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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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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第1篇

第一,就业率。从表1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近5届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均远远低于该届毕业生的全国平均水平,2012届排名垫底,其它届次也仅仅略高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2011届毕业生仅比该年度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中医学类高出一个百分点,却比该年度就业率最高的专业能源动力类专业低近11个百分点。

第二,失业率。该研究将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还没有获得全职或者半职雇用工作的状态,视为失业。包括准备考研、准备出国读研、继续找工作和待定等四种情况。麦可思公司对半年后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进行了统计,从表2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连续5届位列其中,其中2008届高居失业榜首位。

第三,对口率。麦可思公司给“对口率”下的定义是,有全职工作并且与专业有关的大学生毕业生数/有全职工作(包括与专业有关及无关)的大学生毕业数。他们统计了专业大类的对口率,具体专业选择性的进行了统计,即只统计了对口率前100位的专业的对口率情况(2012届只统计到了前50位),而法学无一届在前100位内,因此本文比较前100位中对口率最低的专业及对口率情况,以与法学进行比较。从表3可见,法学大类就业率普遍较低,2010届和2012届勉强突破50%(分别为51%和53%),其它届次就业率均低于50%,这意味着这3届法学大类的毕业生一多半无法从事本专业工作。麦可思公司对对口率要求最高的20个职业的统计中,我们发现,和法律相关的两个职业位列其中,即法律职员排名第11位,要求对口率92%,律师助理和司法助理、法院书记员并列第15位,要求对口率为91%。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相关职业中,其实有诸多专业对口率要求较高,基本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够胜任。

第四,毕业半年后平均月收入。从表2可见,法学专业4届毕业生半年后的月收入,除了2010届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外,其它3届均略低于但是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出6.8%、1.6%、2.5%和1.3%。距离收入最高专业月收入最接近的是2010届,仅差416元,即12.7%。笔者在所在高校法学专业在校生中做过随机访谈,绝大多数的学生对这一数字比较满意。由以上数据统计分析可见,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就业率和失业率均较高,对口率偏低,但是相对而言,工资水平还在可接受范围。

二、扩招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模式弊端及发展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法学教育曾中断过,1977年才恢复,之后的20多年里法学专业发展速度并不快,曾经出现法学人才极度缺乏,退伍军人安排进法院工作的局面。但是情况在1998年大学扩招后发生了变化。扩招造成法学专业规模增长过快,7年新增的法学专业数量超过了前23年的两倍之多。目前我国开设的法学专业总数量达到600多所,于是造成我国法学专业每年毕业生位居世界前列。

随着人数的剧增,就业形势随之越来越严峻。我国高等教育自恢复高考以来就是精英教育,供小于求,所以高等教育制度的弊端被隐形化。进入大众化阶段后,原来的弊端逐渐凸显。法学专业遭遇的主要批评来自所学非所用,实用性不足,理论和实践脱节等。对于现在的法学专业,尤其是新增法学专业,找准自己的定位,加强职业教育是出路。这也是由我国目前的现状决定的。一方面,从地区分布来讲,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去向上,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以律师为例,律师队伍的发展已取得很大成绩,比如从业者数量、从业者服务类型、从业者素质等等,都是以城市为依托。在农村地区,律师的数量非常少,有不少地区甚至存在“律师荒”。有些学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是熟人社会,不需要律师。笔者持相反的看法。笔者认为,现代化的触角正在以迅猛地速度触及广大农村地区,笔者曾到一个很偏远的深山农村做调查,村里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都进城打工了,进城打工的经历使打工者开始接受城市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而真正影响农村地区法律从业者少的原因则是广大法学毕业生不肯“屈尊”到那里去。由于法学从业者主要是在城市地区,所以出现麦可思公司统计的结果,法学毕业生在半年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并不算低的结果。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本身具有层次性。从法律职业来讲,法律从业的范围较大。从狭义上讲,法律职业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师等,但是从广义上看,法律职业还包括准正规法律职业,比如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调解和基层民间仲裁等职业。朱景文教授把我国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规的法律工作者,第二类是半正规的法律工作者,如基层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公证人员、证券师、专利和仲裁员等。第三类是非正规的法律工作者,比如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等。我们应积极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树立理性和客观的就业理念,不要把眼光紧紧放在大城市和正规法律职业上。不要把毕业找工作看做一锤子买卖,正视就业现实,当正规法律职业受阻是,不妨以半正规和准正规的职业作为过渡,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一面继续准备司法考试。

三、对高校加强职业教育的启示

就业现状警示我们,法学专业传统的本科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了。改革教学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势在必行。首先,明确学校定位。许多高校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至今没有明确,一方面纠结于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实际上,除了极个别,如中国政法大学等中国法学专业最高学府外,绝大多数基本认为应该定位在大众教育,但是却没有制定与大众教育相匹配的的教学计划,所以在现实层面,法学教育并没有真正定位在大众教育上;另一方面,纠结于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部分人坚决主张要加大司法实务的教育,案例教学,司法行政部门也希望引导大学法学教育。但也有相当多的法学教育家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职业教育是学历教育后的训练过程,不能更多地占用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中国法学教育不能完全采用美国式的办法,我们侧重系统知识训练的传统优势要坚持与发扬。因为定位不明,导致法学教育被当做通识教育的结果,法学教育职业特性被忽视。其次,调整教学内容。如果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行业型实用人才,职业教育应侧重。而现实的情况是,高校的确是以基础知识教学为主,职业教育少得可怜。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没有系统地从业技能类课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模式仅仅在部分高校试行,是个别教师的尝试。学生缺乏职业教育的一个突出体现就是学生实践能力的缺乏,校内实习课程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除了校内模拟法庭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实践的机会。

此外,有一项很重要的训练重视不够,这就是司法伦理训练。自2002年以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要进入法律行业,必须另外取得一个“准入证”,这就是通过司法考试,而目前的现实是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不高。而且,虽然参加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文凭,但是,不一定要法学本科文凭。就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而言,法学文凭和非法文凭没有什么区别。而通过司法考试,有专门的培训班,在培训班接受不到一个月的培训,通过司法考试的概率不会低于法学本科毕业生。这就造成本来属于法学专业学生的不大的“地盘”可能被他人分去一部分,进一步加剧了法学专业对口率低的情况。加强司法伦理训练势在必行。再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几乎缺乏直接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经历,教师对职业知识懂得很少。最近有一个声音,将高校法学教师和法律职业从业者互换角色,以3年为限,比如,高校法学教师到法院工作,同时抽调同样数量的法官到高校任教。笔者在课堂上曾做过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抽调成功的法官或律师到校任教,你的态度如何”,笔者设置了4个选项,结果36.6%认为“太好了!非常欢迎”,56.8%“可以尝试,但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担任教师的角色”,只有6.5%“不赞成,毕竟他们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不适合当老师”,没有人选择“无所谓,没多大意义”,说明大家都很关心这件事。学生对这件事普遍持欢迎态度,但是过半数的学生担心他们缺乏上课的技能和经验,达不到预期效果。

最后,增加教育经费。制约法学学生受到职业教育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费问题。曾经众多高校一窝蜂式开设法学专业时,是认为法学专业开设成本低。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至今仍在延续,比如法学学生学费维持与一般人文学科学生学费相同。法学人才的高昂培养费用与现有经济资源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法学人才培养动力上的不足,进一步在根源上制约了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第2篇

孙亚年(1991.06-),男,江苏淮安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与社会法学。

摘要: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意向主要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通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趋向

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而作为文科的重要专业类型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之后主要从事的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务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目标。在通识型教育人才的培养理念下,研究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学专业就业前景背景分析

近年来,高校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根据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相关专业,其中曾一度被认为是铁饭碗的法学专业不幸被亮红牌警告。当前的就业形势本就严峻,而被亮红牌警告,法学专业就业前景仿佛进入了寒冬,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行情更加不被看好。

高等教育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和近几年连续的扩招,使得高校本科生毕业人数一年比一年高。十年前,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公、检、法,即使不能到司法机关工作而从事法律实务相关的工作也不会很难。十年后的今天,即使竭尽全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已经成为不可能。即使想成为一名律师,通过司法考试也成为必须。当前,包括极少数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在内,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前景如何值得我们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趋向大体可以分两类,即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前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从事法律职业,他们有的选择公检法,有的选择做律师,有的选择去公司企业做法务等,而后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转行从事非法律职业,多是因为在其他行业有一技之长,或是其他的能力突出,能够适应非法律职业的需要,比如,英语能力突出时,选择去外企工作;个人公关能力突出时,可以去从事公关等。这类学生的毕业趋向大体和法学专业无关。我们不做深入探讨,下面我们对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的毕业趋向做点探讨。

二、法学专业就业趋向具体分析

(一)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一:律师

律师行业向来是学生选择法学作为专业的驱动力,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律师作为职业,一方面是做律师能在实践中将已之所学加以运用,另一方面,丰厚的收益也吸引着他们纷纷加入律师行业。然后,有关报告显示,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具体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师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从业资格,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二是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经过十多年的学校生活,对直接踏上社会有一定的内心恐惧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不难发现,作为一个刚踏出高校大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即使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证,但往往因为缺乏扎实的实务经验,光有空头理论知识,而被律师事务所拒之门外。

尽管困难存在着,从事律师执业仍然是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重要的求职意向。在目前就业压力明显较大的综合社会背景下,法学准也本科生可以考虑去律师事务所,先从律师助理做起,从简单的法律实务工作做起,跟着业务经验丰富的前辈师傅,虚心学习,在点滴中积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入世后,涉外的的案件越来越多,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对于英语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那么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学好英语,特别是法律英语,即使没有扎实的业务经验,但是突出的英语能力也会为律师事务所锁垂青。

(二)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二:公务员

国考热、公考热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聚焦的重要焦点之一。公务员历来是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的热门选择,其不凡的地位、稳定的收入、完善的保障机制、还有定期的培训进修机会,吸引了众多毕业大军投入公考的行列。而每年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放榜的职业需求显示,对于法学专业的需求量依然很大,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是非常理想的选择。而其中公检法机关对于专业要求特别高,不仅要求是法学专业,而且基本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当然对于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来说,也不是一道坎拦死的,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建设,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强化,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保障。特别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建设的需要,法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因此,我们鼓励毕业生通过公考进入司法机关,在业务实践中,强化理论知识,早日通过司法考试,从而迈上更高的台阶。另外,除了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也纷纷需要法学专业的人才,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限制要求,也成为了众多公考的毕业的选择。

(三)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

完全专业对口的进入律师行业、或者进行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职位,只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一部分。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也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一项热门的选择,通常,民商法和国际法这样的热门专业社会需求更大,就业也相对较好,但热门的专业意味着应聘人数较多,竞争也更激烈。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帮助单位解决法律纠纷或是处理实务,也是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很好的途径。然后这一类工作和从事律师职业一样,一般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除了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还要求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实务经验。而对于刚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着实是不小的困难。一方面,单位需要具有扎实的实务经验的人才;另一方面,刚出校门的本科生恰恰缺少社会实务经验。此外,现今的单位越来越多的需要复合型人才,除了基本的法律技能外,还需要外语能力和公关能力等。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多通过社会实践、法务实习或是课外充电来全面完善自己的技能,丰富自己的经验。

三、结语

以上简要的讨论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趋向,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其他影响就业的因素,比如地域因素,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往往成为毕业生的首选;比如发挥前景,很多学生喜欢去外企,认为更能锻炼自己的能力等。法学专业尽管被亮了红牌,但我们不难发现,就业前景还是很大的,就业面还是比较广的,面对压力,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做的是扎实地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多参与实践活动积累实务经验,而且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不断提高自己,强化自己,从而在寒冬中,迎风大步前进。(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青年专项重点自筹项目(C-b/2011/01/26);江苏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1JGYB04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优势专业;价值取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194-02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专业建设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在省重点专业、国家示范专业、国家骨干专业、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于2012年启动了省高职高专优势专业的建设计划。该建设计划旨在遴选建设一批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条件较好、“双师”队伍水平较高、教育教学模式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高效评价的优势专业。在优势专业建设4年期内,根据该专业的在校生数,每年按工科类0.25万元/生、经管及其他类0.2万元/生安排补助经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被列入优势专业建设项目。为了抓住机遇、建好专业,我们有必要分析优势专业建设的价值取向,廓清优势专业的内涵,结合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一、优势专业价值取向分析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提出了优势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优势专业的建设过程,应进一步明确优势专业的价值取向,优势专业的内涵和建设标准,从而确立优势专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所谓专业优势,是指该专业具有旺盛的社会需求或者预期具有旺盛社会需求的专业,在招生规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并且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优势专业在价值取向上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相比,更强调专业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专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度,同时也要求优势专业具有较大的在校生规模。优势专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1.适应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专业必须对接所在区域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产业对接,专业与所在区域的产业契合度高,具有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得到社会高效评价。优势专业应具有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行业、家长、学生对该专业给予较高的评价;社会需求旺盛,生源持续稳定,招生条件严格,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好评;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优势专业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行业、企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及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3.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处于所在区域同类专业的领先地位,专业建设物化成果多、档次高。优势专业应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充分满足教学科研需求;课程建设具有较高的水准,拥有一定数量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重点建设教材等衡量专业课程质量的标志性成果;专业带头人、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及骨干教师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知名度高。优势专业能带动专业群的共同发展,并在相关院校同类专业中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4.专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骨干专业的价值取向不同,优势专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大,才说明该专业有良好的社会需求。这样的专业才能形成优势。

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情况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成立于2000年。该专业主要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小企业法务等法律事务的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该专业通过多年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取得了较多的物化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示范建设专业、浙江省特色专业、浙江省优势专业等荣誉。

1.创立了“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三级合作”长效合作机制,开辟了法律类专业工学结合的新途径。法律事务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探索了以“整合教学资源、共建共赢、合作培养”的管理平台为依托的校局联盟,形成了“二融合”(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专业学习相融合、职业能力培养与基层法律服务相融合)、“四阶段”(认知学习、情境式实训、跟班式实习和就业式顶岗)、“三提升”(法律思维和法律关系分析等基本能力,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法律文书制作等专项能力,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综合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局(地市司法局)联盟、系局(县级司法局)协作、专业与司法所联动的“三级合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学校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还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共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基层法律事务岗位任职要求的对接;组织学生参加以基层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顶岗实习,实现专业教学环境与基层法律服务环境、学生实践与基层法律服务相对接;与行业互聘兼职人员、互培在职员工,实现专业教学内容更新与行业发展相对接。

2.专业课程体系符合行业需求,精品课程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创新了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模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行业专家的全程参与,学校重构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标准;建成了国家级精品课程及国家教学资源共享课程《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省部级精品课程《民法》、《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与案例分析》、《民间纠纷调解》、《中小企业法务》、《普通逻辑》;出版了特色教材8本。课程建设,使本专业的课程更加符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法律事务专业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改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

3.师资队伍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和服务行业能力增强,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通过多年建设,学校打造出一支“双师”结构合理、协同互补、具有较强凝聚力、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课程开发培训、挂职锻炼、行业调研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骨干教师比例达90%以上。聘请行业一线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完善了兼职教师库,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由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实践、实训课程学时比例达到50%以上。

4.建立了集群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功能齐全的校内实践教学基础,在同类院校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先后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萧山司法局、海宁司法局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以企业法务、社区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为内容的三个集群式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建立了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案例判研实训室、纠纷调解实训室、法律文书制作实训室、模拟法律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场所;从而形成了集功能性、实用性、先进性与示范性于一体,特色鲜明的校内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

5.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区域和行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专业建设,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本专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平均大于90%,专业对口率、工作能力、行业满意度、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收入等指标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名列前茅。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行业培训和法律服务工作,形成若干法律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开展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行业的实际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所在区域的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法律事务专业的优势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1.专业生存环境恶化。麦可思公司调查统计数据表明,本科法学专业近年来一直被列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前三名(2011届、2012届本科法学专业半年后就业率分别名列第二、倒数第三,多年被列为国家红牌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率近年来也处于落后状态。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各院校专业设置和专业招生规模有关。法学专业和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对口率一直很低,影响了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2.行业用人机制和学院培养人才规格不适应。法律事务专业所依托的行业是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岗位,包括律师、公证员、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全部为公务员编制,需要具有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岗位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而参加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凭才有资格。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目前在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多数地区出现萎缩的局面。

3.专业对口率得不到正常评价。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管理类工作岗位,而管理类工作岗位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从法律事务专业最近几年的就业岗位来看,多数到企业单位工作。但除了一些大型企业设立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以外,一般中小型企业不设固定的企业法务工作岗位,而是将企业法务工作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办理。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虽然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于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但毕业生在不设企业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从事企业法务相关工作时,有些调查公司在统计时认为其不对口。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法律职业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是法律职业岗位,因此,也有的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在企业从事相关法务工作与所学的法律事务专业不对口。

四、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的对策

1.突出重点,继续进行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我们继续加强行业调研,将调研重点放在本省和没有设置同类院校和同类专业的我国西部地区。通过调研,我们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全面掌握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听取行业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2.突破难点,争取政策支持,构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本专业建设最大的难点在于行业用人门槛过高,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无法接受本专业的毕业生。因此,我们应当争取在浙江省开展基层司法行政招录体制改革,招收法律事务专业(基层司法行政方向)试点学员,从而解决本专业学生就业不对口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使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能够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入职资格。

3.彰显特色,依托行业、融入行业,行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校局联盟、系局(县市司法局、街道)合作、专(专业)所(司法所)合作的“三级合作”制度化建设,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与3个司法局、1个街道,10家企业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关系;形成专兼结合、比例合理、业精德高、精诚团结的专业建设团队。校局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建设专业课程。

4.形成优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专业的建设水平。继续组织教师开展挂职锻炼和行业调研,加强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行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就业质量、行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和行业服务水平;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事务专业所面临的困难,创出一条法律事务专业优势专业建设新路。

参考文献:

[1]周建松等.高等职业教育优势专业建设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4).

[2]闵敢,肖春竹.“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

[3]潘昀,闵敢.高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构建与实践――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第4篇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产业。高校纷纷推出扩招政策,以致于法学本科学生出现膨胀式扩张,而且有的学校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几乎同本科生一样多,成为学校的一大专业,但在中国,公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还没有达到英美等国家都有私人律师的水平,所以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需求是有限的,这就导致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难的尴尬局面,所以当我们已经看见这一问题的时候不得不反思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

二、我国现行法律教育缺陷的成因分析

(一)法学教育方式单调正如前面所说,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仍属于应试教育,老师只要提前做好课件,就可以在课堂上照本宣科,加上教学的压力,老师要想在一学期将一部法律从头到尾的讲完都很困难,更不用说讲深讲透,所以学生在课堂上几乎很少有几乎能够提问,下课后老师便迅速收拾东西离开课堂,学生除了能在课堂上见到学生外,几乎很少能接触到老师。老师在课堂上所使用的课件主要是通过书本理论总结而来,很少有老师是结合案例来讲述书本知识,只要仔细观察就能发现凡是讲课时涉及到案例的,学生都会格外感兴趣,能认真的听课,但目前我国结合案例来讲课的老师本来就很少,而且在结合案例的时候不是通过启蒙式的讲述来分析案例,多是再给出简单的提问后就将答案展现出来,可以说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方式还不如高中课堂上的教育方式能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教育方式的单调。

(二)法学教育机构成立的门槛低目前我国的法学专业基本已是文科高校的必备专业,甚至有的理科学校在师资条件与图书条件都十分欠缺的情况下,也争先恐后地设立该专业,在兴办该专业的时候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资质要求,在本科教育阶段,有的高校称之为法学专业,有的则直接将各部法律分开作为单独的专业,使得我国法律教育出现了严重的不统一。很多高校抓住我国高校设立法律院系的基本标准不明确这一漏洞,视法学教育为一块大肥肉,其兴办的目的也是为了有利可图。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分离虽然法律专业属于文科教育,但它却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专业,是理论与实践相差甚大的专业。由于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司法从属于行政,在地方,基层各级政府都是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因而我国长期不存在一种将法律教育作为司法官任职资格的体制,法律教育长期处于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态。很多学生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或经过努力考取了研究生进一步深造,但当他们进入法、检实习或工作时却不知从何处下手,甚至连送达回证都不懂得填,不得不令人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产生担忧,也使我国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人员的低素质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变。

三、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的方式

(一)教育部门要优化课程体系,升级管理模式通过前文的分析,我国的法学教育课程都是在本科四年学完所有的法律课程,笔者认为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应该设置为以下几个模块:(1)公共课平台: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学以外的与法律有关的课程;(2)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14门课程所组成;(3)专业方向课程:根据法学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一旦选定,就列为必修课程;(4)选修课程:根据各校的特色和优势和法学人才素质教育要求所开设系列课程,可允许学生任意选修;(5)实践课程:包括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以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在具体的实践中拓宽平台课程,强化核心课程,凝练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来支持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学校要正确树立培养目标,兼顾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高等法学教育既不是一般大众化的通识教育,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而是作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各高校必须革新培养目标,不仅要培养理论人才,也要培养实践人才,虽然很多高校都有法律(法学)硕士,但大多都是将本科的课程再从头到尾学一遍,学生厌学情绪很严重,目前有高校专门设置有律师专业,这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地方,正所谓业有专攻,职业化教育非常重要,但并不是说这样就可以专门学习法律知识,众所周知,法律都是从生活中演变而来,它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而且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必然会用到其他方面的知识,例如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和英语、计算机等。所以法律专业的人士大多都是通识人才,法学教育应该注重这一方面的教育,从素质教育的角度看,通识教育还应包括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及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老师要更新法学教育观念,与时俱进高校教师的教学质量直接决定我国法学素质教育的成与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应试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适应社会人才的需求。笔者建议,课堂教学方法应从灌输式的模式向启发式的课堂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一方面,课堂讨论的时间要逐步增加,减少教师单纯讲授的时间;另一方面,教师的课堂讲授上应当强调启发性,不应简单地把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应当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为学生提供课外阅读材料,督促学生完成阅读,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当然,完全让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老师完全不讲具体内容,这种极端也是不可取得,法学素质教育应该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学生要学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善于思辨正所谓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老师所能做的就是将法律知识灌输给学生,最多就是教学生如何学会思考,如何学会处理实践中案件的方法,实际中的案件如同繁纷复杂的世界,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有,即使相同类型的案件在处理时也会遇到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老师不可能帮学生处理每一个案件,专业知识只是教育中的一个部分,如果仅仅把教育单纯地当作实用的手段和学习认识的过程,教育便失去了它的真正本意,所以学生必须学会用自己学到的知识,运用自己的思考能力去处理案件,而且要学会一个案件正面、反面都能处理,这就需要学生在学习阶段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去参加社会实践,学院提供的实习机会,学生应当珍惜,不应敷衍了事,平常多参加一些法律职业技能培训也是有益的,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好学校的法律援助社团。

(五)社会要提供实践场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好方法,法学学生最终要把知识运用于实践。这就需要高校法学院充分的借助律师协会、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各个法律实践部门的力量,构建一个全新的学生实习制度的,作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平台。如果借助于这样的一个平台,法学院学生能以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身份进入法院或检察院人员紧缺的相关部门,这既可以缓解法官工作压力,又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真实的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但实践中往往是学生的实习时间短,所以他们去这些单位去实习的时候往往都是做一些整理案卷等机械性的体力活,很少能学到适用的知识,而且大部分学生实习都是到公、检、法等公务单位,其实律师事务所也是学生实习的重要场所,通过与律所建立固定的联系,通过律师助理的形式向律所输入实习学生,也可以使学生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学实践经验。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才培养定位;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甘肃省高职院校开设法律事务专业的较少,在这些院校,特别是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学习法律事务专业的少数少数民族学生占很大比例,基于就业方面的影响,招生人数逐年压缩。在人才培养方面,大都有高等本科法学专业的“压缩版”与“翻版”的痕迹,在高职教育中仍采用“准精英式”教育模式,人才培养规格、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师的配置、人才培养方向、就业方向等上,仍然本科培养色彩较浓。忽视了市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本质需求。

一、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准确与否影响和决定着少数民族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工程,制约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方法的选择与师资力量的配备。甘肃省高职院校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应遵循市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基层人才的需求,目前我国正面临经济的转型以及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中高端法律人才趋于饱和,而且也亮出“红灯”。据此,甘肃省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学生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应该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小企业培养熟悉法律知识,能熟练在这些岗位从事书记员、司法助理、行政助理、乡司法所法制宣传员、人民调解员、中小企业业务员、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法律职业人员。只有这样,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才有灿烂的明天。

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建构

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课程体系的建构,而课程的设置合理与否又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好坏。现阶段,甘肃省高职院校对少数民族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构建各不相同,主要开设的课程:公共课程(如:形势与政策、思修、毛邓、大学语文、英语、计算机基础、体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法律基础课(如宪法、法理学)、法律专业课(如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和人文素质课。而且人才培养模式基本都是“2+1”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最后一年实习。在这样一种模式下,学生面对这么多的课程,每天穿梭于教室、报告厅、难免顾此失彼,舟车劳顿,这种“漫灌式”人才培养很难到达预期的目的。另外,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受到民族文化、地域、语言、习惯等民族传统因素的影响、要学习掌握这么多课程难免会存在一些困难。由此可见,结合少数民族学生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设置课程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将导致学生课业过重,学生学习无的放矢。还有甚者把少数民族学生基层人才的培养盯在一些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招考上,企图让学生通过千军万马的竞争考试赢得一份荣耀体面的工作,这是对国家职业教育的亵渎以及教育规律的违背。因此,要改革传统课程建设的思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课程改革为突破口,在课程设置上必须整合课程内容,课程突出实践性和满足基层用人单位的需求。基层工作中不用的或者用的少的知识比如金融知识、知识产权等少讲或者不讲,用的多的知识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知识要精讲,做到“精法律”。

三、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探索

课堂教学方法的运用尤为重要。知彼知己,才能百战不殆,教学方法的运用是在对学生充分认知的基础上设计的,由于少数民族学生自身的特点,如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要能使学生听进去,而且还要让学生能听的懂,不仅会储备知识而且会具体应用知识。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变认知观念。教师要转变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传统看法,增加与少数民族学生情感的交流,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多理解学生,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压缩。讲授知识注重基础,强调实践,突出特色,强化管理的教学思想与理念。

第二,在教学中,贯穿学生为本,教书育人,注重基础、强调实践。教师树立“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现代教学理念,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加强学生管理,变革教学内容。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三、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案例分析,双语教学、多媒体教学和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法等多元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践中不断创新,以提高教学质量问根本,以培养高素质的实用性技能型民族法律事务人才为目标。逐步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方法,多采用引导式、启发式教学等形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求教师根据不同学科不同课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将课堂讲授与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观摩式教学等方法有机结合,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使课堂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转变。

最后,注重对学生社会实践的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学生一方面来自民族地区,毕业后要大多数回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通过模拟法庭、专业辩论、法律协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考察、普法教育、勤工俭学、扶贫助学、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另外学校与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保持紧密联系,便于扩大学校的社会实践基地,达到教、学、用三者的统一。

四、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教师队伍的建设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规格的有效途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双师型”教师合理配置与建设的师资队伍,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一)加强教学团队人才建设。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尽可能安排青年教师进行进修、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活动,引进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人才,特备是引进一些年龄、职称合理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有条件的院校开展双语教学,提升少数民族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规格。使教师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趋向合理。

(二)打造“双师型”教学团队。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定位来看,法学教学团队不仅要有丰富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实践教学能力。然而部分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因为没有深入实践,没有具体的办案经验,实践环节匮乏,影响学生的实践教学。因此要从多方面解决这一问题。(1)有目的的安排专职法学教师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经过一段时间的挂职锻炼,提升教师实践能力。(2)聘请经验丰富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实践性强的课程教学任务,例如诉讼法课程、法律文书写作、基层法律服务。(3)引入一线从事街道、社区、司法所等基层工作人员,从事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4)根据校企合作,企业配人担任相关课程主讲教师。通过以上措施途径打造专兼职和行业型“双师型”教学团队。

结语:

甘肃省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要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科学构建课程体系、优化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师资队伍外,还需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校本教材的建设等。只有这样,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作者简介:程建德(1975.3-),男,籍贯:甘肃甘谷人,学历:本科职称:讲师 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 刘瑞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定位的提升及启示[J];广州职业教育论坛;2012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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