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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治理

环保设施治理

环保设施治理范文第1篇

一、浙江省环保设施企业化运作的主要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浙江经济的主力军。同时,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集中在重污染行业,如化工、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医药等,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而且,浙江是一个人口密度和收入水平都很高的省份,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敏感,省政府也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目标,全省上下对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状况具有强烈的意愿。另一方面,浙江市场取向改革起步早,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比重,在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方面有着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优势。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问题上,浙江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来源看,可以大体上分为下列四种形式(浙江省环保局:“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2002年12月(内部材料))。

(一)政府融资,企业化运营

这类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财政拨款、外国政府赠款、政府国债、政府担保银行贷款、国有公司参股等,由政府统一筹措。环保设施建成后按企业模式进行运营管理。政府按照核定的全额成本,包括日常运行费用和设备折旧费用,制定污水、垃圾等的收费价格,运营企业据此向排污企业收费,或者政府收取费用后转交给运营企业。排污量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保证了建成设施的正常运营,同时减轻了财政负担。绍兴污水处理工程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绍兴市政府抓住“明确投资主体、完善治污体系、建立回报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管”四个环节,一期污水处理工程政府投入2500万,带动了5.2亿的资金;总投资6.5亿的二期工程也进入了实质性建设阶段(绍兴市人民政府:“市场化治污之路”,“全国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材料,2002,8)。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政府国债、项目公司股本金(绍兴县给排水工程处、绍兴水务集团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入股组建)、排污企业预购排污权缴纳的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构成,其组建的治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测算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1.67元/吨),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治污企业“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分别向企业和居民收取0.5~2.2元/吨的处理费,其中,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为2.2元/吨,居民生活污水为0.5元/吨,用于日常运营、维护以及设备折旧;污水处理厂和污水输送工程也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运营。

(二)政府引导,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根据环保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招商,明确工程规模、排放标准、收费价格等项内容,同时给予投资者局部经营垄断、排污量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项承诺,以及土地价格等其他方面的优惠。设施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由投资方自行安排。投资方一般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承包合同,或者采取BOT方式,运营交给专业运营商。这种做法的关键是在政府承诺的条件下,能够保证投资者收回投资,并有利可图。我们访问的浙江省环科污水处理厂和嘉兴洪合镇污水处理厂是这一类型的代表。位于余杭开发区的环科污水处理厂是由浙江省环科院、开发区管委会等三家单位发起组建的项目公司,以BOT的投资方式建设,设计日处理污水1万吨,总投资850万元,为开发区内的六家印染企业处理污水。投资的来源包括三个部分,即:项目公司股本金、以污水处理厂一定时期的经营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及向排污企业预售污水处理服务费用。项目经营期20年。政府特许项目公司按照处理成本(经测算为1.7元/吨),加上合理的利润向排污企业收取1.8元/吨的处理费;同时承诺在每天进厂污水少于收支效益平衡点7000吨时给予补贴;经营期满后整个工程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洪合镇污水处理厂由嘉兴秀洲区环保局组织招商,设计日处理污水8000吨,工程总投资800万元。其中项目公司股本金和股东按比例提供的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银行贷款300万元,为8家羊毛染色企业治理污水。公司是独立法人。政府特许项目公司按每吨2.50元的价格收取污水处理费,投资回收期10年,预计5年就可以全部收回投资本金。投资900万元的二期工程也于2002年10月投入运行。

(三)政府资助,民间投资

与前者的差别是政府以某种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大致上属于准商业化的模式。由于政府提供了部分资金,降低了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风险。其优点是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同时又便于平抑对中小企业的排污收费价格。在具体做法上,依然是采用签订特许承包合同或者BOT方式。政府投资一般作为优先股,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政府分红部分一般继续用作环保开支。温州市东庄垃圾发电公司和杭州大地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均采用了这种模式。

温州市东庄垃圾发电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320吨,年发电2500万千瓦。一期工程投资6500万元,日处理生活垃圾160吨;瓯海区政府出资3000万元,其余由温州市民营企业——伟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运营期25年(不包括两年建设期),然后无偿归还政府。项目公司按每吨32.14元的价格向环境卫生部门收取垃圾处理费。一期工程于2000年11月28日竣工。实际处理垃圾200吨,年发电900万度,并通过ISO9001认证。除自身耗电200万度外,其余部分由电力部门按0.50元/度的价格收购入网。扣除运行费用和设备折旧,预计投资回收期为12年(按此推算有13年的净赢利期)。

杭州大地危险废物处理公司项目规划年处理危险废物20万吨,计划投资10亿元。项目采取分期投资、分期建设、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服务对象为杭州的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由股本金、银行贷款和政府建设资金等构成。目前,日处理15吨的医疗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置工程已经建成投入使用,杭州市已经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开征医疗废弃物处理费,作为废物处理的费用。

宁波现代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日处理垃圾1000吨,一期工程投资4亿元,政府投资1.2亿元,其余部分利用社会资金,各投资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依靠发电入网和垃圾处置收费,现已有一定的投资回报。

(四)民间集资,企业化管理

这种方式在乡镇规划的特色工业园区中运用较多。政府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由已经或准备入园的排污企业集资入股,组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一般委托专业公司承包,或者采取BOT方式。污水处理费用由股东企业按照排污量分摊。

这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浙江有多种形式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的民间集资形式。如由相邻的同行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共同使用、共同管理,杭州七厂联片污水处理厂采取了这种形式;萧山区航民集团公司建设的航民废水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一家企业为主集资、自行管理、多家企业共同使用的形式。

温州市中小企业大多采用污染集中治理的方式。例如,在龙湾电镀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将污水治理设施纳入规划,投资约160万元。对电镀废水处理实行政府垂直领导,环保部门监督,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行排污和治污的分离,排污者(电镀小企业)付费,治污者收费,对入园97家电镀小企业排放污水实行集中治理,既有利于基地的整体管理,又能保证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转,较好地解决了排污企业可能存在的偷排、漏排问题。

温州鹿城区的制革污水处理采取了业主委员会负责制的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下设的环保服务公司负责污染治理。在资金运作上,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申请污染源治理补助为辅的方式进行融资。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治污设施的运营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按股份公司市场化经营,收取污水处理费,实行独立核算。企业自筹资金按基地内制革企业拥有的转鼓数量、容积大小计算。

针对中小企业多,环保监督难的实际,2001年4月,浙江省环保局会同财政厅联合颁发了《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二、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经验与存在问题

从我们掌握的资料看,国内最早开始城镇污水处理厂专业化运行、企业化管理实践的,是江苏吴县甪直污水处理厂。该厂建于1991年,承担全镇工业区24家企业工业废水和部分生活污水的专业化治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专业化运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全国第一个“乡镇污染集中控制处理示范区”(许秧南:“市场经济与环境保护”,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146~149页)。

从融资和运营方式的多样性上看,浙江省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上,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最为经济。这些做法的基础是变“谁污染谁治理”为“谁污染谁付费”,由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污染的集中治理,解决了中小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落后、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难题。此类专业公司,目前浙江有29家。有的是原环保系统的专业人员“下海”创办的,也有私营专业公司取得政府环保机构认证的。这些专业公司或者对园区内企业的污染物实行总承包(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或者只承包园区已建成环保设施的运营。具体的付费价格或与企业协商,或由政府核定;每个企业付费多少与企业的排污量挂钩。

(一)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成功经验

通过与环保系统及治污公司管理人员的座谈,以及对有关材料的分析,我们认为浙江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之所以获得成功,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严格执法是前提。浙江省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与沿海大多数地区一样,并不是一开始就这么做的,也是从依靠政府保护环境逐步转向市场化的。在经过1996年关停小企业、1998年“太湖零点行动”和2000年开始的“一控双达标”三次环保“风暴”后,特别是在一些污染型的小企业被关掉后,大多数的企业家认识到,环境保护已经不是与己无关、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事情了,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治理污染;否则只有“关门”一条路。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地方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的积极引导,小企业从不自觉到自觉地走出了一条市场化治理污染的道路。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严格的环保执法,就不可能有浙江的环保设施市场化运作的今天。江苏、深圳、广州等地的情况也是如此。

2.合理收费是关键。如果没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治污企业就会失去自我运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础,最终难免走上“环保靠政府”的老路。但是收费标准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加大生产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在享有一定的政府扶持政策的前提下,收费能够使治污企业获得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盈利水平。浙江等地的实践表明,一些生产企业原来自己上过污染治理项目,花多少钱心里有数,只要收费不超过他们原来的支出就可以接受。因此,收费标准不超过生产企业自己治理成本就成为一条重要的原则,也应成为物价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准的参照依据。

3.企业诚信是根本。在过去的污染治理中,污染的产生者与治理者之间缺乏直接的利益联系。如一个企业污染一条河,政府来治理河流,实际上是公众承担了污染者的责任;又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全部由财政负担,公众没有直接为污水处理支付费用。通过污染集中治理,将污染产生者和治理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排污者通过向治理者购买治污服务而承担了治理义务,治理者则通过出售治污服务而从中获益,这是市场竞争的核心。但是,如果任何一方缺乏诚信,“游戏”就难以进行下去。例如,治污企业不处理废物而是偷排,或处理不达标,影响环境质量将使大家的利益受损。同样,如果排污企业不按照约定付费,治污企业就要背上债务,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直至“关门大吉”,最终受害的还是社会公众。因此,诚信是“游戏”进行下去的必要条件。在这里,一是排污与治污企业之间的诚信靠契约关系维系,二是政府的监督事实上成为双方履约的重要保障。

4.政府作用为引导。对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政府并非“甩手掌柜”,而必须对企业的建设和运营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也就是说,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引导。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起步阶段回报不高,离开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企业是难以承受的。例如,在处理废水规模达不到保本水平时,有关政府要给予补贴。同时,环境保护是一项具有广泛和长久意义的大事,必须由政府这样的权威机构加以倡导,并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建立公平公正的政策体系,才能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发展。二是依法监督。由于市场的逐利性,政府必须加强对治污企业和排污企业的监管,以确保发挥环保设施的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浙江在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具体的政策性问题,有些问题在全国带有普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现有政策不能满足市场化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在污水和垃圾收费、水价改革和外商投资目录等方面,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作的市场化创造了政策环境。如明确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制定了污水和垃圾收费政策;改革现有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特许经营;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提出了监管和规范市场、保障市场化健康有序发展等要求。但是,许多政策是部门制定的,跨部门时根本不起作用甚至被“对我有利就用”所替代;一些是中央政府只给优惠政策而没有资金投入,实际执行需要地方出“银子”,因而由于各种原因而执行走样;废物处理的收费标准差别很大,一些地区由于收费太低根本不能支撑环保设施的运营。所有这些,都制约了环保设施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我们在政策制定时更注重实际和可操作性。

2.环保设施运营资格的认可有碍社会资金的流入。专业治污公司的出现,改变了政府包办一切的局面,明确了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和政府环保部门之间的职责。同时,有利于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的优惠政策摆在明处,依靠竞争来增强治污企业的自身动力,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质量,降低运行成本。然而,资格认可也有一定的缺陷,如要求有2~3年的运营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有能力但没经历、或有钱但没有环保知识的人才和社会资金的进入。虽然设立这一“门槛”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中含这样一个“潜台词”:专业人员也是资本运营的“能人”,社会资金只有由“他”来使用,否则就不能进入环保产业市场。假如企业家不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别人去支配,无形中将减少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这与国家环保总局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初衷是不一致的。

3.享受的政策优惠存在差距。例如,绍兴污水处理厂由于是以政府为主融资建设的,因而可以享受到土地使用权、减免税、以及排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而私人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用地比照企业的政策执行,享受不到减免税;特别是在排污收费方面,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具有公益性,因而处理后的水向公共水体排放是不收费的,而中小企业污水处理后向公共水体排放要收费,这也事实上增加了中小企业废水处理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最终还要转嫁到企业的身上。

4.环保设施运营企业的利润不合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个地方的治污企业成为当地的纳税大户,这种现象其实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治污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对排污企业较高的收费。排污企业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价格,是因为集中治理以前的交费标准较高;或原来自己处理“规模不经济”的成本较高。长期下去,存在一个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需要政府的协调。

三、对环保设施市场化的讨论与建议

为了加快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进程,结合调研中总结的经验和发现的不足,以下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有关建议。

(一)对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需要加以引导和扶持

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有三层含义。首先,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之间是购买服务关系。第二,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自负盈亏;第三,在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的选择上存在竞争。推进环保设施市场化的好处在于:一是将污染治理的成本明晰了。原来由政府建设、事业单位运营时,治理成本是模糊的,政府收费后也可能会用于其它方面;由专业化公司运作后,则要独立核算,花多少钱在污染治理上有案可稽。二是形成了制衡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原来政府要对众多的排污企业监管,难度较大;实现市场化后,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形成服务的提供者与购买者的契约关系,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专业化治理,解决了治理规模的不经济问题。据美国环保局1992年的研究,环保设施市场化运作成本要比公营(政府或事业单位)低10~20%。江苏甪直污水处理厂的集中治理,比分散治理仅基建投资一项就节约208万元,每年还节省废水处理费84万元。

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必须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以扶持。一方面,环境保护是经济学中所谓“外部性”的典型领域,存在市场失效,仅靠市场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企业化运作,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光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还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保护环境。由于治污企业的相对垄断地位,在批准、核定排污收费价格时,既要保证民间投资者能够还本付息并有所盈利,又不能加重排污企业的负担,排污收费价格不宜定得太高。因此,民间投资者的盈利就必须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包括土地价格、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优惠。在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引入民间资本,把政策优惠转变为治污企业的盈利,并按实际需要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为环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二)为中小企业的污染集中治理创造条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集中治理是解决中小企业污染的正确途径。实践证明,市场化运作不仅降低了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也可以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关心市场,发展主业。鉴于中小企业的特点及其对市场的依赖,只要政府加以正确引导,完全有可能相对集中于一定的专业区域或工业园区,从而使中小企业污染的集中治理成为可能。这就解决了因企业规模过小,导致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经济运行规模要求的难题。这一做法可以在我国的其他地区逐步推广。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是市场化的又一个条件。目前,我国一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除了资金、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外,收集污水的管网不足、处理厂达不到设计规模也是原因之一。如果不提高运营效率,建再多的环保设施也难以扭转我国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因此,应该将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时”建设。更主要的是,环保设施的建设不能作为“形象工程”来做,而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在推进中小企业污染集中治理的政策实施上,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市场规律鼓励竞争,给治污企业设置的“门槛”,不应妨碍社会资金的流入;对排入公共环境的污染物,应按总量或浓度的统一标准收取费用,同时要权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企业的负担逐步趋于合理。

(三)建立服务和监督体系,提高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能力

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要解决当前污水处理厂政出多门、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局面,尽快实现统一管理。同时,环保局内设或代管的污染治理公司也应尽快脱钩,实现政企分离,让设施的运营交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去管理;要加强各级政府的法人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提供服务,加强监督。应建立一支精通项目管理、法律和管理知识的专门队伍,为市场化提供相关技术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同时,为了规避市场化给政府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给社会带来的环境风险,各级环保部门理应承担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任务。垃圾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风险很大,在推进垃圾处理市场化时,政府应加强监管,地方环保部门必须监测其排放情况,防范环境风险。

环保设施治理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把治理空气污染治理作为“环保一号工程”的“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加快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焦化、煤矿、洗煤厂、煤炭货场等涉煤企业,开展整治粉尘、废水、锅炉烟尘污染行动,配套补齐环保设施,规范完善环评影响评价审批(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逐步实现环保绿色企业的建设目标。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工作任务 年10月底前,地方所有在生产、建设的煤矿、洗煤厂全部建设煤炭防尘和锅炉烟尘治理设施,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年10月底前,对环境敏感区附近连片集中的煤炭货场进行防尘设施示范性建设。年底前全部煤炭货场建成防尘设施。 年10月底前,焦化企业按照环评审批“三同时”要求,补齐环保设施,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分子公司年底前完成所属煤矿、洗煤厂、煤炭货场、热电厂等企业的落地煤、灰渣场、锅炉的污染整治。 年底前完成选煤厂、热电厂、煤炭货场及当前存在严重污染纠纷()的企业防尘设施和锅炉烟尘治理设施建设;年10月底前全部建成使用封闭式煤仓或防尘网、治理超标锅炉、生产废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对在年9月1日后建设的未经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的项目,限期年10月30日前补办环评审批或环保验收。 二、完善规范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一是未取得环评审批,在生产的企业限期3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补齐配套的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继续生产;在建企业限期3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方可继续建设;停产企业,应于开工前3个月,补办环评审批,上齐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二是已经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年8月底前上齐环保设施,通过环保验收;已经通过环保验收,但环保设施已经满足不了当前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年8月底前,完善补齐环保设施,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 三、整治标准 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使用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不外排;煤炭防尘网建设要求闭合式,高度不低于12米,且高于煤炭堆放高度3米,蓝绿色;煤矿防尘仓要求除了留有车辆装卸条件外,对井口桥头架处或落地煤炭堆放处,采取封闭措施或建设防尘网;4吨(含4吨)以下锅炉,要求使用环保达标的蜂窝式型煤或者油、电、气等清洁能源。4吨以上锅炉安装使用高效除尘设施,废水、废气、粉尘整治达到相应的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四、采取严厉措施,依法强力推进 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涉煤企业,各区政府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停产、停业、关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登记证或排污许可证及年检、信贷环保诚信证明、环保达标证明,且限批该污染企业其它新、改、扩建设项目,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涉煤企业,将核减煤粉尘排污费30%;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给予煤炭生产标准化降级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煤炭调运征收办等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相关审批、登记及年检等相关手续、降低信用等级;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区、县,市环保局将对辖区内涉煤企业暂停环评审批受理。 为推进涉煤企业污染整治,加大媒体、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污染环境行为。新闻媒体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曝光。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环保设施治理范文第3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202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局坚决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及省、市、县决策部署,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树牢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科学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治理措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工作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工作任务

年初,我局就将环保工作列入了全年的工作计划,紧扣环保工作责任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目标。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注重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国策意识,我局深入建筑企业、在建工地大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了公众关心生产生活质量,主动参与环境建设,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自觉性。

(三)高度重视,狠抓扬尘治理

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管理防止建筑扬尘、废水、噪声污染,我局专门成立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局质监站具体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单位抓落实、监理单位抓监管的工作机制,将扬尘治理实施方案下发各工地,按照“谁建设、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完成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信息;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确保扬尘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多措并举抓整改,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采取硬化、围挡、冲洗等措施进行降尘治理,对建筑工地空气尘土采取防尘炮等设备进行治理;对建筑物料场采取蓬盖、覆盖等措施进行治理,对裸露土进行绿化覆盖以及对渣土车采取覆盖、冲洗等措施进行治理,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硬件达标。

三是坚持以建筑工地为重点,紧紧围绕“六个100%”的防治目标,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蓬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抓牢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

四是开展专项检查,我局在10月召开“资溪县建筑扬尘治理工作推进会”,下发《资溪县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通知施工及监理企业16家,在建项目24个参会。要求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进行落实;我局成立了三个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督查小组,对全县在建工地进行了大检查,下达“扬尘治理”整改通知单20份并整改到位;期间主要领导带领督查小组深入施工现场一线进行指导督查,进一步增强了各业主、监理、施工企业的对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思想意识;经过连续的整治行动,在建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取得有效改善。

(四)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积极督促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扩容建设,该工程按时完成建设进行试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推进三江国际、泸溪府等新建小区污水处理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浓度,完成问题整改并销号。目前城镇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已移交至城管局。

(五)强化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在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抓住重点,齐抓共管,有效施策,强化管理,严格执法,使环保目标责任状各项内容和指标和指标落到了实处。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我局在工程建设方面,严格执行“一审批、三同时”制度,对引进的新、改、扩建的项目要求其先过环保审批关;在建设的过程中,认真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

二是在监督中整治,我们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管,严格按照县政府下达的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确保了整治效果。

三是在服务中提高。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我局把环保工作当作是为人民服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想群众之所想,为群众之所需,认真抓好抓实。

三、存在问题

部分建设单位对扬尘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没有将扬尘治理费用写入合同,没有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部分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没有编制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部分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未加强施工现场检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入学习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将环保法规、政策的学习纳入局党组和干部职工培训内容,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全面掌握城乡建设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切实增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保护环境作为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努力做到认识上有高度,工作上有力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增加宣传频率,切实增强业主、监理、施工企业的环保意识,认识到扬尘治理对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意义。

环保设施治理范文第4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为载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着力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切实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任务目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做到保障运行资金到位,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规范、稳定、达标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或达到应收水能力的75%以上。

1.有建设或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限期完成建设、升级改造任务。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前,要在环评文件中制定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工作预案,改造期间要确保不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建成后处理水质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及其修改单规定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中中水回用的要达到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已建成投用含试运行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健全运营标准、岗位职责、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监测办法、安全要求等系统管理制度,并贴示于显要位置。要加强工艺运行管理,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测进出口水量及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要建立健全污水事故性排放和重特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合理的分组检修与更新改造停水计划。因改造、更新、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永久性关停设施的要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临时性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立即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有关要求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达不到要求的要设置备用动力设施,不得以停电为由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水环境。

3.加强对进入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污水水质的排查,严防超标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月底前,所有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签订废水委托处理合同,明确企业排水水质、水量和超过合同范围时的经济责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公布控制标准。

4.加强和完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要进行全程跟踪,建立健全污泥产生、运输、接收台账,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5.依法征收排污费,严格落实限期治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标、出水水质超标的以及进水水质超标、污水处理率未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征收排污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和超过总量的环保部门要依照环境保护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不完善、比对监测不合格、运行记录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或应收水能力的75%以及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二)健全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环保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减排档案,提高运行质量,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1.有关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准确的污染减排台账,全面掌握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对于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区别情况,征收排污费和实施停产限排,并提请相关管理部门扣减脱硫电价。

2.燃煤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脱硫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建立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并及时报送煤质、脱硫剂品质和脱硫设施检修、停运、使用旁路排放烟气及非正常运行等情况;控制燃煤煤质,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确保与环保部门实现自动监控联网运行。

(三)加强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做到执法监察到位,管理台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各县(市)区要组织全面开展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并对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以暗查为主,明查和暗查相结合,全面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立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2.各类重点排污企业都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档案或台账,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建立岗位责任、操作技术规程、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落实定期维修制度,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落实维修资金,备足维修配件,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规范各类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建设。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系统监控中心联网,定期进行在线校验比对,使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充分发挥监控作用。国、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要达到100%验收合格率要达到100%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率要达到100%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率要达到100%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要达到100%

1.各县(市)区要监督有关重点排污企业按期完成不符合稳定运行要求的自动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积极配合由省统一招标确定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营单位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按要求建设到位。6月30日前,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监控运行。

2.各重点排污企业要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规范,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校验比对,保证设施完好和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保证自动监测频次,数据全面、准确、可靠和规定保存期限。严禁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备或更改、设定监控数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监控系统稳定运行,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提高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时间安排

月份开始,至月份结束,总体上分为六个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自查与自我整改贯穿始终,各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整改贯穿始终。

(一)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根据市总体方案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周密部署,并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月日前报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办公室备案。

(二)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要求,自行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查看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否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有故障的要尽快检修,不能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的要尽快报请深度治理,人员不适应岗位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培训调整,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完善,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自查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三)月份,为集中检查阶段。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各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逐个检查,发现和梳理存在问题,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拿出解决办法,明确工作标准,制定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市环保部门负责核点污染源,其它由县级环保部门核查,市环境监察、监测机构专项抽查。

(四)月份,为对照整改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根据环保部门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逐项整改到位,确保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各级环保部门要全程参与企业对照整改,全面开展督察督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整改到位。

(五)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看企业是否整改到位。对于未整改到位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要求,实施限期、停产治理,甚至关闭取缔;对于已经整改到位的适时进行环保后督察,确保稳定运行。

(六)月份,为总结评比阶段。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核查、规划建设项目检查等活动,适时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评比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工作分工

(一)加强执法监察。市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月对全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调度,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每月至少对管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各检查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填写监察报告,记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依法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二)加强监督性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市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安排、调度,监测结果的汇总,编制分析报告,并于下季度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每季不少于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的非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占辖区内污染负荷80%以上的污染企业,每月监测要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该企业环评批复规定的项目以及综合排放标准确定每个企业的监测项目,对于铅、汞、镉、砷、铬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当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并按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采用相应的监测技术。监测结果按照全省统一的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要在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三)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的监督作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和完善监控中心的建设,保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即时联网运行,并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新调整的重点污染源和需更新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污染源的安装督导,并会同各级环境信息中心(监控中心)负责保证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稳定联网运行;各级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电力企业设施投运率、运行效率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达到应收水能力、污水处理率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经常深入企业具体帮助指导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担任。市环保局成立由各位副局长为组长的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要实行环保评优一票否决制。

环保设施治理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按照区委“建新城、冠三、创示范”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整村推进、连片整治,解决我区重点流域和区域最为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通过连片整治示范,在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实现我区农村环境显著改善。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用1年左右时间建设示范区2镇15村(社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镇环境监督与管理机构,完善农村环境监督与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解决示范区2镇15村(社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禽畜粪便等污染环境问题,使示范区2镇15村(社区)农村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稳步推进我区城乡环境一体化。

(二)具体指标。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申报我省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的通知》(财建[2012]26号)等有关指标要求,从连片整治、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确定示范区2镇15村(社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指标体系,作为综合整治成效评估指标,详见表一。

三、整治范围

以我区河和河流域沿岸村镇为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其中镇包括社区、云盖村、东塘村、五丰村、云友村、集贤村、金凤村、军营村、桐木村等9个村(社区);含浦镇包括含村等6个村(社区),整治面积约100平方公里,农户14007户,总人口45850人。

四、整治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通过实施“清洁水源”工程,完善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截污设施,修建隔离栏2公里、拆除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5座、设置标志牌和宣传牌90处、设置交通警示牌30处、修建排水沟1公里。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通过实施“清洁家园”工程,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使示范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省环保厅要求,在整治范围内增设2569个垃圾堆肥池,新增900套垃圾分类桶;新增14辆从村到镇垃圾运输车和16辆三轮收集车;补充15名保洁员。示范区2镇各新建1座镇垃圾中转站,共计2座镇垃圾中转站,新配置2辆垃圾转运车。

(三)农村生活污水工程

通过实施“清洁家园”工程,建设一批符合农村特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系统,使示范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整治范围内共需建四池净化系统4455套;示范区内公共场所主要是小学和村部,共需建四池净化系统26套。

(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

通过实施“清洁田园”工程,通过修建沼气池和利用生物发酵床养殖技术改造栏舍等,对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对于20头以下规模较小的养殖户,采用户用沼气池及配套四格净化池作为污染治理措施,共建803座沼气池。对于存栏在20-500头的养殖户采用生物发酵床养殖技术对其猪舍进行改造,共改造猪舍面积17141平方米。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一是全面动员。2012年11月上旬至11月底,召开全区农村连片综合整治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整治工作下达目标责任书,明确整治完成时限及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二是宣传培训。11月中旬至月底,由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和培训。三是指导连片整治示范区所在镇、村成立农村环保协会和农村环保合作社,引导村民自主参与连片环境综合整治。

(二)开展专项整治。2012年12月——2012年4月,具体落实整治项目建设

1、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2012年12月至2012年1月,示范区所在镇、村组织完成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包括拆除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建设截污及隔离设施、设置标志牌、宣传牌和交通警示牌。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012年12月上旬至月底,区政府统一采购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转运设备,包括垃圾分类桶、垃圾运输车、三轮收集车和垃圾转运车等,新建镇垃圾中转站。镇、村组织实施新建垃圾堆肥池。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由专业公司负责整治工作。2012年12月上旬,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12月中旬由中标单位制定项目设计方案,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技术评审。2012年12月底至2012年4月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施工单位与各行政村签订合同,与镇上签订目标责任书,约定竣工时限,及时跟进,加强现场监督,保证建设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三)验收总结(2012年4月——2012年6月)

按照《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成效验收细则》对建设的整治项目逐个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治项目质量,形成长效机制。准备验收材料,迎接中央、省市的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立,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林业畜牧局、区环卫公司、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爱卫办、含浦镇、镇等单位行政正职为成员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日常工作。

(二)责任分工

实行区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区直部门抓点促面、督促检查、协调指导,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模式。

示范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整治工程具体负责,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实施方案编制,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

区发改局结合统筹城乡工作,配合各部门整合资源,合力打造示范亮点。

区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环保配套资金,负责制定全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业污染防治、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工作;指导生态创建、环保组织建设、环保知识培训和环保宣传等工作。

区财政局牵头落实区级配套资金,统筹中央和省市级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参与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财务报帐审核,及时、足额支付报账资金。

区水务局指导推动“清洁水源”示范工程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片区的筛选、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安排、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推动“清洁家园”示范工程,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中转站建设工作的质量监督。

区农业林业畜牧局指导推动“清洁田园”示范工程,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场(户)退出和治理工作;推广沼气技术,做好沼气池建设服务;做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区环卫公司负责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指导,负责垃圾转运处置和保洁员队伍培训等工作。

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非法搭建的猪栏、猪舍等违章建筑开展执法行动。

区爱卫办负责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开展乡村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对乡村垃圾处理及村容村貌进行整治。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区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并达到连片整治的预期效果和目标要求。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由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示范区所在镇、含浦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的组织落实,并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提供各项保障条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2、健全队伍,抓好落实。列入示范区所在的镇、含浦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有专人管理、推动和落实。

3、科学规划,认真实施。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科学制定整治规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程项目,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4、全力整合,保障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整合涉农资金,加大对示范区15个村环境建设投入,进一步保障示范区项目治理良好效果。

5、加强管理,监督考核。加强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项目经费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镇人民政府每月向区整治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问题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示范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6、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邀请新闻媒体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制作宣传片,将农村环境整治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广泛宣传农村环境整治的目的重大现实意义,推动当地百姓积极参与到整治工作中,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