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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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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概念

劳动经济学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抽象劳动;价值;抽象法;科学主义;历史范畴;永恒范畴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5-008-07

关于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是一个永恒范畴还是历史范畴的研究和争论,在国内学术界已经持续了半个多世纪,争论各方都能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中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根据笔者掌握的文献资料,苏联学者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探讨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两重性,卫兴华先生在1957年就提出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是一个永恒范畴的观点。此后,许多学者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和争论,并一直绵延至今。

笔者在《马克思“抽象劳动”概念探析》(载于《当代经济研究》2009年第8期,以下简称“原文”)一文中,提出从生理学与经济学两种不同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这种观点得到学术界同仁的关注和批评(参见胡爽平:《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载于《当代经济研究》2011年第6期,以下简称“胡文”)。鉴于劳动二重性学说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与学术界的长期争论,笔者深感对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及其当代意义的研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同时,本文也对胡文的批评和指责做出必要的回应。

一、两种不同意义的抽象劳动及其相互关系

在进一步探讨两种不同意义的抽象劳动及其相互关系之前,让我们首先重温一下作为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研究方法的抽象法。对于马克思的抽象法来说,抽象过程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本质上是人的认识在实践的基础上从感性具体到思维的抽象,再从思维的抽象到思维的具体,从而科学地把握客观对象整体的认识过程。抽象就是在分析的基础上抽取对象的某一个方面、属性或关系,而舍弃其它方面的思维过程,作为抽象的结果的东西,就是对象的某个方面、某种关系或某种属性。抽象法虽然否定了感性具体的整体性,但能使人们深入到客观事物的内部从而在纯粹的状态下来研究和考察对象。因此,抽象只是客观对象的某个方面或某种属性,它是人们认识事物过程的一个阶段,也是进一步实现从抽象上升为具体进而在思维中再现具体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有必要思考这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起点如何确定?这个逻辑起点应当具有怎样的特点?从抽象方法本身来看,作为逻辑起点的抽象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点:其一,它应该是反映研究对象本质的抽象;其二,它应该是研究对象本质抽象的极限,是一种最简单的规定,在研究对象范围内,它不以其它方面、其它因素为其存在的前提,相反,对象的其它方面、其它因素都以它为前提;其三,它应该包含着进一步发展的源泉、动因、契机和胚芽。

可见,在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抽象与具体总是相对的,低层次的抽象相对于高层次的抽象就是相对具体的,或者说,高层次的抽象相对于低层次的抽象就是抽象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认为,生理学意义上的抽象劳动相对于经济学意义上的抽象劳动来说,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抽象,因为它贯穿于人类一切社会形态之中,它使复杂多样的人类具体劳动达到了抽象的极限;经济学意义上的抽象劳动相对于生理学意义上的抽象劳动来说,是一种相对具体的概念,它仅仅适用于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关系之中,并且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获得自身存在的社会现实基础。马克思对生产商品的劳动进行科学抽象的过程,也是逐步形成经济学意义上的抽象劳动概念的过程,这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一个对包括货币主义、重工主义或重商主义以及重农主义在内的全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财富观的理论批判过程。

劳动经济学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在本文中,劳动者和劳动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有形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出力,其有效的部分物化于有形的产品之中或蕴含于无形的服务或信息产品之中,是无形的。显然,劳动者与劳动力密不可分。

劳动经济学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在本文中,劳动者和劳动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有形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出力,其有效的部分物化于有形的产品之中或蕴含于无形的服务或信息产品之中,是无形的。显然,劳动者与劳动力密不可分。

劳动经济学概念范文第4篇

一、“异化劳动”概念解读

异化(alien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alientio和alienate,表示脱离、转让、出卖、受异己力量统治、让别人支配等义。在近代,欧洲哲学家霍布斯是第一个提出异化概念的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异化(他主张人性本恶,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像狼一样,总是处于战争状态),异化主要是指转让。法国的哲学家卢梭的异化思想反映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发表的《人权宣言》中,他主要从经济、政治和伦理道德的角度阐述了这一思想,把异化看成是人们利己主义的结果。而真正从政治上探讨异化,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是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在他的伦理学和社会理论中,汲取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积极因素,形成了自己的政治异化概念。他认为,异化的社会往往使人们行为的结果也发生异化,良好的愿望并不产生良好的结果。由此可见,在近代,异化概念是唯物主义或启蒙学派的哲学家们用来表达反封建社会政治观点的一个工具。真正把异化概念纳入唯心主义轨道,还是从德国古典哲学开始的。首先使用异化概念的是费希特。在他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一“自我”和“非我”中,异化是个基本概念。在哲学史上,黑格尔在本体论中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异化概念。他认为异化是绝对观念向自然和社会的外化和退化;异化是正源的对象化或物化和客观化;异化是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费尔巴哈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异化观,建立了自己的人本主义的异化观;马克思从英国古典经济学特别是从黑格尔关于劳动和异化的思想中得到启示,认为人的异化归根到底是劳动的异化,这是人的一切异化的基础。只有把人的异化最终地归结为劳动的异化,才能展示人的异化的秘密,进而揭示出社会不平等的根源。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出发,分析了人类生存的基础即劳动对人的实际作用,从而揭示了人的异化的本质,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概念——异化劳动,在历史上第一次确定了异化概念严格的确切的含义,赋予了这个概念以社会经济的实质内容,树立了一个正确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新起点。

二、马克思异化劳动思想概述

总的来说,《手稿》是马克思从经济学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进行的初步分析。马克思把哲学的研究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结合起来,这使他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同资本家尖锐对立的经济现实,看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深刻矛盾。《手稿》有关异化劳动的论述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马克思根据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主要是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论述,通过对工资、资本和地租的考察,研究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结构和规律(中心是劳动和资本的对立)。第二部分,马克思从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出发,把异化和对劳动的分析结合起来,运用异化理论对社会基本阶级关系进一步作了分析,指出上述对立和矛盾的根源在于劳动的异化,得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结论,这是人本主义哲学的本质批判。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总的批判,为他剖析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确定了出发点,即“我们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1](P42)。而所谓的前提就是“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和土地的分离,以及工资、资本利润和地租的分离,还有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作前提”[1](P42-43)。其实质也就是异化劳动。马克思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异化劳动”进行了规定。

(一)从生产结果看,劳动者的劳动和他的劳动产品相异化。马克思认为劳动产品是劳动的结晶,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劳动产品本应该属于工人,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异己的东西,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独立力量,是同劳动对立的”[1](P44)。就是说,工人劳动的产品不仅与工人相脱离,而且变成与工人相对立的东西,劳动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劳动为富人生产了珍品,却为劳动者生产了赤贫。劳动创造了宫殿,却为劳动者创造了贫民窟”[1](P46)。

(二)从生产过程来看,劳动者和他的劳动行为本身相异化。马克思认为,劳动本来是人的本质,是一种区别于动物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人在劳动中肯定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智力。而异化劳动则使劳动变成了外在于人的东西。“因此,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中并不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并不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并不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肉体力量和精神力量,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到损伤、精神遭到摧残。”[1](P45)马克思还指出:“劳动的异化性的一个明显表现是,只要对劳动的肉体强制或其他强制一消失,人们就会像逃避鼠疫一样地逃避劳动。”[1](P47)转(三)从人的类本质上看,人的类本质与人相异化。这是马克思根据异化劳动的已有的两个规定推导出的第三个规定。马克思认为“人是类存在物”[1](P48),人的类生活、类存在就是劳动,即自由自觉的活动,这也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最根本的标志。人类通过改造对象世界,使人类的类本质对象化,在改造无机自然界得到表现和确证。在异化劳动状态下,人对人的类本质的体现完全发生了变化。“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剥夺了他所生产的对象,从而也剥夺了他的类生活、他的现实的、类的对象性,而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缺点”;“异化劳动把自我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单纯的手段,从而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1](P51)。由于劳动产品的异化使人不能确证其类本质,劳动本身的异化则是把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变成仅仅维持肉体生存的手段,于是造就了人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人的类本质变成人的异己的本质,人变成了丧失类本质的人。

(四)从人的社会交往看,人与人关系相异化。马克思认为:“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这一事实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人从人那里的异化。”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人的异化,一般说来,就是人同自己本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同其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1](P52)。

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必然同他人相对立,也是他们中每个人都同人的本质相异化。他指出,如果劳动产品对工人说来是异己的,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如果说劳动者的活动对他来说是苦恼,那么,这种活动就必然给别的什么人带来享受和欢乐”[1](P53)。至于这“别的什么人”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而是由异化的、外化的劳动所生产出来的资本家。从而,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对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这样,马克思就解决了开始时所提出的任务——考察资产阶级经济学当作不言而喻的前提(私有财产)的任务。

马克思这里的整个思考线索是:从资产阶级经济学肯定的事实出发,分析了他们所说的劳动其实不过是异化劳动,然后由劳动的自身异化理解了人类的自身异化,理解了阶级关系和私有财产的本质马克思指出,劳动的对象化不等于异化,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才表现为异化,从而把劳动异化和私有制联系起来,因而要消除异化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异化是现实的、客观的,异化借以实现的手段本身就是实践的,异化劳动概念及其四个规定就是对现实劳动异化的概括。马克思通过对异化劳动的分析研究,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暂时性,论证了历史必然性。

三、异化劳动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虽然,马克思的异化劳动思想是一个不成熟的理论,其中还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较深。但《手稿》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容抹杀的,其核心概念劳动异化导引着马克思以后理论研究的思维方式和方向,劳动异化理论正是不成熟的马克思思想向成熟的马克思思想过渡的中介和桥梁。异化劳动理论的历史作用主要在于为马克思以后发现并创立剩余价值学说和唯物史观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异化劳动理论把生产劳动看成社会历史的基础,为唯物史观找到了科学的理论前提。以往历史观的根本缺陷之一,是不能理解物质生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因而不能理解人类历史是个自然史过程,不能发现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相反,异化劳动学说却已开始把对社会历史问题的研究转向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生产劳动,找到了理解全部人类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从本质上揭示了人与动物的独特差别;并用这种观点说明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发现人类历史所以会发展到私有制社会,是劳动自身性质发展的结果。

劳动经济学概念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在经济理论领域内,“价值”是使用得最广泛,同时也是最复杂的一个经济范畴之一。在各种价值理论或观点背后,如何理解“价值”是关键所在。其实,“价值”最初是同交换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交换中人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一个物品换取他种物品的数量是多少,亦即交换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当然交换比例应在逻辑上先于交换行为而确定的。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在关于交换比例的确定的量的分析之前,还必须回答交换成立的基础这一更加重要的质的问题,然而,这一问题开始进入经济思想家的眼界并不容易,能否意识到并同意这个问题是造成价值理论分歧的根本原因之一。据此,考察经济史上各种价值或价格理论,并对“价值”概念进行了几种界定。

自亚当·斯密《国富论》出版以来,严格意义上的经济理论已有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了。虽然经济学科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相比算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但三百多年间亦已汇聚了足够精彩的思想财富,且不说对经济问题的探讨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而经济理论中的价值理论就更是如此,各家各派的观点交相辉映。下面就“价值”概念的使用谈几点看法。要指出的是,这里我不想只是简单地罗列一些同“价值”相关的概念,如“使用价值”(或“效用”)、“交换价值”、“相对价值”等,而是准备从另外一个层面上对“价值”概念的使用进行一个常识性的区分。

一、第一种意义的“价值”概念

“价值”最起初是同交换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交换中人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一个物品换取他种物品的数量是多少—亦即交换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当然交换比例应在逻辑上先于交换行为而确定的,这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是必然要指出来的。

在关于交换比例这个问题上有着“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先是写道:“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物品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在明确将价值区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后,斯密进一步写道:“每种东西的实际价格,每一种东西对于希望取得它的人的实际成本,就是获取它时所费的辛劳。”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在那资本积累和土地占有出现以前的早期原始的社会状态里,获得各种物品所必须的劳动量的比例,似乎是可以为这些物品互相交换提供尺度的唯一条件。例如在一个渔猎民族中,如果捕杀一只海狸所费的劳动通常二倍于捕杀一只野鹿所费的劳动,那么一只海狸自然就会交换两只野鹿,也就是值两只野鹿。通常费二日劳动的产品,其所值会二倍于通常费二日劳动的产品,通常费二小时劳动的产品,其所值会二倍于通常费一小时劳动的产品,这是自然的道理。”

尽管人们对于斯密的上述这些观点并不陌生,但这里要指出的两点是:第一,这里“交换价值”的概念指的是一种能力—一物具有的交换他种物品的能力,它表示一个定性的意义而不表示定量的意义,它既不是表示一物本身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更不是表示可以间接地表现自身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的所换回的他种物品的数量。第二,斯密采用了“实际价格”、“实际成本”表明他思想上存在认识模糊的地方,这一方面留给了后人发挥的空间,但同时却也成了日后价值问题混乱的一个历史“渊源”。

斯密之后,自始至终坚持以劳动量来考察和解释物品换回他种物品的数量的李嘉图认为:“效用对于交换价值说来虽然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但却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可以看出,李嘉图的“交换价值”概念可以表示二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一物具有的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第二,一物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的大小(当然一物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已暗含一物具有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其实,同那个时代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李嘉图的“交换价值”概念常常还有第三个方面的含义—即表示可以间接地表现一物自身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的所换回的他种物品的数量。当在第屯种意义上使用“交换价值”概念讨论下面这样一个问题时会遇到“麻烦”,于是,李嘉图又区分了“相对价值”和“绝对价值”。 “如果一匹毛呢的价值现在等于两匹亚麻布,十年后一匹毛呢的一般价值等于四匹亚麻布,我们就可以断言,要不是织造毛呢所需的劳动已经增加,就是织造亚麻布所需的劳动已经减少,否则就是两种原因都发生了作用。”也就是说,当一匹毛呢由十年前能交换两匹亚麻布变为现在四匹时,坚持以劳动量来考察和解释物品换回他种物品的数量的李嘉图自然不会由“毛呢的交换价值上升了一倍”而得出“生产一匹毛呢所需的劳动量现在比十年前上升了一倍”的结论,他当然意识到:“要不是织造毛呢所需的劳动已经增加,就是织造亚麻布所需的劳动已经减少,否则就是两种原因都发生了作用。”但是,假设一匹毛呢由10年前能交换两匹亚麻布变为现在4匹的原因完全是织造亚麻布所需的劳动减少一倍造成的,当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交换价值”概念时却自然会得出“毛呢的交换价值上升了一倍”的结论。这使得李嘉图意识到仅仅依据比较换回物品的数量大小并不是确定交换比例的最终原因,实际上确定交换比例的根本原因完全可以只是各种物品凝结的劳动量,于是他又把一物换回的一定数量的他种物品称为相对价值,而把各种物品凝结的劳动量称为绝对价值。李嘉图的“绝对价值”概念把价值问题导向了一个更深的层次,不过他似乎对此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继续将价值与有着上述三个方面含义的交换价值交互使用。

其实,直到马克思才对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三者的内在联系有着清晰的说明和区分。而其他早期的经济学家都是在对价值或交换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下沿袭使用着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如约翰·穆勒就写道:“价值一词在没有附加语的情况下使用时,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是指交换价值;或者按照亚当·斯密及其后继者的说法,指可交换的价值,这一用语,无论引用多少权威的话来辩护,也决不是好英语。德·昂西先生以交换价值来取代,这是极好的。”穆勒就是这样将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同义词理解的,不可思议的是就他对价值的这点理解,他竟写下这样的文字:“幸运的是,在价值法则中已没有什么要留给现在的著述家或任何未来的著述家去澄清;有关这个问题的理论是完满的。”

不过,穆勒还是有过一些正确见解的,比如,关于交换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他写道:“交换价值必须与价格区别开来。……用价格一词来表示货币而言的物品的价值,即某一物品可以换得的货币数量。因此,今后如说某一物品的价格,我们是指它用货币表示的价值……”另外,穆勒还写道:“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将一种物品与其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值,称为这一物品的自然价值(或自然价格)。他们的这个名词指的是这样一点:价值在它的周围摆动,并且总是趋向于回到这一点;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是指中心价值,物品的市场价值总是朝向这一价值;与自然价值的任何背离都只是暂时的不规则,在其出现的时刻,也就使矫正这种背离的力量发生了作用。”

如果说博学多才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尚且没能在价值理论上有着较深见地的话,除了马克思以外,其他同时代的经济学家,尤其是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更不可能为价值理论提供什么正确的思路和方法了。相反,萨伊的“生产要素论”更是将价值理论导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

最后,我们对“第一种意义的‘价值’概念”作些说明和总结:上面几段主要考察了斯密以来至19世纪末除马克思外著名经济思想家对“价值”间题的各种见解,现将他们对价值的共同见解归纳如下:第一,都起源并为着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交换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且交换比例应在逻辑上先于交换行为而确定。第二,认为价值与交换价值可以替代使用,并且一般来说交换价值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物具有的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一物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的大小(当然一物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已暗含一物具有换回他种物品的能力);间接地表现一物自身换回他种物品能力的大小的所换回的他种物品的数量。同时,由于价值被当做交换价值的同义词,同时对于价值源泉的见解不同,如李嘉图认为是劳动,穆勒则倾向于生产费用、萨伊则坚持是效用等,使得价值一词除了具有交换价值那三个方面的含义外,有时还被持不同价值见解的经济学家用来特指自家所认为的那种价值源泉,如劳动、生产费用或效用等。第三,都从物物交换探讨起,都注意到了交换价值应与价格区分开来。第四,都认为价值理论在政治经济学处于基础地位、处于极其重要的特殊地位。

二、第二种意义的“价值”概念

第二种意义的“价值”概念主要是指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之所以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作单独考察,是因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有显著特点并享有独特的理论地位。

马克思以其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坚实的方法论基础,确定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以后,着手研究生产方式发展的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

翻开《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马克思将商品作为论述的第一个范畴,简短精炼而寓意深刻地论述了使用价值后,指出使用价值是商品学的研究内容而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内容,谈使用价值只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担负物;接下来马克思论述交换价值并引出价值概念,“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为引出价值,马克思举例了一个等式:1夸特小麦=a英担铁,指出在1夸特小麦和a英担铁中,存有某种等量的共同物且这种共同物既不是小麦也不是铁的某第三物,这个共同物“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而是“相等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可见,“价值”实指交换双方“某种等量的共同物”,由此决定了交换得以成立且公平。

马克思还以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货币形式解开了“货币之谜”。指出货币不过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一个商品在货币商品上面的价值表现就是商品的货币形态或它的价格。马克思举出了历史上充当过一般等价物的各种商品,论述了货币最后由贵金属金和银充当的必然性,考察了货币单位的演变,阐述了货币的各种职能,货币与商品流通的辨证关系,并揭开了商品拜物教之谜。“谁都知道—即使他别的什么都不知道,—商品具有同它们使用价值的五光十色的自然形式成鲜明对照的、共同的价值形式,即货币形式。但是在这里,我们要做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来没有打算做的事情:指明这种货币形式的起源,就是说,探讨商品价值关系中包含的价值表现,怎样从最简单的最不显眼的样子一直发展到炫目的货币形式。这样,货币的谜就会随着消失”。

由于我们考察的对象是“价值”的概念,所以,在这里不打算将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石的整个政治经济学体系介绍个遍,而主要介绍关于价值、交换价值、货币和价格这几个范畴的内涵及联系的一些论述。下面就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特点作些概括:

第一,严格遵循“第一种意义的‘价值’概念”起源及要解决的问题并且有所发展,明确地区分了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这砚个范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紧紧围绕着“交换比例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展开论述,遵循前人在价值问题研究上的思想足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终于集各大家于一身,将劳动价值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二,沿袭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方法,回答交换进行的基础。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伦理学》中曾对商品的价值形式发表了极具天才的见解,尽管他并未使用“价值”一词。亚里士多德指出,5张床一1间屋和5张床二若干货币没有本质的不同。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见解中,其实企图揭示的是两种不同商品能互相交换的基础。尽管商品的交换是非常普遍、十分平常的经济现象,然而,作为经济学必须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回答,这是一门学问的基本任务。这里还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若我们认可亚里士多德对两种不同商品互相交换用“划等号”(5张床二1间屋)来表述的话,我们就必须寻找等号两边相同的东西,而这种相同的东西具有可通约性。“没有等同性,就不可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可能等同。”

马克思对亚里士多德在价值问题的见解非常赞赏,甚至称他的这些见解为“天才”的见解。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他进一步地探讨并回答了交换进行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将马克思导向了价值理论的更深层次,马克思认识到价值首先必须是交换等式的等价物,一种等同且可通约的东西,其实这是任何一个价值理论首先必须通过的一个试金石。进一步地,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并且提出了劳动二重性,通过抽象劳动这一范畴说明了劳动如何通过上述那一个试金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而配第、斯密和李嘉图等声称的以劳动衡量一物价值的主张由于没能指出价值的实体是劳动,而只是主张用劳动作为价值衡量的尺度,这严格地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

第砚,马克思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本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价格是交换价值的特殊形式,在逻辑上和历史上都要慢行于价值。同时,指出并阐明了“价值规律”这一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规律;正是在价值的步步指引下,科学地将剩余(价值)的研究转向生产领域,从而最终揭开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为人类社会进人共产主义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另外,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在对其他经济范畴如利息、资本等的界定和对生产过程的分析上都有着很强的说服力。

三、第三种意义的“价值”概念

我们知道,价值理论向来被公认为(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处于极其重要的特殊地位。但我们也注意到,现代主流经济学首要探讨的是均衡价格,对整个新古典经济学体系来讲,需要的且仅仅需要的就是均衡价格。均衡是新古典经济学一个极其关键的概念,新古典经济学最后通过一般均衡理论论证一般均衡的存在性、唯一性、稳定性及最优性,借助数学的严谨性试图证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论证资本主义制度是美好的、合理的,且能够在人类历史上永恒存在。

均衡价格论依赖一些严格的假设,将效用论和供求论结合起来,通过供需曲线的交点得出一“均衡价格”。也许在以下两个方面同“第一种意义的‘价值’概念”存在联系:第一,它也是对确定交换比例的一个解决;第二,它类似于斯密所说的“自然价格”或马克思的“价值规律”里价格波动的中心。但即便在上述两点上同价值理论概念有所联系,但不论是从其概念名称上,还是从其分析、论证方法上,都同前两种意义的“价值”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均衡价格不能是严格意义上的“价值”概念。

但是,一方面由于均衡价格论在新古典经济学体系中起着类似于“第一种意义的‘价值’概念”对政治经济学体系同样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均衡价格论将“价值”和“价格”看出可以互相替代使用的词语,所以,有时新古典经济学家也声称他们也有“价值理论”,在他们看来,均衡价格论就是他们的价值论,同时价值就是价格,甚至说价格是比价值更一般的范畴。所以,在此将以新古典经济学均衡价格论为典型代表的将“价格”认为是“价值”的这样一种特殊的“价值”概念界定为“第三种意义的‘价值’概念”。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