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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与排量关系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第1篇

社会各界对这一草案的关注度非常之高:截至11月1日8点多,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显示“已提意见数”已达48998条,这无疑证明很多人对车船税草案“有话要说”。

立法“激辩”的背后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

是“调节财富分配”还是“加税”?是按价值征税还是按排气量征税?分档征税究竟能不能促进节能减排?为了更好地完善这部法律草案,社会各界围绕车船税立法的几个焦点问题畅所欲言,展开激烈的讨论……

征税目的:有待进一步厘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车船税立法本身是一件积极的事情。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也表示,这种将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做法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种进步。

与此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一些社会人士均提出,车船税立法的目的还有待进一步厘清。

财政部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车船税是财产税,立法一方面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一方面也是引导汽车合理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但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网民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吴晓灵委员说,草案立法目的是财产税调节财产关系,还是解决节能减排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说:“从目前网上和身边有车人反映,我感到是这是一部‘加价’的法律。”现在城市中的主打车型是排量1.6至2.0的私家车,按草案规定,这一块基本上都要涨价,会影响绝大部分车主。另外,根据去年汽车销售的情况,排量1.0的车仅占10%,意味着大多数的车主负担要增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表示,政府有责任把纳税人的钱花好,同时要尽量减少人民群众交税的税额。“不能总想着从老百姓兜里掏钱。”

有网友表示,排量1.6升的车征收的车船税从400多元涨到1000多元,这样的“涨价”有些太“猛”了。江西省一名检察官在网上发帖表示,税收增加得越多,民众腰包的钱就越少,税收要征,但绝不是越多越好。

全国人大代表易昕建议,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十二五”规划除了追求国强还要民富,给百姓让利,在这种形势下,这个税种的调整应该更加慎重一些。

但也有人表示赞同草案的调整方向。网友“车言非语”认为,虽然2007年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车船税税负比老政策增加了近一倍,但老政策分别是在1951年和1986年制定的,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特别是目前CPI高增长,2007年的调整增加显然没有到位。目前车船税法草案将以法律形式出台,不可能频繁调整,如果此时不调整到位,又待何时?

计税依据:是“按价值”还是“按排量”?

正在征求意见的车船税法草案规定,按汽车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作草案说明时解释说,车船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为了方便征管,草案采取按排气量征税。

财政部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分析说,汽车排气量和价值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相关性高达97%,也就是说一般排气量越大的车价值越高。因此,以排气量计征车船税能够体现它的财产税性质。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是按排气量征税。

针对这一问题,吴晓灵委员表示,车船税如果定为财产税,在征收环节中可以考虑排放的问题,但不要把它作为最重要的标准,目标应该单一。

方新委员指出,车船税是财产税,它的计税依据理论上应该是车船税评估价值。德国的做法就是车辆按照价格分档征收车船税。既然作为资产,价值还会随着车辆使用年限折旧,那么第一年就按规定的税率征收,第二年后每年递减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固定值,这才能体现财产税性质。

全国人大代表耿学梅说,买高档车的就多缴税,价格低的就少缴税,这实际上也是均衡贫富的关系。如果用排气量,就不能体现我们常讲的贫富之间购车额度的大小,因为高档车也有排气量小和大之分。“作为财产税,按价值来征收更能体现公平和公正。”

分档征收:能否促进“节能减排”?

关于草案根据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虽然车船税对财政收入的意义并不大,但从边际效应来讲,还是会影响购车人的选择,从而实现政策的调控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庄德表示,目前涡轮增压可变进气等技术在汽车生产上广泛使用。由于采用了涡轮增压技术,汽车能耗与汽车排量之间的关联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根据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值得进一步研究。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征收燃油税更为合理。方新委员说,节能减排的导向作用实际上应该通过燃油税调节,车跑得多、排放得多了,就要多交税。

一位四川网友表示:要想通过征税达到节能减排目的,关键是要管住公车消费。否则,恐怕就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

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也提出了相同的质疑:草案规定了对警车、公车和部队的车免税,如果为了节能减排,这些车同样排放了污染物,也同样要负责任,为什么要免税?

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建议,草案按排气量制定了阶梯征收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节能减排和环保方向,但同时也要兼顾到汽车的使用者多开多缴,少开少缴的实际。“建议与排量、与财产价值、与消耗的油量综合征收,更体现公平性。”(崔清新、周婷玉)

从车船税立法看我国汽车税制应该怎么改

即使高举着节能减排的旗号,车船税草案选择以排量为切口进行征收金额划分也是不够科学的,容易从财产税变成“排量税”。而从财产税本身应围绕财产价值的公平性衡量,这种“排放税”征收方法更是有失公允。例如,一辆帕萨特2.0升车型价格比1.8T车型要便宜,缴纳的车船税却要更高;由于品牌含金量、技术含量不同,一辆一汽大众奥迪Q5排量为2.0T车价比东风日产2.0升逍客要高二三十万元,可二者缴纳的车船税却都在2.0升这一档,能体现出财产税的公平属性吗?

草案让涨价的车船税可能滋生出一种“养路费”心理:反正每年这么些钱都缴了,“不开白不开,多开比少开划算”。

作为一种地方税,车船税草案还应对收缴上的税款的用途、监管等进行规定,让车主知道自己缴纳的税款用于何处。总之,综合这几个角度考量,车船税涨价都是不合时宜的,不利于下一步汽车税制的深入改革。(南辰)

“调节贫富”不该是车船税的功能

关于车船税税法草案的讨论越来越热闹了。一个争论的热点,是其“调节贫富”的功能。

按照财政部官员的说法,车船税计税的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草案采取按排气量征收只是为了方便征管。更有人大代表说,30万元的红旗和70万元的奥迪按排量交一样的税显然不合理。如此看来,车船税理该起到调节贫富的功能。

在中国,老百姓买汽车,缴税的税种和税金总额在全世界数一数二: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随油价征收的燃油税以及即将大幅上调的车船税。

其中购置税按车价10%征收,已经体现了车价高的车多缴税的原则。如果说车船税以车船的估值计税,显然有与车辆购置税重复收税之嫌。

讨论车船税,先请该税的制定者厘清征税的目的:是调节贫富,是推进节能减排,是抑制拥堵,还是增开税源,增加各级政府收入。目的挑明了说,接下来的讨论才有意义。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第2篇

这部最快将于明年开始施行的车船税法律,将取代此前施行多年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但其中按排量征税的合理性问题饱受争议。

排量阶梯式征税

相对于中国巨额的财政收入,车船税并不是一个大税种。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68518.3亿元,其中,车船税收入为186.5亿元,仅占财政总收入的0.27%。但随着中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上升,车船税的征收变得更重要。

按财税系统的分类方法,在中国,车船税原本是一种使用行为税,在两次较大改革后,已主要成为一种财产税。

1951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颁布,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又了《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对其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内外资车船使用税制度合并,统一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依照现行车船税政策,乘用车按座位和车型大小进行征税。

各地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具体税额。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大型客车每年缴纳车船税600元,中型客车540元,小型客车480元,微型客车300元。这一标准多年来没有大的变化。

最新的车船税改革方案,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经》记者从税务总局获悉,乘用车分为七个梯度,将全部按照排量进行征税。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相关人士解释说,这是财税部门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方案,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的草案可能会有细微变化,但总体变动不会太大。

按照该方案,车船税新政策主要体现为:1.0升及以下乘用车负担减轻,主体车型税额适当提高,大排量车税负则大幅增加。按照不同排量阶梯式征税,目的在于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

价值征税难题

车船税改革征求意见稿征意开始后,质疑之声也随之而来。

此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就收到了这份征求意见稿。该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表示,作为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大幅度提高车船税不利于汽车产业尤其是国产汽车业的发展。

董扬认为,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概念,应基于价值大小进行征收,并将汽车折旧率计算在内。按排量征税并不科学,违反了财产税的本意。比如2.4升排量的奔驰汽车和同等排量的奇瑞汽车价值大不相同,按照同一税额征税有失公平。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财产税确应按照财产额大小进行征税,车船税也应按车船价值计征,只是在现实情况下很难操作。

任何税收调整都要考虑征税成本问题。张斌说,由于使用年限不同、折旧不同,车辆价值的信息不易获得,按该标准进行征税成本将大大提高。而以排量作为标准,信息容易获得,且固定不变。从总体上说,排量大的车辆单位价值更高,因此按照排量征税也兼顾了汽车财产净值的大小,可部分达到征收财产税的目的。

在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看来,相对于现行接近“一刀切”的征税标准,这次财产税政策调整,用排量标准体现出差异,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前迈了一步。

孙钢认为,按车辆价值征税是一种理想状态,但难以操作。其中不仅是折旧问题,一辆车的价值本身就在不断波动变化之中。同一品牌的车,价格在一年当中也起起伏伏。

而车船税是按照年度进行征收,到底按车辆年初、年中还是年末的价值征缴,不易掌握。另外,由于交通事故和故障导致其价值变动,更是难以确定,地区之间的汽车价格也不尽相同。

对此,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人士表示,对于车船税,目前没有任何一种征收方法是完全科学合理的,按照排量计征是现实之举。

该人士说,车辆的情况千差万别,税务部门很难把握一个绝对客观的价值。车辆折旧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去年10万元购买的一辆车,按正常折旧一年最多折1万元,然而如果今年将其卖出或许只能卖5、6万元。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汽车折旧并无基本规律可循。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庞大,按车辆原值征税不合理,按评估值征收也不现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信息显示,2009年全国汽车保有量0.7619亿辆,同比增长17.81%,占全国机动车总量的40.84%。

税务总局该人士认为,汽车排量与其价值虽并不完全正相关,却也有90%以上的相关度。比如,同样是2.0升排量的车辆,尽管品牌不同,但它们对社会增加的外部成本相差不多。

财政意义独大?

车船税改革征求意见稿征意以来,不断有业内人士提出,税额大幅提高,意味着该项改革最大的意义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其他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

对此,前述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人士认为,改革的最大意义不在于财政收入增加,而在于节能减排。

目前,机动车尾气已成为中国城市第一大空气污染源。在税制“绿化”之后,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排量标准征收车船税。除节能减排的意义,买得起、用得起汽车的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因此这次改革对调节收入分配也有一定作用。

孙钢则说,车船税是一个小税种,即使税额大幅增加,所能带来的财政增收也不明显。从税收绝对额来看,车船税在整体财政收入中只占极小部分,这次改革的财政意义并不大。除节能减排和调节收入分配的社会意义,由于原来的税制设计合理性、公平性欠缺,因此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税制。

从数量上看,一年不到200亿元的车船税收入,对于财政总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但征收车船税的必要性以及相关规则应确保公平,则始终是有共识的。

财税部门一个倾向性看法是,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大的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将按适当方式进行调整,大幅提高车船税的收入。而从立法思路上看,车船税按排量征收的初衷在于“抑大扬小”,促进节能减排。

利用税收政策对汽车消费“抑大扬小”,此前已有先例。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的汽车消费税政策,便是如此。

一方面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另一方面,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撰文表示,该次消费税调整效果明显。受其影响,2009年中国生产的3.0升以上的大排量汽车,销量明显下降,进口大排量车数量也大幅减少。

贾新光还表示,当然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税属于“短痛”,车船税属于“长痛”,购买大排量车后如果每年缴税上万,消费者对此肯定会认真考虑。但是考虑到3.0升排量以上汽车的实际销量很少,占市场的比重很小,而且现行消费税政策已经发挥出抑制作用,因此不需要再度“抑大”,特别是不需要用每年缴税1万多元这样“狠”的措施来“抑大”。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第3篇

中国机动车税费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初步体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思路,消费税改革、车船税改革、开征成品油消费税、对黄标车淘汰补贴,初步覆盖了车辆在购买、使用和淘汰的全过程。然而,现有机动车税费政策的调控力度仍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汽车消费税对重型车辆调控缺失。重型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主要包括重型货车和大型客车),并且主要采用柴油发动机。环境保护部的《2013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2012年全国柴油车CO排放量为421.2万t,HC排放量为93.9万t,NOx排放量为397.0万t,颗粒物排放量为59.2万t,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14.7%,27.2%,68.1%和99%以上;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颗粒物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在对车辆征收消费税的环节中,税率并未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及对道路的破坏成正比。2008年9月1日,国家为了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减少机动车排放、改善大气质量,大幅度提高了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排气量>3.0~4.0L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L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排气量在1.0L(含1.0L)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然而,对于污染最重的重型货车及车身长度大于等于7m,并且座位为10~23座的商用客车,依然不征收消费税,政策调控有所缺失。2)汽油、柴油消费税与成品油质量不匹配。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采用的是固定税率:无铅汽油1.0元•L-1,含铅汽油1.4元•L-1,柴油0.8元•L-1,未根据油品标准实行差别税率。目前,成品油质量参差不齐,不同标准油品之间含硫量存在较大差异:国II标准中含硫量小于500ppm,国III标准中含硫量小于350ppm,国IV标准中含硫量小于50ppm,国V标准中含硫量小于10ppm,而含硫量直接决定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国范围内,国II、国III、国IV标准油都在使用,北京、上海率先推行使用了国V标准油;浙江、广东、福建、江苏等7个省市也陆续开始油品升级工作,用国III标准油逐步替代国II标准油。油品质量升级将带来很好的环境效果,根据初步估算,使用国III标准汽油每年将减少2.3万t的硫排放。但是,燃油含硫量的减少也带来成本增加,每吨国III汽油成本约增加160元。多次推迟柴油车国IV标准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没有对柴油品质升级需要的资金给予任何补贴,也没有通过减免成品油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减少企业负担,油品升级增加的成本完全由企业承担,导致企业对油品质量升级积极性不高。3)车船税征收标准“一刀切”。

车船税是汽车保有阶段的重要税收政策,然而作为财产税,在环保方面的调节作用尚显不足。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新车船税,对乘用车按排气量计征税款,附带了节能减排的功能,税费从最低60元到最高5400元不等。1.6L以下小排量汽车税率有所降低,而2.5L以上大排量汽车税率大幅增加。按排气量划分阶梯税率,更多地是体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属性,实际上,排气量并不是决定污染程度的唯一指标。对于相同排量的车型,燃油消耗率、污染物排放量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需要以排放量或者油耗为基础实行差别税率。例如,英国的做法是对高油耗的车辆加征一定的车船税作为惩罚性税款。4)新能源汽车行业财税优惠政策力度不足。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产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对缓解城市交通污染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实践中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尚未达到理想的速度。2012年,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仅为1.2万辆。一个重要原因是新能源汽车成本过高,消费者很难承担。新能源汽车行业作为一个高科技产业,产业链长,从基础原材料到车辆整车使用,经过多个增值税税负环节,企业税赋较重,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部分政策加大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财税优惠力度,其中财政部2008年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从鼓励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入手,对一些环保领域的企业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优惠申请程序太过复杂,优惠幅度也较低。此外,新能源汽车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但是《目录》实际优惠范围偏窄,例如很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企业所需的环保设备没有列入范围;更新时间偏长,无法跟上行业的发展水平;优惠幅度过小,其中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不足以对企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

2政策建议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第4篇

老百姓不管冠军亚军,他们感到了税负之累。中国百姓缴税明细显示,工薪族24%收入用于缴税。自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的财政税收总额几乎以超过GDP两倍的增幅迅速增长,2010年政府税收净收入更是达到了7.32万亿元人民币。

总理曾言:“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由此不难理解,为何温总理要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将减税作为“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关注“赋税之痛”,纠结的不是个税起征点究竟该3000、5000、10000元,还是20000元,而是整个改革中公平如何实现的问题,这恰恰是解决当前中国一些迫切问题的钥匙。

你知,或不知,税就在那里

“第一次感觉到,税离自己这么近。”草儿说。

自从“禁购令”开始风行,就不断有人玩笑: “现在只是限制买房、买车,没准哪天就得摇号生孩子,将来会不会纳税不满5年连麦当劳都没得吃?”听起来有点忧心忡忡的味道。

不得不承认,禁购令让一直以来淡漠的纳税人意识得到了空前觉醒。早年“纳税人”这个词只在香港警匪片里出现过。谁要是在生活中依葫芦画瓢,说的人和听的人都感觉一阵别扭。但如今人们晚上经过灯火辉煌的街道,也会不由自主地嘟囔一句:“这要花掉多少电费,都是我们辛辛苦苦赚的钱……”

在我们的生活中,到底什么要交税,什么不交税,还是所有东西都要交税?交了税,都用到哪里去了?从哪里可以查到?我们一无所知。

进入“十二五”开局之年,政府终于动真格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由原来“一刀切”的征收方法,变成按排量大小分档计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不仅将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级率和级差都有可能相应做出调整。

在2011年,房产税征收范围还可能增加,资源税面临改革,烟草消费税也计划进一步上调,增值税制度将更加完善,环境税也可能开征……如何让税负结构更合理,让民众分享国民财富增长的成果,“调税”有望成为2011的热词。

车船税的标本意义

作为第一个从国务院的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种,车船税也是近几年来民意征集最为广泛、政府和民间互动较为良性的一个典范。

200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普通群众并不知情,新暂行条例的税收金额又比过去翻了一倍,因此在当时遭受民众一片质疑。

2010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份《草案》明确我国车船税将分为7个梯度按照排量进行征税。其总价均有所提升,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较低,大排量乘用车税负则大幅增加,其缴税数额最高相差15倍。不久,新华社针对该草案指出,目前车船税涨价是不合时宜的。文章表示,“讨论车船税,先请该税的制定者厘清征税的目的:是调节贫富,是推进节能减排,是抑制拥堵,还是增开税源,增加各级政府收入。目的挑明了说,接下来的讨论才有意义。税务部门不能把私家车当成‘唐僧肉’,把2010年大幅度增税,2011年推出新税种变成一种常态。”

老百姓对车船税的立法也表示出了空前的热情,毕竟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乘用车已是征收税费最多的商品。各种税费占了购车总费用的40%。一辆车从出厂、购买、保有到使用环节,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还有燃油税等,另外使用过程中还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强制保险费、车检费等。于是,《车船税法》草案一审后上网公布,就收到了10万条民众意见,其中有54.62%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

调整后的车船税法审议通过后,以大排量车型为主的豪华车厂商普遍反应平静。某奔驰4S店销售经理表示,豪华车潜在客户绝大多数不会在乎千八百元的税费上涨,“百八十万元的车都买得起,不在乎多花几百元。”

车船税对于调节汽车的使用行为能否产生作用还很难说。国外并没有车船税的概念,例如美英等发达国家,同样非常重视私车使用环节的税收,但都不是固定税额,而主要通过燃油税来实现“多开多交,少开少交”的调节功能。这种做法将直接导致百姓的钱包与汽车的节能特性和用车频度、里程挂钩,原则上能比“车船税”发挥出更大、更科学的作用。

尽管如此,《车船税法》的修改依然得到了一片叫好声。

还富于民的一小步

跟车船税之后的税改话题,便是与最广大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在物价上涨等诸多背景下,国家加强税收调节,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的方向和意图日渐清晰与明朗。

2010年我国个税收入4837.17亿元,占政府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除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个人所得税第二个功能是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国外常把个税称为“罗宾汉税”,意思是说个税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带有更多“劫富济贫”的色彩。从国内情况看,个税功能远未发挥出来。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表示,个税征收之前的基尼系数和税后的基尼系数相比可能后者更糟糕。现在中国基尼系数官方数字已经达到0.47,社会贫富差距的调节有很多手段,最有效的和最直接的调节手段就是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偏偏这个税种起不到调节作用,真正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恰恰不是薪水,也有很多手段可以避税和逃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担压在了中等阶层收入者的身上。据悉,个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3亿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近2/3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这批人的收入稍微高一点就交了税,加上他要购房、买车、看病,上有老下有小,所以负担很重。

由于此次个税调整的具体方案尚未公布,因此许多人都把希望寄托于起征点的上调。目前,我国执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有专家曾预测,此次调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调至3000元。而在坊间,5000元的起征点呼声也很高。专家认为,调高起征点是国家减轻人民税负的一个方面,而税率降低其实也是变相调整了税负。

据悉,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成为此次个税调整的核心思想。因为我国目前个税实行的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45%)和国外相比,计算方法相对简单,但也容易引起分配不公平,加大贫富差距。

税改,不仅是减税

车船税和个税的调整奏响了“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深层改革的序曲,但税改的核心是温总理强调的“结构性减税”,这并非意味着大规模减税。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减”主要是通过税制改革的方式进行,“增”主要是增收环境税、资源税、消费税等与资源环境相关联的税种。

除了对“结构性减税”的误解外,大多数国人对于自己缴的税也是糊里糊涂。在中国,纳税并没有给公民带来受益感,在公共福利普遍缺失的情形下,纳税的被剥夺感加强了。

更多的税种对于国人而言是“隐蔽”的。曾有人根据税率计算出一些日常商品的含税份额:一袋价格为2元的盐,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去餐馆吃饭,买单费用的5.5%是营业税和城建税;一瓶3元的啤酒包含大约0.44元的增值税、0.12元的消费税和0.06元的城建税;如果你吸烟,一包8元的香烟包含4.70元消费税、增值税和城建税。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第5篇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第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20xx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xx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二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地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

第十八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提出抢通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市(含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三项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申报的材料,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二十五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格式见附表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支出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安排3亿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相关项目资金支出规模,结合交通运输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或实施情况,提出各类型年度支出安排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公路灾损抢修保通和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适时报送安排建议(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提出当年预拨项目资金建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辆购置税入库和支出情况,将车购税资金用于各类项目支出下达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预拨及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抄送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条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资料存档、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xx﹞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于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购税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93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3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55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xx﹞14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2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37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