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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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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措施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1篇

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环保法已于1月1日施行。其中受到广泛关注的就是按日连续处罚这一新规。根据新环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众所周知,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今处罚力度加大,甚至“上不封顶”,企业违法排污的现象有望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

按日连续处罚的条件

“按日连续处罚的方式是新环保法刚刚引入的一个罚款制度,主要是针对于那些怠于立刻改正违法行为的排污者”。专注于环保法律事务的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的章晓科律师评价,并非所有的违法排污行为都可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只有在排污者的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时,才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为贯彻执行新环保法,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四个部委规章,旨在进一步落实新《环保法》的实施。此四部规章与新《环保法》一起已于今年1月1日起同时施行。

《办法》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时,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若已改正违法行为,则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但原有‘罚款处罚’依旧实施”。章晓科对本刊记者解释,从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条件可以看出,不论排污者在复查时有无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这部分罚款都是必缴罚款。

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将不可预测

不管是通过环保部门的监督,还是企业自身将积极参与到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中,在《办法》实施后,企业的违法排污现象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

据业内人士计算,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根据原来的处罚办法最多罚款100万元,而如果放在新环保法下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可能每日就要罚款900多万元。“对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实施的罚款处罚方式是在还没有修订的环保法环境下进行的,所以,在罚款处罚数额上会有上限”。章晓科说, “罚款处罚数额上有上限就会给排污者有机可乘。排污者认为,把罚款准备好,缴完罚款就完事了,然后继续排污。换句话,将排污所缴罚款计入生产运营成本,而排污却能带来大量收益,在经济学上来讲是说得通的。”

单次罚款处罚制度导致违法排污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挑战法律,屡罚屡犯。为有效解决这一类问题和现象,新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就相应的评估而言,现在的按日计罚力度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治污压力,效果较之于之前的处罚措施也会好一些;从大部分的调研结果来看,很多企业也很担心这个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本刊记者说。

“《办法》实施后,受到罚款处罚的企业在没有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情况下,将继续支付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金额,直至其彻底改正违法排污行为。这也使得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处于不可预测的状态,罚款总额(原罚款金额加按日连续处罚金额)与企业自身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时间直接关联,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时间越长,罚款金额越大,反之则越少。”章晓科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积极进行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一方面进行例如环保设施、排污处理能力的建设将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可能性降低,另一方面积极主动提高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效率从而将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总额降低。

执法层面 缺陷依旧

根据《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实施上述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使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而排污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怎么办?在2015年1月1日同一时间起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指出,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例如,环保部作为一个部委单位,其可以对一个排污者进行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而在排污者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却没有权利让一个地方企业停业、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情,企业的停业、关闭将会影响到地方经济及财政收入,因此还是将责令企业停业、关闭的权利留给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不过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临时性的制裁措施,这在环境执法层面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进步。”章晓科说。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2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243-01

一、新《环保法》特色

(一)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较之之前的《环保法》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明显要严。这主要是因为之前的环保法对造成环境污染后的处罚力度弱,所以企业宁愿被处罚也要实施环境侵权行为。新《环保法》基于这样的一个事实,在责任追究上明显有所提高。首先是在处罚金的规定上。[2]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如果被罚企业不及时缴纳处罚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处罚行为做出后的第二天后按日连续处罚,这实质是大大加重了处罚的金额。新《环保法》同时还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与之前两高做出的联合解释是一致的,只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了。对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却是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引入到治安拘留处罚中。除此之外,新《环保法》还规定了第三方机构的连带责任,从源头上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新《环保法》中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是我国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中。新《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样的规定无疑是适应我国的国情的,同时也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突破传统的环保执法

在主管机关上,原《环保法》仅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有监管的权力。在监管的方式也只规定了现场检察权一种。新法不仅规定了以前的两个主要监管机关有监管的权力,同时还增加了其他的监管部门,如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都有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的权力。而在监督的方式上则赋予了监管机关更多的权限。各监管部门不仅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环保部门可以对这些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对一些超标排放污染的单位还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顿。

(四)推行环境经济政策

新法推行了环境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一是征收排污费或者环境税;二是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新法中明文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企业都应该缴纳排污费,已经缴纳了环境税的可以免除。新法中进一步提升了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同时采用阶梯式的计价方式。[3]所谓的积极的经济政策是指对一些在排污指标范围内排污的企业,如果其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手段,减少该企业的排污量,政府将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新《环保法》对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新法中明显加大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责任承担,所以相应的,如果企业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话,那么其违法成本也会大大增加。这里的违法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法律成本。新法实行的是“按日计罚”的政策,所以在处罚额上会比之前大很多。而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实施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高管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是可以处理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环保合规难度进一步加大

在以前,不同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制定的排污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甚至是可以相差很大。在新法中规定的标准相对于一些标准非常低的地方来说已经是标准提升,但是根据新法的精神可以看出,未来地方性的标准中应该是要高于新法的标准的,所以对于原先标准较低的区域的企业面临着新一轮的达标压力。[4]

(三)环保对企业发展经营的约束力越来越大

新《环保法》首次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纳入了法律体系范围内,所以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因此,企业在进行生产与排污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因为如果企业未批先建或者超标排污的话,将会面临高额的经济处罚,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企业的高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治安管理拘留处罚。

(四)企业社会形象与环保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新法中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应该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排污量方面的信息披露,所以企业的环保状况就完全的至少是大部分的暴露在了阳光底下。人民群众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知道企业的环保状况。[5]结合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权益遭到侵害的民众提起公益诉讼,那就意味着企业的环保情况与企业的社会形象息息相关,甚至有可能关系到企业是否可以避免一场诉讼。

(五)经济政策对环保工作的影响加大

我国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是从两个方向来实现节约减排的目标的。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与管理人员还有个人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而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可以归罪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拘留处罚。这是一种约束的举措。同时经济政策还从激励的角度,鼓励企业从多角度进行节约减排目标的实现,对于一些在标准范围内排污,同时又积极的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的企业,政府将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以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企业应对新《环保法》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新《环保法》将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乃至是生存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所以应该得到广大企业,尤其是排污量大的企业的深度重视。所以企业应该组织专门的培训,让企业的高管人员,可以的话全企业所有的人员学习新《环保法》,深刻的了解、领悟新《环保法》的精神,将环保精神融入到每一个人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脑中。这样在制定发展计划,实施项目以及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就会把环保纳入到重要的考虑因素当中。

(二)深入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本质环保水平

仅仅靠污染后的治理是很难解决目前以及将来可能面对的环保问题的,尤其是对企业而言,因为政府将治理的主体归结为企业。所以企业要想更好地解决环保问题,就应该推行清洁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从源头上遏制污染的产生,这样就不需要后期的治理。[6]

(三)优化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很多企业的环保设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有些企业从来都不会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因为根本就不会用,只是用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这样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是对于一项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本文建议,企业应研究如何提高环保设施的利用率以及完好率,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功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与治理。

(四)推行环境会计理念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饮食业 环境管理 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慈溪市饮食业由于选址欠妥、污染治理设施投入不足、运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食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管理已成慈溪市环境监督管理的热点、难点,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一系列解决对策,以期为慈溪市饮食业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1.慈溪市城区饮食业现状及环境管理

慈溪市城区饮食业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一些饮食业尚无合法运营执照。就餐饮业来说,城区共有餐饮店479家,其中有工商营业执照的226家,而且经过环保审批的仅有151家。这479家餐饮店中只有130家安装有油烟净化装置,大部分餐饮业废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且无隔音隔声措施,噪声很大,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当前,慈溪市饮食服务业的“三废”和噪声污染已成为城市居民投诉的热点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居民针对饮食服务业的投诉由2005年的121件上升至2007年的160件,增幅达到32.2%;所占城区比重由30.3%上升到35.2%,增加近5%。因此,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针对饮食业处理面临难度大、重复投诉率高、数量逐年上升的特征,近年来,慈溪市环保部门在严格执法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见表2。

从表中不难看出2005年饮食业的行政处罚数只有2件,而2007年则增至20件,罚款金额更是猛增至24万元,平均单件罚款由2005年的4 000元/件上升至2007年的12 000元/件。由此看来,环保部门加大了对饮食业的行政处罚力度和频度。

2 慈溪市城区饮食服务业现状成因分析

2.1城区规划滞后饮食业选址不当

近年来,慈溪市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区域规划矛盾日益显现。城区外扩造成工业区与住宅区并存、商业与住宅混建等现象凸现,使得饮食业大多分布在繁华商业区、居民聚集区。由于饮食业不当,致使其产生的“三废”问题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与生活。

2.2部门间协调不力审批把关不严

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饮食店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证件一应俱全,而无环保部门的批文。这些业主以为是合法经营,环保部门是否审批无关紧要。早在1995年2月,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环保局联合《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明令规定:“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等”。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审批把关不严,环保部门对饮食业的环境管理无法做到事前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

2.3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难

目前,我国现有的大多数环保法律法规未对饮食业的环境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偶有有涉及到的其具体操作程序繁琐。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条例,饮食业业主如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2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通常法院在行政处罚决定75天后才会正式受理和安排立案执行,餐饮店业主往往会利用这段空档进行违法经营和排污。由此看来,由于对违法行为处理周期过长,加上行政执法的局限性,对饮食业环境管理难令群众满意[1]。

2.4环保宣传不到位环保理念淡薄

环保宣传力度不强、范围不广,相当一部分饮食业业主环保意识薄弱。饮食服务业布局比较集中,若有一家未进行环保审批,其余未经环保审批的业主则观望等待,饮食业环境管理耗时长,难于顺利开展。而通过了环保审批的饮食店,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业主对废水、油烟等污染投入的治理设施不能保证正常运转,偶有运转也只是为了应付环保监察;环保治理设施疏于维护保养,有的干脆闲置,不能真正起到治理效果。

3 慈溪市城区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对策措施

3.1联合审批公众参与把好源头关

从源头上把好关,首先要严格控制饮食服务业的审批,各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建立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同时各部门要及时通报饮食业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应将环保审批作为饮食服务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实行环保审批“一票否决制”;其次实行环保审批公众参与机制,对饮食业项目的环境审批要充分体现公众意见[2],如实行审批公示或居民听证制度等,让公众参与讨论,提高公众监督力度。

3.2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提升饮食业档次

规划建设部门要合理规划饮食服务业和居民住宅区域,在住宅小区建设中应对饮食服务业进行科学布局。饮食服务业的选址要符合城市功能区规划,如城区规划中可划定餐饮娱乐一条街;在设计建设中规划并预留具有饮食服务业功能的商业大楼等提升饮食业档次。

3.3加强宣传严格执法营造良好氛围

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城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饮食业,能通过整改取得执照的,对其作出限期审批;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停业关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多渠道开展有关绿色饮食业创建活动,广泛宣传清洁生产的意义,提高饮食服务业业主的环保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让他们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责任感。

4 结 论

本文以慈溪市公众投诉日益增多的饮食服务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饮食业环境的剖析,发现针对饮食服务业的投诉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环保部门加大了对饮食业的行政处罚力度和频度,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在此基础上,从规划、审批、宣传等方面对饮食服务业问题作了成因分析,并提出慈溪市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卓扬.小城市饮食业环境管理对策浅析[N].中国环境报,2005-9-14(4078).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齐心协力,上下联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投入力度,增设截污治污设施,彻底扭转部分排污口断面严重超标的被动局面,改善环境质量,保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河出境断面水质控制目标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河流域断面7个排污口,到11月底水质必须达标排放,即:化学需氧量达到60毫克每升、氨氮要达到6毫克每升的要求。

三、目前河出境断面水质、水量情况分析

通过区环保局近期对河出境断面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对年相关数据,结果表明,在河与河截污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水质净化三厂后,影响河段剩余6处排污口水质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其中工业废水排放浓度较高,生活污水排放比例很大。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

1、我区产业结构及工业企业布局较为集中,重污染行业大多集中在河及其支流沿岸,支流周边有多家企业单位和学校,均没有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备,企业排放标准高于河流断面控制目标。

2、我区产业聚集区连同街镇居民生活区未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和沿河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最后汇入河。

3、我区污水管网配套不完善,污水收集率较低,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步伐明显低于城市化建设进程标准。

4、部分企业所排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现代化的监控手段未能充分普及使用,造成断面超标时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

5、个别排污口的生活垃圾和淤泥阻塞河道,加之清运工作存在“盲点”,随着年复一年的堆积和发酵,造成断面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结果超标严重。

因此,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开展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作,加快实施各产业聚集区和沿河各街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时清除淤塞河道垃圾并适量补充清洁生态水,是保证我区河流出境断面稳定达标的主要措施。

四、整治任务

(一)深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对有合法环保手续的重污染行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其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进行核查。凡外排废水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令其进行限期停产治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开始生产。根据国家环保部年颁布执行的新标准,所有涉及的企业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工作

1、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生活污水集中汇流排放的居民聚集地区,有计划、有步骤的建设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对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与处理,并保证其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2、对河道上游的几所学校(如二中、冶金学院、省实验中学、职专、三箭外国语等学校),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区环保局负责协调督促,学校为承建单位,建设一定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三)加强沿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

在河流沿岸设置禁止养殖区。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必须采取建设废水处理和沼气发生装置等综合治理措施,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禁止外排。

(四)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

严防已关闭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环保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巡查记录,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对已审批并建成的建设项目限期进行验收,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企业予以关停。

(五)加大河道垃圾和淤泥清理工作力度

立即展开对相关河道的河道垃圾和淤泥清理工作,大力推行“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模式,辖区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及时清运,无垃圾死角,无二次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大型机械清理河道淤泥净化水质。

五、部门责任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支流河道闸口的开合,负责河各段河流整治和生态水调配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清运河道堆积的生活垃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有关街办和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河道进行清淤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环境监管和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协助有关街镇对辖区生活污水进行治理工作;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进程进行督促,并对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拖延等行为实施监办,提出督查意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广泛发动公众参与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新闻媒体公布12369环保热线和环保110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二)对违法排污企业严管重罚

对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无环保手续,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关闭;无环保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的,立即停产整顿,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有环保手续,发现一次严重超标的,立即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部分企业单位提出了严重警告,最后截止日期到本月底,如到期不能完成达标排放,将对该企业进行停工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实行环境违法企业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列入“挂牌督办”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并在主要媒体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通告信贷(银行)部门该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通告供电部门对该企业限电或停止生产用电;提请有关部门取消该企业和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四)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扎实推进。有关街镇以及环保、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督促进展。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5篇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彰显中国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行动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经历了30多年的快速经济增长后,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资源环境承载极限压力挑战。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保护同样都是一个系统性积累的过程,环境保护毫无疑问是一场持久战。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多个国际平台上以敢于担责的姿态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了减碳减排的目标和行动计划。2014年11月12日,中国在和美国共同签署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更是将减排目标设定为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极大彰显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勇气和决心。而新环保法的颁布,“按日计罚、信息公开”等新亮点也向世人传达了政府决心加大力度整治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信号。从法律法规到政策方针都显现出,“十三五”中国污染治理将由之前的强制控制向强度控制和总量控制方向迈进。

创新环保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中国社会行动和企业的广泛共识及约束性责任

由于生态环境涉及公共空间,主体性责任往往不明确。以往,除非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才会引发追责,保护环境往往流于形式和口号。榜单的就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专业媒体已经开始行动,任何无视环境责任的主体行为都将受到社会监督甚至法律的惩处。“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将成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所谓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三位一体协同发展的责任理念将随着环保法治的进步而成为规范企业商业运营的重要标尺。

中国环境保护的治理方式正呈现出由政府主导向多元参与、协同作战方向转变的趋势

某个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是单一主体引发或是局部的,但环境保护绝非一个政府主管部门或某个肇事主体所能够单独负责的事情。环境作为公共资源和生态系统,为全社会、全人类所共有共享,因此,保护环境也一定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从上述榜单及其引发的社会反响来看,今后,除政府、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外,媒体、NGO和社区居民、普通公民等都将成为环境保护和信息传播的主体,成为社会监督的参与者,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将成为常态。我们已经看到,一些专业的民间环保组织正在完善中国的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的填图,为环境监督和执法提供基础数据。随着中国手机用户突破10亿,微信用户突破4亿,互联网时代下媒体和NGO组织在环境治理中将发挥日益重要的社会监督作用。

严厉的处罚将直接提升各类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并督促其落到实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处罚严格和执法严厉,二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新环保法让那些曾经以低处罚成本可以轻易逃脱法律制裁的企业美梦不再。处罚措施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对于超标排放者采取从限制生产到停产整治的措施。对于未批先建、无证排污、暗管排污、使用违禁农药等行为,一经发现均可采取拘留措施。对拒不整改的污染企业将实施按日、连续、累计处罚,不仅处以高额罚金,且行政处罚与刑事裁决并重。更为甚者,新环保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新环保法70条法条的解读只有一个结论,那就是环境违法者将为其破坏环境的行为付出前所未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