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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托管全托

幼儿托管全托

幼儿托管全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儿童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中图分类号:R197.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8-283-02

2005年第四季度秦淮区妇幼保健所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按照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依据《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评审细则》为标准,对全区申报的14所托幼机构进行了卫生保健合格证的评审验收工作。

1目的

1.1了解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

1.2促进我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也是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中称“儿童是社会成员中最脆弱的群体”,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年幼儿童,身体各器官系统的生理功能尚不完善,机体免疫功能低下,适应外界环境能力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各种危险因素都可能危害他们的健康。托儿所、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生活与受教育的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则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因此提高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我们必须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让儿童在托幼机构中享受快乐与健康。

2具体做法

2.1学习和培训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于2004年我区妇幼保健所的儿童保健专业医师首先参加了江苏省举办的《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评审细则》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学习。明确工作目的和要求,熟悉评审内容,掌握评审标准。紧接着我们又在区卫生局和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区妇幼保健所组织举办了全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做到充分宣传,明确要求,确立目标。

2.2成立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验收领导小组

由区卫生局直接领导,区妇幼保健所,卫生监督所和疾病控制中心的专业医师共同组成。

2.3自查整改和督查指导

首先要求全区各托幼机构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管理办法》和《评审细则》,对照标准找出自己园所的不足之处,并写出整改计划上报区妇幼保健所,再由区妇幼保健所组织督导,现场调研,请专家指导,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卫生保健管理要求。

2.4验收评审

在验收评审工作中,验收小组成员明确各自的验收任务,统一思想,通力合作,坚持简便、节约的原则,同时不干扰托幼机构的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2.4.1 查阅资料

查阅托幼机构建立卫生保健制度的资料,了解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监督的情况。

2.4.2 现场检查

检查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所需的设备及使用情况,各类人员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情况,卫生消毒操作情况以及幼儿在园所的一日生活情况。

2.4.3 问卷调查

每个园所调查1名分管卫生保健工作的园领导,1名保健老师,3名保育员和20名幼儿家长。内容主要是接受卫生保健知识学习和培训情况以及对幼儿园进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的建议。

2.4.4总结评审

通过一天的检查评审工作,最后各位验收组成员将自己的检查情况写出验收小结,统一汇总,做出最终评审结果和得分。

3取得的成效

通过这次验收工作,使全区申报的14所托幼机构在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终审评审中全部通过,并且取得了《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同时促进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在全区托幼机构的全面实施,使儿童保健工作在托幼机构中落到了实处,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

3.1 规范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各园所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和《评审细则》,正确对待检查验收工作,制订了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规范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促使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落实到位,做到责任到人。

3.2 重视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各园所均因地制宜为幼儿创建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安全无污染环境。各园所均建有保健室,并按要求配备了幼儿保健专用设备和消毒用品,各班级生活卫生设备齐全,伙房布局合理且全部领取了《卫生许可证》。

3.3 重视膳食管理,保证营养供给

各园所根据幼儿的消化特征和生长发育特点,结合季节变化和伙食费标准,合理安排幼儿的营养膳食。能够做到每月进行一次营养分析和评价,对不足之处及时纠正。平时加强餐间管理,保证幼儿吃好吃饱,不断提高膳食质量。各园所都能严格膳食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规范食品采购和加工,保证食品安全。师生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伙食费每月盈亏控制在2%以内。

3.4 重视疾病预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

各园所能认真执行体格锻炼制度,依据幼儿各年龄段的生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严格执行幼儿和职工的体格检查制度,加强体弱儿和肥胖儿的保健管理,认真做好预防接种的登记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和预防各类疾病在托幼机构的传播。

3.5 重视安全防范,确保幼儿安全

各园所建立建全各项安全制度,安全预案,定期组织学习,做到责任到人。在日常生活中,均能注重加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从饮食、睡眠、活动、设施、场地以及幼儿的接送等方面,处处注意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4体会

4.1领导重视

2005年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验收工作得到了区卫生局和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在全区托幼机构多次组织学习和督查指导。这是完成该项检查工作并促使卫生保健工作在托幼机构取得上述成效的主要因素。

4.2人员配备

人员到位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人员配备问题是这次检查验收工作中体会最深的一点。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一段时间不少托幼机构盲目地“减员增效”,使保健、保育人员工作超负荷,疲于应付,致使园内有些保健措施处于有形无实的状态,安全隐患尤为令人担心。鉴此呼吁主管局严格办园标准,规范用人制度,以确保托幼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实施。

幼儿托管全托范文第2篇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根据《宁波市托儿所幼儿园要作规范》和《宁波市托儿所幼儿园实施细则》以及宁海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大佳何镇卫生院专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4所托幼机构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了托幼机构的晨检、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方面。

一 基本情况

大佳何镇位于宁海县东北部的象山港畔,是浙江省对虾之乡,全镇 2万人口,地域面积75.62平方公里。

辖区内目前共有4所托幼机构,在园儿童数为600人,总工作人员42人,其中保健人员5人(4人兼职),无一人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保育员6人,营养膳食从事人员3人。

二 现状和问题:

1、除镇中心幼儿园有规范的保健室和隔离室外,其它3所个体幼儿园的保健室与隔离室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全。

2、有些单位晨检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儿童进行必要的健康状况了解和相应的检查。

3、大部分托幼机构食谱制定不合理,有的甚至未制定食谱。

4、大部分托幼机构预防性消毒不到位,餐具消毒流于形式,被褥、玩具等未按规定进行曝晒或暴晒时间不足;有的单位保健人员根本不懂消毒技术,随意配比消毒液,应付了事。

5、保健人员、保育员队伍学历层次低,有的甚至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医学方面的培训;人员不稳定。

6、有几所托幼机构的儿童带药后卫生保健人员未按规定做好登记,并未由家长签字确认。

三 体会和建议

1、加强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效沟通,要在思想上达成共识,相互密切配合;两个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对托幼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各项卫生保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幼托机构的制度建设 根据卫生部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对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保健制度,以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使各托幼机构做到有制度可依,职责分明,便于其内部管理和监督。

3、加强对幼托机构的人员培训 由于卫生保健老师人员缺乏和部分老师、保育员阿姨对卫生保健知识的缺乏,致使其在对物品、玩具和空气等消毒方面,操作不规范,甚至不懂得如何操作的现象大量存在;对晨检和午检流于形式。所以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拔一批对卫生保健工作有兴趣、文化素质高的人员参加由卫生部门组织的对他们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对保健老师的卫生知识培训。

幼儿托管全托范文第3篇

【关键词】托幼机构;消毒;管理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1.590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488-01

托幼机构是幼儿集体生活、学习娱乐的一个公共场所,幼儿作为一个特定人群,自然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由于幼儿的抵抗力较差,一些呼吸道、消化道传染病极易在其中间爆发、传播和流行。为了解兖州市辖区内托幼机构消毒状况,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消毒和防病工作的管理,普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消毒灭菌知识,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我们对该市城区内的所有托幼机构的消毒灭菌工作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现将有关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2012年6——7月份对本市城区内五家全民性质幼儿园、六家集体性质幼儿园和八家个体性质幼儿园的空气、物表、教师及保育员手进行了采样检测。其中五家全民性质幼儿园与四家集体性质幼儿园的入托儿童人数在100人以上;另外两家集体性质幼儿园和八家个体性质幼儿园的入托儿童人数不足100人。

1.2方法教室、寝室、幼儿活动室的空气用普通营养琼脂平板(直径9cm)放于相应的采样点处暴露5分钟(对室内面积>30平方米者,按东、西、南、北、中五点法布点,且东、西、南、北四点均距墙一米;室内面积

物表(包括桌、椅表面、幼儿的毛巾、口杯、餐具、水龙头、玩具等)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的棉拭子在5cm×5cm的标准灭菌规格板内涂抹采样。被采样面积>100cm2者取100cm2;被采样面积

幼儿教师手、保育员手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的棉拭子对双手指屈面从指根至指尖来回涂抹两次采样(其涂抹面积约30m2),作菌落总数检测,同时用纸片法作大肠菌群检测。

1.3结果判定标准依据《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第二版)(2010年)“托幼机构的消毒”的规定,室内空气以细菌菌落总数≤2500cfu/m3为合格;物体表面以细菌菌落总数≤15cfu/cm2且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菌群为合格;餐具、茶具表面以细菌菌落总数≤10cfu/cm2且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菌群为合格;教师、保育员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300cfu/只手且不得检出大肠菌群为合格。

2结果

此次共采集样品694份,总合格率80.7%(560/694)。其中空气样170份,合格率78.8%(134/170);物表样456份,合格率80.7%(368/456);手样68份,合格率85.3%(58/68)。经统计学处理,不同样品间合格率差异无显著性,5家全民性质幼儿园采样240份,合格率90.0%(216/240);6家集体性质幼儿园采样230份,合格率87.0%(200/230);8家个体性质幼儿园采样224份,合格率64.3%(144/224)。经统计学处理全民与集体性质幼儿园合格率差异无显著性(P>0.05);而全民与个体性质幼儿园间合格率差异有显著性(P

3讨论

上述监测结果显示,个体性质幼儿园样品合格率明显低于全民与集体性质幼儿园样品合格率;规模较大、条件设施较好的全民与部分集体性质幼儿园样品合格率亦明显高于规模较小、条件设施较差的幼儿园。在所采集的空气、物表、手样三类样品中的合格率虽然差异无显著性,但空气、物表样的合格率偏低,尤其是空气的细菌污染较重,是幼儿呼吸性疾患的隐忧;物表中水龙头、玩具、毛巾的合格率较低,提示它们的污染较重,而玩具、水龙头是幼儿们公用的,它们的污染为幼儿间接触性疾病传播提供了媒介;毛巾则由于经常潮湿,不能保持干燥,易于细菌的繁殖。这种状况应当引起托幼机构自身管理者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幼儿托管全托范文第4篇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2000―2005年嘉定区所有托幼机构上报的上海市托幼机构事故报告单。

1.2方法各托幼机构保健老师按要求及时将本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以“上海市托幼机构事故报告单”三联单的方法上报至所属乡镇卫生院和区妇幼保健所,乡镇卫生院和区妇幼保健所专职儿保医生每月负责将辖区内托幼机构发生的事故汇总,并完成“上海市托幼机构事故月报表”及时上报。区妇幼所儿保科专职医生每年收集并完成全区托幼机构事故发生情况汇总。

事故的分类参照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中一般事故、责任事故的分类。

2结果

2.1事故发生情况

2000―2005年嘉定区托幼机构在园儿童总数76 611人(男

40 567人,女36 044人),发生各类事故74例,平均事故发生率为

0.97‰。事故的发生率呈下降趋势,由2000年的1.54‰下降到2005年的0.62‰,下降了59.74%(表1)。

2.2事故发生的季节

第一季度发生事故15例,第二季度34例,第三季度3例,第四季度22例,分别占事故总数的20.27%、45.95%、4.05%、29.73%。

2.3事故发生的时间

事故发生时间最多的是上午(指幼儿入园后到午餐时间),其次是午睡前后(指幼儿午餐后到午睡起床后0.5 h)和下午(指幼儿起床后0.5 h到幼儿离园),所占事故的构成比分别为68.92%、17.57%、13.51%。

2.4不同性质托幼机构事故发生情况

教育部门办托幼园所事故发生率为1.00‰,民办1.16‰,机关企业办1.17‰,乡镇街道办0.27‰(表2)。

2.5男女儿童发生事故的比例

男孩发生事故52例,女孩发生事故22例,分别占事故总人数的70.27%、29.73%,男∶女为2.36∶1;事故的发生率男童为1.28‰,女童为0.61‰。

2.6各年龄段发生事故的情况

6岁组的事故发生率最高,为2.35‰;其次是2岁组和5岁组,事故的发生率均为0.98‰(表3)。

2.7事故的类型

发生一般事故72例,其中缝针60例、骨折11例、脱臼1例;责任事故2例,均为烫伤。

2.8事故发生的场所

74例事故中发生在户外场地的34例,所占比例最高,为45.95%,其次为教室和室内活动室,为37.83%(表4)。

3讨论

3.1规范集体儿童保健工作,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率

上海市市区2000年0~6岁集体儿童意外事故发生率为1.69‰[1],我区集体儿童事故的发生率由2000年的1.54‰逐步下降到2005年的0.62‰,这与“托幼机构意外事故报告方法”的统一执行,使我们能有效地对托幼机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管理有密切关系。同时,区妇幼保健所也将集体儿童的安全工作放在卫生保健工作的首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托幼机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加强了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的安全培训,从而提高了各托幼园所的安全防范意识。当然,也并不完全排除个别托幼园所可能存在漏报或瞒报而导致事故发生率的下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规范集体儿童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尤其是安全工作的检查。

3.2抓重点落实安全措施

民办托幼园所和机关企业办托幼园所的事故发生率较高,应是今后我区集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关注指导重点。民办托幼园所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会越来越多,但相当一部分民办园所的管理还很不规范,机关企业办托幼园所因主要受上级部门的主管,对卫生保健方面的检查、业务指导还不够重视,所以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提醒教育、卫生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务必要予以重视,加强管理,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业务指导,使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基层儿保医生也要定期去托幼园所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3加强对儿童的安全知识教育

造成意外事故的原因,年龄愈小由成人照顾不慎引起者愈多,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儿自己不慎引起的事故逐渐增多[2]。从本文中可以看出,6岁组儿童的事故发生率最高,为2.35‰,其次为5岁组和2岁组。所以不仅要对看护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幼儿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也显得尤为重要,让幼儿不仅是得到被动的保护,而是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寓教于乐的安全教育,让幼儿学会主动的自我保护,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另据报道,男孩意外伤害的发生是女孩的1.4倍[3],而我区男女儿童意外事故比为2.36∶1,男童意外事故的发生率比女童高出0.67‰,所以更有必要对活泼好动的男孩加以关注。

3.4加强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内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做到规范上岗、持证上岗,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不断增强工作技能和工作责任心。保教人员要关注每位孩子在幼儿园各个环节、各个场所的一举一动,提高看护的质量,减少小年龄儿童的事故发生。对事故的易发地点、易发时间更要加以重视,从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4参考文献

[1]尹英.上海市市区2000年托幼机构集体儿童意外损伤分析[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3,11(4):276-277.

幼儿托管全托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老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儿童入园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2)。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