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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相关政策

循环经济相关政策

循环经济相关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 循环经济 政策设计

生态文明强调积极协调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人与社会三类关系,要求人类创造物质成果的生产方式的生态化,要求经济发展方式的可持续化。循环经济以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环境负荷为核心目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式,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探讨循环经济政策设计的原理与机制,提出循环经济政策优化的具体思路,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以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循环经济政策设计的必要性

生态文明是针对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的困境,人类选择和确立的一种新的生存与发展理念。在价值观念上,生态文明强调人类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在实现途径上,生态文明反对工业条件下追求无限增长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发展模式,提倡“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型发展模式(王丽珍,2011)。循环经济强调生态系统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倡导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与环境和谐的发展模式,即要求以对废弃物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的方式发展经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资源能源投入,降低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数量和对环境的危害,实现经济发展的低投入、高效率和低排放。可见,循环经济的内涵完全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是生态文明观的集中体现。

虽然我国已将循环经济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推进循环经济的各项工作,但现有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集中表现在没有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中的一部分予以具体化,使得现有政策与循环经济的具体实践之间缺乏一致性,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仍然游离于主体经济政策体系之外,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并没有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加以细化。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的准确把握,在开展政策设计时缺少科学、清晰的规划思路,相关政策之间未能形成有效衔接与配合。以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循环经济政策优化,能够在宏观层面使生态文化融入到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在微观层面能够将生态文明的核心理念渗透到具体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助于形成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合力。

生态视角下的循环经济政策设计原理与机制

从生态视角探讨循环经济政策设计问题,关键是要将生态理念纳入政策设计的考量范围,解决生态系统以及社会经济系统的协同演进问题。

(一)循环经济政策系统的概念与内涵

循环经济政策,是指一国政府以构建和推进循环经济为目标而制定的关于引导、调节和管理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等主体行为的一系列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政策系统是指“由政策主体、政策客体及其与政策环境相互作用而成的社会政治系统”(陈振明,2003)。循环经济政策系统是指由循环经济政策主体、循环经济政策客体以及循环经济政策环境三个要素有机结合、相互作用形成的统一体。

循环经济政策主体即循环经济政策的活动者,包括各类直接或间接参与循环经济政策决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其中,政府肩负着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职责,是最重要的循环经济政策制定主体。循环经济政策客体即循环经济政策发生作用的目标人群,可以大致分为企业(生产者)和公众(消费者)。循环经济政策环境是指影响和作用循环经济政策决策、制定、执行、监控、评估和终结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的总和,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其中,社会环境下的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法律状况、科技状况等等,在很多时候决定了政策工具的选择和组合,因此对循环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有着更为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二)基于政策系统与循环经济系统互动关系的循环经济政策设计

政策系统与循环经济系统的互动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循环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对于政策系统提出了诉求。另一方面,循环经济政策系统通过政策问题的识别、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工具的选择与组合等政策设计活动,对循环经济系统提出的政策需求予以回应。

1.生态视野下循环经济系统对政策系统的需求分析。循环经济系统改变了传统经济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作为唯一目标的发展模式,它以生态文明作为其发展的指导思想,着眼于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从生态伦理学的视角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坚持代际公平的原则,客观地考虑生态环境系统承载力对经济发展的规模限制,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是稀缺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方式。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主体,依靠市场上的价格等经济信号做出最优经济决策,从而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李慧明等,2007)。然而,外部性和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的存在,使得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受到严重影响。循环经济系统的内在特性要求政府合理地调整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从而规范和引导循环经济运行的路径,实现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多重目标的追求。

2.政策系统对循环经济系统需求的回应、循环经济系统的运行需要政策系统的支持作为保障,而政策系统的设计构造源于对循环经济系统的政策需求的回应,具体体现在政策问题的识别、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工具的选择与组合等政策设计活动中。

循环经济政策问题主要表现为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日益加剧的人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循环经济领域存在的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现象。由于“市场失灵”现象在调整环境资源配置方面的普遍存在,客观上需要社会、政府提供相应的制度规则加以矫正或修正。然而,“政府管制的实践表明: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够解决得好;即使政府能够解决得好,也不一定就是十全十美。这就存在所谓的‘政府失灵’或‘公共失灵’”(周小亮,2001)。循环经济政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合理的政策设计,纠正循环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现象,以利益驱动机制激活循环经济系统运行的动力,促使经济行为主体(生产者、消费者)主动改变自身的行为方式,从而规范和引导循环经济的运行路径。循环经济政策实践所涉及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不同类型的政策工具之间在功能上存在互补关系。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能够有效地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而经济激励工具和能力建设工具则更有助于激发企业和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循环经济实践由生产领域到社会层面的逐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生态文明理念的循环经济政策设计优化路径

(一)明确主体功能定位以激活循环经济政策设计优化的内在驱动力

首先,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实现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是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这一变革的促进者,主要职能在于制定科学的政策目标并通过适当的约束和激励政策工具,对企业和公众形成有效引导,促使其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循环经济政策实践。其次,整合循环经济管理机构,实现由部门“各自为政”向政府内部“协同合作”的理念转变,推动政府环境管理模式创新。再次,通过完善绿色采购政策,发挥政府在社会范围内的可持续消费模式引导作用。

其次,建立循环经济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动力。企业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实践主体。经济手段是循环经济治理中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体现为一种政府对经济的间接调控,强调改变市场规则来影响调控对象的经济利益,通过市场机制与价格信号来调整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周国梅等,2010)。要想激发企业主动采取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清洁生产方式,必须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激励政策,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利益驱动。尝试推行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大对循环经济生产流程管理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循环经济生产流程管理组织,引领企业开展循环经济。

再次,提高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实践的意识和能力。公众作为消费者,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最终驱动主体。为了提高普通消费者的参与,政府首先应在披露因盲目发展经济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同时,加强发展循环经济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改善对人们生活质量有效提高的典型事例的宣传,使公众在思想意识上首先确立经济发展、生活改善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观念。其次,从增进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和增强生活便利性的角度,加强对使用再生材料制作的产品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的绿色消费方式。再次,应重视行业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完善鼓励环保NGO发展的各项法律规范,为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通过制度创新增强循环经济政策优化的外在驱动力

1.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推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式制度变迁。加快《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从法律调整的方法上看,《循环经济促进法》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立法特征,该法较多地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在规范方式上采用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鼓励性规范。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行业自身特点,制定完善有关废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品强制回收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以增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可操作性,促使各行业在生产、流通、消费、回收等各个环节建立起循环经济保障机制。

2.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和价格机制,使资源价格体现生态稀缺性。政府应当促进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符合宪法对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特点,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主体范围,建立多元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此外,政府应努力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改变自然资源无价值、无产权的经济制度基础,使排污权成为企业的一种生产要素。党的十报告中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为自然资源产品的价格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政府应构建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特别是要提高初始资源的价格,促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原材料的浪费和废弃物的排放量。

3.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废弃物排放企业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废弃物的排放、治理情况以及企业的清洁生产状况等,使得以废弃资源为原料的循环型企业能够及时全面地获取废弃物的相关信息,运用舆论监督形成对循环经济政策客体的压力与行为约束,并增加活动的透明度,在循环经济的各类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相互牵制与约束的制衡结构。

参考文献:

1.王丽珍.循环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初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11(3)

2.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闫敏.循环经济国际比较研究.新华出版社,2006

4.李慧明,王军锋,左晓利等.内外均衡,一体循环—循环经济的经济学思考.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循环经济相关政策范文第2篇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与意义

循环经济理论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提出的。循环经济(eirculareeonomy)一词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elosingmaterialseyele)经济的简称,指的是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的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①循环经济的实质体现在生产中是指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它强调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如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与土地相关的税种、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税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源保护、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相关产品的增值税作了规定。譬如:对再生水、污水处理等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花碳产品、以垃圾(比重不低于80%)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废物循环利用的经济生产活动实行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采油(比重不低于70%)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

2、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法取消了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从根本上防止了“利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偷税行为。财税[2011]115号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如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词料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等为原材料生产的金银等金属,增值税即征即退50%。②

3、关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政策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③同时在2015年度对成品油消费税以及卷烟消费税的上调也是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上的重要举措。

4、有关循环经济科技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科技创新,2013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财税[2013]13号)、《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财税[2013]14号)、《关于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5号)等文件,规定凡是获得技术转让的科研单位均可享受免征其营业税;对部分行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支持循环经济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内容、税种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排污收费制度的设置来看,尽管我国政府在相关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出台了多项相关法律和文件,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先进的税收政策和实施的技术水平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税收作为一种经济调控工具也未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首先,在税收体系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由环境税为核心,以其他税种起辅助作用的循环经济税收体系。其次,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缺乏多样性,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而对环境保护只采取了减免的税收优惠。同时税收征免范围狭窄,主要集中在综合利用资源和回收废旧物资上的优惠,而基本忽视了怎样处理污染物排放的问题,缺乏针对性。

我国的循环经济起步较晚,更多的是靠政府财政投资以及制定相关的环境政策来推动,而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法律缺位,公众意识淡薄,监督机制薄弱,税收征管机关与其他相关单位缺乏有效沟通协调。

四、对于构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的政策建议

发展循环经济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潮流,也体现了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尖锐矛盾的重要举措,也是构筑未来经济发展和竞争优势的战略措施。要坚持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整合现有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性质的税种,调整其税制要素,进行税制的优化改造;另一方面,要引入新的税种,加快环境税的立法进度,分批开征碳税、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有害于环境经济生产活动增加征税力度,使其丧失成本上的竞争优势,从而促进更加环保的生产模式。总之,税收政策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税收政策作为政府保护生态环境、治理污染、实现循环发展的经济调节手段之一,并不是万能的,在其实施过程中还需其他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支持,如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环保收费等,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作者单位:1.吉林财经大学;2.东北财经大学)

注解:

① 黄乘政.湖南发展循环经济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7

循环经济相关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 地方政府行为 中央与地方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在此过程中离不开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更离不开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一般说来,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做好三个层面的工作,即企业层面的循环式生产,产业层面的循环式组合,社会层面的可持续消费。而能够凌驾于这三个层面之上,并对整个循环经济发展全过程施加直接影响的唯有地方政府。①本文所说的地方政府是指市、县及以下基层政府。我国的地方政府历来处于中央权力之末端与地方利益群体之交叉点,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亦复如是。这对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的行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法制中的角色定位

在人类面临严重环境危机的今天,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德国首先开展循环经济立法,此后日本、美国以及欧盟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展了循环经济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近年来的政策和立法情况来看,循环经济发展也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宏观政策目标,也对各级政府提升执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循环经济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尽管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已在我国成为社会共识,相关立法也开始起步,但是理论界侧重对宏观政策的研究,而往往忽视了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关注。应当明确,任何宏观政策最终都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贯彻执行,然而地方政府在当前循环经济法制中尚不合理的定位及其角色,严重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宏观经济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接轨是循环经济法制最为重要的环节,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理念和技术层面的认知层次上相对滞后。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根本转变,与循环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追求能够被上级观察到的政绩最大化,很容易忽视对资源、环境等循环经济要素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同时,地方政府机构行政职能宽泛繁杂,容易形成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和盲目的干预,也导致了政府部门之间的摩擦和掣肘,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既是中央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又是地方利益相对于中央政府的代表者,而且往往倾向于作为地方物质利益的代表与中央争利,这种三方博弈的关系无疑降低了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对循环经济中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研究,寻求地方政府在三方博弈关系中的正确定位。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中应当同中央政府合作,并协调地方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地方立法不能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地方政府对于地方利益应当通过与中央的对话渠道即时向上反映,并根据地方实行循环经济的具体情况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加强地方循环经济立法。

循环经济法制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循环经济法制中,从政府内部权限分工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有着微妙的差异。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权力也相应地经历了由行政集权向行政分权过渡的时期,逐渐形成了以事权划分为基础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体制。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此外,中央政府侧重其权威性和对地方政府的约束。1994年的分税制,为中央、地方政府间划清了财权界限,中央将财政权力逐渐集中,中央拿走税收大头,将规模小、税源散的税收留给了地方,部分省、市财政也打着“加强宏观、中观调控”的旗号,纷纷采取不同手段,集中财力,形成了财权层层集中、事权纷纷下移的背反格局。

分税制的影响是双方面的:一方面,有效规制了地方财政的混乱局面,提高了财政利用效率,中央得以集中充足的财力推行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如减免农业税等;但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力量相应不足,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最为基层的县、乡两级区域发展的动力不足。而发展循环经济必然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循环经济企业的激励补贴政策上。财权和事权的不统一使得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中往往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财力的不足将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循环经济背景下政绩考核之失效。诺斯的国家理论从“经济人”的角度去思考政府行为,国内一些学者借鉴这一理论观点,将地方政府官员视为利用政治组织实现经济功能的政治企业家,追逐潜在收益来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和显示政绩,使自己的政治资本增值。这也解释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追求政绩最大化而忽视对资源、环境等循环经济要素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的深层次原因。②在以增长为第一追求的相当长时期内,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行为范式转型被长期抑制。但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传统政府行为方式的弊端空前显露。在中央政府的强调控政策下,2009年上半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比不降反升,其中地方政府行为失措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近年来,随着循环经济理念的发展,中央政府逐渐意识到单一的GDP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行政主体的消极影响,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环境指标考评措施,如二氧化硫排放量,空气污染指标等。但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难以通过硬性标准来衡量。这种举措应当看作是我国在循环经济法制中的进步,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仅有宣言式的绿色GDP标准远远不够,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将环境考评措施具体化,增强考评的可操作性,使得环境标准、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水平真正与政府政绩考评挂钩,从而对地方政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起到有力的督促作用。

循环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与企业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循环经济背景下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无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而地方政府则起着引导者和推动者的作用。循环经济的前期成本一般会大于前期收益,许多循环经济从短期来看也可能是不经济的,但长远来看必然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这就必然要求政府以必要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缺陷。但在循环经济领域,地方政府不可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更不可能仅仅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使得企业自发选择循环经济模式。因此,地方政府只有通过环境激励政策以及环境行政立法和执法这两种方式使市场主体趋利避害,自觉选择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环境激励政策。环境经济刺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通过经济上的增益与损益(利益与不利益)的方式来调节不同法律主体利用环境的行为模式暨环境利益关系。经济刺激偏重于市场作用的发挥,与行政强制机制相比,它更注重目标群活动的合作互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③因此,激励政策作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主要手段,在循环经济法制中得到广泛应用。中国政府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包括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设备购置实行信贷贴息、差别利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和加速折旧等;对资源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风力发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等。但离循环经济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差距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基层政治主体的政策制定和落实上。绿色核算制度和经济激励机制均不健全。

循环经济中企业责任之落实。企业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主体,但政府无法以传统手段确保企业在环境保护上的自律。因此,生产者责任制度和排放者责任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主要指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关主体应承担产品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当中环境影响责任的主要部分,包括材料选择、生产工艺以及使用和弃置过程造成的影响。消费者也包括在其中。所谓排放者责任,指企业有必要采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等转变为废弃物,有必要采取措施自行合理循环利用资源,有必要对不进行循环利用的资源合理处理,即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正确处理废弃物。排放者责任,明确了企业也是废物排放者,需要全程控制自己的行为。④

结 语

地方政府在推动循环经济中的角色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与地方应当共同推进,通过合理的分权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和政策措施能够落到实处,避免所有人都负有责任的制度设计却导致无人负责的后果。地方政府同时应当减少对企业活动的强化管理,借助利率调节、税收调节、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与中央政府、企业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合力。(作者为山东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注释

①耿香玲:“地方政府失灵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分析”,《理论导刊》,2008年第2期,第22页。

②黄韬:“循环经济与地方政府行为对策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3期,第162页。

循环经济相关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难免会犯片面性的错误,过于追求经济发展和繁荣,而忽略了对我国资源存量的保护性利用和对环境承载力的考虑,这导致我国资源出现短缺化、环境出现极度恶化等问题。因此,在这样岌岌可危的情况之下,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护我国环境的当务之急。但是,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在发展的同时毫无疑问会遇到一系列的障碍性难题,本文就是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难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1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主要难题

1.1缺乏行之有效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保护制度和政策

目前,我国所存在的制度是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大力发展的主要难题之一,我国并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来制约和引导人们学会保护资源和环境,基本上还是依靠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道德有的时候对于人的约束是有限度的,并不能够有效地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的激烈,很多企业为了获得良好的市场占有率和可观的经济效益,企业之间出现了过度竞争的现象,甚至很多企业为了私利,假冒伪劣,浪费资源,部分企业经常会出现过度包装产品和使用一次性包装产品的现象。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因为根据国家包装技术标准要求而言,作为产品的外包装其价值不允许超过产品本身的7%,但是我国的很多产品的外包装价值已经远远超出国际包装标准的要求,甚至有的外包装价值已经超出本产品的20%左右,这种过度包装的行为背后所隐藏的问题就是对于资源的极大浪费。除此之外,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在税收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就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国际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却并没有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能够与国际相接轨的税收政策。在这里我们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说明,国外对于废旧轮胎早已实现循环无偿使用政策和免税政策,但是在我国不仅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其税率还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税率。这种税后政策的滞后性,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

1.2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存有的漏洞还比较大,这极其不利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且,关于如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条例都比较少,现存的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很多的不清晰和不合理之处。这种模糊性的概念导致很多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为了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不惜以损坏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另外,我国各地区的政府和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也有疏漏之处。因此,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经之路。

1.3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还存在思想上的障碍问题。首先,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正确,存有暴发户的心理,部分人总是想通过金钱购买更多的产品证明自己的优越感,而忽略所购买的产品对自己所产生的实际效用。在这种不正确的消费观念影响下,无形之中就造成很多的浪费。因此,作为消费者对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必须要负有部分责任。其次,我国民众受到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对于循环经济的认识不足,人们的思想观念没有发生改变,没有意识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就无法从行为上对自己进行约束。

1.4社会机制滞后,影响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想要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就必须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发展机制,只有二者进行有效配合,才能够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跟上循环经济发展的步伐。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可以看出,我国循环经济之所以发展得如此缓慢、推进得如此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为社会机制滞后所导致的。首先,我国政府虽然在大力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并与之制定了相应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总体来说动力非常足、态度非常积极和明确。但是在落实到地方的过程中,难度被不断地扩大,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的贯彻中央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互相推诿,缺乏执行力。地方环境部门和地方经济部门之间更是难以有效地配合,常常出现环境保护部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希望实现经济和环境之间共同发展和促进的局面。而经济部门则是“只扫门前地上雪”的情况,更多的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而忽略对于当地环境的考虑。其次,各个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时动力不足,产生动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因为企业本身就缺乏内在动力,缺乏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充分认识,并且责任感比较低,意识不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第二是因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技术力量,而有些企业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对于循环经济发展这一方面没有办法投入大量的资金,自然而然也就无法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那么也就无法达到环保排放、降低消耗这一目标了。最后社会民众的认识不足,参与性不强。我国民间的环保群众性组织寥寥无几,而单单依靠政府和环保部门来组织和实施环保活动的话,所取得效果又不是十分理想。这些问题都是阻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因。

2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

2.1建设行之有效的制度

我国想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要积极建设行之有效的制度,也就是要以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为中心,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进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要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作为首要考虑的前提,明确生态环境、资源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明确问题之后,再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首先,建设激励机制,我们发展循环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又实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这就要求政府先做好政策导向工作,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如直接投资、政府补助、给予贷款支持等政策,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其次,建设环境保护机制。这就需要完善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政府和市场相互结合,构建新的环境保护机制。既要对资源的开发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如明确规定资源勘察和开发的条件、对资源的使用方式进行合理利用与安排,还要综合考虑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三者之间的良好循环。最后对于我国的税后政策也必须要积极的进行改革,要相应的进行调整,使其跟上循环经济发展的脚步。第一,对于一些归属于循环经济型的企业要实施一定的免税政策和政府补助;对于资源税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等。第二,完善我国的关税政策,对于一些污染比较大、消耗能源比较严重的产品提高其出口关税率。

2.2构建完整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想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要完善其法律制度,为其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再借鉴一些西方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尤其要以明确循环经济主体的责任为核心。首先,明确政府责任,也就是说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生态环境作为资源归属到政府的公共管理之中。其次,明确企业责任,尤其是要强调企业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责任,明确企业对于废弃污染物的处理、资源循环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明确社会公众的责任,明确公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作为公民要知道自身有权利了解自己是否处于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中,一旦发现问题,公民可以对排污企业进行举报,以此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明确责任之后,就可以从以下几点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了。第一点,我国要对宪法进行修订,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相关内容归入到宪法之中。第二点,对于现存的循环经济法方面的相关法律进行归纳、整理和修订,制定一部相对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第三点,制定专门性的针对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

2.3创新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循环经济的重要性

我国想要大力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不仅仅需要依靠政府的倡导和企业的自我约束,也更加需要社会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而想要改变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让人们积极参与到循环经济当中来。首先必须要积极展开关于循环经济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社会民众充分意识到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于自身的益处,当循环经济的概念深入人心之后,社会民众自然而然就会将其转化为行为,进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工作。例如可以通在教材中深入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内容,影响到学生,进而让学生影响到家庭、扩展到社会。还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通过电视、电脑、广告等媒介方式传播循环经济的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到每个人。其次,改变社会公众的不良消费心态,让其消费观念变得正确和健康,积极倡导绿色消费观,使人们自觉意识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性。例如在日常生活中,鼓励人们购买耐用性产品,尽量避免购买华而不实、包装严重超标的产品。鼓励每个人做好节约水电、废旧物品二次利用的工作。

2.4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发展机制

为了避免之后的社会发展机制影响到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发展机制。第一,中央政府要将关于循环经济的发展政策贯彻实施下去,加大其执行力度,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须积极配合工作,不得推诿躲避,促进循环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第二,地方经济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两个部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部门,必须要紧密配合、互相促进,才能够让循环经济发展工作顺利开展。第三,企业提高内在动力,实现技术创新。

3结语

在21世纪的今天,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已是必然的趋势,为了让人们生活在蓝天下,让我们的生活质量更加有保障,我国必须克服重重阻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参考文献

[1]王汉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江苏生态文明建设[J].中国经贸导刊,2016(12).

循环经济相关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政策体系问题措施福建省

1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基本经验

发展速度、发展水平决定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制定的丰富经验,不论是法律保障体系、财税政策还是科技教育政策,都比我国更加成熟、完善。日本、德国作为较早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其循环经济建设特点显著、优势突出。

1.1法律保障体系层次丰富

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在循环经济发展之初就十分重视建立法律体系。由于日本和德国的国情不同,其法律体系呈现出来的层次也不同。德国的法律体系层次主要是有法律、条例、指南,日本则表现为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4]。无论如何,德国、日本的法律体系层次都很丰富。从德国的法律层次来看,德国是从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去划分法律体系层次,在它整体的立法体系中,有法律约束力强的法规,这一般来说是法律体系的基础,从大的范围将循环经济发展约束在法律框架之内。但是也有一般性的条例以及一些比较细致的法则,这样的法规条例在法律约束力上会比较弱,但是对民众、企业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详细规定,让民众、企业能够根据这些条例规定去调整生活、生产活动。日本的法律层次划分得更加清晰,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针对的范围有所不同。基本法起到引导全局的作用,是其他条例法规制定的基础。综合法和专项法则是对某些具体活动、群体等做了具体约束。纵观日本和德国法律保障体系,呈现出纲领性法律为主、细则性法规条例为辅的层次特点。

1.2高度重视财税政策作用

财税政策作为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循环经济开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科技政策、教育政策、循环型公共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支持,德国、日本在如何制定好财税政策上下了很大功夫。从财政支持的角度出发,日本每年都有预算用于循环经济发展事业,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对一些循环经济事业成就比较大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企业建立资源回收系统会提供长期的优惠利率贷款,并对购进再生处理设备给予普通退税和特别退税等。日本的财税政策不仅针对企业,也针对民众设立资源回收奖,以鼓励民众积极回收有用物质。德国除了对循环经济事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外,还通过税收减免、开征新税发挥税收制度的作用,尤其是对有益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品可以免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增加新鲜材料税、绿色生态税、废弃物埋填和焚烧税,使得财税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1.3加强环保技术引进研发

循环经济的―3R原则是指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这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要求。要实现这些原则,对企业产品的生产技术就有所要求。德国、日本都注重科技政策的制定,通过环保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引进,使得循环经济的科技运行机制可以快速运转。日本在绿色技术、循环技术、清洁生产技术以及仿生技术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注重与高校合作成立技术研究中心,从这些高校积极引进人才。日本也有专门的科技奖励制度,来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事业之中。除了自身的研发以外,日本还注重与其他国家的科技合作,通过企业间合作、科技研究机构间交流以及民间团体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各种先进技术和理念。德国的环保技术开发特别体现在产品包装上,他们尽量简化产品包装,并使用方便回收且可以循环再生的包装材料,由此保护环境、降低成本[5];开发系统的废物回收体系,使得产品的生产、使用过程可以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3R原则,德国政府更注重与其他国家企业在循环经济领域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1.4注重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从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要发展好循环经济,仅仅依靠政府的支持、经济手段的运用以及法律政策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这些政策要真正在运行过程中落到实处,就必须让公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种理念有足够深刻的认知和了解。要让公民能够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到循环经济的发展事业中。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本将循环经济的理念与基础教育相结合,让民众可以从小树立绿色、环保、可循环的经济理念。除了教育方面以外,日本还非常重视循环经济理念的宣传和推广,日常生活中常常举办各种相关活动,让公民能够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加深对环保理念的认识。例如大阪市每年都会发动公民开展垃圾收集活动,并将垃圾收集的一些知识和再生利用的技巧编成小册子发放给公民,让公民能够积极参与废弃物回收等减量化工作。民众的亲身体验和学习会让其对后期颁布的各种政策、采取的各种措施产生认同感。同时,日本政府注重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这些民间组织在公众之间往往有比较大的影响力,在政府组织无暇顾及或者没有办法处理的一些问题上,这些民间组织可以被赋予一些权力进行介入处理,并且作为环境顾问为公民提供环境保护指导。

2福建省循环经济政策存在的不足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如何发展好循环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响应号召,福建省将循环经济融入经济发展体系中,通过制定一系列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来鼓励省内一些大型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合理运用循环技术,实施循环经济有关的发展策略。但是,福建省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依然存在不足。

2.1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任何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都必须依托于一定的法律规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加快制订地方性条例,如《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1]。然而这些条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脱节。除了在贯彻落实方面的问题以外,福建省整体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过于单薄。从大的方面来说,仅仅制定一些循环经济管理条例,缺乏统一的依据。从小的方面来说,缺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法律法规。所谓因地制宜的法规就是根据不同区域发展特点和发展水平制定法规条例,使法律法规与地区发展相契合。而因人制宜是指制定比较具体的条例,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遵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总体来说,福建省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结构层次单一、执行力度不足的缺点。

2.2缺乏强有力的财税政策支持

就财政支持来说,福建省有关循环经济的科研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2]。由于资金的不足,因此缺乏专门研究机构,使得循环经济在福建省发展明显根基不足。福建省的整体发展水平可能稍慢,但也不乏紫金矿业、福耀玻璃等发展比较好的企业。政府应该加强与这些企业的紧密合作,通过税收政策或者是财政支持手段激励企业融入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引领其他小型企业或新兴企业采取跟随策略,以使福建省经济发展能够融入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但很明显,财税政策没有在这些方面对循环经济发展起到辅助作用。就投融资环境来说,为企业发行债券、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还处于建设初期,在安全保障、法律支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2.3科技教育环境待优化

要实现经济的可循环发展,那么从企业产品的生产开始就必须结合一定的循环技术,使产品即便在使用完之后也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可以进行重复使用,不造成资源浪费[3]。从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环境来看,政府不仅未能投入足够的资金,也缺乏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同时,忽视了教育与科技相结合的作用。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尚未建立,使得循环技术的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除此之外,在促进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知、理解方面,缺乏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3福建省循环经济政策的优化措施

3.1完善法律保障结构体系

分析福建省法律保障体系,并结合日本和德国的法律体系发展实际情况看,福建省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结构单一,且法律约束力比较薄弱[6]。结合日本、德国的法律体系特点,福建省法律保障体系可以分为基础法、产业条例、细则规范等三个层次。首先,基础性法规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制定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法律法规,作为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基础。其次,要出台有关的产业条例,针对福建省规划的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制订相关条例,让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的管理能够有序开展。最后,要重视细则规范的制定,这些细则规范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民众,需要通过一些规范让民众树立环保、可持续发展意识。例如,可以制定《废弃物回收规范》《节能规范》等,通过一些具体细则的制定,使得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此过程中,要加快法律机制创新,结合企业、民众的相关反馈,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和细则。

3.2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从日本和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经验来看,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政策的有力支持。因此福建省要想发展好循环经济,就必须制定好相关财税政策,同时提供良好的投融资环境。除了要加大循环公共事业的财政投入外,还要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可以学习德国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的特点,采取抑制与激励两种手段并行,从正面和负面进行合理调控。要整合现有税收激励、惩罚手段,形成完整的奖惩机制。对于配合循环经济事业发展的企业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的企业,要采取税收惩罚手段,如增收资源补偿税、生态破坏税等。当然,我国已经对一些生态类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进口环境友好型设备给予关税减免。但是,福建省应该创新制度,且在不违背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结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特别是对福建省重点发展产业要在税收政策上有所偏重,以激励更多企业采取跟随战略,真正促进循环经济事业发展。还需要为环境公共事业的贷款、投资、融资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场所,为环境资金的供给提供更充分的来源[7]。

3.3重视循环经济技术研发

循环经济发展离不开技术和人才这两方面的配合。首先,要促进福建省循环技术的开发,成立研究机构,并将节能、节水、节电、可再生资源、资源综合利用等纳入研究中去,注重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财税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研发生态环保型产品、包装,由此建立绿色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其次,要注重产学研结合,加强人才培养,引导企业与高校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专门人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研发有关产品,提出先进的理论促进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再次,加强循环经济理念宣传,使公众对循环经济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把循环经济理念纳入基础教育内容,通过学生认识带动家庭对循环经济的认知,使公众能够自觉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从而实现全民参与循环经济事业的局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