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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理标志保护 农产品 国际竞争力 标准化 产业化 品牌
我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地理环境和气候多样,具有悠久的农耕文明及深厚的饮食文化,许多以原产地名称闻名于世的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保护价值。虽然加入WTO后农产品出口量有所上升,但由于科技支持乏力、现代农业组织发展滞后、农业标准化程度低、品牌影响力小、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在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中多数处于不利地位。作为产品质量的重要认证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深受国际市场认可,其在促进农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以下作用:一是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化;二是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产业化;三是加快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地理标志保护对提高农产品生产及加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丰富和深厚的意义,为我国农产品出口提供了便利(王志本,2005;章胜勇等,2007;邓启明等,2011)。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地理标志对农产品的有力保护,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强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对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进行研究既有理论价值,也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一、地理标志保护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机理分析
1.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1)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概念
TRIPS 协议第22 条第1 款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它不仅与其地理来源相关联,更与当地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人文要素密不可分,代表着商品特有的质量和信誉特征。地理标志保护就是通过立法等一系列手段对地理标志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2)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特征
地理标志使地理标志产品从一般农产品中脱颖而出,并提供了其在国际市场中多方面的竞争优势来源。因其具有以下特征:
①地缘信息突出。地理标志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它明确指示了商品的特定地理来源。同时,只有产自特定地理来源地,并与该地理来源的自然条件或人文因素之间存有客观联系,并直接体现相关品质和信誉等特征的商品才能被地理标志保护。
②优良品质保障。与传统的数量型农业相比,地理标志产品不仅体现在农产品品质的特殊性上,还体现在品质的优良性上。如果没有地理标志产品的优良品质作为保障。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特色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也不可能带来较高、持续的经济效益。
③知识产权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该知识产权体现在地理标志农产品外包装,不同国家的消费者通过地理标志可以轻松选购地理标志产品。
④经济效益提升。地理标志内含的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财产。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信誉特征的高要求,可以有效的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
2.地理标志保护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机理
市场机制下的农产品贸易本身就充满着竞争,农产品出口,在获得更大的市场的同时,也受到了国家与国家之间更为激烈和多样的竞争。参照竞争力的相关定义,我们将国际竞争力界定为一个国家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能够持续获取利润的能力。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由多个因素构成的,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价格竞争力、质量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这三种形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决定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地理标志保护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化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通用技术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一,要求产品的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并具有与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相关的标准;第二,要求产品在特定地域、以特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包括对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加工设备的标准;第三,要求产品必须达到与其生产地域特定地理特征相关的理化、感官等特色标准,以及有关产品品质与功能的质量标准。因此,地理标志保护是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化的有力推动。
(2)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产业化
地理标志以特定地域的共同传统为基础,并被位于该地域的特定产品生产制造者共享。外地企业要想使用该地理标志,只能进入该地投资生产;此外,地理标志产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这些特性将分散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识、标准统一起来,形成了规经经济的效果。目前有些地区采取“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将政府资源(地理标志)、企业资源(商标)和农户资源()优化组合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3)加快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
当前缺乏农产品品牌是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力的软肋。而地理标志产品的产生于发展与其特定得天独厚的人文地理环境息息相关,一般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这也为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建立奠定的基础也提供了地理标志产品被认知的信誉先导。生产者和企业通过将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再配合技术和营销的支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战略,在国际竞争中赢得稳固的一席之地。
二、地理标志保护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典型案例分析
通讯作者:王 慧(1964-),男,副教授,硕士生导师。E-mail: huiwang200406@163com
摘要:农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而特色农业是我国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对特色农业基本概念认知的基础上,运用SWOT分析方法,对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了促进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特色农业;SWOT分析;章丘市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3)06-0148-05
农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而特色农业是我国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色农业是建立在特色资源优势基础上的集约型、科技型、效益型、产业化的新型农业,发展特色农业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对特色农业基本概念认识的基础上,本文运用SWOT分析方法,对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进行系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 特色农业的基本概念
关于特色农业的概念有多种表述。陈东景等认为,特色农业是指人们充分利用特定区域内的农业资源,开发出经济价值高、相对收益高、品质上具有绝对竞争优势的特色农产品[1]。刘志民等认为,特色农业是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开发新产品或从事具有地区特点的农业生产活动。特色农业包括都市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精品农业、水体农业、立体农业、绿洲农业、旱地农业等[2]。谢莉认为,特色农业是根据市场需求,在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特定地域,以其特有的农业技术和经营形式,生产、加工出具有特殊品质、性能或功能,并具有特别市场竞争优势的特色农产品的产业[3]。李孝忠等认为,特色农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区域凭借各自的特色农业资源、独特的农产品加工技术手段,开发出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并进行产业化生产[4]。朱鹤健等认为,特色农业是在特定区域资源优势条件下,通过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特色农产品,并形成有很强竞争力和显著经济效益的、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产业化程度的农业生产体系[5]。
以上关于特色农业的概念在论述上并不统一,但这些表述却基本上反映了特色农业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所谓特色农业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地区利用区域特有资源、生产技术、经营方式等,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和地区专业化特色的农业产业体系。其竞争优势来自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生产的地域专业化、资源的集约利用、产品的特质化和品牌化、经营组织的一体化等。
2 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SWOT分析
章丘市为山东省省会济南市的副中心城市,总面积为1 855平方公里,总人口为1018万,耕地为76万公顷。2011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572亿元,比2010年增长1426%,在该年度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百强县(市)的评选中,位列第34位。多年来,章丘市先后投入20多亿元发展现代农业,农业发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托区域优势、资源优势,章丘市伴随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初步形成了章丘大葱、龙山小米、鲍家芹菜、文祖花椒等一批在全省、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农产品。
21 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优势分析(S)
211 自然环境优越 章丘市位于泰沂山区北麓,地貌类型自南向北依次为山地、丘陵、平原和洼地,分别占到全市总面积的308%、259%、307%和126%,且区域内土壤类型多样。章丘市地处中纬度地带,为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暖,雨热同期。黄河、绣江河、小清河、漯河、巨野河等河流穿过,便于农业灌溉。以上优越的自然环境为章丘市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产条件。
212 区位条件优越 章丘市位于山东省中部,是济南市副中心城市,是“济南半小时经济圈”和“济南一小时都市群”的重要节点。胶济铁路、济青高速公路、章莱路、潘王路等交错纵横,对外交通四通八达,距京沪、京福高速公路、济南国际机场有半小时车程,3个小时即可达青岛港口,覆盖范围广、通达性强的区域立体交通网络已经基本形成。
213 农业发展基础好 农业生产能力增强,粮食产量连年增加,2010年粮食产量达到679万吨,比2009年增加29%。到2010年完善土地整理8 000公顷,新增高效农业13万公顷,获“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农业基地建设初有成效,建设了鲍家芹菜、曹范核桃等品牌基地,对其他特色农业基地和园区建设提供了示范带动作用;品牌效应日益突出,2011年鲍家芹菜、曹范核桃、明水白莲藕、赵八洞香椿、文祖花椒、白云湖甲鱼等6个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成功[6];机械化水平提高,全市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分别为4 520台和2 197台,机械化耕作面积达到54万公顷,比2009年增长09%;农业基础设施较好,“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投资686亿元,改善农田水利设施工程300余项,有效灌溉面积比重达到87%。这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 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劣势分析(W)
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的推进,特色农业初步形成,但其产业化、规模化、区域化经营水平并不太高,制约了章丘特色农业的发展。
221 龙头企业总量少,单体规模小,带动能力弱[7] 章丘市的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时间较晚,整体数量少、产业链短,带动能力有限,难以实现农业的纵向发展。章丘市现主要有农业龙头企业47家,而其中仅有章丘市种业有限公司、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和章丘大葱市场有限公司3家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实力和带动力上,都无法和现代农业比较发达的寿光市相比较。
222 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偏少 章丘市虽然成立各类协会、合作组织,但是大多数层次较低,运作水平低,只注重数量的增加,缺少发展后劲和带动作用。目前,章丘市农业生产还处于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分散经营状态,组织化程度不高,从事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较强。除牛奶协会、大葱协会等在带动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会员方面发挥较好作用外,其他协会还没真正起到有效组织农民、服务会员的作用。
223 品牌效益不够显著 章丘市农产品品牌认证工作在全省都走在前列,但品牌的宣传力度较小,市场开发和经营管理不够好。2010年,章丘市种业有限公司、济南晶荣食品有限公司、章丘市锦屏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几十家企业参加了青岛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郑州)展示会、山东名优农产品及食品深圳展示订货会等大型国内外农产品交易会,但并没有完全取得预想中的效果和成绩。
224 农产品创新体系不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不健全 目前章丘市的农业科技人员数量少,缺乏关于高效农业、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所需要的技术知识,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相适应。农业技术推广网络也尚未健全,无法对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阻碍了特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25 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机械化水平较低,发展后劲不足 相应的投入是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的前提,而农业投入主要来自财政、信贷和农户三个方面。但从章丘市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三个方面的投入都难以保证,导致农业基础设施老化、节水灌溉率低等问题的出现。章丘市水情复杂,河流缺乏控制性工程建设,堤防工程标准偏低,造成农业抗灾能力差,水资源短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之一。除小麦基本实现机械化播种与收割之外,其他农作物还是以人工作业为主。
226 农业经营规模较小,产业化程度较低 近年来,章丘市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农业产业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业经营规模不大,农户数量多、规模小,与龙头企业合作,容易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产业化经营中多为松散的共同体,存在合同不规范现象,甚至相互之间没有合同,导致违约现象严重,经营不稳定。这都不利于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完整农业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
23 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机遇分析(O)
231 各种惠农政策的有力支持 中央、省市坚持把“三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极大促进了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济南市对章丘市现代农业发展高度重视,提出了发展现代观光、生态农业的新思路,推动农业向生态化、集约化、产业化、高效化的发展之路。2012年,章丘市被农业部评为“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为大力推进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232 区域交通网络日趋完善 随着京沪高铁的贯通及济青动车的开通,区位交通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对农产品市场的开拓将发挥积极作用。章丘市从2012年开始 “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提高村级公路的通达性,改善农村交通环境,为优质农产品的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233 市场潜力巨大 国内经济发展稳定,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也从要求数量的温饱型向要求质量的小康型转变,对优质、安全、特色农产品的需求比重将进一步增加,潜在的消费市场也必将进一步扩大,从而为章丘市优质特色农产品提供广阔的市场,促进特色农业的发展。
234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的带动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发展高端、高质、高效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的任务。随着两大规划的逐步实施,必将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和结构调整提供强大推动力,也将对章丘市现代、高效、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24 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挑战分析(T)
241 产品出口面临的挑战 随着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利益,会实施更加严格的非关税绿色贸易壁垒。传统农产品质量与WTO贸易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亦愈益暴露,成为新时期中国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因素[8]。如何推动优质农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是今后章丘市发展特色农业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242 国内市场激烈竞争的挑战 章丘市农业发展较为迅速,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其他农业发达的县市相比,并没有绝对的优势可言。一是品种、质量上没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在传统市场的竞争和挑战也越来越大;二是生产规模小,劳动生产率较低等,使得章丘市农业在发展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以诸城市为例,诸城是全国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2012年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家,市级以上95家,规模以上龙头企业28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 176家。全市90%以上的农产品可以就地深加工,农民75%以上的收入源自农业产业化经营。如何发展优质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增强自身竞争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成为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
243 地区资源、环境面临的挑战 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对农业生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章丘市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废弃物增长较快,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导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必将对农业生产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工业发展和城镇扩建占用耕地的现象日益严重,使得本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少,从而制约特色农业进一步规模化发展。如何在发展工业经济、保护环境和发展生态农业之间找准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共同健康发展,是章丘市发展特色农业面临的一个极大挑战。
244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挑战 为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大量使用农药、肥料、地膜等农资,无疑将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目前我国农药使用量居世界首位,杀虫剂占农药使用量的70%,有关部门在14个城市对9种蔬菜的农药残留进行抽检,合格率仅为54%。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优质、安全、特色农产品的需求加大,在提供广阔市场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
245 农业兼业化的挑战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向城市集聚,尤其是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农业出现兼业化趋势,农业从业人员以老人和妇女为主,受教育程度较低,接受新技术、新科技能力差,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特色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对策
31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一方面,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完善农田基本建设和道路交通网络等农业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不断加强农业品牌基地和示范园区的建设;再一方面,加大投入,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为品牌基地和示范园区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32 以资源为基础、市场为导向
特色农业是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和按市场需求配置资源的结合点[9]。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特色农业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要利用相关资源的比较优势,生产特色农产品;另一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按利益最优化原则,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特色经济优势。建立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市场营销机制,加大特色农产品的推销力度,推广“农-超”对接、“直供直销”、“定点营销”等营销新方式。
33 优化特色农业布局
利用GIS、RS等现代科技手段,结合传统方法,对特色农业资源进行调查、分类,并建立相应的特色农业资源信息库,为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依据。对农业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确定各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方向、重点等。根据地形地貌、土壤结构、农业现状、产业类型等特点,进一步优化北部特色农业加速板块、中部特色农业产业重点板块和南部特色生态农业保护板块的特色农业布局。
34 构建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和中介服务体系[10]
树立“科技兴农”的战略思想,依靠科技进步,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是章丘市特色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依托章丘大学城内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优势,加大特色品种的培育和研究。组织科研人员深入农村、企业和农户,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现有农业科技园区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强化基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
35 打造名牌产品,提升品牌形象
特色农业要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提高农产品质量,打造名牌产品。将悠久的人文历史环境与名优农产品的开发相结合,打造独具人文亲情的农产品。如集中打造明水香稻、章丘大葱、鲍家芹菜等特色名优产品,实施标准化生产,完善生产、储存、销售链条,完善质量监督体系,注重品牌的打造,将品牌造成名牌,用品牌赢得效益。
36 注重培养和引入龙头企业[11]
发展特色农业,必须以农业产业化带动特色农业经济的发展。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一方面,重点扶持有能力和实力的本地企业,培育大型龙头企业,促进产业集聚,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深加工技术,延伸产业链;另一方面,搭建平台,搞好基地和园区建设,积极引入省内外和海外的相关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来。
37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特色农业不只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重点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对章丘日月化工、章丘市鲁晋化工、章丘电厂等重点污染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减少“三废”的排放;整治生态破坏问题,加强山体、水资源、耕地资源的保护,控制资源开发利用的短期不当行为,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为生产绿色、生态、安全的农产品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以引导章丘市特色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参 考 文 献:
[1] 陈东景,王晓峰,程国栋,等 新疆特色农业发展初探[J] 新疆农垦经济,2000,5:17-19
[2] 刘志民,刘华周,汤国辉 特色农业发展的经济学理论研究[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12
[3] 谢 莉 湘南地区特色农业发展及其区域布局初探[J] 经济地理,2003,23(2):263-266
[4] 李孝忠,王忠诚 重庆市特色农业发展探讨[J] 经济地理,2002,22(3):368-371
[5] 朱鹤健,程 炯 闽东南特色农业生态模式研究[J] 自然资源学报,2002,17(3):313-318
[6] 孙 桦,范继强,任庆菊 章丘市品牌农业发展思路与成效[J] 中国农技推广,2012,3:11-12
[7] 陈 顺,陈 才 东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路径与地域发展模式研究[J] 人文地理,2006,2:82-84
[8] 济南市建设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研究课题组 济南市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主要模式与对策建议[J] 山东农业科学,2010,10:114-120
[9] 刘彦随,吴传钧,鲁 奇 21世纪中国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方向和策略[J] 地理科学,2002,22(4):385-389
[10] 刘洪明,万述伟 青岛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就、问题与对策[J] 山东农业科学,2012,44(10):130-136
[11] 熊 宁,曾尊固 试论调整农业结构与构建区域特色农业[J] 经济地理,2001,21(5):564-568
关键词:农超对接;物流超市;中小物流企业
1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超市正在成为终端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主要渠道。“农超对接”也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话题。“农超对接”,即通过超市将农业生产者与终端消费者联系起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鲜活农产品的损耗,从而降低农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共赢。
“农超对接”是我国超市发展的第三次革命,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施“农超对接”能够提高农产品市场流通效率,稳定供求关系,对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连锁零售企业面临激烈竞争,零售企业必然要求控制农产品物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以增强竞争力。本文将物流超市应用到“农超对接”的配送环节中,旨在实现中小物流企业的优势互补、协作发展,减少农产品配送中间环节,降低运输成本,促进“农超对接”的发展。
2 现有“农超对接”物流模式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还不完善,很多合作社或基地由于资金等方面的限制,很难在各个环节按照高标准组织冷链运输;龙头企业和超市自建冷链物流或配送中心的运行成本也很高;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第三方物流企业规模小、功能单一、专业化程度不强。
2.2 物流信息化水平滞后
目前,信息技术还不能应用到整个“农超对接”的物流过程中。中小型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低,加上农产品生产地分散、信息技术不发达、农民自身素质低等原因,农产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尚不完善,不能及时物流服务供求信息,也不能实现对整个物流环节的监控和信息的实时反馈
2.3 物流基础设施落后
农村流通基础设施设备严重不足,很多合作社或基地甚至没有专用的冷藏、冷冻及保温的设施设备和车辆,运输过程标准化程度低;农产品保鲜水平较低,包装仓储等大多处于低级阶段,而包装、存放及搬运方式不合理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农超对接”的农产品物流成本高、处理效率低下且损耗较大。
2.4 物流综合服务能力有限
由于农民对质量规格认知程度较低,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规格、品相未给予应有重视。并且现有物流公司综合服务能力有限,不能提供统一包装、精细加工等一体化服务,使得农产品物流包装标准不统一,很多农产品在规格、标准上不符合超市上架要求。
3 物流超市在“农超对接”中的应用
3.1 物流超市的基本概念
物流超市,是在借鉴超市的经营理念与特色上专门构建的品牌物流商的交易平台,与超市的形式类似。物流超市积聚了高中低档次众多的物流服务商,提供多种形式物流服务,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空运、海运、快递、冷藏运输、大件运输等,以及现场调度和咨询服务,方便物流需求方了解物流行情、货运价格和货运报价,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和多元化需求。
3.2 物流超市在“农超对接”流通环节中的实施
(1)整合社会物流资源,组建物流超市
中小物流企业存在规模小、基础设施不全、信息匮乏、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水平不高等缺点,使得他们难以拓宽市场,物流成本也比较高。物流超市就是要将这些各具优势的中小物流企业联合起来,整合成大的超级物流市场,使得这些企业之间优势互补,在不需要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发挥各自的优势,承揽相应的物流业务。
(2)精细化管理,统一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灵活度
在综合多方物流服务供应商资源的基础上,物流超市需要将这些加盟者的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将不同优势资源进行整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物流服务。
(3)整合客户资源,加强宣传力度。
为了实现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物流超市必须实现规模效益,因此需要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力度,面向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社和连锁超市提供物流服务,并建立长久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实现持续发展。
(4)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超市”。
信息化是高质量物流服务的前提,物流超市需要建立集成信息网络,面向整个农产品供应链提供物流服务信息和上下游供需信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网上物流超市,像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顾客所需要的产品一样,物流超市提供企业所需要的物流服务。
(5)对物流供应商的服务进行实时监督,实现“产品”更新。
借助RFID、GPS、TMPS等现代物流技术,物流超市可以实现对运输车辆和货物的实时跟踪,全程监控农产品储存温度,保证运输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此外,还需要建立畅通的客户信息反馈渠道,收集客户的评价。对于不能满足客户需求、遭到客户差评的物流服务提供商应进行改进和淘汰,同时补充优质的供应商,实现物流超市内“产品”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4 总结
总之,物流超市的发展为中小物流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寻求协作发展、发挥自身优势、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了平台和机会,可以满足农产品全程冷链运输的需求,同时有效地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和超市化的发展。但是,若要提升知名度,抢占市场份额,物流超市必须在物流服务供应商选择和管理上进行持续的改进。■
参考文献
[1]俞杰.物流超市在工厂内部的应用[J].工业工程与管理,2004,(9):131-133.
[2]郑秀恋,刘陆.物流超市在汽车生产物流中的应用研究[J].物流技术.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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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涵义
在外国法中,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法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见之于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区别在于:(1 )判定依据。前者判定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产品缺陷。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判定依据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2)承担责任的条件。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3)责任的性质。 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其中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
二、有关立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一)立法概况
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产品责任立法愈益显示出国际化趋势。目前产品责任方面的区域性和国际性公约有:欧共体于1977 年和1985 年制定的《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这是解决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个国际性公约。
(二)关于产品
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担的基点。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们的态度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注:〔美〕史蒂芬·j·里柯克:《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引自《法学译丛》1990年第4期。)例如,在兰赛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案中,法院确认电属于产品。1978年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将天然品纳入产品范围。同年,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中裁定,血液应视为产品。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产品,学者认为,普通软件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生产者处于控制危险较有利的地位,故有必要将普通软件列为产品。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确定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
在《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与美国相比,其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略微狭窄。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适应性较强。按照其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其次,用于销售。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可见,各国关于产品的规定有以下共同特点:(1 )产品一般指动产;(2)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 原因在于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而且农产品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
(三)关于瑕疵与缺陷
1、两个术语的含义 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 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反映在法律上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我国立法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界定。《产品质量法》在第14条第2 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 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第417条均使用了“瑕疵”这一术语。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注: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讲座》,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49页。)由此看来,日后修正《产品质量法》,似应对“瑕疵”作出明确的界定。
2、两个术语的同异比较 从狭义上理解瑕疵和缺陷,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第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第三
,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第四,赔偿的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不同国家立法中的反映 一般说来, 国外的《产品责任法》只涉及缺陷,不涉及瑕疵问题。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说明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标准。实践中,经常将两标准结合起来运用。有人认为,在美国判断缺陷的具体判断标准实际上有三种:一是成本和效益标准;二是消费者期待标准;三是兼顾成本与效益和消费者期待标准的混合标准。(注:桂菊平:《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载《民商法论丛》卷二,第383页。)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考虑如下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其将缺陷的定义建立在产品的安全性之上,表明了产品严格责任的立法基础。
从各国对产品缺陷的立法来看,有两点是共同的:第一,将产品缺陷界定为“不合理危险”或“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无论其称谓如何,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无实质上的差别,即都指缺乏合理的安全性。第二,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的判别标准,而且采取的标准日益呈现客观化趋势。
(四)关于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从各国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规定来看,有两种:一是单一主体说。以《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为代表,认定产品生产者为产品责任承担者,并对生产者做扩大解释,以涵盖销售者、进口商等责任人。二是复合主体说。以美国为代表,认定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为产品责任人,并分别界定其范围。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主体规定的范围要广得多。
在实践中,某些案件的受害人虽能证明损害是由某一特定缺陷产品引起,但难以确认产品的生产者,因为同时有多个生产者生产同类产品投放市场。70年代末美国法院曾判决同类产品生产者均为被告,各被告根据其产品占有的市场份额承担赔偿责任。所占市场份额越大,其所获利润越多,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就越大。这表明严格责任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主体与各国基本一致,即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没有对其范围作出规定。在确定产品缺陷责任时,规定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则实行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销售者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另外,销售者在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时,也要求其承担责任。后一种情况可认为是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运用方式。此外,《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相互之间的追偿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而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而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此规定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不过是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是收货方、寄存方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的范围,因此《产品质量法》删去了原草案中关于调整范围延伸到产品的运输、仓储活动的条款。
三、损害赔偿比较研究
(一)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财产损害的范围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那是属于合同法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判定的数额较大,精神损害赔偿占大部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特色之一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对于惩罚在生产、销售中的恶意、轻率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同时,允许各成员国对非物质损害即精神损害予以规定。在财产损害方面,规定仅限于缺陷产品以外属于通常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排除了为商业目的使用的财产损害。
我国《产品质量法》分别对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该法第28条是对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第29条至第34条是对产品缺陷赔偿责任作出规定,这几条规定“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一部产品责任法”。(注: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讲座》,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1993年版,第142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赔偿。但法律未对“其他重大损失”作出解释。“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其他经济方面的损失,包括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对于受害人由此受到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这类案例。
可见,对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因缺陷产品致损,受害人可获得赔偿,但排除商业性损失的赔偿,这是各国以及国际产品责任立法的共同之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各国立法和国际产品责任立法均作出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各国的立法不尽一致。
(二)关于赔偿数额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未设限制。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额逐年上升,法院判处高额赔偿金的现象相当普遍,以至部分生产者和产品责任人不堪重负。
目睹了美国产品责任诉讼出现的高额赔偿金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各国开始规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同类产品的同样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赔偿额不得多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该指令同时规定,损害是指财产损失,但其价值不得低于500 欧洲货币单位。 也就是说低于此者,不认为是本指令所称的“损害”。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比较少,因而暂不存在数额惊人以致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
规定赔偿最高限额是因为已对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如不规定损害赔偿限额,让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将影响新产品的开发,不利于经济发展。
四、司法救济比较研究
(一)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美国,各州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有较大差异,故《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建议,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从原告发现或者在谨慎行事情况下应当发现产品的损害及其原因时起算。该《示范法》还通过规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来体现最长诉讼时效,即规定10年为最长责任期限,除非明示了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长于10年。
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作出了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
(二)关于举
证责任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责。”“受害人应当对损害、缺陷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虽未明文规定如何举证,但按一般法律原则,也应是由受害人举证。生产者产品责任构成的三个要件(缺陷、损害、因果关系)都须由原告举证,而生产者过错不属责任构成要件故毋需举证。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关于抗辩事由
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各国产品责任法对生产者都规定了一定的抗辩事由。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甘冒风险为抗辩事由,即消费者发现了产品缺陷而愿意承受的,生产者不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产品的误用可以成为抗辩的理由。至于“发展风险”即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之缺陷是否为抗辩理由,多数州将其作为免责条件。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产品非生产者为销售或经济目的而制造或分销;为使产品符合强制性法规而导致缺陷;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零部件制造者能证明缺陷是由于装有该零部件的产品设计或制造者的指示造成。《指令》同时规定,成员国可对发展风险作为抗辩事由作出保留。
我国立足自己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未进入流通,不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损害。(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缺陷是在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由其他人造成的。(3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这是对发展风险免除责任的规定。在判定是否属于发展风险时,应以当时社会具有的科技水平为依据,不是依据生产者掌握的科技水平。如此规定,有助于鼓励科技进步,激励生产者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五、对改进我国立法和执法的若干建议
我国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体现了经济法特色。
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法的基本范畴
1、关于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几个问题:(1)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逻辑规则,属循环定义;(2)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作出解释,理解和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采掘、提炼、提取等均应属于“加工、制作”的范畴,由此可将煤气、沼气、天然气等易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之新型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对于“用于销售”一词,不应简单地理解为通过销售而交付的物品才算产品。只要产品是为了进入流通领域而加工、制作,都应认为属于产品。“销售”通常理解为为了经济目的而将产品以出卖方式交付他人,由此便将出租、无偿赠送产品导致之侵权责任排除在外,这对消费者保护不利,因此可借鉴国外立法,将“销售”改为“流通”。这样表述更为准确,也与《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用词“投入流通”保持一致。
2、关于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可考虑:(1 )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2 )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3)由于人类的认识和技术水平所限,无法在产品效用不变的前提下将其制作得更安全,不应认为这些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4)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对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规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仍具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规定为抗辩事由。这不致影响和削弱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但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用户、消费者不能依诉讼程序要求标准制定者(指国家有关部门)赔偿,因其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或立法行为。如何设计有效可行的法律救济程序,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
3、关于产品责任主体确立产品责任人范围的基本思路在于方便受害人行使索赔权。有必要以定义形式,结合列举方式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范围作出界定。生产者应包括产品总装制造人、零部件制造人、原材料生产者和将其名称等标于产品上的人。销售者应包括进口商、中间商、出租人等。
(二)进一步完备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制度
1、关于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有的法官仍按习惯思维以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此,建议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可否直接使用“严格责任”一词,使其包含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
2、关于损害赔偿 首先,《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规定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力。近年来,要求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判处精神损害赔偿的产品责任案件。有人不赞成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金钱万能的表现。我们认为,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有利于缓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致害人。因此,建议在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加以规定。但是如何规定得既合理又有可行性,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次,建议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是:生产者不重视产品质量,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量生产不合格甚至是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小,仅要求恶意生产者承担补偿性责任,不利于督促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相反,可能会牺牲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实行惩罚性赔偿使生产者无法从恶意生产行为中获取利益,对其他人也能起警示作用。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先例。在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三)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认真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责任法是现代工业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产品责任立法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由于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在具体制度及适用条件上有别。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国情,也合乎世界潮流。然而,所存在不足之处,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通过比较分析,可弄清各国立法的优劣长短,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素材。如何建立既能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能照顾到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使它们不致因过度承担责任而影响经济发展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成为现代产品责任法的重要课题。在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时,这一点需要强调。
【关键词】乳品科学与技术;积分式考核方法;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121-02
《乳品科学与技术》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之一,由于授课内容中既有基本的概念、工艺、原理和常规生产方法,又有实践性较强的实验项目和需要发挥学生创新精神的新产品设计、新技术研究,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改革现有的闭卷考试的方式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以适应目前现代化乳品加工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一、《乳品科学与技术》课程设置概况
(一) 课程简介及学习目标
《乳品科学与技术》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重要专业课,主要讲述牛乳的生成及影响乳生成与质量的因素、原料乳的物理化学性质、乳的收购标准、乳的加工处理方法及各种乳制品(液态乳、奶油、炼乳、乳粉、酸乳、冰淇淋、干酪及干酪素产品)加工工艺、技术要点和质量控制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是一门队理论结合实践能要求较高的课程。通过对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可使学生在获得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掌握乳品加工的基本原理和技术,成为能够进行乳品加工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乳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 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学生在学习《乳品科学与技术》之前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在原料乳及乳制品加工中,要掌握其基本成分、理化特性及其质量变化规律,需要打好《食品化学》、《物理化学》与《胶体化学》、《食品生物化学》、《食品酶学》、《食品微生物学》、《营养卫生学》的理论基础;为了控制好产品质量,确保安全、卫生、质优,还必须具有《食品卫生与检验》、《食品贮藏学》、《食品包装学》、《食品分析检测》等课程的学习基础;现代化生产实行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因此与《食品工程原理》、《食品机械与设备》等课程密切相关。只有了解掌握上述有关学科知识,打好基础,才能全面掌握本课程理论知识与加工技术。
(三)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根据混合学习 (Blended Learning) 的教学理论,乳品科学与技术课程可分为乳的物理化学性质、乳制品加工工艺、乳制品生产质量控制三大教学板块[1]。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针对教学内容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采取相应的教学手段。
在乳的物理化学性质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针对内容枯燥、抽象、不易理解的 特点,主要采用“图片+讲授”的方法进行教学,通过图片展示酪蛋白、脂肪球、乳糖的微观结构,对乳的理化性质进行讲解。
对于乳制品加工工艺部分的教学,教师针对其内容形象具体、易于理解的特点,主要采用“录像+实践’的方法进行教学。教师在课堂上简要介绍工艺流程,在实验室中具体介绍操作要点,教学过程在课堂和实验室共同完成,使学生在动手的过程中进行思考和学习,强化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
乳制品生产质量控制部分的教学内容与生产联系紧密,涉及乳的理化性质和乳制品加工机械等多学科的知识,具有一定难度。教师主要采用“案例式”教学,将日本雪印牛奶中毒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乳品行业典型案例作为论题,启发学生思考事件产生的原因,引导学生讨论乳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健全乳品质量控制体系等问题。通过案例式、启发式、讨论式等多种不同教学方法的有机结合,培养学生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 考核方式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乳品科学与技术》课程考核方式同其它大部分专业课程基本一样,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课堂平时成绩,主要依据为课堂考勤、课堂提问及学生课堂表现,大约占总成绩的10%左右;二是实验成绩,主要依据为学生实验预习、实验报告和实验操作,大约占总成绩的20%左右;三是期末考试,主要采用闭卷式考试,大约占总成绩的70%左右。
由于闭卷式期末考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较大,存在“一考定成败”的现象,难免有重目标管理、轻过程管理之嫌,会出现较多的问题。
一是造成教学和考核严重脱节,对于那些课堂听课较认真、基础较好的学生,如果疏忽了期末考前复习,很可能成绩较差甚至不及格。相反,课堂出勤情况较差、理论课缺课严重的学生,如果考前认真复习,也可能会得到较好的成绩。久而久之,学生会认为学习完全是为了应付考试的被动行为,而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2]。
二是考试形式和考试方法单一,习惯于采用闭卷笔试,无法使学生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和素质[3]。
三是这种“秋后算账”式的考核方式在客观上提高了考前复习的重要作用,而考前的突击复习、死记硬背是不能形成长久记忆的行为,因而出现“考前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现象。连基本的知识记忆都不能形成,又何谈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是这种考核方式有失公平。教师的教学活动主要包括备课、上课、课外作业的布置、批改、辅导、答疑、学业成绩的检查与评定等环节,而学生的学习活动则包括课前预习、课堂学习、课后复习、实验操作、考试等环节。由此可见考试仅仅是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中的一个环节,科学的考核方式应该涵盖整个教学活动或学习活动的全程表现,而不应该仅仅是一个环节的表现。
五是不利于形成约束机制。周所周知,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学生学习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较高的出勤率、良好的纪律性、活跃的互动性是提高学习效果的保障,而这些优良的学生课堂表现必须借助于三大要素才能实现;教师的言传身教――良好的道德教育,先进的教学方法――良好的知识教育,科学的考核手段――良好的约束机制。目前我们往往把学生迟到旷课、听课不认真、注意力不集中的现象归咎于老师要么专业知识讲得不好,要么课堂管理松散,要么没能做到“思想教育进课堂”。为改进这种现象,因此,教师要么疲于教学方法改革,漫无目的的进行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案例式教学方法改革,要么疲于课堂道德教育,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而却收效甚微。这主要是教师忽略了考试这一约束机制,使考试失去了杠杆、指挥棒的作用。
三、积分式考核方法改革
积分式考核是指对学生在本门课程整个学习活动中的各项表现按一定比例核算总分的考核方法。主要由平时成绩、定期课堂测验成绩、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4部分构成。
(一)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主要用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态度。平时成绩占积分式考核总成绩的10%,由任课教师按照学生的课堂考勤、课堂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核定分数。平时成绩即作为积分指标,同时又是构成积分式考核的必要条件。如果出勤率低于课程总理论学时的30%,则平时成绩为0分,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可有效的提高学生课堂出勤率。
(二)课堂测验成绩
作为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乳品科学与技术》的基本概念、理论等需要学生记忆和理解的知识点是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关键,课堂测验主要针对于此部门内容。
在教师讲授新内容之前,讲上一节课或前一章节重要的基础知识以问题的形式用幻灯片投放在屏幕上,为避免同桌之间的抄袭,可同时安排两套问题,同桌之间题目不同。学生在短时间内(5分钟或10分钟)做好答案并上交,课后由任课教师给出成绩。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讲所有成绩累加,按照2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课堂测验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授课任务、授课时间灵活安排,既可以每堂测验一次,也可以每周测验一次,可也以每章测验一次。
(三)实验成绩
实验成绩主要用来检验学生对基本实验理论掌握、实验技能操作和创新型实验项目设计的能力,是专业课程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成绩占总成绩的20%。
目前《乳品科学与技术》课程调整了理论学时与实验学时的教学时数,使实验教学时数达到了24学时,比原来增加了1倍。另外设定了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完成的开放性实验[4],既提高了实践教学比例,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本课程的教学效果,实实在在地增强了学生的加工操作技能。
(四) 期末考试成绩
期末考试是传统教育的御用考核方式,起到了“一考定终身”的关键作用,而在现代考试改革中,需要灵活运用期末考试这一教学手段。
在《乳品科学与技术》积分式考核方式改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50%。同时,对考试内容、考试题型进行了改革。
一是对课程中重要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工艺等内容进行考核。因为这些内容为专业课程的基本内容,不仅在课堂测验中有所涉及,还要在期末考试中进行考核,但比例不应过重,一般不超过试卷的50%。
二是大比例增加创新性、设计性、综合性题目和内容,以锻炼和检验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和综合性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该部分内容不低于试卷的50%。
因此,需要对传统的试卷题型进行改革,压缩名词解释、填空、选择、判断、简答等题型的数量和比例,增加新产品、新工艺等创新性内容的设计和研究类题型的数量和比例,增加产品质量分析、工艺管理、问题诊断等综合性内容的题型的数量和比例。
积分式考核方法的改革,可调动学生整个学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使成绩更为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同时,考核方式的改革不是独立的,需要与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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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杰,毕建芝,李霞.高校综合性全程考试模式研究[J].科技资讯,2005,(23):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