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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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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

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车辆管理;校园道路;安全

一、校园实行车辆管理的必要性

(一)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校内车辆的管理根本上是对校园安全的管理,对校园内行驶的车辆进行限速,合理规划禁行路段,避开人流集中区域等措施有益于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对进出校内车辆进行登记甚至限制社会车辆穿行等措施可排除有作案动机的可疑车辆驶入,保护师生的财产安全。

(二)保障教学秩序顺利开展。合理规划停车区域,保障交通顺畅有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会对师生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西南交通大学九里校区从2007年至2015年因组织各类会议、活动展开的交通专项保障就达236次。校园内的停车区域应易于驶入和驶出,并尽量避开繁华狭窄的区域。运渣车、潲水车应有专用的上卸货区域,以免在主干道作业影响道路使用。

二、校园车辆管理现状问题

(一)车辆增长迅速。因高校教师为中高收入的群体,所以近年来高校的机动车数量车增长十分迅速,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例,截止2015年6月,拥有校内通行证的车辆有4703辆,教职工车辆保有量为3406辆。学校占地却十分有限,尤其是处于成都市城区的九里校区,是教职工主要的生活区域,四个校门皆比邻繁华路段,停车区域则更为有限。

(二)停车区域规划落后。以交大九里校区为例,校内的停车区域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九里校区新建与上世纪80年代,本身校园建设和道路规划就不适应快速增长的道路使用需求,对停车区域的划分和校园车辆的管理办法则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规划部门在对校区建设进行规划整改时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参与其中,对交通使用和管理的需求无法得到正常体现。而校园交通职能部门的划线和停车规划方案往往被这一任领导认可下一任又要整改,校领导权责更替又平凡,导致停车区域和行驶规则一变再变。最后落实的方案停车区域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布局和数量也不符合客观实际需求。

(三)管理权限缺失。校园内的交通规章是遵守《道法》的法律规定的,但因校园内的交通管理部门缺乏执法权,采取对乱停乱放车辆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容易引起纠纷,目前的做法只能是先锁车,后劝导,但效果并没有法律直接约束理想。很多师生误认为在校内无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报校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时,常有出警慢,推诿等现象发生,学校和当地交管部门的关系主要靠平时建立,缺乏长效联动的机制。所以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尽快完善相应法律规定,赋予学校交通管理部门一定的执法权利。

三、校园车辆管理改善对策

(一)现代化的管理系统。传统的人工登记和检查出入车辆的管理方式效率低下、误差大、易出错。在车流量激增的今天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很多高校都采取了智能的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配合校内监控有效解决车辆管理问题。运用最多的就是基于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的门禁管理系统,车辆采取进出刷卡的方式,收费透明、节省人力、便于统计和跟踪管理。西南交通大学自2007年开始使用智能门禁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合理科学规划有限停车区域。车多、人多、道路有限是现今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校园道路和停车区域进行合理规划有助于改善交通使用状况。学校应根据人群分布、道路情况和校园规划制定相应的机-非机动车行驶线路、机动车禁行线路、停车专用区域等。如减少人流密集区域的机动车行驶线路、主要的业务办理部门或培训机构搬至校门附近,设立完善的交通标识系统,尽量缓解校内的交通压力。

(三)加强管理重视法律宣传。交通参与者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遵守是保障校内交通安全高效的重要因素,很多学生在校内生活了四年却对校内交通环境一无所知,对各项禁令标志视若罔闻。赛摩、改装电瓶车难以完全根除。部分教职的车辆随意停放,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从交通事故源头防患于未然,才可营造文明、安全的校园交通环境。

校园的交通管理部门则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由静态办公的观念转化为动态出击。不定时对校内交通环境进行巡逻,对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零容忍。实行严格管理,有错必究。

参考文献:

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山西省校车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服务标准、运营模式、资金筹措、财政支持范围、政府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三)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可以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财政补贴;

(四)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完善校车许可审查工作机制;

(六)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召集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并落实有关议定事项;

(二)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建立和完善校车信息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负责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发放校车标牌;

(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受理、审查、认定和审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涉及的公路行驶路线和城市公交站点停靠提出审查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或者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四)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等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五)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乘车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安全保障措施、接送路线、乘车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服务时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收取费用的还应当明确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二)对乘坐校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三)为有乘坐校车需求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乘车信息;

(四)发现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的,应当劝阻并告知其监护人;

(五)学校长期租用校车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应当同时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饮酒驾车,不疲劳驾车,不超员、不超速。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与维护。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学生安全乘坐校车工作。

学生监护人不得租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或者其他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二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禁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配合校车驾驶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随车照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25至60周岁;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三)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

(四)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

(五)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应当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校车行驶路线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许可。校车行驶路线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审查部门应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或者组织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一)学校;

(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四)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五)其他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持校车使用许可材料,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校车标牌。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车服务提供者发放校车标牌。

第十八条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十九条校车标牌丢失、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

(三)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禁止使用农用车、三轮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使用校车。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道路客运许可的车辆运送学生参加集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校车服务。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可以优先考虑信誉良好、安全管理规范的公交公司、客运公司等作为购买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20日起施行。

山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施行 玩忽职守将被追责今后,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实施办法》全文共27条,自第三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相关部门和单位,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学生监护人、随车照管人员等的职责。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全县工作安排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以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优质服务为目标,全面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镇环境的“平、洁、畅、绿、美、靓”,建设“文明玉都”。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建局,办公室主任:张世良(兼),副主任:李林松、王成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进行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时间安排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自6月20日开始,至9月27日结束,历时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6月20日——6月25日)。县政府召开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动员大会,组织一次由全县各机关部门、各行业、各社区和学校共同参加的大清扫活动,清扫、清运各相关单位卫生分担区、道路及两侧残留的垃圾,清扫、清运社区巷道、相关单位内部及周边残留物和垃圾,清除全镇范围白色污染和张贴的小广告。要不留死角,初步达到净化的目标,为绿化、亮化、美化工作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6月26日——8月26日)。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加大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各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从根本上提高绿化、亮化、美化、净化水平。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8月27日——9月27日)。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突击解决整治过程中的“老大难”、卫生死角等问题,并对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治任务和标准

(一)城市净化美化

1、环境卫生整治

(1)道路及居民区的清扫保洁。城镇迎宾路、山城路、阜昌路、锦丝路、站前大街、中心街、大宁街等主要路街实行“三清一保”,居民区环境卫生实行“一扫全保”,不留死角。在根除所有黑色路面、巷道及周边垃圾点一切堆积物、垃圾的基础上,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在运输过程中不遗漏。加大商业繁华区、市场、广场等重点部位的清扫保洁力度,延长保洁时间,保证环境全天候清洁卫生。林带、分车带、街头小绿地、广场等要彻底清扫干净,保证无垃圾和杂物,保持日常清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率达到100%,垃圾清运及时率达到100%。

(2)南北出口、东西城乡结合部及小黄河、西北路环境整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排查南北出口、东西城乡结合部、小黄河、西北路的卫生死角。*镇要搞好小黄河管理,清除淤泥、垃圾,做好防汛措施;雅河办事处要处理好南收费站到雅河桥段的垃圾、杂物;兴隆办事处要处理好北收费站到大洋河北桥段的垃圾、杂物;县交通局要加强南北两个收费站的管理,严禁骑路经商,并做好北大洋河桥的清扫、保洁工作;县环卫处要清扫、保洁东大洋河桥的环境卫生,要清除、清运相关区域道路两侧所有积存的残土、垃圾,并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及时修复疏通破损和堵塞的沟渠、涵洞,做好绿化、美化的准备工作。

(3)环卫设施管理。各种垃圾容器要保持清洁完好,摆放整齐,并及时进行维修、清洗、粉刷,做到无垃圾外溢、无异味。公厕设施完好,标志明显,及时清扫、清掏,环境卫生要达到“六净”标准。

(4)施工现场整治。建筑施工现场要按规定标准设置围挡,做到场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已竣工的施工现场要及时恢复道路原状,确保路面和道板完好无损。现有施工围挡广告要达到整洁、美观并逐步更换。施工现场出口要铺设硬质路面与道路相接,及时清除散落的残土,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运土车辆要苫盖严密,不遗洒,按指定路线行驶,定点排放。

(5)加强城管执法监察。进一步完善城管规划执法监察管理具体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全镇范围内,特别是重点区域主要路街两侧违章建筑、乱搭、乱建,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扒一处,实现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违章建筑为零的目标,确保巷道违建发现率和处理率达到100%。县城管大队对主要路街两侧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的涮车棚、烤漆房进行清理。各相关单位及个人门前私自搭建的各式防寒门斗必须全部拆除。

(6)强化学校、市场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治。各学校要对校园及周边进行清扫、清运,达到校园内无卫生死角。相关部门要彻底整治影响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各种问题。各专业市场要清扫、清洗、清运、清除市场内部和周边的堆放物及垃圾。各专业市场及周边环境要整洁、卫生,达到美化、净化的目标。此项工作由县工商局负责督办。

(7)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驻岫部队等单位院内外和长途客运站、公园、风景区、宾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外环境要保持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倒垃圾、乱扔污物和随地吐痰现象。此项工作由县爱卫会监督落实。

2、占道经营整治

(1)加大对占道经营的管理力度,取缔非法占道经营的流动商贩、流动摊点、露天烧烤和大排档,严禁店外经营,摆放杂物,保证道路畅通,市容整洁。此项工作分别由县爱卫会、商业局、动监局、工商局、交警大队、城管大队、卫生监督所负责。

(2)强化早、夜市的管理及卫生清扫工作,确保早、夜市安全有序,文明经商,确保市容市貌整洁。加强东山公园早市的管理,不得在市场外经营,早8点前撤市;嘉乐福到万客来南夜市晚6点上市。露天烧烤要规范在新华书店南、凯隆酒店以北这两处地点。此项工作由县城建局负责。

3、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规范整治

(1)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通告》的规定,县城建局要责成城管大队对城镇范围内所有落地式、悬挂式、墙壁式、建筑物顶置式、擎天柱式户外广告及各商业网点商业牌匾,按广告牌匾主、经营者、附着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工商部门意见、规划部门意见、批准机关意见、安装年月、内容更换时间、破损程度等进行全面普查,对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的,要按相关文件规定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城建窗口补办审批手续。在广告牌匾清理普查过程中,各主要沿街、临街生产经营单位及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一店一匾的原则,与城管大队逐一签定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的更新设置协议书,把迎宾路、山城路、站前大街、大宁街等主要路街两侧的牌匾全部规范更新在同一规格标准的范围内(迎宾路、山城路、站前大街、大宁街两侧牌匾宽度为1.5米,其余为1.2米)。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通告》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设置期满和影响市容市貌的各式广告及超大牌匾不再批准继续使用。县城管大队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在6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以料抵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后新设置的各式户外广告牌匾,应依据《广告法》,参照《鞍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城市规划,由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审批,县城管大队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能,对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进行初审现场勘查,对非法户外广告牌匾依法予以取缔。

(2)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美化、亮化。整治后的各类户外广告要制作精美、用料考究、位置合理、安全牢固,各种灯饰完好,做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商业牌匾通过本次整治,在以后两三年内逐步达到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统一亮化,做到一店一匾,同时体现各条路街牌匾的不同特色与整体协调性,使商业牌匾成为*旅游一大亮点。

4、交通秩序整顿

加强城市主街路及主要路段的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在城区主干道和站前地区行驶。自行车要在指定地点存放。依法教育和处罚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及时更新破损、陈旧的指示灯、指示牌和交通标志。此项工作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县人力车管理所配合。

5、城市环境污染整治

加强污染防治,要强化烟尘、尾气、噪音污染整治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

(二)城市绿化

1、行道树建设。在城区主干路、街更新或补植、密植有特色的行道树。

2、基础绿地建设。新建和完善道路基础绿地,以密植大规模乔木为主,尽快形成绿化景观效果,烘托森林城市氛围。

3、东山公园、东洋河城镇段两岸建设。加快东山公园、东洋河城镇段两岸绿化进程,提升东山公园绿化档次,形成山水相依,景色宜人的观水游园和园林景观。

4、居民小区绿化建设。加快绿地、栽植乔木等配套工程建设,改善居民小区的自然环境。

上述四项工作由县城建局负责。

(三)城市亮化

以主要街、路路灯亮化和临街路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彩灯亮化为主,完善大洋河城镇段两岸、东洋桥、北洋桥和站前广场亮化,努力解决城区巷道亮化难题。此项工作由县城建局负责。

(四)市政设施维修养护

加强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对破损的道路、马路沿石等市政设施要及时维修和更换,拆除居民区入口私设的各种路障,确保道路平整畅通,人行道、方砖、沿石、下水井篦、井盖等公共设施完好无损。此项工作由县城建局负责。

五、责任分工

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1、县督查考评办负责督办工作,全年要考评,每周一检查,单周出简报。

2、县城建局负责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组织验收;负责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城市绿化、亮化、美化以及公用事业服务整治和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等工作。

3、*镇负责巷道卫生清扫、保洁,小黄河的管理和防汛工作。

4、县商业局、县动监局负责对乱屠乱宰进行管理。

5、县公安局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包括车辆乱停乱放,套牌车、黑车、自行车管理。

6、县交通局负责板的、客运市场管理。

7、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整治。

8、县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监管。

9、县爱卫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居民住宅楼等单位院内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包括大排档和露天烧烤的管理。

10、县广播电视局、县报社负责“百日会战”的宣传。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城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分解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做到顾全大局、指标量化、措施具体、时间明确、专群结合,及时妥善地解决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各项执法行为合法、准确。要通过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坚持重在治本、重在管理、重在经常的原则,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实现城市管理的经常化。

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以深化“平安交通”创建活动、“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等为抓手,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全面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析研判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采取有效地措施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问责机制,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监管职责,推进我县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

全面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以“平安交通”创建为载体,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平安公路”、“平安车船”、“平安场站”、“平安渡口”、“平安工地”、“平安校园”、“平安楼院”、“平安综治”等创建活动,持续促进我县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系统各单位分别落实)

三、全面抓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

我县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2014年,行业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管,系统各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巩固提升标准化水平。(局安办、县运管所负责落实)

四、强化“三关一监督”行业监管职责

继续深化“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深入解决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夯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促进客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通过完善动态监管、增强科技支撑、规范包车客车管理等手段,切实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

(一)强化企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县运管所、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别落实)

(二)全面排查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对全县道路客运企业聘用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年龄、交通违法记录等从业资格条件进行全面复核、审查,不符合从业资格的,督促企业一律予以解聘或调整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在“不适岗名单”公布期内的客运驾驶员。(县运管所负责落实)

(三)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结合车辆二级维护,对所有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排查,认真落实营运车辆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县运管所负责落实)

(四)加强客运站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站按照定人、定位、定岗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把旅客使用安全带和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视频》的情况作为出站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做细。(县运管所负责落实)

(五)规范驾培机构、提升培训质量。继续加强驾培行业管理,鼓励现有驾培机构向产业化、规范化发展。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新大纲”),督促驾培机构按照新大纲要求,调整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按照新大纲要求进一步完善计算机学时培训系统,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县运管所、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别落实)

五、强化客运企业安全管理

(一)强化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联合公安交管、安监等部门,加大对客运车辆违法违规整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经营、无证经营、不按规定线路经营、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不按规定上下客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客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作为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落实)

(二)强化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OO公里(高速公路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要配各2名以上客运驾驶员。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并根据交通运输部试点要求,积极做好接驳运输工作,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县运管所、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负责落实)

(三)强化旅游客运的安全管理。加强监管措施落实,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进一步排查道路旅游客车安全技术情况,旅游客运驾驶员从业情况,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旅游客运市场安全、健康发展。(县运管所、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负责落实)

(四)强化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严格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对县境内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和城乡公交线路的,应当由县政府牵头,交通、公安交管、安监等部门联合对拟开通的线路进行实地调查,联合提出道路通行条件、农村客运车型、载客人数、运行限速、通行时间等安全指标后方可开通。严禁客运车辆22∶0O至次日6∶O0期间在三级及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运行。运管部门要摸清农村公路通车情况,建立通车台账,做到“一村一档”,切实提升农村客运的服务质量,逐步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县运管所、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负责落实)

(五)持续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工作,实现交通运输惠民便民。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意见,持续改进和加强农村交通客运工作,加快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农村客车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100%。年底实现建制村通客车率99%以上。(县运管所负责落实)

(六)加强客运车辆夜间行驶安全管理。严禁省内班线客运班车凌晨2时至5时在境内通行;积极调整省际班线发车时间,推行省际班线凌晨2点-5点停车休息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规定。(县运管所负责落实)

(七)加强重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全面核查营运车辆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卧铺客车安装车载视频装置情况。对上述车辆未按标准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应责令整改。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完善货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毁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县运管所、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负责落实)

六、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公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建立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按照《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确定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责任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对地方预防办排查上报的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路段(高下边坡、临水临崖、长下坡、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优先予以实施安保工程。公路安保工程建成后,必须由县政府牵头,安监、公安交管、交通、农机等部门及乡级政府联合验收。一是强化国省道危险路段排查和整治,实施国省干线安保工程的完善,加快推进危桥改造任务,确保车辆安全通行。二是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县乡公里安保工程36公里,争取再建乡村公路安保工程20公里。全面建立安保工程台账,做到“一路一档”,确保工作落实的到位,不断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局工程股、县公路分局分别负责落实)

(二)贯彻《省道路运输条例》建立健全路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动联勤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各类交通运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落实)

(三)强化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行驶;严禁超过限载标志的货运车辆驶入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4年底超限率降至5%。(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落实)

七、强化内河渡运建设和安全管理

进一步改善内河渡运条件。督促落实内河渡口渡船“三长四级”责任制,实现规范管理,落实持证上岗,落实救生、消防设施配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让群众乘上放心船,过上平安渡。(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运管所(地方海事处)分别负责落实)

八、强化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

(一)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五项制度”,

建立健全“一月一督查、一季一分析”长效机制。对技术风险高、质量安全隐患大的桥隧工程实施重点监督。以“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为抓手,促进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县公路分局、局工程股分别负责落实)

(二)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依照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好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综合分析)、初步设计阶段的安全设施设计各案和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营前的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综合分析)。严格按照交通工程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评定,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县公路分局、局工程股分别负责落实)

(三)实行施工作业限时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夜间停止作业,遏制疲劳作业。(县公路分局、局工程股分别负责落实)

(四)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健全完善隐患整改“四

不放过”机制,对一时无法整改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将其等同于安全事故,实行“零容忍”管理。要加强经常性的施工现场督查,督促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健全安全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危险告知程序,坚持项目开工前安全知识的宣贯工作和班组岗前教育。(县公路分局、局工程股分别负责落实)

(五)严格责任追究。强化“三个关键人”(即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考核。健全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必须与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挂钩。严格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对工作开展不得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县公路分局、局工程股分别负责落实)

九、建立严格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机制

(一)健全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五挂钩”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交通运输安全与绩效考核相挂钩、与项目审批相挂钩、与资金补助相挂钩、与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与企业资质评级相挂钩,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要通过上述5个方面予以制约。(系统各单位负责落实)

(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督查机制。健全局领导分片挂钩督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牵头开展重大社会活动和应急处置时点的安全生产督查。同时,局领导分别组织局相关单位开展专业领域内的专项督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督查方案,建立“季度抽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有关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力度,督查情况必须建立完整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发文通报挂牌督办。(局安办、系统各单位负责落实)

十、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机制

要深刻领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思想和省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安全工作的会议精神,强化交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三年行动”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保宣传工作落实到位。抓好重点人群和重点单位宣传教育。出租汽车公司、客货运公司、公交公司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企业人员受教育培训率要达100%。(各企业负责落实)

十一、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系统各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度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转变作风,不走过场,突出工作实效,积极创造利于交通运输大发展的稳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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