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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务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的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经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不再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第2篇

一、加强河道的科学规划和管理

(一)划定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县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和《*县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县境内衢江及主要支流两岸迎水坡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身,背水坡自堤脚起外延5米的护堤地为河道的管理范围,护堤地以外5至10米为保护范围。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县水政监察大队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立桩划界,并树立警示牌,为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提供了依据。

(二)编制河道采砂和整治规划

我县河道源短流急、洪枯变化大的特点,河道内砂资源储藏量较为丰富,仅衢江、*港*段砂资源的储藏量达5236万立方米。为合理、有序地开发和利用砂资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县20*至20*年砂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并经县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将河道划分为禁采区、可采区、限采区和疏浚区,对年开采量、禁采区域、限采区域进行严格控制。

为提高河道的行洪和抗洪能力,各级政府对河道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县水利局先后编制完成了《*县河道疏浚五年计划和2015年规划》和《*县河道整治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几年来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支持,我县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河道疏浚和河道两岸的治理,其中衢江东、西环线大桥段8公里河道疏浚、河滩平整和河岸绿化,共投入资金390万元,使该段河道基本达到河畅水清岸绿的目标,成为河道整治的样榜河段。*县的三级干堤16公里和四级干堤83公里以及罗家溪、塔石溪、社阳溪整治加固工程,已投入资金2亿多元,其中小流域治理680万元。

整治加固工程无论在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和景观配套上达到高起点、高质量和高品位,尤其三级干堤(城防工程)堪称“精品工程”,工程建设不仅疏浚了*港兰石大桥至驿前4公里河段,建成了抵抗50年一遇的防洪堤,提高了河道的防洪抗洪能力,而且工程建设结合城市化发展需要,*港两岸建成5公里长的景观绿化带,河道下游建成蓄水橡胶坝,形成人工湖面,使“双桥明月”、“龙州望月”等景观显现,给城市居民休闲娱乐创造了水环境,也成为城市化建设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今年10月国际龙舟邀请赛将在美丽的*港畔举行。

(三)加强河道巡查,落实河道堤防巡查责任制

*县水政监察大队担负河道管理和巡查职责,制订了《*县水政监察人员职责及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水政监察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了河道堤防巡查责任制,建立了河道管理巡查考核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联合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每月对河道、堤防进行二次巡查,做到巡查有记录、检查有笔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罚。20*年县龙丽公里改造工程溪田隧洞施工单位,向*港马戍口段倾倒3万立方米的弃碴,水政监察人员发现后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清除弃碴,县水政监察大队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了强制执行,确保了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同时也提高了水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施采砂权的统一管理

(一)建立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对砂资源疏于管理,河道内采砂乱发包、乱采挖、乱弃碴现象十分严重,不仅造成了河道砂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给河道行洪安全带来隐患。20*年县政府建立了*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水利局领导任副组长,水利、国土、交通、公安、纪检、工商、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领导任成员,负责河道管理整治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人员以水利局水政监察人员为主,并抽调纪委、公安、工商、交通(航管)、国土等部门精干人员,同时注册成立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开展工作。

(二)实行河道采砂“四统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河道整治管理工作的决定》,县政府出台了《*县河道管理整治若干意见》,实行河道采砂“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包、统一收费。同时制订了《*县河道采砂管理十条原则》(即:①采砂权一律有偿出让原则;②采砂场地一律采取测量、测算,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③无效合同或到期合同一律收回采砂权重新发包的原则;④新发包场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原则;⑤划定的禁采区或限采区一律按规划管理的原则;⑥有争议的河道滩地采取协商解决的原则;⑦河道砂滩地一律凭证开发经营和统一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⑧群众举报已发现有各类问题的砂滩承包合同一律开展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处理的原则;⑨原砂滩承包合同交款一律由稽征科到村核对凭证的原则;⑩协议出让合同一律由乡(镇)、村主要领导干部参与公开谈判,招投标合同标底确定和标式确定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并一律采取公开竞标的原则)。

20*年7月,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河道采砂乱发包、乱采挖、乱弃碴等“三乱”现象,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河道采砂“三乱”整治工作的通知》,20*年8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而明确了河道采砂“三乱”整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河道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县、乡(镇)、村的协调配合,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颁发了《*县河道砂滩采砂权有偿出让金分配方案实施意见》,对砂滩出让金按县、乡(镇)村三级分成。

(三)实行采砂权的有偿出让

对可采区原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但合同尚未到期的砂滩,由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回砂滩开发发包权,并对砂滩采砂权出让金进行核算,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有偿出让给原承包户,由出让方(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签订《*县采砂权有偿出让合同》,规定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和开采期限。对未发包或已承包到期的砂滩,由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招标公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采砂权出让公开招投标。二年多时间共签订砂滩出让合同52份,收取出让金3800万元。对禁采水域由村发包的采砂承包合同,由河道办做好协调,终止禁采水域采砂承包合同。对河道疏浚地段,河道办与采砂户签订河道疏浚协议书,限定疏浚方式、期限、深度。对采砂后的弃碴,由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采砂户签订弃碴平整协议书,要求采砂户每二个月对弃碴进行一次平整,并交纳弃碴平整保证金。

三、严格执法,规范涉河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给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规范了行政审批的行为、程序等。水政监察大队在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贯彻、执行基础上,对经济主体、管理相对人进行宣传和教育,对采砂许可、涉河项目审批事项采取一次性告知,对未批先采、未批先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限期整改或处罚。三年来,共审核、审批涉河项目39个,办理采砂许可证45本,收取采砂管理费100余万元,收取弃碴保证金40万元。今年*县铁路南移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对涉河的铁路桥、施工简易桥,水政监察人员上门帮助施工单位申报、审批,规范了涉河项目的审批程序;今年6月份5个采砂户未经许可在河道内偷挖、偷采砂石,水政监察人员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查扣了采砂设备并进行行政处罚。

(二)严格执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水政监察人员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三年来,共查处违法占用水域案件14起,占用水域面积28.46万平方米,拆除河道(堤防)障碍物6处,关闭售砂码头15处;查处违规采砂5起,查扣作业工具5件,责令停业整顿11起;查处涉河项目未批先建16起,限期整改12起。通过严格执法,案件查处,有效地遏制或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和改善了河道的水环境,保障了我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建议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河道长效管理;绩效评价;社会满意度

一、河道长效管理项目概况

(一)项目管理制度

围绕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拱墅区严格贯彻执行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洁养护经费定额》《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水质水量监测与评价方案》等相关规划方案、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立足本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实际,2015年拱墅区制定出台了《拱墅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管理内容、细化管理标准,强化管理职责,建立了管理机制。

(二)项目资金管理

拱墅区河道长效管理项目资金按照杭州市河道长效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全部列入杭州市城建城管资金计划。市管城市河道由市财政100%全额出资,内容包括长效管养经费、闸站运行经费、设施改善、水质改善、生态修复、景观提升、清淤疏浚等专项经费。区管城市河道及闸站运行经费由市、区二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出资落实,其中截污纳管、生态处理涉及绿化提升改善工程费用,由市、区二级财政按5:5的比例出资落实。2015年度拱墅区河道长效管理经费项目计划投资3 689.95万元,其中包括市财政资金2 029.95万元、区财政资金1 66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实际到位资金3689.95万元,其中包含市财政拨款2 029.95万元、区财政拨款1660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实际支出金额为3 148.47万元,资金使用率为85.33%。

(三)项目组织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统筹组织辖区内各河道长效治理工作,其下属事业单位拱墅区河道监管中心具体实施项目,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同;条块结合、河长监管;明确标准、突出实效;考评监督、长效管理”原则,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履职、市场运作、河(段)长管理、群众监督“五位一体”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项目推进和监管工作。通过事前计划、招标采购、合同执行、巡查监督、多方验收等程序规范管理,确保河道长效管理绩效目标如期实现。2015年共对57条城市河道(市管河道除外)开展长效管理,覆盖面达到全区河道的91.94%,重点落实河面保洁、防汛配水、绿化管养、养护作业等;完成45座闸站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管理及养护;实施河道生态治理工程、清淤工程、闸站提升改造工程。

二、河道长效管理所取得的成效

(一)辖区河道水质明显改善

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河道水质监测评价报告,2015年赵家浜、十字港河等32条河道的水质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河道清淤、生态改善效果均较为显著。从各监测河道水质分级情况表看,赵家浜河从治理前的15级到治理后的6级(水质由好到差分别为1-15级),提升了9个段位。老后洋浜河从治理前的12级到治理后的4级,提升了8个段位。其他河道也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平均提升幅度达到4个段位。

(二)辖区河道防汛排涝能力大樵銮

通过河道清淤、生态治理、河道养护、闸站调配,使河道的生态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同时,防汛排涝能力也得到了明显提升。2014-2015年共完成胜利河等24条河道的清淤工程,完成塘河闸站等9个闸站设施改善。从闸站防洪排涝统计情况看,2015年度拱墅区管护的闸站仅一标段已累计防洪排涝作业时间914小时,累计排涝水量已达384万立方米。

(三)社会影响好,群众满意度高

2015年拱墅区治水硕果累累,得到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后洋浜河被列入杭州市级生态示范河,康桥新开河生态治理工程是杭州市主城区首个省级河道建设优秀示范工程,拱墅区荣获2015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优秀县(市、区)“大禹鼎”。从全区抽样问卷调查情况看,社会公众对河道长效管理的认可度、满意度较高,该项目项目的总体满意度达到94%,对项目的整体隋况表示非常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的被调查者分别为24%、32%、38%。拱墅区居民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河道水质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幸福指数提升。

(四)拱墅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提升

河道长效管理标本兼治,着眼长远,随着水质提升,改善了沿河两岸的居住环境,提升了居民的生活质量。水质改善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带动了运河沿线旅游业发展。河景居住环境改善为依河而居创造了条件,进一步推动沿岸地价升值,促进沿河房地产业发展。河道环境保护有利于进一步恢复河道文化功能,推进沿河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从生态、社会、经济、文化全方位提升拱墅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三、河道长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河道长效项目管理系统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项目管理缺乏系统性。河道长效管理是一项涉及清淤、养护及改善工程等各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综合推进。在项目实施中发现个别河道未充分考虑治理基础,施安浜河道污水口截污t程尚未完成,该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已竣工,导致河道生态治理竣工后,仍有污水流入河道,大大影响了生态治理的效果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二是计划目标缺乏系统性。个别子项目在制定计划阶段未进行充分论证,导致项目未能按计划如期完成,红旗河片区域河道生态治理工程,独城河等17条河道设施养护工程等未按计划实施完成,影响了公众对项目效果的认可度。三是资金使用缺乏系统性。个别项目未能及时完成工程审价,影响了工程移交,造成了财政资金沉淀,未能按预算及时支付。2015年度河道改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率为85.33%。

(二)项目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是合同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子项目变更仅以口头形式进行调整,通过书面约定拟定变更约定事项。养护合同原标的为姜家塘河和曹家桥河,后调整为半山田园一号港和华中路东侧泄洪渠,调整仅以口头形式协商调整,未对合同价款等要素是否变更等进行进一步协商以及书面拟定变更约定事项。二是台账管理不够规范。考核台账与工作联系单存在不一致之处,工作联系单中发现的问题未在年度考核中体现。值班记录要素不全。泵站运行日报表中泵站名称未填,机组编号、运行时间不全。三是验收管理不够规范。陈家桥、瓦窑头河、姚家坝河清淤工程的竣工报告中未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总日历天数、中途因故停工天数、实际工作天数等要素。

(三)项目实施效果不达预期

项目按照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基本完成,河道改善工程计划完成率达到90.91%,日常养护河道的覆盖率达96.49%,但项目实施效果与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与老百姓对水质提升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河道日常养护因作业质量、保洁情况、设备管理等方面被市河道监管抄告百余条;闸站防洪排涝时间与目标作业时间略有差距;园中河生态治理水质检测报告经4次整改才达治理要求;个别“漏网”的排污口一定程度上影响“零直排”效果等。项目满意度测评中仍有4%的被调查者对该项目的总体完成质量及效果“不满意”,群众的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河道长效管理中存在的建议

(一)加强项目管理系统性

一是事前做好充分论证。项目单位应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涔ぷ鳎通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各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确定项目工作任务及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目标,结合全区河道治理规划,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尽可能做到细化、量化,分解到各条河道、各个闸站,使各子目标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三是及时做好工程审价工作。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工程价款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额,确保合同价款及时支付,提高资金使用率。

(二)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性

一是规范项目变更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如须变更应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变更联系单,报批后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并相应调整项目绩效目标。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变更事项,确定合同金额是否变更,履行合同变更程序,严格按照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的要求,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二是优化项目考核管理。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实地检查情况、值班记录情况,优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机制。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建立良好的考评氛围,推动提升日常养护水平。三是完善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竣工手续,真实、准确、规范地填写竣工报告,杜绝有漏填、漏盖、漏签现象,确保工程后期管理和维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城镇排洪沟。

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和服务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管理职能职责

第六条县水务局下设河道管理处,专门负责河道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水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对全县的河流、排洪沟提出总体管理规划和开发利用的建议,认真做好堤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对现有河道的防护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林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加强管理和维护,审批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修建工程;

(四)加强水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管理开发河道砂、石等资源;

(六)依法征收河道管理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县水务局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全县的河道管理工作:

(一)县建设局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抓好城乡防洪规划,不得审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一切建设项目。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县水务局审查批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库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后,方可按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在护堤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

(三)县环保局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加强对河道水环境的管理工作,使河道沿线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县交通局在兴修和整修公路时,应协同县水务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做好河道岸线的管理,不得将弃渣向河道内倾倒。需要挖取河道内砂石资源时,应提前向县水务局提交规划,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五)县林业局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和绿化工作。

(六)县公安局应积极支持河道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县安监局应负责河道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水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河道防洪、河道两岸堤防及上游的绿化工作,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积极支持配合县水务局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做好行政许可有关基础工作。

第十条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设置阻水障碍物。沿河单位、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保护

第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本县河道堤防护堤地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河、河、河)的干流及河重要支流两岸外各10米为护堤地范围;

(二)其它河道两岸外各5米为护堤地范围。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三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治项目,必须将建设方案报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它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汛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县水务局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县交通局应事先征求县水务局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并须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交通局制定。

第十六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堤防和护堤地,城乡建设规划的临河界线,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确定。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取得县水务局的意见,方可确定规划界线。

第十七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采石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拆迁和占用的土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乡、村以河道为边界的,以及跨乡、村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县水务局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改变河水流向。

第十九条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和护堤地的,必须报县水务局进行科学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第5篇

当前,一些地方河道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过度采砂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河势和航道稳定,给沿岸水利工程、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带来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防范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河道采砂事关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的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总量。

要把相关法律法规和治理整顿的要求落实到基层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逐级落实责任,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对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对治理整顿工作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违法采砂现象严重,影响河道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即日起,各地要用两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非法采砂,治理违法违规乱采滥挖。专项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比较突出的河段和采砂量较大的河段,重点是无证采、运砂,危及防洪、航运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非法采、运砂行为和违法违规乱采滥挖行为。各地要制定周密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非法采砂行为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采砂规划,确定河段的禁采和限采区,严格采砂总量控制。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的要求,对重点河段、航道,重要水利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等涉河设施周边的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消除一切因采、运砂活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为确保江河防洪和通航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管辖河段汛期或全年禁采令。

各地要在*年8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协调配合,强化监管

河道采砂管理涉及水利、交通等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处理好采、运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采砂监管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发放许可证前应征求航道、海事部门的意见,避免河道采砂对通航安全造成的影响,涉及采矿等其他部门的,还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非法采砂;对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及时查处,依法处罚。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三无"船只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运砂船只等水上航行的安全监管,确保通航安全。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河道采砂、运砂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

四、加强规划,完善制度

为依法、科学管理河道采砂,各地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尽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确保采砂不影响河势稳定,不恶化通航条件。制定采砂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求航道和海事部门的意见。尚未完成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计划,临时划定河道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限,并予以公告。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计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求航道、海事部门的意见。

目前,江西、重庆等部分地方已颁布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水法》、《防洪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的法规、规章,完善河道采砂管理的制度体系,使河道采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加强宣传,长效管理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法违法违规采砂的危害性和政府依法管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要通过曝光、举报等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要加强采砂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执法经费。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对采砂管理部门或人员与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者内外勾结、为其提供信息和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要严加惩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