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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专业的看法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分析化学》;环境工程;课堂教学;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摇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9-0108-02

一、引言

《分析化学》是一门理论性高、应用性广、实践性强的课程,是高校环境类、化学化工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环境工程专业是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新兴的综合性学科,它是一门运用环境科学、工程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控制和防治环境污染,以改善环境质量,使人们得以健康和舒适的生存的学科,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而化学学科就是其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相关学科,《分析化学》课程也是目前所有开设环境工程专业的高校课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基础课程,它不仅为后继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而且为今后的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打下牢固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很多教师和同学都对该课程有种难教、难学的感觉,认为该课程中公式多还难记,概念模糊不易理解,内容也多而杂。如何提高环境工程专业《分析化学》教学效果一直是摆在每一位教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作者就如何提高《分析化学》教学效果谈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二、讲好第一节绪论部分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学生在面对一门新课程时,往往感到迷惘,不知道该课程有多大用途,该怎样学习。绪论既是一门学科内容学习的开始,也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主动学习的开始。每门课程最好讲的是绪论部分,最难讲的也是绪论部分。绪论作为全书概括性的提要,既是重点也是难点。然而,部分老师在上课时把绪论当作一个开场白,一带而过;也有些教师认为绪论至少要讲两节课,甚至三节课,这同样也是没有必要的。绪论除了要达到多方面的教学目标外,还因为师生第一次接触,是共同学习的开始,要营造共同学习的良好氛围,要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也要适当展示教师自身良好的教育素质,因此必须精心准备和设计。在上环境工程专业《分析化学》课的绪论时,我们可以以历史上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例的分析和调查为例,向学生介绍20世纪50年生在日本的公害病——水俣病的病因发现过程。水俣病是最早出现的因工业废水排放污染造成的公害病,环境分析化学工作者利用光谱定量分析和元素追踪等分析化学手段,历经11年之久,揭示了由于汞污染造成的严重危害。通过这种对典型污染物案例甄别的讲述使学生了解《分析化学》在环境样品分析中的重要作用,激起学生学习《分析化学》的热情和积极性。最后,关于《分析化学》的内容及研究方法要概述性的讲,列出课程的重点教学内容即可,一方面教材后面部分会具体阐述,另一方面由于学时所限也不能将所有知识重复讲解。笔者相信,只要绪论讲好了,对于讲好《分析化学》一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丰富课堂教学内容

现代科技发展的特点使得学科间交叉与渗透,近代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的迅速发展给《分析化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限的教学时数不可能把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讲到,只能以点带面地去讲,并且结合专业领域的实际应用丰富课堂教学内容。目前的环境工程专业《分析化学》教材的内容和体系基本上是以经典的化学分析为主,主要是四大滴定分析,即酸碱滴定、氧化还原滴定、配位滴定、沉淀滴定分析,如果只是简单地阐述这些滴定的原理及其方法会有些枯燥,缺乏和专业的联系。例如,在讲授酸碱滴定时,我们可以把这个知识点和环境污水处理过程联系起来,污水处理中对各种不同酸碱性水处理的实质上就是酸碱相互滴定问题,让学生了解酸碱滴定这部分内容与所学专业是紧密联系的,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又如,在讲授沉淀滴定时,可以结合水体中污染物可能发生的沉淀溶解反应,通过计算分析溶解度及其可能影响因素,就可以利用沉淀溶解平衡关系预测污染物溶解或沉淀作用的大小。通过这种与专业应用结合的方法讲解,可以避免原有教材内容简单、枯燥,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真正理解《分析化学》基础课的重要地位,重视今后的学习。

四、注重知识体系的衔接

众所周知,《分析化学》公式多,概念更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整个课程体系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公式只是一些基本公式的繁衍或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授课时,只要帮助学生理清各部分知识之间的衔接关系,把握住它们之间相互连接的线索,那么学生学习起来就会显得游刃有余。因此,做好《分析化学》各知识体系的衔接工作对于讲好《分析化学》尤为重要。此外根据课程内容,《分析化学》所用的方法可分为化学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二者各有优缺点,相辅相成。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要讲好讲透化学分析原理之外,一定要注意合理结合实验教学以及仪器分析技术,并且应适当调整化学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在课堂教学中所占的比例,从整体上系统地把握全书的内容,时时刻刻突出主线,应用主线。

五、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

在大学基础课程的教学中,通常是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价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以此来评价教学效果。这样的方法能综合考评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但是,传统的平时成绩一般仅仅包括平时作业、课堂考勤和课堂提问。这样的形式太单调,不能突出那些对《分析化学》比较有学习热情及学习兴趣的同学。因此,我们可以把平时成绩的内容扩大化,例如鼓励学生对其所感兴趣的章节进行课外阅读,通过课下查资料来写一些相关小论文;同时积极开展与《分析化学》相关的课外活动,俗话说“得法于课内,收效于课外”,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教师可组织学生进行有关《分析化学》问题的辩论会、有关化学污染的调查等活动。这样既巩固了课内所学知识,发展了运用能力,又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习向社会生活的延伸。这样,平时成绩不仅包括作业、课堂考勤、课堂讨论、小论文,而且也包括学生平时在《分析化学》课外活动的参与情况。另外,期末考试,我们对考试内容及形式也可进行变通,改变传统的整篇死记硬背题目的做法,我们加一些考察学生创新思维的题目。这样,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六、结语

《分析化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我国化学界前辈徐寿先生曾形容《分析化学》是“考质求数之学,乃格物之大端,而为化学之极致也”。关于如何提高《分析化学》教学效果已有许多前辈和同行教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到了许多宝贵的成果。本文主要就讲好第一节绪论部分、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注重知识体系的衔接和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等教学方法和手段抛砖引玉,作者希望通过广大教师的共同努力,不断总结经验、与时俱进,作者坚信环境工程专业《分析化学》的教学手段将更加丰富、教学效果将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华东理工大学化学系,四川大学化工学院.分析化学[M].第五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方明建.分析化学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的探索与思考[J].化工高等教育,2005,84(2):94-96.

[3]唐建设,项丽.环境分析化学教学体会[J].经济研究导刊,2009,22(60),245.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音乐;钢琴教学

近年来,随着高职院校扩招,高职生源也越来越广泛,很多学生虽然通过联考,具备了一定的钢琴弹奏基础,但钢琴基础并不扎实,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导致学生的音乐素养普遍较低。而高职中的钢琴教学一直都是高职音乐专业中的必修课程,钢琴教学一直没有取得明显成效,加之现阶段高职教育改为“2+1”学制后,要使高职学生毕业后达到一定的水平十分困难。因此,钢琴教学必须寻求改变。本文分析了现阶段高职钢琴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对钢琴教学模式、教学内容以及评价方式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高职钢琴教学现状

1.教学重点的缺失

通过对现阶段高职院校音乐专业学生的调查可以发现,很多学生经过钢琴学习,往往能弹奏一些难度等级为5、6级的钢琴曲,对于一些简单歌曲的伴奏却难以完成,这说明我国的高职钢琴教学仍旧过分注重钢琴的技能训练,忽视了实践和理论的结合,学生只掌握了钢琴的弹奏技法,却没有实际的应用和训练,往后难以胜任中小学的音乐教育工作。近年来我国的钢琴教学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措施往往太过于形式化,甚至有很多学生对钢琴的学习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高职钢琴教学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2.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不科学

高职钢琴教学一般为前两年进行钢琴技法学习,最后一年进行伴奏等学习,这种教学安排虽然让学生充分学习了钢琴演奏的基本技能,但这种脱离应用的单一训练容易导致学生的学习目的不明确。在最后的应用阶段,很多学生都会感到课程陌生,无从下手,导致钢琴教学失去其原本的意义。

二、对高职音乐教学的几点建议

1.突出示范特点,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在高职钢琴教学之初,我们就要认识到高职音乐教学的目标是为了培养师资,因此,高职钢琴教学也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在教学中重点培养学生的即兴伴奏和伴奏的能力,在教学之中突出钢琴教学的示范性。为此,在教学中我们要注重对学生钢琴基础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基本功,要求学生在钢琴的背谱、读谱、基本演奏技巧教授、钢琴伴奏训练以及舞台实践这四个方面勤下功夫,帮助学生打下扎实的钢琴基本功。在此基础上,我们要选择合适的钢琴教材,突出其实用性。为了体现示范性特点,在教学中我们要加强基本内容的灌输,如五线谱和简谱并用,目的是为了符合现阶段中小学音乐教学当中大多数采用五线谱,少数选用线谱的现状。钢琴伴奏是一项十分实用的教学内容,因此在教学之初就要加入一些弹唱内容,根据每一单元的内容,选择合适的歌曲让学生独立伴奏,锻炼学生的伴奏能力。

2.创新教学模式

由于现阶段高职生生源广泛,学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对于钢琴学习来讲,有基础和无基础的学生在学习钢琴时的接受能力也不一样。很多学生没有扎实的钢琴基础,很难适应教学进度。为此,我们要提倡分层次教学,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高职院校的大班教育导致很多基础较差的学生学习效率不高,因此,在教学中我们要首先认识到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对不同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充分调动每一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争取提高每一个层次学生的学习能力。

3.钢琴考核方式的转变

以往的高职钢琴教学的考核方式是让学生自己选择一首乐曲来进行演奏,或者是音阶部分抽签,这种考查方式并不能很好地考查学生的学习情况,也无法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很多差生为了赶进度,放弃了练习过程,用一个学期的实践来练习一两首曲目,目的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这种考核方式造成了学生缺乏学习的压力和动力,在实践中并不能胜任工作,为此,我们要充分改革考核方式,增加简谱儿歌弹唱、扩大音阶抽取范围、练习曲分档次、根据学生能力选择曲目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

参考文献:

[1]洪阳.我国高职钢琴学科分层次教学可行性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6.

[2]朱振坤.高职钢琴教学问题与对策论述[J].北方音乐,2014(8):128-129.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创新型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7-009302

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企业所急需的具备理工背景又懂得知识产权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严重匮乏等现实问题。但是,从当前已经开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来看,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方法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校外司法实践结合不紧等许多问题。因此,加快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建设,进行培养方式、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1.1 学校类型多样、层次高,数量逐步增加

据统计,目前我国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学校主要有烟台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昌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苏州大学、保定学院、武汉东湖学院等共计35所高校。从开设专业的高校层次来看有的是综合性重点大学,有的是地区重点院校。从学校的特点来看,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多为政法类院校和理工科大学,这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业的自身特点。从开设专业的学校数量上来看,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学校数量还不是太多,很多学校也是知识产权作为特设专业后才开始设立的,比如兰州大学。在35所高校里,武汉东湖学院是唯一的民办院校,表明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育正受到各级、各类学校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1.2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突出实务复合性

当前,业界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达成了一定共识:知识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理想的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理工背景和扎实的法学基础,并且掌握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在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均突出体现了这些要求。下面以几所高校为例:

(l)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理工科背景的,能够掌握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知识,熟悉知识产权法学原理和保护的实务知识,具备较高的人文素质和修养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毕业的方向是能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中介和保护。

(2)杭州师范大学:该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目标是“能主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与教育发展需要,素养全面、有持续发展潜力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毕业后的方向是能在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3)烟台大学:该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在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具有一定理工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系统掌握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就业的方向是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4)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门化班。该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未来社会发展需要,能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从事咨询与服务、经营与管理、运用与保护、宣传与推广等工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另外还提出了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应当具备的有关特质,比如:具有扎实的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基础知识,外语水平较高,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近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等。

(5)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该校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强调“以法学理论和实务为基础,强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指向,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目标”,培养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管理、中介服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以及实务能力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社会中介等机构的。

由以上几所高校的培养目标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是符合国家发展和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需求的。

1.3 结合实际,形成了多种具体培养模式

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以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大多集中于研究生阶段,即学生基本经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后,获得了相应的知识背景,尤其理工科知识背景后,继续在研究生阶段开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习。这也是如美国、日本的国家采用的培养模式。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兴起20年来,除了法学院传统的法学学生培养外,也有一些大学开始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的实践。从目前来看,本科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法学为核心,通过课程上的复合设计或者辅修课程的要求,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比如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设置的学科平台课程和学科方向课程,烟台大学法学院则侧重引导学生学习计算机相关课程,形成复合的知识结构。湘潭大学的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培养要求为学生除完成法学(知识产权方向)主修课程外,还必须辅修一个理工类专业(化学、化工、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任选一个),例如机械工程类专业。

第二种模式是知识产权双学位培养,简称“T+2”模式。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双学位培养属于此种类型。这种培养模式的学制为六年,学生先修完第一学位后,知识产权法最为第二专业开设,和第一种模式中以法学专业为第一学位,辅修专业最为第二学位恰好相反。

第三种模式是培养知识产权法双学科生。这一类型实际上是对其他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本科生的第二专业(即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上海大学和重庆理工大学。以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为例,该院从普通本科理工科专业学生中选拔部分学生转入知识产权专业进行2+2(2年理工科专业基础+2年知识产权专业,以下简称2+2)人才培养。通过两年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打造具有一定理工科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水平应用复合型专门人才。最后,经过两年的学习颁发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证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设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前面的人才需求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有以下特点:

第一,工作岗位越来越细分。从目前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职责的划分来看,其趋势是职责明晰细分,职业设置上包括专利检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综合管理等具体职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细化,这对知识产权人才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性要求。第二,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主要以本科为主,71%只要求本科学历,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只有12%,只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因此,培养更多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已是大势所趋。

3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从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尽管比较多样,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社会需求联系不紧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应在“反映现代求新、面向前沿求特、重在能力求实”的指导思想下,构建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培养,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培养,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培养的创新培养模式。

3.1 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专业对接职业体现的是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分为四个大类:即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对培养方向进行细分,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主要方向可以划分如下:知识产权开发方向、知识产权运用方向、知识产权保护方向,知识产权管理方向。四个方向的人才培养可以有所区别:知识产权开发方向,以理工科为主,法学专业要求可以降低,深入学习专利检索、分析等专业技能;知识产权运用方向,以商科专业为主,兼修法学,理工科可以弱化,根据市场需求,该专业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知识产权经纪”等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向,以法学为主,学生最好是理工科背景,二学位或研究生学习法律;知识产权管理方向,该方向综合性要求最高,可以作为一个专业来开设。未来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可以根据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划,一方面有利于为社会输送实际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与职业的对接能够更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3.2 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当今社会,法律与科技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着的。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与法律密不可分,需要法律的保障。另外,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也需要法律作基础和保障。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该以学习法律为主体,另一方面也要学习科技知识,将二者很好的融合起来。具体内容参见报告第二部分课程内容改革创新。

3.3 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复合型人才 培养模式 学生认知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213-04

A Study on the Students’ Attitudes towards Interdisciplinary Talents Training Model

Abstract: Employing interview and questionnaire as the research instruments, the paper investigates and analyzes the students’ attitudes towards the curricula, disciplinary streaming, employment prospects, as well as teaching results of the interdisciplinary talents training model. By doing so, it aims to help the educators reflect on the problems when conducting the reform of talents training model so as to probe into a new channel of cultivating talents needed by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innovation and creativity.

Key Words: interdisciplinary talents, training model, students’ attitudes

1 引言

教育部于200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是新的历史时期指导我国高等英语专业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培养“复合型人才”是高等学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目标[1]。新大纲一出台,即对全国各高校英语专业产生了重大影响。许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对我国高校英语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手段、评估测试等方面以及对复合型人才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复合型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具体实践中,各院校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培养模式。概括来说,英语专业复合型人才有以下三种模式:1、辅修模式,包括:(1a)英语+其它专业(辅修);(1b)其它专业+英语(辅修)。2、双学士学位模式,包括:(2a)英语+其它专业(第二学士);(2b)其它专业+英语(第二学士)。3、特殊模式,包括:(3a)高职高专(非英语)+英语(大专);(3b)高职高专(非英语)+英语(本科)。在以上模式中,只有(1b)和(2b)较多地在一些高校实施,但各校情况差异比较大,效果也不十分理想。这里面有师资不足的问题,有经济效益不高的因素,但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很少有学校把(1b)和(2b)这两种人才培养模式作为专业来办。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外语与其它相关学科结合的复合型人才需求量的增加,部分院校开始尝试实施英语+其它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根据这种模式,修读英语专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关的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来修读。但在实践的过程中,这种培养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示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学生人文素质下降,因为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代价是减少了英语语言文学的课程。二是英语语言文学作为一个学科,其学科内涵受到了冲击。

为了克服以上提到的两个弊端并适应社会对人才的类型、规格与质量的要求,广西大学创造性地提出了楔合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该培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学生在第一学年修读公共课、英语专业基础课程;第二学年除修读公共课、英语专业基础课程外,还自主选修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中开设的法科专业、商科专业、工科专业选修模块课程;第三学年开始进行专业分流培养,学生可以自由的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习基础选修最适合自己发展的专业,再进行三年的学习。在这三年内,学生按所修专业修读专业课程以及该专业的英语选修模块,并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毕业时主修专业达到本科水平,根据分流情况分别授予法学、经济学、文学、工学学士学位;英语达到第二专业本科水平授予英语第二专业本科文凭。这种培养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英语专业分别与法科、商科、工科等专业进行整体性的设计,使得两个跨学科的专业在修读时间、知识结构上互相楔入,从而促进其知识、能力、素质互相融合,实现真正的跨学科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经过几年的实践,为了了解楔合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我们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来进行论证。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思路

根据楔合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学生跨学科同时修读英语专业和其它相关专业的课程。课程学习主要包括英语专业和其它相关专业两大块。既然是跨学科,必然会涉及到课程的衔接、课程的连贯、前后课程的相互联系等诸多问题。而且经历了以外籍教师为主体的英语专业学习和以中国教师为主体的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他们对楔合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认可度如何?他们在学习中碰到了哪些困难?这些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的研究思路是通过对经过了两年英语专业学习并已分流到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个人访谈和问卷调查,着重探讨学生对楔合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看法以及他们的学习状况。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学生的学习态度、专业分流、课程设置、师资、英语学习与其它专业学习的关系等诸多层面。

2.2 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以笔者所在学校经过了两年英语专业学习后已经分流到其它专业学习的156名学生为研究对象。为了使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我们选择了来自土木工程学院、商学院、法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外国语学院等五个不同学院的学生,比例分别为3.2%、37.2%、15.4%、17.3%及26.9%。在进行个人访谈时,考虑到耗时费力等因素,我们从五个学院156名参加问卷调查的学生中每个学院各挑选出2名男生和2名女生为研究对象,因此,个人访谈的研究对象共20名,其中男学生10名,女学生10名。这五个学院是学生分流人数较多的学院,且在学科门类上具有代表性。这些学生进校后的头两年主修英语专业的相关课程(主要课程全部由外教授课),两年后学生根据个人学习兴趣和基础提出申请分流到其他本科专业学习。分流后选择英语专业的学制为4年(即2+2模式),选择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的学制为6年(即2+4模式),选择其它专业的学制为5年(即2+3模式)。

2.3 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个人访谈作为研究工具。

调查问卷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问卷的基本信息,包括学生的年级以及分流后所学的专业。第二部分是学生对英语学习的态度。第三部分是研究的主体部分,主要是与专业分流相关的一些问题,涉及分流后所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师资、就业前景等诸多方面。个人访谈主要设计了楔合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中英语学习与专业学习的关系、专业分流等方面的问题。

2.4 数据的采集与分析

本研究数据的采集与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20名学生进行访谈并录音,了解他们对英语学习、专业分流等方面的看法。(2)对156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56份,然后用饼形图的百分比对数据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3 结果与讨论

通过访谈和对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对本研究所探讨的楔合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中学生对英语学习、专业学习以及专业分流等方面的认知问题有了较清晰的认识。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3.1 学生对英语专业学习的看法

根据楔合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进校后的头两年学习英语专业的课程,而且教师以外教为主体。在这种以外教为主体的教学环境中,学生对英语专业学习的态度及对英语教学满意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图1和图2揭示了学生对以上两个问题的看法。

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71.1%)对英语学习是持积极态度的,他们对英语学习非常感兴趣或比较感兴趣。这与纯外教的教学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外教的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课堂气氛活跃,启发式、互动式、讨论式的教学提高了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图2显示了学生对英语教学的满意度。如图所示,有58.8%的学生对英语教学是满意的,不满意的只占17.2%。如果我们把图1和图2进行比较的话,我们可以看出,对英语学习比较感兴趣的学生(52.8%)对英语教学也感到比较满意(52.5%)。而对英语学习不太感兴趣的学生(20.9%)由于缺乏学习动机,对英语教学持无所谓的态度,因此也就不清楚他们对英语教学究竟是满意还是不满意(24%)。这二个数字基本吻合。以上数据表明,如果我们想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必须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3.2 学生对专业分流的看法

学生经过两年的英语学习以后,分流到各个不同的学科专业进行学习。学生分流涉及诸多因素,包括专业的选择、课程的衔接、课程的设置以及专业课的教学等多个层面,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3.2.1 学生选择分流专业的理由

从图3我们可以看出,学生在选择分流专业时,出乎我们意料的是,有45.2%的同学是根据个人兴趣来进行选择,而根据就业需要来进行选择的仅占23.5%。这个结果进一步证明了我们上述所提到过的观点:在我们的教学当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3.2.2 学生对分流后专业学习的看法

学生分流后,由于他们专业学习的时间比正常的缩短了1年,这或多或少会给他们的学习造成一定的影响。怎样帮助学生克服学习中所遇到的困难,以保证他们能顺利完成楔合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学习,是我们所关注的另一个焦点。要达到上述目标,我们首先要了解学生对分流后专业学习的看法。

从图4我们可以看出,有18.2%的同学对所选择分流专业的学习非常感兴趣,而觉得比较感兴趣的占45.3%。这个数字与图3中学生在选择分流专业的理由是出于个人兴趣的占45.2%的数字基本吻合。这说明学生在选择分流专业时,如果是出于个人兴趣来进行选择,那么他们分流后也就对专业学习比较感兴趣。而对他们分流专业学习非常感兴趣的学生(18.2%)对分流专业的学习也就非常有信心(17%),比较感兴趣的同学(45.3%)则表现出比较有信心(41.2%)。通过对图4和图5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上述的结论。在谈及对分流专业学习的信心时,有46.2%的同学对专业的发展前景最有信心,而对专业的就业前景最有信心的仅占23.4%。这个数字与图3中所显示的有23.5%的同学选择分流专业的理由是出于就业需要基本一致。这说明学生在选择专业学习时更看重的是专业的发展前景。至于学生分流后对专业学习哪方面最缺乏信心,有36.3%的同学认为自身专业理论基础薄弱,而有23.8%的同学认为专业课难度较大,这个结果给我们带来以下的启示,那就是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案中,学生在头两年学习英语专业的课程的同时,我们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出一些与学生将来分流专业相关的基础课程,真正做到学科的交叉,同时为学生两年后的分流专业学习打下扎实的基础。

3.2.3 学生对分流所学专业前景的看法

图8和图9揭示了学生对分流所学专业前景的看法。就专业的发展前景而言,有41.1% 的同学认为他们所选的专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个数字与图7所显示的有46.2%的同学对分流专业的发展前景最有信心的数字基本一致。另外有28.7%的同学认为有一定的发展前景。这说明大部分同学(69.8%)对他们所选择的专业的发展前景抱有一定的信心。这与图9所显示的有61%的同学对所选专业的就业前景持乐观态度的数字基本吻合。以上的结果说明:如果学生对他们所选专业的发展前景持肯定态度,那么他们对将来的就业前景也就持乐观的态度。

3.2.4 学生对英语学习对今后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影响的看法

从图10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66%)认为分流前英语专业的学习对其目前所学专业有直接积极的促进作用或有所帮助。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在一、二年级就已经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因此,他们在分流以后就可以在专业学习上投入更多的精力。第二,由于受头两年外教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的影响,他们养成了较强的自主学习和独立思维的能力,这对他们的专业学习提供了强有力的方法支撑。在谈到他们就业时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时,有45.8%的同学认为英语水平是他们的竞争优势,这个数字超过认为专业能力是他们竞争优势的同学(33.6%)。这说明在当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英语能力是取胜的重要砝码之一。

3.2.5 学生分流后对所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的看法

通过对学生对分流后专业课程设置的满意度进行调查,我们发现:只有31.4%的学生对课程设置感到满意,超出一半的学生(55.6%)觉得一般,另外有18.6%的学生觉得不太满意。在访谈中,学生对课程设置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理论学习过多,应加强实践环节;有些学生还建议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应该在分流前开出,让学生自主选修,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打好基础,以减轻分流后的学习压力。

3.2.6 学生对分流后专业教师及教学方法的看法

本研究还对学生分流后对专业教师及教学方法的满意度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有61%的学生对分流后的专业师资的配备感到满意。而对专业教师的教学方法感到满意的仅占41.7%。造成学生满意度低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与头两年英语学习时外教的教学方法相比,中方教师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过于呆板,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中方教师授课时,过多地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了教学实践的环节。这说明作为中方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要打破传统教学方法的束缚,大胆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4 思考与启示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培养出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高质量的合格人才。要达到上述目的,我们要不断的对我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进行反思,并根据新形势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大胆地开展改革与创新。在实施改革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1 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转变教育观念,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新形势下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要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必须首先改革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教育思想和观念,实现以下两个转变:即由“专业素质”教育观念向“综合素质”教育观念的转变;由“知识教育”向“知识、技能、素质协调发展”教育观念的转变[2]。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

4.2 必须打破传统教学方法的束缚,提高教学质量

21世纪是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提出了挑战。面对新的形势,我们的教学方法必须从传统的课堂讲授逐渐转变为学生主体参与、自主学习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教育方式。同时,我们要大胆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大力倡导启发式、互动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此外,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来促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使课堂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进一步的拓展,努力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以灌输为主的单一、呆板的缺点。

4.3 必须重视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培养学生未来适应能力为宗旨的教育模式[3]。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应该具有较多的可选择性和灵活性,它强调的是学生个人潜能的开发和自主创新的能力。因此,我们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要注重学生能力和技能的培养,也就是说我们要处理好知识与能力之间的关系,即在调整学生知识结构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学生对复合知识的取得以及驾驭能力的培养;第二,课程设置要注重学生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中,我们除了让学生掌握主专业技能的同时,还要让学生掌握一些相关专业的技能,更重要的是,我们要重视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实践应用能力;第三、要拓宽选修课的范围,实现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同时,要加大对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学习能力。

5 结语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教育的全球化已成为必然。教育全球化给我国的高等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在教育全球化的背景下,人才的竞争将会愈演愈烈。此外,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人才培养的层次和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首先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打破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束缚,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创新,构建起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其次,我们要不断的反思我们在人才培养改革进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根据形势发展的变化不断调整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策略,以国际化的眼光来积极应对挑战。只有这样,我们的高等教育才能赢得广阔的全球空间,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英语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5篇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生产关系也不断产生重大的变革,反映到民事诉讼中来的就是新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新类型的案件遇到了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与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手段密切相关,往往都要经过科学鉴定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因此,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人一般也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正确认定,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在证据法上创设了专家证人制度,由专家充当证人,以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制度,以鉴定结论作证。

二、对专家在观念上的认识及在法律上的定位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认识观和对专家职能属性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往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专家证人的范畴,即将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都看作某一特种行业的专家,只要他们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拥有为一般常人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即可。

在英美法国家,鉴定人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鉴定结论不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之间的区别仅限于知识程度、范围和结构上的差别,从此意义上讲,鉴定人等同于证人,故鉴定人又被称为“有学识的证人”或“科学的证人”;第二,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聘,而由法院选定鉴定人并不作为常规的形态;第三,询问鉴定人作为一种证人作证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这种询问方式与大陆法国家主要由审判长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存在较大差异。

有英国学者对专家的专门职业总结了以下四个特征:第一,作为专家的工作,其职业性质应属于高度的专门性的业务,其重点不在于体力劳动而在于精神的、判断的从事脑力性的工作;第二,由于其职业的社会属性与职业竞争机制所决定,作为专家的职业应极为重视其职业道德以及与客户相互间的关系;第三,作为专家的职业大都要求具有一定的资格或等级认证,并有相应的专家集团来维持和不断增强其业务水平;第四,由于专家的职能性工作在社会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因而使专家个人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4]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认识观和对专家职能属性的界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具有专家身份的鉴定人往往被作为狭义上一种专业人员来看待,即将鉴定人限定为少数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各种行业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名望的人士。因此,何谓专家,在大陆法系看来,人们常常提及建筑师、会计师、律师、医师、土地房屋调查师等这些获得资格认证或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士。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被倾向于视为法官的助手或作为“科学的法官”来看待。

在法国,专家被视为法院的组成人员,《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七编第二副编第五章规定的技术人员中就包括了被称为“专家”的鉴定人。专家同时作为自由职业者,按照法官的指令将鉴定结论作为发现事实真相的一种方式。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鉴定人法语本身即有“专家”之意。[5]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专家包括鉴定人和鉴定证人两类,鉴定人包括原来就是被政府任命从事于特种鉴定工作的人,或者是公开营业从事于具备鉴定所需知识的科学工作、技术工作或职业的人,或者是经政府委任或授权从事于这些工作的人。鉴定证人主要适用于如果要证明过去的事实或情况,而对这种事实和情况的认识需要特殊的专门知识时,讯问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6]

在日本,有学者认为,日本人所称的“专家”相当于德语中的“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作为自由职业的职务行为,是基于自身的责任和经济上自主、独立性向社会提供专门的精神产品服务的;第二,它要求担当特定职务的人应经一定资格认证、具有创造能力以及将获得该种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学历作为前提条件;第三,它须借助于在社会中与相对人所维系的特别信赖关系来履行其职务;第四,其职务活动具有排除单纯追逐赢利性的利他性特征;第五,国家承认并认可该种职业从事者具有团体上的自律性,以及在团体成员内部设定统一的职务行为规范,作为团体组织对其成员违犯这一行为准则而享有相应的制裁职能。这些自由职业者主要包括从医人员如医师、药剂师,从事社会上法律、经济交往服务的人员如律师、公证人、公认会计师、税理师以及从事建筑、科技服务人员如建筑师、顾问技师、鉴定人等。[7]这些自由职业者由于对鉴定具有所需必要知识和经验,故有受受许法院、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指定担任鉴定人的义务。此外,在日本,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相同,鉴定人还包括鉴定证人,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关于鉴定证人的规定,对于具有专门学识和经验者就其得知的有关事实的询问,应当根据有关询问证人的规定进行。[8]

纵上论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将专家作为鉴定人。所不同之处主要是: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将专家作为广义上的证人或充当一般证人来看待,对鉴定人的询问在程序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形,基本上与询问一般证人的规则基本相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均将鉴定人与证人明确区分,关于人证的规定大部分不适用于鉴定;第二,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的范畴较广,只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拥有为一般常人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都可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将鉴定人限定为少数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各种行业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名望的人士;第三,英美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聘,由法院选定鉴定人并不是常规的形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通常由法院选任或指定,当事人一般不得提供鉴定人;第四,英美法系国家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主询问与反询问;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由审判长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其相通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对鉴定结论或意见允许当事人及律师提出质疑的机会,质疑的程序和方法就是对鉴定人的询问;第二,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并不受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意见的限制,既鉴定结论或意见并不能产生当然的约束力。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定义和理解

(一)专家辅助人的定义

我国《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是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对其所下的定义,是诉讼辅助人。[9]从专家辅助人应具有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以及须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来看,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的地位;但从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的规定来看,则其地位明显不同于专家证人和鉴定人。

(二)《若干规定》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专家辅助人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论文前述分析的的专家辅助人产生的必然原因外,在我国,首先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虽然有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规定,但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人没有规定,对这种鉴定结论与诉讼中鉴定结论之间的差异如何给当事人一个质疑的权利也没有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和审判资源的节约,而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与诉讼中鉴定结论之间的差异给当事人一个质疑的权利又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故《若干规定》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次,是深化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要求。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从80年代后期开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证据问题成为改革向前推进的瓶颈之一,而证据问题就必然涉及因当事人和律师对专门性问题诉讼能力不足而出现的由有关专家出庭辅助当事人诉讼的问题,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不仅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法院有序进行改革的客观要求。再次,是体现我国法制与世界法制接轨的要求。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加强,各国法制也逐渐在交流中趋向一致,传统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上渐趋融和,差异越来越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需要在借鉴外国优秀法制经验的基础上与世界法制的趋向一致。两大法系都有专家制度的系统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的较为系统的规定,在实践中更难以操作。现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不仅在审判实践中有了可以操作的根据,在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上更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专家辅助人的含义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从其所从事的职业来理解,它是专家,即它是在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但它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第二,从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理解,它是辅助人,即它是就专门性问题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它所陈述的专家意见,仅是替补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的说明意见;但它又不是诉讼人。第三,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中立性,并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它要尊重科学和自然的规律以及经验法则。所以,它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四)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与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来看,与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辅佐人相似,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诉讼人得到法院的许可,可以与辅佐人一同出庭。”[11]该法规定的辅佐人也是不同于诉讼人的独立的诉讼参加人。但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其陈述视为当事人或诉讼人自己所作的陈述来看,则又与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并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的规定不同。

从以上对与专家辅助人相似的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司法解释创设的一种不同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四、专家辅助人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实践

(一)关于其称谓

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没有规定法定的称谓,按《理解与适用》对其所下的定义是诉讼辅助人,也有人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12]笔者认为,诉讼辅助人的称谓,从字面上理解,不能体现它是专家的特征,易与诉讼人和辅佐人的概念相混淆;专业技术人员的称谓,从字面上理解,不能体现其作为辅助人的特征,易与专家证人和鉴定人的概念想混淆。所以将其定义为专家辅助人,可以体现其作为专家和辅助人及在诉讼中发表的意见不体现当事人意志的特征,真正符合司法解释创设的独立诉讼参加人的立法目的。

(二)关于其范围

至于专家辅助人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待,而应限定为少数在专门性问题上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它一般具有相应的资格,并从属于某一行业性技术机构或法定的鉴定机构。在我国,除了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人以外,笔者认为,其他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具有特殊知识或经验的人,都可应当事人的请托,经法院准许而成为专家辅助人,如产品质量纠纷中的材料专家、热处理专家,房地产纠纷中的工程师、监理师等。

(三)关于其参加诉讼的实践

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加诉讼、出庭说明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应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进行说明的申请,申请中应载明专家辅助人的姓名、所从属的机构及联系方法,以便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以及准许后的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其次,在庭审中,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在向法官说明专家辅助人进行说明的专门性问题的范围后,申请专家当庭说明或发表意见。第三,专家辅助人应在进行说明前提供其是这方面专家的资格认证,如果其系受某一机构委派,则应出示其机构的委派证明。第四,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第五,如果当事人各自申请有专家辅助人的,双方就专门性问题可进行对质。第六、专家辅助人可以对案件鉴定人进行询问。第七、专家辅助人无权在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的问题以外的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

(四)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说明或意见的效力问题

专家辅助人就专门性问题的说明或意见,并不能产生当然的约束力,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应受其说明或意见的限制。这里可引用美国著名法官威格莫先生的一句话:“我们采用的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原则,即只要法庭被告知目前在没有该专家证人的帮助下已完全能作出裁判,该专家的证言就是多余的并应被排除在外。”[13]来释明专家辅助人的说明或意见的效力问题。

注释: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297页。

[4]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4页。

[5]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7]见前引[2],第270—271页。

[8]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5—86页。

[9]见前引[3],第2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