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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评估

矿产资源评估

矿产资源评估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现状;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166-01

引言

矿产资源作为工业文明建设中的基础内容,更是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支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众所周知,矿产资源评估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战略性与前瞻性,广受社会各个阶层的重视。其中的评价方法与评价手段也在不断改革与创新。矿产资源储量主要是采用地质勘查来完成的,资源储量也是衡量矿产经济价值的重要依据。基于此,我们在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中,必须要保障评估的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从而推动我国矿产行业能够平稳发展。

一、我国矿产资源存储量评估中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机制滞后,缺乏法律的支持

现如今,针对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名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行业法律,部分相关法律通常都出现在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中。可见,由于缺乏法律支持,从而导致行业职业制约手段无法实施,监督管理机制也无法发挥自身的价值,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再者,由于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制不够合理,其中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通过买方出资评估u方资源,势必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理性,这也不符合市场交换原则的基本内容。如果通过卖方出资委托,又有可能形成卖与评之间的利益链关系,再加上的当今评估机构缺乏相应的评估效果争议判断与有效推出机制等,这些问题都不利于矿产资源储量评估,阻碍我国矿产行业健康发展。

(二)评估主体不够规范

现如今,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并不完善,评估机构入门门槛相对较低,部分机构并没有专职的矿业评估师,并且内部控制混乱,存在着高额的回扣关系,从而造成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还有部分评估机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评估结果也是根据拼凑、套现等形式进行。在市场经济下,我国市场环境变化的非常频发,很多评估机构没有对评估师进行系统培训与教育,对于一些新的知识也不够了解,这不适合当今市场发展需求。此外,对于评估工作来说,很多评估机构为了能够获得短期利益,呆滞评估道德建设落后,社会信息形象差等问题,从而导致评估机构收到严重的信任危机,甚至会影响整个评估行业的发展。

二、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有效性的措施

(一)以法律为依托,构建完善的评估机制

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来说,必须要有法律作为指导依据,并通过相关的评估机制规范评估环节与工作。对于法律层面来说,制定完善的法律我们无法干涉,但通过构建完善的评估机制,能够有效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质量,从而提高评估标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的积极作用。根据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行业发展现状分析,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人才优势,也就是通过人才推动改革进程,积极参与行业法律与规范体系内容建设工作,并提出更加严谨的评估师与评估机构的准入门槛、人员退出机制、评估准则等。

(二)构建责任追究体制,完善员工的培训体系

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行业来说,评估质量的好坏与评估师的专业素养有着直接关联。因此,评估行业协会需要构建评估机构执业自律、评估师执业自律、责任追究、违规惩罚、诚信记录等内容,不断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与市场推出机制等。任何机制改革都需要在原制度基础上进行创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制同样如此。根据现阶段的评估方法、评估理论、评估管理,找出其中有待完善支出,不断对新的知识进行更新。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提高评估师的专业素养,必须要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加强评估师的培训工作,包括:专业培训、基础培训、道德培训、岗位培训等,从而提高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创新后续教育模式,形成一套完善的教育系统,通过灵活培训形式,实现因材施教,最终保障的评估师的专业要求能够满足岗位要求,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质量。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方法分析

(一)断面法

该种评价方法主要是通过矿床进行评测,该种评估方法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对开采条件、研究程度、矿产质量都有涉及。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将其分为若干小块段,通过估算能够得出不同类型的资源储量。该方法主要通过勘探线剖面,将矿体分为不同的块段,除了矿体边缘部分之外,每一块段两侧都要设置一个勘探线控制面,同行对块段截面积、剖面垂直距离、工程资源分别计算出块段体积,从而分析出资源储量,同时该方法还能够适用于矿床,特别是矿体厚度较大、结构复杂的情况下,由于断层分割会产生重叠问题,矿体会呈现出褶皱状态,通过该方法能够综合不同地矿情况,最终得出储量评估。

(二)地质统计评估方法

地质统计评估方法主要是将变量理论作为基础,采用变差函数为主要工具,不仅能够对结构中的变量进行统计研究。同时也能够作为较多样本的个体为基础,通过充分考虑品味空间变异性和矿化强度在空间中的分布特征,从而保障估算结果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其可信度更高。近些年来,国际各国与我国技术人员联系相对比较密切,并且一些研究学者的矿产资源评价软件也获得了相关部门许可,在我国应用也愈加广泛。

(三)SD评价法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的现状与方法研究

韩军魁 石少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 石家庄 050056)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矿业投资与开采资本市场日见繁盛。同时,近些年来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社会各个阶层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高,要求矿产相关企业必须要保障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平谷市场发展还存在漏洞,包括评估机制不够完善、评估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市场混乱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重点探究矿产资源体系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评估方法。

[关键词]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现状;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166-01

SD评价法主要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该方法主要采用了SD动态分维度几何学理念为基础,从而实现一种几何储量评估方法。该方法具有极大的创造性,并且通过提出精准的概念,让相关勘探人员根据矿床实际需求,从而控制工程的稀疏密度。SD评价法能够针对不同的矿种和矿产勘查开发的各个阶段,通过对几何理论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估算,最终得出相应的结论。经过长时间的实践表明,SD评价法非常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中,通过对勘查地区进行储量计算,将所有的数据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够有效降低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成本,从而提高了评估工作效率。从实际应用情况分析,SD评价法能够根据定量划分形式评价地质可靠性顶级,并且根据新分类标准自动确定矿产类型。并且SD评价法在几十年的创新发展中,能够动态测量矿产资源储量精度,能够计算绝大部分的矿种储量。此外,由于SD评价法能够勘测地质等级,因此该方法还能够评估资源储量探采风险,并且计算出不同段块的储量。

结束语

总而言之,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的可靠性与精准性对矿产开发工作至关重要,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基于此,我们必须要充分分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中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通过不断完善评估制度、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强化评估人员专业素质等,为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奠定基础。此外,由于不同的勘探区有着不同的地址特征,需要选择合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方法,从而保障评估质量。

参考文献

矿产资源评估范文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规划具体范围并未做出明确规定。2004年7月,原国家环保局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如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于区域的开发利用规划(如国家经济区规划)、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如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能源等发展规划),以及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如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由于上述文件未能明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所适用的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了符合地方实际的管理制度。例如浙江省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2〕79号),明确提出:“各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鉴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多数地区只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此外,还存在着编制经费、审批进度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有效实施。

2构建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环评体系

2.1建立“分级分类”规划环评制度根据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分为“四级两类”规划体系:即部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以及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两类”[3]。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分级分类体系和工作实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同于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重点围绕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等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不涉及具体的勘查开发与利用;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一般情况下,其内容也多为勘查或开发领域的宏观调控,也不涉及具体的勘查开发项目[4-5]。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初衷是为了规范开发利用活动,最大限度的减少因项目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在规划确定的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是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均需再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鉴于此,为避免重复工作,加快规划编制与审批进度,建议对矿产资源规划环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更有利于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表1。

2.2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结合新时期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特点,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是评价规划是否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二是评价矿产资源规划与上级、同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在规划目标、重大指标等方面的协调性;三是分析、预测和评价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或方案[6]。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环评范围及现状确定。筛选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要素,确定规划环评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分析规划实施前的环境本底,为规划实施结果提供对比参考。2)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该部分内容是规划环评的重点内容。需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直接、间接和累计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筛选合理的环境保护方案。一是指标合理性。重点评价规划确定目标的合理性。例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在降低资源消耗的同时,提高利用效率;“三废”排放、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指标是否与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相吻合等。二是布局合理性。分析提出规划实施的环境敏感和脆弱地区,以及可能会导致上述地区产生环境问题的因素;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是否超出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从环境角度衡量开发利用产业布局的合理性;评价规划确定的重点、鼓励、限制和禁止分区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预测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变化,并提出改进建议。三是措施可达性。科学评价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各项目标有效实施政策措施的可达性;规划确定的各项准入条件,是否可以规范新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是否可以规范生产矿山逐渐淘汰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落后产能,减少矿山废弃物的产生等。3)减缓措施与建议。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减轻或预防不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拟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减缓措施和方案。此外,在编制规划环评的过程中,除上述内容外,还需结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和相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并加强实施监测与跟踪评价。

3几点建议

规划环评是促进规划实施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应当给予足够重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操作流程不清晰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3.1正式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要求与内容。目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但开展规划环评编制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均未有明确规定。建议:一是在《矿产资源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尽快出台文件,明确“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编制范围和具体要求。

3.2尽快建立起科学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环评标准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资源禀赋条件所导致的资源类型、开发利用方式、环境破坏程度等内容的不同,使得规划环评的侧重点、精度和深度等也不尽相同,亟待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7],以提高规划环评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3.3规划环评尽早介入编制工作。从规划编制理念、思路的层面上入手,协调解决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同步的问题,最大限度的体现源头管理的思想。但是需要注意“过犹不及”,应当在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限制资源开发利用,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矿产资源评估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矿业权 评估方法 依据

一、引言

价值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矿业权评估是选择适用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某一时点的矿业权经济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用统一货币值反映其价值量的过程。在正常情况下,矿业权评估是其收益的评定估算,因此,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资源的自然条件、勘探开发经营情况、政府、市场变化等,进而选取适当的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技术评估的核心是资源储量、质量和勘查远景。经济评估必须以技术评估为基础和前提,其核心是资源未来可产生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因此,评估不仅是正确判断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工程的技术课题,而且是一个将矿产资源置于多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中,判断究竟能产生多少收益的经济课题。

矿业权评估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将矿产资源,特别是矿山可采量的评估纳入资产价值的范畴。在用语上已经使用“矿产资产”(Mineral Assets)或“矿产财产”(Mineral property),在评估时沿用了《公司法》对资产评估和处置的原则。但评估时对公司财务账目上的资产值仅作参考,对之影响更大的是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

因此,就评估方法学而论,目前在西方矿业界中有两种趋向,一种是经典的技术经济测算原则,也是基本的趋势,以折扣现金流量/净现值法为测算基本方法,用资源、工程和经济等综合参数测算资源未来可实现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另一种是趋向强调评估的市场原则,认为评估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以现实的市场成交价来估价勘查地或矿产资源,如上市金矿公司目前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出其所拥有的金矿资源单价,或以其他成交单价作为现时估价的基础。随着资本市场成为矿业投资的主渠道,这种趋势有所增强。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选取的途径

综合国内外矿业权评估的实践,根据地质勘查程度和评估对象、评估目的的不同,矿业权的评估主要通过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三个方面进行评估方法的选取。

1.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所确定的矿业权价值是为获得矿业权这个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有效利用程度密切相关,矿业权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就越大。

应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其二,矿业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亦能被估计并量化。同时,运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要以矿业权的持续经营并能连续获利为前提,若矿业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无法预测,则不能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的评估。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应用较为广泛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其易于被买卖双方接受。但显著缺的点是要合理确定参数(经济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参数确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质量。

一般来说,矿产资源(储量)已探明的矿业权,都可以对其未来开发的收益做出估算,也就可以适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但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的程度不同,对未来收益进行估算的可信程度就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因此,用收益途径对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程度低的矿业权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到其开发收益的不确定风险,从而进行适当的调整。

2.成本途径

成本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仅适用于探矿权的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较低,储量的可靠性差,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探矿权价值时,才可考虑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成本途径进行探矿权评估的基本原理是,探矿权的价值由成本和修正系数两部分决定。成本部分指的是勘查时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法(手段)的资金现值。修正系数是对成本效用价值和这些成本投入获得的信息所反映的成矿潜力和经济意义所做的判断,具体通过地质专家和评估人员的评判加以确定,根据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的丰富程度的差异,可对成本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所以,成本方法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技术思路是,探矿权的价值由勘查投入成本现值经修正系数调整后确定。

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并不是由成本所决定的;二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无固定的比例关系,探矿权的价值关键取决于勘查所获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实际效用和意义。

3.市场途径

市场途径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类似矿业权的异同,调整某些参数,进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途径。然而,虽然市场途径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市场途径评估方法的运用还是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其一,要有一个发育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交易频繁,与被评估矿业权类似的矿业权交易样本容易获得;其二,参照矿业权与被评估矿业权有可对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

运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关键是参照矿业权差异的调整,差异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差异因素、所处地域差异因素和矿业权效用差异因素。由这些差异因素导致的评估调整包括:规模调整、矿石品位调整、矿产品价格调整以及反映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环境、地质采选冶条件差异的成本调整。

三、矿业权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

矿业权评估方法都是在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基本原则下提出和实际应用的,从理论上讲,是矿业权交易双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国内外实现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大部分远远低于其评估值,或是出现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溜标局面,甚至有的评估结果几乎完全失去了参考意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矿业权交易双方认识评价上的误差,但更主要的源于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完善、不成熟以及参数的选择方面等还存在一些问题。当然,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目的

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会有所不同,评估方法也往往不同,进而使评估价值也不相同。

2.评估对象

即矿业权的类型。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应采用收益评估途径。

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进行开发的技术和经济参数无法取得,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只能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对于在矿业权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矿业权,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格或公平市场价格,若市场上可以找到参照样本,且差异调整参数可搜集,则市场途径不失为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3.信息资料

矿业权评估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要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要说明信息的来源,信息的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说明可得信息与选择使用的评估途径是否匹配等。

4.法律规章

评估方法的选择还受有关法律规章的约束。《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评估可以选用的评估方法有可比销售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等方法,探矿权评估可视地质勘查程度选用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地勘加和法等方法。

参考文献:

[1]仲伟志曾绍金:矿业权评估指南[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1]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矿业权评估方法若干问题之探讨[J]. 中国矿业,2004,13(11):46~50

[1]袁怀雨: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参数概论[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1]朱国平杨国强:建立市场体制下采矿权管理模式[J].国土资源,2002(6):40~42

矿产资源评估范文第4篇

矿业权评估是一种市场服务行为,目的在于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从而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行为提供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在我国正式了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为矿业评估提供了市场需求。为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1999年,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指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指南》分别于2001年、2004年、2006年进行过修订。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我国还于2000年建立起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2008年,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这一系列制度规则构成了矿业权评估的制度体系。2006年,我国成立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该协会随后于2007年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于2008年至2010年分两批了《中国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等17项准则,确立了矿业权评估的自律规范框架体系。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持续对矿业权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可以说,当前的矿业权评估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矿业资产更多地进入资本市场,矿业权评估的行业主管和自律监管与资本市场监管的规则还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需要弥补。

2矿业权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资本市场监管的研究,我们发现矿业权评估同样存在所有评估业务存在的共性问题。

2.1评估规则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与行业主管之间存在空白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资产评估法》,但是进展缓慢。而我国实际上已经形成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评估、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和保险公估等六大类评估专业的资产评估结构体系,目前处于部分管理割据的状态。就资本市场监管而言,目前针对评估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文),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尚未单独或共同出台部门规章等层次较高的监管规则。资本市场针对评估的监管主要参照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中评协的准则。评估监管规则体系的缺失导致监管跛足前行。一是缺少评估业明确的执业标准和相应的监管处理手段,影响了监管权威性。二是关于评估机构日常监管规范比较宽泛,证券评估业务检查工作指引过于简单。三是尚未建立专门的约束评估报告使用者责任和义务的制度,不利于遏制和规范部分上市公司忽视假设前提,不当或选择性使用评估报告,在信息披露中隐瞒评估报告提及的特别事项以及不当引用非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等行为。当前,包括矿业权评估机构在内的专业评估仍游离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外,造成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存在盲区,难言投资者保护之实。在实际运作中,有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的风险性和储量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扰乱了矿业权市场交易秩序,严重侵害了国有资源权益和委托人的利益,而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

2.2评估机构聘用机制存在缺陷,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到伤害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中,较多的直接将评估结论作为交易价格,部分交易,尤其是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已经实现就标的资产的估值达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期评估机构发挥鉴证作用。可以说,矿业资产的评估构成了涉矿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矿业权评估问题凸显其重要性,评估机构的选聘尤为关键。但是,当前涉矿资产评估的委托方通常为上市公司或者是作为交易对手方的矿业权所属人。无论交易对手方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双方在交易中均倾向于高估资产,极易导致评估价格虚高,以此为基础的交易将导致中小股东权益被稀释。存在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聘用评估机构的决策机制存在问题,小股东在决策过程中话语权少,难以选出真正考虑并且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评估机构。

2.3评估机构缺少独立性,严重影响市场公信力

近年来,资本市场对评估机构的质疑不断,涉及矿业资产的“神评估”更是不断见诸报端,归根结底,主要原因在于评估机构缺少独立性。一是随意承诺,屈服于利益和生存压力,迎合委托方不合理要求承揽业务。二是黑箱操作,按照委托方事先预设的评估值刻意选择评估方法,调节参数,此类结果导向型的评估已经丧失了评估的真正意义和作用。三是针对一些法定评估业务,委托方出于满足于监管部门的需要聘请评估机构,只关心价格,导致评估机构没有任何动力去独立客观地执行评估业务,形成劣币驱除良币的后果。

2.4不能完全履行准则和指南要求,评估程序规范性差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守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的基本从业原则。但是监管实践中发现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未能合理设定评估假设,未能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对评估对象作出合乎逻辑的推断,仅凭主观判断设定与现实状况或未来发展能力不匹配的假设条件。未来收益预测简单随意,未对评估对象提供的收入预测进行必要分析,缺少可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直接用于预测,或者忽略评估对象竞争劣势和潜在风险,导致预测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二是必要的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履行必要的现场调查程序,未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等,未根据矿产资源勘查规范对所提交的地质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2.5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质量控制薄弱

一个同时具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评估机构应当推动总部和分支机构在执业标准、质量控制、内部培训、机构标识、信息系统等方面逐步实现统一,从而实现良好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目标。但监管实践发现,为数不少的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薄弱,未能有效实施质量控制。一是从事质量控制工作的人员较少,且多数人员为兼职人员。日常监管中发现必要评估程序缺失,评估方法选择错误等显著错误,甚至报告前后矛盾、基本参数计算有误等低级措施,一定程度上源于质量控制不到位、不重视,复核流于形式所致。二是对分支机构仅收取管理费,没有资格的机构以缴纳管理费的方式挂靠有资本的机构从事评估工作现象依然存在。三是部分分支机构实力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总部对其缺乏控制或疏于管理,未能形成总部和分支机构统一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导致分支机构执业风险较高。

3健全涉矿资产评估监管的建议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一方面,一些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责任心不够。另一方面,评估收费低廉,一些评估机构为争取到业务,恶性压价竞争,收费少的直接后果就是减少评估人员和时间投入,使得评估质量大打折扣。同时,也不能排除作为评估委托方的采矿企业为了自身小团体的利益,向进行调查的评估人员提供虚假的销售价格,以达到低估采矿权价值的目的,而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缺乏手段发现问题。当前,矿业资产投身资本市场方兴未艾,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减少不当评估行为对资本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试提出以下解决建议。

3.1完善涉矿资产评估规则和监管体系

当前的第一要务是要加快资产评估的立法工作,要继续推动《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审议工作,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包括涉矿资产在内的评估业务,在法律层面规范和引导矿业权评估行为,引导整个行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其次,在《资产评估法》不能马上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试着在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评估行业监管机构、矿业评估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出台包括评估等内容在内的涉矿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规范。通过共同出台规范和联合执法,逐步建立健全涉矿资产评估质量监控机制减少市场监管和行业主管之间的业务真空,使不能勤勉尽责的违规评估机构无机可乘。监管执法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在行政执法规则体系缺失的情况下,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加大对违反矿业权评估职业道德的评估人员的自律处分力度。

3.2探索改市场自行聘请为监管机构指定评估

包括矿业评估在内的所有评估机构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独立性不够,为了有效解决独立性缺失问题,建议由监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建立涉矿资产评估机构数据库。当有矿业资产进入资本市场需要进行评估时,由监管机构指定五家或三家评估机构,上市公司或其交易对手方在指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委托其开展评估业务。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评估机构不独立,以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评估机构聘任的决策过程中缺少话语权的问题。

3.3建立评估项目持续跟踪制度

包括矿业权评估在内的资产评估行为一般都是一个阶段,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后,委托方如何使用、使用后果如何,作为评估前提的假设条件是否实现,评估机构一般不会继续跟踪。评估的本质是预测和估计,而该预测和估计能否真正实现,还需要时间检验。一般而言,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评估项目的后续持续跟踪制度。尤其是以净现值流量法(NPV)作为未来收益的现值计算的评估项目中尤其应重点关注。评估项目持续跟踪制度可以作为考察评估质量的有效手段,也可以作为对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考评、资格审查,甚至法律追究的依据。

3.4建立设矿上市公司的差异化披露制度

矿业是一个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投资回报周期长的行业,矿产资源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这些特征决定了矿业公司上市融资风险较大,在财务指标、风险水平、专业程度等方面必然不同于一般行业,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风险判断比较困难,因而在申请上市和并购重组审核时必须要特殊对待。由于上述原因,纵观国际市场,允许矿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无一例外地将这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板块单独列出,在上市要求、金融产品、信息披露、风险监管、中介服务等方面制定特殊的政策要求。我国目前尚未针对设矿上市公司设计单独的板块和上市、披露要求。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建议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针对涉矿上市公司单独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强化权属划分、风险水平、开采储量等方面的信息披露。针对并购重组的资产评估,强化评估过程的披露,包括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择,加强细节披露。

3.5通过培训交流提高评估人员执业水平

评估结果的得出,取决于评估人员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判断。为提高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工作质量,有必要通过监管、主管或者行业协会来开展持续性的培训教育活动,引导评估执业人员加强评估、会计、税务等法律政策的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还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研讨会、联谊会、建立网上论坛等方式,为评估人员创造更多的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此外,建议评估行业协会或者矿业权评估协会加强对评估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引导,引导执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谨慎的评估执业原则,为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估服务。

3.6引导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

矿产资源评估范文第5篇

评审业务多点开花

根据规定,矿山储量报告委托具有地勘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实际测量,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报告,由矿业权人提交储量报告,提出审查申请;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受理,并组织专家对储量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在报告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就会组织专家到现场实施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我们会要求他们进行重做。如果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那么这个报告就获得通过,待评审意见书出来后,由我们部门做成电子报件上报省厅备案。”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办公室主任唐卫国介绍。

目前,该部门负责对20多个省级发证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评审储量报告近7000份。已评审报告中包括沅陵县沃溪矿区金矿深部勘探等报告。为维护国有资产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主要是由市场上第三方。然而,从整体效果来看,纯粹由市场上的价款评估公司来评估的话,使得资产评估失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基于这种情况,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把组织审查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的职能移交给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由该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统一评审尺度,使评估更加贴切实际,更为合理公正,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该部门还协助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管,主要负责指导全省储量报告编审质量监督工作。2013年共评审矿山储量年报222份,组织专家对25个矿山进行了实地抽查,有力地保障了矿山储量年报的真实性。

为提升全省储量评估师(员)队伍的业务水平,提高评审工作效率,该部门积极组织培训学习,每年聘请行业权威专家对全省评估师(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科研项目水平领先

在完成日常的评审工作之余,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中心还积极承担了省厅矿政管理部门开展的一些科研,特别是其承担的《湖南省部分矿种一般工业指标修订》等项目更是获得了国土资源部与省厅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