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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事务;现代企业;企业权益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企业法律事务具有预防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无论是投资阶段、运营阶段、财务管理阶段等都可能发生一些法律风险,给企业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以为企业决策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企业起草各种法律文书,杜绝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维护企业权益。其次,现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由于对国际市场的不熟悉,企业面临着诸多的涉外风险。国际合作伙伴对我国企业的规范程度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滞后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很多有远见的企业对法律事务工作格外重视,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这也是现代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中之重。

二、我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目前,很多企业依然没有成立法律事务机构,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大多由其他部门和人员代为办理,工作效率都大打折扣。尽管有的企业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仅仅是象征性的挂个牌子,没有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导致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缺乏长效性和规范性,更无法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规避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从业人员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法律风险越来越多,对法律事务工作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纵观当今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者大多为兼职人员,企业为了某一法律事务工作,从其他部门临时抽调来的,这些工作人员尽管责任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但并非法律专业出身,缺乏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业务能力不强,无法认识到企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法律事务工作的效果不强。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重要的资源之一。企业在法律事务工作中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设备购置等。有效的法律事务工作将有效的降低企业在复杂市场环境中遭受风险的概率,为企业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然而,很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企业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价值回报。

三、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首先,企业领导是企业资源的支配者和决策者,企业领导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决定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如果企业领导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到位,企业法律事务就无法得到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支持。因此,企业领导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的法律观念。其次,提升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员工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者和服务者,只有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规范,才能在企业中树立浓厚的法律氛围。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市场经济法制培训,用鲜活的案例教育和引导员工,使全体员工能够支持和配合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事务,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挂帅,制定规范的、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使得这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同时,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始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还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企业应建立协同合作机制。

(三)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同时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他们还需要代表公司进行对外交往,担当公司发言人的角色。这对于个体来说,除了一些专业知识以外,对员工的交往能力、人际关系理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要求。为了严格控制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必须严格准入。其次,在员工进入企业以后,在工作过程中对他们进行培训。加速他们融入企业的过程,只有真正地了解一个企业、融入一个企业,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

总之,在新形势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现代企业要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措施错号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2篇

正是由于法务会计学科的综合性使得法务会计主体成为拥有多种学科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并促使其以仲裁、诉讼以及专家证人等身份发表意见,最终解决财务纠纷。综观世界各国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可以发现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经济与统计、欺诈调查与预防、损害分析、专家证人、知识产权、法律技术、计算机法务技术、产品找回法、反垄断、欺诈调查、损害分析、健康保险欺诈与滥用调查、证券诉讼、公司内部可疑行为调查以及环境、经济、诉讼问题的咨询与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其身份构成与资格认定加以研究,以解决实践操作问题。

(一)法务会计主体身份构成设想

法务会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诉讼与会计调查的专业从业人员。关于其身份构成笔者将其划分为:

1.鉴定专业人员所谓鉴定专业人员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负责查明案件中财务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化鉴定意见的专门性人员。鉴定人员的身份使得法务会计人员区别于普通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鉴定人员所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据的效力。

2.专家辅助人员所谓专家辅助人员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业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出席庭审并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因此作为财务案件专家辅助人员的法务会计师,其任务就是了解法官判断的标准,为当事人解决涉及会计与法律的专业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同时向对方提出疑问,使非专业性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弄清财务专业知识,最终形成有利于委托当事人的处理结果。

3.仲裁庭组成人员所谓仲裁庭组成人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应用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公正判断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关于仲裁员应具备条件第五款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因此,作为拥有法律与会计等专业的法务会计主体是当选仲裁员的最佳人选,为仲裁庭更有效地处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4.诉讼参与人所谓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且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参加人。作为诉讼参与的主体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要求其拥有综合素质,而拥有诸多知识能力的法务会计人员显得尤为重要。法务会计的出现使得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以及诉讼效率提高。

(二)法务会计主体构成的基本要求

法务会计主体资格认定即行为主体所应具备的综合素质。关于法务会计主体所应拥有的综合素质,笔者将其概括为: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

1.专业知识的基本要求如前所述,合格的法务会计主体首先应该具备完整的专业知识能力。笔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会计学知识、审计学知识、法学知识、证据学知识以及计算机学知识等。由于法务会计的基本工作就是解决日常生活中一些财务问题,因此其首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就是法学知识以及会计知识,并且必须具备在法学知识与会计知识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即将会计知识与法学知识有效统一。由于网络的发展以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使得法务会计范围变得越来越宽,因此面对现代科学技术,法务会计主体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从而与时俱进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2.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产生于社会分工,不同的职业拥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即律师拥有律师的职业道德、法官拥有法官的职业道德、会计拥有会计的职业道德、审计拥有审计的职业道德。因此作为独立存在的法务会计也应该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务会计的特殊性使得法务会计人员需要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杜绝,使其具有绝缘性,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违反职业道德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职业道德要求除了应该拥有会计与法律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外,还应该拥有诸如独立性、保密性以及主体的竞业限制。

(三)法务会计主体准入制度的构想

法务会计学科的综合性导致其从业人员的复合型。

这些从业人员要经常“游走”于会计与法律之间,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化建议。因此,这些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认证来认定从业能力。同时,由于法务会计学科是法学学科与会计学科高度结合的产物,为了保证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学科的发展,也应该建立相关的资格准入制度。综观国际惯例,笔者认为:首先,应制定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准则来约束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要求。其次,应加强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质的认定,将法务会计资格考试纳入部级考试范围中,从而使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再次,应制定法务会计主体继续教育制度,并以年检制度约束主体的行为规范与综合素质。最后,应制定法务会计课程目标以及人才培养计划,以满足社会人才培养需求。

二、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分析

明确法务会计主体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将有利于发展法务会计,促使法务会计主体在从事工作时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

(一)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权利

笔者根据法务会计主体特点以及执业过程中的特殊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注册精算师等专业资格考试从业人员所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将法务会计主体权利划分为:第一,合理收费权。所谓合理收费权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案件的咨询、鉴定、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并取得合理收费的权利。第二,查阅资料权。法务会计主体与注册会计师、律师类似,在处理案件时拥有查阅资料的权利,以保证从业人员在充分查阅资料后对案件作出客观的评价。第三,保护自身安全权。保护自身安全权是指法务会计主体在执业过程中面对非法阻挠后采取保护自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法务会计主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没有所谓的义务。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遵守法律的义务。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样作为法务会计主体其从业人员也应该遵守法律,并且按照行业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为自己顺利开展业务打下良好基础,为当事人解决财务案件提供保障。第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由于法务会计与注册会计师以及律师行业要求类似,在处理问题时通常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法务会计主体应当对所熟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允许公布未经当事人认可的信息以及擅自保留相关材料。第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职业道德的产生源于社会分工,即社会分工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职业,而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会计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以及强化服务”。律师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高技能、保守秘密”。笔者将二者融合并结合法务会计主体的自身特点将法务会计的职业道德概括为“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高技能、保守秘密以及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三、法务会计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如前所述,法务会计主体所从事的是一种独立的、公正的、有目的的、能够提供权威鉴定的工作,并且其所做工作可以为案件的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会计主体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严肃性以及认真性等特征,其工作内容势必会涉及有关从业人员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关于法务会计主体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笔者将其概括为:第一,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违反职业道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解释学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违背了义务势必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明确法务会计主体法律责任有助于其深刻理解所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基本内涵,从而遵守工作守则,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为所做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保障。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3篇

入世后律师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面临的竞争和考验是与以往不同的。要完成这种转变,首先要实现观念的转化,其次要培养新的业务能力、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并且要具备社会活动能力,懂得推销自己的服务。

1、更新观念,树立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意识。

无可否认,律师业务是一种生意,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行为极具商业色彩。那种认为律师职业是令人崇尚的职业,律师应当具备的是为社会服务的精神,而不应当为利所趋地将律师的职业当作一种生意是不现实的。律师业务是有偿的法律服务,律师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从当事人那里谋取报酬,并不会亵渎法律的尊严。现实生活中每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首要考虑的是自身的生存及发展问题,单纯陶醉在职业的崇高和神圣的梦幻里是无济于事的。行业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现在具体的服务工作事务里,它和牟利的追求并不矛盾。承认律师业务是一种生意,它有着自己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的竞争趋势愈演愈烈,律师们和律师事务所都无一例外地卷入竞争的洪流中,从而要想尽办法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谋得一席之地,这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竞争的前提。

2、根据市场的需要培养自己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在新形势下律师应具备哪些业务知识和能力呢﹖笔者认为至少应具备如下素质:

(1)将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能力。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律师外语水平较好、能办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4000人,如果将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占其业务总量50%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定位为涉外律师事务所的话,目前这类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00家。”可见,由于语言障碍,涉外法律业务成了阳春白雪,少有人问津,当然,也不排除由于政策原因,律师从事涉外业务的机会本来就少的因素。在将来,懂英语的律师不仅是国内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急需的人才,而且也将成为外国企业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开办的分支机构争夺的对象。同时,要培养律师的外语能力,除了律师个人的努力外,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律师进修英语或者出国学习。

2及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加强承办某些与新形势相伴随的新兴法律事务的努力。我们大部分律师对WTO的条文不太熟悉,应当加强这部分法律知识的学习。随着涉外法律事务的增多,我国签定的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际惯例都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内容;入世后,为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我国对WTO的承诺,我国将大面积地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如有关知识产权、保险、金融、电信、涉外企业和贸易,以及重新调整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等方面的法律;另外我国的基本法民法典也在制定当中,它将取代合同法成为新时期调整市场行为的基本规范;随着网络信息全球化所引发的国际私法问题,原来某些传统的法律概念因网络的高度流动性、非地域性、非物质性,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信息技术时代的变迁,需要重新定义,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将日益体现它在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与计算机相伴随的有关的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规定即将修订和补充,现在国外已有有关法律出台,在我国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这也是亟待学习准备的内容。

入世后,国内原有的一些劳动率低、产品科技含量少、品质低下、以及涉及侵犯别国知识产权等企业,在强烈的国际竞争势头面前必将败下阵来,许多企业将纷纷宣告破产,因此破产法即将修订出台;与之相随的涉及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增加;另外在经济全球化、剩劳劳动力增多的形势下,中国将会加快对外劳务输出的步伐。律师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这些当事人服务。

在刑事法律服务市场方面,一定时期内犯罪率将会上升,律师将会面临新的刑事诉讼业务。具体表现在:在城市,失业人口增加,而在农村,农民们由于不敌外国质优价廉的农产品的竞争,将会产生大量农业剩余人口涌向城市,成为城市流动人口;这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会带动犯罪率上升。同时,外国犯罪组织、跨国犯罪集团可能与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及失业人员结合,一些跨国性犯罪,如走私、国际拐卖人口、恐怖活动、洗钱等有组织犯罪将日益突显,针对以上情况,律师应当为办理跨国性刑事诉讼业务作好准备。另外一些掌握政府经济调控命脉的政府官员的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计算机和高科技犯罪如网上走私、电子勒索、、网上窃取国家秘密等等,都是律师的刑事诉讼业务将面临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

3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两门其他专业的基本知识。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渐成熟,律师的服务项目也将日益细化,且逐步深入到各个专业领域和具体的操作环节,市场需要“懂行”的律师,即专业化的律师人才。因此,律师在根据市场需要和个人资质选择了市场主攻方向之后,应当着力培养自己的相关专业能力。除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专业一窍不通的律师太多,他们大多在诉讼业务领域争夺市场,而且这一领域早显露出了僧多粥少的饱和局面,如果在其他更广阔的非讼专业领域另谋佳径不能不算明智之举。

3、走向市场,推销自己,培养公关能力。

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律师应当被动等待当事人上门寻求法律服务,而不应当向市场推销自己、抛头露面作业务宣传的陈旧观念。律师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一些公关活动,下面介绍几种:

1开展普法演讲活动。积极争取参加某些可挖掘法律服务对象的行业聚会、尤其是大型交易会,针对这些特定的观众群向他们发表该行业领域法律知识演讲,既普及了法律,又向人们宣传了自己的业务专长。

2参加有影响的法律专业组织。努力争取担当其中的领导职务,这是提高你的专业声望的直接办法。

3加入其他经济实体,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比如进入企业、社会团体,这是律师接近其他领域的最直接的途径。

4参加社会活动,广结人缘。这是通行的社交方式,不管是参加娱乐活动还是社会慈善活动,都会不同程度地增加你的知名度。

5发表文章和著作。既可以在一些通俗的读物如报纸和大众杂志发表一些生活性较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文章,也可以向专业性、学术性刊物投搞,这同参加法律专业组织一样有利于提高你的专业声望,而且往往也是参加这些专业组织的一个途径。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改革方向和发展模式

入世后外国律师事务所大规模地入驻中国,将给律师业带来空前的竞争压力,实现所与所之间横向联合,创办规模所,实现所内专业分工,将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发展方向。目前北京、上海已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实现了合并。应当看到,规模化、专业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美国从80年代开始形成了全国性的和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合并的潮流。目前,美国和欧洲律师人数上百名、几百名的律师事务所为数相当多,有些规模很大的律师事务所仅合伙律师就有上百名,律师人数达到1000名的也不乏存在。这些大中型律师事务所在世界各地都设有分所,真正实现了跨国经营。可见,正如其他产业的发展趋势一样,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也会由分散的、小规模的经营走向兼并联合的规模化经营,这是历史的必然。当然,这是大气候,但并不意味着小型律师事务所就没有生存的余地了,国外也有许多少数几个人合伙或者个人开办的小型所,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也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其实规模并不是最重要的,市场需要各种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关键在于树立市场竞争意识和不断更新知识挖掘市场的勤奋精神、深化与优化服务的创新精神,另外要根据事务所自身条件选择好要发展的服务对象。

在这里笔者主要想探讨的是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者应当如何经营管理事务所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强调集体主义,合力办理法律业务,保证服务质量,创造优质品牌和特色业务。前面已说过,大多数事务所的律师都是单干,事务所并未形成整体力量目标一致地向外发展,加盟律师各自为政,一盘散沙,这种将个人利益置于事务所的利益之上的存在方式,分散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力量,也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在占有品牌优势、专业优势、高薪优势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国内发展起来的新型的规模所面前。这种管理模式最终会使事务所丧失市场竞争力,遭受被淘汰的命运。要想长期生存发展下去,现有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暂时只有能力经营小规模所的事务所除外必须结束这种各个律师彼此孤立的状态,树立集体观念,确立事务所统一安排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工作分工下放特定律师的管理模式。

2、合伙人应当树立民主管理的现代管理理念,尊重每一位加盟律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参与所内事务的工作热情,发挥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个体能动性。那些频繁地变换加盟律师的事务所无疑正是管理无方的事务所。人心涣散,乃失败之兆。

3、制定竞争计划,开拓专业市场,有步骤地、方向明确地实现竞争目标。那些象猴子一样不断变换事务所发展方向的合伙人是不会把律师事务所带到成功的彼岸的。当然,制订发展计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想当然的事,而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必要的战略分析,弄清哪些市场具有开拓业务的价值和潜力,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但考虑到它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生死存亡,这些投入是值得的。同时,要认识到开拓专业性的市场并不一定要补充现成的有专业经验的律师,最好利用有工作热情的本所人员组成专项调研小组,群策群力,完成市场调研、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制定相关业务方案等系列工作。

4、有计划地吸纳新成员,并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当律师事务所具备了增员的能力时,可以招聘新的律师或助理人员,严加挑选,根据其资质分配不同的工作,同时要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培训模式。不要放走有潜力的新手,也不要迷信虽有一定工作经验但缺乏创新和集体主义精神的老手。

5、开展一些有助于推销事务所的服务的公关活动。前面所谈到律师应当从事的公关活动,除诸如演讲、著述等可以是个人行为以外,大多数公关活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筹安排本所律师进行。既然律师事务所全面卷入了市场竞争,就有推销自己的服务的需要,正如公关活动对于企业必不可少一样,律师事务所的公关活动也日益显出其尤其重要的地位。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4篇

一、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XX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

按照毕业实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三、实习成果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案,合同规定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新领域;法务会计;法治国家

abstract: the 21st century’s china, will be a more and more perfec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simultaneously accountant will also fac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more and more perfect legal environment. the traditional accounting method, the financial control face the new challenge once again, take the accounting theory and the legal science theory as the foundation, merges the economics and the legal science is a body’s legal accountant, the market had demonstrated for our country accountant the inspiring prospect, is accountant who has the development value extremely the new domain. this article and so on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to the legal accountant’s related concept and the characteristic and in our country’s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legal accountant to our country to construct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key word: accountant new domain; legal accountan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前言

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上世纪末,一种融会计师与律师为一体的新兴职业——法务会计师从哈佛刚登上历史舞台,便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专家预测,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支撑行业,也将成为中国未来10年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既要了解会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项,又要熟悉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1.必须具备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2.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所涉及的法律不仅指国内法律,也包括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3.必须拥有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

(二)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并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发展缓慢。1.对于法务会计的许多理论研究,学术界还存在很多的分歧;2.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还仅局限在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工作上。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落后。目前我国还缺少关于法务会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基本准则来规范指导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关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成为了发展法务会计的障碍。

(三)缺乏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作为一名法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而我国现在的教育大多是单一型的人才。

(四)法务会计在人们的认识中存在误区。有的人认为法务会计就是现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工作和业务范围,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对经济诉讼起一个取证协助的作用,这项工作由司法机关直接领导、控制和监督。事实上法务会计不仅仅具有上述功能,它还在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和适用范围,应该加以广泛应用。还有一部分人把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相混淆,其实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篇篇幅限制在此就不详叙了。

三、法务会计的功能

(一)确认财务问题。当某一团体对某一财务事项产生抱怨、质辩、谣言、疑问时,法务会计能很快地确认出财务事项中要害所在,并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常识,做出相关的认定,并向冲突的双方解释。

(二)收集会计事实证据,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在会计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有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务会计人员熟悉会计记录的具体产生过程,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包括其他市场或行业信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三)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法务会计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过程中与财务事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如果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活动时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完成会计的控制职能。

(四)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会计界人士与法律界人士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增进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规则的充分理解,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专家服务,鉴定、评价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合理界定会计职业人士的会计法律责任,一方面约束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

着眼于保护职业界人士免受不公正的制裁,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

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过 ,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

(二)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首先,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增设专业方向,还可以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以适应新环境的需要。

其次,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程序。法务会计是服务于法庭的,具有相当的严肃性,要求法务会计师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比较成功,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水平也较高,法务会计师应当以此为蓝本,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庭程序上的培训或在资格考试中加试相关法律科目,考核相关法务知识等途径使其能够胜任法务会计一职。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建立法务会计年检制度。我国在建立法务会计时,除应规定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取得资格认证、从事法务会计专业的法务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并接受后续教育外,还应定期进行年检。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鉴定结论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吊销其从业资格或暂停其从事的业务,同时辅之以适当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三)建立稳定的法务会计机构

除了设立全国性的、地区性的法务会计发展机构,对法务会计业务,从人员、制度上进行指导之外,还应有具体的业务部门作为法务会计人员的载体,以促进法务会计持续稳定的发展。考虑到我国目前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有时也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从中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在上海,最近已经由司法部门给某些事务所颁发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这将为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