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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秩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合作与教育竞争教育的发展主要依靠教育合作与教育竞争,在教育合作方面来看,无论是人类教育事业还是社会个体的发展都需要依靠于人类之间的合作,只有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资源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才能够最大化的推动教育的发展。但是如果社会环境中的教育秩序处于失序状态,则会产生教育活动开展混乱的情况,在这种混乱的教育中,教育活动的实施者在合作方面不能得到良好的引导,无论是教育的价值还是社会个体所具有的抱负都将难以得到实现,因此,教育合作的实施需要建立在良好的教育秩序之上;从教育竞争方面来看,合理的竞争可以成为教育发展过程以及学生学习过程的动力,但是如果没有对这种竞争做出良好的制约,那么教育活动中的参与主体容易将理性的竞争发展为非理性的竞争,从而导致教育本身以及教育活动的参与者难以得到有效的发展,如在高职院校中,分数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学生开展竞争的重要形式,但是如果欠缺教育秩序的制约,那么就会产生个别学生为了获取较高成绩而进行舞弊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不能够推动学生的发展以及教育的发展,并且会对教育活动的开展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教育竞争合理性的实现同样需要建立于良好的教育秩序基础之上。综上所述,高职教育中需要与时俱进的教育秩序,只有重视这一工作的开展,才能够对教育活动中的行为做出引导与制约,从而使教育活动参与者的表现达到预期。
2.教育秩序能够保障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教育目标的实现需要教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职能得到发挥,教育职能的发挥则需要教育活动中的各个要素能够得到协调,而教育秩序则能够在教育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发挥这种作用。在高职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教育秩序能够通过教育规章制度的形式来对教育活动参与者所具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教育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做出规范和联系,因此,教育秩序是否得到良好的构建,不仅直接影响着高职教育活动中的教育成效和教育效率,而且直接决定着教育活动中学生能否得到全面的发展。另外,教育秩序在确保教育活动得以有序开展的同时,能够满足高职教师以及高职学习参与学习活动的需求。从教育需求和教育秩序的关系来看,由于教育秩序经常被当做对教育需求的制约,所以教育需求和教育秩序也经常被对立起来,但是事实上,这种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偏差,事实上,教育秩序不仅不会制约人们本身所具有的教育需求,同时能够确保人们所具有的教育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教育实践表明,在高职教育中只有具备良好的教育秩序,才能够构建科学的规章制度、和谐的人际关系,从而推动高职教育质量的提升以及师生教育需求的满足。因此,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高职院校应当将教育秩序的重建放在重要的地位并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通过校际合作、经验借鉴、教师交流与研讨来探索高职教育秩序的重建路径。
二、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高职教育秩序的重建
1.构建具有稳定性与预见性的高职教育秩序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教育秩序的稳定性决定着教育活动和教育内容的稳定性。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教育成效的凸显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因此,重建之后的教育秩序需要具备稳定性的特点,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高职教育的顺利实施。另外,教育秩序只有具有稳定性,才能够让高职教育的参与主体对教育制度等内容做出深入的了解。因此,高职院校在社会发展转型背景下对教育秩序所做出的重建工作,需要以社会发展特点以及高职教育发展需求为依据,从而确保教育秩序对高职教育的适应性。同时教育秩序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种前瞻性是相对于可以预见的高职教育发展趋势而言的,这种前瞻性能够避免教育秩序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大变化。
2.构建具有调控性的高职教育秩序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高职教育秩序在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调控作用,这种秩序的存在是为了推动高职教育以及受教育者的发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高职教育秩序在重建过程中确保教育秩序能够对高职教育中各类因素做出有效的协调。事实上,高职教育领域涉及到许多教育部门和教育团体,这些教育部门与教育团体在工作任务与工作职责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这种差异使不同的教育部门和教育团体在教育制度和教育规则的制定中体现出了不同,因此,不同教育部门和教育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需要面临着制度差异所产生的制约作用。为了实现各个教育单位之间的协作,教育秩序的重建需要对各个部门的教育资源做出调整与整合。通过这种协调作用的发挥,教育秩序可以对高职教育各个主体以及各类要素之间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形成具有权威性的高职教育体系,并为高职教育以及高职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构建具有开放性的高职教育秩序在高职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教育工作者需要承认学生知识水平和技能的发展是一个动态且开放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学生所具有的不完善性能够得到有效的弥补,从而实现学生的发展。同时高职教育的主要教育目标为培养优秀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而这些人才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需要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社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来看,高职院校所培养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优秀的专业素养,同时要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因此,高职教育秩序的重建有必要体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即推动封闭式教育向开放式教育的转变,在此方面,高职院校需要对学生的学习环境做出优化,从而为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创造更好的便利条件。与开放性的教育秩序相对应的是,高职院校还需要从教育制度方面体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即利用制度规章来推动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同时要重视社会企业在高职教育工作中的参与,从而使高职教育工作能够更好地符合社会发展转型背景下社会企业对高职人才培养所提出的需求。
4.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职教育秩序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高职教育秩序重建过程中教育秩序的可操作性关系着教育秩序价值能否得到实现。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职教育秩序首先应当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的发展现状相适应,并且不能仅仅将高职教育秩序的重建仅仅停留于理论阶段。具体而言,教育秩序的重建不能对社会发展现状进行超越,因为这种超越同样会产生不适应性问题,从而导致难以在教育秩序引导下获得良好的高职教育成效。同时教育秩序的重建更不能止步不前。教育秩序在具备稳定性特点的同时,也要以创新和发展的眼光对细节内容做出不断的改善与优化;其次,教育秩序可以对高职教育行为进行规范,这种规范作用的发挥需要建立在高职教育参与主体了解相关规范的基础之上,其中教育规章制度作为教育秩序中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必须克服变更频繁以及含糊用词的问题,同时要做到严谨简明、易懂明确,从而使高职教育参与者对教育规章制度做出认知,并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违规后果。
三、结语
现将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自2月14日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立即将市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向县委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县委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县委政法委要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政法系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政法干警执法为民的意识,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按照要求,我们及时成立了全县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领导机构,研究确定了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的工作意见,组织召开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会议,及时传达了市委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指示精神,深入分析了我县政法队伍的现状,认真部署了下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任务及措施。活动中,我们要求政法委员会委员及政法各单位的班子成员分别联系一个基层单位,指导和了解其活动开展情况,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政法各单位按照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进行层层动员,迅速地启动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初步营造了加强法治理念教育,争做规范执法标兵单位、争当文明执法优秀干警的浓厚氛围,为下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积极做好结合文章,推动活动的有效落实。一方面,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与开展“双创双争”活动相结合。原创:今年,围绕落实省、市政法会议精神,我们突出政治强警、规范建警、从严治警,在全县政法系统深入开展以创新执法规范机制、创新执法监督机制,争做规范执法标兵单位、争当文明执法优秀干警为主要内容的“双创双争”活动,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建设团结创新的领导班子、公正高效的执法群体、业务精通的政法干警、廉洁奉公的政法机关、社会满意的政法队伍。结合这一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作为其主要内容,并作为“争做规范执法标兵单位、争当文明执法优秀干警”的重要评比条件,有针对性地搞好学习教育,端正干警执法理念,积极引导政法单位及干警打造“精品案件”和“拔尖人才”,进一步增强政法干警争第一、创一流的责任意识和精品意识,促进政法干警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与深入推进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将干警执法理念、执法质量、执法服务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中之重,同落实,同整改,同检查,使教育活动不走过场,落到实处。同时,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效果来检验、衡量政法干警的深入推进专项整改活动情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执法,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良好局面。
总之,我们将按照全市部署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推动我县政法队伍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
关键词:职业教育;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改革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6-0191-02
当今,科技已达到史无前例的进步,进而使经济有了大步伐的提升和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产业界的重视。职业教育为高度发展中的中国输送了大批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与日俱增,社会重视程度逐步提升。然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比起来,还是存着一定的差距,当务之急,是要找到一条增强职业教育的生存能力的道路,以此提高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用以促进我国社会迅速发展。因此,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职业教育的改革,这也是摆在中国新形势下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职业教育调查
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职业教育都已越来越被重视,投入也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在二战后期,德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都曾非常注重职业教育的发展,甚至有不少学者认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德国二战后经济崛起的秘密武器。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上看,都有一个对职业教育重视和加大投资的过程。
以浙江省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中等职业教育为本地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2004年全省共有161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其中国家级重点60所,重点职业学校占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达36%,基本实现到2005年“每个县(市)集中力量办好1~2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目标,发展职业教育已成为常态化工作,基本达到与普通教育的同步发展。浙江省职业教育鼓励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组建省级重点职业学校为龙头,以加强示范专业建设为导向,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同时,政府坚持加大软硬件投入,鼓励资源重组,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再有,浙江省省政府高度关注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确保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规模,连续四年中等教育普职招生比基本保持在1∶1的水平。2004年,全省职业学校共招生29.35万人,普职招生比为1∶0.99,校生均规模1500人,在校生3000人以上的学校有40余所,充分形成职业教育的重点和稳步发展。现今的社会发展已离不开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社会发展需要职业教育,但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却存在着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二、目前职业教育和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现象
有中国老工业基地之称的东北地区曾经是“技术工人的摇篮”,却出现了技工荒,应用型技能人才极度匮乏,出现了高级技工奇缺的现象。同样的,浙江省在2003年也面临着“技工荒”的尴尬局面。在浙江省的人才市场中,数以万计的大学生发愁找不到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也在发愁找不到具有职业技能资格的人才。而有工作经验的高级技工和复合技能人才更是难以寻觅,一些企业即使打出年薪十几万的高价也无法聘请到所需的高级技术工人。纵观我国一南一北距离很远的两个地域,也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如今却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技术荒。由此可见,职业教育确实与社会发展存在着许多不平衡现象。
1.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脱离。为了缓解当前的矛盾局面,各地随之出台了一系列的职业培训、劳动力转移等相关政策,但由于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规划,效果甚微。一些职业学校也缺乏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规划,不从实际出发,未对专业做全面的考察和研究,随意设置,目前校内外已有的培训和实习基地,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更阻碍了职业学校的发展。再有,目前大多数的职业学校由于受到设备、师资等软硬件条件的制约,无法达到培训的目标和要求,内容雷同和空白点多的情形同时存在,造成毕业学生进入社会不能很快上手,无法做到与社会的无缝对接,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脱离,从而制约职业教育的发展。
2.职业教育质量不高。由于受到轻视职业教育的社会观念的影响,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存在着吸引力不强、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职业教育合格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结构和质量与社会需求脱节、农村职业教育薄弱、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从而造成职业教育质量不高、学生高不成低不就、专业技术不过关、企业不放心等恶性循环的两难局面。
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教育改革前景
若要使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配合,有必要改革我国现阶段的一些陈旧观念和现状,将职业教育真正与社会发展相融合,从而达到无缝衔接,相辅相成。
1.设置专业要以劳动力市场和产业政策导向为依据。职业教育的发展走势要配合可持续的社会发展需求,发达国家的实现形式虽然各异,但发展思想基本一致,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三点:一是通过政府立法的方式将职业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来满足国民对自身发展潜力和职业生涯规划的需求;二是各职业教育机构通过创业教育和职业指导与预测来满足就业市场的需求;三是运用灵活的职业教育政策实施保证职业教育机会的公平。德国的“职业资格早期监测系统”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很多欧盟国家都纷纷效仿,其中的重要特色之一就是在职业资格的监测过程中加强企业的全程参与。预测的内容不仅包括未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趋势以及其对职业的要求和影响,还包括消费者的需求、市场竞争和全球经济趋势对经济发展及职业教育的影响,从而为职业资格标准的确定和课程开发提供实时、可靠的信息和数据,从而达到同步发展职业教育的目的。再有,美国在创业教育方面也做到领先,在2002年全球创业观察(GME)的37个国家和地区中,美国的全员创业活动指数(TEA)高居发达国家之首,就是将创业教育融于整个教育体系,全体受教育者都可参与创业教育。另外,以每个学生的自身发展为目标,依据市场需求,让学生认知自己的明确目标,选取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做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提升素质。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只有符合了本国或地区的产业需求才能为经济建设服务,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受企业欢迎的技能人才,从而推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反之,所设置的专业与本地区产业结构发展的要求不相符,即使学校办得再好,质量再高,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将无用武之地,造成人才过剩、积压或没有出路。
2.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之间的差异,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从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上看,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增长依赖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依赖于职业教育,反过来职业教育的发展又依赖于经济的增长和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投资。从分配比例上,我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教育投资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初等教育投资不足甚至缺失,然而高等教育却投资过大。从比例上看,中等职业教育的投资比例低于高中阶段教育,同样的,高等职业教育也与同层次的本科教育表现偏低。一部分职业教育学校的经费甚至举步维艰,学费作为主要的经费来源,远远不能满足职业教育的发展,投资严重短缺,教学质量无法提升,办学效果无法体现,学校招生下滑,如此恶性循环,使得本来有着广阔就业前景的办学形式出现了就业难的问题,更不用说中等职业教育了。职教一直以来被一些人看做“收底学校”,政府认为经费的投入不是很有必要,因此只有甚少的资金投入甚至几乎没有投入。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与分配方式,产生出了不合理的人才结构,技能型人才短缺,研究型人员偏多,造成技工荒的同时又有大学生过剩、就业难的两个极端。社会出现了高薪聘请高级技工,而研究生甚至博士生这些高学历的人才很难就业的怪现象,势必会阻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务之急,就是希望政府要一碗水端平,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对待,甚至向职业教育的投资倾斜,才能构建合理的人才结构,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同时全面提高我国国民的素质,满足全民对教育的需求,形成安宁稳定的社会环境,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目的,才能构建出真正的和谐社会。
总之,职业教育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社会的安定和谐,经济的提升一部分体现在职业教育上,而职业教育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的稳步发展,同时也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让我们正视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为职业教育添砖加瓦,为社会进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春生,徐长发.职业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2]陈孝彬.教育管理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高职教育 教育公平 社会分层
[作者简介]胡晓文(1977- ),女,江苏无锡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无锡旅游商贸分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江苏 无锡 214045)徐水晶(1976- ),女,江苏常州人,南京邮电大学,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江苏 南京 21000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社会转型中高等教育公正促进社会流动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BSH025)、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重点资助项目“中国高等教育促进社会流动的有序竞争机制研究”(课题编号:B-a/2013/01/028)、2013年江苏省第二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高职学生语文阅读审美研究”(课题登记号:ZYB52)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0-0008-04
一、教育与社会分层的关系
如今的社会,社会分层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马克思的阶级论强调阶级的经济分析,分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一种两级的阶级结构,其表现形式为阶级斗争。韦伯则提出了多元分层理论,认为在经济秩序这个要素之外,还应该有诸如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存在,共同决定了阶级的分层,而这一点被后来的西方社会学家推进为三重标准,如英国的马歇尔明确了经济收入、政治地位、社会权力共同决定社会分层及流动。清华大学李强教授认为,社会分层是指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层化或差异现象,尤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
社会分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美国社会学家索罗金早在1927年就明确提出了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的概念,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是完全封闭或开放的。“二战”以后,随着社会阶层分化和变迁加剧,社会流动现已成为社会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按照参照基点来分,社会流动分为代际职业流动、代内职业流动、教育流动(代际)和户籍流动(代际)四个维度①。第一学历教育所产生的社会流动更多倾向于代际职业流动,后学历教育所产生的社会流动更多倾向于代内职业流动。按照流动的方向来分,社会流动分为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垂直流动机会的畅通与否被视为衡量一个社会封闭或开放的重要标志②。按照社会流动的成因来分,社会流动分为结构性流动和非结构性流动③。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阶层分化也越来越细。陆学艺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报告》中指出,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再是划分阶层的唯一标准。他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的理论框架,提出了“十个社会阶层的界定”(见右图),并且认为“中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尚未发展成橄榄形结构,也就是说,还未能形成庞大的社会中间层”。
许多研究表明,教育和社会流动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社会流动的性质、方向、速率、水平方式和趋势影响着教育选择的宗旨、目标、功能、范围、策略、内容和方法;另一方面,教育选择的目标、依据与方式等促进着社会代际流动、竞争流动与结构优化。”④关于教育在社会流动中的作用,布劳邓肯的地位获得模型认为,教育是作为调节代际社会流动的中间机制而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教育是必将促使社会流动的重要机制,会给个人带来社会地位上升的可能,以在社会分配的过程中获取得更多。我国自古就非常重视教育,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教育可以促使社会各阶层的良性流动,尤其是处于较高社会阶层的人们,往往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除了一些先赋性条件(出身、性别、父母社会地位、长相、年龄等),自致性条件特别是个人所接受的高等教育的类型及水平对于一个人所处的阶层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973年,皮奥雷提出:“由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教育程度低的人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获得的职业地位也偏低,主要以次级劳动力市场为主。”中国人民大学刘精明教授认为:“急剧的市场转型时期,受过高等教育者是这个社会中具有极高的资源与机会获取能力的群体,这也是他们将成为现在和未来的中产阶级之主体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都说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对社会流动的重要作用。
二、社会分层视阈中高职教育发展的现状
美国著名的教育社会学家马丁・特罗在其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理论中明确指出:“一个国家高等教育所接纳学生数与适龄青年的比率在15%~50%为大众高等教育阶段。”同时,他还认为:“在大众型高等教育中,学校仍然是为了培养精英,但这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精英,包括所有经济和技术组织中的领导阶层,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思路也从塑造人格转向传授更为具体的技能。”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要力量之一,也是推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主体力量。从社会分层的视阈来看,当前高职教育的发展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综合性;专业化;家事调解
作者简介:来文彬(1978-),男,湖北麻域人,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陈小燕(1981-),女,湖北黄梅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岩土工程、家事法。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41-0093-04
当前关于法律职业教育该如何进行,理论与实务界看法不一。实践中,无论是专科还是硕士等法律类职业教育,其在方法或者内容上总体趋势是更多关注于法学本身专业技能的培养,如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甚至是应用型的司法考试,而较少关注综合性、跨学科专业技能的培训教育。其伴随的一个社会现象是法科学生“难就业”或者只完成基础性学历的法律人才“就业难”。简单分析而言,千军万马挤独木桥,法科人才就业紧盯着“公、检、法、司”等专业对口部门,忽视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综合应用或者说法律职业教育过多倾向于法律专业本身知识与技能的学习与培养而非综合性应用,可能是上述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事实是,法律人才特别是应用性法律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就业或者说发展方向的前景是可观的。在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上,如针对性地适用现实生活需要,借鉴各学科知识技能,走综合性、社会化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之路,或许是法律职业教育一个值得探讨的路径或方式。以西方现代家事调解模式为例,其不仅在专业技能或者说知识上跨学科应用(综合社会学、法学、心理学、谈判与沟通技巧、甚至是叙事学等),有效应对家事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实现了诉讼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达到的实效(如友好、合作、根源性解决纠纷存在的障碍,实现结果的双赢);而且设立了专门的家事调解员职业,并在实务中为法律职业者或者再教育学习者提供家事调解人员就业培训等,践行调解职业化、社会化发展之路。
因此,本文以家事调解实践模式为分析视角,对其主体的职业化和社会化、内容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予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相关理论与实务有所裨益[1]。
一、职业化的法律社会服务
(一)根据社会需求,针对性提供法律职业服务
为应对和妥善处理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子女的身心健康,西方国家(以美国和欧洲主要国家为主力军,其他地区或国家均不同程度发展)法律实务中发展出了各种卓有成效的家事调解社会服务。
总结域外发达国家家事调解实践可知,其突出特点是家事调解服务的社会化,即是一个面向社会的职业性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调解人员社会化、调解机制社会化,职业教育的内容也是社会化的。例如,其调解基本上由专门的社会组织负责;调解的性质是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人员均是取得官方资质认可的社会工作人员,如律师、心理咨询专家、社工等专业性社会工作者;调解职业培训的内容也是跨学科的综合性专业知识与技能,可以说是整体理念和具体制度构造均鲜明表现其社会化的家事纠纷解决服务的性质和特征。
(二)确立法律地位,制度保障社会化法律服务
因为现实需要且关系重要,家事调解服务不仅社会化,而且获得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例如,域外这些国家或地区定位家事调解人员为社会工作者,相关立法和司法实务均官方承认并确立其社会工作者资格。例如,法国早在2003年就专门颁布其第284号法令《家事调解国家文凭法令》,明确规定家事调解员为社会工作者,并将其纳入国家专门职业资格文凭体系,面向社会公众招考。有的国家则是通过在法院附设调解、转介调解时提供社会化专门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清单等方式来制度性保障从业者的法律地位。
(三)建立执业资格要求,严格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和服务
如前所述,其调解人员法律地位为社会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可能是律师、心理咨询专家或社工,但想要从事家事调解服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大多既有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法律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也有家事冲突理论、心理咨询与治疗等专业性纠纷解决辅助知识,以及家事调解员职业准则等职业伦理内容,甚至是实务锻炼的安排,如督导实习或实务从业等[2]。
家事调解员的资质认证过程包括提出申请、技巧评核以及理论考试等环节。通过所有环节考核后才可获得从业认可,取得家事调解执业资质,获得家事调解从业证书。如果是法院附设的调解,法院还会通过法院自身制定的实务规则等对哪些机构和人员可以获得委任负责附设调解事宜予以进一步具体规范和要求。
二、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一)专门的委员会
在西方家事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的特点非常突出。各国关于调解员的任职通常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或职业规范,要求调解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知识,还得接受专业理论与技能培训,通过考试或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方可上岗执业。例如,法国将家事调解员明确纳入社会工作职业之中,经过培训考核获得专业资质的人员可独立提供社会性家事调解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而且,各国也大多成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家事调解员之业务培训与资质认可以及家事调解培训事务之管理和发展。例如,英国的“家事调解协会”(FMA)、“全国家事调解协会”(NFM)以及“家事调解员协会”(SFMA)、美国的“家事调解员协会(后改名称为“冲突解决协会”,ACR)、加拿大的“家事调解中心“(FMC)、法国的“家事调解促进协会”(APMF)和“全国家事调解联盟”(FENAMEF)、德国的联邦家事调解协会(BAFM)和 BM等等[3]。甚至连欧盟都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指导、协调欧洲家事调解发展事宜。如早在1998年,欧洲委员会就出台了专门的家事调解建议,其司法效率委员会还专门为此设置了工作组,2007年制定了指导家事调解实施之基本原则;2009年,家事法会议专门以欧洲家事调解为主题,深入探讨如何指导各成员国家事调解之发展,协调和统一家事调解之立法、调解职业规则与培训等具体事宜。
(二)专业的从业规则
实务中,这些专业的调解委员会通常还会制定各种家事调解专业规程来指导规范家事调解之实务操作,明确规定家事调解员从业标准、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以更好的管理和规范家事调解服务健康发展,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以及奖惩机制。例如,美国家事和解法院协会与家事调解员协会共同制定的行业示范准则《家事与离婚调解实务标准》、律师协会家事法委员会制定的《律师调解员从事家事法纠纷实务标准》;欧洲委员会司法效率委员会制定之《关于更好实施现行家事调解以及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之指导方针》等等。
(三)多种职业教育形式
社会化的家事调解服务需要职业化的培训和发展,因此,西方家事调解实务十分重视家事调解员职业化教育的发展。例如,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著名的家庭法律事务人和家庭心理咨询师、后来被誉为“现代家事调解之父”的奥库勒(O.J. Coogler),即借鉴、运用“结构型冲突解决理论”创立了结构性家事调解来为离婚等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家事调解法律服务,还率先成立了美国第一家社会性的专业家事调解组织――家事调解协会,负责指导和培训律师和心理健康专家等实务人员如何更好从事专门的家事调解服务工作[4]。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诸多类似的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例如,我国香港地区不仅有社会性的、政府推动性的家事调解服务,国际仲裁中心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家事法庭大楼里还有专门的家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法院附设家事调解的“诉、调对接”事宜。
有些机构和专家甚至走出国门,向世界传播其先进成熟的家事调解理论与经验,指导和辅助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家事调解之发展,如指导培训家事调解员、参与制定家事调解发展计划等,并取得较好的实效和影响。例如,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岳云(Howard H. Irving)教授曾在香港指导社会性家事调解服务发展,并提供专门的家事调解员培训项目[5];而美国加尼弗尼亚州大学的约翰・温斯雷德(John Winslade)教授则在新西兰开展家事调解员辅导培训工作,他们的这些努力和帮助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地区家事调解理论与实务之发展。
三、综合性的教育内容
(一)调解模式的综合性
西方现代家事调解服务及其培训在调解理念与内容上均具有综合性,是一个跨学科知识综合应用的模式。具体而言:
1.调解理念的综合性。西方现代家事调解实务中,家事调解有不同的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自身独特的调解理念,建立在不同的专业理论基础上,采取了不同的调解方法、调解技术和干预方式,并在理念基础、框架体系、调解目标、培训内容以及调解人员的专业性等方面各有侧重。
例如,结构型家事调解认为阻碍当事人有效调解的关键因素在于对抗性家事诉讼模式以及律师全面等诉讼规则的不合理。因而,调解重心在于构建合理的纠纷解决规则,意图通过此举保障当事人能够自主、理性决策并减少对抗,增强合作;而劳务管理型家事调解则认为谈判双方实力失衡、地位不平等是阻碍调解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因而保障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利性协商是其中心任务,设想通过调解员的积极斡旋、协议公正性评价等方式来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妥协;治疗型家事调解却认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与不信任、敌对与攻击冲动等隐藏在纠纷背后的心理因素才是最大的障碍,如何协助其克服情绪与心理障碍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特别注重心理咨询与治疗方面的技巧与经验进行调控,以期能够跨越心理障碍,促使当事人理性合作,妥善处理纠纷。交流与信息型家事调解则将问题归结于纠纷双方信息之不对称或者说缺乏沟通,因而针对性为其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心理辅导以及沟通技巧,以便当事人能在信息对称、及时沟通的基础上理性决策、积极合作。
调解模式千千万万,且各有千秋。但总体而言,均遵循了一个共同的理念,即旨在严格遵循 “家事纠纷尽量由当事人自主决策,鼓励和解”的基本理念下,更多采取一些专业性的辅助手段帮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合作、实效性的解决纠纷,以达到双赢的最终理想。
2.调解内容的综合性。从内容或者方法上看,无论是哪一种调解模式,均是根据需要针对性地充分借鉴其他专业学科的知识与技能来辅助调解的进行,并保障实现其实效与高效。例如,在调解实务与劳务管理理论结合而形成的劳务管理型家事调解模式中,调解员被要求同时具有心理治疗、谈判以及法学知识背景。因而,不仅可协助纠纷解决,在当事人情绪阻塞阻碍调解进程时,还可提供常规性治疗,以克服谈判双方实力失衡、地位不平等这一阻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关键因素或者说主要障碍,保障当事人理性协商、积极合作并最终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公平协议;调解实务与心理学结合形成的治疗型家事调解,则是将家庭治疗的背景及训练、临床与治疗理论与技巧应用于家事调解服务的一种家事调解模式。在家庭治疗理念、制度的基础上融合问题解决型家事调解方法而成,因而,通常是由心理健康专家和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而调解实务与谈判理论结合形成之交流与信息型调解,则主要是由律师和心理治疗师组成的调解团队中立性地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法律、协商谈判以及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必要信息,以辅助谈判当事人理性抉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纠纷。
(二)专业内容的综合性
针对不同的家事调解模式,家事调解服务和职业教育的内容也不同,总体上呈现跨学科交叉、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例如,在加拿大,家事调解员被分为家事人身关系调解员、家事财产关系调解员以及全面型的家事调解员三个类型,调解员的资质要求因此而差异。其中,家事人身关系调解员的执业培训包括:冲突解决与调解的基本理论学习与实务技巧培训、分居与离婚家庭动力方面的培训、家庭与子女法律知识学习、权力失衡以及家庭暴力影响方面的培训、与分居、离婚有关的财产事务培训、调解道德规范等等。而全面型家事调解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综合,其有更高之要求。即使经过专门培训、通过专业考核,还得完成一定时间段的督导实习后方可上岗执业[6]。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可见,西方现代家事调解是一个跨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的应用,其运作、配套的规程、人员的培训均是跨学科综合的典范。其家事调解服务和家事调解职业教育的社会化、家事调解教育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均值得我们一定程度地借鉴和参考。例如,家事调解员不仅需要进行资质认证,经过专业培训,而且就知识背景而言,通常需要跨学科、多领域的知识与技巧,例如家事法律知识、调解与谈判等冲突理论与技巧、心理咨询与治疗技能以及家庭、成年人与儿童发展方面的知识等等。因此,相比于我们国家乡土气息浓郁的“经验式调解”,其在人员、机构、规程、内容上似是更专业、综合一些。
事实上,调解在我国不仅历史悠久,如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且,实务发达,例如我们不仅有官方司法性质的法院调解、行政管理(行业)性质的人民调解、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公益人士也积极热心参与各种民间调解。但总体来看,其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甚至是改进之处。例如,从调解主体来看,虽然多元化,但专业性不足,可以利用现念、跨学科知识专业处理家事调解的鲜有;从调解性质来看,不管是司法性质、行业性质还是民间性质都与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方中立解决纠纷的基本属性不太相符;从调解的进行来看,其大多都是经验式的,较少有专业理论的指导与支撑,或者仅仅是从法律专业本身来就事论事;从调解人员的培训来看,少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和专业的培训项目;从调解的效果来看,虽然成绩斐然,但从问题根本解决这一最终效果来看,尚有不足,很多案件并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此,理论与实务中不断在改进和加强,如开始注重对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借鉴心理咨询等专业知识与技能辅助调解业务等。但我们不能仅仅认为只要加强家事调解人员的职业技能,适当借鉴心理咨询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能克服问题或改进不足。事实上,我们不仅迫切需要开展社会化、专业性的家事调解员队伍建设,还需要建立健全“以问题解决为中心”的调解理念,充分借鉴综合性专业理论和技能来滋养和充实家事调解服务与家事调解职业教育之实践发展。
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具有发展职业调解的文化土壤;社会对职业调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为职业调解提供了发展机遇;强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和发达的调解事业为职业调解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如果抓住当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好时机,抓住职业调解发展的关键问题,中国的职业调解就大有可为。”[7]套言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家事纠纷解决制度,不仅有效解决纠纷,并为法律职业教育的社会化、专业性发展提供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前景;增强综合性与专业化,法律职业教育的社会化发展更应是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来文彬.家事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83.
[2]See CEPEJ,Guidelines for a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Family Mediation and Mediation in Civil Matters, CEPJ(2007)14,p.4.
[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员会立法秘书处.选定海外司法管辖区家事调解员的认可制度[EB/OL].http://doj.gov.hk/chi/public/pdf/2010/med2010
0208c.pdf.
[4]See Coogler O.J. Structured Mediation in Divorce Settlement: A Handbook for Marital Mediators. Lexington, Mass.: D.C. Heath. 1978.
[5]岳云(Howard H. Irving).家事调解:适用于华人家庭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