暖,广东这个地处亚热带的省份大面积养殖了一些暖水性鱼类,同时多年的暖冬,让众多水产养殖户缺失防冻害的意识。一般暖水性鱼类生长的水温在10~12℃以上,罗非鱼在水温8℃以下就会被冻死,大多数鱼类在10℃以下就会被冻死。遇到极端寒冷天气,就会造成重大损失,例如2008年一场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天气让广东成为重灾区,罗非鱼、鲮鱼、淡水白鲳、南美白对虾等暖水性鱼类受到了惨重的打击。广东省受灾面积11.79万hm2,损失水产品产量23.9万t,渔业经济损失达21.8亿元。

2.2 气候变暖导致水温升高,水产频繁发生病害

随着气候变暖,淡水温度升高,有利于原本生活于较高环境温度中的水生动物和病原的入侵。鱼类免疫反应等生理机能直接受环境温度的影响。温度小范围变化可改变鱼的代谢和生理机能,水温高于或低于生理适宜水温都会造成鱼类应激,免疫力降低,容易感染发病。受暖冬影响,水塘中的一些病菌和寄生物等会在冬季存活下来,细菌、真菌的繁殖时间相对缩短,病原的种群数量增加,造成水塘严重污染而不利于水产养殖[2]。病菌的生命力是非常强的,往往在高温环境下也能够生存,甚至一些病菌在气温的持续偏高的环境下,还会促使其繁殖的速度加快,加之冬季的水环境温度升高,在捕捞的时候,使得养殖物挣扎而使得体表的鳞片脱落而导致其受伤,如果水体环境已经遭到了污染,这些受过伤的养殖物就容易被污染物所感染而患病,并在水环境中传播、扩散。

3 气候持续变暖情形下淡水养殖的对策措施

3.1 对淡水养殖环境加以改善

宏观的角度而言,面对气候持续变暖的环境现象,要避免受到负面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淡水养殖的经济损失严重,就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养殖环境。而改善淡水养殖环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要做好规划工作,包括渔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要标准高,而且更多地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淡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将水产养殖示范区建立起来是非常必要的[3]。通过建设示范区而不断积累经验,将成功的经验向周边环境扩散,以发挥辐射效应,起到带动作用。具体而言,可以启动“三改”措施,将浅水塘改为深水塘;小水塘改为大水塘;死水塘改为活水塘。注意做好水塘的日常管理工作,不仅要及时将水塘中的污泥清除,而且还要做好护坡固岸工作,以避免水塘中的水渗漏,还可以防止水塘外的水流入到水塘中。要求水塘周围的水系要保持畅通,以使得水塘中所养殖的各种生物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微观的角度而言,水塘养殖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就要使其发挥生态效益。水塘养殖要做好清塘工作,并对水塘环境进行消毒处理。日常的水塘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漂白粉或者生石灰对水塘进行消毒处理,对放养的生物,也要做好消毒工作,以避免由于外源性病菌而引发污染。如果在水塘中所养殖的是虾、鳖或者是螃蟹,就要在水塘中养殖一些水藻等等,放养一些螺蛳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起到为水塘遮蔽阳光并降低水塘温度的作用,而且这些水藻和螺蛳还可以作为养植物的食物,同时起到了水体净化的作用。

3.2 采取科学有效的水体病菌的预防措施

处于持续高温环境下,各种病菌会大量繁殖,特别是寄生虫会寄生在养殖物的体表或者是身体内而引发病症。为了避免类似的状况发生,就要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当处于高温环境中,水体就出现严重的分层现象,即水体的上层与下层不在对流,而使得下层的水体处于严重缺氧状态,使得各种有害物质被分解出来,包括二氧化氮、硫化氢、氨气等,导致水体的下层长期处于缺氧状态[4]。此时,可以采用底质改良剂将水体的下层的环境进行改善,同时增氧剂投入,或者使用增氧机对水体的下层增氧。处于夏季的高温环境下,还可以向水塘中泼洒一些化学药物,在高温环境下药效会增加,可以避免水塘的水体发生变化而使得水体的缺氧状态严重,同时还可以预防病菌大量繁殖。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淡水养殖业是环境温度持续升高的现象,具有较高的敏感度,特别是由于负面影响而导致淡水养殖在经济上受损。这就需要对气候持续变暖对淡水养殖的影响以充分认识,并从区域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陈新光,潘蔚娟,张江勇,罗晓玲.气候显著变暖使广州极端气候事件增多[J].2007,29(2):24-25.

[2]中国环保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135-141.

生态水产养殖可行性报告范文第2篇

贵州省渔业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资源,积极发展养殖,合理安排捕捞,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投入,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鼓励依法开发利用荒滩、荒地从事水产养殖;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从事渔业生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渔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管理工作,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管理,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养殖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优质、生态、安全水产品养殖,保护和合理利用有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资源。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

第六条 编制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省内跨市、州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二)跨县(市、区、特区)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编制,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三)县(市、区、特区)内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水域等的,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养殖证。

承包集体所有水域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登记。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生动物病原进行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按照规定上报。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生动物疫情监测和调查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生产中使用渔药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产养殖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定,不得使用违禁渔药和有毒有害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不得在含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水体中从事渔业养殖。

第三章 水产苗种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生产发展和种质资源特点,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进行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前款规定不含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

第十二条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生产水产苗种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符合水产苗种质量标准。杂交水产苗种的亲本应当是纯系群体。

经营水产苗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异地引进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引进新的水产种质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对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或者限捕。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性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特别要保护长江、珠江上游的特有鱼类资源。

第十六条 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

禁渔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重要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划定禁渔区或者划段设置常年禁渔区,并设立禁渔标志。

划定禁渔区或者划段设置常年禁渔区和设立禁渔标志,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扎巢捕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

禁止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进行捕捞,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从事捕捞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捕捞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查:

(一)在县(市、区、特区)内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跨县(市、区、特区)从事捕捞作业的,由跨行政区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批,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和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类自然保护区等进行捕捞的,或者捕捞珍贵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放捕捞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人工增殖投放的水产苗种,应当以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苗种生产基地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提供并经检疫合格的本地水产苗种为主。

禁止向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投放可育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产卵场等水域投放其他水生生物物种。

第二十一条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大型建设项目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水域污染,并在重要渔业水域及相应的陆域范围内建立渔业生态保护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监测、监督、检查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发放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捕捞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查处非法水产养殖和非法捕捞行为的;

(四)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引进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或者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引进;依法补检;补检不合格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货主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投放可育杂交种、转基因种或者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等水域投放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责令停止投放,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生动物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贵州省渔业生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渔业状况产业素质明显提高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素质明显提高.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对渔业经济体制和价格体制进行了改革,极大地调动了渔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使我国渔业走上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水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自1990年起连续十几年位居世界第一位、渔业的发展不仅满足了人们的水产品需求,扩大了水产品出口,而且为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了渔民的收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近年来,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渔业经济增长方式开始发生重大转变,从过去单纯追求产量增长,转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减缓海洋捕捞产量高速增长对资源造成的压力,对海洋渔业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自1999年开始,首次提出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的目标,后又进一步提出负增长的目标对海洋捕捞强度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制度。自20xx年起,为减缓新的海洋制度实施对我国海洋渔业造成的影响,国家实施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程,连续三年由中央政府出资对渔民报废渔船实施补贴,引导渔民压减渔船,退出海洋捕捞业。近年来我国水产品产量增长幅度保持在3-4%左右,呈现稳定发展的态势;其中养殖产量增长幅度较大。而捕捞产量已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20xx年水产品总产量达4565万吨,较上年增长4%,其中海洋捕捞产量1433万吨,比上年下降22%。

由于国家加大了渔港和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在产业政策上予以扶持,我国渔业整体素质和现代化水平有一定提高;同时由于坚持了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对产品结构和生产方式进行调整,狠抓产品质量,使渔业效益明显提高,渔业产值和渔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长。

水产养殖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

水产养殖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而且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业已从过去追求养殖面积扩大和养殖产量增加,转向更加注重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新的养殖技术和新的养殖品种不断推出,养殖领域进一步拓展,名特优水产品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工厂化养殖、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迅速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发展势头迅猛,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步提高。20xx年水产养殖面积达6815千公顷,养殖产量达2907万吨,分别比上年增长2%和平解决%,养殖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达64%,其中名特优产水产品的养殖面积和养殖产量明显增加。

生态水产养殖可行性报告范文第3篇

一、五年来全市生态环保养殖推广工作成效显著

自2006年我市引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新模式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立足各自职责,真抓实干,共同努力,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新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市生态环保养殖场户已发展到3562个,发酵床面积319.67万平方米,存栏畜禽1144.5万头只,年出栏畜禽6785.6万头只。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推广量大。按照“试点示范、全面推开”的原则,首先在、、、、、等养猪比较集中的县区,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8个养猪场户,利用一年的时间进行反复多项试验示范。获得成功之后,市委、市政府把这一新技术的推广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亮点工程,通过召开现场会、算账对比、宣传引导等措施,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在全市面上迅速推广。目前,全市生态养殖覆盖面达到60%以上,占全省总量的40%左右,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覆盖面广。在普及推广上,全市生物环保养殖已在12个县区和三个开发区全面普及。在应用范围上,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成功地将这一新技术推广到了肉鸭和肉鸡养殖中。自2012年到现在,全市新建生物环保猪场户1830处,发酵床面积139.48万平方米,存栏生猪88.7万头;环保养禽场1665处,发酵床面积180.78万平方米,存栏家禽1090.13万只。

3、研发度深。在学习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传统养殖习惯,对生物环保养猪的关键技术进行了一系列科技攻关,特别是对猪舍建设、发酵床建设和养殖流程等三项关键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显著提高了生态环保养殖成效。在猪舍设计建设上,本着有利于冬季保暖、夏季避暑的原则,根据太阳光照变化规律和采光需要,对猪舍棚顶采用单坡式、双坡式、双坡楼式等多种形式进行设计建设,使发酵床冬季采光面积最大、时间最长,夏季炎热季节阳光射入相对较少,从根本上解决了冬季潮湿和夏季通风降温难题。在发酵床建设上,根据地下水位高低,选择建设地上、半地上和地下三种类型发酵床,并采取在发酵床底层铺设土面或沙土面,四周用水泥砌平的方式,有效解决了发酵床湿度过大、易于腐烂的问题。在养殖流程上,成功探索出了种公猪、妊娠母猪、产仔、保育等全程生态环保养猪工艺技术,丰富了生态环保养殖模式,拓展了养殖空间。目前,在生态环保养殖领域,全市先后获得11项国家专利,市畜牧局制定的《生物环保养鸭场建设及生产技术规范》和《生物环保养猪场(小区)建设及生产技术规范》被列为省地方标准。

4、产品竞争力强。通过推广生态环保养殖,大幅度提高了畜产品品质,提升了市场竞争能力。近几年,我市用生物环保模式饲养的生猪和肉鸭已成为江南市场一大品牌,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2012年6月份,我市被列为世博会生猪肉品专供基地;去年,我市金锣生猪产品被广州亚运会指定为亚运会专品;昱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生态环保猪肉已成功打入北京、济南等大型超市,售价高达每公斤80多元;县的生态环保鸭产品目前已占长三角地区市场份额的70%以上。

5、社会知名度高。我市作为全国较早实施“生态养猪技术实验推广”项目的市,无论是在技术创新程度、普及推广数量,还是取得的综合效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在全国已引起“轰动效应”。回良玉副总理对我市生物环保养猪工作曾作出重要批示:“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省县环保型养猪的新模式。以此积极稳妥地推进生猪规模养殖的发展和科学养殖的水平。首先应在全国选择若干地方进行试验示范,并强化技术指导和支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肯定性批示,要求在召开全省的现场会予以推广,并安排在省新闻媒体上宣传。全国首届猪业发展高层论坛暨生物环保养猪研讨会议、全国畜牧站长研讨会议、全省畜禽发酵床养殖技术推广现场观摩交流会议先后在我市召开,总结推广我市经验。应该说,我市生态环保养殖的覆盖面越来越广,社会知名度越来越高,经济社会效益越来越好,已经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评价,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充分认可,加快推广,势如破竹。

二、准确把握形势,客观分析问题,切实增强加快推广的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推广生态环保养殖工作是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畜牧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一是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新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节水方面,传统养猪定期冲洗猪舍浪费水资源,生物环保养猪无需冲洗猪舍,比传统养猪节水90%以上。节料方面,通过配置独特的菌体饲料,改善生猪胃肠消化环境,促进吸收,节约饲料15%左右,提前出栏15天左右。节省人力方面,实施新技术后不需要对猪舍进行每天清理,一个人可饲养800—1000头猪,节省了劳动力,提高了劳动产出率。

二是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新模式,可以有效改善饲养环境,彻底破解传统养殖发展的瓶颈制约。近年来,随着畜牧业规模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量的畜禽粪便不仅污染环境,也直接影响着畜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采用生物环保养殖技术后,畜禽产生的排泄物通过发酵床迅速有效降解、消融,不需要进行清扫排放,也不会产生废弃物,畜禽舍周围无臭味,实现了养殖业对环境的零排放、零污染。同时,由各种农业原料制作的生物环保养殖垫料,经一个周期的发酵后,成为天然的农业有机肥料,实现了农业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

三是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新模式,可以促进农民增收,带动产业发展。经测算,在品种、饲料、管理和防疫同等条件下,采用生物环保养猪技术,每出栏一头商品猪,比工厂化普通养猪增值90元以上;每只用生物环保养殖法饲养的肉鸭羽毛价格要比传统饲养的多卖1元多。同时,生态环保养殖拉动了农业原料价格增长,现在发酵床所需农业原料每吨560多元,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

四是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新模式,可以提高肉品品质,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生物环保养殖,能够让生畜禽在生态、环保、舒适的环境中自然生长,保护其自然特性,降低疾病的发生机率,减少使用抗生素的机会,解决了猪肉药物残留问题,使猪肉品质得到保证。经检测,在发酵床环境中生长的畜禽肉不仅肉质香嫩可口,而且较常规畜禽肉氨基酸总量高8%,理化指标达到了部级无公害或绿色检验标准。

当前,畜牧业发展面临着良好机遇和有利条件。从全国情况看,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农业部将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列为“十二五”推进现代畜牧业生产的重要抓手。这给我市生态环保养殖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全省情况看,省委、省政府将我市列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试点市,并在蒙阴县召开了全省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现场会议。最近省委姜异康书记对《市发展生态环保养殖建设现代畜牧业调查》作了重要批示,要求继续推广。这给我们加快发展提供了动力。从我市情况看,一方面,国务院批准我市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国家对我市出台的扶持政策将更多更广、幅度更大;另一方面,我市在生态环保养殖推广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说,找准了法子、闯出了路子、夯实了底子。这是我们加快发展的先发优势。

但是,我市生态环保养殖推广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关键技术有待提升。猪舍设计、猪场排水、垫料配比与维护、炎热季节管理等技术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发酵床所用锯末、稻壳等替代原料筛选的技术研发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投资成本相对较高。环保养猪建舍投资大,每出栏一头生猪仅建设折旧和垫料就比传统养猪多投入60-80元,特别是在养猪价格效益滑坡的情况下,环保养猪因投入成本高受到制约。三是价格优势没有完全体现。目前,采用环保养殖法饲养的生猪仅比传统养猪每公斤高出0.4元,价格优势不大;环保养殖的肉鸭仍与传统养殖的肉鸭价格基本相同。四是养殖场地建设受到制约。农村养殖业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及服务,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快发展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广生态环保养殖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举措,用新的目光、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来谋划,切实做到借机发展,乘势而上,加快推进,确保全市生态环保养殖工作实现新跨越。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开创生态环保推广工作新局面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生态环保养殖推广要以建设优质畜产品基地大市为目标,理思路,抓关键,强措施,努力推动生物环保养殖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到2015年全市建设生态环保养猪发酵床面积达到240万平方米以上,年出栏生态环保养殖生猪300万头以上;建设环保养禽发酵床面积600万平方米以上,年出栏肉禽1.8亿只以上。全市每个县区建设50个以上标准化生态环保养殖示范点,重点县区建设标准化生态环保养殖示范场区达到200个。进一步加大技术研究提升力度,基本确立发酵床废料处理利用模式,生态环保养殖技术更加完善配套,技术推广达到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建立与生态环保养殖相适应的技术队伍;发酵菌生产供应、发酵床制作取材、圈舍建筑材料供应更加规范使用,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四抓四新”。

(一)抓宣传,营造加快发展的新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采取举办培训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生态环保养殖在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和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等方面的作用与好处,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加了解和认可这一新的饲养模式,调动他们参与推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广泛宣传回良玉副总理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对我市生态环保养殖的肯定,进一步坚定广大干部群众发展生态环保养殖的信心。要认真总结我市生态环保养殖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加快推广生态环保养殖的良好氛围,迅速在全市掀起新一轮的推广热潮。

(二)抓服务,打造加快发展的新支撑。一是加强技术集成。要在前期试验推广的基础上,进一步配套集成生态环保养殖实用技术,制定更加规范的操作技术,做到简便实用。二是加强技术培训。要加强对技术骨干的培训,每个县区和每个重点乡镇都要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进行重点培养和培训,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三是加强技术指导。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对圈舍建设改造、发酵床制作、菌种使用、垫料利用、日常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咨询指导,让农民学会、弄懂、能操作。四是加强技术创新。要针对生态环保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探索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推动生态环保养殖健康持续发展。

(三)抓品牌,创造加快发展的新优势。要尽快建立市级生态环保养殖产销协会,统筹全市生态环保养殖工作,全面推行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销售、分户饲养的“五统一分”服务方式。要加快建设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生态环保养殖畜禽专门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对全市生态环保养殖畜禽实行统一加工、统一销售。要大力开展生态环保养殖畜禽产品的宣传推介活动,为全市生态环保养殖畜禽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牵线搭桥。要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测,积极帮助重点龙头企业、种畜禽良种企业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加快畜禽标识溯源系统建设,全程保证畜产品质量。要积极开展生态环保养殖畜禽及其产品认证,让全市生态环保养殖的畜禽产品得到国内外消费者认可,着力打造在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沂蒙生态环保养殖畜产品品牌,使其尽快形成名牌效应,提升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添生态环保养殖的活力与后劲。

(四)抓扶持,实现加快发展的新跨越。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保养殖的资金投入,市级以上相关扶持资金优先用于生态环保技术推广应用。要把生态环保养殖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作为环保产业来支持,鼓励多元投入生态环保养殖产业。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拿出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扶持环保养殖户扩大养殖规模。要把生态环保养殖推广与畜牧业标准化养殖场区建设、农业重大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紧密结合,整合资金力量,加大推进力度,不断扩大生态环保养殖覆盖面,确保圆满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四、加强领导,提供保障,推动生态环保养殖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保养殖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固定专人具体抓。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目标任务,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要继续实行季报告制度,对各县区每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实行一季一通报。要及时报告技术推广存在的问题,总结报告推广实施的独特经验,推动生态环保养殖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在推广生态环保养殖上,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现象的发生。畜牧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服务和日常督导等工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发改部门要搞好规划和立项;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积极落实好资金扶持政策;水利、供电、国土部门要帮助解决生态环保养殖用水用电用地问题;农业、扶贫开发、科技等部门要统筹安排项目,优先扶持畜牧业的发展;环保部门要对推广生态环保养殖的场户给予大力支持;交通运输、流通部门要按照政策建立畜禽产品“绿色通道”,保障畜禽及其产品畅通无阻;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立足实际,认真履责,群策群力地搞好生态环保养殖推广工作,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

生态水产养殖可行性报告范文第4篇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制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见如下:

畜禽场的基本条件

1、新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符合《武夷山市畜牧业发区域布局规划》,按《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办好建场审批有关手续。

2、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3、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陌生和消毒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饲养工作。畜禽养殖场人员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加强疫病预防工作

1、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并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

2、畜禽养殖场应当在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3、畜禽场需要引进畜禽的,应当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畜禽,方可并群饲养。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旱禽养殖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100米以上距离。

发生畜禽传染病的应对措施

1、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2、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在本市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1、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应当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

2、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

3、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4、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1、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生态水产养殖可行性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第十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十一条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加强增殖资源保护,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增殖放流的科研攻关和技术指导,并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的数量及方法、资金来源及数量、放流活动等情况统计汇总,于11月底以前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