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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法范文精选

车船税税法

车船税税法范文第1篇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政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5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管理

单位车辆按照税务登记地,个人车辆按照车辆落户地(以机动车行驶证上住址为准),船舶按照其登记地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要设立车船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车船税征收。对于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含有牌照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收代缴本区县所属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分别建立代收代缴关系,保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代收代缴信息传递到地方税务机关。

(三)保险机构将代收代缴的税款统一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解缴。直属局于每月25日前按照税款所属地将税款划转至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机构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直属局划转的征收信息,审核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对代收代缴本区县车船税的情况进行管理。

(四)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款入库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交强险”保单上的完税信息是否与保险机构传递的代收代缴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五)新购车辆当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其领取牌照所在地代收代缴。

(六)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其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船舶登记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船舶管理部门建立关系,由其代收代缴船舶车船税。

(八)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车船信息,于年度终了后与本区县征收车船税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追缴未税车船的税款。

三、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一)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应当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缴纳。

(二)对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船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其车船税按实际的使用月份计算,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征收车船税时,应当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一年度少缴或者未缴车船税的,应予补征,并从其未缴车船税年度次年1月1日起至补缴日,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减免税规定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对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符合车船税法定减免条件的车船,可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开具减免税凭证。

五、转籍车船规定

外省市机动车船转到我市落户,如已在外省市缴纳车船税,在我市不再办理当年车船税手续;如在外省市未纳车船税的,应当在我市缴纳转籍当年应纳的车船税。

六、退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车船因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款入库地的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七、对扣缴义务人及单位的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及单位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及单位产生争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及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20**年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

(一)20**年度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自20**年10月8日至20**年12月31日。

(二)20**年度内,单位车辆和已缴纳了“交强险”的个人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车船税税法范文第2篇

一、坚持依法征收,加强税政基础管理,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

(一)按照“抓大、管中、不放小”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确保全年税收收入实现“开门红”。

(二)贯彻落实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行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办法。

(三)组织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新法不折不扣落实。

(四)做好*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五)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六)加强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

(七)继续贯彻落实新的车船税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积极研究制定我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各项准备工作。

(八)贯彻落实新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协助市政府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和征管办法。

(九)完成*年残保金统计分析工作。开展*年残保金征缴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十)确定*年全市税收收入目标。应用SPSS综合分析软件及相关方法,科学准确预测税收完成进度,实时监控各区县局、分局的收入完成情况。

(十一)进一步加强总局回放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数据利用工作。

二、加强税源基础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一)进一步加强与国税、银行的联系与协作,完善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帐户查询办法。

(二)做好集贸市场个体登记总结工作。探索研究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系统业务需求。

(三)继续完善分类申报辅导手册,完成有关印制发放工作。

(四)修改完善《欠税管理办法》、《滞纳金管理办法》。

(五)进一步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完善推广应用工作的制度和流程建设。

(六)做好*年版《*印花税票之四--*坛庙》和《*印花税票大全册》的设计、印制工作。

(七)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制定对税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三、加强纳税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一)全方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总局要求,进一步深化办税公开工作。

(三)修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细化标准和操作规范。

(四)针对奥运税收服务特点,充实纳税服务承诺内容。

(五)做好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与12366热线的衔接工作。

(六)落实*年度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整改措施。

(七)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举办答谢纳税人活动。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和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宣传工作。做好税收宣传月的各项准备。

(八)制定*年奥运税收服务工作计划,研究并建立奥运应急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奥运场馆门票管理。

(九)加强*税收博物馆建设,开展征集税收文物活动。完成东城区的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申办工作。

(十)继续做好《*地方税务公告》的编辑工作和免费赠阅工作。

四、加大税务评估检查力度,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一)继续优化税务稽查管理和稽查办案手段,加强稽查工作信息化应用。

(二)根据总局*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三)加大重大涉税案件查办力度,保证重大案件的查办质量。

(四)继续完善各项纳税评估工作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应用。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继续推进内网办公系统二期开发建设。

(二)完成重点税源户上报系统、营业税明细申报系统的年度调整和企业所得税系统修改。

(三)做好个人出租房屋、二手房交易系统和个人销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模块需求分析及开发工作。开展私人机动车车船税保险系统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残保金信息系统,将残保金纳入财税库行联网系统。

(五)协助市水务局完成水资源费代收系统的需求分析。

(六)开展纳税凭证的电子原件应用与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七)组织实施*市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试点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完善性建设,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六、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提高税收法制化水平

(一)部署开展市局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一季度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三)组织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执法责任制六项配套制度。

(四)贯彻落实总局税收协定执行手册。

七、加强行政后勤管理,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认真筹备召开*年系统工作会。

(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年系统调研工作评比。继续举办*地税论坛。

(三)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完成系统决算的汇总和编制工作。

(四)按照*年度部门预算,做好系统预算的编制和批复工作,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做好系统经费垂直管理的前期摸底调查、数据分析工作,基本确定经费垂直管理下新的财务管理模式。

(六)加强后勤管理,改善干部职工生活,开展元旦、春节前卫生检查。

(七)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八、深入开展学习活动,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党的*精神。

(二)认真完成*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

(三)探索在系统部分单位推行职位说明书工作。制定*年大学生招收计划。

(四)继续加紧拟新设机构的报审工作。做好市局和区县局机构设置的调研工作。

(五)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境外培训,举办注册税务师辅导班。

(六)筹备召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七)完成相关单位的离任审计和特约监察员的换届工作。

(八)评比认定*、*年度系统部级、市级“青年文明号”。

车船税税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建立起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良好综合治税环境,促进兴国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综合治税联合控管单位,是指县内所有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办法列明的和未列明的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积极支持社会综合治税联合控管工作。

第二章联合控管内容

第三条税务登记监控联合控管。

工商、国税、地税、技术监督、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新增、变更、注销户信息提供给综合治税办。工商管理部门向综合治税办传递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质监部门向综合治税办传递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民政部门向综合治税办传递社会团体登记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定期互换新办、变更、注销企业的税务信息,及时核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扣缴税款,按税法规定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工作。

第四条工业园税收联合控管

1、国税、地税、工业园区管委会、工商、国土、招商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及引资单位应加强部门配合,于每月25日前交换相关信息。工业园管委会将企业进园登记及企业租用厂房、购买土地等事项向税务部门通报;工商局将企业、个体的注册登记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国土将核发土地使用证件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招商及引资单位将引进企业名单向税务部门通报;外经贸局将企业投入资金的验资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税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企业的纳税情况。

2、实行先税后证的,对未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纳税人有偷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不得享受财税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对财务人员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财务手段导致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对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园内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列为年终对引资单位目标考核内容。

6、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入园和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受入园检查规定的限制,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或拒不提供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并予以曝光。

第五条竹木业税收联合控管。

(一)林业部门实行查验放行制度。

1、林业部门见国税机关出具的税收报验放行单后办理竹木及竹木制品放行手续。

2、建立木竹制品放行信息交换制度,每月25日前,林业部门分竹木加工户、商户将本季放行产品名称及数量提供给税联办,实现双向比对监控。

3、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竹木不予征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相应林产权证明;

(2)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或林管部门的自产自销证明。凭以上证明方可到国税局办理税收报验放行单。

(二)供电部门每月25日前将税务机关指定的竹木加工户的耗电信息分户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综合治税办再发送给地税、林业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矿产品税收联合控管

(一)矿管部门每月25日前将矿产资源探矿和采矿权的取得、转让、取缔情况及矿产品的开采、销售数量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综合治税办再发送给环保、水保、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

(二)公安、矿管、安监部门在审批供给矿山企业火工产品时,应查看税务部门审查意见。对税务部门出具“未缴清上期应纳税款”意见或不能出具税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的矿山企业,应不予审批供给火工产品。

第七条砂石税收联合控管

水利部门每月25日前将河道采砂户的新增、变更、注销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由综合治税办转发给地税、工商、安监等部门。

发生采砂权拍卖情况的,水利部门应及时将竞拍价格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由综合治税办将信息传递各相关部门。

交通部门每月25日前将乡村公路、桥梁、高速公路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提供综合治税办,并查验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后予以拨付工程款项。

第八条车辆税收的联合控管

车辆地方税收实行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专项治税的社会化管理方式,由县地税局负责车辆税收管理,并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收代缴。

(一)机动车辆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物流企业、个体营运车辆,自立项、领取营运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运证(物流公司营业执照)、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其中属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的办理个体税务登记证,物流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税务登记,按期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申报纳税。对物流企业、个体营运车辆发生转移、变卖、毁损的,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营业税等税款,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稽征、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二)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税车辆,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地方税收:

1、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自用非营运机动车辆,在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并由保险机构或保险(办)单位在完税凭证原件上注明“交强险”保单号码,同时在保单上注明完税信息,并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2、物流企业、企事业单位拥有从事运输业务或兼营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辆,缴纳车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按期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3、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的营运机动车辆,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车主向地税部门委托的单位缴纳地方各税,凭纳税凭证再办理养路费收缴手续。

(三)车辆地方税收的减免及认定。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车辆可以免交车船税等地方各税。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车辆地方税收的减免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车辆地方税收的减免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车辆地方税收减免认定依据,其它车辆一律应按规定交纳车船税等地方各税。

(四)车辆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委托下列单位代收代缴:

1、稽查征费所负责营运车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代收代缴。

2、在全县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3、交警部门负责全县摩托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五)车辆运输行业纳税人需用的发票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管理,必须使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运输发票,不得使用异地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各企事业单位在支付交通运输费用时,必须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运输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费用支出凭证一律不得入帐、付款。

(六)所有车辆进行过户、季(年)审、年(季)检时,应持车辆税收完税证明向交警、农机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对未依法缴税的车辆,交警、农机部门应督促其补缴税款,未缴清税款的,不予办理车辆过户、季(年)审、年(季)检相关手续。

(七)国税、地税、交警、交通、稽征及工商部门应加强信息比对。交警、交通、稽征及工商部门必须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税收比对信息,原则上每月25日前开展一次信息比对。

第九条房地产税收联合控管

建设部门每月25日前将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房管部门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由综合治税办转发给国税、地税等相关单位。

1、国土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时,应如实反映原始购地者或原始中标人。对转让土地的,应凭税务机关征税后开具的税务发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国土部门应对税务机关查询有关情况和税务案件的执行予以协助和配合。

2、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一律凭完税证和税务发票或县地税局开具的免税证明方可办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转让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地方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的,土管部门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征缴建筑业有关税款。

4、凡未出示地税部门出具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完税证明单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转让手续。

5、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管部门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和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登记等资料信息;税务部门要按月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查补税款。

第十条发票联合控管

任何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应税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收取”,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县内所有单位应按规定开具、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发现有发票制假、售假情况的,及时向国税、地税发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税务部门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停车场等发票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查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对特定企业能耗物耗成本核算的联动管理。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税收管理中,需要供电、供水、物资等部门提供其用电、用水、物资消耗情况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供电部门每月25日前,依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将动力用电的耗用情况提供给综合治税办。

第十二条其他未列明的税收联动监控,各职能部门均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对不按规定向综合治税办提供涉税信息的、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的、末按规定税款、落实上述联合控管办法等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应在审计结论下达前通知税务机关进行查处,或由审计部门对税收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后及时移送税务机关执行,税务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回复审计机关。所有应纳入审计的建设项目,在缴清税款前,不得下达审计结论。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除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外,在由税务机关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的同时向县监察机关报送“干部职工税务违法情况”详细材料。监察机关在收到税务机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应给予政纪处分的,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车船税税法范文第4篇

上半年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征管基础,提升组织收入能力。

(一)抓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实施税源动态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了税源普查和土地使用税等税源专项调查,细化了户籍管理,加强与国税、工商、运管、房产、国土等部门的信息比对,及时对县局、分局两级税源数据库进行了补充、修正、更新,确保了税源数据的完整和正确,实现税源的动态管理。共普查户数12997户,普查税源3.38亿元,比上年增长35%。

2、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了税收管理员巡查巡管工作,及时掌握税源的增减变化,开展了案头分析评估,提高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实效性和针对性。强化了日常考核,每月对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管理员日志等进行通报,每季对征管质量进行一次单项考核,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经济处罚,共有35人次受到经济处罚1623元。

3、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实行了重点税源县局领导和基层分局长联系挂钩制,明确县局挂钩领导、分局长的工作职责,加强了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定期召开重点税源分析会,切实解决重点税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了重点税源企业与项目税款及时入库。上半年,64家重点税源入库税款641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1599万元,增长33.18%。强化了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项目管理,制定《*县地税局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税收项目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把永丰分局确定为管理试点单位,从5月份开始,对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进行了项目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相关信息的采集,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项目进行了全程的监控,截止6月30日,建筑安装业入库税收2412万元,增长19.82%,房地产业入库税收收1.03亿元,增长48.83%。

4、加大个人所得税管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后,组织开展了召开税法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的个人所得税宣传,加大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辅导,及时总结了五都分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法在全局进行推广,推动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针对学校实际,与县教育局联合下文,规范学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截止6月30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入库476万元,同比增长98.5%。切实抓好了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房地产业主、电信、银行、电力、烟厂等高管人员和煤矿、烟花等个私业主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共有209人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补缴税款30.92万元。

(二)抓综合治税,完善税源控管网络。

1、加强了涉税信息的交流。在去年推行综合治税的基础上,重点完善了税源信息传递制度,每月定期派税政、征管、监察人员到国税、电力、土管、房产等有关部门开展涉税信息的登记,核对,确保了税源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加大了比对税源的征管力度,有效地防止了税源的流失。上半年共收集交流涉税信息236条。

2、实行税负核定的“阳光操作”。(1)在烟花行业税负核定中,由县政府牵头,联合国税、安监、乡镇街办、烟花协会等部门,在去年基础上,结合各业主的产量,共同对其税负进行阳光核定,并将核定税款情况在*报上进行公示,共核定烟花鞭炮行业税款47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41%。(2)强化了民主评税工作,在新开业户核定和个体大户调整定额中,邀请国税、工商、乡镇街办、纳税人代表共同按照典型调查,自主申报等情况进行税负的民主核定,并将核定情况在办税服务厅、*报和经营场所进行公示,有效地规范了个体税收的管理,受到纳税人的一致好评。共对城区42户服务业个体大户进行调整,月平均增加税款1.8万元,增幅达66.37%。

3、强化了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管。(1)认真落实了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利用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纳税辅导等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一季度,车船税的征收主要采取与县稽征所联合办公,开设了征收窗口,“先税后费”,加大了车船税的征收力度,累计入库63.67万元,同比增长1215.5%,从4月21日起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召开了车船税代收代缴座谈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工作职责。半年来共征收车船税89.35万元,同比增长520.49%。(2)扎实开展工业园区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欠税清理。与*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发文,规范了园区企业土地使用税管理,永丰、洋口、湖丰分局加大了园区企业的纳税辅导力度,实行了税收管理员挂点跟踪服务,对38户欠缴土地使用税园区企业在《*报》上进行欠税公告,对经催缴无效的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和处罚措施,共查补土地使用税64.3万元。

二、推进依法治税,提高服务发展水平。

1、推行执法责任制。制定了《*县地税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岗责规程,在全局范围内推行了执法责任制,从制度上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上半年开展了对烟花、制砖等核定征收户的执法监察,重点对核定户数征收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监察,共查找问题6个,提出整改意见8条,查补税款21.62万元,有效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2、狠抓税收检查。(1)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把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餐饮及娱乐业、重点乡镇(街办)及村(居)、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列为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上半年共对8户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入库税款427.19万元,滞纳金17.35万元,罚款11.74万元。(2)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改变了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纳税检查为主的现象,今年以纳税辅导为主,以纳税检查为辅,重点对股份制企业,历年亏损企业等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共检查户数16户,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3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万元。促进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3、优化纳税服务。(1)落实纳税服务措施。坚持将“零距离、个性化、全方位”作为办税服务的新理念,切实履行首问责任制、上门服务、假日预约和延时服务,在大厅安装了四台POS机,积极推行刷卡缴税,进一步规范了大厅内部规章制度,开展了上班前集训活动,制定了办税服务责任追究办法,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纳税服务水平。(2)贯彻落实《“三个服务”措施100条》《支持全民创业措施100条》,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范减免税程序,做到受理有登记、初审有意见、研究有记录、审批有文书、执行有依据,开展了下岗再就业等减免税年检,取消了141户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真落实省局支持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16条”,审批减免了20户受灾的农林企业和砖厂,减免税款12.3万元,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4、深入开展税收宣传。(1)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纳税咨询等方面作用,着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模式。通过报刊宣传、税法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角度地宣传税收政策,特别是对今年新修订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法律法规和有奖发票知识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税宣氛围,有力地促进了税收征管。(2)对《*地税》进行改版。扩大了对税收政策、地税工作动态、地税文化建设方面的宣传,以邮政快递形式把《*地税》发放到县、乡两级党政领导、县直机关单位、重点纳税企业,共编制3期《*地税》,受到党政领导和纳税人的一致好评。(3)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扎实开展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制作4个大型公益广告牌、张贴2000张卡通式税收宣传牌、在居民社区建立3个永久税法宣传亭,建立1个税收教育基地、印制2000份税收法律宣传手册,让税法进校园、社区、机关、街道,走进百姓生活当中,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普遍欢迎。

三、巩固建设成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1、全面推进规范化建设。(1)加大规范化管理理念的培训。利用“春训”,召开专题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ISO9000管理体系和规范化管理理念的培训,使规范化理念入心入脑,不断提高了全员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文本,实现了规范化文本与日常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日常工作规范化,规范管理常态化,广大干部职工对规范化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提高。(2)开展规范化内审。把规范化内审纳入今年规范化建设的工作重点。制定了规范化管理体系内审方案和内部审核实施计划,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审核组,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内审工作小组,切实开展了规范化内审,召开了内部评审会,共发现不合格项32项,通过发放了《不合格项报告》,规定各部门、单位进行限期整改落实,做到持续改进,执法与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

2、积极开展地税文化建设。(1)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大力改善基层分局办公环境,添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做好县局新大楼开工前的预算编制、招标等工作。抓好局机关文化墙的建设,将一些反映地税工作特点、文化兴趣活动的摄影照片和干部职工的摄影作品、书法制作后悬挂在办公走廊的墙壁上,让干部职工在工作之余感受到文化的气息,用文化感召地税干部工作的激情。(2)构建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修改完善了干部谈心、会议管理、经费管理、车辆管理等制度,有效地规范了机关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干部职工对管理制度的理解力和执行力。通过局长与基层干部职工谈心活动、定期公开全局经费收支和职工食堂收支情况。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进一步密切了关系、增进了情谊、消除了隔阂、解决了一些思想矛盾和问题,在全局营造浓厚的和谐氛围,凝聚地税事业发展的合力。(3)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邀请市委党校教授进行专题讲座,将道德教育与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规范执法等相结合,把职业道德教育融于税收工作实践之中,倡导“为税清廉、文明执法、诚信服务、团结协作、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风尚,使干部职工逐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良好习惯。(4)开展文体活动。上半年,组织开展了生日祝福、走访困难干部、抗震救灾捐款、缴纳“特殊党费”等活动,整合成立七个兴趣小组,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县第三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篮球、登山、游泳等比赛,通过开展这些内容健康向上、形式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引导干部形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构建和谐的工作、生活氛围,促进干部职工个人潜能的发挥和工作业绩的提升。

四、强化勤政廉政,提高干部综合素质。

1、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制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方案,成立了机构,召开了动员大会,对今年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了全部部署,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办宣传栏、编发民评简报等形式营造了良好的民评氛围,召开了纳税人座谈会,上门走访群众,发放了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努力促进了地税部门政风行风的持续优化。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了廉政责任制专题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保证金等廉政系列制度,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为14个工作项目,量化、细化到各部门和领导,并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廉政中国》,加强“两节”期间廉洁自律教育,开展廉政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勤政廉政能力。

车船税税法范文第5篇

一、坚持依法征收,确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

(一)按照“抓大、管中、不放小”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

(二)开展新农村建设和涉及“三农”税收情况的调查,落实涉及“三农”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贯彻落实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四)推行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办法。

(五)开展货运业纳税情况、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执行效果调查。

(六)按照总局的要求,适时开展对各区县局、分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业务政策培训。

(七)完成房地产企业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税源变化情况的调查。

(八)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执行效果的调查,提出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建议。

(九)依照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后续管理工作方案,查处*年度未依法自行申报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曝光。做好*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

(十)贯彻落实新颁布的车船税条例,做好本市车船税的宣传、征收工作,并制定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十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做好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和征收工作。

(十二)按照财政部、总局的统一部署,指导各区县局、分局做好残疾人就业新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十三)做好水资源费的前期筹备工作。

二、加强税源基础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一)加强与国税、工商的联系与协作,完善统一的税务登记制度,强化信息共享。

(二)健全完善申报征收制度,出台分类申报辅导手册。

(三)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地方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系统。

(四)按照年初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五)结合欠税管理系统的正式运行,完善欠税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提高欠税管理工作质量。

(六)按照总局推广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进度的要求,做好推广应用的各项工作。

(七)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上线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八)做好*年版*印花税票《*坛庙》的图案设计、装帧制作、《*印花税票大全册》函套的装帧设计等工作。

(九)做好奥运场馆门票的管理工作。

(十)依托发票承印企业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管理水平。

(十一)应用SPSS综合分析软件及相关方法,科学编制*年地方税收计划。

三、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纳税服务承诺,并做好承诺的落实工作。

(二)做好远程坐席升级试点的各项工作。

(三)开展网站在线答疑活动,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互动交流。

(四)编写《12366*地税热线(5)》。

(五)开展*年度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六)办好博物馆展览,制作《走进税收博物馆》宣传光盘。

(七)加强文物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八)做好《*地方税务公告》的编辑和免费赠阅工作。

四、深化税务评估检查工作,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一)完成纳税评估、信用等级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类九项评估制度的修订工作,逐步确立评估内控和绩效考核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全市日常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优化日常评估指标体系。

(三)深入开展重点税源和特殊行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加强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管理。

(四)做好未申报户、零申报户的评估检查工作。

(五)归集不良涉税信息,及时评定不良信用等级。

(六)按照总局部署,重点开展对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邮电通讯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七)贯彻落实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八)贯彻落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移送管理办法两项新制度。

(九)加强中纪委、市委、市政府和总局等上级单位交办的重大案件查办、督办工作。

(十)做好总局重点督办自发专项情报件的核查、督办和上报工作。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

(一)认真组织好市局内网办公系统二期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系统行政办公的效率。

(二)做好车船税系统、监察举报系统、个体户批量扣款等的上线工作和个人出租房屋系统、水资源费系统、征管质量考核系统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开展数据质量管理与应用项目立项前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四)进行系统整合项目基础设施改造。

(五)组织实施*市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试点工作。

(六)做好迎接*市信息办组织的*市信息安全检查与评测工作。

(七)组织实施*地税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八)贯彻落实《*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规范》。

(九)组织和指导各区县局、分局开展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工作。

六、加强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税收法制化水平

(一)组织开展*年度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二)研究制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告知管理办法》。

(三)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市地税局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工作方案。

(四)开展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组织系统部分工作人员参加*年度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

(六)组织开展全系统国际税收协定培训。

七、加强行政后勤管理,保障各项税收工作顺利开展

(一)筹备召开*年工作务虚会,组织撰写会议材料。

(二)组织筹备*年答谢纳税人联欢会。

(三)组织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总局关注的重点调研课题。

(四)组织筹划*地税论坛。

(五)做好*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国庆、元旦等节日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

(一)组织全系统做好学习贯彻落实*精神的各项工作。

(二)做好对系统内基层税务机构的审批及调研工作,对系统各单位编制机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三)完成市人事局布置的年报和*年正常工资晋档升级的准备工作。

(四)组织做好全系统*年年度考核奖励工作。

(五)做好本年度新进大学生初任培训和军转安置工作。

(六)按照岗位大练兵实施培训方案,组织全系统税收管理员岗位大练兵能手、标兵的评比。

(七)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和谐地税建设。

(八)做好系统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完成政务公开行政效能的检查工作,不断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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