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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要严格执行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矿区要编制较详细的矿区规划。优势资源矿区,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业权一律不得设置。新设矿山项目立项前,要进行规划预审,对未通过规划预审的项目不得申报或批准发证。严格遵守规划“三区”规定,限采区内不再新设采矿权,禁采区内禁止采矿。
二、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有证矿山的监督管理。对超深越界开采的,未按批准矿种开采的,不按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以及一证多矿的,要依法予以查处,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要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加强矿山污染防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探(采)矿权人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引发矿山地质灾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取缔关闭。
对污染较大、治理较困难的钒矿、水泥灰岩等矿产开发项目,要严格准入条件,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矿山总数。
加强露天采石(石灰岩、花岗岩、普通建筑石料)场的管理,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发生。凡新建此类矿山,须经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联席会议评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批准发证;未经评审通过的,一律不得发证。
对国道、省道、旅游公路、铁路两旁直观可视范围内已经设立的露天采石场、砖瓦窑,应按规定进行搬迁或取缔关闭,并责令其拆除设备设施,限期恢复植被。
要积极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模式,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生疏与使用管理,全面执行矿山环境“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制度。加强拟关闭矿山和放弃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四、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规范砂矿开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河流流域的采砂场(船)清理整顿,对无证非法采砂(金、金刚石)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水利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海事、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加强河道采砂(矿)的日常监管。新设立的河道采砂(金、金刚石)项目必须经部门联系会议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采矿权拍卖出让。从事河道采砂(金、金刚石)应当依法取得河道作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输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能组织开采。
五、严格矿业权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40、241、242号令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确定的权限、规定的程序、规定的资料标准审批采矿权。要进一步完善采矿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相关管理制度,坚持内部会签和重大事项会审制度。新设矿业权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地质勘查程度低、探明储量达不到最低规模要求的矿区不得设置采矿权。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要以招标、拍卖。对矿山企业非法承包、租赁、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予以配合。严禁探矿权人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经查证确实存在以采代探问题的,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不按规定备案、不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办理勘查登记延续、变更、转让审批手续。
七、严格采矿登记发证管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登记发证。
(一)不符合规定权限的;
(二)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三)不具备基本资料的;
(四)不具备最低规模条件的;
(五)不在规划可采区以内的;
(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七)矿业权属存在矛盾纠纷尚未处理好的;
(八)不缴纳基本规费的。
八、严格矿山准入条件,调整矿业结构
新设立矿山建设项目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最低资源储量(矿石量)大于:金:15万吨;铁、铜、铅、锌、锑、镍、钼:30万吨;锰:20万吨;钒:120万吨;磷:100万吨;煤:90万吨。
(二)最低生产规模达到:金1.5万吨/年,铜、铅、锌、锑、镍、钼、铁:3万吨/年,锰2万吨/年,钒12万吨/年,磷10万吨/年,煤9万吨/年。
(三)资质能力条件:铁、锰、金、铜、铅、锌、钒、磷、重晶石、花岗岩等矿种的采矿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本地建厂(选矿、加工)的资金技术能力和建厂计划方案。
对规模小、设备设施简陋、资源条件差、布局不合理的矿山,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关停并转,实施资源整合,组建规模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展加工与深加工,延长产业链,使经营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九、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基础地质调查和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逐步增加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地储备。加强宏观调控,大力培育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操作程序。挂牌工作应在市、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举行。
关键词:矿产资源管理 标准化 作用
一、标准化与矿产资源管理
(一)标准化是矿产资源领域内重要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
标准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桥梁,是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施的重要载体。通过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对于运用科技手段推动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技术、3S技术日趋完善,物化探和钻探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及时将勘查、规划、综合利用等领域内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推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奠定技术基础。
(二)标准化是指导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为引发的灾害呈增长趋势,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问题突显,矿产资源开发带来大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危及生态安全、工程设施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地质环境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在地下水监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治理,矿山环境调查与恢复治理,城市地质环境调查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矿产资源面临的问题以及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宽,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系列标准加以规范和指导,保障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三)标准化是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载体
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全面提高,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解决等都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作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科技成果最直接、最有效的技术载体,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成熟技术方法的大范围推广应用,全面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效缓解日益严峻的矿产资源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地矿行业标准现状
我国矿产资源标准化工作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勘查、专用地勘设备、地质测绘、岩矿测试等方面较系统的标准和规程规范。迄今为止共完成近150项国家标准,400多项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已广泛应用于地质勘查业和矿山企业,成为规范全国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工作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随着我国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具体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市场的逐步形成,相关标准规范显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技术标准落后,标准老化严重
据2009年标准清理评价结果显示,现行145项地矿国家标准中(已实施),有127项标准因标龄长、技术水平低等原因需要修订,占88%;在现行的405项行业标准中,有271项标准因标龄过长、技术方法需更新而急需进行修订,占总数的67%。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不超过5年进行一次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通过清理评价和复审,确认现行398项标准老化严重,技术指标不全或落后,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二)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标准缺乏
标准与依法行政水平、资源配置合理性、社会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现行标准中,有近94%的标准是调查评价监测等业务方面的技术标准,涉及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预算定额、质量监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较少。
(三)标准宣贯力度不够,标准实施监督缺失
标准的宣贯是标准化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标准的实施效果。目前存在着标准“重制定”、“轻宣贯”、“缺监管”的现象,仅对部分标准进行了宣贯,加上宣贯模式较单一,宣贯渠道不畅,信息化、网络化的优势没能很好地发挥。同时标准的实施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奖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管理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采标程度较低
地质勘查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总数的6%,未采用的占94%,说明地质勘查领域采标力度不够,而且采标集中在2002年我部在储量套改相关的标准上。采标低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主要以下两方面,一是地质勘查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地质勘查管理,不是产品标准,与国外相关领域对口难;二是地质勘查标准化领域对外学术交流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国外相关领域的研究不够全面。
(五)科技成果转化不够,标准技术水平不高
随着地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得到应用,但是,这些新技术新方法未能通过制定实施标准加以推广和普及,导致矿产资源标准总体水平落后于科技发展,并且这种状态有逐渐放大的趋势,急需将高新技术纳入到矿产资源标准之中。
三、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标准化作用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矿产资源管理标准体系
现有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中,地质矿产标准子体系属于技术标准体系,其中虽然有一些管理标准,但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从矿产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对现有标准体系进行修订,以建立完整的矿产资源管理标准体系。着重从矿业权管理标准规范、矿产资源信息服务标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标准、矿产资源规划标准以及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标准五个方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标准体系。
一、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切实加强土地管理
(一)强化耕地保护。按照国家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巩固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成果。各镇街要健全完善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责任管理,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337.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8184.3公顷,保护率不低于89.5%。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使用土地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各镇街(开发区)要按照政策调整投资导向,优先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低碳产业的项目,对这些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项目单位积极跑办,最大限度地满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实行“八个不”,即:发改部门不审批、规划部门不许可、环保部门不环评、国土部门不供地、工商部门不注册、供电部门不供电、水务部门不通水、金融部门不贷款。
(三)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不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建立良好的供地秩序,对不配合、不积极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单位,国土部门要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条件、期限,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竣工验收,没有国土部门检查验收意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工作。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项目用地单位私下交易土地,不得“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镇村干部越权批放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对擅自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镇街注意整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严禁敷衍塞责,严禁上交矛盾。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突出难点,各成员单位要协同作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卫片检查安全过关。
二、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调整矿山企业布局,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划、位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一律取缔关闭。对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违法行为,由所在地镇政府组织实施整治,市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发放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矿山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严惩;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坚持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不办、生产能力达不到最低规模的不办、位于耕地内的不办、未通过环评的不办。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严格执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规定,做到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人,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管理要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对不依法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积极或不达标的,国土部门要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矿山年检视为不合格。对于历史遗留,难以确定治理责任的损毁山体,各辖区镇政府是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全市不出现地质灾害事故。
三、强化责任意识,健全政府问责制度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供地审批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监察、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协同作战,严肃查处土地供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依法管矿的共识。
【关键词】 矿产资源;管理;对策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这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开发越来越多,由于对于矿产资源的过渡开发,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等各种因素,从而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如何对我国矿产资源进行科学性的开发,对我国矿产资源合理的利用和开采已经成为目前面临的问题之一,因此本篇文章的研究势在必行,如何合理开发我国矿产资源也迫在眉睫。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疏于管理,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管理体系没有建成,很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疏于管理,监管不力。他们只图眼前利益,根本不从长远利益考虑,从而造成我国矿产资源的白白流失。再加上,很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监管力度不够,有的甚至,为那些企业开绿灯,导致很多企业在开采、生产、经营等各方面存在着不少违法乱纪的行为,这样间接的造成我国矿产资源的损失,成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最大问题【1】。
(二)矿产资源开发技术落后
这几年我国不论是经济还是科学技术都在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起步还是比较晚,很多技术都远远落后于西方的很多国家。这其中矿产资源的开发技术尤为突出。很多企I只能沿用老的开发技术,盲目开采,野蛮开采,从而造成矿产资源在开采的环节就已经有所损失。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加工和生产更是需要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持,虽然这几年,我国在开采、加工方面加大了资金力度的投资,希望提高矿产资源相应的技术,但是总体来说,矿产资源的有关技术还是不行,因此在加工和生产方面也远远无法达到百分之百的利用,因此,综上所述,我国矿产资源在开采、加工、生产都达到西方先进国家的能力,很多时候,同样的矿产资源,西方国家所产生的能量要远远高于我国,在这个方面,我国矿产资源的相关技术需要尽快发展,这也是目前,我国矿产资源面临的第二大问题。
(三)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与矿产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规定,这与现在已经整整过去了20年,因此可想而知,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多么的不完善。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迫在眉睫。尤其是其中关于规范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确保有序开采矿产资源的手段,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都需要相关专业人士的制定和规范,从而制定出一套有效的,实际的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便于日后对待不法分子以及打击矿产资源的无序开采等行为都有一定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2】。
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完善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政为民的观念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非法开采行为所带来的国家资源、税收的流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生态环境破坏等危害性,增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观念,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3】。
(二)完善和修订《矿产资源法》
我国于1986年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作了修订。该法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与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大环境和实际情况严重的不符,因此应该以《矿产资源法》的基本精神为指导,有效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矿产资源面临的问题提出一套完善、可行性的矿产资源保护方法,从而推动矿产资源保护和监管在更大的范围内,更有力的执行下,更具体的方式中不断前进【4】。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非法采矿点都是处于交通不便的崇山峻岭之中,查处起来,需“大兵团”作战,有时又不是一次、二次行动能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和充足的人力资源。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矿产资源执法队伍的建设,大力培养一些年轻有为的执法干部,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开采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对于那些不安规定执行的企业给予严肃的处理,从而依法办事,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净化矿产资源的开发环境。
(四)狠抓责任落实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即是说,抓落实、见成效至关重要。建议将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县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务的升迁纳入考评范围,一票否决,失职、渎职违犯党纪政纪的严肃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触及刑律的应依法严格地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五)进行综合统一开采
我认为,对于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我个人建议进行统一的开发模式,政府可以通过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来招标一些专业的,大型的开采企业,通过有序、统一的开采进行科学性、可持续性的矿产资源开发,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集中有生力量进行研究和处理,避免每个企业各管自家雪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统一管理对于政府的监管要求不是很高,政府可以集中力量进行统一监管,从而让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更加的透明化,科学化【5】。
(六)加大打击力度
由于近年来矿产价格的大幅上扬,由此带来的巨额利润让非法采矿者铤而走险,采用各种手段和政府周旋,以达到其暴利的目的。马克思曾说过:利润一旦达到400%以上,人都会为之疯狂。那么如何来有效地制止这类非法行为呢?最好的办法是从刑律上处罚人,对构成犯罪的,应千方百计取足其违法犯罪的证据,进行刑罚,未构成犯罪的,应从经济上予以重罚。同时要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结论
矿产资源是全世界的不可再生资源,虽然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但是如果无度开采,无序使用,那么我国那些矿产资源必然会遭到破坏和损失。因此,对于我国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管理,针对那些不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置,建立健全我国矿产资源的相关管理体系已经势在必行。希望有关部门应该尽快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的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整改和执行,对于那些不法分子和企业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理,净化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让我国矿产资源可以有序、科学的被使用,被开采,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添砖加瓦,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杨艺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现实问题与对策探讨[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15, 22(4):66-70.
[2]曾海,胡锡琴,张桦.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07, 24(2):72-75.
[3]唐宇,陈甲斌.我国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 2010.
【关键词】生态环保;矿产资源管理;机制创新
1前言
现阶段,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转变过去的矿产资源管理模式,使其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向着更加生态环保的方向演变,是实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提质增效转型的关键,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正是出于这一立场,对生态环保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了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保之间的矛盾,进而寻找到一条能够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持续促进作用的资源管理机制。
2当前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进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提升明显,但因为受到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重工业和第二产业的占比优势还是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这就决定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还依然是重点。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尤其是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等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生态环保的角度来说,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很多地方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依然比较粗放,高消耗、高污染和高排放的现象非常严重,由此带来的直接恶果不仅表现在经济增长方式的低效上,而且还体现为矿山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与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第二,众多小规模矿山的采选技术落后,存在只重视产量却忽视生态环保的现象,一些企业更是存在只采矿不回填等问题,而这不仅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且还会产生很多自然灾害隐患;第三,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优质、易采的矿区都陆续得到了充分的开发,这些矿区的资源贫化问题逐渐暴漏,再加上新矿的勘探和开采难度不断提高,进而都造成了矿山的生产成本增高、资源的紧缺形势日益严峻。
3矿产资源管理不注重生态环保的原因及表现
工业化和城市化对生态环保产生不利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矿产资源的过度利用,具体则表现为矿产资源管理不注重生态环保,体现为:第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有些甚至还在沿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手段,这种粗放的管理机制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评价,乱采滥挖、大矿小开、采富弃贫、破坏生态等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对矿产资源加强管理和整合,尤其是对于一些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矿山企业进行治理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第二,很多矿山企业缺乏基本的生态环保意识,存在只重视产量而忽视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的问题,至于实际应用中的环境修复和治理措施更是非常缺乏,导致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可能会遭到严重破坏,如图1所示。例如金属矿山开发中形成的废石、废水、废气和尾砂等没有经过处理就随意注入到周边的自然环境当中,各种露采小矿山毁坏、压占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没有得到有效地治理。
4生态环保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创新途径
(1)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生态化,明确生态环保目标。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尤其要重点突出生态环保的内容,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必须加以明确。其次,生态环境保护不是一种单独的法律责任,而是需要借助多种法律手段来实现,例如可以加入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修复监督、环境保护保证金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生态环保体制。最后,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的立法,融入生态环保的理念,为促进矿产资源行业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2)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体现生态环保理念。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要统筹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还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配套监督机制,对依生态环保理念制定的规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3)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制度生态化,突出税收对生态的调节作用。首先,在矿产资源的税费法律体系中,要体现诸如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以及重视对环境的修复等理念;其次,对当前的矿产资源税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费应主要用于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上;最后,构建矿产资源生态税费体系,设立诸如生态环境保护税、矿山环境修复保证金等税费制度。
(4)重视资源环境监督,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首先,根据生态环保的要求和当前的开发技术水平制定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考核制度,从而促进矿产资源行业的绿色发展;其次,矿产资源监督要进一步强化对矿业权人履行生态环保义务的监督,督促其在开发利用中就采取措施减少生态破坏和加强环境修复;最后,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采行为,做到及时识别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5结语
新时期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实现提质增效转型,而作为经济发展重要物质基础的矿产资源也必须进行管理机制创新,只有更加突出生态环保的理念,才能促进矿产资源行业的长远发展,进而也才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地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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