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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 风险 防控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62-02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以较高速度增长。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征管,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化解矛盾和确保安全,已成为当今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改革与管理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面临风险分析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筹资风险、管理风险、给付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等。
1.筹资风险。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风险主要包括缴费率风险、“费”软约束风险等。它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等方面有一些缺陷,尤其是参与主体,例如,地方政府、企业或者某些利益相关人出于小集体或者个人利益谋求利益最大化等影响因素所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这些不确定风险可能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在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一定的筹资额度,同时也无法保证预期目标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2.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管理过程中政策调整的滞后抑或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其一是内部欺诈风险,内部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职务之便,钻管理或工作流程中的漏洞违规操作所造成的风险。其二是流程管理失败风险,是指一些基金管理机构抑或是内部管理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故意违背流程管理、减少业务操作的复杂性而引发的管理风险,其三是信息系统失败风险,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设计不科学抑或是操作失败的被动行为,其结果是造成某一事件的损失非常之大。
3.给付风险。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是指在各种保险金给付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自身所决定的,一方面体现在给付保险金环节中的不确定行为;另一方面则体现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支付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4.逆向选择风险。“安全保障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别称,只有在具有较高的社会人群覆盖面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全社会的劳动者都应该成为社会保险的受益者,所有用人单位都应该成为参保人。采取逆向选择能够使一些用人单位逃避社会保险制度,为了小集体利益,在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前提下,减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损公“不利人”,严重地影响了单位员工的利益;同时,也给企业抑或其他类型的单位埋下隐患。
二、对策建议
曾几何时,一些高福利的欧洲国家因为自己国家的高福利而傲视其他发展中国家,但是他们完全没有预见到自己所采用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进入21世纪以来,也会遇到许多无法逆转的危机,以及调整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难度。纵观国内外历史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构建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保障制度,把握社会保障制度的动态性,“防患于未然”,并确保政府及政策制定机构对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中发现的瑕疵及时纠正,从而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健康发展。
(一)应对筹资风险的对策
1.继续加大政策宣传。通过网络、报纸、“12333”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仅是要让用人单位能够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更要清楚和理解违保险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让职工了解社会保险法所赋予自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职工主动参与监督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责任的履行。
2.以“全民参保登记”为抓手,拓展基金征缴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通过“全民参保登记”摸清家底,把未参保人员和断保人员作为扩面工作重点,充分运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补保断保财政补贴杠杆作用,利用人社基层平台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到人到户”的政策宣讲、引导参保,进一步扩展参保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3.继续强化基金征缴基数申报核查,建立基金征缴基数定期核查机制。一是要重点关注长期按低缴费基数申报的用人单位,以及灵活用工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分批分期上门进行财务核查。二是积极推动社保基金征管“三方联网”,与地税征管部门加强联动,结合地税部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来对用人单位全年工资总额进行相互验证,减少基金征缴的“跑冒滴漏”。
(二)应对管理风险的对策
1.继续加大基金稽查清欠力度。紧紧咬定年度清欠目标任务不放松,一方面要强化稽核清欠小组专职人员政策业务培训,提升稽核工作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气着力解决稽核后社保基金收缴难的矛盾,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探索尝试建立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办法,提高稽查清欠执行力。
2.规范基金支付行为,确保基金待遇公平、公正。一是要继续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建立长效认证机制。对完成资格认证的所有信息数据建档建册,对部分P健信息资料填报不全或由他人代为认证的,要进行结构分析,随机抽样调查,以确保认证的准确率和有效率。对尚未认证的退休职工,应继续通过社区上门宣传、主动服务,采取报纸、网站公告,多次邮政发函等措施提高认证回收率。仍未认证的,建议人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探讨以暂时停发保险待遇方式督促其进行资格认证。二是继续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通过与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多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定期对社保待遇人员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掌握待遇人员的生存状况,从信息管理上杜绝起“死”回“生”冒领养老金现象。三是继续强化和完善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审批工作,坚持不同层次保险待遇的定期信息比对机制。积极研究探讨不同统筹地区待遇人员的信息比对的思路和做法,避免重复享受保险待遇。
3.深入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强化信息系统分析能力。结合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根据建设“同人同城同库”唯一数据中心的要求,逐步理顺、规范市与区的经办流程,完善各险种间的数据信息,实现有效数据共享,加快开发社保基金运行分析系统,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三)应对给付风险的对策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首先,要做好调查研究,进一步规范养老金保险统筹项目,健全与完善养老金给付制度,尽早统一给付标准。其次,要“接好地气”,根据群众保障的需要,降低养老金替代率。第三,要进一步严格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的条件,调整和细化养老金的支付年龄。第四,要大力促进劳动力的科学配置和区域流动,统筹和协调各区域之间的养老金给付标准。
2.统账结合医疗保险。按照城乡统一、市级统筹的要求,调整与完善全市医保政策体系,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和正常调整机制。统一全市职工医保制度模式,适当降低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社区待遇水平,提高大病、重病保障力度,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个人所有属性。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参照苏州等先行地区经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四)应对逆向选择风险的对策
1.加大监管力度,对监管内容实行全覆盖。监管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标准、外部托管人、投资限制、收益担保、资本储备要求等。监管方式包括:审查账目和报告、特别审计、进行调查、组织审计等。由于客观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的缺陷,目前还不能够严格按照审慎性监管原则进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专门的监管委员会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
2.防控关口前移,将监督与预警和事中管理、事后监管紧密衔接。结合社会保障基金制度机制的特点,全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社会系统工程,确保“红线”不可逾越。首先,要利用现代化的大数据平台,严密关注制度环境风险因素与演变动态,并及时进行相关的调整。其次,一方面要做好顶层设计,对与制度设计系统密切相关的法制系统、管理系统、监管系统给予高度重视,保证这三个密切相关系统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从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健康、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根据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及时做好微调,从而能够有效地应对逆向选择风险。第三,要提高警惕,严密监控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与管理过程中,贪污、挪用、浪费等“”问题无时无刻不存在,因此,要下大力气,堵塞一切可能发生风险隐患的漏洞。
三、团结一心,共同构建有效地防范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
美国“股神”巴菲特有三句投资名言:“成功的秘诀有三条:第一,尽量避免风险,保住本金;第二,尽量避免风险,保住本金;第三,坚决牢记第一、第二条。”
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切实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进一步构建社保基金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社会保障基金风险的有力武器。应由镇江市政府牵头,人大、政协参与,成立由政府部门与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班子,大家要团结一心,同心同德,认真总结和反思镇江市社会保险改革20年来的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教训,充分论证如何M一步引深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深入研究并完善《社会保险法》,为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武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12(3)
[2] 杨爱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对策研究.经济纵横,2005(4)
一、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现状
现代的廉租房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美发达国家,许多欧美国家普遍选择了利用政府权力修建大量的住房来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些房屋都只向受助家庭收取占市场租金很小比例的房租。廉租房制度自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其后又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缩小住房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雏形形成于20世纪末。1999年,国家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成都等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但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仅有少数大城市进入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实际操作阶段,半数以上的省市还尚未建立明确的管理机构,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也尚未建立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和申请、审批制度,很难满足最低收入家庭急需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需求。为加速各地廉租房制度的建设,2003年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99年颁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新办法对旧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对实际操作进行了较为明确的指导;2005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廉租房具体操作的一些细则。至此,中国廉租房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从全国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06年,我国通过廉租房政策解决的住房困难户为547292户。另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95万户家庭获得廉租住房保障。2007年我国廉租房的投入资金中的财政投入为145亿,其中中央政府支出51亿,地方政府支出94亿(占了1998年到2006年总和的1.3倍)。尽管与当年的财政总支出49565.4亿元相比数额很小,但相对于过去8年间的投入而言,政府财政的投入力度在加大,投入金额也在增加,这说明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备受重视。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中央财政首次向中部、西部财政收入较为困难的地区支付专门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2007年是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步伐迈得最大的一年。2009年中央又加大了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各地廉租房制度建设总的资金投入达到330亿元,这个数字也是2008年、2007年几倍甚至上十倍的增长。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廉租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从已开展廉租房试点的城市来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前几年房改过程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少之又少: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房资金也难有大的作为。因此,各地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财政拨款为主。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或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所剩资金十分有限,难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财政实力也明显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房补贴(或建设)。因此,廉租房政策对于这些城市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尽管支撑着廉租房制度建设,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因此,与众多家庭急迫的廉租房需求来比,廉租资金的落实是目前廉租房进展缓慢的一个瓶颈。
2.廉租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根据现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双困家庭,即享受低保同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不少地方还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申请标准,致使廉租房覆盖的人群十分狭窄。这种较为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居民当前的居住情况看,这一保障范围无疑是过于狭窄的。另外,从目前社会弱势人群的定义所覆盖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收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若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将给城市的和谐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同时,我国廉租房制度中的房源大都来自于空置楼盘以及改造后的危旧房等,还有一些廉租房建在较为偏僻的地段,交通生活极为不便,使覆盖面大打折扣。
3.廉租房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我国迄今尚还没有关于廉租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然而,这些都只是一些立法层次较低的办法、条例,难以在约束和监督方面有效发挥作用,尤其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尽管内容翔实,但其立法层次确实尚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4.旺盛的需求与短缺的房源供给。从有关规定来看, 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房源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推广廉租房保障的一个瓶颈。而且隐形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短缺,现实供给与迫切的需求之间存在有极大的矛盾。有的城市新建廉租房的数量仅是目前申请者住房需求数量的1%,甚至更低,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需求。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廉租房的供给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并无直接的驱动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宅。另外,中介服务体系落后、社会缺乏公正意识、政策宣传不得力,也是影响廉租房供求矛盾加大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政策宣传也尚不够,使得一些拥有房源的房东,基于对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疑虑以及其他方面的担忧不愿意将房屋出租给廉租家庭。
5.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不高。据业内专家分析,在许多地方房地产税费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而建设廉租房,地方政府不仅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因而缺少积极性。据权威分析,廉租房与房价成反比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其导致的必然后果,便是影响当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和GDP 的增速,加之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则会大大降低。目前廉租房的办事机构都是临时性的,挂靠在市、县的房管局,人员组成都是由其从房管局里抽借,人少事多,也没有财政下拨的工作经费。因此,导致廉租房建设不能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三、促进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1.切实提供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保障。首先,科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因此,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应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当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房保障资金的八种来源,但除了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外,其他几项来源的资金比例仍不明确,尤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资金比例关系不明确。因此,必须尽快出台与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关系。其次,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一是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参与廉租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或对其投资者的收益减免所得税,以提高基金和投资者的收益水平,从而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建造或购买廉租房,再以低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二是发行廉租房建设债券,以弥补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不足。三是实行证券化运作。我国廉租房一般只租不售,因而具有稳定的产权,廉租房作为政府福利项目,其收益尽管不高但具有很高的稳定性,这些都符合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直接将廉租房项目证券化或以廉租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将该债权证券化两种方式。四是发行福利彩票模式。可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当前的廉租房建设,这既遵循了福利彩票基金无偿使用的原则,也有效地缓和了廉租房建设过程中资金紧缺的诟病问题。
2.积极拓宽城市廉租房的房屋来源。一是建议政府收购空置房作为廉租房。政府出资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收购符合规定的空置住房,然后对其按廉租房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并改造成适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房。目前我国空置房的数量很大,这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的回笼,而且给商业银行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政府通过收购将空置房转化为廉租房,既可盘活空置住房资金,又可节省廉租房建设成本。二是鼓励开发商建设经营廉租房。可由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方法资助开发商建造廉租房;或者对于按照政府标准建设、经营廉租房的开发商,政府在地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更多的开发商投入廉租房建设,增加廉租房的数量。三是强制开发商建设经营少量廉租房。可以在土地竞标时就明确要求每一个楼盘都必须建造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强制开发商参与廉租房的建设与经营。四是动员房屋所有者自愿提供廉租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等措施,鼓励拥有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房屋业主提供廉租房。除给予一定的利益优惠外,政府还可以给予廉租房提供者其他一些名誉上的奖励。
3.建立健全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各项制度。一是规范准入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收入标准并采取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前提。不同地区应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划定廉租房准入标准,并根据当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对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进行定量分类,确保准入标准科学,保障对象准确。二是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廉租房制度的覆盖面,从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体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社会公平。为此,每隔一段时间要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条件改善的退出廉租房,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廉租房政策。这样,可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都能有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三是健全奖惩机制。要加大奖励力度,对那些在廉租房政策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人士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政策实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推行官员问责制。四是强化监督机制。首先是权力机关的监督。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对廉租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其次是行政机关的监督。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廉租房政策运行进行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最后是社会监督。如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环节,丰富监督领域,最终将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置于公开、全面、系统的监督之中,从而不折不扣地将廉租房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4.建立和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法律体系。首先,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廉租房保障法规。可从立法上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骗取保障优惠行为的惩罚等。其次,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法规。住房保障涉及的内容很广,需要配套法规的支持。一是应修订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规,明确“保障房”这一产权类别,并对其具体含义、管理内容做出规定。二是制定关于住房保障基金的管理规定,明确并保障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并就其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运行与增值处理、监管工作等分别做出规定。第三,建立缜密与严厉的惩治措施,真正让有困难者得到补贴,骗取保障者得到相应的惩罚。
5.建立长效机制,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应将廉租房办事机构设为政府下属的正式常设机构。廉租房的建设需要做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才能保证这项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为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长效机制,政府应将其作为一个下属正式常设机构纳人管理。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专管队伍和一个科学实用的管理办法。并立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作为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帮助居民建立正确的、科学的住房理念。如住房消费要与家庭经济实力相适应,不要盲目攀比、过度消费;要求新闻媒体不要过分炒作,制造紧张局势,无形中抬高房价等。另外,尽最大的努力去建设廉租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需求,更应引导和鼓励居民住房消费观念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