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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文第1篇

为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试点机构职责任务,规范其运行管理,确保国家题库安全高效运行,人社部于近日印发了《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试点机构评估工作方案》,启动了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试点机构评估工作。

据悉,自2004年起,人社部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运行管理试点。目前,全国已有169个地市(州)相继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并开展运行管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对于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使用率,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河南:每年培养万名技师 高技能人才可享股权

近日,河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河南省将每年培养万名技师,并设立“中原技能大奖”,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意见》提出,将组织百所学校和千家企业每年联合培养急需紧缺技师和高级技师1万人。为鼓励高技能人才发展,《意见》提出,对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5000人以上且高级工比例在60%以上、年培训能力1万人以上的重点技师学院,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将予以倾斜,学院主要领导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今后,有条件的企业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股权、期权激励。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通机制,高级技工学校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和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分别与大专和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企业在岗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对待。

甘肃:农民工可“一步晋升”为省级技术能手

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钢筋工省级决赛于日前落幕,在这次进入名次的选手中,有40多位农民工从未获得任何技术职称,但是通过这次大赛,有21人因成绩突出可以获评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等,并在申报高级技工和技师等专业职称上享受“直通车”待遇。

甘肃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活动是2004年底由甘肃省总工会联合多家政府部门共同开展的一项品牌工程。活动伊始,在开展技术培训、技能比赛、技术创新、技术服务、劳动竞赛等活动,授予技术能手、技术标兵和评定技术职称时,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彻底打破农民工在技能评定和技术职称问题上的“瓶颈”。同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兰州、平凉、庆阳、武威、酒泉等市州,针对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安装、餐饮服务、汽车驾驶等行业,深入开展将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职称评比融为一体的多种形式的省级技能大赛1200多场(次),几乎涵盖所有的技术工种,培养出大批的高技术水平农民工。

8年来,甘肃有近百万名农民工参加活动,12.5万农民工参加了技能鉴定或晋升了技术职称,500多位农民工从“零技术等级”起步,很快就成为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等荣誉称号获得者,成为各个岗位的拔尖技能型人才。

山西:实施十项重大人才工程

日前,山西省10项重大人才工程启动仪式在太原市举行,这标志着山西人才工作步入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以人才工作引领和支撑转型跨越发展的新阶段。

这10项重大人才工程分别为:高端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培养工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工程、优秀企业家培育工程、名师名家培育工程、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工程、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现代农业人才开发工程和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工程。

据悉,这10项重大人才工程围绕山西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的战略要求,涵盖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从目标任务、政策扶持、资金保障到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战略部署,对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2012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日前在京。这份首次的“国家版”高职人才质量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高职学校达1276所,占普通高校总数的60%;招生总数325万人,占普通高校招生总数的47.7%。2011届高职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为89.6%,与本科毕业生接近。

报告显示,2011届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为家庭第一代大学生的占88.1%。在2011届高职学校毕业生中,有12.7%来自于贫困地区,22.2%来自于西部地区,16.2%来自于民族地区。全国高职学校毕业生有近六成在300人以下规模企业就业,其中在50人以下小微企业就业的约三成;2011届高职毕业生有35%在学校所在市就业,68%在学校所在省区就业;2011年全国涉农高职学校达到343所,占高职学校总数的27%,在服务“三农”、服务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开展中职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工作

近日,上海启动了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工作,把职业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及其职业素养要求等融入中职学校的专业课程体系以及专业教学的全过程,建立两者融通的学业评价机制,确保学生在通过专业课程考核后,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要求,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福建:技校学生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职业技能鉴定 问题 建议

开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我国自1993年以来逐步形成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完整形态,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18年来,作为我国劳动生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有力地保障了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序运行,满足了用人单位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促进了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成才,引导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的发展变革,职业资格证书已逐步成为劳动者求职和企业用人的重要依据之一。我们在肯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效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鉴定对象的差别、生产技术的不断更新、劳动分工的不断细化,鉴定工作当前仍存在一些瓶颈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突破。

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技能鉴定发展环境不健全。

1.法律、法规不健全。1994年7月的《劳动法》和1996年5月的《职业教育法》,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地位。各地和各部门也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如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上海市、云南省、陕西省、深圳市及济南市等地方相继出台了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或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1年5月10日,“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座谈会”在上海召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指出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有1658万人次参加鉴定,1393万人次通过鉴定获取证书,分别比2009年增长11.1%和13%。“十一五”期间,共有6893万人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5683万人次获得证书[1]。随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巨大变化,上个世纪90年代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出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法律层级,已迫在眉睫。

2.“证”出多门,资格证书管理混乱。同一职业资格认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行业协会、学会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自行设置的准入门槛颁发不同的资格(执业)证书,各种考试认证机构竞相参与,造成了交叉认证、重复认证问题,使证书制度的效力大打折扣,令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所适从,加重了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3.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缺乏质量意识,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面临考验。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生命线,一些地方和行业鉴定机构贪多求量,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忽视鉴定质量会使证书反映的劳动者职业能力与企业生产岗位实际要求脱节,影响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4.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目前各地方人社部门都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年各职业、等级的工资指导价,但是大多数企业在对职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后无法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应的就业、户籍、社保等政策时没有适当考虑向技术工人倾斜,导致整个社会对技术工人的培养氛围不浓,职工学技能、长知识的热情不高。

(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不到位。

1.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制不合理。目前我国职业技能鉴定采用大致按通用职业(工种)由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行业职业(工种)由行业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的管理模式。在此管理模式下,存在一些通用技术工种与行业技术工种交叉的领域管理混乱,导致地方与行业鉴定所(站)矛盾重重,甚至出现为了争夺鉴定生源而不顾牺牲鉴定质量,出现违规鉴定、乱发证的现象。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没有一个针对不同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标准,各地方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设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时没有任何依据,导致鉴定所(站)设立后无法按正常考核要求开展工作。

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存在考培不分离。目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未完全与培训单位脱钩,大多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于历史原因建在各企业、学校的培训单位中,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与培训方融为一体,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考评与培训分离。

(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支持体系不完善。

1.职业分类、职业标准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企业)的需要。我国由国家职业工种目录、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和对应的培训教材等构成了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支持体系。企业日新月异的生产方式带来新职业、新工种的产生,现有的《国家职业大典》已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的建设更是有待加强。截止2010年年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只有1001个,而大多数的职业标准只能依据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各行业部委设立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这些标准与现代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严重脱节;职业标准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国家题库开发,直接带来了现有职业(工种)、教材、题库不被企业接受,培训和鉴定考试无法顺利开展。

2.教材及题库不完善,脱离劳动者和企业需要。由于社会不断进步,生产、制造业技术更为先进的生产设备的投入使用和商业、服务业分工的不断细化,部分职业功能在生产活动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造成原有教材、试题考核的内容与现代生产设备和岗位活动不匹配。教材、试题建设效率低,无法满足鉴定职业数量的需求。

(四)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联网查询,证书使用过程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社会保障系统的互联平台等都未完全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滞后,已不能满足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建议

(一)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出台为契机,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我认为人社部应尽快完成该条例的出台,重新修订已不符合现在要求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另外,国家应具体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各方面工作守则、工作流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向社会公布必须持证上岗的具体职业(工种),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录取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工资指导价位的管理,引导用人单位在制定企业工资时向技术工人岗位倾斜。

(二)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管理部门。

以国家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为主,肃清各部门、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名称使用;明确地方技能鉴定机构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关系,以就业准入为要求的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由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逐步缩小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范围。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和指导,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工种)设立基本要求,规定鉴定机构设立不同职业(工种)的设备数量、型号,以及师资要求,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准入门槛;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要求,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操作流程,严把职业技能鉴定的过程管理;明确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职能,对违规鉴定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快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题库。

首先,应针对就业准备入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进行全面更新,优先修订各行业中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标准,加大新职业的标准开发力度。其次,根据标准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教材、题库的开发,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支持体系。

(五)加快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

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软件、题库管理软件、无纸化考试软件等,完善证书全国统一查询,证书信息与人力资源有关的求职、招聘、工资、社保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职业资格证书的信息化管理、查询、使用,提高证书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文武.强化质量 完善机制 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发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座谈会侧记[J].职业,2011,(8).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文第3篇

2.职业资格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4.职业资格证书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5.就业准入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

6.实行就业准入的具体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办理开业手续。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9.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0.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报名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 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11.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12.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级的职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省、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和提供技术服务。

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六条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者获得部级、省级技能竞赛名次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有特殊贡献或者技术专长的劳动者,经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对申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和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用人单位招用需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对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本省需持证上岗的工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持证上岗工种的在岗人员,在本条例施行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招聘职业技能人员的信息时,应当注明对应聘人员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十条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当向省、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证明。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中没有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拟订。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对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免予理论考试。

第十二条鉴定结果应当自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并通知申请鉴定人,申请鉴定人可以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查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申请鉴定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理论考试或者操作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成绩,有效期限为二年。未合格的项目,申请鉴定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补考。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可以核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应当实行岗位与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和技师、高级技师;乙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

申报乙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三)有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十名以上考评员;

(四)提交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可行性报告。

申报甲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设备、设施和检测仪器在全省具有先进水平,并按照国家质量管理要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评估体系;

(二)连续三年被评为乙类合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三)有鉴定该工种三名以上的高级考评员。

第十五条开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向省、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审合格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考评人员应当取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证。

考评员可以参加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参加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考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考评时应当佩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聘任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本工种高级专业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年检。

第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持证上岗工种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每使用一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文第5篇

年,电子行业共有140634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初级工16672人,中级工80344人,高级工41754人,技师1608人,高级技师256人,职业鉴定各项工作任务基本顺利完成。

一、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推行体系认证工作,把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放在首位

(一)全面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提升鉴定质量

为深化对认证工作的指导,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的更加科学合理,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审核小组、专家队伍、认证流程等多方面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方案。

按照方案中的规定,电子行业各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成立专门的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编写包含《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和《记录文件》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使其符合鉴定机构的工作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六个月的体系试运行,确保所建立的体系是高效率并且是符合实际的,经过试运行阶段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后,将有效的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上报部中心,向部中心的认证领导小组提出认证申请后,由部中心的认证领导小组及组成的专家审核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进行现场审核。

从4月起,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完成了包括集团54所、重庆职业技能鉴定站、集团38所、集团13所、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集团10所在内的6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并完成了对新疆职业技能鉴定站、集团18所、贵州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广西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认证申报审核工作。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广泛开展,一方面使得行业内的鉴定机构按照新构建的科学、规范、制度化的鉴定质量管理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管理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另一方面,通过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完善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维护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整体推进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建设。

(二)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指导,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为确保行业内各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的规范,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编写制定了《年度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草案,准备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年1月和行业内各鉴定机构正式签署,以此对各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进行必要的约束。

与此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的规定,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8月份对行业内已到三年期限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了年检。经过年检确认有45个职业技能鉴定站为年检合格鉴定站,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格式上报,换发了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铜牌。对于年审不合格者将坚决不予通过,并视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直至撤销鉴定资格。通过采取鉴定机构年检等措施,促进了鉴定机构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建立起了长效的奖励退出机制。

此外,制定了二级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办法,积极做好二级鉴定机构的备案工作,完善了各二级站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备档工作。对二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进一步规范了二级站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确保了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维护了电子行业资格证书公信力。

(三)加强鉴定质量监控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状况,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设了专用邮箱,建立了交流平台,可以及时的与各鉴定机构取得联系。同时,中心要求各鉴定机构要对下属的二级站的鉴定质量进行“质量问卷”调查,各二级站要直接面对考生进行“质量问卷”调查。

此外,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还扩大回访的范围,加大回访力度,亲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回访调查。截至到11月30日,参与质量反馈的人数达到4,552人次,其中工作满意率为99.1%,工作不满意率仅为0.9%。

总结各方面的反馈可以看出,参与调查的人员普遍认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总体上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鉴定工作到位、规范,鉴定机构及部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认真,能够耐心并准确的解答考生的各项问题,责任心强;在考试方面,绝大部分地区的理论及实操考场秩序良好,监考老师工作细致严格,相关考评及督导工作到位,记录认真,评分公正,考务工作正规、严谨,透明度高;在试题方面,绝大部分考生认为试题难易度适中,理论试题能与书本结合,实操考试能与实际工作相关联;网站则有着内容全面、信息及时、更新速度较快、证书查询功能简便快捷的特点,也受到了广大参评人员的好评。

在中心的鉴定质量监控回访工作中,通过留言反馈,也发现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考试试题理论多于实践、应该多与实践相结合,同工种的历次考试间及各工种间的试题难易不均等。中心认真对待每条回访意见及建议,根据意见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听取建议积极改进相关工作,认真解决和回复了所有回访中的问题和留言,确保了工作不留死角。

在鉴定质量监控回访的过程中,我们不是简单地询问学员对鉴定工作是否满意上,而是要通过对问题的反馈,进一步征求广大学员和社会各界对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建议,来帮助我们更好的改进工作。鉴定质量监控回访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我们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各界对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看法,及时纠正工作过程中的各种不良行为,提升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形象。

二、规范了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公信力

(一)加强资格证书核发管理,规范管理流程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4月份下发了《关于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作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将鉴定合格人数与证书核发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加强证书核发管理,从严把握职业资格证书申办程序与核发流程,切实维护了电子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二)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2007〕73号)有关精神,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严格要求行业内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电子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起了区域负责的质量监督机制,实施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严格的年检、评估、审批制度,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完善奖惩退出机制。对国家职业标准的执行和国家题库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专项检查。坚持质量现场督导制度,严格规范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派遣、使用和管理制度,强化对鉴定现场特别是实操考核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和完善了行业内鉴定质量的投诉举报措施,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逐步建立起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目前,行业内各鉴定机构的质量意识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考务管理程序也日益严格,促进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持续健康的发展,是坚持科学人才观、维护电子行业人才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

三、加强了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工作,完善了职业技能鉴定支持体系。

(一)加强四支队伍的建设

为确保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较高的水平上运行,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积极加强行业内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了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学习制度,积极组织各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逐步在行业内推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同时,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还专门成立了“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家委员会”,确保每一职业有3—4名左右的专家队伍,其中有1—2名具有丰富专业理论和专业实践经验的骨干专家,其余专家也在该领域的专业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优秀的专家队伍在国家职业标准开发、职业培训教材编写、考试试题的编制、考评人员和师资的培训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此外,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是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的重要力量和关键。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和队伍建设,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断的加强考评员、质量督导员队伍的建设,把好考评员、督导员人选的入口关,严格控制标准和条件的同时,建立、完善了系统的考评员、督导员培训制度,并构筑了严格的考评员、督导员管理制度。

年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了三期电子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考评员培训班、一期高级考评员培训班和一期质量督导员培训班。每期考评员、督导员培训班的举办,都得到了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和IT企业的高度重视,均积极选派学员参加。

培训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他们就国外职业教育基本概况及其借鉴、我国关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与要求、国家职业标准在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中的作用,以及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实操考核要点及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的讲解。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培训班,邀请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张亚男副主任出席。亚男副主任传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辽宁会议的有关精神和张小健副部长的讲话,介绍了职业技能鉴定的特点和现状,指出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三个转变,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与会学员的反馈,大家一致认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培训班的形式和内容都非常好,授课专家的讲解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贴近鉴定工作实际,突出特点,精彩深刻。学员们从中学到了很多相关知识,了解和借鉴到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方式与方法。

五期培训班共培训了181名考评员、89名高级考评员和54名质量督导员。目前,电子行业已建立起了一支拥有4611名考评员、578名高级考评员和215名质量督导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队伍。

随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重视的不断加强,考评队伍不断扩大,进一步规范了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和考试标准,提高了职业技能的鉴定质量,对于推进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向高质量、深层次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国家职业标准,编写新教材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始终紧抓职业标准、培训教材等基础工作,遵循统一开发的思路,促进了标准与教材内容的有效衔接,保障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了更好的加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建设,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重视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开发与修订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对于《通信交换设备调试员国家职业标准》和《通信设备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两项国家职业标准,组织专家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并于10月30日和12月22日分别召开了《通信交换设备调试员国家职业标准》碰头会和《通信设备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审定会。会议期间,对现行职业标准的内容、格式等的规范性进行了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指出问题、交换意见、改正问题,力争做好电子行业特有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开发制定和修订工作,为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石。

此外,教材编写工作稳步推进。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了《网络设备安装与调试》、《电子设备装接技术》和《液晶显示器制造技术》等三本职业技能培训教材。这些教材内容注重鉴定工作实际需要,兼顾专业理论知识,深入浅出,可操作性强,已在信息产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广泛使用,受到了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好评。

(三)改造技能鉴定考试题库

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的实际,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了组卷规则,简化了程序,使组卷更加科学、合理,从而提高了题库的权威性。计算机装调、无线电调试、电子设备装接、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接和印制电路制作五个工种的理论试卷专家命题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电子行业已经建立了计算机装配调试、网络设备调试、电子设备装接、印制电路制作、半导体芯片制作等主流职业的考试试题库,进一步扩大了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夯实了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能够更好地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支撑。

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的来看,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数量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鉴定工作发展态势良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稳步推进,鉴定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鉴定工作质量不断提升。

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电子行业职业技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比较突出:

一是个别鉴定机构对鉴定质量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没有与时俱进,诸如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鉴定行为不规范、监控不严等现象还偶有发生。

二是鉴定工作开展还不平衡,鉴定业务指导还有待加强,鉴定服务质量还有待改善,管理人员队伍从数量到水平能力均有待提高。

三是鉴定质量管理略显粗犷,不够细致,缺乏有力的措施,高技能人才综合评价手段还有待完善。

四是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力度还不够,鉴定对培训的引导作用还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