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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缴纳方式

车船使用税缴纳方式

车船使用税缴纳方式范文第1篇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政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5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管理

单位车辆按照税务登记地,个人车辆按照车辆落户地(以机动车行驶证上住址为准),船舶按照其登记地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要设立车船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车船税征收。对于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含有牌照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收代缴本区县所属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分别建立代收代缴关系,保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代收代缴信息传递到地方税务机关。

(三)保险机构将代收代缴的税款统一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解缴。直属局于每月25日前按照税款所属地将税款划转至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机构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直属局划转的征收信息,审核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对代收代缴本区县车船税的情况进行管理。

(四)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款入库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交强险”保单上的完税信息是否与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五)新购车辆当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其领取牌照所在地代收代缴。

(六)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其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船舶登记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船舶管理部门建立关系,由其代收代缴船舶车船税。

(八)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车船信息,于年度终了后与本区县征收车船税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追缴未税车船的税款。

三、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一)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应当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缴纳。

(二)对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船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其车船税按实际的使用月份计算,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征收车船税时,应当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一年度少缴或者未缴车船税的,应予补征,并从其未缴车船税年度次年1月1日起至补缴日,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减免税规定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对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符合车船税法定减免条件的车船,可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开具减免税凭证。

五、转籍车船规定

外省市机动车船转到我市落户,如已在外省市缴纳车船税,在我市不再办理当年车船税手续;如在外省市未纳车船税的,应当在我市缴纳转籍当年应纳的车船税。

六、退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车船因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款入库地的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七、对扣缴义务人及单位的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及单位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及单位产生争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及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20**年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

(一)20**年度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自20**年10月8日至20**年12月31日。

(二)20**年度内,单位车辆和已缴纳了“交强险”的个人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车船使用税缴纳方式范文第2篇

1.对资源税的开采,应遵循以下哪种原则?

A.分别征收,个别调节 B.普遍征收,个别调节

C.个别征收,级差调节 D.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2.大庆油田7月份生产原油50万吨,销售30万吨,适用税额每吨9元,则该油田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A.450万元 B.’720万元 C.270万元 D.180万元

3.某煤矿8月份开采煤炭6万吨,移送自用2万吨,其余未销售,生产选煤、洗煤共4万吨,税额为2元,则该煤矿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A.12万元 B.4万元 C.8万元 D.20万元

4.某纳税人10月份自产液体盐4万吨,同时外购已税液体盐5万吨,均用于加工固体盐。共生产固体盐6万吨用于销售,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固体盐税额为每吨20元,液体盐税额为每吨3元。则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A.135万元 B.117万元 C.105万元 D.120万元

5.某机关有5层的办公用楼一栋,房产价值2 000万元。2002年,将其中一层出租,取得租金50万元,该地区的房产价值减除幅度为20%,则该单位应纳多少房产税?

A.应纳19.2万元 B.应纳6万元

C.该单位属于免税单位,无需缴纳房产税 D.2万元

6.王某2000年6月1日其将其自有房屋对外出租,每月租金为2 000元,则王某该年度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A.1176元 B.560元 C.1680元 D.480元

7.某企业将其自有的房产投资联营,作价2500万元,投资期限为15年,每年固定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当地的扣除比例为30%,则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A.9万元 B.6万元 C.0.6万元 D.2万元

8.某大型企业2001年起将其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该房产原值2000万,该企业还建有老自社会福利院、学校、商店的房产各400万,600万,100万,并有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300万元该地区的扣除比例为25%,则该企业当年应纳多少房产税?

A.21.6万元 B.27万元

C.18.9万元 D.29.7万元

9.甲、乙、丙三人在某大城市共同拥有一块2000 m。的土地的使用权,甲实际使用3/5,乙实际使用1/5,丙实际使用1/5,已知该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则甲、乙、丙三人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甲、乙、丙共同承担该税款

B.甲缴纳全部的税款

C.甲、乙、丙平均分担税款

D.甲、乙、丙分别按其所占土地缴纳,即甲缴纳6 000元,乙、丙分别缴纳2 000元

10.下列哪些房产可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A.城市的土地

B.某政府机构使用某企业的办公楼进行办公,支付租金30万元

C.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

D.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11.下列哪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承包权

B.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尚在抵押期间内

C.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使用的土地赠与好友

D.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

12.按照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哪些做法确定?

A.根据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扣除 B.房地产原值扣除一定的比例后确定

C.由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的价值 D.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扣除

13.下列哪些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A.在公海上航行的中国船舶 B.内资企业所有并使用的小轿车

C.国家机关所有并使用的车船 D.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

14.河北某企业所有的汽车在北京行驶的,其车船使用税应在以下哪些地点缴纳?

A.应在其企业所在地缴纳

B.企业所在地未缴纳的,其行驶地的税务机关有权查补税款

C.企业所在地和行驶地的税务机关均有权征收

D.应在行驶地缴纳税款

15.某煤炭生产企业共有载货汽车4辆,载重量30吨,大客车3辆,根据当地的规定,货车年纳税额每吨30元,大客车年纳税额每辆200元,新购置汽车1辆,但暂不使用,则该企业每年应缴纳多少车船使用税?

A.4 400元 B.3 600元

C.4 200元 D.600元

16.下列哪些应缴纳车船牌照使用税?

A.外籍人员所使用的车船 B.国家机关所使用的车船

C.某企业使用的车船 D.各种消防车船

1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

A.应就超过扣除额部分的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B.应按全部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C.应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D.应按出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18.郭某购买一辆摩托车,支付货款1.5万元,支付价外费用共1 000元,支付增值税税款2 720元,则郭某应缴纳多少车船购置税?

A.1 872元 B.1 500元 C.1’792元 D.1 600元

19.甲、乙两人互换房地产权,结合市场价格,双方商定甲的房屋价格为30万元,乙的房屋价格为25万元,该地区的契税税率为4%,则下列关于契税缴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应以5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 000元

B.双方均无须缴纳契税

c.甲应以5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 000元

D.甲、乙均应以5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 000元

20.某单位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占用该土地的厂房转让给某单位,则根据我国契税法的规定,该转让行为在契税法上应如何处理?

A.应由转让方单位在转让时缴纳契税

B.应由受让方单位缴纳契税

车船使用税缴纳方式范文第3篇

车船税是地方一般预算的重要收入来源,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数量急剧增加,车船税成为地税收入计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去年以来,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县税收呈现下滑态势,为确保税款应征尽征,圆满完成首季开门红任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一次车船使用税专项清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车船使用税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宋存汉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财政局、地税局、农机局、交警大队和11个乡镇组成。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谷文朝同志兼任。

征收方式、范围及标准

在这次活动中,采取由地税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的村委会、公安交警部门、农机管理局代缴的方式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本区域内摩托车的车船税征收;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内居民摩托车车船税的征缴及全县摩托车车船税的查补工作,并在年检中对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做好查补工作;农机管理局负责征收用于经营的三轮车、四轮低速货车车船税的征缴工作;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负责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征收过程及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征收时间各乡镇为3月6日-3月31日,从3月6日开始,各受委托的乡镇要开始征收本范围内所属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各乡镇要进行拉网式检查摸底工作,对本辖区的所有车辆登记造册,上墙公布,确保依法征收;农机管理部门的清收时间为3月6日-6月30日,3月31日前要完成任务的60%,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公安交警部门的清收时间为3月6日-12月31日,3月31日前要完成任务的40%,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对完税的车辆,单位要开具完税证明,并发放完税标志。

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专门的督导小组,积极对征缴工作的开展情况跟踪问效,每周一调度一汇报。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大张旗鼓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抗税可耻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

(三)坚持依法征缴。各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标准,依法开展车船税的征缴工作,严禁私自减免税,杜绝收人情税、关系税,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协调联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依法征缴的强大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车船使用税缴纳方式范文第4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税目:商用车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税目:商用车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税目:挂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备注:(空)

税目: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元至180元 备注:(空)

税目:船舶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年基准税额:3元至6元 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车船使用税缴纳方式范文第5篇

一、清理整治对象

(一)区长江沿线所有从事营运的船舶;

(二)区长江沿线所有从事经营的沙(卵)石场;

(三)区长江沿线所有从事经营的码头(含水上加油站);

(四)区支付区境外长江沿线营运船舶营运费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清理整治内容

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年以来的地方各税缴纳情况。如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情况

税务部门对上述专项清理整治对象进行逐户清理,检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是否申报纳税,是否按规定领购、填开和使用发票。

(二)地方各税缴纳情况

1、营业税及附加

①检查各类清理对象是否存在隐瞒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②检查各类清理对象是否挂靠企事业单位实质上个人经营,从而逃避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以公司经营形式的清理对象)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主营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③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①检查个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船舶、沙(卵)石场、码头是否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或是否按收入附征2%的个人所得税)。

②检查各类清理对象对所属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特别是对船员、高级技师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③检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合伙人、股东的分红是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承包承租经营户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车船税

重点清理各类船舶是否按标准足额缴纳车船税。

5、是否依法申报缴纳其他地方各税。

三、清理整治期限

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从年9月26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