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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政务环境、促进全面发展为主要目的,突出教育,强化监督,创新管理。

二、工作要求与总体目标

(一)工作要求。突出“优化政务环境,创建高效*”的主题。努力实现“两个提高”: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到“四个禁止”:禁止有令不行,着力保障政令畅通;禁止办事拖拉,着重解决政务不公开,搞暗箱操作,违反服务承诺;禁止“吃拿卡要”,着重解决办事不讲原则,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问题;禁止态度刁蛮,着重解决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群众等问题。

(二)总体目标。力求在五个方面取得成效:一是机关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二是科学、民主、权责统一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人民群众参政的渠道基本畅通;三是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明显增强;四是电子政务进一步应用和推广,行政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五是依法行政的基本方略得到落实,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尊重、服从和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9月底前)。

1、成立工作机构。为确保我局行政效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1)*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健

副组长:朱蔼萍、张水生

成员:邱兆光、汤浩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室,朱蔼萍同志兼任主任。主要工作是按领导小组的要求处理行政效能监察日常事务。

(2)*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健

副组长:朱蔼萍、张水生

成员:邱兆光、汤浩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决定是否对行政效能投诉进行调查;审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室,朱蔼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检举和控告;调查行政过错行为;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设立*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对本局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摘录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投诉中心设在监察室。投诉电话:*

2、根据本局实际制订本局的效能工作暂行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3、认真进行宣传发动。按照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局拟在9月下旬召开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所长参加的动员大会,由局长进行动员。认真学习《惠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惠州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惠州市*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和本局制订的相应规定,让全体工作人员熟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自觉增强效能意识。形成处处抓效能、人人讲效能的舆论氛围。

为便于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效能监察的文件、规定,以上资料将在本局网站上转载。

4、签订效能监察责任书。

(二)整改提高阶段(*年10月~11月底前)。本阶段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查找问题。各股室、队要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提高认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本部门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在依法行政、服务态度、机关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心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或向局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各股室队要将查出的问题、整改方案、意见和建议于10月31日前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整改。各股室、队要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确定整改重点。要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抓起,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

3.建章立制。相关股室要根据自查和整改情况修订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或办事程序,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章立制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建设长效机制。

(三)总结评估阶段(*年12月15日前)。

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我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于12月底前报区行政效能监察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各股室队要高度重视提高行政效能,对本股室在行政效能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要勇于查找、勇于正视、勇于负责、勇于改正。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六次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机关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促进城建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基本原则:坚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原则。抓住关键问题,明确主攻方向,以点的突破带动面上工作发展;坚持依法实施、规范运行原则。

工作目标:一是规范机关行为。职责不清、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等现象得到有效改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二是提高办事效率。办事环节简化明了,一些“中梗阻”问题行到有效解决。三是增强服务意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和耍特权、吃拿卡要的行为得到有效改善。四是提高机关干部素质。广大机关干部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的突破。五是改进工作作风。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基本消除。六是提高机关工作质量,群众的满意程度明显提升。

二、对象和范围

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围绕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目标,按照“工作效率提高年”、“工作作风转变年”和“工作任务落实年”的要求,结合我处实际,重点解决在单位存在的“办事难”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和“迎来送往”的功能影响行政提速、提质的突出问题。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86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转变工作人员的作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群众信得过、工作有能力、思路有创新的干部队伍;积极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绩效考评长效机制。二是结合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真正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重大决策要经过专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三是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出台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在重大项目的许可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不作为与乱作为等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品的领取、使用等相关制度,约束工作人员浪费行为,增强节约意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四、时间和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实施方案,单位要将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学习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重点学好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北省《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区委党委会工作报告、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开展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7月31日)

首先,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自查,通过问卷、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从中发现问题。其次,根据自查结果、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问题,整理出本单位在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再次,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存在什么问题就查找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尤其要注重解决影响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关注、基层反映强烈涉及机关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8月1日—9月30日)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单位针对自查、征求意见中查找出的问题,及时完善各项制度,形成制度汇编,向服务对象和社会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考核评议,总结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制定科学的、量化的、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方案,并负责考核。单位对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要认真总结,提出深化机关行政效能监察的设想;组织召开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大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五、几点要求

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单位结合实际成立行政效能监察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单位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指导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的开展,安排部署各阶段任务;分析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单位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单位在开展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程中,要把制度的建设和落实贯穿始终。要针对机关行政效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漏洞,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完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以岗位责任制度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服务制来明确为民服务内容,以公开办事制度来推进政务公开,以民主决策制度来强化群众监督,以绩效考核制度来评价工作实绩,以纠错追究制度来严肃工作纪律,实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管人管事。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机关作风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治本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行政机关执政能力,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法治、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这项工作以人民群众认可和满意为最高标准,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主要依据,确保政令畅通,确保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畅通,顺应民意,取信于民。通过规范行政行为、完善政务公开、加强考核评定,严格责任追究,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存在的管理松懈、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为政不公、对群众漠不关心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构建行政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长效机制,以优良的政风打造优良的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监察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行政执法、费用收取、检测检验、证照审验发放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与企业设立、项目建设、公益事项密切相关的单位(含所属下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一批监察的部门和单位:县交通局、公安局、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局、农牧业局、商务局、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局、气象局、人防办、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30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制度。二是立足机制创新,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内容、程序、权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党发[2003]14号),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失误差错追究制等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审批与服务、监督与管理并重,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工作模式。三是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服务承诺,建立限期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公示、听证制度。严格公开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加权力运行和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廉洁优质高效,为投资者提供热情、及时、全面、专业的服务。

(二)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执法。一是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要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坚持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礼貌待人;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主体资格相称,不得超越职责范围、管辖区域进行执法查处,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生产经营者财产,不得违法违规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二是规范裁决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裁决,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裁决。三是规范行政处罚。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程序必须合法。要以帮助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坚持就轻、合理、适度的原则,禁止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三)讲求诚实守信,坚决兑现承诺。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有关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要着力解决对法律法规和县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搞部门利益至上等问题。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布信息,不得随意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四)规范工作纪律,制止不良风气。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执行,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公款旅游、超标准接待等现象发生。规范公款参观、考察、学习审批程序。严格查处统计数据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行为,尤其要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捞取政绩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制度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合法合理、精简效能、权责统一、系统完整、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按照从严治政、执政为民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能和业务实际,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窗口集中办理制、联合办理制、限时办理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效能告诫制、绩效考核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失误差错追究制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投诉机制。根据《××伦贝尔市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党办发[2003]19号),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举报投诉机制,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由该中心和县纪委室、优化办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与摘录工作。投诉中心通过受理和办理效能投诉工作,采取下达《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形式,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站,根据分级管理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围绕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这个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二是进行现场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基层、农村、企业,现场听取群众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和企业的现场评议监督。三是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对重大执法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或新闻记者参与,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执法过程重点环节的监督。四是强化评议制度。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监察对象进行科学有效的评议。要与已经开展的行风测评、廉政测评有机结合,与组织部门年度实绩考核结合起来,加大评议范围,扩大“民评官”的范围。每年要组织行政相对人、社区居民、农村百姓、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票,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效能情况进行测评。五是运用好测评结果,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测评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对结果排后的部门、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连续两年排后的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对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及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出现不作为行为和行政过错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方法与步骤

2005年的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从2005年8月初开始到2005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大力动员(2005年8月初至9月中旬)。

县政府将召开动员大会,政府主要领导作动员讲话。组建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新闻媒体要开设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专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面,增强社会影响力。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部动员大会,举办行政效能建设培训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群众易见的位置张贴一幅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宣传标语。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征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在中央街设立征集意见咨询台及其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要留存证明资料备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各单位宣传活动进行随机督查。

被监察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县政府的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方案,组建机构,分步实施。被监察的部门、单位要抓紧健全和规范规章制度,包括岗位目标责任、政务公示、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办事时限、效能告诫、绩效考核、行政失误和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管理制度,并张榜公布。同时,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干部的行政效能建设意识。版权所有

第二阶段,执行制度,规范行为(2005年9月中旬至10月末)。一是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组织力量对照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对所属单位、重点岗位和本单位的行政相对人以及与本单位有工作业务联系的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认真查找本单位在落实兑现政策、优质服务、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自查活动,具体包括:机关内部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和落实是否到位,对违反有关制度纪律的人员是否已依照规定进行了处理;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法定形式、法定范围、法定程序管理职责;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公开形式多样、公开程序规范、公开范围广泛、公开时间统一、公开效果明显;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办事少、办事速度慢、办事效率差、办事成本高的“少慢差费”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程序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是否存在审批不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在手续齐备情况下不是由工作人员直接办理,而擅自增加领导审批签字环节的现象。要对照工作职责,召开干部座谈会,开展自我查摆。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到各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工作对象中进行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发放问卷调查测评表,组织召开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界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监督员代表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受理电话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帮助查摆存在的问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管辖的各个工作岗位开展经常性检查。以上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留存材料备查。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宣传,宣传材料留存备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随时抽查,确保自查工作切实取得成效。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查摆出的各类问题,要实行整改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整改责任,要重点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边查边改,边整边改。整改结果要通过电视、报纸、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自查自纠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总结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若干调查小组,深入到被监察单位及其重点岗位,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被监察单位在行政效能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监察的有关要求,逐个提出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监察建议,制定整改方案。9月份定为县直行政执法机关“优质服务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企业和基层现场办公,到个体经营户中听取意见,帮助企业和基层群众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9月底举行座谈会。“优质服务月”结束后,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报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接受群众监督,开展效能评议(2005年11月初至12月初)。由县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邀请和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对各单位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阶段,检查评比,总结表彰(2005年12月初至年末)。根据测评的结果,对列入第一批的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的部门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群众满意、测评结果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差、群众不满意、测评排后的予以通报,按本方案要求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班子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对连续2年效能建设问题反映突出的部门领导,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12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能,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表现为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实施依法进行监督,即为“刑事诉讼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层面监督的难点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由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比较突出,《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可以行使立案监督权,即监督撤案。

1.案件来源渠道狭窄,信息渠道不畅

从司法办案实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通过办理在控申部门移送的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和审查逮捕案件而发现线索。二是通过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发现线索。实践中,因为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案件,占其受理、处理案件中的一小部分,有大量治安案件等由公安机关自行办理,若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出现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是很难发现的,检机关由于缺少对等的信息知情权,无法获取具体信息,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2.监督缺乏保障性机制,强制性较弱。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是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立案监督的,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的水平上,无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被监督机关不理睬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或书面违法纠正通知时,检察机关无强有力的保障手段,只能采用催问、协商等“软监督”的方式进行督促,致使检察建议或违法纠正通知监督得不到落实,成了一纸空文,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3.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只明确公安机关的刑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及立案活动过程的监督未作规定,对其他如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也没有明文规定,也未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活动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宪法、法律对上述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本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由于现阶段侦查监督的规定还不完善,司法实践中惯用监督手段仅限于常规监督方式,使刑事侦查监督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效果。

1、侦查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面过于狭窄

正在施行发法律,侦查监督更侧重于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审查程序没有明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权过程中,是否进行侦查,是否终结侦查以及侦查的具体实施程序处分权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行为难以同步监督。

2.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侦查机关自主权较。

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期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涉及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即可,检察机关无有效的监督措施,立法层面无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对上述侦查行为监督师出无名,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对侦查机关的上述行为的侦查监督仅落于口头上,无法行驶真正的监督职权。

3.侦查监督的方式有限,措施较被动

检察机关主要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从审阅材料中发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但是,检察机关审阅的案卷材料,均是侦查机关办案部门形成的材料,对于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

(三)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刑事审判监督是诉讼终结程序,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对被告人是否受到法律惩处,受到怎样的惩处均做出公正判决,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的合理合法的判决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最终目标。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范围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结果的监督。存在以下几方面难点问题:

1.刑事审判监督“真空”地带多

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案件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等,均没有纳入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极少介入。对庭审后提出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审判活动。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大,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只要在法定刑期内确定量刑,即使畸轻畸重,因监督效果差,检察机关也就怠于提出抗诉。

2.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监督效果弱化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强有力手段是抗诉,但由于操作不同司法办案部门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使审判监督难以取得实效,造成法院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有些地方,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业绩考核机制,抗诉改判对考核成绩均有影响,使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权难以行驶。

(四)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均有体现,同时对劳动改造活动也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实施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难度。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法官不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的表现,但要负责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导致在实践中,法官听取监管人员对罪犯的服刑表现及上报材料进行裁定,使监管场所和法院之间的制约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问题,影响刑事裁判执行的公正。由于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进行在实际进行过程中缺少检察机关的介入,对其是否合法难以知情,所以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形。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思考

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它是公、检、法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诉讼活动者的违法行为,保障正确合法实施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地实施。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要在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为保障刑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一是应尽早解决刑事诉讼监督面临较原则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条文较笼统,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故应尽快增加详实的法律监督条文,尽快完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需要完善的条款。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与刑事诉讼监督匹配的操作细则,细则规定应尽量细化,给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具体规程。

(二)拓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的范围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尽早将所有拥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都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将立案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立案活动、立案后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自诉案件纳入其中。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等机关侦查活动的范围、方式、程序、原则等,以及调阅治安处罚案卷,报送“劳教”案卷、撤案处理案卷及待处理案件案卷权,以保证侦查监督的实施效果。扩大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的强制执行力,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扩展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健全了监督机制,丰富了监督的手段和方式,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还面临些许难题,这需要深入分析其中的缘由。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

刑事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执行等机关以及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因此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特征

刑事诉讼监督具有四个特征:一是监督主体的专门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行使刑事诉讼监督的必然主体;二是监督的规范性。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作出规定;三是监督的程序性。刑事诉讼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同时监督的效果也通过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得以体现。四是监督的强制性。刑事诉讼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和保证,因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监督方式缺乏主动性

主要表现在立案监督线索来源途径狭窄、监督时间滞后等方面。1.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途径狭窄。获取案件材料是发现立案活动是否违法的前提,立案监督工作的好坏与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是否广泛、渠道是否通畅密切相关。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要追溯到被害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办案审查发现、群众举报等几个方面,而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监督其是否合法的情况很罕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通过办理在控申部门移送的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和审查逮捕案件而发现线索,由于被害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对证据的掌握程度欠缺,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延迟进入甚至是无法进入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范围;二是通过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发现线索,而在公安机关办案实践中,刑事立案案件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的治安案件由其自行处理完毕,如果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出现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等违法方式,检察机关因缺少对等的信息知情权难以发现。2.监督时间的滞后性。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参加法庭审判、庭外调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方式进行。存在问题绝大部分是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根据六部委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发现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应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在庭审后提出。监督时间的滞后,监督方式的被动性,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和有效地纠正法院的违法审判活动,它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实施,属于事后补救措施,违法行为本身已经产生了危害结果,而事后监督虽能够指出该行为的不当,但已不能消除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二)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通过通知立案、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措施对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些监督措施由于保障机制不完备,缺乏约束力,使得监督权软弱无力,监督工作难以取得满意效果。以立案监督为例,根据刑诉法第111条规定,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说明原因,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其说明的原因不能生效的,则应告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说明理由或者接到通知后不立案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不立案的情况只能采取建议、纠正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拒不立案的公安机关而言,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侦查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书》后,对立案要求置若罔闻,或者采取变相执行的方式,或是将案件立案后消极侦查,或是立而不侦,或是久侦不结,检察机关对这些情况就无能为力,只能束手无策。法律惩罚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使立案监督丧失了其法律效果,形同虚设。

究其根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是补救性监督,可以理解为监察督促之意。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更注重配合而忽视了监督。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系平级机关之间单向的约束方式,系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进行纠错的过程,该过程并非由监督者自己去纠正被监督者的错误或者违法行为,而是由监督者进行督促的过程,故只有在被监督者出现错误或者违法行为后,才能启动监督程序,而此时,结果已经发生。如在侦查监督阶段,因为缺乏立案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得不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进行,而对提请逮捕之前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只能通过书面审查由侦查机关进行提供,对书面材料的可信性和说服力存在一定影响,且书面审查系静态监督,只能起到监督结果的功能,对过程监督很难产生效果。另外,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也因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往往讲求协调配合而忽略了监督制约,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也深受公检法一家观念影响,导致了监督错位,造成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力等情况,使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不重视,形成了恶性循环。另外,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能力也有待提高,检察人员作为监督者,其能力水平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实践中,许多检察干警仅对自己承办案件中常见的法律知识掌握得较好,但对金融领域、网络领域、信息类领域等涉及犯罪的相关研究还不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及监督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近年来检察机关大量引进大学毕业生,逐步实现了检察队伍的年轻化和专业化。对于青年干警来讲,法学功底扎实、思维敏捷是他们的优势,但工作经验不足,应对复杂情况、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不足,法律监督敏感性的不够,工作中协调配合能力有待提高同样制约着他们的发展,影响着法律监督的效果。

导致监督意识不足的原因有三:一是存在“重配合轻制约”思想。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公诉和审判职能,三者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承担着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但在实践中,“配合”被提到了绝对的高度,“监督”和“制约”职能则被忽视。很多检察干警担心“监督”会引起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的冲突,影响三家关系,碍于情面,该监督不监督,一味地追求和睦相处,严重制约着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长期以来,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指引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形成打击合力,诉讼程序中的一切问题都要让位于惩罚犯罪这一实体目的,导致只注重有罪无罪的实体结果,忽视案件的程序问题,对监督职能不重视,使刑事诉讼监督职能逐渐淡化和削弱。三是存在“重公诉轻监督”思想。检察机关承担着、监督两种职能,但大部分检察人员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惯性,只将指控犯罪视为本职工作,忽视了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而且由于任务的繁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导致多数检察干警专心于办案,无心进行监督,在工作上秉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则,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甚至违法行为怠于行使诉讼监督职权。

(四)监督客体范围不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