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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导向

宏观经济导向

宏观经济导向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差异何在,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诸多差异,研究,识别和利用不同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劣势,建立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新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必要的条件。

一方面,控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是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资源的调配,经济运行之决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经济运行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转,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所谓的计划指令和激励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要么是要服从的计划指令,以政府的指令为方向,否则就不会受到政府重视,发展不起来,地位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自身的经济下降也必然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现状面前,可以说计划经济中宏观调控只能是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考虑,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调控经济,企业本身无任何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政府颁布的分层计划指令下属单位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执行计划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孕育而生的。具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直接区别点在于在宏观经济容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但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有根本的差异,导致宏经济不平衡的原因有差异,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差异的根本原因。

2.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具体功能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实际行动上的差别。虽然在两种经济环境下,宏观调控是纠正和防止宏观经济失衡。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本身的解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往往容易片面,进而会导致宏观经济调解力度不到位,市场发展失衡。由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政府主导,所以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政府管理漏洞,弥补自身缺陷。

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4.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宏观经济导向范文第2篇

关键词: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宏观调控政策取向

一、认识新常态

(一)新常态的概念

“新常态”是近年来全球经济学界的一个流行词。“新常态”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基金管理公司总裁埃里安提出,意思是指次贷危机后,世界经济不再可能恢复到危机前的高速增长状态,而会陷入长期低速增长和高失业并存的状态。国内学术界对“新常态”的提法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2012年引入的,是指我国经济即将进入中高速增长状态。随后,这一概念被官方采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于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也使用了“新常态”的概念。他说:“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此后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新常态,并明确提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什么是新常态?所谓常态,就是正常状态。经济新常态,就是经济不同于以往的状态,即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

(二)新常态的时间节点和经济新常态的本质

新常态是经济增长阶段的根本性转换。我国GDP增速从2012年的7.8%下降到2014年的7.4%,再到2016年的6.7%,与改革开放前30年GDP每年10%的平均增长率相比落差较大。据此可以认为,我国经济新常态开始的时间节点应该是2012年左右。新常态经济的本质可以简单概括为:提质增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强“幸福感”、“获得感”,稳定物价和就业率,且建立完善的民生保障体系。如同在地方考察时指出的:“政府工作好坏要看普通老百姓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这意思是说新常态下的政府要更多关注基层、关注民生。

二、适应新常态

2017年我国GDP总量首超80万亿元,但是增长速度减低到6.9%,相较于以往的7%或以上,呈现下滑趋势,预计2018年经济增长速度进一步降为6.7%,引发“增长过缓”的担忧。加上外部环境恶化,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这引发了人们对2018年及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担忧。经济增长速度明显下降。在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率将出现明显减缓趋势。有迹象表明,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增长率将大体维持在6%-7%左右;调结构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新的驱动力。过去,驱动增长的主要是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产业主要是冶金、建材、化工、造船等产业。而在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的动力更多来自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产业则主要是汽车、3D新科技、新能源、金融、通信等产业。过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来自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人力资本配置结构的优化,而在新常态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则主要来自人力资本配置结构的优化和技术水平提升;创新成为竞争力的主要来源。过去,企业竞争力的来源,主要是低成本劳动力的供给以及大规模投资带来的规模经济。在新常态下,企业的竞争力则主要来自高附加值的研发和创新活动。跨国投资、全球化经营、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风险因素增多,经济下行压力大。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中等收入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关键时期,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这一时期也是矛盾多发、风险累积的时期。处理不好,很容易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中国而言,目前处于经济增速换挡期、产业结构调整阵痛期、政府刺激政策消化期、不稳定因素增多期的多重因素叠加阶段,使经济运行面临错综复杂的局面,宏观调控政策抉择难度明显加大;多种宏观组合政策会出现。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增速回落,各类风险重叠。虽然总体可以控制,但以高杠杆和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要想彻底解决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先前刺激经济的宏观政策边际效果在逐渐下降,必须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思路,有效防控各种风险突发。综合而言,新常态时期的中国经济,经济发展方式会从快速粗放增长型向质量效率增长型转变,经济结构也由增量扩张为主向调整存量兼顾增量的阶段转变,经济发展的主体转向寻求新的增长点。

三、引领新常态

引领新常态要求对宏观政策做出实时调整。总体思路是必须以提质增效为中心,牢牢把握“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总格局,把保增长与调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把扩大内需与改善供给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具体要做到如下几点: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8年经济工作主要任务时,将“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强调“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首先,加快建设制造强国。我国制造业虽然在“十二五”期间取得长足发展,甚至一些领域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整体上大而不强。2018年我国人均制造业增加值是美国、日本、德国的40%左右,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制造业处于“工业3.0”(信息化)阶段,“工业4.0”还在示范。因此,党的提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在中高端领域做到创新引领”。广东、浙江、江苏等省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立现代供应链、发展共享经济,努力培育新增长点。其次,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发展是国家发展的根基,产业发展关键在于优化升级,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新体系,布局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形成优势突出、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同时加强航空、高铁、公路、管道、电网、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使之能够有效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再次,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关键在于人才。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是我国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的关键所在。目前高技术人才的缺乏是短板,因此报告强调优先发展教育业,加快教育现代化,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增长目标从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的宏观调控新思路。经济进入新常态,追求效益增长和质量提升才是关键,随着经济高速增长30年,期望增速继续保持两位数已不太现实,适时的调低增速目标,更多关注就业水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才更重要。不唯GDP论,是宏观调控目标的一大进步。不过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以提供竞争激励,重启地方竞争,引导政府主动作为。还需要在增强正向激励上下功夫,特别是理顺中央地方权责关系,建立激励相容的机制。保持宏观调控政策定力,稳定和完善宏观政策,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实施定向调控。随着经济增速的下滑,相当一部分人陷入“速度焦虑”,开始怀疑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游说政府出台更大的刺激政策。其实,目前首要做到宏观调控的政策定力,保持基本稳定。其次,围绕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的目标转变政策措施,把握好上下限。当经济运行接近下限时,政策的着力点是稳增长;当经济运行接近上限时,则注重防通胀;当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就要实行定向调控,抓住经济中的突出问题,定向施策,聚焦靶心,精准发力。近年来,针对经济结构中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央行实施了采取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定向再贷款、非对称降息等措施,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加强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审批倾向。完善金融监管,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些举措体现了定向调控的政策取向。增强宏观调控的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保持宏观调控定力,不等于僵固不化、故步自封。小幅度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并不是强刺激,而是灵活有效的预调微调。从2014年11月以来,政府连连颁布实施降息、降准、财政赤字规模增加等政策,导致一部分人认为宏观调控已经转向,形成了事实上的强扩张、双刺激。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坦言:“宏观调控没有转向,已出台的政策并非要让经济重回粗放式增长的老路,而是为了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在稳增长和调结构之间寻求更佳平衡。这恰恰是政策定力的体现”。综合而言,宏观调控有定力,也要有活力。在保持基本方针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增强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四、深化改革

李克强总理指出:“改革是经济发展的最大红利”。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深化改革从顶层到底层已经形成了最大共识。由于改革可以在多个领域展开,而不同领域的改革对经济有不同的影响,有的改革措施刺激需求,有的增强供给,有的拉动投资,有的激励出口,所以深化改革有助于兼顾宏观调控的多个目标。同时通过改革可以强化市场力量,加强市场竞争,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无效供给。过去一段时间,政府重拳出击,改革举措频繁出台。比如行政审批项目的简化和下放,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减少1/3,简政放权有了新的突破。小微企业减免税、民营银行试点迈出新步伐,“沪港通”试点启动,上海自由贸易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增设广东、福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这些改革举措为未来几年的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性基础。鉴于改革不仅涉及长远发展,也关乎短期经济增长,接下来,围绕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化改革,继续抓好各项改革方案制定,将成为保证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红利。

(一)新常态下宏观经济调控方式的创新与完善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是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根本要求,是促进“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强有力保障。党的报告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基本要求是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做到相机微调,定向调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主要创新有:1.革新宏观调控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要求,首次将宏观调控目标扩展为稳增长、扩就业、防风险、调结构、护环境,统筹各类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2.创造性实施区间调控。放弃西方强刺激的调控模式,实施区间调控,确定经济增长合理区间,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采取定向调控、相机调控、适时适度预调微调、精准调控等新举措。3.重构宏观调控政策新框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探索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近年来央行创新采用常备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基础货币投放,力求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流动性。将社会融资规模纳入中间管控目标,对地方债务融资总额设定上限,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环境。4.积极的财政政策更积极。调整财政政策方向,将过去由侧重政府投资转变为减税降负。通过减轻企业负担,保持经济发展后劲。2018年,国家降低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1%和17%各降低一个百分点,并将原来的三档并作两档,预计减轻企业税收负担1.1万亿元以上,极大释放市场活力。财政政策的投资方向也发生转变,更多是加大对高质量发展、动能转换的支持力度。此外,国家计划2018年全年发行1.35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使得积极财政政策更加积极。

(二)新常态下宏观经济调控的新特点、新变化

党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在对待和运用宏观调控上形成了不少新思路和新特点。第一,宏观调控从“点调控”转变为“合理区间调控”和“定向调控”。第二,从由经济形势恶化后被动调控到主动出击,进行前瞻性、预防性、导向性调控。第三,从用简单的一两种政策手段调控到综合应用复杂多样的“组合拳”手段进行调控。第四,从政策的“忽冷忽热”到政策的连贯性、稳定性、配合性和时效性,应用多种手段来引导宏观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五,从“直接调控”、“间接调控”为主转变为利用“市场机制调控”为主转变。宏观调控要尊重“市场决定论”。要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边界和范围: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发展,防范各种突发风险,实现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第六,从一国“单打独斗”的调控向与国际社会联动协作调控转变。第七,从单纯追求GDP高增长调控向GDP中高速增长,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城乡、环境等综合、全面发展与提升调控转变。第八,从促进国民经济非均衡发展转向国民经济均衡发展。包括体制结构:国有与非国有、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关系的调节与处理;还包括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分配结构、增长结构、城乡二元结构、人口年龄结构及素质结构等。第九,从用几种简单的宏观调控手段和措施调控向科学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政策手段、行政手段来引导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第十,宏观调控要从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逐步边缘化向回归本位转变。新常态下宏观调控呼吁《资本论》回归,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事实上的回归。宏观调控要始终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第十一,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把反腐进行到底,净化宏观调控的政治与经济生态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向纵深扩展,促进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张俊伟.“新常态”下如何完善宏观调控[N].中国经济时报,2015.2.9

2.余斌,吴振宇.中国经济新常态与宏观调控政策取向[J].改革,2014(11)

3.张晓晶.试论中国宏观调控新常态[J].经济学动态,2015(4)

宏观经济导向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宏观因素;政治因素;会计与财务研究;微观企业行为

1.从会计与财务研究新视角中探析宏观与微观的相互关系

1.1宏观与微观相对的定义内涵

从会计与财务领域挖掘新视角看待宏观、微观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宏观与微观联系紧密,它们之间起着互相促进的作用。宏观因素在微观企业的基础上起作用,微观企业行为对宏观因素也会起作用。当前的经济行为受到国内外政府的经济干预的影响很大,因此微观企业行为做出决策需要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全面统筹宏观因素的预测,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一是所谓宏观因素包括了两大方面,宏观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宏观经济因素包括货币政策、经济周期、财政政策、股市周期。政治因素包括地方的政治因素、政治选举、企业与政府相互关系等。二是所谓微观企业指的是企业通过对宏观因素的反馈做出的企业行为,主要包括IP0时机、收支管理、公司管理政策、发展投资方向等。

1.2宏观经济因素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

之前传统经济学已经无法满足当今会计与财务研究的需求,当今研究的着力点比较务实,它的应用型特征决定了会计财务学需要充分考虑外部的环境影响,比如宏观经济因素。传统经济学一直将企业行为作为单独的领域进行研究,并未考虑将企业外部行为因素传递到企业内部来考察,这就导致了研究出来的结果缺乏现实支撑。说到底,会计与财务领域需要建立新视觉,拓展研究范围,尝试从宏观经济因素向微观企业行为传递。

1.2.1宏观经济因素对微观企业作用明显

在宏观经济运行、当代货币政策的大环境中,微观企业行为根据宏观经济因素产生作用,做出不一样的决策。相反,如果忽略这些宏观因素,那么企业行为有可能做出与时代不相符、背道而驰的发展决定,最终不得不自讨苦吃。一些经济学家根据宏观经济因素对微观企业行为的作用进行了研究,提供详细的解释依据:关于企业投资方面,一旦忽略投资者心理和行为变化的研究,草率制定资产定价理论,将会导致资产定价模型的解释脱离现实而无力。而投资者心理的变化往往受到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动态投资预期,产生资产价格偏离价值;关于企业会计稳健性方面,通过实践资料证明,那些更关注货币政策动态,更依赖外部融资,拥有更高的债务水平的企业,在货币政策改变的阶段能够比那些不考虑外部环境变化的企业具备更高的会计稳健性,获得更多企业信贷资源渡过转折期。关于企业股市盈亏方面,学者经过研究发现,一些企业更注重根据当时的股市牛市或熊市之间摇摆的不稳定时期,刻意安排应计项目迎合投资者的需求和预期,制造熊市低谷会计盈余,牛市高估会计盈余的效果,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这些有关例子都证明了企业综合考虑外部的宏观经济因素采取措施,可以渡过难关,获得发展的机遇。

1.2.2宏观经济因素对微观企业作用的原理和影响途径

国内知名的经济学家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发现了宏观经济因素向微观企业行为传递的作用机理为:通过深入了解企业外部的宏观经济环境,做出微观企业的经济决策,决定了企业产出,确定最终的经济产出。而宏观经济因素从以下四个方面影响微观企业行为:影响投资的成本;影响发展前景;影响通讯信息氛围;影响管理层、投资方的心理。综上所述,宏观经济因素对微观经济行为影响具有决定性,会计与财务研究应当包含这一因素,才能得出更贴近现实,更具实际意义的研究成果。

1.3政治因素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

政治因素对微观企业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东西方政治体制不一样,影响程度也不一样,就说西方国家政治因素对微观企业的影响就不是很明显。相对于新兴经济体中的政府的宏观调控的作用就很明显了,目前,我国政治因素对企业的具体行为的影响还在探索中。

1.3.1政治因素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

政治因素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它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企业对发展预期发生改变,一是国家政策的好坏在一段实践后,使微观实体产生不同的反应。二是政治领导者也会在特定时期采取经济措施引导当地企业的发展方向。三是企业管理层与政府联系密切,也会因为这样的政治人际因素对企业发生强烈的作用。

1.3.2政治因素对微观企业行为的促动的具体表现

国内外经济学家根据不同的经济现象得出一些有依据的结论:不确定的政治因素会降低公司的投资,一旦政治不稳定和腐败指数上升,企业的投资支出就降低,它们存在负相关的关系;一些支持大选的CEO会在关键时候增加投资帮助他们的政治关联者获胜;国外学者研究发现一些政治领导者会通过操控财政货币政策刺激企业行为,从为自身争取连任的机遇。大选时期,大部分企业对政策持观望态度,减少投资支出,留存现金保存实力。尤其是在最激烈的选举时候,企业政治敏感度更强,公司显现出更明显的投资周期。而国内在政治因素影响的研究中显示,上市公司政治人际好坏对长期借款有明显的影响,上市企业的经济影响力、长期借款比例、企业政治联系程度三者的关系成正比。

2.分析研究宏观向微观传递具有可行性的研究内容

2.1宏观经济方面如何传递给微观企业行为

一是宏观信息的传递形式。中央经济决策、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权威的宏观经济数据都会对不同行业产生影响,企业也会通过了解财政政策的投资去向和数量,或者货币政策的货币量等信息做出反馈。二是宏观经济周期、宏观股市周期的传递形式。宏观周期既有繁荣期也有衰退期,股市周期既有牛市也会有熊市的时候,这两个周期会相互转换,对微观企业行为产生影响。可行性的研究课题可以围绕不同周期观察企业如何进行盈余管理,不同类型企业为何产生不同的会计稳健性等问题展开研究,最终找出更好结合微观与宏观的结论。三是地方经济政策的传递形式。不同地方的经济政策不同,会对微观企业行为产生不同的刺激作用。经济实力地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数量、投资量产生积极影响;采取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对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总之可以根据各地的特点研究如何影响微观经济,从而总结有针对性的办法。

2.2政治因素如何传递给微观企业行为

一是地方政府领导人的改变。上市公司对于地方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被作为政府的一种资源。地方政府领导经常利用这种资源获得政治经济目的。通过研究当地领导的改变对当地上市公司的变化,发现基本规律:高层领导调任对地方上市公司的行为产生的影响;调任政治领导的政治生涯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此外还有领导者上调还是退居二线对公司发展的影响。二是会计理论中政治成本的假设。研究可以从政治因素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入手,也可以转换思维从微观企业行为中研究是否迎合了当地政府政策,一旦迎合了是否增加了政治成本,但又从其他方面得到了补偿,比如优惠税收,降低关口等等。三是企业政治联系亲密度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企业一旦与当地政府有关联,就更容易获得当地银行的支持,可以围绕企业政治联系亲密度对企业会计稳健性的影响进行研究,从而获得宏观向微观传递的规律认识。

【参考文献】

[1]王振山,王志强.我国货币政策传导途径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0,(12).

[2]索彦峰,范从来.货币政策能够影响贷款供给吗[J].经济科学,2007,(6).

宏观经济导向范文第4篇

关键词:供给侧;土地宏观调控;战略;设计

一、 引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味着国家宏观政策的重大调整,旨在调整经济结构,增加供给有效性,实现要素最优配置,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在面临高产能、高库存、高杠杆、高成本等存量矛盾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铺平道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希望通过改革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从而避免潜在增速的大幅下行,不仅是从要素领域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内容的延伸和聚焦,还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创新之举。对于土地宏观调控来说,发挥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注重提升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实施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土地宏观调控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内涵

土地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国家以土地作为调控经济运行的措施和政策,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性环节。土地宏观调控集中体现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国家意志,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对土地的数量结构、空间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统筹优化,从而实现社会各方利益在空间上的集合和再分配,实现土地、资本、劳动、技术创新等要素的优化整合,实现公平基础上的土地可持续利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角来看,就是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规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统筹协调能力,处理好政府主导规划与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关系,加强规划的制度供给,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框架设计

战略框架设计如图1所示。

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背景。

(1)经济新常态背景。2011年中国经济总量虽然已经居于世界第二位,但已不复过去30多年平均10%左右的GDP增速水平,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与经济下行压力并存,经济发展方式面临从粗放型增长转向集约高效型增长转变,可以说,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已然对土地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把握经济新常态下经济服务化、社会信息化、人口城镇化、产业高端化与发展低碳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推M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要求,为稳增长提供基础保障。

(2)区域协调发展背景。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为经济新常态提供了新的战略支撑,也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主要力量,有利于区域间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形成新的区域经济格局,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需要完善相关领域的制度供给,相应地调整供地政策,加强区域间的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引导,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3)新型城镇化背景。针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和对扩大内需的主动力作用未充分发挥等问题,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城市群建设为主要载体,把握新常态下的土地资源供需形势,通过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有效性,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4)国土制度改革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涉及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以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这五个方面。对于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讲,就是要主动适应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新形势要求,统筹考量土地利用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增加规划制度供给的同时严格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通过改革创新把握土地供给的数量、质量和时序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原则。

(1)服务大局原则。土地宏观调控属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将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 “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要求深度融合,与国土资源改革的各项任务紧密结合,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提高土地宏观调控的统筹管控能力。

(2)超前谋划原则。超前谋划就是要处理好土地宏观调控短期与长期目标的关系,通过宏观调控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的有机统一。从短期来看就是要积极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要求;从长期来看要立足于未来,逐步实现规划蓝图的发展内容。

(3)节约集约原则。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因此,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通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土地综合整治和土地内涵挖潜等措施,促进土地利用综合化、减量化、集约化,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4)改革创新原则。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创新,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要围绕加快职能转变,推动土地宏观调控相关审批事项整合,同时并积极开展“多规”试点,促进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构建空间规划体系,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可操作、便实施的规划基础。

3.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功能。

(1)宏观调控功能。土地的宏观调控功能体现在通过严格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在增加规划制度供给的同时处理好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为资源优化配置、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提供规划保障。

(2)规划引导功能。土地宏观调控的引导功能体现在注重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把握规划的宏观性、空间性和综合性特征,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数量、空间和时序要求有机结合,同时守住基本农田以及生态保护两条红线,以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城乡统筹功能。土地宏观调控的城乡统筹功能体现在通过保障城乡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在综合考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需求的情况下,促进土地在城乡实现结构优化、合理布局、效率提高和空间释放。同时,进一步完善基于城乡统筹的土地宏观调控制度,促进城乡土地要素能进行合理的流动。

(4)创新驱动功能。土地宏观调控的创新驱动功能体现在通过创新激发需求进而促进有效供给,通过改革创新把握土地供给的数量、质量和时序要求,实行规划和管理创新,促进合理用地、人口资源疏解、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提升,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4.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目标。

(1)具有前瞻性的未来型战略目标。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侧重于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引导,其本质是前瞻性的未来型规划。必然要立意于未来才能体现规划的价值和主导地位。改革目标和规划蓝图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要通过与时俱进的动态调整,逐步实现最终的宏观规划目标。

(2)具有弹性的开放型战略目标。土地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开放型的战略,必须从区域性的宏观战略视角统筹考虑系统内外的能量、物质、信息和价值的交换和变化规律,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才能做出科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才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土地宏观调控的动态指导性。

(3)具有导向性的资源兼资产型战略目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地域目标不尽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兼顾土地作为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土地作为资产的社会经济属性,要统筹考虑土地的“资源型”兼“资产型”特点,合理地配置好资源,实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4)具有市场性的调控型战略目标。市场调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但市场存在一定盲目性,在经济下行压力过大时,通过增加有效土地供给、刺激土地需求以适当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速度,反之则减少土地供给量抑制土地需求以调整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动态要求引导用地需求预期。

5.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任务。

(1)向可持续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是土地宏观调控需要考虑的内容,应做到土地资源配置方向应与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土地资源配置质量应与济可行性、生产稳定性、生态保护性、社会可接受性的综合匹配程度相一致,土地资源配置时序应与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相一致,土地资源配置区域应与地区的资源禀赋特点相一致。

(2)向市场配置资源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土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干预土地利用的手段,应处理好政府规划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结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在土地资源配置中满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发挥着调节供给与需求的纽带作用。

(3)向城l统筹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土地宏观调控是城乡统筹的抓手和平台,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促进城乡协调健康发展的机制。通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整合和利用结构调整,提高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释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潜力,促进土地利用在规划分配过程中不断优化结构,实现可持续利用。

(4)向多规融合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多规融合”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整体目标一致性和协调性的考虑,是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创新举措。必须通过探索跨区域的统一规划与协同管控机制,实现功能联动、产业对接和区域一体化发展,最终建立统一、高效、可持续的空间规划体系。

6.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措施。

(1)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大生态空间建设力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数量、空间和时序要求有机结合,以土地宏观调控为“底盘”,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2)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节约与合理利用。促进区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山、水、林、田、湖”生态一体化治理,进一步推进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城镇更新工程、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

(3)积极推动城乡统筹,构建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统筹考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数量、空间与时间关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4)释放红利,提高土地市场化配置程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调整产业用地政策,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合理提高农民个人收益,消除土地价格扭曲,探索征地与农转用审批实质性分离的制度设计,优化审批程序,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四、 结论

土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资源配置、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市场运行的重要手段,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对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认识,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不可少的基础性环节,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识模糊,就会使土地宏观调控浮于形式,起不到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新常态发展的目的。本文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内涵进行了诠释,并从背景、原则、功能、目标、任务以及措施这6个方面构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框架,并对框架内容进行了阐述,有助于我们在新的时期以全新的视角思考如何对土地宏观调控进行改进和完善,从而满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大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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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金明.新形势下土地规划转型发展探讨[J].行政管理改革,2016,(1):37-42.

[3] 肖金成.实施新发展战略的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03,(4):27-29.

[4] 陈建华,薛丽芳.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思考[J].经济地理,2002,22(Z):79-81.

[5] 严金明,刘杰.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本质、功能和战略导向的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12,26(2):4-9.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用地规划统筹研究”(项目号:2015016)。

宏观经济导向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权 监督

一、宏观调控权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

(一)宏观调控权运行机制

有学者把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概括为:决策集权原则、执行分权原则和权力法定原则。

对于宏观调控的立法,笔者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行政权力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引导作用越来越严重。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修改、废除法律,从法的本质来看,法是人们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规范,而现状是,中央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已趋向于模糊了与法律的界限。现行法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是在国务院计划部门编制后报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同时国务院事实上也拥有着极大的“授权立法权”。宏观调控的执行机关同时成为立法机关,这无疑是不科学的,它的好处是提高了宏观调控的及时性,增强了应变能力,其不足却是对宏观调控行为缺少应有的约束,而且随意性也很大。这一环节在现实宏观调控权运行中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因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必须予以重视和完善。

然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也是存在问题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依法授予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权,并监督其实施。但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常设机构,则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该监督义务。根据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如下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行使对国家生活中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组织视察,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其中,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以及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毫无疑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如此之多的职权,很可能无法充分行使其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权,换句话说,现行法律机制下,不利于宏观调控权的实施。

(二)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分析

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假定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且该宏观调控行为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现行法律只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宏观调控行为。这就容易形成一种局面:行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某涉及宏观调控的文件,做出实质上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的行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予以改变和撤销,这就造成了受损利益主体无“法”寻求救济。那么最可能的情况就是,该损害行为会持续进行,直到其危害严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甚至是全国人大去改变、撤销。

因而,宏观调控行为如果不可诉,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来说,其影响是退步大于前进的。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权包含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宏观调控主体在宏观调控权运行各个环节中的决策行为、执行行为和监督行为,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即人民有权利在宏观调控行为实质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时对其实行现时的监督和纠错,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违宪审查,进行全面而又及时的司法审查。

二、宏观调控权行使问题研究

(一)宏观调控权滥用行为

宏观调控权是自由裁量非常大的权力,但缺乏法律的有效设计,再加之没有专业权威的外部监督机关和内部高度的敬业伦理,对它的滥用也就很容易产生。

首先,国家宏观调控主体模糊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界限。比如,政府借经济管理之名对微观经济的过度干预;其次,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追求政府利益最大化而滥用宏观调控权。笔者认为,利益主体寻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而如果宏观调控主体利用其他利益主体通过契约授权而进行“剪羊毛”,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以牺牲众人的合法利益而满足权力者本身,则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宪实施该宏观调控行为的组织和负责人必须予以处分,并且国家机关对其违宪调控行为的具体受害人应给予国家赔偿。

(二)宏观调控权越权行使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有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两方面,依照权限法定原则,任何主体应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宏观调控权,因此宏观调控越权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首先是纵向越权,地方主体因不具有宏观调控权,它只能在中央宏观调控主体作出宏观调控决策后依法予以执行;其次是横向越权,对于特别重大的宏观调控措施,宏观调控决策权应交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行使,而从事经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等国家核心经济事务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等行使其它宏观调控措施的决策权。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则无权制订宏观调控决策。

(三)宏观调控不作为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不作为,即为行政不作为。宏观调控主体不作为是一种行政上的渎职行为,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必须承担的一项经济职能,也是宏观调控主体必须对其他利益主体应尽的义务。

三、对造成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的原因及其危害分析

(一)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的原因分析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我国传统上是一个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数千年的传统文化造成了“官高于法”的潜意识。

1.从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立法不完备,重叠现象和法律空白大量存在。比如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主要是计划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三大机关,但未对其进行法律规定的具体和细化;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的“授权立法权”,造成的现状是“宏观调控的执行机关同时成为立法机关”。

2.从行政权力扩大化的角度分析,正如笔者前文所述,随着社会发展,中央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国民经济生活中起到愈发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笔者认为,行政权力扩大化的趋势会削弱宏观调控权的活力,也容易混淆行政职权与宏观调控权的界限。这就使得宏观调控权非常容易被僭越,被滥用。

3.从市场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入手,利益主体在博弈中,趋向己方利益最大化。宏观调控主体有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倾向。

4.从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分析,长期以来,宏观调控权的监督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虽然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中央政府进行监督,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现实上的可操作性,使得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应有的作用尚未发挥出来;而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监督者的权利缺乏保障机制,致使其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尚无司法审查制度,司法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二)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造成的危害

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会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宏观调控效果遭到损害。在某些问题上,由于宏观调控权在法律上规定不清,造成很多宏观调控主体重叠调控,其调控效果可想而知,而民众对政府公信力必然随之下降,随之很多社会问题便衍生出来。其次,量变造成质变。长期的违法调控行为除了损害社会利益、民众利益外,还会滋生对法治的不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破坏。这是十分危险的:中国传统上就是一个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国家,法治遭到破坏会促成官本位的形成,而官本位的社会必然会破坏法治。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恶性循环。

四、宏观调控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宏观调控主体自身监督

现行体制下,宏观调控主体中有不少是从事宏观经济监察、监督的,如国家的财务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在履行经济职能时,必须从主体上、内容上、方式上遵守法定化的要求。总之,任何宏观调控权的行使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督,任何违法环节也应由相应机构进行制裁。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二)建议成立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

在宏观调控权行使中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越权行使、滥用宏观调控权以及不行使宏观调控权等行为是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最大危险,为了保证调控主体正确和有效地行使宏观调控权,就必须对之予以监督。有学者便提出,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监督宏观调控权的问题,首先必须使调控主体的权力观回归到其本来意义,调控主体还要树立法治观念。对人民监督应有切实的制度保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新设受理人民监督宏观调控权的专门机构。

笔者十分同意该观点,该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强调了其相对独立性,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主体领导,而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一点笔者认为很重要,该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人事任免权应借鉴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度。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笔者认为,人事任免权制度采取终身制可以保障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独立”。

(三)明确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前文已有探讨,因此,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组织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提出的违宪审查诉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应该在地方设立办事机构,公民、组织亦可向办事处提交违宪审查申请,地方办事机构经初审后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该制度可以从实质上保障国民监督宏观调控行为的权利,可以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宏观调控行为侵害时提供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