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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个人年度总结

监理个人年度总结

监理个人年度总结范文第1篇

我于06年从学校毕业之后,今年已是第七个年头了,从进入建科公司的那天起,我就将监理事业作为我的奋斗目标:百年工程。为了这个目标的实现,我不懈的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回归理论。将自己的所学专业知识和工程现场监理工作有机结合,进而更深入的理解理论,更充实自己的头脑,更熟练的运用技能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对自己做了一个小结:

随着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06年毕业时学到的知识已经完全不能满足现在工程技术发展的要求,作为一名现场监理,我必须理解、掌握这些新的技术,才能在工作中占据主动,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我的工业也民用建筑本科段学习进入了第三年学习,很多理论、知识我都能积极主动的运用到日常工作中,遇到不懂、不清楚的,记录下来,课余通过各种方式与任课老师联系解答,务必弄清弄懂。今年,我参建的官塘片区公交停保场工程,作为镇江市重点民生工程,更是三星绿建标准,涉及到雨中水收集回用、光导光伏、智能化建筑、地源热泵等一系列技术应用,这些在镇江地区是不多见的。为了能够驾驭这些技术,我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研读,并在网络论坛上发表讨论帖,组织大家一起学习、探讨,目前,针对本工程的技术,我已经能得心应手的运用了,但这并不表示我将放弃学习,这恰恰是我新的学习的开始。作为工程监理,发现问题是本职工作,但就有个别老板,想来贿赂我,让我“放一马”,我都坚决的抵制了,我更在这一年里,参加学习了人社培训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自主专业发展》课程培训教育,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该课程考核,在实际工作中,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带头抵制那些歪风、邪风,讲原则、办实事,切实将工程质量、安全放在首位,以自身的行动,向依法治国的理念致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时刻已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受委托作为停保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巡查、验收、安排工作、审批资料、核算工程款很多我都亲力亲为。由于工期紧张,总包内部管理混乱,我多次组织总包项目经理部、监理部和甲方进行会谈,提出了很多建议,有效的加速了工程建设的进度,且不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多次得到甲方的表扬及肯定。

这些都是过去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力争在平凡的监理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

监理个人年度总结范文第2篇

1、作为总监,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指示精神和管理制度,制定了项目监理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纪律,做好了项目监理部日常监理和管理工作。要求每一位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到勤巡查、勤监督、勤要求,认真为业主服务,认真做好监理工作,认真完成合同目标,做到人尽其职、人尽其才、人尽其责。坚持小心谨慎、脚踏实地、认真务实、高效求新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以优质的服务不断加强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关系,不断优化内部管理和运作模式。

2、在这一年里,对工作一直不敢懈怠,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同时,注重团结,主动关心员工,在项目监理部内部尽力营造和谐、文明的良好工作氛围,对员工提出的问题耐心、细心、全面的解答,发挥团队精神,积极调动监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在工作上,虚心向领导和其他同志请教,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熟悉新的规范标准,不断的总结经验和教训,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监理个人年度总结范文第3篇

一、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国初,我国在东北地区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即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财政部副部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张佑才将之概括为:“不到位、没有位、搞错位、排末位”。因此说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没有正常有效的运行也并不为过,多次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2003年春夏之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中国总会计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7%的国有企业未设置总会计师。而据统计,至2005年12月,中央企业169家,在经过连续三年三次公开招聘后已设置和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也只有102家,约占60%。

笔者认为,形成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对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大、中型国有企业是不是要设置总会计师,原来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实际上非常的模棱两可,其表达的含义主要就是:①设置总会计师不违法;②如果要设置总会计师,要遵守《总会计师条例》。在这样的法律条文指引下,总会计师当然就成了国有企业可设可不设的、可要可不要的“领导”了。《总会计师条例》第六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并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显然这个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很不适应了。1999年10月《会计法》经过修订,终于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但是《总会计师条例》至今没有修改,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条例当然是不可能得到切实执行的。

《会计法》规定了要设置总会计师,但在《公司法》中不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都未见到“总会计师”四个字的踪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在《公司法》里叫做“财务负责人”。即使在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公司财务、会计”进行规范时,也未提及总会计师问题。这说明《公司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

2.没有一个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既要有执行者,又要有监督者和管理者,如果说国有企业是总会计师制度的执行者,那么谁又是这个制度的监管者呢?我们仔细分析,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这个制度几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监管者,甚至执行者也不易确定。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但是,它并不负责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是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可以说,政府主管部门是一个管理主体。显然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提名,则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不任命或不聘任。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都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棱两可的条文使它们没有压力和动力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进行监管。从执行主体来说,可以说国有企业是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从上文分析,到底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执行主体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呢?2000年以前的《会计法》本身就没有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都是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2000年《会计法》修订后,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总会计师制度仍然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管主体,因而使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不理想。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可以说才有了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监管主体。

3.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人认为,总会计师只不过是企业的会计总管而已,把会计工作理解为简单的记账、报账的工作,忽视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因而自然不重视总会计师;有的认为,总会计师主要是代表国家来监督国有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设置总会计师不利于企业的灵活经营,从而,有意无意地回避总会计师的监督;也有的认为,财务会计工作固然是很重要的工作,但不如销售工作或科研工作重要,也就是说并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没有认识到总会计师在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不少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没有到位。

二、从法人治理角度分析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

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对总会计师的定位不清是其理论上的根源。

我国的总会计师出现于建国之初,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系从搞计划经济的老大哥――前苏联那里引进的舶来品。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制度作为“一厂三总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这个时期,总会计师以“双重身份”(国家身份和企业身份)进入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是与当时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从而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并明确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要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那么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又应该如何定位呢?要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对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根据现代公司财务分层管理理论,公司财务应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公司经理财务三个层次。出资者财务的目标是要求企业经营者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监督其经营管理行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经营者财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完成对出资者的受托责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经理财务的目标主要是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实现董事会的财务管理战略和各项财务决策。在以上三个层次的财务体系中,出资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经营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的决策和对公司经理的财务监督,公司经理财务则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者财务的执行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公司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主要体现为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

出资者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力量,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以及公司经理的财务执行和内部财务监督则都必须有专门的组织和人员来实施。因此在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在董事会通常都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和精通财务会计的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直接任命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公司的CEO也由董事会任命,但CFO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包括CEO在内的公司经理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在公司经理以下,再设立财务总监(Controller);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性公司,一般分别设首席信息官CIO(ChiefInformation 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但首席信息官CIO、主计长和司库又统一归CFO管辖和领导。在美国发生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后,美国的有关法规规定,CFO还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会计报表还必须由CEO和CFO同时签字。可见,无论从现代法人治理理论还是从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将CFO定位于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CEO进行财务监督,并对CEO汇报工作,不仅是科学合理、意义重大而且是现实可行的。

我们再看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虽然国资委有关规章中已显示出正在改变总会计师只对总经理负责的迹象,但目前最主要的定位仍然还是对总经理负责。这种定位无疑不利于建立企业的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利于加强企业的会计监管,也是不符合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要求的。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而且至今经久不衰,就是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我国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定位的缺陷,同时也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那就是必须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重新定位,对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行改革。

三、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的若干建议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理论、财务管理理论、现代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以及我国各地自觉自发实行的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给我们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启示,那就是必须使总会计师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必须把总会计师制度放在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考虑,必须对总会计师重新进行定位,必须赋予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关于称谓。到底是仍沿用原来的“总会计师”名称还是使用“财务总监”名称,或西方流行的首席财务官(CFO)名称。我们建议使用“财务总监”名称为好。因为,第一,总会计师名不副实,词不达意;第二,“一厂三总师”制度因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符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已很少完整实施。第三,近几年,深圳、广州、上海等很多地方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使用“财务总监”称谓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接受;第四,“财务总监”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联系,而“总会计师”则往往与厂长负责制联系;第五,“财务总监”更符合或接近国际惯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英文上已表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即中国首席财务官协会,而且已于2004年加入国际财务总裁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s)(也有人译成财务总监协会国际联合会),并于2004年10月11日首次组团参加了其第35届世界大会。考虑到首席财务官在我国企业界的认知度还很低,且与之共存的首席执行官制度还未建立,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财务总监”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它企业目前都是比较贴切的。

(二)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以前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是“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因此在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国资委成立后,应明确国资委为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体现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应包括:1.制定有关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定位;2.按照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委派、任命或免除财务总监;3.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4.规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权限。

(三)尽快制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原来的《总会计师条例》因已明显过时应予以废止。目前,很多地方都已下发了财务总监管理的暂行办法。但是国家在这方面实际上已落后于地方。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正在制定《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对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有明确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四)准确认识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订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建设职责、企业财务监督职责、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职责、企业价值管理职责。我们认为这种职责定位实际上已远远超过了原来《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同时,这也是我们认为应改变称谓的原因之一。关于工作责任,国务院国资委上述讨论稿文件中指出,财务总监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相应责任及法律责任,虽然前三个责任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理清,但从总体上说,财务总监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不会有太大变化的。与经营管理当局中的其他副职相比,财务总监无疑对国家承担了更大的工作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要准确定位。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讨论出台的管理办法,还是前面已提及的我国不少地方实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实际上都赋予了财务总监既对所有者负责,又对经营者负责的“双重身份”。如上海,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后,便不再设总会计师。前文我们从理论上已经对财务总监的定位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在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准确定位后,才能科学地确定其工作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监理个人年度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现状 观点 思路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所谓小监理企业是资质等级较低,产值较少,名声小,甚至外界很少知道企业存在,说通了知名度较低,规模较小。

我国于1988年开始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1996年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自提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经历了准备阶段(1988年)、试点阶段(1989-1992年)、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至今)四个发展阶段,但眼下监理企业真是多如牛毛,加之国家宏观调控,特别房地产企业受资金困扰,有收缩现象,监理市场似乎已经饱和,这对企业的生存确实带来了困难,有的企业为了生存,拼命压低监理费,从表面看,赢得了市场份额,但从市场竞争环境,特别长期以往,将造成恶性循环,监理费低了,为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随意采取措施:一,减少现场人员配备的结构,一人多职,专业土建,安装兼职较多。二,较少人员,不管项目大小,就一两个人,什么安全、安装 专监,全没有,美其名曰,费用较低,压缩成本。三,降低现场人员综合素质,无资历,无职称,有的连上岗证也没有,实习生较多,说是高素质人员工资较高,故此,为了降低成本,人员的随意性较大,未培训的,都上岗了,有的项目只配监现员,不配专监,甚至总监都是挂名,还有兼职的也多。四,人员的不稳定性,造成拆东墙补西墙,哪里急了,就把人员拉上去顶几天。五,降低现有人员待遇,有的待遇,连现有的基本工资标准都没达到,其他保险费能不交就不交,六,增加试用期的时间,工资打折,花样是五花八门。

综观以上,产生的利弊,第一,人员结构的合并,现场人员似乎变成全职专家,但其结果,随之可能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安全事故就难免不发生。第二,人员减少,费用降低了,但因过度减少,项目监理要想到位也不可能,有的监理项目成了专门签字的监理部。第三条,人员素质低,整体的管理水平也会下降。另外,监理威信也没有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也把监理作为摆设,第四条,人员的不稳定性,结果西墙没补好,东墙又倒了,拉上去的人员对新的阵地根本不熟悉,刚熟悉,又被拉跑了,员工搬家频繁,也很不情愿,有的甚至一走了之,结果那边急,人却跑了,对整个监理企业也是措手不及,再招人,总有过程,两个项目都不能干好。第五条,首先违反国家相应法律,监理本质就是督促法律执行,结果自己先违法,另外,因规定的保险未交,工地万一出了事,监理企业的成本不降反而增加,还有员工待遇太低,人员也会一走了之,员工的责任心也不会太强,没投入哪有收获,投入与产出似乎合乎市场价值规律,因此,有的单位为了害怕员工弃逃,结果采取扣证,甚至连身份证都扣,结果自己犯法了还不知道,随之而来的矛盾也会增加,一个企业领导本来是抓大放小,结果平时精力也会为处理后事而烦恼,结果经营也肯定上不去。

经营是企业的根本,经营上不去,监理企业生存更为困难,针对中小监理企业,本来名声不响,搞个业务都是比较困难,好不容易搞了业务如在不好好经营,现有的项目也会受到影响 ,甚至中途被清理出场,更谈不上有所发展。

监理个人年度总结范文第5篇

一、现代企业制度是委派 财务总监制度的基础

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两权”的分离即产生了委托关系,作为委托方由于不能及时掌握方的信息,而委托方和方的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方很容易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牺牲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委派财务总监可以对经营者的重大经济行为如担保、举债、投资等活动实施监督,从而确保所有者的资产安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联系在一起。伴随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二十年来“放权让利”、“政企分开”等的历程,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弃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独特现象。以至于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那么,政府该如何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施对人的监督与约束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与外部审计一样,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财务总监能更侧重于对经理人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的全过程监控。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所有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财务总监的存在,为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保障。

二、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会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提供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们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因而,可以认为,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

以会计人员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经办人员行为的监督。要由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来监督其领导――经营者,并不具备有效的操作可行性。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受所有者的直接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所有者决定,业绩考核和评价由所有者负责,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企业中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经理人控制的、与经理人“合谋”的动机,也不会处于受其胁迫的弱势地位。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1.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

财务总监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驻国有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是否又回到了政府直接管理而有政企不分之嫌呢?因此,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的正常实施,必须合理界定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财务总监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是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新的政企不分。一句话,委派财务总监在派驻企业主要采取重大事项与总经理实行联签制度及定期报告制度履行职责,对派驻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及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及评价权,一般不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以防止陷入政企不分的模式。

财务总监在实践中的定位应进一步明确。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这种定位较为模糊。在财务总监进驻企业以后,不少企业仅从待遇出发,给予相应的待遇,使财务总监难以全面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资产经营公司必须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为企业行政副职,使财务总监更好地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此外,从现行规定中可知,财务总监的职权仅定位在一级企业上,对二级企业的监管则没有具体的内容,并且财务总监没有一个具体的部门和个人供其管理,是单枪匹马在企业工作,工作难以细化,难以深入。为了使财务总监工作落在实处,加强对二级企业的监管,可通过董事会推荐财务总监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这样可以促使四方面的结合: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 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相结合;一级企业监督和二级企业监督相结合。

2.加强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也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假设财务总监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能够及时地掌握信息并反馈给委托人。从派出财务总监的资产经营公司角度看,要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到位,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越权违规,。

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考核,通过审阅财务总监工作报告、联签专项抽查、所属企业调研等方式,掌握财务总监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职、是否越权、是否违规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主客观分析,既指出财务总监工作的不足,又积极为财务总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保证财务总监到位履职。

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奖惩。应该根据财务总监述职报告、任职企业综合评价、年度审计报告等对财务总监进行奖励和惩罚。对财务总监也可以像对经营者一样实行年薪制。关键在于与解决其他问题一样,也要设计一套激励约束机制。财务总监的报酬宜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结构,不宜采用股票赠与及股票期权等形式。

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不得收受委派企业任何经济利益,以及失职的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建立财务总监市场,也可提高财务总监声誉,并有助于降低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3、给予财务总监以理解和支持。

支持应是全方位的,主要是两个层面的:一是领导支持。领导在各种会议和场合强调委派财务总监的重要性,为财务总监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组织保证。二是基层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离不开基层经营者的理解与配合。国有企业应该向财务总监提供联签事项、会计资料以及和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文件、合同等;接纳财务总监参加或列席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经济、投资、财务和审计等会议;保证财务总监能够检查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产权运作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该有意回避财务总监的监督,甚至设置重重障碍逃避监督;更不应该堵住财务总监的嘴,束住财务总监的手,使财务总监听命于企业,丧失监督。

4、提高财务总监的个人素质。

从财务总监本身角度看,要使工作到位,更要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素质。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产权代表在财务管理方面职责的体现,其职责定位具体有三:一是监督;二是服务;三是沟通。作为产权代表的派员,财务总监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如处理呆坏账等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所有者利益。财务总监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牢固树立服务宗旨的思想,既要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坚决制止,对不合理的经营行为予以抵制,又要主动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不做局外人。实践中,委派财务总监作为财务方面的资深专业人士,完全可以在不干预企业经营的前提下为所派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作为其监督职能的拓展。比如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准确,对经营者提供高效的理财方案等,也是委派财务总监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方面的工作方向。作为产权者的派出代表,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十分了解,能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架起沟通桥梁。委派财务总监通过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使所有者及时和经营者沟通,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状况。这就要求财务总监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专业素质,需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和思想提高,培育拓展视野和拓宽思路的能力,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的具体经验

某市自来水公司实施了基层财务总监委派制这一重要举措。一年来,财务总监按照总公司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对基层财务会计活动履行管理、监控职责,提升了财务管理层次,发挥了财务监管作用,为公司步入经济良性循环奠定了基础。

1.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具体做法

首先,按条线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根据供水企业的特点,结合财务总监的经验与特长,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划分为三条线。财务总监始终围绕着总公司的工作目标,对基层单位进行财务监管工作,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灵活机动,使之纳入有序的轨道。

其次,制定计划,确立监管课题。财务总监根据分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确立监管课题。主要内容有:(l)盘活水表厂资产存量,赋予企业生产活力;(2)阀门厂厂房搬迁资金的可行性研究;(3)制水系统除本增效,为公司步入良性循环作贡献;(4)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变泵站设备落后的现状;(5)降低产销差,提升管理层次等。

最后,深入调研,写出专题报告。深入调研是财务总监对会计活动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能的基本做法,可用“听、看、问、写”来归纳。“听”:是深入基层听取企业法从会计人员及生产骨干对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经营活动现状以及财务状况的介绍和评价,主要形式有开座谈会、参加基层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个别谈心等;“看”:是查阅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原始会计记录、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从中分析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评价企业经营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问”:是对“听、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从而理顺思路,“写”出专题报告。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以来,共向总公司提供了十几篇专题报告,为总公司宏观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2.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成效

(一)盘活资产存量,增强企业活力。为盘活水表厂的资产存量,公司经理室委派财务总监对该厂的资产进行实地调研。水表厂拥有固定资产综合楼和办公楼的资产净值424万元,占总资产净值的52%。经济体制改革使水表厂的人员和生产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两幢大楼的利用率也随之逐年降低,每年还必须照提折旧,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占用了资金。鉴于上述状况,财务总监采取的方法是:将水表厂闲置的房屋有偿调拨给总公司,总公司物业部门再将其向外单位出租;水表厂则通过部分固定资产变现的方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外省市水表联营企业,另一部分资金用于再生产,从而盘活资产存量,增强企业活力。

(二)强化流动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1)企业不但要想方设法开拓销售市场,更要千方百计及时收回销货款,产品既要满足市场需求,又要“压储”,才能保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畅,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再生产,企业将会面临难以为继的困难。水表厂当年应收账款余额近700万元,存货近800万元,两项共占用流动资金1500万元。应收账款按账龄及分布地域分析,其金额之多,地域之大,加上水表积压,造成了水表厂资金严重匮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针对上述症结,财务总监提出了下列措施:(1)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分析和账龄分析,适当调整外省市的销售对象,将主要销售渠道定为各省市的供水企业及有信誉的集团公司,如长春一汽、大庆伊春等。(2)建立激励机制,销售人员的业绩与经济效益挂钩。(3)调整产品储备结构,抓紧对库存呆滞物资的处理。经努力,应收账款余额逐月下降,存货周转率加速。

(2)营业所是公司实现销售收入的窗口,上年底应收水费余额高达5900万元,巨额的应收水费严重地影响了公司正常资金周转。为了追回旧欠水费,营业所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各办事处根据供水区域将500元以上欠费单位列出清单,摸清情况,落实到人,负责追回。二是与欠费在800元以上的单位签订欠费认定书,各办事处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三是所长室不定期地到办事处抽查旧欠水费回收措施的落实情况。经营业所上下共同努力,第二年中应收水费余额已降低到3,300万元,以前年度旧欠水费回收近430万元,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3)管线工程公司工程结算周期过长、结算速度过于迟缓的弊端,影响了该企业利润的真实反映。当年在建工程项目达200余项,在高达19000万元的在建工程成本中,至少有60%是已竣工、待决算的项目。造成工程结算不及时的主要原因有:人员变动很大,影响竣工结算速度;审核人员人手紧,项目多,影响审核速度;施工企业竣工资料提供不及时。经财务总监调研分析,解决工程决算的关键是:企业内部必须提高编制竣工项目决算的速度和质量;对周期较长的工程实施按进度办理结算;公司专业部门应抓紧办理工程决算的审核工作;对四个区域性公司的排管资金进行清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目前,四个区域性公司贴费排管工程项目的账已理清,资金已划转。管线工程公司半年进行竣工结算的项目共二十二项,实现利润201万元。

(三)降低产销差,提高管理质量。产销差是供水行业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方面。产销差居高不下,一直困扰着供水企业。财务总监对营业所的产销差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营业所售水量结构现状: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列售水量的前二位,占总售水量的85%,新建工房漏损水量和违章用水罚没水量列第三、四位,占总售水量的12.5%。分析水量漏损的主要原因发现加强表务管理和用水管理是降低产销差的重中之重。为降低产销差,财务总监提出公司在销售、输配等各个环节上,全方位落实降低产销差的措施:(l)拟订水表管理办法,实施水表“户籍”管理;(2)设立“抄表电话联系中心”,取消“贴条”抄表;(3)加强对绿化、消防、动拆迁等的用水管理,加大无表用水和私接水的查处力度;(4)全力以赴查堵管网漏损,对城市输水管网进行地毯式普查,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网漏损;(5)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将水费收入、售水量、单位售价和水费回收率作为营业所的主要考核指标。半年共追补水量2466万立方米,计人民币918万元,产销差的实际完成数为17.31%,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58%,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综上所述,财务总监派出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对于改善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很大作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对会计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提高会计监督的效果,进行实时控制,而且可以对经营者起到更大的监督约束作用。设置财务总监加强了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外部监督,而且财务总监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应该在国有企业中推广,在改革的过程中焕发国有企业的活力。

(作者单位: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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