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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

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

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第1篇

新政策和以往相比,对全国的劳动“移民”有哪些重大利好?现在是否可以顺利推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呢?下面和养老险专家进行探讨,看看还有哪些问题是悬而未决的。

在全国所有劳动人口中,有百分之几的人能固定在一个城市工作,老了还在这个地方退休养老呢?人们常形象地用“树挪死,而人挪活”说法来说明,人有时就要靠随时换换地方,才会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但人在“挪窝”时,经常会想一个问题是,现在换了地方,未来会如何?这就是人常说的“为职所困”,年轻时为了高薪远走他乡,而随着成家立业,每天忙于自己事业和孩子教育,等到年龄越来越大,对福利和养老就愈加关注,养老问题也逐渐成为人生的头等大事。

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国发38号文件)规定,养老金要本着“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机制。目前这一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由于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阶段个人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换句话说,多缴多得的养老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得以实现。《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在不同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顺畅地转移接续,有效保护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现在人们从一个城市跳槽到另一个城市,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无障碍”随身带走。

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在全国开始正式实施,的确给中国的“移民”带来了养老的福音,先来看看下面的实际案例。

当地直接领取养老金

李先生是东北人,1998年大学毕业后在苏州高新技术区某外企工作,户籍落在苏州。时隔5年后被猎头引荐至上海某全球500强外资公司,工资翻三倍。年轻有为的他,于2004年毫不犹豫地为了高薪来到上海,并且逐渐被上海大都市繁华和经济发达所吸引,现在娶了上海媳妇,打算定居于上海。三年前记者问他,“你以前在苏州的社保怎么办呢?”他的回答很坦然,到时退休了回苏州领就可以啦。而新政策出台,意味着他退休后直接可在上海领取养老金。

《暂行办法》第三条(二)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李先生的情况,累计交够15年的养老金,在退休后直接在上海可以领取在沪工作期间的养老金和5年在苏州工作的养老金,不用回到苏州去领取。

据江苏社保有关人士说,浙沪苏三地将继续探索建立社保转移接续制度,在2010年将会发挥地区统筹更大的养老实效,为三地流动人才免去后顾之忧。记者从各地区社保中心了解,全国有些省份目前还没有做到省级统筹,要做到全国统筹谈何容易。一个人可能在全国各城市自行就业,要实现《暂行办法》的终极目标,一张社保卡在全国各地无障碍转移养老险,还是要从各省级统筹开始做起。

未解的养老险方程式

姜女士,陕西人,1999年大学毕业后留上海工作,上海户籍,在上海四年享有四险一金,养老金账户累计额为6256.9元,其中个人账户缴纳本息为3616.3元。2004年偶尔来北京发展,没想到一直到2006年,其供职的私营单位都没给她上养老险等社保。2006年换工作后,单位享有三险一金,到2009年5月为止,她个人收到的2008年度北京市社保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中显示,缴费基数是1900元/月,2008年度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为1824元(8%),经计算单位划转养老账户为4560元(1900元×20%×12月=4560元)。

姜女士想知道如果在2011年回合肥(丈夫老家)定居,将来能拿多少养老金?该办什么手续领取上海和北京的养老金?她自己研读了《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二)规定,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姜女士把每月缴费基数作为《暂行办法》规定中“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那么光是2008年度,可以带走4560×12%=547元的单位账户养老金。

于是姜女士在1月18日给北京社保中心12333打咨询电话,得到的回答是:按照原来北京的养老政策,如果在北京累计交够15年养老险,在退休后可以在北京领取养老金,如果没有交够15年,或者离开北京,就只能把个人账户转回户籍所在地领取,按照2005年的38号规定领取养老金。

国务院下发的《暂行办法》虽是出台了,但是目前北京还没有实施细则,等到春节后才能有具体的办法,现在社保中心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不知道将来怎么办理养老险转移和转移养老金如何计算。至于姜女士将来是否可以转移单位账户的547元,也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据记者了解,姜女士又在1月18日给上海的社保中心致电,询问有关在上海的养老转移办法,答复也是没有具体的落实办法。因为上海实行社保年度(缴费基数在每年4月调整),有关《暂行办法》中提到的“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也没有明确是否就是上海市社保结算中心的“月缴费基数”。但按《暂行办法》中“⋯⋯为基数12%的总和转移”,对个人来说没有利益上的冲突,如果按照以前的养老险规定,只能把个人账户带到新的工作地点,但是现在新政策出来肯定对个人来说是好事情,毕竟可以带走一部分的单位账户。

争议社保池

业内某资深养老人士称,在中国统筹养老险“路漫漫,其修远兮”。国外很多国家之间的工作调动也不会影响将来的领取养老金,比如欧美国家,那是因为这些国家都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税,都有“socialpool”(译为社保池),但其前提是这些地区的金融一体化,而美国养老保险是唯一联邦级统筹管理的,完全可以实现美国人在全国内充分自由流动就业。目前中国有些省份还没有统筹,何谈一人一张社保卡走遍全中国呢?毕竟中国各地区养老险差异太大了,究其根源,只要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利益现实诉求还存在,全国统一的无障碍转移就不可能顺畅实现。

据养老险从业人士透露,在制定此《暂行办法》过程中,每次会议与会者都会出现非常激烈地争论,比如:

有人提出转出地和转入地自行各自协商,取得一致规定后再实施。

中国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除去港澳,32个地区各自协商,会有多少轮会谈呢?C232=496轮会谈,相当不现实。

将来在退休时,只能转出单位账户的5%,个人的账户按照50%转出,或者按照地区分段计发,以防养老险转入地和转出地出现矛盾。

如果将来转入地的金额不够给所有退休人员发养老金,那将怎么办呢?这些都是具体的实施问题。至于《暂行办法》中规定“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这个12%的基数到底如何计算?记者给上海、北京、深圳、西安、南昌等城市的12333社保中心电话,最后的结果都是,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不知道如何计算单位划转给个人的养老金。

虽然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2009]66号《暂行办法》通知,各地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有些细节问题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但是无庸质疑的是,个人在异地遇到好的发展机遇,你完全可以自己掌控,像自驾游一样,在全中国内想去哪里都可以。不用为职所困,你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还是你自己的,而单位划转的养老金缴费也有部分在将来一定是属于个人所有。

至于将来的养老金你能领多少,按国发38号有关养老金的规定,将来养老金数额的确定主要看三个因素:参保年限长短、工作期间缴费基数和退休后养老险领取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总而言之,《暂行办法》能解决的问题是,一是可以做到养老险的不同地域转移,实现“自由行”;二是即使一个人多地区工作,只要有养老账户缴费记录,都可以累计年限和金额,利于保护个人账户养老权益;三是可以带走原单位账户所缴纳的部分养老金。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在中国大地上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少些担忧,多些信心。

《钱经》读者对养老险转移问题询问

我在大连工作7年,单位给上三险一金,现在北京工作五年,一直有社保养老险,但是我将来在哪里取养老金?

这主要取决于户籍所在地和最后养老险参保地,具体来说,如果你的户籍是在大连,等退休后回到老家,可以把北京工作的养老险转回当地;如果你达到领取待遇年龄退休后还在北京居住,并且在北京交的养老险累计超过10年,可以在北京领取养老金。

西安人在当地工作8年后,来京工作5年并已成家立业,目前单位社保齐全,我将来的养老金该怎么转移呢?

如果以前西安的社保关系在公共服务机构,到西安区社保中心填写《个人养老险转移申请表》和复印相关养老个人账户台帐,经相关社保部门审核后,就可以转移到接收地北京社保中心。但是至于转移金额,西安的个人账户可以全部转出,但是由于西安市养老险转移实施细则还没有具体的落实办法,对转出总金额的计算办法到目前还不确定。

我在深圳工作10年,现已回老家湖南,在深圳已停止退保,但是我怎么才能转移我的退休金呢?

从深圳转到湖南,这属于跨省转出,单位在深圳关内的,只要在所在地社保局管理的分支机构递交三份资料:单位转保申请表或离职单、身份证、社保卡就可以办理转出,只要凭借缴费凭证就可以到湖南社保机构直接办理转移接续。

我在黑龙江退休,但是为了照顾北京工作的孩子要来北京,那么我的退休金可以在北京领取吗?

由于您在北京没有交过养老险,不能在北京领取养老金。

你好,我户口在湖北,在上海工作了两年,公司办理的居住证,交的是四险一金,今年5月辞职离开上海,现在杭州,我所交的保险能不能转出上海到杭州,并需要什么手续,非常感谢。

按以前上海的养老政策,社保中心建议退休后把上海的养老险转入户籍所在地湖北;而按照《暂行办法》保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可以把上海的养老险转出到杭州,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落实办法出来,所以还需要等待实施细则出台。

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第2篇

答:保险对象为农村人口(包括村办个体户、外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企业职工、私营企业的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交纳保险的年龄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问:筹集保险资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由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问: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的规定有哪些?

答: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月交费标准。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交和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40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3年。

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费档次。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第3篇

宗和曾经是中国XX集团所属某市油田分公司职工,从事规划设计工作。20__年底,中国XX集团进行重组改革,他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即到XX打工。在此期间,因为找不到工作或者虽然找到了工作但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给他上养老保险等原因,他有18个月时间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原单位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原单位将他的养老保险关系社保关系转到了该市的社保局)因此而中断。20__年5月,他所在的公司将其档案户口调进了XX。调档时,公司行政部门要求他把养老保险关系从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转来。于是,从20__年5月开始,他就多次与该市社保局联系,却屡次被告之不能转。20__年春节过后,该市社保局通知他可以转养老保险关系了,要求他先提供XX市社保局出具的他本人在XX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证明。但是,当他从XX社保局开出了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连同自己的调档证明和XX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同送到社保局时,情况却又发生了新的变化,社保局要求他出具其在XX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清单,否则,养老保险关系仍不能转。待他将XX市社保局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清单也提供给社保局后,社保局却认为他应该先将这几年中断的18个月的养老保险补缴上,他答应补缴,可又被告之他的养老保险手册丢了,办不了。

据该社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20__年,油田共有6000多人与油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中有20__多人到社保局接续了养老保险手续。工作手册是这种接续手续存在的证明。没有了手册,实际上就不能证明宗和曾经在这里办过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现在,“手册”终于找到了,可他的希望仍然没有着落。回想一年来的经历,宗和的心中充满了疑惑。比如: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底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养老保险是否一定要连续缴费?个人帐户基金如何转移?

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第4篇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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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书鹤等。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1998,(5):15—21.

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第5篇

这道安全线,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

中国社保制度的各种不公平,养老金“亏空”的风险,以及人们对养老没有预期,久被诟病,群议汹汹。而现在,它正处于把“双轨制”并轨,实现基本保障制度的统一等改革的前夜。

社保的天能不能亮?当政者将接受巨大考验。

先天缺陷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所讲的话。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这是在承诺:年老了,生病了,干不了活了,不要怕,有“社会保障”呢。

但多年来,不是所有人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阳光雨露。至少,以养老来说,在过去,国家对“体制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承担了“国家保障”的责任,但农民只能“养儿防老”,而无业流浪人员只能靠社会救济,得不到则自生自灭。

这样的制度设计,已经流露出把人区分为权力群体、权力亲缘群体和非权力亲缘群体,然后管前两者,不管后者的意思。

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保障”向“社会保障”演进,改革力度加大。1991年6月,《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养老保险的筹资方面,确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筹资。

于是,养老金“双轨制”闪亮登场了。企业职工的“养老”被推向“社会”,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则仍由财政,也就是纳税人埋单,他们不用交一分钱。这样的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预设了权力群体是特殊人群,在养老制度改革中有豁免权,纳税人要对他们兜到底。

它也是一次裂变:国有企业改革,国家甩包袱了,很多人已不再被认为是权力亲缘群体,无法再享受制度红利。

如果说,在这些历史的片断里,国有企业职工,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甚至农民工还没有“合流”的话,那么,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经过漫长的煎熬,他们终于作为“双轨制”中的一轨,走到一起了。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7月 《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前,所有这些社保改革,都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支撑,而是行政法规决定的。但对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通过政府来完成的国家义务,而非仅仅是政府层面的行政责任。

而这部法律,在养老金双轨制的不公已触发社会情绪时,仍然没有“并轨”,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交给了“国务院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中国错过了一次把所有公民公平、平等地设计为保障主体的机会。这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缺陷。

很清楚,社保改革要做的事情,就是把“双轨”合为一轨,让公务员和所有人走在一起。2010年4月,总理在《求是》上发表文章,指出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加快制度整合,逐步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城乡衔接。十报告则强调,要 “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社保改革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理念,至此已很清晰。而按《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轨”已是铁板钉钉,尽管改革先拿事业单位人员“下手”,从2009年1月到现在,试点了5个省市,到现在结果仍不得而知。

答案也是很清楚的:在制度设计上,仍然预设公务员是特殊人群。喊着“弟兄们往前冲”,自己躲在一边,如何服人呢?

改革预期

总理曾经说过:建立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但现代国家还有另一个标志,那就是以“公民”的身份来设计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奉行“弱者优先”的理念。

但原有的社保,尤其是养老制度、医疗制度,恰恰不是以“公民”身份,而是以“职业”身份来设计;强者优先,而非弱者优先。它建立了一个错误的逻辑原点:对于权力群体和与权力沾边的群体,国家出钱来保,类似于“特供”;而对于非权力群体,国家出强制力,出管理机构,让他们和他们的雇主交钱来保自己。

这当然不公平,而且会恶化成多层次、结构复杂的不公平。后果很清楚:社保系统的合法性在流失,人们很不满意,它也远未建立国家信用,让人相信现在交的钱,年老了可以领到。

从不公平来看,第一种已积怨甚深,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了权力群体和非权力群体的社会分裂。

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人员凌驾于社会保障制度之上,不交钱,拿的退休金比别人高几倍,同时还有公费医疗“侍候”,这都无法让人“情绪稳定”。这种制度设计是通不过政治伦理检验的。这个社会,怕的就是部分群体玩特殊,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也形成“啃老百姓”的食物链。

第二种不公平可称之为“结构性不公平”,即以省级“统筹”养老、医疗资金之时,地区之间、非权力群体中各阶层之间的不公平。富的地方,和穷的地方,社保待遇是有很大差别的。而这害苦了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为了养老,他们也要交钱,但由于很难转移接续,只能带走交的钱中的个人部分,企业帮交的那部分,只能当“活雷锋”了。而对于无业或经济困难的人来说,要在年老时有个保障,也必须交钱,而且还要交够一定年限,这无异于长期恶化他们的生活处境。这种结构性的不公平,相当于是富的地方啃穷的地方,弱者自己保障自己。

第三种就是代际不公平,即形成的食物链大概是“A代啃B代,B代啃C代,C代啃D代……”,整个制度设计,以及实际运作就是“寅吃卯粮”的逻辑。反思一下,这一代际不公平根源于“甩包袱”的思维。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方面对人们说换一种玩法,由“国家养老”变为“社会养老”吧。这是养老保险制度在时间上的开始。但是,对于制度设计来说,退休和快退休的人,他们没交或没交多少钱,而要领养老金,这一“转型”成本应该是国家来担,而不是摊给“新人”,毕竟,“老人”、“中人”在低工资时代所创造的收益是被国家拿去的。

不公平的东西一定是充满风险的。这三种不公平,都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尤其是养老制度设计的“寅吃卯粮”逻辑,是一个高风险的自败系统。“老人、中人啃新人,新人再去啃更新的人”得有一个前提,就是总体上新参保的人比退休的人要持续增加。问题是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摧毁了这个前提,啃到一定时候,恐怕就不够啃了。

看一下把转型成本主要推给老百姓的后果:统一养老保险的第二年,即1998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空账额为450亿元,1999年为1000亿元,2000年为2000亿元,2005年为8000亿,2007年突破了万亿大关,2011年底突破2万亿,达2.22万亿,这一速度对应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速度……风险越来越高,这气球还能吹多大?

无论对于老百姓,还是执政者,这是强大的改革压力,因为无法再拖下去。而它,也终于形成了改革的预期。

“并轨”思路

2012年年末,人社部释放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信号。

11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办法》提出,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这是在打算把按城乡、有无职业来进行设计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并轨”,对非权力群体统一搞,结束“三驾马车”在社会保障上的割据局面。

12月,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人社部下一步“将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这一信息,被外界普遍解读为,在权力群体和非权力群体上,养老保险制度有望走向“并轨”。

一旦实现“并轨”,分人群设计、分部门管理、分地区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割据局面将被终结。

但中国的改革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还有别的原因,已经具有“拖延症”的症状。说“我们将要干”,和“哪个时候真干”以及“能不能干好”是两回事。在这个关键点,改革者需要一种超越于具体事项上的政治担当。

从政治理念上而言,“并轨”改革必须尽快干,这是毫无疑问的。不公平的制度难以找到为自身辩护的理由,它威胁人们的社会团结和政治认同。预设有点权力的人就是比别人特殊,这个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是找不到理据的。

而在利害关系上,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债务风险,不断地扩散、积累,不及早改革,到时要控制,恐怕都难了,这是对老百姓、国家的不负责任。在这点上,除了“只要我有利益,哪管以后怎么样”的人之外,执政者和老百姓能够获得改革的共识。老百姓的眼前、长远利益,其实和执政者的长远利益息息相关。

就改革的实质来说,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的“并轨”,并不像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也许只是为了解决什么麻烦,而就是现代国家基本制度建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当兑现宪法的承诺。

还不仅仅如此。一个国家的存在,就是给老百姓的生活提供一种“担保”。按照公民身份来设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它的安全,其实就是在为人们的未来保障提供担保,以国家信用来让老百姓对今天、未来有预期。

按照这样的政治担当来推进社保并轨改革的话,那么,可以跳出以前经常遇到的一些思维陷阱。

一种陷阱就是为了避免改革的震荡,依赖于“试点”来推进。但在阻力很大的时候,往往是无疾而终,或只是“试点”而一再拖延。对于社保并轨改革来说,“试点”只意味着打破一点特权而已。被特权所限,则什么都做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