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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

(一)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九、组织机构

成立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长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回顾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于2003年、2005年先后启动农村和城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到2008年底,医疗救助工作在全省所有县区全面开展。在全面建制的基础上,今年7月份,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软件也开始在区、区、县试点运行。经过8年的探索、实践,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截止目前,全省已累计实施住院救助113万人次,人均救助2011元;门诊救助262万人次,人均救助211元;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008万人次。总体上说,全省医疗救助工作推进顺利,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

各地能够按照中省相关文件要求,从医改工作的大局出发,结合自身实际,不断修订、完善实施方案,效果明显。一是救助范围不断扩大。在将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7-10级残疾)纳入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保边缘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覆盖面;二是救助模式逐步完善。在开展住院救助的同时,积极开展门诊救助。通过发放门诊救助卡、救助金等办法,积极帮助困难群众医治小病,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日常门诊负担。三是救助标准稳步提高。逐步取消了住院救助病种限制、起付线,并能够结合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加,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别、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封顶线,救助水平稳步提升。

(二)资金规模日益扩大

2010年中央补助我省医疗救助资金3.5亿元,较2009年增加21%。省级筹资8984万元,较2009年增加9%,形成了省级预算安排与中央补助资金同步增长的机制。级也不断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其中,西安、宝鸡、渭南、、榆林都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开展了医疗救助软件运行试点

今年以来,随着医疗救助软件的试运行,试点县区以“一站式”服务为切入点,完善实施办法,优化操作程序,积极推进救助工作的网络化管理。一是实现了“一站式”救助服务。试点县区均选取了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并与医院建立了网络连接,通过医疗救助软件在定点医院的应用,在救助方式上率先取得突破,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医后救助方式,简化了救助程序,通过与医院网络结算,成功实现了对低保对象的“一站式”救助服务,切实方便了困难群众就医。尤其是区,安排早、部署快,截止目前,已实施“一站式”救助44人,人均救助1700元,救助效果良好;二是逐步实现医后救助的网络审批;在开展“一站式”结算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以外其他困难群众以及在非定点医院治疗人员的医后救助,逐步由以往的纸质资料报送转变为网络审核、审批。尤其是区,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医后救助街办的网络审核、上报,区民政局网络审批以及救助金的软件导出发放。三是初步实现了救助对象网络管理。试点县区救助对象均有电子救助档案,对救助对象健康状况、历史救助、当年可救助限额等情况可随时查询;在救助实施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报情况、乡镇审核情况、困难群众住院治疗等情况实现了实时查询,救助金额也由软件根据救助办法直接生成。通过这种网络化管理,使县级民政部门情况清、底子明,工作有规可依、有据可查,减少了以往救助的随意性,更加规范、透明、公平、公正。

虽然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甚至比较突出。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地方对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还不明确,工作推进缓慢

目前,仍有个别县区对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职能以及医疗救助在当前医改工作中的重要意义认识模糊,同时,又因为医疗救助不同于生活救助,业务性较强、需要协调的相关部门多、工作推进难度大,从而造成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缺乏积极性、被动应付,工作推进缓慢,未能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应有的医疗援助。

(二)医疗救助制度不完善

一是少数县区未及时修订实施方案。今年上半年,省厅转发了县、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以此为模板,推广全省参照执行,并要求7月底以前,县级实施方案修订完毕。但截止目前,仍有少数县区未落实此项工作,影响了全省的工作进度,下一步,还将影响到医疗救助软件的使用;二是少数县区虽修订了实施方案,但仍不够完善。首先是救助对象界定不准确。有的县区救助对象界定过于宽泛,未能充分体现出救贫的制度特点。有的救助对象界定较窄,影响了困难群众受益面;其次是救助模式不够完善。有的县区还未将门诊救助有效开展起来。有的未按照中省要求,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救助水平偏低。有的县区对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情况缺乏深入细致的调研和测算,对医疗救助资金需求量心中没底,为防止资金不足或断档,仍然在操作过程中一味谨慎和保守,未取消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的设置也偏低,致使医疗救助门槛高,救助水平低。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困难群众得不到医疗救助,另一方面有限的救助资金又出现大量的结余,资金使用率偏低。

(三)政策缺乏宣传

目前,各地对救助政策普遍缺乏宣传,心存顾虑,担心政策宣传出去,现有资金无法有效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而导致医疗救助政策群众知晓率较低,社会影响力小。

二、当前和今后医疗救助工作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

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都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为了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今年,中省大幅增加了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额度。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今明两年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按照“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坚持“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救助原则,以修改完善救助办法为基础,以加快信息化建设,开展“一站式”救助服务为重点;以扩大资金规模,不断提高救助水平为目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推进网络化、精细化管理,有效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底线作用,切实为全省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按照这一基本思路,今明两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重点任务是:

(一)继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各地应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劳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并参考先进县区工作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完善实施办法。办法的修订应把握好一下几点:

一是合理确定救助对象。首先,应明确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7-10级残疾)是我们救助的重点,在保障基本对象的基础上,将未纳入生活救助的低保边缘群体中患病人员、因病返贫的其他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使更多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和健康得到庇护和保障,拓宽救助范围。

二是完善救助模式,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救助。完善“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相结合的救助模式。在此基础上,按照困难群众类别和医药花费的不同,分层次、类别施救,充分体现越困难救助越多、花费越高救助越多这一救助原则。

住院救助。住院救助是医疗救助工作的核心内容,应按照“逐步解决困难群众因贫致病,有效缓解其他群众因病致贫”的原则,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7-10级残疾),其他困难群众这三类人员分层次、分类给予救助。并根据资金量,合理设置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提高救助可及性。要特别重视大病住院救助,对大病、重病住院,花费较大的人员,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或在住院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数额的重大疾病“二次”救助,切实、有效缓解他们的医疗负担。

门诊救助。一是慢性病救助。对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门诊维持治疗的困难家庭,定期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慢性疾病的认定,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病种目录,同时,对于慢性病患者中患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治疗费用较大特殊慢性病的救助对象,应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二是日常救助。在开展慢性病救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可在当年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做法,对于本辖区内五保对象、低保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每户每年普惠性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用于其家庭日常普通门诊及购药。

资助参合参保。继续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工作。在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的基础上,从今年开始,将资助范围扩大到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鉴于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资助参合的金额,由各地根据资金总量情况合理确定。

(二)全面启用医疗救助软件系统,推行“一站式”服务

今明两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重点是在修改完善办法的同时,启用医疗救助软件系统,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实施“一站式”救助服务。经过前期的试运行,试点区县已经成功应用医疗救助软件开展救助工作,并为全省的推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今年10月开始,医疗救助软件正式在全省全面启用,各地在软件系统的使用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开展“一站式”救助服务。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应紧紧围绕“一站式”救助这一核心。首先是确定实施对象。应将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一站式”救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应逐步将患病需住院治疗的优抚对象(7-10级残疾)、低保边缘群体等其他困难群众通过事前审批、录入系统的方式,纳入“一站式”救助范围。其次是合理选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救助的最终实现地,是“一站式”服务的关键环节。县级民政部门应合理选取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原则上,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作为医疗救助备选定点。定点医院的选取应循序渐进,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选取县(区)级医院的基础上,重点是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定点范围,并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三是规范并简化操作流程。对于患病住院的“一站式”救助对象,应按照救助对象入院即治、民政部门医中即审、定点医院医后即结的原则,救助对象只需交纳自付费用即可出院;对于门诊救助,应按照民政部门事先审批并确定救助定额,救助对象门诊定额内即时消费的原则。住院以及门诊救助金可由医疗机构(药店)先行垫付,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医疗救助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是全面推行网络化管理。在开展“一站式”救助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全省医疗救助的网络化管理。从明年一月份起,在县乡两级,实现乡镇(街办)的网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的网络审批;在省、两级,实现对本辖区救助实施情况的实时网络监控。通过省、、县、乡四级网络连接和数据的共享,有效加强监管,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运行。

(三)稳步提升救助水平

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今年,对于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应低于50%,省厅也将此项指标纳入了年度目标考核,各地应按照中、省要求,认真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应进一步调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在此基础上,从明年开始,各地应根据本地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并完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升救助水平。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也可由级统一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惠及面广的“民心工程”。各地、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扎实开展工作

医疗救助是针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而建立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困难群众的民生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是工作的基础和依据,网络平台是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和发展方向,“一站式”救助是优化服务最为有效的手段。按照这一思路,尽快完善实施办案,启用网络平台,开展“一站式”救助服务,扎实、有效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争取财政投入,扩大救助资金规模

医疗救助资金的多少,决定医疗救助的水平和效果。2011年,中省补助资金大幅增加,与2010年比较,增幅达到了37%。各地也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努力拓展筹资的渠道,增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总量。同时,要认真做好资金使用量的测算工作,并通过完善实施方案、提高救助标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率。对于资金结余量过大的县(区),省上也将适当减扣补助额度。

(三)加强政策研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

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强对新农合、居民医保政策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层面的衔接。同时,要注重加强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通过开展政策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让他们熟悉政策,明确程序,熟练操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证制度的有关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切实协助城乡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

二、总体目标

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增强救助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上街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

(二)救助内容

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参保(合)救助。资助乡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

不限定病种。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

(三)救助规范

享受相关待遇。1全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2对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照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1万元。

或者虽然有法定扶养义务人却无扶养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3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乡村低保对象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照8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2万元。如有特殊困难的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四)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供其个人相关信息,2救助对象入院两天内。经区民政局确定救助比例后,依照救助规范,为救助对象垫付相应的住院治疗费用;

区民政局核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救助对象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3救助对象出院后两周内。

救助方式不局限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区民政部门和定点医院许可,4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殊救助对象。可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向所在社区(村)提出救助申请、经镇办调查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救助规范进行救助。

四、资金筹集

资金主要来源是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一)区财政按照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100元的规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五、救助资金管理

纳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专项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卫生保健和体检。医疗救助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

六、医疗服务

确定上街区人民医院、上街区峡窝镇卫生院为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区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协议,本着方便就医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如违反相关规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民政部门不予核拨超范围的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办实。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科学筹划,相关部门严密组织,并建立了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晋民字1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医疗救助工作步伐,促进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实现“管理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在确保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把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取消救助病种限制,针对不同对象的医疗需求,分别开展不同形式的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其它救助方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方案,研究制定分类或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等办法,逐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结合我县实际,目前重点救助有以下几类患病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2、城镇“三无”人员(无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的人员,包括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

3、城乡低保对象(持有城乡低保证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军参战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无业特殊困难居民;

6、因患大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高的困难家庭病患者。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5%以上。

2、1—6级残疾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0%以上。

3、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70%以上。

4、其它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以上。

5、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80%。

6、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严重心脏病、肝硬化、肝腹水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90%。

7、其他贫困和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20%--50%。

8、同等情况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按20%上浮比例予以救助,但救助标准不高于80%,救助时需提供(来源:文秘站)独生子女证或绝育证明。

上述1、2、3类对象不设救助线和救助封顶线;4、5、6类对象救助线为6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7、8类对象救助线为10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二、开展多种形式救助,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1、住院救助。申请对象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外,对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实行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对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3、大病关怀救助。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经住院救助后不再享受大病关怀救助)

4、临时医疗救助。经住院救助之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300—1000元。

同时,积极探索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救助及其它形式的救助。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殊困难人员积极推行医前、医中救助,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按一定比例预付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住院治疗。

三、简化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民政部门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及时受理、即时救助。尽量缩短审批周期,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医后救助尽量采取一季一审的办法,审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季中。

1、住院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详细资料清单附后)。由村(居)委审查确认,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或居委会负责人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前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五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对存在疑议的提请分管局长及时入户核查。十日内业务股室将审查后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并会同分管局长拿出初步救助意见,十五日内由分管局长组织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救 助资料进行综合审查评议,拿出具体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业务股室根据集体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之后,民政局业务股室作出预算报告和汇总表及其花名册,经局长审查签字后,送财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用于住院救助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60%。

2、临时医疗救助和大病关怀救助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城管委)审核、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以内。

3、医前、医中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递交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由村(居)委会专管人员入户审查,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乡镇(城管委)审核、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

4、门诊救助程序。与医前、医中救助程序相同,但在提供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的前提下还需提供患有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证明。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以内。

四、加大投入力度,严格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随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财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救助人数的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为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稳步提高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足额将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社29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39号)的有关要求,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建立完善“民政管事、财政管钱”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减少救助资金的发放环节,提高效益,实现直接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要严格救助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按季报告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救助政策的调整变动和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资金投入情况,要充分认识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虚报、不瞒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统计报告数据的真实,为各级掌握救助情况、分析救助形势、完善救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计划,及时复核、下拨救助资金,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模式,建立与救助对象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渡医疗等现象的发生,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购药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六、资金发放

民政局制作相应的汇总表和花名册一式四份,由民政局、财政局、基层政府和指定金融机构各执一份,医疗救助资金在每季审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下拨到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申请救助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附: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报资料

一、填写“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二、提供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

1、家庭成员包括对患者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所有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等)

2、病患者患病情况和前后治疗过程

3、家庭困难原因和困难情况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经县卫生部门审核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及户主、患者户口簿复印件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全面完成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

为落实好省、市要求,县于_月__日召开第*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_月份起,把城市低保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同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____〕__号)文件。_月下旬至_月份,我县开展了对城市低保对象全面复核认定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名,组成了以民政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参与的复核认定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了___%入户调查,共认定低保对象*户*人,取消了*户*人的低保待遇。对全县低保对象的保障金额进行了调整,使人均月补差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复核认定工作圆满完成,低保数据和报表上报市局。今年元至_月份城市低保金*万元已全部发放完毕。

二、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特困救助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的并轨

××月下旬,在我县第*次政府常务会上,确定了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人均年收入低于*元的农村困难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全县人均月补差不低于__元,_月_日起执行。同时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____〕__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办〔____〕__号)文件,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打下了基础。按照上级要求,从_月_日起,我县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整体向农村低保对象过渡,并进行扩面,使全县享受农村低保人数达到____年底农业总人口比例的_._%。目前各乡镇正在审核各村扩面后上报的农村低保户申请,县民政局正在准备对乡镇上报的低保户进行抽查复核、审批。今年第一、二季度全县共兑现特困救助金__万元,第三季度全县特困户整体向低保户并轨,按照人均月补助__元的标准兑现农村低保金__._万元,__月_日起按照新扩面后的人数和人均月补助__元的标准开始兑现第四季度低保金。

三、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县作为全市唯一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示范县,自____年_月_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已审批医疗救助*人,发放救助金*万元;先后投入*万元,资助全县*名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去年_月份,我县修订了农村医疗救助方案,救助起付线由原来的*元降至*元,救助比例由原来的__%、__%、__%提高到__%、__%、__%,封顶线由原来的*元提高到*元。在工作实践中,我县还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作为重中之重,优先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去年__月全市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现场会在我县召开。今年元至_月份共审批救助*人,发放救助金*万元。

(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_月份,我们通过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____〕__号)文件,_月_日起实施。方案共确定三类救助对象:第一类为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_起付线制度,其住院医疗费用在____元以下的,按__%救助;____—____元,按__%救助;____元以上,按__%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____元。第二类为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金额在____元以下的,按__%救助;____—____元,按__%救助;____元以上,按__%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____元。第三类为城市低保对象中因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肾脏、骨、骨髓移植和心脏瓣膜置换,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_种重症慢性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高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起付线为_____元,救助比例为__%,全年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____元。同时,经县政府第*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县财政拨付资金*万元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专款专用。并要求城市医疗分类救助严格把关,第一类对象由县民政局局长签字把关,第二类、第三类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签字把关。现*万元资金已经到账,截止目前,已对*户城镇低保户进行了医疗救助,共发放医疗救助金*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