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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市场报告

矿产市场报告

矿产市场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矿产权;评估;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 作为矿业权市场巾的社会中介组织一一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陔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完成一项矿业权评估工作, 大致需要经过以下4个阶段。

1 准备阶段

评估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接洽、洽谈评估收费及制定评估计划等, 这些需要项目负责人逐一落实。作为一名具体的评估人员, 主要应明确两点:一是评估目的,二是评估对象和范围。

1.1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与评估委托人密切相关。要弄清评估目的,首先要分清出让和转让问题。

(1) 出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方只有一个, 即矿业权管理机关。

(2)转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人之间的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出售,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委托方也就是原来的矿业权人。

采矿许可证过期,需要重新换证,对于从没有交过采矿权价款的,实质上就是出让,目的是为企业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 国家矿产管理部门为完善采矿权价款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矿山企业扩大范围,对于扩界部分来说也就是出让;企业破产主体灭失,委托人可以是事实上的经营者,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转让。

1.2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即采矿权、或探矿权。对于评估范围,采矿权除给出一个拐点坐标外, 还要明确开采标高、深度。探矿权评估范围一般用极值坐标表示,但在明确勘查区具体工作量时, 往往要把极值坐标换算成直角坐标。

2 现场勘查及资料收集整理阶段

在明确了评估目的以及评估对象和范围后, 针对这些情况进行资料收集, 不同的矿业权评估需要收集的资料也不同。采矿权评估要根据已开采和尚未开采情况进行收集,探矿权评估要在明确评估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应注意所收集的资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编写评估报告阶段

3.1 评估报告格式

不同的评估方法,其评估报告的格式也不同。如采矿权评估中, 收益法与贴现现金流量法,在“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一表中应根据财务指标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及各参数之间的关系来设计表格格式。再比如“矿业权评估价值汇总表”, 要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设计格式,应与其他资产评估表格格式有所区别。

3.2 评估报告内容

不同矿种,其评估报告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一个好的评估报告应前后呼应,而且要避免重复描述。现就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某个具体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讨论如下, 以便在实际编写报告中加以对比。

(1)在出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受让方; 而在转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矿山简介, 这是采矿权评估报告中的第一个不同之处。采矿权受让方应简单描述, 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而被评估矿山简介是对已开采矿山的描述, 主要侧重点在历史沿革上,要区别于矿山建设与生产情况的描述。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在选择评估基准日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不远于委托评估行为成立前两个月,另外还要考虑评估确认申请日不超过评估基准日六个月,要避免评估基准日远离委托行为, 特别是现场勘查阶段结束之后, 更不能在报告提交之后, 因为评估利用的数据是现时数据,用现时数据代替未来有背于评估基准日确定的意义。

(3)评估原则。《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的12条原则,有些适用于探矿权评估, 有些适用于采矿权评估,不同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也不同。

(4) 评估依据。矿业权评估除共同依据外, 其他依据应与评估报告的附件相适应。

(5)采矿权评估应侧重描述的是矿区地质(地层、构造、岩浆岩)、矿床(赋存情况)、矿体、矿石(质量、有益组分、有害组分)、测试、采矿实验等方面,而探矿权评估主要陈述的是区域及勘查区地质、矿产资源条件以及勘查区内找矿前景及预测结果。

(6)在评估方法及有关参数选取之前, 有一个细节不能忽视, 即采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矿山建设及生产情况, 探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地质勘查工作及成果。

(7)评估方法。目前主要采用五种方法。采矿权评估中贴现现金流量法用的比较多, 大部分出让项目以及转让中的改扩建项目都要用这种方法; 收益法一般适用正常生产矿山, 多年老企业、财务资料稳定时用此方法。

(8)评估参数的选择及确定(主要涉及采矿权评估)。

A.评估基准日利用储量。主要采用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批准的是地质报告中的储量,一般无变动;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认定的是截止至某一日期的储量,储量认定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之间有时会有储量变动。另外, 对于333和334储量类型, 要考虑可信度取值在0.5~0.8之间。

B,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的选取除考虑与储量规模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外, 还要考虑与其他参数的选取相适应。

C.矿山服务年限。注意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时的区别。

D.采矿及产品方案。要描述是露天开采还是地下开采, 采用哪种采矿方法, 最终产品是原矿还是精矿。

E.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注意项目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期贷款一利息一流动资金(这里的流动资金不同于评估中测算的流动资金)。

备费用。

F.回收固定资产的残(余)值。某项固定资产在完成一定的服务年限后,会保留余值或残值,两者不能同时描述。

G.流动资金估算。一般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注意几个资金率的选择。

H.销售收入。包括两个重要指标, 一个是产量,另一个是价格。价格应与产品方案相匹配。要注意收集当地的市场销售价格。

I.所得税。应注意考虑地方优惠政策。

4 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 在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时, 应保持实事求是、诚信的态度,对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应认真思考,在合理的情况下对报告加以修改,最终出具高质量的矿业权评估报告。

矿产市场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地质勘查市场活动是指除列入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计划之外的、从社会吸收资金、以委托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的方式、从事的地质勘查和地质技术服务的活动。其内容包括:

(一)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

(二)矿产地质勘查;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

(四)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

(五)地质测绘;

(六)地质工程技术服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市场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市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管好地质勘查市场。

第五条地质矿产部负责制定与地质勘查市场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并对地质勘查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质勘查市场的协调、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矿产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颁发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个人不得进入地质勘查市场承包项目。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管理办法,由地质矿产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地质勘查市场中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查项目登记,并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承担地质勘查市场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并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交地质勘查成果。

因地质勘查成果质量发生纠纷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技术结论,并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可以按照解决合同纠纷的有关法律、规范办理。

第九条凡承担地质勘查市场项目提交的可供矿山或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应按国家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并填报矿产储量表。未经批准的勘探报告不能作为矿山设计和银行拨款的依据。

第十条地质勘查市场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向勘查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资料机构汇交。汇交资料的单位,其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地质勘查市场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地填报。

第十二条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或私自冒用及伪造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填报矿产储量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时汇交或拒交地质勘查报告和资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不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

上述罚没款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在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矿产市场报告范文第3篇

海通证券本周晨会推荐的华业地产(600240)即具有市场近期热衷的“涉矿”概念。公司此前披露称,拟出资5400万元收购深圳市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所持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90%股权。

海通证券了解到,华业地产此次拟收购的陕西盛安矿业拥有2个探矿权,分别为陕西省宁强县金硐子沟一带铜金矿和陕西省宁强县鸡头山―小燕子沟一带金矿。其中陕西省宁强县鸡头山―小燕子沟一带金矿(勘察面积6.29平方公里)已完成地质详查报告,陕西省宁强县金硐子沟一带铜金矿探矿权(勘察面积19.11平方公里)尚未取得地质详查报告。华业地产在取得盛安公司90%股权后,上市公司“地产+矿业”模式正式成形。

事实上,与其它“涉矿”公司有所差别的是,华业地产此次收购后可望快速完成矿山建设,从矿山获得收益并不是停留在“期待”当中。根据华业地产提供的第三方探矿报告,鸡头山―小燕子沟金矿估算矿石量储量为833.21万吨,金金属量19.67吨。

招商证券分析,如果按照以上数据进行解读,该矿山金矿对应品味为2.36克每吨,在目前上市公司矿品味中属于中等偏上。同时,华业地产也预计在2012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陕西省宁强县鸡头山―小燕子沟一带金矿采矿权证,预计2012年8月完成选厂等矿山建设。鸡头山―小燕子沟金矿床矿山建设规模设计为1000吨每天,每年如果生产按300天计算,则可以处理金矿石量30万吨,年生产金为500千克。

对于“涉矿”公司,投资者更应关注其“涉矿”实际能给公司带来的业绩提升空间。招商证券指出,如果按照华业地产的测算报告,取矿石开采成本120元每吨,相关税费和附加为年收入的15%、所得税为年销售利润的15%,测算可得本矿山达产后年净利润为5400万元。

那么,按照华业地产当前的股本计算,折合每股增厚0.084元。考虑到该项目2013年后才有望达产,则按照8%的贴现率,将预计净利润贴现2年,可以得EPS为0.072元。按照目前黄金股2011年平均30倍市盈率计算,对应增厚每股2.16元。

矿产市场报告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

第三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安监、国土资源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工作的安全监管。严格程序。

第五条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的方针。鼓励矿产资源勘查中先进技术的研究运用。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除国家战略性、公益性项目外。本市境内新设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均实行有偿出让。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矿产资源收储机构。依法收储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同时根据市、县区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适时以公开出让方式适量投放市场。对通过收回、收购或直接委托勘查评估所形成的矿产资源实施管理。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法人。探矿权人必须在当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除外)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并将核查结果逐级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接到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

一)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

二)资料是否齐全。否具备资质条件;

三)否缴清探矿权价款及其它规费;

四)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五)申请区块范围内及周边矿权设置情况;

六)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等情况。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勘查工作的必须履行勘查合同。禁止只签合同而由投资人自行实施勘查施工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格探矿权备案制度。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提交开工报告、勘查设计及主要附图。必须向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在开工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方案进行勘查工作。办理环保、水土保持、林地占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在5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7年。期不能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延续,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对大中型矿床。予以注销。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其勘查时间连续计算。

已取得的探矿权。期仍不能划定矿区范围、转入开发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予以注销。也必须遵守前款规定;凡已经超过或将要达到规定期限的给予2年过渡期。

第十六条探矿权每次延续必须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缩小面积应不少于延续前探矿权面积的1/缩小勘查面积。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年度勘查投入参照市场行情。按照勘查工作实物工作量核算。勘查资金投入第一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5万元。从第三年度开始每年每平方公里不低于20万元。第二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万元。

如实反映年度勘查工作资金投入。探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的探矿权人必须同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和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阶段性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已通过年检的探矿权年度报告。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其勘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生产探矿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规范要求编制勘查设计。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需要委托勘查单位从事生产勘查的勘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勘探设计进行施工。

三)矿山企业必须每半年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生产勘查工程的进展情况。生产勘查工作结束。

四)生产勘查探明增加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在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总体设计中未包括的矿山企业应在办理新增储量登记后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方能进行开采。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

承担生产勘查的勘查单位。不得在探矿过程中进行任何采矿活动。不得将探矿工程再转包他人。

第二十条加强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探矿权人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五)年初开工报告复印件;

六)勘查工作总结。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对提交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只准转让一次。探矿权转让实行预审制度。逐级审查、审核、审批,申请资料由探矿权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凡未通过预审的一律不受理其探矿权转让申请。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收购储备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转让原则上要求整体进行,不得分割转让。探矿权人未提交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应勘查阶段的地质报告、未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投入资金不足及不符合其它相关规定的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原控股股东和探矿权人名称均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探矿权人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

探矿权人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但探矿权人名称未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原控股股东和探矿权人名称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将相应变更事项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探矿权人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其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及建设规模应符合采矿权市场准入条件和矿产资源整合要求。

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经初步核查后,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备案、报送开工报告和勘查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二)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勘查投入;

三)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四)不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从事规定矿种勘查工作的有越界勘查行为。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或者以工程承包、变更法人代表、合作勘查等形式变相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的

六)不按时参加探矿权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时限申请延续登记的

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有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矿产市场报告范文第5篇

一、储量登记机构的设置情况

1、*市局:分管领导*副局长,负责储量登记的处室为矿管处,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2、婺城分局:分管领导*副局长,负责储量登记的科室为地矿科(该局地矿仅设1个科),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3、金东分局:分管领导*局长助理,负责储量登记的科室为地矿科(该局地矿仅设1个科),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4、*县局:分管领导*副局长(现调义乌市,分管领导待明确),负责储量登记的科室为矿管科,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5、*县局:分管领导胡小健(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储量登记的科室为地矿科(该局地矿仅设1个科),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6、磐安县局:分管领导郑喜昌(局党委委员),负责储量登记的科室为矿管科,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7、兰溪市局:分管领导钱光荣副局长,负责储量登记的科室为矿管科,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8、义乌市局:分管领导吴小平副局长,负责储量登记的科室为地矿科(该局地矿仅设1个科),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9、东阳市局:分管领导曹龙华副局长,负责储量登记的科室为矿管科,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10、永康市局:分管领导朱春和副局长,负责储量登记的科室为地矿科(该局地矿仅设1个科),负责储量登记的人员1人(兼职)。

总的来讲,自国土资源局成立以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无论从人员编制还是从技术力量上来讲都有较大削弱,这会对当前的储量登记工作带来一定困难,需要负责这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加倍地努力,方能按省厅的要求完成任务。

二、储量登记制度的建设情况

(一)登记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1、登记的范围,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省厅浙土资发[20*]48号文件、浙土资发[20*]1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市的实际情况,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范围为:①甲类矿产资源储量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必须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占用登记。②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原则上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占用登记(砖瓦粘土由于多数砖瓦厂目前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保有储量都比较少,而且异地购土的情况较普遍可暂不进行登记,砂矿暂不进行登记,其他情况一律进行登记)。

2、登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县登记工作的试点经验,①首先全面查清各自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现状,要求将矿山分成三大类进行登记,第一类是已登记的开采矿山,则由采矿权人填报新的登记书;第二类是开采矿山虽已登记,但由于后来采矿权进行有偿出让工作,矿产储量进行了重算,则将储量报告送储量评审中介机构审查后再重新登记;第三类是未核算矿产储量的矿山,则在采矿权进行有偿出让工作同时进行。②认真组织矿山企业进行储量登记,鉴于目前矿山企业以小型私营独资企业为主,基本上没有能力或专门的技术人员来完成储量登记表的填报工作,为了不因矿山企业的水平低不能及时填报而影响到储量的登记工作,要求具体负责登记工作的人员(或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指导矿山企业进行填报,以确保储量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③严格按照规范做好储量登记的资料整理汇总工作,要求建立县级储量登记数据库,同时也要求采矿权人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二)储量登记工作安排及实施情况

1、20*年9月份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办法》。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层层动员,形成共识;二是通过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办法》的施行是矿产资源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帐户和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促进准确、全面、及时地进行资源储量统计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矿业权市场建设提供科学的必不可少的依据,也是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的需要。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多种方式重点宣传《办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激发采矿权人参与的主动性,使之更好地配合开展储量登记工作。

2、20*年9月,根据省厅召开的市、县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会议要求,部署*县开展登记工作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指导全局。

3、20*年1月,按照省厅召开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采矿权出让工作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最基础的储量评审工作,建立严格的储量评审制度,做到采矿权的招拍挂必须提供按程序进行过评审的资源储量。

4、20*年6月,市局安排有关人员及各县(市、区)有关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储量登记培训班。

5、准备近期召开全市的地矿工作会议,进一步部署储量登记工作,并进行培训。按照深化和完善矿业权市场的要求,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扎实作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力争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现有开采矿山企业占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建立。

三、矿山概况和储量登记进展情况

1、我市目前共有矿山674个(省发证60个,市、县发证614个),其中甲类矿98个、乙类矿576个(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163个)。详见附表一。

2、矿山的变化情况:20*年3月1日当时有矿山706个(老矿山数)、20*年3月1日后新开矿山34个(新办矿山数)、20*年3月1日后关闭矿山66个(关闭矿山数)。详见附表一。

3、新办矿山已办理储量登记21个,其中甲类矿6个、乙类矿15个;老矿山已办理储量登记546个〔这些矿山除试点已办理登记8个外,其他均须新《办法》重新登记或不予登记(砖瓦厂、砂场)〕。详见附表一。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储量报告编制标准不明确,给储量评审带来困难。目前我市矿山采矿权基本采用有偿方式取得,在采矿权有偿出让矿山之前,我们已对矿山进行了储量报告的编写,但未进行登记,因此要对报告进行重新评审,由于编制单位不一致,加上编制时间不同,所以在此次储量报告评审中提出了存在的不少问题,如:地勘报告勘查阶段名称不一致;矿区(床)范围与坐标不吻合;报告内容偏简,样品及测试资料少;矿产品的用途不明确;图文内容不一致;地形图的比例尺不一致;资源储量估算方法、计算公式和计算参数等标准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地勘部门根据相关的新要求,对所有储量报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2、承诺书的出具方不明确,有的意见认为应由采矿权人出具,有的意见认为应由报告编写单位出具。我们在储量登记试点中是采取由报告编写单位出具,以求得权责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