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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模块化 环境设计 实践教学
目前,全国已有500余所高等院校开设了环境设计专业。每年毕业学生约3万人,但大部分高校设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问题,导致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如何把握住国家当前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机遇,破解就业难题,构建多元化、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实践教学体系,是当前环境设计教育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环境设计实践串联了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而提升教学质量成为破解就业难的重要途径。目前,实践教学体系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教学发展。实践教学体系理论、实施和评价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运用模块化理论,建立贯穿整个教学环节的实践类课程,构建模块化的实践教学和评价体系,极大丰富了设计实践教学体系研究。
一、模块化理论研究
模块是一种能够独立地完成特定功能的子系统,具备可重建、可再生、可扩充等特征。模块化是指把一个复杂的系统分解成若干模块,通过信息交换对子模块进行动态整合,各模块兼具独立性和整体性。环境设计实践教学体系中的各模块是教学整体系统的子系统,在具备独立性的同时,也要受整体系统的制约。“教学模块”之间的联系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模块集中与分解可以生成无限复杂的系统,因此可以产生多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模型。“教学模块”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具有有机生长性,可从子模块中归纳共同点并形成新的模块,还可以从子模块中分裂出若干新模块。在模块化理论的指导下,把原来破碎的实践教学体系整合成一个系统,各子模块之间相互渗透、共生共融,具有动态性。各学校可结合自身特点设置模块,形成特色化实践教学体系,并且模块化教学体系可随着学科的发展而不断进化和完善。
二、实践教学内容研究
按照模块化理论,先将整个实践教学系统分离出基础实践教学、体验实践教学、专业实践教学、设计实训教学四大模块,再按照这四个大模块去设计更多的相关子模块来构成整个实践教学系统。这些子模块根据需要可增、减少或更新、升级。基础实践教学属于基础铺垫阶段,通过实践进一步夯实知识体系,为后续的专业学习奠定基础;体验实践教学属于认知体验阶段,通过实地研习经典设计案例和调研设计企业,提升学生对专业的认知,促进学生设计价值观的形成;专业实践教学则属于设计思维形成阶段,学生参与设计的全过程,加深对环境设计方法论的理解;设计实训教学属于素养具备阶段,通过前三个阶段地积淀,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设计素养,通过这个阶段升化、提高,使学生综合设计能力更加契合社会需求。专业在实践过程中,艺术与科学的手段贯穿始终,使学生认识与环境设计息息相关的自然、人工和社会环境,为培养复合型的环境设计人才奠定基础(图1)。
(一)基础实践教学
基础实践教学主要通过实践手段,培养学生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让其了解具体的设计理论知识,拓展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提升其专业基础素质。此阶段主要通过学生的自我实践来实现,属于基础铺垫阶段,包括通识类和设计基础类课程。在进行基础实践教学时,应结合社会需求及经济发展,跟踪科技发展变化,不拘泥于课本知识,培养学生洞悉变化的能力。基础实践教学以基础课程的学习为主,按照“三位一体”的模式即艺术实践、生态实践、人文实践来进行(图2)。
(二)体验实践教学
该环节在基础实践教学结束后开展,属于认知体验阶段。由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国内外重大设计活动,调研各种类型的环境设计作品以及深入优秀的设计企业,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拓展视野,深化理论知识,使学生了解设计企业运作和最新的设计资讯,培养设计责任感和设计伦理感,促进学生设计价值观的形成(图3)。
(三)专业实践教学
在完成基础实践教学和体验实践教学后,就进入到专业实践教学阶段。该阶段属于设计思维形成阶段,教学模式开始以专业实践教学为主。在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予以指导,学生可以作为个体或加入团队,从前期的现场调研,到设计方案和设计项目的实施,再到项目的社会评价,亲身经历设计的全过程。专业实践教学并不是孤立地开展,而是与理论学习相互融合、相互穿插,使得学生对专业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按照环境设计所包含的内容,主要分为城市环境设计、建筑内环境设计和乡村、风景区环境设计实践教学三个子模块,每个子模块下又分成更加微观的子模块(图4)。微观子模块可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保证专业实践教学紧跟时展。
(四)设计实训教学
设计实训教学需要学生深入设计行业第一线,对行业进行调查和研究,把握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动态,培养学生的设计实践能力与市场观。在设计实训中,不仅要提高学生设计能力以及使其熟悉施工流程与管理,也要培养学生的设计伦理,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结合。设计实训教学的方式主要有工作坊(Studio)和实践基地模式。
1.工作坊(Studio)模式
在高级职称教师的带领下,以专业教师为骨干组成环境设计工作坊,让学生直接参与到项目设计团队中,把实践教学过程渗透于实际项目中。可以与国际、国内知名设计院校联合开展工作坊,通过不同的文化、理念的碰撞,交流与融合,探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地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以及设计特质的挖掘,开拓学生视野,提升国际交流能力。以设计竞赛为导向,鼓励师生合作或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国际、国内的设计竞赛,在与兄弟院校的交流竞争中提升创新思维和专业素养。
2.实践基地模式
与知名设计机构合作,共建设计实训基地。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处于设计行业的第一线,通常承担重大设计项目,且项目类型多样化,实习的学生接触的项目较为丰富,通过在项目组的耳濡目染能较快地提升设计技能。为保证实习效果,可建立双导师制,即设计机构设计师与本校教师组成联合指导组,形成校内与校外实践的无缝衔接。
(五)实践教学评价研究
环境设计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是检验实践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可以提升教学质量,使实践教学更加契合社会需求,同时对于培养优秀的环境设计人才具有重要作用。环境设计实践教学可由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保障体系和社会评价四个因子组成。教师教学评价可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学生学习评价可从理论知识的掌握、创新,设计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培养等方面进行;保障体系评价则从师资建设、实践设备和基地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社会评价可从实习单位和工作单位评价等方面进行。
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要构建模块化的环境设计实践教学体系,建立贯穿整个设计教学的四大模块,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通过基础铺垫、认知体验、思维形成、素养具备等阶段提升学生综合设计能力,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设计人才。同时建立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形成动态反馈机制,通过用人单位的信息反馈和不断吸收最新行业资讯,不断更新完善实践体系。在实践课程中强化学生对美学价值的理解与表达能力,掌握生态系统运行规律,了解设计行业发展趋势,培养具备良好艺术修养和专业技能的复合型环境设计人才。
(注:本文为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3140;第56批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项目编号:2014M562074)
参考文献:
[1]邹阳,陈飞虎,邹峻.整体观 体验化 开放式――中美两校设计实践交流活动启示[J].装饰,2011(4).
[2]廖启鹏.“三位一体”模式下环境艺术设计课程体系改革研究[J].艺术教育,2010(10).
关键词:非奥运项目;竞技体育人才;院校化;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3-0043-02
当前我国的竞技体育项目获得骄人成绩,其在对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上,可以说我国拥有很多经验,对竞技体育人才在竞技体育的培养是十分成熟的。但是,其体制之外的非奥项目,却还在十分艰难地寻觅自我的发展之路,在竞技体育的影响之下,当前我国对于非奥运项目竞技体育人才,也只是仅仅重视对其竞技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对其文化素养的提升,这样会有很大缺陷,其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利因素,久而久之发展下去会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而非奥运竞技体育人才“院校化”建设能够提升竞技体育人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其文化修养,目前也越来越成为我国体育教育的一个趋势。
一、我国竞技体育教育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体育事业也因此有了显著的提高,竞技体育也越来越得到更多的人关注,体育事业一片蓬勃发展。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有了明显的发展,从事竞技的人员越来越多,而且在各个国际赛事上获奖的项目也越来越多,竞技体育可谓收获颇丰。但是随着竞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竞技体育教育也随之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竞技体育教育旨在培育竞技体育人才,随着竞技体育蓬勃发展,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竞技体育行业工作,这些人们参差不齐对竞技体育的认识也各自不相同,从中选拔优秀的人加以训练或是找到合适的体育教师给体育运动者培训,这对培育竞技体育人才的教育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由于我国是体育大国,国家和人们都重视体育事业的建设,对竞技体育教育更是万分关心。我国的体育教育目前仍是以三级训练网络模式的体育人才培养模式为主,主要是由业余学校―省体工队―国家集训队三级训练网络为主。这种训练模式对体育运动员自身的竞技能力很高,只注重对运动员自身体育技能的训练和强化,往往会忽视运动员其他方面素质的提升。近几年我国仍是以这样的模式为主,但是随着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与实施,也有越来越多的体育学校,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于是不少院校开始推广非奥运项目竞技体育人才“院校化”培养模式,开始初步尝试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二、目前体育教育模式的局限性
我国体育事业有了显著的发展,这离不开我国体育教育的教学模式,也正是因为我国的体育教育模式才能使我国在体育竞技方面收获不小的成就。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如果我国仅仅只是注重对运动员竞技能力的训练,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不利因素。就我国目前体育教育模式而言,仍有许多地方进行完善。
如只注重对运动员竞技技能的训练而忽视运动员其他方面的教育,容易使运动员在退役后无法正常生活,运动员随着体能的退化和伤病的影响选择退役以后不可能继续依靠原来竞技体育所学会的技能来生活,倘若不重视对运动生活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教育会引发运动员退役后一系列的问题。
享受教育的权利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不能因为运动员专业技能的训练而剥夺其最基本的受教育权,使其文化素养远远低于普通人。在运动员退役以后没有一技之长也不利于运动员日后的发展。
三、采用体教结合教学的非奥运项目竞技体育人才“院校化”培养模式
我国高校开展体教结合的教学模式已经有一段时间,这也足以为非奥运项目竞技体育人才“院校化”培养模式积累一定的经验。体教结合模式的开展,对我国高校体育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体教结合模式指对高校体育竞技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既培养学生的体育竞技能力,同时又注重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
为了运动员自身未来出路的考虑。很多运动员在经过了参与体育竞技的黄金年龄之后一旦其离开赛场,其就业领域相对狭窄,出路就很难保证。除去成为体育教练以外很难有其他方面的就业可言,其生活质量很难得以保证。但是如果运动员有其他方面的技能便可以依靠这项技能在退役后谋生,而不仅仅只是依靠竞技体育技能一技之长,使体育运动人员在退役之后能够成功转型。
四、非奥运项目竞技体育人才“院校化”培养模式的方法
1.课程内容适当开设文化课程。在培养非奥运项目体育竞技人才时,不仅仅要注重对其专业竞技能力的培养,更要在其院校中开设文化课程,培养非奥运项目体育竞技人才的综合素质,在体育训练过程中不能一味的注重竞技体育的训练,更要适当的调休进行文化课训练。
2.课程时间上以体育训练为主文化课堂为辅。在课程时间的安排上非奥运项目“院校化”培养模式,应当注意要合理安排时间,真正的去安排好学生的生活作息。让学生在得到充分体能训练的同时也能够使身体得到休息,在体育项目紧张的训练之余,能够学习到一些文化知识,充实自己的生活,能够使自我得到一个进一步的提升。
3.课程跨度应当要均衡。非奥运项目“院校化”培养训练模式在实行的过程中,在课程跨度的安排应当要注重均衡,不能顾此失彼。在竞技体育技能训练过多时,可以适当地减少文化课程的训练,让学生得到更多的时间休息,而在训练相对较少时,可以增加对文化课程的训练使其能够更好地安排业余时间。
4.非奥运项目竞技人才“院校化”培养模式的推广。非奥运项目竞技人才"院校化"培养模式,相比于三级网络训练模式应当要做出更多的改变。作为非奥运项目竞技人才“院校化”模式,应当改变其三级网络选拔运动员的方法,可以走从中学选拔到业余体校再到业余体校这样一种模式,这样在对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就不会出现过度忽视学生素养的情况,通过学校日常的教育加上合理的选拔也能够选拔出符合国家竞技需求的优秀运动员。
5.非奥运项目竞技人才“院校化”培养的建设缺陷。随着非奥运项目竞技人才“院校化”的发展,它也暴露了很多体育教学模式建设中的不足,由于其模式刚起步所以仍然有很多我们需要进行探索的地方。首先,在非奥运项目竞技人才“院校化”模式下,因为很多运动员的选拔都是出自各个地方的普通中学,没有日常高强度的训练因而选拔上的运动员竞争能力普遍较低,由于前期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后期对其进行培训其困难自然可想而知。
其次,当运动员被选拔进入专业体育学校时,也就意味着其文化课程的中断,我国大部分高校对文化课程的重视仍然较低,这就不利于我国体育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运动员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而非奥运项目竞技人才“院校化”体育教学模式仍处于探索期,其教学模式不够成熟仍有许多得到完善的地方。
五、结语
非奥运项目“院校化”模式的推广,一定会对学生自我能力的提升产生有利影响,其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还能使非奥运项目得到更好传承与发展。但是其过程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我们应该要做好对传统体育人才培养和非奥运项目“院校化”人才培养模式进行逐步的过渡,在传统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的优点中加以结合发展,希望非奥运体育项目发展能够在这种新模式下有所提升。
参考文献:
[1]宋洁,于文谦.高校非奥运项目发展路径探析[J].体育学刊,2015,(03):95-99.
[2]王乐,于文谦.我国非奥运项目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4,(05):12-15.
[3]于文谦,张廷晓.基于“木桶理论”视域下的非奥运项目[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5,(04):1-5.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on the Training Mode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Training for Non Olympic Sports Talents
ZHANG Bo,OUYANG Bin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anzhou, Jiangxi 341000,China)
论文关键词: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
1现状和意义
1.1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是高校体育教学的基本形式之一
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过去就有,只是不够重视,更像是摆设,仅用于雨天教学和机动的备份,内容上不外乎是体育常识、体育卫生,属于体育常规教育的范畴,没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近年来,高校在评估和学科建设的要求下,理论教学逐步受到重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1)理论教材的配备.高校根据各自的需要,编纂和出版相应的理论教材,学生人手一本.(2)理论教学的制度化.理论教学的课时,按照一定的课时比例,纳入到教学计划当中.(3)理论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评价相联系.理论考核的成绩,按比例计算到学生体育成绩之中.所以说,理论教学作为公共体育教学的一种形式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难发现,无论是教学还是考核,与我们所期望的相去甚远,流于形式,丧失了理论教学的意义.首先从理论教学的内容来看,大都是过去体育院校通用教材的浓缩版,内容陈旧,不是理论,只是运动动作和技术的文字说明,其价值相当于体育常识,缺少层次和深度,没有学术价值,学生不感兴趣.其次从理论教学的管理来看,理论教学所占比例偏小,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考核也不受重视(与其他公共课程相比).
1.2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是对体育实践教学的补充和指导
理论是“人们由实践概括出来的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知识的系统的结论.”….体育理论基于体育实践,是对体育内在规律进行系统研究得出的当前结论,体育作为独立的学科,主要通过体育课的形式来实现学校体育的目的和任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体育活动,仅有实践教学显然不能满足学科建设的需求.同时体育又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多学科形成有机的联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体育又是一个多学科的综合体.体育的发展与进步和相应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密不可分,是体育的组成部分,是体育实践不可替代的.体育课理论教学,基于实践教学,作为体育实践教学补充,发挥理论所具有的指导作用,不仅如此,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的延伸,甚至是对实践教学的超越,提升公共体育课的教学档次,突破实践教学的局限性.
1.3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是实现高校公共体育高等教育化的重要途径
所谓公共体育高等教育化,就是使高校公共体育教学具有学术性和研究性,将公共体育教学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区别于中小学体育教学的模式.高校在学校体育的目的和任务上有别于中小学,首先,中小学学生处于生长发育的高峰期,体育教学的强身健体,促进生长发育的功能尤为重要,从学习技术和动作的角度看,中小学学生也处于动作技术形成的最佳时期,所以实践教学就显得更有意义.而大学生已接近成年,在学习技术和动作上处于劣势,但认识、理解和研究能力显著增强.加强理论教学,提高对体育及其价值的认识更加重要.此外,大学生缺少的不是体育锻炼的机会,而是强身健体的意识.高校在体育教学的硬环境上也非中小学可比,有良好的师资力量和科研氛围,为提升理论教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高校公共体育教学强调培养学生综合体育素养,而不仅仅局限于技能和健身,所以理论教学彰显出体育教学应有的教学层次和深度,具有学术价值.
2核心与内容
2.1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是关于竞技理论的教学
确立以竞技为核心的理论教学体系,和以活动为基础的说明书式的理论体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本质上,体育是以竞技为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增强体质,提高体能技能,培养心理素质和能力的一种社会性活动.……竞技是体育最重要的特征,体育的必然是竞技的,没有竞技就不能成体育.”“体育的本质特征决定高校体育的目的和任务.高校体育学科体系是我国体育专业的基础和摇篮,肩负着培养和造就高水平体育人才和体育科研与管理人才的重任,应加强体育教学的学科性与竞技性,……在以竞技为核心的基础中,根据各群体的具体特点,充分发挥体育的教育、娱乐和健身等基本属性及其功能,逐步实现体育的高等教育化.”竞技是体育的本质特征,是高校体育学科建设的核心,理所当然也是理论教学体系的核心,这就指明了理论教学的方向,拓展了新的层次和空间,具有系统性和专业性,学术价值和研究价值不言而喻.
2.2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是对专项发展进行系统的研究
理论教学依托于专项实践教学,在加强专业性和系统性的同时,要兼顾到知识性和教育性.其教学内容分为四个方面:(1)加强对专项的认识.了解其起源,现状和发展趋势.(2)学习专项竞技的方法、竞赛规则裁判法、组织方法以及比赛的方法等.(3)理解影响专项竞技的相关因素.技术和战术因素、身体素质和体能因素、心理素质因素以及运动损伤预防和科学训练方法等.(4)专项竞技对社会的影响.专项竞技与文化、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对健康和医学的影响等.其内容既是传统理论体系的继承,又有新的研究方向.
3作用与预期
3.1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与专项化选修教学模式形成有机融合
加强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使专项化选修教学模式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理论教学对实践教学的补充、指导和提升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同时专项化选修教学模式也为理论教学提供了合适的形式,实现理论教学与专项化选修教学模式对接,有利于形成以专项化教学模式为主体的学科分支,理论教学能够摆脱普通专业大学生受运动水平和能力的制约,打破实践教学由于客观原因而形成的教学屏障,率先从理论教学上实现突破,迈上新的层次,提高教学质量.
3.2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在增加理论教学课时的同时,还要对理论教学场所,考核的方法做到科学的安排.理论教学不仅可以提升体育教学的层次,同时也使紧缺的运动场地,器材得到一定缓冲,合理安排理论教学的周期,减少季节变化对实践教学的消极影响.在课时安排上应有别于其他学科,要突破学期的限制,形成独立的教学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层面上的可操作性.
3.3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给教学双方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加强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打破原有教学体系的平衡,教学双方必须以新的心态和新的要求共同面对,由加强理论教学而引发的新的评价体系,对教学双方的影响显而易见.加大理论教学的比重,对学生有了新的要求,部分学生仅凭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的优势,“一招鲜吃遍天”的状况已经行不通了,而另一部分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处于劣势的学生,则增添了学习的动力和自信.新的评价体系强调学生综合体育素养的评价,有利于良好学风的形成.理论教学的大力介入,对教师的学习和科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观念得以更新,学术的风气得到加强,教学双方由此更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这种质的变化是学科建设的内涵.
关键词:竞技致损行为;允许风险;刑罚边界
中图分类号:G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09)04-0024-04
The Justification Grounds and Penalty Borderline of Sports Injur y Behavior
LUO Jiasi1, WANG Minghui2
(1.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henyang Sports University, Shenya ng 110102, Liaoning China; 2.China Criminal Police College, Shenyang 110 035, Liaoning China)
Abstract: The allowed danger theory, which originated from the theory of socialworthiness, is the justification grounds of some sports injury behaviors. Sportsinjuries caused within sports rules fall into legitimate behavior and should no t be convicted. The behaviors of violating sports rules and committing injuriesby mistakes belong to allowed danger, and it is not proper for such behaviors tobe convicted. Violating sports rules and committing injuries on purpose exceedallowed danger and such behaviors can be convicted. Behaviors causing injuries c aused by nonsports purpose should be convicted.
Key words: sports injury behavior; allowed danger, penalty borderline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竞技行为已然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由某些体 育竞技活动本身的对抗性、激烈性、危险性等特点所决定,在多人参与的竞技活动中,致人 身体损害的行为也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这些竞技致损行为,当然可以通过体育道 德规范、竞技规则本身进行调整。近年来,也有学者开始从法律视角对此类问题加以关注。 本文基于刑法立场,结合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对该类行为的入罪问题进行探讨。
1 竞技致损行为正当化根据评析
关于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诸种观点。
1.1 被害人承诺理论 被害人承诺理论,也称为权利人承诺理论 ,是指经作为有权处分自身利益的被害人的承诺,侵害被害人或者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应排除 违法。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0条规定:“经有权处分人的同意,侵害权利或使权利陷于危险的人不受 处罚”。对体育活动中造成轻伤的行为,如果没有超出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范围,可以适 用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例如,拳手在比赛中所受的打击和轻伤都可以用他事前的同意来解 释(他走上拳台就意味着他默示的承诺)。[1]
再如,法国刑法中有观点认为,在激烈的体育活动中(例如,拳击、柔道等),只要行为人 遵守了比赛规则,即使造成了伤害也是一种合理行为,之所以认为行为人不受惩罚,是因为 有类似于“法律允许”的“容忍”作为依据。[2]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刑法理论中用来解释行为正当性的理论之一。该理论得以存立的基础在于 当被害人的自决权和被害人所受侵害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前者应优越于后者而得到 尊重。在此也体现了一种利益优越的思想,但是,在通过被害人承诺理论使行为正当化时, 应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在被害人有权承诺的利益范围上就体现为被害人无权对 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进行承诺。这可以从刑法处罚同意杀人行为这一一般做法可以看出。因 为生命权是人行使其他权利的根基,对于生命权的动摇,将使得一个人对其他权利的行使无 从实现。由于对重大健康权利的侵害往往存在危及生命权利的风险,故对于危及生命程度或 形式的重大伤害也无权承诺。[3]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将被害人承诺理论作为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并不充分。因为 从竞技致损行为的严重程度上进行划分,可以存在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等多种可能。如前 所述,既然人无权对生命法益、有可能危及生命的重大身体法益进行承诺,该理论便无法充 分担当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
1.2 正当业务行为理论 所谓业务,是指人们社会生活上反复或 者继续进行的工作。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大力士摔跤、拳击手的格斗等,只要是在正 当业务范围内实施的,即便符合暴行罪或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被作为业务行为而排除违法性。[3]大冢仁教授也认为 力士的相扑、拳击手的拳斗等只要行为本身处于正当业务的范围内,就不成为伤害罪、暴行 罪。我国国内学者也有采用正当业务行为说的,认为在竞技体育中,一些项目的危险性很高 , 自古以来有不计其数的运动员在其中致伤致残,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由于体育竞技属于正 当业务行为,运动员只要遵守了有关竞赛规则,非故意致人伤残,就排除犯罪性,不负刑事 责任。[4]
应该说,运用正当业务行为理论作为体育竞技中致损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在某种程度上是合 理的。毕竟很多体育竞技行为本身即是一种职业化行为,这种体育竞技行为作为人们反复继 续从事的工作确实是一种业务。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社会生活中还有相当多的体育竞技 行为并非是一种职业化行为,也缺乏反复继续实施的特征,很难称之为业务。如果用正当业 务行为理论解说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便不够充分。正当业务行为理论的这种不充分性,在前 述两位日本学者的相关论述中也有所反映。如大谷实在论述业务行为时同时谈到,“作为体 育活动而进行的摔跤、拳击等活动,虽然不能说是业务,但只要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是正当的 ,就应当说合法,这些相当于后述的一般正当行为。” [3]显然,大谷实教授将体 育竞技活 动做了划分,此处所谈及的摔跤、拳击活动应是指不能划入业务范围加以分析的其他竞技活 动,必须借助其他理论加以正当化。
1.3 社会相当性――允许风险理论该理论认为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即便是引起了法益 侵害,也应成为排除违法性事由。该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所提出。所谓具有 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而允许的行为。 在社会相当性理论发展的过程中,有人将其作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理论,有的将其作为 阻却违法的事由。日本的大谷实教授在论及某个赛车案例时,主张应当在体育活动的基础上 ,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来认定其排除违法性。[3]在这里他是将社会相当性理论作 为阻却违 法的事由,并运用于对某些体育竞技行为正当性的说明。也有的学者将其作为排除构成要件 符合性的理论加以理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在检查为社会相当性理论所提供的案例组中,将 体育比赛作为在法律上不重要的或者是可以允许的风险案件进行理解。[5]我国国 内亦有学者在探讨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根据时主张社会相当性理论。[6]
由于社会相当性理论本身具有较强的理论张力,将其作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理论基础确 实存在一定的理论优势,但张力过大的理论其先天不足之处也同样明显。就该理论来说,其 标准过于抽象,不能精确地对犯罪的成立进行限制,在解释的过程中有被滥用的风险。作为 一种解释原则,应该“由更准确的标准予以代替”。本文认为,在德国学者罗克辛所主张的 客观归属理论规则中,允许的风险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一个理想替代。 按照罗克辛的观点,在允许性风险下,人们创设了一种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的风险,但是这 种风险一般是可以允许的,正因为这种允许性而排除对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有风险的竞技 体育行为可列入允许性风险领域进行分析并获得正当化基础。[7]之所以说允许性 风险理论 较之社会相当性理论更为明确,是因为允许性风险理论能够在对具体的体育竞技行为提供以 保护法益为导向的有限制的解说。
本文赞同将允许风险理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根据,认为该理论是在关注社会发展、 公共福利这一大的背景下展开。一方面能够超出被害人承诺理论中单纯基于个人权利进行分 析的视野;另一方面通过体育竞技中允许风险的创设这一本质内核,兼顾了职业和非职业等 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从社会发展这一宏观需要出发,肯定了作为社会发展所需代价的诸种 侵害法益行为的合法性。该种理论在保有较大解释能力的同时,能够为竞技体育行为这一社 会化行为的正当化提供更为精确的衡量标准。
我国国内也有观点对容许危险理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根据合理性进行了肯定。[ 8]但 该观点同时认为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作为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行为的背景比较粗糙, 而通过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行为理论的具体解释,更有利于清晰说明竞技伤害行为的 合法化问题。因此,强调“一体两翼”理论的相互作用,更有利于对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化 根据予以精致的解读。其实,在该文先前认为这两种理论只能片面说明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 化问题的前提下,再将二者作为容许危险理论的具体解读,实有画蛇添足之嫌,并无多大意 义。而且这两种理论也难以充分担当具体解释允许风险理论的任务。本文主张,将允许危险 理论独立作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已经足够,不需其他理论加以补足。
2 竞技致损行为的刑罚边界
2.1 竞技致损行为的种类竞技致损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定义。广义的竞技致 损行为,是指与体育竞技有涉的各种致损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 正常遵守体育 竞技规则下所意外发生的损害行为。如在拳击比赛中,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击打有效部位,因 力量过大而致对方伤亡;踢橄榄球时因合理冲撞致人受伤等。2) 故意犯规下所发生的损害 行为,是指在竞技运动的过程中通过故意犯规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如在足球比赛中,规则允 许进行铲球,但又做出许多限制,只允许对持球的对方进行的铲球破坏或者获得对球的控制 权,不允许对无球队员和对持球者实施背后的铲断。如果通过这些违规铲球行为致人损害的 即属于此种情形。再如篮球比赛中,在他人持球上篮时,一把将其拉下,摔成重伤。3)虽与体育竞技活动有关,但与竞技目的无关的致损行为。前两种情形,不管是规则内行为还 是犯规行为,其目的都在于对竞技效果的追求。第三种情形往往都是因场所、运动员身份等 因素的牵涉与竞技发生关系,但并非直接追求竞技效果的行为。如在足球场上受到对方语言 侮辱,而挥拳相向,致人损害,或者在篮球比赛中,因情绪失控,双方发生殴斗而致人损害 。
狭义的竞技致损行为仅指广义竞技致损行为中的前两种情形,必须是运动员基于竞技目的通 过竞技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在本文的观点中,不同种类的竞技致损行为在入罪问题的结论上 也会有所不同。
2.2 竞技致损行为入罪之可能性分析
2.2.1 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可部分入罪如前所述,刑法学界关于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根据的 探讨主要存在正当业务行为说、被害人承诺说、社会相当性说。在各种观点之下同时也强调 成为正当化的具体条件。如持正当业务行为论的大谷实教授强调,在判断是不是正当业务 行为时,必须以现存的、有关该业务行为的行动基准为标准进行判断,在违反该准则的时候 ,就具有违法性。[3]持被害人承诺说者也认为,在激烈的体育活动中,为证明伤 害行为是 一种合理行为,要求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如果行为人不遵守比赛规则,则要认定其犯有 暴力罪。[9]我国国内持社会相当性说的学者也主张体育竞技的具体规则是体育比 赛必须遵 循的“法律”,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化最重要的标准。业已确定的比赛规则是社会 判断该比赛是否正当,是否予以许可的客观标准。凡是被社会认可的比赛,其规则都体现了 对运动员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合理保护,比赛的规则也相应的具有社会相当性。同时业已确定 的比赛规则,也是比赛双方当事人参加比赛,甘愿承受比赛风险的前提。[10]持允 许危险理 论者也基本上认为,竞技致损行为是否在竞技规则范围内实施,是判断允许危险范围的一个 重要因素。[11]
以上这些观点均表明了相同的基本立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一个关键限制条件,是 要求致损行为必须在规则范围内实施。言外之意,违反竞技规则的竞技致损行为则存在入罪 的可能。本文赞同对竞技规则范围内致损行为不应入罪的观点,同时主张只有在行为人对致 损重大结果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入罪。对于违规本身虽为故意,但对于致损结 果却持过失心态的行为不宜入罪。理由如下:
2.2.1.1 作为实践惯例的事实参照 综观中 外对竞技致损行为的处理结果,我们实难发现有 入罪之先例。并非实践中违反竞技规则致人损害行为的缺乏,而是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均在刑 法领域之外甚至是法律领域之外进行处理。可见,对违反竞技规则致人损害行为作非罪处理 是一种实践惯例。这种实然的处理局面至少能说明一个问题,对于体育竞技领域中狭义的致 损行为,更习惯于在刑法领域外甚至是法律领域外解决。
一方面因为体育竞技行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活动领域,在竞技参与者间有着独特的体育价 值观念。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违规行为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是竞技 活动的对抗性、激烈性、危险性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竞技体育发扬勇气、力量、坚强、竞 争精神之固有魅力所在。如果动辄对违反竞技规则的致损行为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则将阻碍 运动员参与竞技体育活动的动机,也会抑止竞技体育这一特殊社会活动的发展。另一方面, 按照允许风险理论,对于风险是否在允许范围内的判断,不能单纯以社会一般公众作为判断 主体,而更应依赖竞技参与者的行业感受。如果仅站在社会一般人立场,不顾及竞技领域的 行业判断,将使得允许风险的判断因远离实践基础而失却合理性。而且,允许风险理论本身 来源于社会相当性理论,关照体育竞技这一特殊社会领域中长期形成的实践惯例,是判断某 行为能否为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的一个重要参照。
基于此,本文认为,对于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问题的分析,应结合行为人违规的心态和对 致损结果的心理态度综合加以认定。具体来讲,狭义的竞技致损行为即使违反了竞技规则, 只要是对致损结果持过失者,仍属于体育竞技道德所能容忍的范围,主观上仍不失竞技目的 ,其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程度,所造成的结果也属于竞技体育活动所允许 的风险范围,不宜入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违规,且对致损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则属于一种严重违反竞技体育道德的行为,将超出体育竞技行为所允许的风险范围,其社 会危害性也严重到需要用刑法加以惩罚的程度,应当入罪。
2.2.1.2 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刑罚的功能应当是限缩的,而不是扩张的。作为其他部门法的 保障法,谦抑性是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其他部门法律或者行业规则能够给予充分调整 和规范的不适当行为,刑法不宜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是一个有着内在行业规则的领域。不同 竞技活动中的参与人均受到不同的体育竞技规则的规范,凡是违反体育竞技规则的行为,也 将会受到来自相关体育竞技活动组织者、管理者的制裁。禁赛、罚款等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已 经能够使行为人遭到财产、名誉等方面的损失。这些体育竞技规则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 上预防违反竞技规则行为的发生,而无需对所有的违规致损行为都入罪。
2.2.1.3 其他法律救济机制的补充不将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损害人不能接 受其他制裁。除了前面提到的竞技行业内部制裁,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损害 人进行民事制裁,通过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在民事法领域,历来通过被害人 承诺原理将符合竞技规则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作为阻却违法的理由。[12]此外 ,自担风险原则,也被我国法律实践中用于确定竞技致损行为的侵权责任。[13]本 文无意对竞技致损 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而完备的探讨,只是意图说明以民事责任作为刑事责任的替代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竞技致损行为受到合适的制裁,也能够使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2.2.1.4 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的主客观条件狭义致损行为包括规则内致损行为和违规致 损行为两种。对于规则内致损行为,不需要特殊的限制条件即可获得正当性基础。但对于违 规致损行为,必须对致损结果出于故意者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过失者,即使造成了 较为严重的客观结果,也属于允许风险范围,不应入罪。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致损结果是否 具有故意,应在各种竞技活动领域内,结合不同竞技活动的性质和竞技特点,结合诸多客观 事实特征进行判断。主要应综合考察以下这些因素:竞技活动的性质、竞技活动的规则内容 、致损行为的具体表现、损害的严重程度、致损人的竞技水平等。在以上这些因素中,重点 要考察行为人致损行为本身的强度及所造成的结果是否明显超出了该种竞技活动的性质和竞 技目的所能容忍的范围,这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一个重要客观依据。 同时,这种主观罪过形式的判断必须结合各种竞技活动的不同性质特点进行个别化考察。
2.2.2 其他竞技致损行为可全部入罪根据本文前面对竞技致损行为的分类,除了狭义竞技 致损行为外,剩下的就是非出于竞技目的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本文认为,该种竞技致损行为 尽管因行为人主体身份、行为的时间、空间与竞技运动有所关联,但由于行为人实施致损行 为时,并非出于竞技目的,并非追求竞技效果,而完全出于竞技外的动机和心理所实施,在 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以按照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从主观罪过上来 分析,该种致损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表现为过失。前者如运动员基于对裁判的不 满而围攻裁判,致裁判受到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后者如棒球运动员 因输球而情绪失控,怒将球棒扔向空中,不幸重伤场边观众,可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3 结 论
综上所述,根据允许的危险这一正当化原理,本文认为竞技致损行为中能够以犯罪论处的仅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狭义致损行为中违反体育竞技规则,并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二是 非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致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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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题】体育研究
我国的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始建于1983年。20年来,伴随着我国竞技运动水平的迅速提高,运动训练学理论研究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在运动训练的基本理论方面,不断推出新的研究成果,出版了一系列运动训练学领域的研究性专著。曹景伟等(2001)把这些独具特色并有重要理论价值的研究进展称为运动训练学理论的“中国流”,主要包括项群训练理论的提出与建立、运动员选材理论的研究与实践、竞技能力的结构及其评价、博弈理论与制胜规律以及训练理论对训练实践的指导与服务等内容。本文则拟从6个方面进行阐述。
1 运动训练学三层次理论体系的确立
人们在描述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的时候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不同的构架。从横向来看,运动训练学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运动训练的原则、运动训练的内容、运动训练的方法、运动训练的安排、运动训练的负荷这样5个方面。而从纵向来看,可以解释为包含着一般训练学、项群训练学和专项训练学这样3个层次。适用所有的运动项目的运动训练学的理论,称做“一般训练学”;适用于部分运动项目的运动训练学理论,称做“项群训练学”;而适用一个运动专项的运动训练学理论,则被叫做“专项训练学”。构建这样一个三层次理论体系的关键在于项群训练学的提出和建立。
1984年,田麦久提出了建立“分类训练学”的构想。1987年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了题为《项群训练理论的构思与命名》的论文。1990年在北京亚科会上发表了论文《项群训练理论的建立与应用》,1998年正式出版了《项群训练理论》专著。
2000年出版的《运动训练学》全国体育院校通用教材中,把“项群训练理论”列为重要的一章,这表明项群训练理论已经得到训练学界的认可,达成共识。这一章里的第一节为项群训练理论的总论,包括项群训练理论的建立及其科学意义、竞技运动项目的划分、分类及项群体系的构成和项群训练理论的应用三方面的内容;第二节则分别论述了依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所聚合的8个不同项群各自的竞技特点和训练方法。
项群训练理论问世十几年来,受到体育界的普遍重视,并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其中主要的理论进展包括:依复合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划分、多标准多维度的项群组合、训练大周期划分的项群特点以及项群概念的广泛应用。
1.1 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划分 竞技运动项目的项群划分是建立项群理论体系的重要前提。1983年,田麦久首次提出以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为标准进行项目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体能主导和技能主导的两大类的项群理论体系。近年来,田麦久吸取了谢亚龙、竺义功、徐本力等对项群的划分提出的不同看法中的合理思考,建立了复合主导竞技能力的概念,依不同项目的竞技特点,实事求是地确定拥有两种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类属。把射击、射箭等项目归属为技心能主导类项群,把各种球类项目和格斗类项目归属为技战能主导类项群(表1)。
这样一种划分,应该说,对于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不同项群所包含项目的竞技特点,会有更好地帮助,会使我们在思想认识上解除若干不必要的束缚,更有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项目的竞技规律,从而确定对应的训练理论和方法。
1.2 多标准多维度的项群组合 经典的项群训练理论中,主要是以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运动技术的动作特征和运动成绩的评定方法为3个分类标准建立起了3个主要的分类体系。而实际上我们应该认识到,因为由于有着无穷个分类标准,项群体系的划分从理论上来讲也是有着无穷个的。所以在我们的研究过程当中,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新的项群体系,进行相应的研究。这里仅以几篇论文为例,如“持拍隔网对抗性项群男单选手基本单元竞技过程的运行模式”,用“持拍隔网对抗性项群”这一名称,概括乒乓球、羽毛球、网球3个手持球拍进行比赛的项目。又如“陆上同场对抗性项目集体球类项目”的名称,就排除了水上、冰上的同场对抗性集体球类项目,只包括足、篮、手、曲4个项目了。总之,我们在实践的研究过程当中和我们在进行分析组织训练活动当中,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的需要,按照多种标准、多个维度组织相应的项群进行研究。
表1 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划分的调整
原有项群名称
调整后的项群名称
技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
技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
技能主导类表现准确性项群
技心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
技能主导类同场对抗性项群
技战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
技能主导类隔网对抗性项群
技战能主导类隔网对抗性项群
技能主导类格斗对抗性项群
技战能主导类格斗对抗性项群
1.3 训练大周期划分的项群特点 面对3个层次的训练学理论体系,任何一个训练学命题,如训练的原则,训练的内容,训练的方法,训练的负荷,训练的安排等等,都既可以在一般训练学层次进行研究,也可以在某一个项群和范畴内进行研究,还可以就一个专项的需要进行理论研究。
训练大周期的划分是否恰当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能不能使运动员竞技状态的周期性变化,适应于特定日程重大比赛的参赛需要。不同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的主要表现特征是不同的,显然,其训练大周期的划分也应该有着明显的区别。而经典的马特维耶夫的周期学说的主体内容,是在体能主导类项目的训练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很少顾及到技能、技心能、技战能主导类项目的运动员竞技状态的变化和表现的特点。田麦久(2000)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专题研究了训练大周期划分的项群特点。他首先分析不同项群运动员良好竞技状态的主要表现和相应的指标,然后建立不同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的评价体系,确立不同项群运动员良好竞技状态的培养途径,最后提出不同项群大周期中阶段训练的安排要点(表2)。
不同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的表现,有着明显的区别。体能主导类项目运动员竞技状态的主要特征,就是看是否在比赛中能够表现出最佳的体能状态;体操、跳水这些项目主要是看成套动作的熟练稳定和流畅的连接;射击、射箭项目,主要是看运动员技术感觉的细腻度与心理状态的自控性;而各种对抗性项目,则主要是看技术是否合理、熟练,战术准备是否充分,战术运用是否多变而实效。不同的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表现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训练大周期的结构就不应该是同样的,而应该各有其特点。这一研究为非体能主导类项目运动员训练大周期的安排,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也为人们在项群层次上开展更多内容的专题研究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示例。
表2 不同项群大周期中阶段训练的安排要点
项群
大周期中阶段训练安排的要点
体能主导类各项群
1.专项化程度的变化;2.负荷强度与复
合量的变化
技能主导类表现难美性项群
1.由单个动作到成套动作的完成过程;
2.有序地提高成套动作的成功率
技心能主导类表现准确性项群
1.基本功训练,空射到实射的转换;2.
提高并力求完善定向的心理自控能力
技战能主导类个人对抗性项群
1.技战术积累及针对性选用;2.实战性
对抗训练及热身赛安排
1.技战术积累及针对性选用;2.阵容选
技战能主导类集体对抗性项群
配,组合训练及成队训练;3.实战性对
抗训练及热身赛安排
1.4 项群概念的广泛应用 项群训练理论被提出20年来,已经得到了体育界普遍的共识。而且,项群这一概念正日益广泛地被应用于体育工作、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体育健身、体育产业、体育管理等众多的领域。
2 训练目标导向与控制作用的强化
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的一切行为又都是为了实现其目的而展开和进行的,这是人们的一项共识。但是在我们的实践活动当中,又常常会被具体的微观事物所包围,而忘掉了为实现终极目的而做的努力。训练活动当中也是这样,如某教练员,训练课的初始目标是想让运动员很好地掌握一项技术,或改进一个动作细节。但运动员做得不好,教练员生气了,罚他再作50遍。运动员学习、掌握动作技术,本来应该是在神经系统、肌肉反应各个方面都处于良性反应的状态下、在很好的协调状态下才能够做好。这时,运动员已经疲劳了,动作也没做好,你还要罚他再做,什么时候能做好呢?运动员在疲劳的状态下即使勉强完成了动作,其动作质量也很难保证。教练员的这一要求是与其在这一堂训练课的初始目的不一致的。
所以,在2000版《运动训练学》教材中,特别强调训练目标对训练活动的导向和控制作用,专门列出一章谈“运动成绩与竞技能力”,而且,排在全书第三章这样显要的位置。发展竞技能力与提高运动成绩,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直接目的,运动员在训练中完成竞技能力的变化,并在比赛中力求使它变成相应的运动成绩,得到社会的承认。训练的所有内容、各种训练负荷、各式各样的训练安排,都是为了训练目标的实现。把训练目标问题置于一个重要的位置,会有利于人们强化训练目标的导向意识。
强调训练目标的导向和控制作用是竞技需要原则的体现。竞技需要原则本质上就是从实战出发的训练原则。训练是为了比赛,要从比赛的实战出发,紧紧围绕着目标的实现去组织训练活动,才能取得更好的训练效果。这样一个本来是很明确的基本认识,过去却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注。此前各个版本的运动训练学教材,都没有把训练目标的重要价值给予更为充分的确认和强调。新版《运动训练学》教材的这一变化,则把训练目标的导向与控制作用鲜明地突显了出来。
3 训练理论时空构架相对均衡的调节
训练理论的时空观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运动训练活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在时间、空间里运动。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包括训练的内容、训练的方法和训练的手段;运动训练的时间特征则包括训练的过程、训练的周期和训练的安排。
张英波(1998)“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的时空协同理论”的研究认为,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和时间特征密切地协同和配合,是实现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良性转移的必要条件。其结论之一为:“运动训练的内容与方法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空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过程是训练活动的时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的计划是时、空因素协同的组构,运动训练计划的实施则是时、空协同的具体操作。”这条结论看来似乎没有什么新鲜的内容,但却是从时空观这样一个视角来认识运动训练活动,从时间、空间的关系和协同去理解运动训练活动的规律和要求。另外一条结论是:“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中,时、空因素良性协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获得同样的转移效果只花费最短或者较短的时间,花费同样的时间可获得最大或者较大的转移效果。”显然,这两种协同的形式正是我们的训练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附图
图1 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时空协同的结构模式(引自 张英波 1998)
多年以来,在运动训练学的理论研究中,人们常常偏重于对运动训练空间特征,即训练的内容和方法的研究,而却相对忽视了对于运动训练时间特征,即训练的过程、节奏和安排的研究。例如,在1990年版的教材里面,反映运动员运动训练空间特征的章节很多,而反应时间特征的章节很少。但在运动训练的具体活动当中,许多教练员都是按时间特征来考虑问题的。今天练什么,明天练什么,这个月练什么,下个月练什么,这是教练员组织训练活动重要的思维路线。因此,在新版《运动训练学》教材里面,把原来的“运动训练过程的结构组织与控制”这一章,分成了“运动员多年训练计划与实施”、“运动员年度训练计划与实施”、“运动员周课训练计划与实施”一共3章,加大了关于反映运动训练活动时间特征的内容和份量,使得运动训练时空特征的均衡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4 竞技能力结构的“双子模型”
研究并建立运动员竞技能力的结构模型,是实施模式训练的重要工作环节。任何运动员的竞技能力都是由其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和运动智能这五种子能力所构成的,刘大庆、田麦久的研究,使得我们对这五种子能力的组合方式,亦即其结构特点有了更为全面的科学认识。
根本勇(日,1985)把经济学界的“木桶模型”引入了运动训练领域。一个盛水的木桶由若干木片所围成,用桶中所盛的水平面的高度表示运动员的总体竞技水平,各个木片的长度则代表不同的子能力,即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和运动智能的发展状况。由于各种子能力发展的程度不同,所以各个木片的长度也不相同。在这个模型中,木桶里能够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那些长木片所代表的优势子能力,而是取决于最短的木片所代表的劣势子能力,因为,长木片本来有可能围存的水会从这块最短的木片所造成的缺口流出去。因此,我们就要找出运动员竞技能力构成中最差的子能力,及时地予以相应的发展,藉以促进运动员总体竞技水平的提高。“木桶模型”表达的是一种对于平衡的追求,要求我们注意发展不同竞技能力之间的均衡性特征,通常称之为“补短”。
刘大庆的研究中发现,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中各个子能力之间的不均衡状态是普遍存在的,呈现着非衡结构,从哲学意义上说,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是绝对的。但其构成因素中某种素质或能力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其它高度发展的某种素质或能力所弥补或代偿,从而就使得总体的竞技能力保持在一个特定水平。例如,邓亚萍凶狠快速的技术风格对其较低的身高条件的补偿;朱建华出色的助跑起跳结合技术对其最大力量不足的补偿等等。
与“木桶模型”相对应,我们为运动员竞技能力的非衡结构及其补偿效应设计了新的模型,称之为“积木模型”。这个新的模型如同一个积木堆,由9个小积木块构成。绿、红、黄3种颜色各有3块。我们把这个积木堆的体积比做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总体水平,绿、红、黄3种颜色的小积木块则代表不同的子能力。如果从积木堆中去掉2块黄色的小积木,再用一块绿色的小积木和1块红色的小积木“补偿”到积木堆中,积木堆的体积,即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总体水平仍然保持不变。以此直观地展示竞技能力的非衡结构及其补偿效应。提示我们在运动训练过程中,注意充分发挥运动员优势能力的竞技价值,通常称之为“扬长”。
“木桶模型”与“积木模型”分别从不同的视角观察竞技能力的结构特征,用不同的图象展示竞技能力结构中各子能力之间的不同联系。两个模型各适用于不同的运动员,或同一个运动员不同的训练阶段。所以说,“木桶模型”与“积木模型”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反映和表述着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构成状态,我们把它们叫做竞技能力结构的《双子模型》(图2)。
附图
图2 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的《双子模型》
5 运动训练学基本概念科学定义的给出
在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中,基本概念的选定及其科学定义的给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建设,但多年来我国运动训练学界还没有系统地进行这一工作,许多概念的定义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缺陷。田麦久等16名运动训练学者(1999)对运动训练学的常用概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中选出190个词条作为基本概念,并分别编写了释文。
我们注意到,此前的同事们在解释这些概念时出现最多的逻辑错误有两个。一是将概念归于不恰当的类属,二是提出了不应有的理想期望。前者如把“竞技体育”归结为一种“活动过程”,后者如把“比赛战术”定义为“正确地分配力量,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限制对方特长,为战胜对手而采取的合理的有效的计谋与行动”。
一切人类的行为都可以归为一种活动过程,把“竞技体育”归结为一种“活动过程”,也不应说是错误,但不准确,类属过大。而如果将其归结为一种“体育活动”,则明确得多,准确得多。
“比赛战术”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特定的倾向性。有正确的比赛战术,也有错误的比赛战术;有实战效果很好的比赛战术,也有实战效果不好的比赛战术;有成功的比赛战术,也有不成功的比赛战术,或者失败的比赛战术。而如果把“比赛战术”定义为“正确地分配力量,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限制对方特长,为战胜对手而采取的合理的有效的计谋与行动”,做不到“充分发挥己方特长,限制对方特长”,所采取的计谋和行动不够“合理有效”,那就不是“运动战术”了,这显然有悖于运动训练的实践和运动竞赛的现实。这一证伪的结果告诉我们,原有的定义违背了对此类概念应“中性定义”的原则。我们把它改成“为战胜对手或为取得预期的比赛结果而采取的计谋与行动”,定义本身不被附加任何倾向,就具备了普遍的适用性。
《词解》的作者对大约1/3的词条作了如同上述的修订,同时为过去未见定义的近半数的词条给出了全新的定义。从而完成了对运动训练学基本概念体系的一次重要的基本定义的规范化工作。
6 运动训练学理论向竞技体育学理论的扩展
运动训练是竞技体育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们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运动训练学的理论也在逐渐地向竞技体育学的理论扩展。竞技体育的主体活动是运动员的培养、训练及参赛的过程,沿着这一轨迹进行思考和设计,竞技体育学应该包含着运动员选材学、运动训练学和运动竞赛学以及贯彻始终的竞技体育管理学,这4个学科应该说是构成竞技体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学科群(图3)。
在运动选材学方面,我们国家已经陆续出版了一些有关的专著。国家体委科教司于1983年出版了《优秀青少年运动员科学选材论文汇编》;赵斌(1989)、谢燕群(1990)、刘献武(1991)、曾凡辉等(1992)、钟添发等(1995)陆续出版了有关运动员选材的若干专著。我国有组织的运动员选材工作的普及程度在世界上是领先的,许多项目运动员选材工作科学监控工作也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运动竞赛学方面,有刘建和(1990)的《运动竞赛学》和富(1990)的《运动竞赛方法学》朱章玲等(1995)的《运动竞赛学》和王蒲(2001)的《运动竞赛方法研究》等。竞技体育管理学领域有关的理论专著中,比较有力度的有周爱光(1999)的《竞技运动异化论》,宋继新(1999)的《竞技教育学》、吴寿章(2001)的《实施奥运战略的历史痕迹》等。这些研究成果的问世,正在为我国《竞技体育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形成重要的积累。
附图
图3 竞技体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学科群
本文所列举的上述6个方面只是近年来我国运动训练理论研究的主要成果。我们应该而且可以期待,中国的运动训练学理论必将会伴随着中国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一步步走向成熟,也会向世界运动训练学界贡献出更多新的科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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