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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管理。以农为主的居委会参照执行。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乡(镇)应成立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的委托,统管村集体财务,财务服务中心应在金融部门为村集体分立帐户,取消村级财务主管会计,村里只设一名报帐会计。财务服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服务中心会计和村级报帐会计应当经县级以上农经、财政部门业务培训,通过业务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财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职数根据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原已实行“村帐乡管”在乡(镇)农经站工作的专业会计转入财务服务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从现有村会计中择优聘用,具体聘用办法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从事农村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国家干部兼任,其工资福利不得从村集体财务列支。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人员报酬从各村管理费中分摊列支,村集体收入较少的乡(镇),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会计人员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财务服务中心应帮助村集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将各村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提交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审议无误后,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于次年2月底前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可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兼任),建立民主理财制度。
第九条村集体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款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一事一议筹资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其他票据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有票据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㈠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㈢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㈣土地补偿收入;㈤捐赠款、救济扶贫款;㈥上级拨款(包括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㈦投资收益;㈧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定的用途。土地补偿及其它非专项用途的村集体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投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村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来源及时入帐,专款(物)专用。
第十二条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要按规定用途和比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财务服务中心应设立专户核算。
第十三条年初,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户变化等情况,提出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分配结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应将各村的村级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分别列示。村干部的固定报酬分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三部分。村组干部固定工资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分别确定到具体人或户,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村办公经费和村干部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由县(区)财政部门于当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分两次转入各村帐户。县级的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年终不得有余额。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干部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的兑现挂钩。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农历春节前)完成对村干部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各村和财务服务中心,及时兑现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十五条财务服务中心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村办公经费的使用和村干部绩效工资以及奖励工资的兑现情况书面报告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使用会计报表形式,具体办法由县(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村集体资金实行日常开支备用金和大宗支出事前报告制。村集体日常支出,可向财务服务中心申请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数额由乡(镇)农经站依据各村经济状况和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大宗的支出,村要写出书面用款报告,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十七条村集体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一般性开支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大额开支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大额开支的数额和重大投资活动的范围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确定。开支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的票据。村集体各项开支的票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入帐。
第十八条财务服务中心为各村在金融部门设立的帐户,印鉴由村集体和财务服务中心分开保管,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村集体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财务服务中心要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由乡(镇)农经站于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在各村设立的固定公开栏上统一公开,并实行财务公开回执制度,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民主理财组长在回执上签署财务公开意见,作为对乡(镇)农经站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财务服务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财务公开的内容应提供由电脑打印的本期村财务收支明细帐,分别存在村委员、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站备查。有条件的乡(镇)应将收支明细帐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公开。
第二十条财务服务中心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经站,并抄送村集体。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业务由县(区)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村集体财务的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以及村集体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等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财务服务中心的运转情况、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执行以及村集体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制度。
1.村账乡管制度
1.1实行“村账乡管” 在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核算单位不变,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资金、账目“双代管”。
1.2统一管理村级财务 取消村会计室,村里只设一名出纳报账员,由村支书兼任,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及农户往来辅助明细账。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以村社为单位,单独设立账薄实行独立核算。
1.3强化管理手段 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对村账实行电算化管理,采用电脑记账、电脑审核业务。
2.财务管理制度
2.1加强收入核算 村里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预留地、集体耕地、果园、渔塘和“四荒”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房屋机械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青苗补助费及附属收入,企业法上缴利润、救灾扶贫款、上级拨款、借贷资金等所有村级集体收入,都必须及时如数纳入账内核算,严禁弄虚作假、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账外“包包账”、贪污挪用、胡支乱花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违背,分别处以村责任人违法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村有关领导、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2统一开设存款户头 村里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两日内上交到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存入账户,使用按规定用途发生审批手续。严禁设账外账、坐收坐支、转移资金等逃避农经站监管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对责任人处违纪违法金额10%~50%的罚款,并视其情节,追究村领导和有关人员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2.3严格现金管理 严格执行账、权、钱分管制度,村领导不准管理现金。主管财经的领导有权批钱不管(收)钱,出纳报账员管钱但不准擅自动用钱。因工作需要,其他村干部临时收取的现金必须在当日内交给村出纳报账员,过期不交的按违纪处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现金,严禁白条子顶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否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严格执行库存限额,库存现金不准超过500元。出纳报账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不合理开支坚决拒付。对违背财经纪律,擅自付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严格现金业务手续,财务人员和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现金交接业务,必须当即办理手续。一旦发生差款问题,在找不到其他确切证据时,将依据手续处理。村要定期接受镇农经站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长短问题,要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2.4严禁侵占集体资金 村存入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的资金必须以村(社)为单位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用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和个提供经济担保。违反规定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并对责任人处以发生余额10%~20%的罚款,视其情节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2.5严格审批村里各项开支 由村支书一支笔签字,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支部书记批准,500~2000元的开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2000元以上重大项目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村领导越权审批开支的要对审批人处以违规金额10%的罚款,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从重处罚。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代征机构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或者单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卫生和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或同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原则上全部计入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也可根据实际,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
第十五条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要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划缴时间由各地自定。
乡镇代征机构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过渡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在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十七条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计入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帐,登记管理。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九条基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省、试点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民的住院、慢性病门诊、家庭账户等医疗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每年对农民常规体检的费用和临时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要根据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卫生、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卫生、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拨付到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卫生和财政部门商定的、在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外,实行定期存储或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结余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提前变现或转让债券。第六章财政专户和基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基金专用账户是指按照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并加盖同级财政等部门印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支出户、收入过渡户原则上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过渡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该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卫生、财政部门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第三十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全部银行原始凭证复印后并加盖专用印章,交经办机构记账;实行基金专用账户管理的,同级财政需记备查账。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三十一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过渡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或基金专用账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乡镇代征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或卫生部门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乡镇代征机构两次以上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高校财务 内部控制 策略
财务内部控制活动是所有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任何经济组织都非常希望在一种有条不紊的高效率的控制方式下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信息供本单位决策或其他方面使用,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缺陷。本文结合高校的实际问题,对如何建立和完善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做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1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逐渐膨胀, 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许多企业因内部失控而导致企业倒闭,如巨人集团、郑州亚细亚集团等,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去年我国加入WTO,政府和各界人士渐渐意识到增强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竞争力已经刻不容缓。而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建立严密完善的控制系统,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有效畅通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高等院校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潮中,也将面临激烈的竞争,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高校才能从容面对未来的挑战。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等院校已经脱离了单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办学状况,步入了多渠道筹资的办学模式。高校自逐步扩大,在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同时,高校还开展对外投资、合资、租赁、创办校办企业等经济活动。资金使用已经涉及到教学科研、物资采购、基本建设、后勤保障、产品生产等方方面面。要使大量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活动健康和有序的进行,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然而,我国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现在还不够健全,一些违法违纪和管理混乱带来的损失浪费等问题,事实上都可以在内部控制方面找到原因。因此,高等院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2 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存在薄弱环节,高校资产安全保障有隐患。近年来,高校经济活动的范围已不断深入和发展, 在资金的对外投资、新生招收、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发包等领域相继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案件。如有的学校在资金对外投资中,为片面追求资金的高收益,出现了资金投向不合理、投资期满难收回、投资效益不好等情况,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少数学校甚至出现个别人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学校在新生入学招收中,利用工作之便及学生家长入学心切的状况,收受钱财和礼金, 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学校在基建项目发包中利用职务之便, 索要或收受钱财,产生经济案件等等。由于在各项业务活动中,买方和卖方市场的失衡,引发了问题的产生,而产生这些问题的环节是经济活动较为频繁、财务内部控制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完善内控制度,是保护学校财产、保护干部急需进行的工作。
(2)规章制度落实难。有的高校虽然有规章制度,但不落实、不考核,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单位经济活动及财务工作本身均处于监督不力的状态。大量教育资金被用于炒作房地产、股市,教育资金脱离财务监管,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利用凭证做假、隐瞒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真象、私设“小金库”,甚至侵吞公款、行贿受贿。财务人员的素质不高。多年来,高校财务工作没得到应有的重视,财务工作在低水平徘徊,财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其一表现为业务素质低,不能辨别经济活动的真伪,缺乏敏感性和分析能力,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反映经济活动不真实;其二表现为职业道德水准低,对不正之风不能坚持原则,甚至与违法乱纪者同流合污,为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高校的利益。
(3)高校预算管理不完善,管理水平急需提高。目前,大部分高校预算存在这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财政布置的部门预算与学校内部综合预算无论是编制时间还是编制范围都不一致,学校需做两次预算。从时间上看,前者是预算年度的头一年9月开始编制,经过“两上两下”,最后在预算当年1月的省人代会通过下发预算控制数。而后者,是预算当年学校财务部门于2月开始编制,通过多次研究、商量,最后在4月前通过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下发校内各部门的预算;从范围上看,前者是学校的“大”预算,范围包括全校教育正常经费的收支、专项经费的收支、预算外资金的收支、附属单位上缴款、其他收入等。而后者只包括全校教育正常经费的收支、专项经费的收支、附属单位上缴款,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其他收入中学校可支配部分,属于学院或部门的那部分未纳入学校综合预算。二是预算的执行上,没有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对各部门的各项预算经费难以作出准确、具体的分析评价,对资金的使用效益也难以正确、完整的评价,目前,基本上只进行基本的、总括的分析评价。三是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预算内容不实、预算约束不强和预算执行不了的情况。
3 强化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坚持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完善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业务操作和授权制度对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明确分工,形成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和岗位考核制度,增加岗位间的约束力;加强会计信息的监督,充分注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建立各种查询、监控、督导系统, 发挥现代信息工具方便、快捷的特点,提高监督效率,避免因会计信息失真而导致决策失误等现象的发生。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控制学校内部的一切经济业务,使之都能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预期目标进行,以保证学校计划任务的完成,最直接的目标是防止差错和舞弊行为。在制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中,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以预防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防止学校的管理发生无效率或不法行为,包括组织控制、人事控制、程序控制、纪律控制等。二是注重程序制约,对主要业务的控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执行、记录、检查等控制程序, 特别是对外投资、物资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招投标、学生招生等。三是注重责任牵制,在机构设置与岗位分工时,一定要明确各部门组织及上岗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并要规定追究、查处责任的措施与奖惩办法。
(2)加强高校预算管理的研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高校预算是学校年度内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可控制支出的依据。强化预算的管理,一是要把部门预算和校内综合预算合二为一,部门预算就是学校每年执行的预算;二是完善部门预算的调整制度,从调整时间、方法、程序等作相应的规定;三是推行校级预算(即部门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对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要求编制预算, 克服预算内容不实、预算约束不强和预算执行不了的情况;四是建立预算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完善预算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看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遵循。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实则是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把内部控制的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必须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4)完善高校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对内部经济活动的再监督,但内部审计自身独立性差, 必须与外部审计相结合。应定期聘请注册会计师对高校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以此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手段。
4 结语
无论什么样的控制系统,也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控制过程,都希望财务内部控制应该反映出高校的形态特征,反映出组织机构中应采取措施的责任所在。在偏差发生前能预测出潜在的部位、发生的可能和程度;在偏差发生后能及时觉察、及时传达到学校相应管理层,并能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免失败。高校财务内部控制能准确、及时地指出偏差所在及其程度,才能通过计划、组织、指挥与协调等管理手段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268-01
伴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日益加快,如何有效应对财政拨款机制的调整,已是高校管理层需要着手研究的问题。不难预见,若是全额财政拨款机制发生改变,必将增大高校资金预算及配置难度。在此背景下,笔者提出应完善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以下简称:会计监管)。
作为事业单位类型的高校,是在预算会计的基础上开展资金预算、配置活动的。从高校资金的使用途径来看,主要包括:教学领域、教学辅助领域,以及行政管理领域。与此同时,诸多高校目前仍然存在着扩建的诉求,从而基建也成为途径之一。这就意味着,高校会计监管不仅是优化资金预算与配置的手段,更是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从目前所反馈的信息显示,高校会计监管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而,这也就为如何完善会计监管提出了要求。
一、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存在着的问题
根据高校资金使用的途径来看,目前会计监管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教学领域的固定资产使用存在会计监管问题。教学领域的固定资产包括:通用性和专用性两类。其中,通用性固定资产如“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而专用性固定资产如实验设备。不可否认,高校通过招标程序合法购置上述资产,这从形式上并没有问题。然而,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耗材采购经费,往往是会计监管的薄弱环节。不难理解,无论是通用还是专用资产,其在具体的使用知识上已超出了会计人员的专业范畴。因此,正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导致了会计监管缺失。
(二)行政管理经费的使用存在会计监管问题。从目前高校体制现状来看,行政管理领域存在着巨大的会计监管难度。且不说权利因素使然,仅行政管理部门的资金使用途径而言,就比教学领域难于掌握。比较来说,会计监管环节难以准确获取经费使用背后事件的真实性。如,招生部门在开展招生工作时,会计人员无法获知当事人确切的资金使用情况,当然也就无法切实履行会计监管工作。笔者认为,这在各高校应是普遍存在的难题。
(三)其它基建经费的使用存在会计监管问题。高校在追求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必然需要不断拓展学校的建筑面积。这就成为了资金使用的主要方面。该领域依然存在着会计监管的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仍然来源于:(1)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监管缺位;(2)经济事件发生的隐蔽性所形成的监管缺失等。
鉴于第三个方面出现的会计监管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将主要针对前两个问题讨论财务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
伴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同时,目前高校还面临着薪酬分配制度的变革。在以绩效管理为主线的体制框架内,必然也对高校财务会计的监督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新时期高校对会计监管的要求如下所述:
(一)会计监管对象应该细化。会计监管对象应该细化,其本身就是对当下绩效管理的适应。具体而言,“对象”包括:个人、部门。针对个人的会计监管目前容易实现,而对部门的会计监管则比较困难。原因在于:(1)高校各部门一般都有二级帐户,形式上被监管,但在事由充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经费。(2)在科处结构下,部门经费的使用须由部门和高校行政主管签字,而高校行政主管则无法准确获知资金的使用途径,因此就为财务会计监督带来了困难。为此,对部门细化在于将监督机制下放,由部门管理者来执行。
(二)会计监管过程应该完整。从高校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来看,分为这样几个阶段:(1)高校各部门申报下年的经费预算,在此基础上全校做出总预算;(2)在具体的资金使用中,采取二级帐户管理;(3)对于各部门的创收收入采取分层划拨的形式等。这就要求,高校财务会计监督过程应涵盖以上几个方面,从而形成完整性。其中,对于第一阶段的预算来说,应形成刚性机制,并搭建各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完善的途径
结合以上的阐述,这里具体就完善途径给予表述: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申报审批途径。包括教学、行政部门的资金申报材料,是高校财务管理对资金预算的基础信息。在面对各教学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资金需求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倾向于教学部门。同时,根据各高校的学科特色以及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的战略规划,有重点的开展资金配置。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管途径。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各院系的专门帐户,监督资金流向和流量来获得第一手财务信息。同时,在涉及实验设备采购、师资培训、外出考察活动时,财务管理部门还应派专人进行事项核实,并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给予资金使用建议。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评价途径。 资金作为高校教学资产的货币形态,将逐步被实物形态所替代。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评价则在于,财务管理部门对院系新购置教学资产进行使用频率上的评价;并且,还应参与师资培养后的能力评估工作。
(四)建立定期、长效的部门信息联动途径。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为了更好的推进学校内涵式建设,还应与教学、行政部门建立起定期、长效的部门信息联动途径。通过专人定期访问,以及信息平台基础上的沟通活动,来及时了解高校在各个领域的资金需求状况。
小结:从高校资金的使用途径来看,主要包括:教学领域、教学辅助领域,以及行政管理领域。与此同时,诸多高校目前仍然存在着扩建的诉求,从而基建也成为途径之一。为此,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申报审批途径;建立科学、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管途径;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评价途径;建立定期、长效的部门信息联动途径。
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
参考文献:
[1]范晔.内部审计在高校财务监管中的定位和作用[J].财政监督,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