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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免征政策

车船税免征政策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1篇

2012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提出: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环境税法草案,积极研究论证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月6日,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和统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二)落实、完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税政策。(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和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实施结构性减税。认真落实、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清理、整合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部分农产品批发、零售增值税政策。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消费税制度。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稳定出口退税政策。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上述会议批准了以上两个报告。

3月13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政治决议。决议提出: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财税金融和行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二)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四)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五)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

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到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7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军队三方面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投入、税收激励和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深入研究、逐步形成统筹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

7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深化财税改革。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12月1日,国务院《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二)完善有利于服务业

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四)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12月15日至16日,中共本文由收集整理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12月25日至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共十精神,总结中共十七大以来的税收工作情况,部署2013年的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会上作了题为《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的讲话。

二、农业、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3日,国务院《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落实涉农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

2月14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海关总署公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其中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74个国家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地区。

3月6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和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的时候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同日,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和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6月28日,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中提出:研究完善汽车税收政策体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

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7月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保障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三)继续在规定范围以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和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

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当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9月3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上述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和分割的鲜肉、冷藏和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和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其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上述规划中提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上述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资源、环境保护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自当月1日起执行。

2月1日,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当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研究出台适当的支持政策。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大气污染;税收政策;税制优化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资源消耗型发展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转变,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引导能源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及消费方式的调整。目前,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虽然有一些税种发挥着调节作用,例如:对化石燃料开征的资源税与消费税、对车辆购买开征的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对新兴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对排污企业的税费惩罚等,但由于各个税种设置的初衷是增加财政收入而非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固现行税种对大气污染的调节很难发挥应有的功能。以下对各个税种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应发挥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环境费改税与新税种的开征

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采用税费结合的方式,并且是以费为主、税为辅的运营现状,但收费制度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缺陷,在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混乱的收费秩序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甚微。为了充分利用环境税收入来加快对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和保护,有必要清理整顿现有的乱收费现象,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以税为主、费为辅的立法结构,规范环境税收入,实现“税费归位”。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一步步恶化,许多国家在新环境下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强调绿色税制建立。而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面临着严峻的资源、环境压力,雾霾袭城现象层出不绝,开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惩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新税种已是大势所趋。例如:已经上报国务院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和已上交全国人大的碳税征收方案。

新税种环境税开征目的是为了对大气污染等已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筹集资金,其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要求把居民个人的生活污染也包含在内,税基广泛,定额税率低,征收管理权在中央,税款专款专用,用于对环境保护、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监管;而新税种污染税开征目的是惩治污染,其纳税义务人是直接或间接污染者,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浓度来规定差额税率,由环保部门进行定期检测,地方税务部门对污染者计征税款和进行监督管理,其税款收入直接用于地方环境治理。

二、资源税的改进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虽然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污染大气的化石燃料,但其设置初衷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同时由于资源税具有单位税率过低、从量计征(除煤炭)、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等特点,导致化石燃料过度开采、资源积压浪费、资源使用效益低,对大气污染严重。化石燃料作为雾霾袭城的“帮凶”,其处境岌岌可危,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化石燃料在我国现有能源使用中占比依然较高,据统计2014年我国煤炭使用量占一次能源比重为62%左右,短期内能源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难度较大,因而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方向为通过资源税调节化石燃料在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更加清洁化。

针对资源税的改革,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另外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计征方法和税率等方面也有所突破。为激励生产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高碳能源,以期实现“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到45%”的减排目标。为增强资源税的税收弹性,长期内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计征,在税率设置上,根据化石燃料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损失以及环境治理成本的不同设置差别税率,对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的新兴产业给与相应的减税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排放权交易、碳交易,以此形成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 消费税的改进

消费税作为我国的三大流转税之一,具有引导消费、调控产业结构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2006年4月1日在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号召下,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整,增加了节能环保税目,着力突出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功能,但消费税由于其环保税目范围窄、税率低、纳税环节单一、税额具有隐蔽性等特点使其对环境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近期我国的税制改革中对消费税改革思路指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期利用节能环保消费税对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进行调整,改善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我国粗放型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

截止到目前,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15个,其中环保税目8个,其中电池、涂料是2015年2月1日新增设的税目,新增税目充分体现了消费税节能减排的功能,但其征税范围仍然较窄,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仍未并入其征税范围,例如:一次性饭盒或包装袋、含磷洗涤剂或化肥、高耗能电子产品、高档木质家具、私人飞机等。因此在进一步的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应把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一步步归入其征税范围,对一些高污染的消费行为也应考虑征收消费税,适当调高环保税目的税率,对特殊环保税目提出在生产、零售环节双重征税,以期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在长期改革路径中应把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消费税的透明度,以此更直接、有力的调控消费者的行为。

四、 企业所得税的改进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设置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过程中,要求稳定企业税负,但面对即将开征的环境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到达稳定企业税负和节能环保“双重红利”的效果,对企业所得税一方面要进行合理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在不打压企业生产发展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所得税税种、开征环境税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种类有所调整,基本分为:税额式减免优惠、税基式减免优惠、税率式减免优惠,然而对于环保节能企业仅仅通过免税、减税、税额抵免的税额式减免给与鼓励,其优惠政策单一、力度小,对刺激企业主动购进大型环保设施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要求。在进一步所得税的改革过程中,应增加环保企业税收优惠种类,例如:对购买大型环保设施的企业通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等方式给于企业税基式减免优惠,以此鼓励企业更新换代生产设备。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比之下税率较高,企业税收负担重不利于企业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优惠税率范围小,并未构成对环保投资企业的税率政策支持。优化所得税税种,适当降低税率,以此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培育全民的自主创新能力,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推进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的转型。

五、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改进

在大气污染源中,汽车尾气污染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这与我国家用小汽车数量增长是相呼应的,在短期大气污染治理途径中,可以通过限制小汽车的运行数量来控制尾气排放量,就如2015年我国阅兵前期的限号政策一样,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限制汽车尾气污染。为了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缓解大中城市的交通,开证以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的车辆购置税是一项有力的税收政策工具,车辆购置税是对车辆的购买行为所征收的,而车船税是对车船的使用和保有环节所征的一种税,两种税征税原则均为使用者付费,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两种税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减少使用有潜在污染的产品的消费数量,其税种开设的优惠政策又进一步鼓励消费者选择无污染或者低污染的替代产品。例如:2015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的通知指出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开征虽然从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汽车的消费,减少了汽车尾气污染,但其在税率设置上仍然存在种种缺陷,从而大大减弱了大气污染源汽车尾气的治理效果。车辆购置税统一采用10%的比例税率,而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这造成了不同污染程度的车船之间税负的不均衡,不能有效地抑制高污染、高排放车船的购买与消费,在长期的税种优化过程中,针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应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排气量的大小分档征收,同时对于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与适当的税收优惠,结合摇号购车、限号行驶等短期有利措施,来激励社会消费结构的转变,从而减轻大气污染、缓解大中城市交通拥挤。

六、 结束语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与约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各国政府普遍的做法,我国在税种设置上通过不断的更新改进已渐渐体现出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导向,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其税收政策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上略显力道不足,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我们一方面着手对现有税种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优化,另一方面整合新税种来惩治环境污染,构建“绿色”税制,调节国内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实现我国从粗放型发展到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画面。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财经大学2014年度在校学生科研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 王彩华.对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探析[J].现代商业,2012(12).

[2] 刘立佳.司言武.环境费改税的理性思考[J].北方经济,2009(07).

[3] 孙伟.我国资源税之环保效应实证研究[J].财政与金融,2014(12).

[4] 周方影.包容性视野下消费税改革的环保趋向探究[J].金融经济,2014(05).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立法历程;意义;启示

一、 立法历程

(一) 起草阶段。2009年6月,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车船税法起草工作组,开始起草税法草案。工作组经研究论证,确定了将立法与改革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并对扩大征收范围,完善计税依据,增加税收优惠,强化征管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明确。工作组在征求了国务院及地方相关部门,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车船税法(送审稿)》。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被吸收进工作组并审议了送审稿,在征求人大相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带领工作组赴广东、深圳、宁波等地开展调研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和调研情况,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车船税法(草案)》。

(二) 审议阶段。2010年10月12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的议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长谢旭人就《草案》进行说明。26日下午,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进行了激烈讨论,对计税依据、节能减排、税负结构等甚至颇多质疑,并建议征求广大有车族的意见。随后,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草案》,众多媒体也进行了跟踪报导。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根据社会公众和一审讨论时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联合工作组多次召开会议,实地调研,修改了《草案》,降低了低排量车的税负。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个别委员提出本着慎重原则应进行三审。 25日,《草案》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我国第三部税收实体法产生了。

(三) 配套措施。审议期间,工作组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应对社会舆论。税法公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船税法进行了解读。2011年3月,工作组起草了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并着手清理车船税相关政策文件。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随后各省政府相继出台本省实施办法,山东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于23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就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事项、新能源车目录、 船舶车船税征管办法、减免税证明格式等下发了相关政策文件。

二、 立法意义

(一)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税收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上升为法律。目前我国现行的19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制定了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步伐急需加快。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制度相对稳定,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同时,车船税征税对象广泛,纳税人敏感度高,提高立法层次能增强税法权威,更好保护纳税人权利,也为其他税种立法积累经验。车船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法律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二)树立科学民主立法典范。车船税法起草工作组在方案设计之初,对各税制要素就科学论证,通过统筹考虑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我国车船税征收情况,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开展大量实地调研,比较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车船税制度,收集、整理大量数据进行测算等方法,将税制改革融入到立法过程中,增加了按排气量分档征税,对节能车给予优惠,公安、海事、保险等部门协税义务等科学税收理念。草案审议时,不仅认真听取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在网上全文公开税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公众质疑的税种性质、立法目的、节能减排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对于公众降低税负的呼声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纳,是公众参与度最高的一次税收立法。

(三)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良好开端。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匹配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这就迫切要求尽快完善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是包括车船税在内的财产税,车船税法作为第一部地方税法、财产税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决定具体税额、纳税期限、部分减免税的权限,是增加地方财权的有益探索,为房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立法和改革树立了标杆。

三、 立法启示

(一)税收立法周期长,应科学决策,提早规划。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重要方式,关系到国家和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立法是将统治阶级意志转化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这决定了税收立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必然导致税收立法周期较长。税制相对简单的车船税法从起草到实施都用了近三年的时间,期间因为时间紧张,很多环节还存有漏洞。所以税收立法应该有长远规划,积极跟踪国内外形势变化,在起草阶段就应反复调研、广征民意,使草案更贴近现实需要和民众诉求。同时应给审议和配套政策留出足够的时间,以避免因时间不够而使立法过程出现缺憾。

(二)适应税感时代,提高税收法制建设。税感是指人们对税收负担变化越来越敏感。这次车船税立法,民众参与的热情远超想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草案》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近10万条意见,新华社也罕见的连发三篇社论参与讨论,这种广泛讨论使税法更科学民主,也为后期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众对税收的过度关注不利于税制改革。其实,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政府能适应税感时代,加快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当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相对滞后,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随“两法合并”颁布之外,近十年还没有一个税种上升到法律高度。税收法律层次不高,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影响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民众的关注会加大税收法定的压力,而充分吸取民意的税收立法又必然增加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加强宣传解释,合理引导舆论。税收是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大部分民众缺少理论知识,参与热情很容易被错误的媒体报道引导为负面情绪发泄。所以,参与起草税法的部门应加强宣传解释,既要从头到尾又要各有侧重。同时要重视媒体关系的建立和舆情监控,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应急处理预案。车船税法草案公布初期,有不少人有车船税是新税种、立法是增税改革、存在重复征税等错误的认识。而媒体在报道中的理解偏差更是加剧了这种质疑,对此,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访谈,专家发表文章等形式,扭转了舆论上的被动局面。这给我们一种启示,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税收立法,必须加强宣传解释,合理引导舆论,这是确保立法成功的必要条件。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税收政策;发展;演进;绿色发展

在全球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具有全球性特征的普遍问题,绿色发展理念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性的特点,客观上需要政府采取税收政策、支出政策、规制政策等措施加以矫正。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通过价格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上世纪中期,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曾饱受环境污染问题的困扰,率先将税收政策用于环境保护,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改善效果。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如何运用环境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均衡,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基于此,本文系统地梳理了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过程,分析现有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环境税收政策经验,预测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未来趋势。环境税收政策是指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财政手段。根据环境税收的课税范围不同,环境税收政策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环境税收政策仅包括对环境污染的征税政策,即对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而广义的环境税收政策是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建设有关的各种税收政策的总和。本文将研究广义的环境税收政策,梳理我国与环境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剖析环境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税制绿化、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一、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政策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及发展完善期的演化过程。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政策围绕着国家或政党的政策进行制定。这一时期的税收政策为国家或政党的特定目标服务,一般都体现为行政管理的结果。围绕着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财政部的一些政策中涉及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征税问题,如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征税有困难的,可以定期减税、免税①。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行政指令型的税收制定尚未真正考虑环境因素,客观上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寥寥无几。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萌芽期为1978—1991年,这一阶段确定了“以费代税”的排污收费制度,开始出现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逐渐取代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得到重视。同时,以“利改税”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中国税收制度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和简化的税制体系,逐步发展成为多税种的复合税制体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明确了环境的范围②、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和环保机构的职责,并给予保护环境的单位个人税收减免和表扬奖励,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进行惩罚。在此背景下,“以费代税”的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③。至1983年,排污费制度基本在全国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而这一时期的税收政策也逐渐开始关注资源能源节约与污染防治,出现了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条例(见表1)。此外,1984年税制改革中,将原有的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并且新开征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制体系中开始出现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税种,从而形成了融入型环境税收制度的雏形。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形成期为1992—2000年,这一时期环境保护理念更多地被融入于具体税种的政策规定之中,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体系基本形成。1994年税制改革以流转税改革为重点,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税收制度,奠定了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税制结构,融入型环境税收制度基本建立。而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我国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开始走上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化的道路,国务院的多项文件中都提及抓紧制订与完善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由此,我国税制中更多地融入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其中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多个税目与生态环境直接相关,对消费行为直接进行引导和调整。盐税并入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与生态保护相关的税种经过调整继续发展完善。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也出台相关税收优惠,例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11,符合国家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和利用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减免所得税等,以推动绿色环保行业的发展。由此,我国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基本形成。此外,部分项目出现“费改税”趋势,例如2000年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总体而言,这些“绿色条款”主要发挥导向作用,政策意图旨在促使微观经济主体增强环境意识:生产者自觉地选择绿色生产经营策略,主动引进节能设备,采取更为环保的生产工艺;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践行环保行为。但由于环境税收政策较为零散,以致政策的力度、效果均有限,难以发挥足够的激励作用。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完善期为2001年至今,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逐步建立,环境税收的限制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并存,环境税收政策对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渐增强。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老龄化加剧等问题叠加式出现,我国环境污染及其引致后果日益严重。2002—2005年,国务院相关政策多次提及出台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促进节能节水、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限制破坏耕作的活动12。近年来,环境污染已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生态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由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进入更高的阶段,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绿色发展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自2007年国务院首次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以来,环境保护税改革不断深化,至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实现“费改税”(具体改革历程见表2),确立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发展的单行税法。此外,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下的现代税收制度构建所涉及的六大税种改革中,就包括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这三个与生态环境直接相关的税种,改革内容也直接涉及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调节,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自然生态空间等。现阶段的税收政策表明政府更加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改善环境问题、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环境税收政策不断发展完善,独立型环境税收政策与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共同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二、现行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的融入型环境税收体制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均融入了环保元素,出台了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但当前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并非针对环境保护及治理的目的而设立的,其根本出发点是调节生产与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碎片化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绿色红利的释放。

(一)现行环境税收政策体系构成

1、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企业间平等竞争和筹集财政资金、与其他税种共同配合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源税改革发展迅速。2011年资源税改革在从量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并且改革以来资源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稳定在1.8%左右。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森林、草场、滩涂等其他自然资源也将逐步纳入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使资源税与资源价格、企业盈利水平同步增长;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从而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缓解资源浪费现象。随着资源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2、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该税收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为保证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维护提供财政资金。具体而言,用于维护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系统和集中供热系统等。作为环保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助于城市环境保护,利用清洁能源,促进了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进而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共享发展的成果。3、车船税。车船税是以车船为课税对象,对应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具体适用原则,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税额递增。且根据其定税额的原则,非机动车船税负小于机动车船,小吨位的船舶税负小于大吨位的船舶,这客观上加大了车船的使用成本,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消费,有利于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分别给予减半征收和免征的政策19。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有着政策倾斜,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统计数据,车船税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自2007年以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由2007年的0.35%上升至0.91%20,车船税收入逐年增加。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开发区域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其目的是为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资源合理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环境的优惠政策涉及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等减免税21。5、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面积,税额规定随着人均耕地面积的增加而减少。由此,通过开征耕地占用税,加强土地管理,减少耕地资源的浪费,从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6、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2014年12月调整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财税〔2014〕93号),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财税〔2015〕16号),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共有15个税目;有些税目下还设有相关子目。目前的税目中,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等10个税目与资源环境直接相关。对与环境相关的消费品征税,不仅有利于控制能源消耗和提高产出效率,还能调节过度使用资源和超前的消费行为。7、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等,客观上对汽车、能源的消费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具有防治污染、节能减排的效应。在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森林消防部分购置的专用车辆免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直接引导新能源汽车的消费,有利于改善环境。8、增值税。增值税是以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虽然增值税制度的目标与环境并无直接联系,但其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发现一些促进环境治理、资源利用的措施,包括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鼓励环保节能项目的开展(具体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此外,财税〔2015〕74号、财税〔2014〕1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08〕56号分别给予风力发电、水力发电、节能服务、有机化肥等应税产品及服务税收优惠政策。9、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纳税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法定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后的余额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主要通过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产业的设备实行投资抵免或免税等政策,对环保技术及产品和环保投资的优惠政策,鼓励有助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等,来对环境污染及资源利用进行政策指导,从而增强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绿色生产。

(二)现行环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环境税收政策碎片化,与环境直接相关税种较少。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中缺乏专门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主体税种,上述与环境相关的融入型税种开征初衷并非针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目的而设置。例如,资源税最初开征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更多是针对以开采矿产品的工矿企业所设立,与一般的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废气废水来源并无太大关联,因而作用相较于专门目的税会非常有限。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与环境相关的政策分散于税收优惠政策之中,且存在严格的限定条件,实际受益面较窄,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所以现实中碎片化的环境税收政策很难发挥理论上所预期的效果。2、“以费代税”弱化环保功能,现有征收标准过低。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收费代替环境税,排污费政策相较税收缺乏刚性,存在诸多不足,同时生态补偿费的补偿作用也相当有限。由于以往环境保护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及政绩考核等因素的考虑,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降低排污收费的标准;此外,由于征收管理未形成规范,很容易造成企业寻租或逃避监管。不难发现,过低的税费征收标准,难以对企业起到惩治作用。如果企业购进节能设备、引进污染处理技术的成本远高于税费数额,那么理性的选择自然是缴纳税费;加之部分政府部门可能存在以“只罚”代“执法”的弊病,使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认为付费后有权利排污,甚至加大排放力度,与环境收费政策的抑制作用相抵消,因此环境税费政策无法实现应有的环境治理效果,反而企业“边缴费边排放”加剧环境污染。过低的征收标准也将直接导致环境税收入规模较低,一定程度上削弱政策的调控作用。3、环境税收课税范围过窄,优惠政策受益面有限。由于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并非专门针对环境污染产品及行为,征税范围相对较窄,许多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和行为并未涉及,限制了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控制作用。而目前环保税法所涉及的征收范围与成熟发达国家环境税收体系相比也非常有限,例如对二氧化碳排放、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尚未列入征税范围。过窄的课税范围不仅使环境红利无法实现,也使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收入来源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广度和深度上来说都非常有限,对绿色发展、节能减排的企业优惠措施不到位,难以对企业形成激励作用及促进其转型发展。4、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待完善,缺乏相关配套政策。由于我国环境税收政策体系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与环境相关各税种之间的联系较弱,政策缺乏协调配合,例如税制体系中缺乏保持税收中性的相关措施,配套税收返还、所得税改革等。此外,常年来我国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数额偏低,尽管近几年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及环保研发补贴显著增加,但仍然不足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税收收入需更加合理地运用,确立科学的环境支出结构。相关政策应考虑重点行业、低收入群体的优惠及补助政策,重点支持污染治理、气候变化应对、环境保护技术等方面。

三、环境税收政策未来发展趋势

(一)独立型环境税收政策更加完善

我国近日已通过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法,将从2018年开始实施。以环境保护为专门目的的税种开征无疑将会对环境改善带来直接效果。环境保护税法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规定与排污费条例基本一致,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这与国外分阶段循序渐进的改革相一致,有助于改革的平稳过渡。由于现有环境税收政策的约束力有限且不完善,且环境保护税距离真正的独立型环境税种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未来应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例如,环境保护税法所规定的征收对象并不包括二氧化碳,而发达国家的环境税费体系里普遍包括碳税,也是主要的环境税种。如果我国环保税改革将二氧化碳排放列入征税范围,短期内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但从长期可持续发展来看,未来应适时对二氧化碳征税。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环境税收体系经验,征税范围广泛,包括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具体的税种,美国仅对特定化学品所征收的消费税就涉及42个税目,英国的环境税收体系由最初的废物处理领域扩大到气候变化、车辆消费、航空飞行、房屋出租、石头开采等各个领域。鉴此,我国环境税收政策未来将涵盖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多方面。同时,逐步提高征收标准。根据税收经济学理论,在环境税收的设计上,对污染产品应考虑收入的社会边际效用,增加庇古税部分的数额,即对污染产品制定相对较高的税率。目前,环境保护税法的征收标准较排污费条例的规定有所提高,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具有税收杠杆效应,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为加大对于污染的治理力度,未来可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征税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污染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在全国统一税率标准的基础上浮动提高税率。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执行刚性不足等问题,逐步规范环境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不同的税种选择不同征收模式,税务部门和环境部门积极配合进行征收管理。同时,应确保环保税收收入作为专项资金,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资金保障:首先,可以用来改进治污设备,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推动专业治污人员的队伍建设。其次,可用于环保部门的科研投入,提高治污的科技含量,实现环境保护全流程的技术跨越,从而促进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

我国目前的环境税收政策较为分散,限制和激励作用均不足。在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收逐步开征的条件下,现有的环境税收政策将进一步优化,提高我国税收制度的绿色度。例如,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逐步扩大至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和合理利用;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可扩大至超过污染标准的消费品,并且同一税目中调低对环境有利产品的税率,提高对环境有害产品的税率,体现绿色消费导向;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可以改革现行计税标准,注重能耗水平和污染程度标准,实施有差别的征税政策;由于增值税具有中性特征,过多的优惠措施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成本增加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给予使用清洁能源、绿色生产的企业更多的补贴或返还,将当前较为粗糙的政策内容进一步细化,并出台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等等。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的完善将与独立型环境税收政策共同发挥税制的绿色红利。

(三)环境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加强配合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5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车辆税收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源之一。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征收情况看,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管理比较粗放;一些部门沿袭原有的控管手段,不适应对迅速增长的个人车辆税收加强征管的需要;对加强部门间配合不够重视或存在畏难情绪。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车辆税收的征管效率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车辆税收虽然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交通运输业形成公平税负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的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在现有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车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广泛发动宣传,切实增强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税务部门和各协税单位要充分考虑车辆税收纳税人的特点,采用灵活有效的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车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深入人心。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车辆税收管理数据库信息共享。地税、*交警、财政、交通、国税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建立资料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车辆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为依法征税提供可靠翔实资料。

四、建立车辆税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取得新成效。加强车辆税收征管是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为使该项工作扎实开展,县政府决定建立车辆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车辆税收征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各司其职,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具体分工如下:

国税局:国税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单位,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控制环节,国税局在做好车辆购置税收工作的同时,要为前后环节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

地税局:地税局是车辆使用税的征收单位,要定期反馈车辆使用税的征收情况,主动加强与国税局及各协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要审核其缴纳的税收与实际吨位是否相符,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要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要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局:在办理和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要凭地税局开具证明进行年审,并定期(按季)反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

农机局:按季提供农业运输车辆(不含拖拉机)注册挂牌登记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开展有关农用运输车辆税收政策的宣传,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审核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局:及时提供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变更等信息,协调车船税征收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