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合理的理财规划

合理的理财规划

合理的理财规划

合理的理财规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理财规划;理财规划师;第三方理财

中国大妈抢黄金、买翡翠;中国房价一路走高;中国股市大起大落,这些经济现象都表明,中国百姓渴望通过投资理财来改善生活、富裕养老,但多数人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技术并未实现这一愿望。中国近几年才出现的理财规划师能否帮助国人实现梦想;理财规划师在中国的发展现状怎样;未来又该何去何从?

一、理财规划和理财规划师的定义

理财规划是专业人士为个人、家庭等客户提供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通过明确客户理财目标,分析客户的生活及财务现状,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及科学的方法、特定的程序帮助客户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财方案。其主要是针对现金、消费支出、风险管理与保险、教育、投资、税收、退休养老、财产分配与传承等方面进行规划,目的在于提高客户生活品质。

理财规划师,简称理财师,即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的专业人士。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理财规划师被定义为运用理财规划的原理、技术和方法,针对个人、家庭以及中小企业、机构的理财目标,提供综合性理财咨询服务的人员。

理财规划师既可以服务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可以在第三方理财公司工作。其中,第三方理财是指独立的理财机构,可客观地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服务,其不再代表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理财规划师在中国的职业现状及存在问题

1、职业现状

职业资格认证发展情况: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兴职业,2002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写了《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并于2003年正式推出理财规划师职业;2005年全国有42人通过首次资格考试并获颁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2010年首批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通过考试并获职业资格。至此,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分为助理理财规划师、理财规划师、高级理财规划师三个等级。

职业资格认证人数及等级分布情况:目前,通过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人数达30余万人次,其中大部分为助理理财规划师和理财规划师,高级理财规划师仅3243人。

2、存在问题

(1)理财规划师数量缺口巨大,市场需求无法满足

从职业现状来看,理财规划师在数量上应存在巨大缺口。的确如此,《2010中国理财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中国理财规划师的行业缺口在20-30万人,《2011中国理财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理财规划师的行业缺口约为60万人,而且伴随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以及投资热情的持续高涨,这一缺口还将继续扩大,特别是现阶段全国年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家庭已超过两千万户,高级理财师急缺。目前,人事部已将理财规划人才列为紧缺人才。

(2)理财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行业发展存在隐患

由于理财规划师行业缺口巨大,当前许多金融机构所雇用的理财工作人员并无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且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职业操守等方面良莠不齐;另一方面,理财规划师所取得职业资格认证是终身有效的,相关部门并无继续教育或是年检,理财师的后续学习充电因人而异,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无法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理财服务,将对我国理财行业持续良性发展带来巨大隐患。

(3)第三方理财处于起步阶段,理财缺乏独立性

第三方理财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较为成熟,50%以上的理财产品是通过第三方机构推荐给客户的。而在我国第三方理财刚起步,市场份额小,还不足1%;理财规划师多服务于银行、保险等机构,通常针对单一理财品种开展投资理财服务,且服务客户时缺乏客观性、独立性。在东家和客户之间,理财师往往先是考虑东家利益,再是考虑客户利益;试想若客户是其雇主,那理财师的服务心态和服务质量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4)混业经营受到限制,理财行业发展遇瓶颈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目前仍拥有相对独立的运营及监管体系,开展综合经营业务会受到诸多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多数情况下只能经营各自业务。这种分业经营模式,一是不利于理财师向客户提供涵盖储蓄、投资、保障等功能的综合金融服务;二是不利于培养出全面的理财规划师,这都将制约我国理财行业的发展。

(5)社会诚信缺失,不利于理财行业发展

在进行理财规划时,客户要充分信任理财师,并告知其自己及家庭的财务、生活等信息,同时理财规划师也要忠诚于客户,替客户保密。据一项调查统计,在我国对理财业务有了解的人仅占6.5%,信任个人理财或已经委托做个人理财的人数不到2%,可见,社会诚信的缺失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第三方理财的发展,并导致我国理财规划行业发展畸形,即理财规划师多是为客户提供单项投资产品的理财服务,而非理财规划服务。

四、中国理财规划师的发展方向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虽然理财规划师在中国的需求存在巨大缺口,但目前理财规划师主要的就业渠道是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而非第三方机构,客户与理财师之间缺乏信任;且后续缺少系统培训和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也使得理财规划师的发展不够全面。因此,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同时,找出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财规划发展的可行之路。

1、有梯度地培养理财规划专业人才,全面满足市场需求

目前,无论是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还是第三方机构;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富裕阶层,或多或少都需要理财服务,但不同机构、不同人群需要获得的理财服务水平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我们应通过不同途径有梯度地培养理财规划专业人才,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1)加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介于目前市场上很多金融机构所雇佣的基层理财工作人员并无相关从业资格,可以考虑金融机构内部开展与理财规划考试相关的培训,鼓励员工考取职业资格,提升员工职业素养,更好地为企业和客户服务。培训费用可考虑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扶植经费,也可考虑与员工达成某种协议。

(2)加大高素质综合型专业理财人士培养力度

中国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过渡的阶段,客户对私人理财顾问、第三方理财等高端理财服务的需求迅速增加。政府及企业应加大对高级理财师的培养力度,促进第三方理财的良性发展,使得更多的高素质综合型专业理财人士能够独立客观地为客户提高优质的理财服务。

(3)建立健全后续培训和年检机制

为了能够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满足客户的多样需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认证后的继续教育及年检制度,就像是会计师一样,加强对已有资质的从业人员的后续专业培训,已保持或是提升理财师的职业水准。

2、促进第三方理财的良性发展,加快完善理财市场

在国外,理财规划师多就职于第三方理财公司,这既有利于理财师为客户提供独立、客观的理财规划服务,也有利于理财师自身的职业发展。

(1)政府应鼓励第三方理财的良性发展

第三方理财较之其他金融机构理财有着明显优势,因第三方是独立于银行、保险等机构,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的理财服务,制定综合的理财方案。政府应以客户的利益为重鼓励第三方理财的良性发展,当然也要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来有效监管第三方理财公司。

许多外国政府都鼓励本国第三方理财的发展,如英国早在1988年就规定保险理财顾问服务只能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隶属单一保险公司;二是提供独立第三方服务,并且第三方独立理财顾问会受金融服务监管当局严格的管理。

(2)混业经营为第三方理财及理财规划师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

我国金融业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对于金融尚不发达的我国是起到了积极和保护的作用的,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混业经营势在必行。从我国推进混业经营试点工作开始,2006年多家保险公司参股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金融业已由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向“交叉经营”阶段过渡。随着我国混业经营改革的不断深入,第三方理财公司和理财规划师将得到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

(3)第三方理财企业应积极培养综合性的理财服务人员

目前我国理财从业人员多数只对单一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财经验,包括一些有资质的理财规划师也缺乏综合理财能力,因此“第三方”企业内部可以通过以老带新,或是走出去的方式,让年轻人员尽快成长起来,提高员工素质,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还应注重培养企业内的团队意识,因为理财规划服务若在一对一服务的基础上能够开展团队作战的话,就可以通过一个专业理财组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理财服务,也可以更好地开创企业的未来。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形成讲诚信的理财市场

社会诚信的缺失,究其本质应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缺乏,即经济学中所说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其中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上海财经大学教师何韧认为:“正是因为欠缺法律约束,受托方也就是理财机构很有可能利用专业技术和信息的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可见,若想消除道德风险,树立社会诚信,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这方面美国应该说是个很好的借鉴对象,比如在立法方面应注重金融机构的自主、公平竞争和利益最大化等价值目标,不过分强调金融市场整体安全;比如在监督方面应完善金融业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管范围、具体监管内容、强化监管手段;再比如在防止信息不对称方面,完善金融机构控制度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而这正是理财规划行业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五、结论

综上所述,理财规划师在中国虽属新兴职业,但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自身的不断进步,理财规划师在我国一定会得到广大家庭和个人的认可,并将会积极帮助国人增加财富、提高生活水平,同时也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第五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1月.

[2]边智群.理财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08月.

[3]朱海滔.理财规划师:职场稀缺的“金”设计师.劳工保障世界,2012年01期.

合理的理财规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理财规划 校企合作 理论加实践

金融学专业是一个包含范围较宽的专业,现在各个高校的金融学的教学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这就是样样都得学,样样都学的不是特别精通。金融学的专业的教学面临着较大的挑战,需要进行调整。尤其是作为应用型教学的为主的高校,更要进行变革,以适应社会的要求。随着过去近30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产阶级和豪富阶层正在迅速形成,并有相当一部分从激进投资和财富快速积累阶段逐步向稳健保守投资、财务安全和综合理财方向发展,因而对能够提供客观、全面理财服务的理财师的要求迅猛增长。麦肯锡的一项调查资料表明,2006年中国的个人理财市场将增长到570亿美元,专业理财将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金融业务之一。与理财服务需求不断看涨形成反差,我国理财规划师数量明显不足。我国国内理财市场规模远远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一个成熟的理财市场,至少要达到每三个家庭中就拥有一个专业的理财师,这么计算,中国理财规划师职业有20万人的缺口。在中国,只有不到10%的消费者的财富得到了专业管理,而在美国这一比例为58%。理财规划师既可以服务于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也可以独立执业,以第三方的身份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2005年,美国理财师年薪的平均数是18万美元,相当于大公司的中层经理。理财规划师的发展前景非常乐观。因此,我校对金融学教学的改革作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形成了金融学专业理财规划方向教学的特色,这里对金融学建立理财规划方向方案进行一些介绍。

一、对金融学课程体系进行较大的改进,专门设立了金融学理财规划方向的教学计划

针对这一培养目标进行课程体系的改革,改变以往以金融各个方向的课程堆在一起教学模式,采用一种专门化的教育方式来培养理财规划人才。在课程体系中以理财规划原理,理财规划实务,个人理财,风险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等课程为专业核心课程,形成了理财规划人才专门培养方式。在课程体系设立过程中以这些核心课程为服务对象设立其他相关课程,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教学计划体系。

二、根据理财规划人才需求特点,寻找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切入点

目前,部分金融专业毕业生缺乏良好的职业素养,实践能力相对较差,不清楚金融业务开展的流程,特别是缺乏金融业务的市场经验,理财咨询与规划的业务能力不强。因此,如何让学生在学习中能真实地感受到理财规划的业务过程与职业情境,就成为理财规划专业人才培养的关键。将金融产品引入到课堂教学,将理财规划业务引入到校园,将服务对象具体化,把校内外的市场资源融合起来用于教学,就是金融学理财规划方向“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内容。而该专业人才培养的切人点就是“建设仿真的理财规划情境,在课堂内外开展真实的理财规划业务”。在实践过程中,我校金融学投资理财规划专业与多家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建立“工学结合”实践教学与学生实习的平台,成为创新该专业教学的关键点。

三、建立以理财规划教学为中心的课内外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

1. 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建立课程实训与专项技能实训。与此相对应,建立金融实训室、理财工作室及多个校外实训基地,充分满足学生实训的要求。课程实训与专项技能实训相结合:根据各门课程特点与实训要求,将实践性教学融入各门课程中,目标是巩固理论教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专项技能。主要包括证券与外汇交易流程实训、投资分析实训、理财规划实训。理财规划综合实训:理财规划综合实训是根据该专业方向的定位,在完成相关方向学习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群的综合实训,帮助学生掌握各项基本技能,按照金融企业工作中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运用,提高综合职业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后继发展能力。

2. 校企深度融合,完成毕业顶岗实习。一是与金融机构进行深度合作。学校定期请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到校内兼职讲课、举办讲座、参与学生竞赛的组织与评判。同时,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项目开发。这种合作开发项目一方面帮助了企业,另一方面使专业教学更具针对性,缩短了学生的就业适应期。二是在学生经过三年完整的机理论和实践教学后,在第四年安排学生到金融企业进行顶岗实习。真正实现毕业顶岗实习“工学结合”的特色。通过毕业顶岗实习以及毕业实践报告的写作,锻炼了学生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同时请行业或企业专家共同参与学生的毕业答辩。

四、实行理论教学和资格证结合教学模式

体现“学历+技能+证书”工学结合的特点一是针对理财规划师“执证上岗”的基本要求,把课程教学与理财规划资格证书考试结合起来,一方面加强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使课程教学落到实处。基本思路是:把理财规划师资格考试的科目课程序列化,融人到专业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中,把证书考试的内容与教学内容融合。在证书考试的辅导过程中,注重考试内容的实践化,把考试相关内容与实训教学相结合。通过努力,使学生在四年年学习期间获得助理理财规划师业资格证书。

参考文献:

[1] 马良军,专业群建设方案制定和课程改革阶段性总结,陶瓷研究与职业教育[J],2008 6(3);

合理的理财规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理财规划;教学方法。

家庭理财行业发展日趋成熟,大学生需要提高对个人理财行业的认识,加强自身的理财能力,以便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这一背景下,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高校也逐渐增多。目前,对该课程的教学尚在探索之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适应大学生的理财需求,如何改善课程教学以便提高大学生的理财观念和能力。对这一问题探讨的深入,有利于完善个人理财教学,不断提高大学生财商水平。

一、加强个人理财课程教学的重要性。

(一)个人理财社会需求增长较快。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和金融投资工具种类的不断增加,社会理财需求增长较快,理财产品市场不断扩大。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中高端消费者人群中,约78%的受访者需要理财服务;50%以上的人愿意为理财服务支付费用。1995 年至2005 年,中国个人理财市场每年的业务增长率达到 18%,而据该项调查预计,在未来 10 年里,中国个人理财市场将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长[1]。金融投资工具的增多加大了人们对专业理财服务的需求,理财规划师行业前景广阔,因此,培养大学生具有理财规划方面的专业眼光和视角正在成为高校理财教育的基本目标。

(二)大学生理财能力亟待提高。

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的同时,大学生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大学生已不满足于基本生活消费等方面的需求,希望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为富余资金找到保值增值的门路,但实际上,他们的理财行为和理财观念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有调查表明,虽然大学生将证券投资列为投资首选渠道,但真正具有实际股市投资经验的比例只有10%,因此,有四分之三的大学生表示,需要理财知识并希望通过高校的理财教育课程、报纸杂志、专家讲座等方式获取理财知识[2]。

二、个人理财课程的特点。

(一)综合性和系统性。

高校个人理财类课程综合性突出,涵盖了金融、会计、经济、管理等诸多领域,需要大学生拥有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房地产金融学、国际金融学等诸多课程学习的基础,而且对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整合度较高。个人理财类课程以居民家庭理财规划为主要服务目标,包含着投资规划和生活规划两大类内容。投资规划不仅包括证券投资规划,如股票、债券、基金和期权等金融工具的规划,而且还包括外汇、黄金等方面的投资规划。生活规划包括了现金规划、储蓄规划、消费信贷规划、房地产规划、保险规划、税收规划、子女教育规划、退休规划和遗产规划等诸多方面。

(二)实务性和专业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家庭都是经济活动单位,都需要解决如何扩大收入和如何合理消费的问题,个人理财是以实现居民家庭的财务自由目标而展开的一系列财力分配活动,包括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三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家庭理财集中在投资上,很多人将理财等同于投资。但居民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涉及到资金的分配问题,需要平衡好自身财力和消费水平的关系,因此,个人理财包含着比投资内涵更广、更为实际的内容。个人理财是在居民家庭难以应对复杂的财务管理体系状况下诞生的,目前已经发展成为较完善、规范的理财规划师行业。理财规划师包括了注册金融策划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特许财富管理师等诸多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理财人士。除理财规划师外,广义上为居民家庭提供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类似人员,还包括了保险专业人员、证券和投资咨询专业人员、会计师、律师、遗产规划师等等。

三、个人理财课程教学存在问题。

(一)适应学生理财需求的教材少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理财课程有着不同的需求,一般来说,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希望获得增加对理财规划师职业能力的了解,加深对已有金融、经济、管理类课程的认识,而理工类和医学类等其他非财经类专业学生则想通过对理财课程的学习,了解投资的基本知识,做好自己的生活规划。但是,从目前已有的《个人理财》或者《理财规划》教材来看,案例分析较少,而对各类理财知识的介绍成为重点,如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外汇投资、保险等基本知识的介绍占据了大半的篇幅,对财经类专业学生来说,这些知识都已经了解过,或者非常很熟悉。使用这些教材授课,学生就会认为再学已经学过的知识意义不大,从而对《个人理财》课程由新鲜、好奇逐渐转向厌倦情绪。目前各个高校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专业多是财经类,因此,教材内容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理财能力的实际提升。

(二)课程定位并不恰当。

《个人理财》课程定位一般是专业选修课或者一般的选修课,很少作为专业课出现。财经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综合性强的个人理财课程由于涉及到众多金融投资工具和会计、税收、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将其作为学生的专业选修课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从该课程的特点来看,知识综合性强需要一定的教学课时让学生融会贯通,实务性强需要学生多实际操作,结合自己的生活理财多体会、多实践,所以各高校分配给专业选修课的 30 多个课时就显得不足。另外,选修课的课程定位也使部分学生存在轻视该课程的倾向,因此,随着对个人理财课程定位认识的加深,将其调整为专业主干课程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过多重视理论教学。

目前,各高校对个人理财课程的课时分配只是在32 课时上下。有限的教学课时使得实践教学课时捉襟见肘,而强调实践教学又会使学生的知识整合度欠缺,加上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重视理论教学成为有限课时内的理性选择。

除了该课程的教材过多重视各类理财知识的介绍性内容外,就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这类综合性较强的课程,老教师们一般不愿涉足,这给年轻教师留下了较大的发挥空间。年轻教师理论知识较强,但教学经验不足,对不同知识之间的衔接转换上掌握还不够熟练,因此,在讲课中往往对实际操作重视不够,倾向于理论讲解。对学生而言,如果年轻教师理论教学与学生实际需求结合不紧密,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会快速下降。

(四)教学案例较为简单个人理财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作为生活情景的简化模拟,案例教学能将枯燥的理论变得简单明了。目前,一般教材上的已有案例选择往往只为某一章节、某一种理财知识准备,情景设置过于简单,使学生对案例本身的认同度不高。

除了个别教材在最后一章设置综合性很强的案例外,缺乏不同种类理财知识的案例之间的互联互通,也就是说,能将简单的两三种理财知识结合在一起的案例不多。这也导致对案例本身的问题设置等一系列引导性的思考还欠深入。

四、个人理财课程教学的对策。

(一)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学生理财能力培养。

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影响着大学生的理财观念和认识,大学生群体的财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个人理财课程教学需要加强大学生理财观念和能力的调查研究。来自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的大学生,理财观念和经验存在很大的差别。所学专业不同的大学生,其投资理财能力差异也较大。在个人理财课程开课前,可以设置简单的理财课程需求调查问卷,对大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目的和动机进行统计分析,以便摸清大学生的实际理财状况,能展开有针对性的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学生参与案例讨论和课外阅读或实践活动的信息反馈,注重学生解决生活模拟理财问题的能力的提高和创造性的培养,帮助其养成较好的理财习惯,使大学生的理财能力能够不断提高。

(二)对个人理财课程重新定位。

解决个人理财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逐步改变个人理财课程的选修课地位,将其纳入专业主干课程。通过延长教师的授课时数,可以有充分的教学时间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者兼顾,会吸引经验丰富的教师加入到理财课程教学中来,他们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缩短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过程,更能适应学生的理财需求。课程的重新定位也有助于强化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认识,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一些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会加大对理财规划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的需求,使其主动学习的动力增强,切实提高其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个人理财课程实践教学力度。

加强实践教学是改善个人理财课程的重要手段,主要途径有以下 4 条:一是结合大学生自身的消费和理财活动,可以引导学生参与到各种理财知识的案例讨论中,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类型的理财规划,通过相互讨论交流理财信息,提高实际理财能力;二是开展理财模拟大赛,以赛带练,促进学生理财学习的兴趣;三是邀请职业理财规划师、金融投资界专业人士举办理财规划讲座,使学生对实际的、前沿的理财业务知识有更深的认识;四是和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多参观,实际感受理财业务的运营流程,体验理财文化,加深对实际理财市场的切身感受。

(四)注重教学案例的综合性和严谨性。

在理财教学中,需要精选案例,建立教师自己的理财案例库。选取案例可以从教材和经典案例中直接拿来,但更多的案例需要教师从网络、身边的案例等搜集,并进行加工,以适合教学需要。可以选择从综合性较强的案例中删减不必要的内容,突出案例所要体现的某2 个或某几个方面的理财知识,注重案例的适度综合性,同时又要保证案例的生活性,如果能对学生的理财能力有直接应用的价值更好;也可以从已有的几个简单案例进行整合,将不同家庭遇到的理财问题放到同一个假定的家庭中去,整合过程中要注重理财规划的逻辑性,设置问题要循序渐进,既能回顾已学知识,又能引导到新学的理财知识上。

另外,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反馈思考所用案例的适用性、综合性和严谨性,不断整理财案例库,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命力,使之能对提高学生的理财能力提供切实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耿彩琴.未来10年个人理财市场将年增30%[j].北京日报,转载于搜狐网,2008- 01- 09.

合理的理财规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合理的理财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美军财务 财力资源 集成化

一、军事财力资源配置集成化管理对象一体化

在军事财力资源配置过程中,经费、军事资金和资产是军事财力资源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军事财力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三者发生脱节就不利于军事财力配置与运行进行全局性和综合性的调配管理,难以实现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的整体优化。实现军事财力资源配置对象,即军事经费、资金和资产一体化管理能够在军事财力资源配置时,依据计划、任务,对单位和部门现有的军事财力资源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利用潜力进行谋划,通过充分评估和统筹规划,对军事财力资源从整体上进行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军事财力资源的流向和流量。

二、军事财力资源配置集成化管理方式系统化

军事财力资源配置集成化管理方式包括规划、计划、预算、协调、控制等,这一切的管理过程都是军事财力资源运行规律的体现,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在我军以往的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管理过程中往往把这一管理过程割裂开来,淡化或者放弃规划和计划过程中的财力资源配置管理是极不科学的。军队各项事业建设规划和计划都会涉及到军事财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可以说军队事业任务的规划和计划,也是财力资源配置的规划计划,对财力资源配置来讲,规划和计划对于财力资源配置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应该在借鉴美军规划-计划-预算模式的基础上,在财力资源配置管理过程中,一是要充分的重视财力资源的规划管理,运行科学的方法进行预测,合理拟定建设规划方案,财务部门要参与规划拟定,从财力资源可能性和使用效益方面提出意见。党委要按照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进行决策,确保规划科学合理。二是财务部门要重视财力资源计划管理,将财力资源规划进行合理分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决议,提出可行性的各个阶段的财力资源使用计划。三是重视财力资源预算管理,落实预算管理各项要求,将各种性质的财力资源纳入预算,形成综合预算体系,实现全方位的宏观调控。

三、军事财力资源配置集成化管理技术现代化

加强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需要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财经管理观念,进行全新的实践探索,树立科学的理论指导,确保各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纵观军队财务管理改革,之所以改革的成效不大,除了体制和方法手段原因之外,缺乏科学理论指导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提升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管理效益,必须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寻求科学的理论指导,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推进军事财力资源配置集成化管理改革必须加强应用理论研究,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对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的规划、计划、预算等进行深入探索,对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管理机构的设置优化进行研究,充分借鉴外军先进的管理经验,搞好顶层设计,为军事财力资源配置集成化管理提高指明方向。理论是先导,技术手段是基础,在革新理论基础上,创新管理技术手段,推进军事财力资源配置集成化管理改革创新的顺利进行。依靠先进的管理手段,强化运行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研究开发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管理信息集成。当前部队具备了一定的信息化条件,在硬件、软件、网络一体化指挥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推进军事财力资源配置集成化管理手段的改革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依托于军队现有网络环境,实现各级部门之间的数据链接,逐步实现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的实时管理、可视化监控,满足部队“在线、实时、直观”的系统化动态管理的要求,彻底解决存量财力资源难以核实,信息不能共享的难题,提高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管理透明度,为全盘谋划事业建设、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加强军事财力资源管理监控,提高保障能力。

四、军事财力资源配置集成化管理执行规范化

军事财力资源配置过程是满足军队建设发展各项需要的过程,具体表现为军事财力资源中经费和核准拨付、资金的划拨、以及资产的流转,这也是军事财力资源的供应保障过程,供应关系和供应体制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力配置的效果。为此,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管理过程中必须规范公用体制,坚持按级供应,按级负责,坚决杜绝越级请示和财力申请等问题特别是规范军事资产运行管理过程。军事资产的配置管理是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管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改革多元化的管理机构,优化管理组织机构,划分管理责任,新的管理体系是由资产主管部门、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组成。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垂直供应系统设置,即按总后勤部、军区军兵种、军、师、旅分级设置。在总后勤部全军性的军队资产管理局,军区军兵种设立军队资产管理局,军、师设立军队资产管理办公室,并编制专职的资产运行管理助理员,分别代表总部和各级行使军队资产所有者职权,形成从上到下统一的、结构上分级分权的军队资产运行管理组织体系。这一管理主体体系核心是树立军队资产运行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解决资产主管部门的“专司”问题,优点是军队资产运行管理主体从财务部门分离出来,独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