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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乡村建设规划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属乡(镇)的村(居)民建房。

第三条村(居)民建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村(居)民建房应以“方便生活、有利生产、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为指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三)规划布局要求限制的村庄,不再审批旧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四)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聚集,提倡联建住房;(五)农村建房按三人户(含三人以下)、四人户、五人户(含五人以上)审批;(六)村(居)民建房需采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县农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建筑层数最高为局部三层,第三层采用全坡屋顶,力求新建农房的建筑外观、色彩达到统一。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村(居)民建房:(一)乡(镇)、村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建设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和公益设施的区域;(四)集中饮用水源取水区域或保护区域;(五)村镇园林和绿化用地;(六)村镇内河岸沟渠以及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七)公路用地控制区域;(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区域;(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十)地质灾害易发区;(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已参与所在区域实施集体建房的,个人不得再申请建房;已批准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保留新村聚(居)点,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个人可以按规划申请建房。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用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需要新建、改建、拆建或者维修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同户(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簿计户)人口中符合分户条件的;(二)按照乡(镇)规划、新村聚(居)点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重建的;(五)现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危及安全,需要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的;(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已编制城乡规划的乡镇和已编制新村建设规划的新村聚集点的所有建设必须纳入规划管理;未编制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乡(镇)规划和农村村民聚集点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列入和未列入乡镇规划、新村建设以及村民聚集点范围内建房的,分别进行审核审批或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为便民建房应当将建房、用地办证程序向社会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建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建房、用地办证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或符合建房条件许可建房的农村村(居)民建房,应当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建房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严格按照审批的《县农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方案实施建房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三人户(含三人以下)6000元、四人户8000元、五人户(含五人以上)10000元的建房补贴。

第十四条对未按照审定的建设方案进行修建或私搭乱建、超越建筑红线等违法建筑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在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中,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范文第2篇

我县在“田园城市”建设中注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规划上以县城建设为中心,乡镇建设为纽带,新农村建设为基础全面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相关具体工作统计如下:

一、高度重视,组织健全

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我县“田园城市”规划建设。为确保“田园城市”规划建设高品质、高效率,由分管规划建设副县长李斌任组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各乡镇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田园城市”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田园城市”规划建设办公室,由县城乡规划局局长任乐福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落实相关规划建设工作。

二、近期工作情况

1、实施沪蓉高速公路收费站提升改造,提升城市对外形象。省政府决定对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提档升级改造,我县境内的成南高速服务区作为全省首批试点的七个站点之一,得到了省交通厅和市、县两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次,我局正组织人力,就服务区升级对我县县域经济的影响做了专门的分析和论证,并对服务区周边区域进行相应的规划。

2、狠抓乡镇规划规范化、科学化。组织专家组对《县镇城镇总体规划》做评审,目前该规划已原则通过,正在就专家组所提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正启动《县镇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3、加强新农村规划全覆盖,统筹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加全面的推进生态田园城市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我局特委托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甲级资质)为我县编制《县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本规划将覆盖了全县所有的镇乡、行政村,与《县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乡总体规划共同构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基本实现了规划编制的全域覆盖。

4、注重城乡环境提升,建设全方位生态、宜居。对《镇环境优美乡镇规划》和《镇环境优美乡镇规划》,配合各镇乡搞好新农村聚居点(蓬莱镇幸福村、吊脚楼村,镇村,镇夏家沟村、文武村)的上档升级改造规划和环境优美示范街区的整治工作。

三、下一步开展工作情况

1、做好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启动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奠定基础。城市经过多年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相对滞后,今年我县拟启动总规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总体规划修编,为“田园城市”建设奠定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范文第3篇

一、全市行政区域16800 平方公里范围, 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 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的乡镇机关、  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建设。

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市、区(县) 两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局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业务领导下依法管理本区、县的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一)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 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和其他区县县城、建制镇行政区域内, 以及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照法定的分工, 分别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实施统一管理。

(二) 上述第(一) 项地区以外地区的城市建设, 按市、区(县) 分工管理, 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农村建设,按批准的规划方案由所在区县的规划管理局实施规划管理, 但重要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征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

(三) 各区、县旧农村农民新建住宅, 由所在区( 县) 规划管理局负责审批。

市、区(县)  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四、各区(县) 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域规划、 乡域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农村的规划方案( 包括乡镇村、农民住宅、乡镇机关和乡镇村企事业),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各项规划方案的审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所属农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农村建设和管理。

五、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切建设活动, 均属违法行为, 统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要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 切实加强对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执法不严、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范文第4篇

县城乡规划工作在引领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城镇化步伐进一步加快,城乡面貌发生了较大改观。但是目前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不能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城乡规划管理单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建房大量无序建设;县乡规划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不够明确;相当一局部乡村干部规划法制观念淡薄等。因此,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成为现阶段我必需抓好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全县上下要从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实现“三年倍增,跻身十强,全面达小康”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它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开创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编制和完善城(集)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完善规划区控规和专项规划。县城和南部经济区各乡镇、开发区、重点建制镇要依照各自定位和发展目标,加快编制完善工业集中区、商贸区、居住小区、主干道两侧等重点区域、重点路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城镇控制性详规的覆盖率。

(二)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各乡镇要依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年10月底前完成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水湖、双墩、岗集、三十头等建制镇要在年底以前完成全部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其它乡镇年要完成60%以上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其中,合淮阜高速、合淮路、合水路、合白路两侧500米以内的村庄要在年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县城和双墩、岗集、三十头等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一律依照社区模式进行规划。

(三)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方式进行。其中。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其他乡镇、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各乡镇、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县规划局指导下,由乡镇、开发区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召开规委会进行审议。规划效果经评审论证通过后,按规定顺序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外,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修改、调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城镇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县发改委、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后,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证明、用地协议和规划平面图向县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向县规划部门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单体审核意见等材料,按顺序料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加强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管理。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律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迁建或安置到经规划批准的农民社区。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建设,依照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规划局等单位<县水湖镇城镇规划区个人住房翻建及拆迁安排规划管理暂行方法>通知》政办〔〕1号)执行。其它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审查批准工作。

以及农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条件需要建房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和建房申请,出具建房许诺书(主要内容:严格按规划、土地、建筑管理等规定要求建设,临时坚持房屋美观整洁等)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下列审批顺序料理批准手续:

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1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村民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资料报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15日内签字批准。

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乡、镇政府申报的有关资料,2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料理用地手续。

3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进行现场施工放线。

引导农民建设经济、平安、适用、节地、节能、美观的新型住宅。新建住宅直接位于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等主干道两侧的不得低于两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新农村住宅改造。并按坡顶结构设计建设;新建住宅位于城镇、集镇镇区的不得低于三层,并按坡顶结构设计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一)明确乡镇、开发区规划日常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外乡镇(区)城乡规划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要严格依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准随意更改规划。对违反规划乱搭乱建、乱开发的违法建设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严禁瞒报、庇护、纵容违法建设行为;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严禁知法犯法,带头违反规划。对影响城镇规划实施需要撤除的违法建设,一律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参与,依法予以撤除;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撤除。

(二)明确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职责。县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类产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镇主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地区要作为重点区域进行管理。严禁各乡镇(开发区)村(居)委会及个人违反规划和土地法律法规出让土地,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禁止村(居)委会利用本村(居)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县公安、司法、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强化法制保障,积极配合,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乡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抓好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加强巡查,切实做好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三)明确村居两委规划监督管理责任。村居两委对所辖区域要加强日常巡查。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规划、国土等执法部门演讲,不得纵容、庇护、放任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严禁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管不力的对撤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依照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关于印发<县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责任追究暂行方法>通知》长纪发〔〕13号)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奖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范文第5篇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紧密结合乡村实际,聚焦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级规划,引领国土空间布局、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着力提升乡村级(以下简称“乡村”)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建设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指导全县乡镇形成一批乡村规划编制示范样本,以先行试点编制的示范村镇为基础,根据省市目标要求及县域发展,应编尽编乡村规划,实现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覆盖。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完善乡村规划法规政策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三)加强试点示范

结合我县实际,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2021年5月底前选择镇开展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试点,选择7个产业发展试点村,6个乡镇振兴示范村。2021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乡镇、村规划编制需求摸排。2021年前完成13个试点村和1个试点乡镇的乡村规划编制初稿,力争12月底前完成审批;2022年,全面启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村规划编制工作;至2025年,根据省市目标要求及县域发展,逐步推进编制余下村的村庄规划和乡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力争做到应编尽编。

(四)强化规划管理

一是完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机制,每个乡镇建立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按区域设置自然资源所,配备专职乡村规划师,2021年底前率先在已实施的镇和13个示范村所在镇先行各设置一名专职乡村规划师,所在村设置一名兼职乡村规划员。2023年底前,实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覆盖,制定乡镇国土空间管理机构制度。2025年底前实现每个乡镇或片区配备专职乡村规划师,制定完善的乡村规划师管理制度。二是健全乡村规划法规政策体系。2022年前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构建乡村规划法规政策文件初稿,完善审批、项目监督、验收等相关政策文件,2023年前完成乡村规划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及试落实工作。2025年确定乡村规划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信息系统。

(五)把握规划重点

鼓励人才下乡,因地制宜编制规划,产业用地复合高效利用,科学避让自然灾害风险,推动乡村居民点适度集聚。

突出耕地保护。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价机制。安排专人落实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和入库监管工作,2025年底前实现对全县13个乡镇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全覆盖动态监测。

三、保障措施

(六)加大统筹推进力度。成立自然资源局乡村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以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规划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统筹力量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规划设计中心,由分管规划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日常评估和监督检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及时提供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做好规划的动态完善。同时鼓励乡镇探索研究村民民主监督机制,实施村民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

(七)多渠道强化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财政保障机制,以县级财政为主,通过纳入预算、财政奖补、整合上级有关资金等方式提供必要保障,支持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一是规划编制费用。目前我县2021年镇国土空间规划和13个规划编制试点村费用约405万元,其中编制村庄规划费约25万元/村,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费80万元/镇(乡),如连片建设,经费可适当降低,预计剩余乡镇和村还需投入资金约3000万元。二是培训学习费用,2025年前预计投入50万元规划培训费用,每年投入约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