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

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请记住我站域名,《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

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第2篇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存在是环境保护的主体部分,法律只有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公众参与权才能得到保护,我国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都有所规定。例如《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首先,笔者认为就本条立法原意而言,是为了防止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利用不合理的理由来否定公众的意见,然而却可能导致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本条只是单纯的规定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款规定哪些是必须要进行审议的情形,从某种程度上放大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需审议的权力,从而不利于对公权力造成监督。同时也并没有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考虑或不审议的后果,或者说不采纳应该给予什么反馈等等,而且该暂行办法只是一部行政规章,并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其次,公众提出意见的行为大多是公益性质的,即使是由于自己利益受损而提出的权力主张,也并没有条款去积极的进行保护,对于参与者个人来说,相比行政部门来说其是弱势群体,其权力不仅无法顺利实施,更会严重影响公众对自己行为结果的信心。也就是说,若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从国家层面来确定公众权利本位的心态是不容易建立的。

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有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在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规定有关机关无论是否同意,都应在几日内书面回复公众的要求,并需列明具体的理由,且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几日内不服可以提起复议,以达到各法的之间的内部统一。其次,虽然《暂行办法》中有些关于公众参与权利受侵害的救济办法,但其只是部门规章,应该有更高层级的法律来予以规定,比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列出一些救济制度并颁布相应的细则。

二、其他方面的完善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第3篇

一封保护环境的建议书

环保局的各位领导:

以下是我为这个美丽的城市所提出来的建议,供你们参考!

第一,我们要做到讲究卫生,因为那样才能够保护环境!当然就是不能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第二,我们要保护自然环境,那样万物才能共同生存在一个美好的家园。我们不但自己要做到,而且还得以自己的力量来提倡身边的人不猎杀、不使用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现在我们部分地方已经做起了这个活动项目:分类回收 循环再用。 我们不能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而是要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第三,我们一定要做到最重要的一个:节约资源 减少污染!!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千万不能浪费我们的水资源!

以上就是我为这个美丽的城市所提出来的建议,希望环保局的领导能参考参考我的建议。 希望我们的城市能越来越美丽!! 关于保护校园环境的建意书

保护环境的建议书范文

全校的同学们:

为了从小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我建意学校的同学,伸出你们的双手,弯弯腰,让学校变得更加美丽吧。

一、买零食,随意丢包装袋。使整洁的校园变的东一处有垃圾,西一处也有垃圾。我认为大家不应该乱丢乱扔,应该爱护校园环境。

二、随地吐痰。你要知道痰里面含了许多细菌,风一吹,细菌漫天飞舞,这样很容易传播疾病。我们应该从小养成好的卫生习惯,做一个讲卫生的好学生。

三、最令人心痛的是攀摘花木。校园里总有些捣蛋鬼把花儿摘了,把草儿拔了,真可恨!我想我们应该采取些措施,对这些捣蛋鬼进行一些惩罚、教育。

全校的同学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创建一个更加美丽,更加洁白,更加干净的校园吧!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书范文

尊敬的物业工作人员:

我是生活在这个小区的一名六年级小学生,这段时间内总是会在小区内看见许多破坏环境的不好现象。如在几个星期前的一天,那正是桂花盛开的时间,丹桂飘香呀!我看见一个男孩爬在树上折桂花,很快那棵桂花树变的光秃秃的了,一群好奇的孩子跑了上去看,也跑到桂花树上在那儿折桂花。一大群女孩子围在一起,用桂花在那儿做饭,弄的到处是残留的桂花;又如地上的香烟头到处乱扔,有一次我亲眼看见一个人就在垃圾桶旁还懒得走一步,直接将香烟头扔在地上,然后拍拍手走了;又如草地上的水龙头在不停地流出清澈的自来水,但是用水之人却不知了去向这些破坏环境的事还有很多很多呢!

我想,这种破坏环境的现象,原因也有很多很多,可能是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也可能是别人不知道垃圾桶在哪儿便随手扔在地上,也可能是水龙头上了锈不好关了可是,这却都不是理由,这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会让环境变得十分肮脏,所以,我建议:

1、每周在小区广场开展关于保护环境的报告会,使居民们增强一些环保意识。

2、如抓到破坏环境的人,一定得十分严重地罚款并加以严肃批评。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第4篇

关于《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xx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xx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xx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精神,有效总结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以及《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近三年的实施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巩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增强制度规范约束刚性,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明确城市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进一步坚定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信心和决心,实行更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安排,形成更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合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重新制定《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是十分重要的大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形成过程

20xx年10月17日《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通过三周年座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10月22日研究决定,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任组长,副主任陈长发任第一副组长,其他主任会议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即启动修订起草工作,加强对修订起草全过程的组织领导,紧张有序地开展了《条例》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11月1日,李忠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工作,对起草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方法、具体操作等提出了希望和要求。11月26日,李忠主任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条例》起草工作推进情况,明确要求制定工作时间表,既积极又稳妥地搞好修订起草工作。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市法制局分别提前完成《条例草案》建议稿起草任务。12月7日,李忠主任又一次召开党组会议,听取起草工作情况汇报,讨论《条例草案》初稿,充分肯定起草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认为《条例草案》文本总体成型,同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办公室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开展了一系列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工作。12月17日前,完成了致函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以及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征求意见工作。12月20日-30日,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贵阳新闻网、市人大信息网、市人民政府网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xx年1月4日前,完成了向市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以及全体人大代表的充分征求意见工作,召开了省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专题论证会,省直有关部门专题论证会,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专家论证会,市属重点行业、单位专题论证会,省市法律界和环保公益组织专家专题论证会,区县相关部门专题论证会,委托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以市人大代表为主参加的各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会,共计收到修改意见建议466条。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全体与会代表征求了意见,收集到具体修改意见建议19条。

办公室根据所收集的意见建议,于12月29日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共对37个条文100余处进行了修改,形成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送审稿。1月5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议案(草案),决定提请第十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1月10日和11日,李忠主任分别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再次征求各方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办公室根据这些意见建议,又对45个条文进行了91处修改。

1月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对议案草案以及《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符合党的xx大精神,符合贵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实际需要,符合立法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应当依照《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14个条文进行了32处修改,形成提请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法规案。2月2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2月4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的xx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根据形势的发展、认识的提高和对规律的深入把握,更加准确地界定生态文明的内涵和外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生态文明定义作了较为完善的表述:“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四条中规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条例》还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一条等条文规范中,具体体现了对党的xx大精神的落实。

(二)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巩固生态文明发展成果的决策部署,特别是《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通过三周年座谈会精神和《贵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目标要求,总结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和生态文明法规的实施经验,及时丰富和完善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法规规范。《条例》第九、十、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条等,与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支持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城市以及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等进行了协调、衔接。如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条例》紧密联系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及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如第六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又如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实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传播工程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发展体现生态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将公路、铁路干线等对外连接干道两侧和机场、车站周边等区域的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动,列入禁止性行为规范。

(三)适应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对地方立法的客观需要,积极发挥立法职能优势,完善顶层设计,兼顾前瞻性,搞好与我市相关改革发展决策的衔接,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制度安排。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将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规定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第二款规定“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城乡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兑现补偿当年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了现行法规规定标准,以与本市率先、全省同步全面小康的目标合拍,与每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目标值一致,符合党的xx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有利于找到利益共同点,形成补偿者于法有据、心甘情愿出钱,受偿者高高兴兴、长长久久做生态贡献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优化制度设计,将现行的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制度整合为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制度,与贵阳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相衔接,规定“按照全覆盖、不重叠、网格化和信息化原则,在社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监督员,负责收集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利于整合利用社区工作力量,节省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基础,防止出现管理交叉、人员重叠和信息失灵。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实行“离任报告制度”。

(四)立足实际,因势利导,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针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有效进行规范,着力增强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鉴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涉及层次多、领域广,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政策和文化等多种手段引导调整,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较为齐全,因此《条例》不面面俱到进行规定,而是从我市市情实际出发,抓住重点,突出特色,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

《条例》第二十九条,总结“三创一办”以及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经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门前三包执法检查提出的建议,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中规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划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确保达到规定标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条例》总结我市环保审判工作经验,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方面的建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即规定了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制度。

《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考虑贵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实际需要,针对小规模养殖场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现状,将“两湖三库”等饮用水源纳入保护范畴,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法规依据。同时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实际需要,对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在第四十九条作了具体明确,这些规模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两湖条例的规定是相衔接协调的,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省两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采用最严格措施保护饮用水源的客观需要,是可行的。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范文第5篇

驱车进入临安境内,一幅“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城在林中、林在城中,城湖相映、林茂景优”的花园式森林城市景象,就会展现在你的面前。76.55%的森林覆盖率,403万亩茂密森林,吸引了海内外多少惊羡的目光。

2007年5月9日,临安市市长王宏从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祝列克手中接过“国家森林城市”的证书,古城临安成为全国第一个获此殊荣的县级城市,浙江省唯一的“国家森林城市”。

获此喜讯后,全市上下为之振奋。而在这张令人自豪的成绩单背后,是临安市人大常委会多年来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持续有力的监督和推动。

一份被搁置的规划

临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还清晰地记得,在2003年7月21日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一项重要议程是听取市政府关于临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情况报告。

那天,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完情况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便踊跃发言。

“临安和周边县、市比,良好的生态是明显的优势。因此,我们的城市规划要立足于临安的实际情况,突出生态特色,做好生态文章。”徐国水委员第一个发言。

“城市规划要重视森林覆盖率、绿地占有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指标,而这些方面,在规划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郑瑞云委员接着发表意见。

“城市公共设施的布局如健身场所、休闲公园等,在规划中没有明确,市政府要在这方面做深入的调研,一一加以明确。”邵亚飞委员说。

……

常委会组成人员你一言、我一语,尖锐地指出了规划存在的问题。

前来汇报的副市长神情凝重。

鉴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划的意见较多,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规划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提交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分管副市长当场表态:“对今天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我们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充分吸收委员的意见到规划中去,对规划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原本列入常委会表决的城市总体规划被搁置了,这在临安市人大常委会的历史上还是破天荒第一次。

两个月后,临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临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方案修编情况的汇报。

在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认真审查后,委员们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因为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一一采纳了。如原来规划中休闲公园没有明确定位,现在位置确定了;原来群众健身场地标准不够明确,现在明确了……特别是规划方案第一次提出了“森林城市”建设的概念,使得临安城市建设特色更加鲜明了。

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后,做出了关于同意临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定。

一幅体现临安山水生态特色的现代文明城市发展蓝图,从此开始分步组织实施。

临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在森林城市建设上做文章,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007年5月,在临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到一条条令人振奋的好消息:市政府投入5000万元建成了占地116亩,集休闲、文化、娱乐、集会于一体的人民广场;日处理能力6万吨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投资1.8亿元,完成了有临安“小外滩”之称的苕溪南路一、二期景观大道建设和橡皮坝工程,苕溪两岸真正成为人们健身、休闲、娱乐的理想之地;新(改)建道路60余条(段),银杏等一批珍贵树种在道路两旁显现……

视察:要让野生动物逃脱厄运

凭借良好的生态,2005年6月,临安市正式启动了“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2005年12月5日,临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楼国富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他们意外地发现,许多菜市场里,一些摊贩在市场管理人员的眼皮子底下贩卖青蛙;在临安市某知名酒店,鳄鱼竟上了饭桌……

这些情况引起执法检查组的高度重视。检查组立即把情况写成报告。

2006年1月6日,一份关于临安市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提交到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上。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引起会议的高度关注。

“实施生物多样性工程是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重要一环。保护临安的野生动物,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森林城市建设题中应有之义。现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部分林区群众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方永耀委员开了头炮。

“乡镇政府在野生动物和林地保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部分乡镇没有像重视土地资源保护一样,重视对野生动物和林地资源的保护。”纪立安委员尖锐地指出。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会议决定组织视察公安森林派出所工作。

2006年7月28日,临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了临安市公安森林派出所,专题听取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的汇报。

“清凉峰部级自然保护区千顷塘区块,少数村民违法设置‘柴吊’(简易的狩猎装置),导致多头野生梅花鹿被猎杀;千洪烂坞塘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苏门羚(木羊)的主要栖息地之一,也同样有一些村民上山违法装‘吊’,今年也有多头苏门羚被猎杀……”森林派出所所长张柳杉的汇报,更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感到阵阵担心。

视察组成员一致认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是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做好此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视察组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等意见和建议。

临安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的视察意见高度重视,公安、林业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以“打团伙、挖窝点、破大案”为重点的破案攻坚战,严肃查处了一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据统计,在整个行动中,公安共出动警力226人次,出动车辆56台次;林业行政处罚36人,林业行政罚款16.21万元;清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10处,清查野生动物加工经营场所225处,收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活体1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为临安市的野生动植物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2007年4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科收到一封来信,来信署名是洪勇来,是一位市人大代表。

洪代表在信中写道:“昌化镇三星村的老百姓已多次向我反映,他们村有些人天天晚上坐着摩托车带着电瓶到附近的溪坑里电鱼,这是破坏临安生态的一种行为,希望有关部门管一管这件事。”

科收信后,立即与洪勇来代表取得联系,建议他以闭会期间代表意见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天一大早,洪代表就来到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认认真真地填写了“关于认真抓好禁渔工作”的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把这个建议转到市水利水电局后,做好跟踪督办工作。通过多方努力,一个月后,洪代表的意见建议得到落实,市水利水电局结合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建设,积极开展野生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宣传工作,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积极保护野生渔业资源,维护了正常的鱼类生态环境。

临安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使临安的生物更加多样。目前,全市野生动物有7大类、2315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就有5种;野生植物有3000余种,列为部级保护植物的有35种。

执法检查:别让农家乐变为百家愁

近几年,临安市许多乡镇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大力发展“农家乐”,上海、杭州等大都市的游客都慕名来到临安这个森林氧吧。据2006年统计,仅太湖源镇横渡村和白沙村就有农家乐67户,客房1612间,餐饮接待能力达到7710人。

随着“农家乐”规模的扩大和接待能力的提高,生活污水排放对良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里畈水库库区‘农家乐’太火爆了,有些经营户向溪流直排污水,客铺被褥都放在溪流里洗,我们的饮用水源被污染了。”老百姓的举报信寄到了市人大常委会科。

同时,俞国成等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关于要求加快建设临目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强里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的建议。

群众的呼声,人大代表的建议,引起了临安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坐不住了:如果不及早落实预防和治理措施,导致污染加剧成灾,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之路就会因水的问题而止步。市人大常委会把俞国成等人大代表的建议作为重点建议,交市政府办理。

2006年3月22日,正值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开展环保和生态省建设执法检查。临安市人大常委会借这一东风,组成了执法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翻山越岭,踏遍了整个里畈水库库区。检查组成员发现,处于生活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太湖源镇白沙、横渡两村的“农家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情况不够理想,和群众反映的情况一致。

检查组成员严肃指出:“如果任其发展、累积成灾,后果将会十分严重。市政府应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负责、对临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负责、对后人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里畈水库水质的保护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科学、妥善地解决好这一问题。”

检查后,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切实加强里畈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书,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规划、适度发展、规范管理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里畈水库库区“农家乐”重点发展区域环境容量的调研分析,科学测算和充分论证确定库区环境容量的上限,对“农家乐”客铺控制总量作出明确限定,以此保护饮用水源。

时隔8个月,执法检查意见到底落实得怎么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一抓到底、跟踪问效。

2006年11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的一项议程是听取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里畈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反馈意见建议后,市政府立即召集了建设、环保等单位对里畈水库水源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完成了里畈水库库区水环境容量测算及‘农家乐’发展导向调研报告。报告提出,要努力发展库区大坝外‘农家乐’,减轻库区内环境污染压力;将‘农家乐’经营的床上用品、客户衣服等集中拉运到临安市区统一洗涤;将‘农家乐’大户原有的三格式化粪池改为五格式化粪池,出水后进行纳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