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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改善

生态环境治理改善

生态环境治理改善范文第1篇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全力以赴抓好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市贯彻落实安徽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了四大类68个整改任务,细化了整改措施清单,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验收单位、分管市领导以及整改时限,“清单式”管理,“压茬式”推进,“销号式”整改。截至目前,整改方案明确的68个整改任务中,已完成整改53个,其余15个正在全力推进整改,整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提高站位,扛起责任,坚决抓好反馈意见整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汇聚整改合力。成立市委书记、市长共同担任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先后40余次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实地督导问题整改工作;分管负责同志现场督办,协调解决整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心协力,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抓好问题整改。

二是压实整改责任,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和“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都必须管环保”,全面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市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了市领导联系县区环保整改核查制度,完善了工作调度、信息报告、督查督导、整改销号等多项整改机制,动态管理,清单销号,以责任压实倒逼整改落实。同时,严格责任追究,针对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5个问题线索,按照省环保督察相关要求,对20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11人、其他干部5人。

三是狠抓问题整改,力促环境质量改善。坚持统筹兼顾,将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与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边整改边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改善。2019年度,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80.8%,位列全省第三;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47.3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75.3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3个国控断面水质保持稳定达标,地表水水质位居全省第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全力以赴,以改促治,持续抓好生态环境治理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要战略位置,研究制定《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实施方案》,着力构筑沿江“1公里、5公里、15公里”三道防线,重点实施“禁新建、减存量、关污源、进园区、建新绿、纳统管、促升级、创品牌、统规划、强机制”十大行动,全力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样板。

二是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围绕产业、能源、运输、用地四大结构调整,大力实施“百日攻坚”、秋冬季综合治理、12月中下旬攻坚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四尘”“四烧”“四气”,组织实施省级重点项目16类217项,积极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完成3家钢铁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15家水泥化工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城市面源扬尘综合治理和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是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紧盯长江**段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组织实施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68个,已建成19个乡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市三水厂取水口及配套供水设施迁建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西湖、枞阳县2座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1.6%,水污染防治深入推进。

四是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开展全市1565个农用地点位详查和191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建立并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完成65家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面启动,固体废物监管力度持续加大,“无废城市”试点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水平持续提升。

五是坚决抓好生态修复治理。编制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出台了《**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全市沿江两岸植树造林和沿江1公里范围内应绿尽绿实施方案》,扎实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一江两岸港口岸线整治项目180个(54个码头、126个非码头设施),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507.22平方公里(占比17.35%),湿地保护率达55.69%,森林覆盖率达24.93%,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健康发展。

六是不断完善生态治理体系。按期完成生态环境部门机构改革,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大气、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市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省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全力推动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动现代化幸福美丽新**绿色发展、生态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紧紧抓住省环保督察交办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增强整改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环保督察整改作为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牢牢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整改决心、更硬的整改措施,坚定不移地抓好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确保整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二)进一步抓好问题整改。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抓好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工作,对要求2020年完成的问题,按照标准不降、要求不松、力度不减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有序推进问题整改。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推动,其他责任单位密切配合,验收单位主动督办指导,形成整改工作合力。

生态环境治理改善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环境资源保护 法规体系 地方性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是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17年后,党的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无疑为未来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出新的路线图。这个路线图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也是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包括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在内的各领域法治化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对照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应该从云南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化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制定和完善严格的具有云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会同国家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云南的有力实施,才能达到云南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化。

一、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云南是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承担着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最早提出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任重道远。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云南省环境资源立法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和改进。近年来,云南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树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民族自治立法、经济领域立法、生态环境立法。与其他地方相比,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工作起步较早,尤其是在环境资源立法框架设置上,基本上都设置了环境资源的规划、环境资源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环境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改善、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内容。认真梳理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1992年以来,云南省先后制定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云南省风景区保护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除此之外,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还制定了相应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单行条例,如《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等等。据统计,截至目前,云南省共出台了近30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前文所列;出台了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政府规章20余项,如《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等;出台了近20个云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如《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另外还有州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如《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可以说,云南省的环境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成。正式这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为云南省的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与此同时,也正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连同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国际条约,基本覆盖了云南省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这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内部协调统一,基本做到了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基本实现了五位一体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化。

二、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实质成效。生态文明必须是生态制度文明。制度文明离不开立法,这是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加强云南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是大势所趋(即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战略需要),也是形势所被迫(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形势严峻)。这些年,我省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成效显著,已经建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划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生态示范区制度、规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和破坏事故防范、预警制度等。在正确审视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环境资源保护战略目标和任务还有很多差距:一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大都带有部门立法的色彩。如仔细对比分析不同法规的条文,可以发现,无论是监管体制还是监管职责,都存在很多相互冲突和覆盖遗漏的问题。每个部门都有自己负责实施的基础性和专门性法律,各成体系,而这些法律的草案大都是这些部门自己负责起草,多多少少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以各部门为主要实施主体的法律,大都只对本部门的职责规定得相对具体,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时,大都只做原则性规定。这不利于生态环境资源法治的统筹和整体推进。二是法规对于监管体制的设置,也应定纷止争。三是现行的地方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度需要改变。以上等等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不仅仅是云南的个性问题,同样也许是全国各地的共性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对立法模式予以改革,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改变部门立法的现象。

2014年10月27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这也为健全和完善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三、对健全和完善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和设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认真学习和思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战略目标和任务,结合云南实际,对健全和完善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思考和设想:

一是要结合云南实际,由省级人大牵头,组织省政府法制及相关部门,编写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项目目录,制定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立法项目计划和时间表,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一套有效约束云南生态环境开发行为和促进云南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是要尽快改进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模式,防止地方立法利益部门化。对于涉及云南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制定或者修改的启动,可以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或者调研来决定,也可以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来决定,省政府在做出提请的决定前,可以由政府各部门提出意见;对于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启动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的,只能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草拟条文,不得委托省政府法制办甚至各部门起草草案,这样可以保证法规草案的公正性和超越性;对于省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拿出环境资源保护草案后,可以召集省政府法制办和各部门听取意见,但这些意见只能供省人大参考。超脱的立法体制有助于解决部门立法、监管盲点和相互推责等问题。同样地,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制定或者修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政府规章时,也应亲自调研,充分听取各界意见,起草条文,并再次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部门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地方立法不能被部门牵着鼻子走。

三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符合云南实际的统分结合的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云南省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性制度。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是个系统性很强的工程。为此,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结合云南实际,要加快修订《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步伐,在修订中深入研究制定适合云南省的自然资源产权、生态补偿、水源地保护、石漠化治理、矿产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统领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的系统要求;与此同时,在国家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要及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建立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授权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对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用途实行所有权意义上的统一监管,享有所有者权益。鉴于云南自然资源丰富、资产总量巨大、资源属性有所不同等情况,可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科学确定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各自的产权结构,合理分割并保护所有权、管理权、特许经营权等;同时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云南省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和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例如《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目前,由于缺乏这一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比较零散、不全面、适用性不强。如环境保护条例、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林地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

四是要加快完善云南省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而是在把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地能动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使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因此,保护与开发就成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的不解难题,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利用原则。保护必然意味着限制地方经济发展,而不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发展经济,也很难为当地政府和群众普遍接受。由此形成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理论命题。但地方立法中很难把握这个“度”,严格保护,必然对特定区域禁止或者限制开发,当地老百姓不答应。不禁止或者限制开发,又可能造成生态资源的毁灭性破坏。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在规范这个“度”上下功夫,要在区域、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和替代手段、监管模式上下功夫,要求地方政府根据不同区域和建设的不同时段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将经济建设寓于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之中,做到在进行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重建的同时改善区域人类生存条件,如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生态高效农业,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带建立高原特色生态高效农业。创新生态文明制度,不能单纯、孤立地讲生态环境或经济发展问题。云南又是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全省很大一部分划入了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国家要求云南省受保护区域的面积要达到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以上,要肩负起保护生态环境重任,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这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地区就要牺牲工业发展的利益,就会形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创新生态文明制度,要紧密结合云南省情,认真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既不能“竭泽而渔”搞经济发展,又不能“缘木求鱼”抓环境保护,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

五是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合云南实际的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云南全省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实行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三种制度。实施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权属为国有的部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5元;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部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15元、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10元,2013年总计支付补偿金15.5亿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补偿金额为4.8亿元。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划,云南省有18个县划为限制开发区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由中央财政进行财政转移支付补偿,2013年中央财政补偿金额为18.86亿元,云南省级财政配套11.79亿元。云南省仅有18个县属于部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纳入中央转移支付范围,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涉及面广,省政府确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有44个县,生态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此外,云南省级财政在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实际操作中,将补助范围扩大到129个县(市、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与实际确定的生态功能区补偿错位也较大,政策预期效应难以凸显。

生态文明建设中瓶颈之一是资金不足。目前,国家投入有限,地方投入困难,设定收费难,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杯水车薪,生态环境补偿制度难以出台,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引进外资、财政援助、税收支持不足。必须坚持“破坏者恢复、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地方立法应当明确政府要加大投入,大力引进外资,云南具有丰富的环境资源的省情决定了云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在水资源、森林、湿地、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等方面都有值得思考的地方,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面是大有作为,应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建议国家尽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一是确定补偿的重点领域。从云南的实际出发,应把重点放在建立好城市水源地和辖区小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上。二是确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和补偿原则。生态补偿主体应根据利益相关者在特定生态保护或破坏事件中的责任和地位加以确定;补偿原则可考虑破坏者付费、使用者付费、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四个方面的内容。三是确定补偿标准。应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四是确定生态补偿的途径与方式。在政府补偿机制外,还应积极探索市场补偿机制,促进补偿主体和补偿途径的多元化发展。

生态环境治理改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1农村环保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级政府以“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目标,以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和抓手,把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农村环保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大力推进生态示范创建,不断加大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环境安全保障。

1.1生态示范创建取得积极进展

生态示范创建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工程。坚持“以点带面”、“示范带动”的原则,通过大力开展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和绿色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环保工作的整体推进。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生态建设活动,积极开展治理“三乱”(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杂物)、清理“三堆”(柴草堆、粪便堆、垃圾堆)、推广“三改”(改水、改厕、改厨)、美化“三口”(村口、路口、门口)活动,优化了农村环境,推动了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1.2农村饮用水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把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保障饮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视。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和户用沼气工程建设,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1.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积极开展

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不断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引导畜禽业生产在农业生态系统内的良性循环。

1.4土壤污染防治初见成效

过量使用化肥、农药,使得土壤养分比例失调,土壤有机质、钾和微量元素严重失调,土壤理性化性质恶化,稳定性差,肥力下降。过度使用农药,不但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而且污染环境。非降解 农膜碎片进入土壤后,会严重改变土壤物理性质,影响土壤透气性,阻碍农作物吸收和根系生长,导致减产。加强对农业用地的环境监测和评估,通过技术、工程等多种手段,积极防治土壤污染。

1.5农村大气污染和工业企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加大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力度,取缔非法加工企业,捣毁一些非法加工点,建立了联合整治扬尘污染的工作机制及空气质量预警机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强化了对城镇工地及渣土拉运车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成效显著。加大农村工业企业治理监管力度,使农村老百姓呼吸的空气更清新,居住的环境更舒适。

2农村环保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1农村生态创建工作有待深化

要实现“村在林中,院在绿中,路在树中,人在景中”的农村生态格局,必须持之以恒地抓好生态建设。而目前大部分农村的生态建设工作尚处于示范阶段,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2.2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不高

目前,农村饮用水源主要采用地下浅层水源及地表水,农村生活污水长期污染浅层地下水。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既污染环境,又污染水源。

2.3化肥、农药和农膜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不容忽视

化肥的应用对农业的增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使用技术落后,导致大部分化学元素进入环境和土壤,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的严重后果已经显露。同时,随着农膜使用量的逐年上升,非降解农膜破碎部分残留在地表和土壤中,不易分解,污染了环境。

2.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保投入不足

多数农村没有垃圾填埋场或是垃圾填埋场比较简陋,一些村子没有污水排放设施,垃圾清运车辆数量不多,保洁人员以及垃圾桶的配备并未覆盖全部村庄,仅限于重点村镇,有待大面积推广,以及农村环保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等。

3对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几点建议

3.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境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人人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氛围。要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内容编成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通过举办文艺汇演、“下乡”等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要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生态环保教育活动,通过青少年文明素质的提高,带动家长,影响社会。要加强对农民等生产者的科技文化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逐步从传统的耕作方式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

3.2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监管体系

农村环保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到环保、发改、财政、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科技等部门。因此,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农村环保机构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环境监管体系,环保机构要向乡镇、街办延伸,形成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办以及村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根据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开发者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公平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考核办法,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落实好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任务。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保自我管理的村庄保洁机制,鼓励、支持村民建立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的自主保护环境能力。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与诉求,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3.3发展生态农业,重视科技支持

要从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发展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农药、化肥控制,坚决禁用超标农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扶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生物肥等新型高效肥料品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将清洁生产和废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大力扶持并建设一批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废为利的生物科技企业,通过“压小上大、扶优汰劣”提升产业层次,延伸产业链条。推广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视对塑料农膜的污染防治。采取适时揭膜技术,增加塑料地膜的回收率;要提倡使用可降解地膜,鼓励开发农膜再生加工技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3.4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

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逐步增加农村环保的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农村环境中的突出问题。要在财政安排、城建和预算内资金补助、各专项资金等向农村倾斜,围绕重点小城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民培训、产业引导等制定明确的支持政策,形成长效有力的支持新农村建设机制。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保工作,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及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政府补助、部门帮助、社会支助、农民自助”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将资金更多地投入到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上。

3.5加强环境整治,改善村容村貌

要把农村环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整治工作,明确整治的重点区域,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治规划和方案。一要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垃圾乱倒、粪便乱堆”等脏、乱、差现象进行集中整治,力求短期内见成效。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二要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垃圾处理系统,努力解决农村垃圾处理问题。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三要加强畜禽养殖集中整治。科学布局畜禽养殖场(点),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坚决落实养殖业禁建区、禁养区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散养户的引导和扶持;把养殖与改善燃料结构结合起来,把农村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实施改厨、改厕、改圈,实现“一池三改”,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广秸秆利用、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四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示范村、生态村、文明村创建活动,出台支持创建活动的奖励办法,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农村环境面貌。对一些有条件的村镇道路两侧、房前屋后及废弃的晒场等闲置地进行全面绿化或硬化,营造优美整洁的村居环境。

生态环境治理改善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责任;虚拟价值;产业排污;环境污染;广义虚拟经济

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9448 (2015) 03-0030-08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区域产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已经影响到人们的生存环境以及居民的健康与生命,迫使人们关注环境问题,积极履行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5年)》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节能减排、环境治理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都是首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以上几个规划,指导和推进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创新,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科技部和环境保护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启动实施“清洁空气研究计划”,组织制订了《蓝天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研究编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其中蓝天科技工程是支撑国家深化节能减排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科技工作部署。但是,我国产业普遍存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随意排污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区域产业排污造成的环境责任价值呈现出虚拟形态,带有很强的扩散性及不确定性。因此,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及其测度逐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产业发展面临着重大的环境压力,研究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及其测度方法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Oliver Sheldon(1924)最早提出了社会责任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环境责任从社会责任中分离出来; Ayres和Kneese(1969)研究了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思路;HubertBocken(2006)研究了欧洲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制度,重点研究了环境责任保险定价方法;Lenzenet al.(2007)研究了生产与消费的环境责任计量方法;Rodrigues和Domingos(2008)对生产与消费环境责任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进一步研究了环境责任计量方法的选择问题;Elizabeth J.Wilsonet al.(2009)研究了碳捕获和碳存储责任机制的评估方法;Julia Martin-Ortega et al.(2011)利用价值等值的方法研究了欧洲环境污染伤害造成的环境责任,并进行了环境责任评估方法的研究;Garcia-Villanueva Luis Antonio et al.(2014)研究了墨西哥城历史上发生的苯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责任,并对环境责任进行了评估研究;

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王秋玲(1992)在分析国外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归纳了环境责任与义务发展的新趋势;金慧华(1995)研究了国家的环境责任,对国家与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了划分;耿进(1997)分析了环境责任意识与环境责任原则,强调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的重要性;曾勇等(2001)针对项目层次环境成本核算技术存在的大缺陷,构建了产品生命周期环境成本核算模型;张文学和杨立刚(2003)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环境责任的界定问题;徐祥民和吕霞(2004)分析了区域环境污染的产生根源,并对环境责任确定的合理性进行研究;林左鸣(2005)开创性的提出建立一个广义虚拟经济的思维框架;林左鸣(2006)从生活价值论角度,来解读财富的属性;王彦亮、林左鸣(2010)认为马克思的研究成果和经济学哲学思想就是广义虚拟经济的理论依据;刘喜梅和温桂芳(2012)基于广义虚拟经济理论的二元价值容介态观,提出了多维度的能源价值容介态体系;宋建波和李丹妮(2013)分析了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的关系,并分析了实践启示;王桂花等(2014)对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进行了界定,构建了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价值的分层模型。

通过以上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回顾可以明显地看出,国外对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及其测度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国内对这问题虽然有一定的研究,但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已有的研究成果多在描述基本概念和发展现状,或者介绍或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国内的研究多在研究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价值状况,很少从广义虚拟经济的角度研究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的构成,更是缺少对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测度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使得我国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治理缺乏有效的定量分析手段,影响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和效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广义虚拟经济学理论去研究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并研究测度环境污染损失虚拟价值的有效方法,就成为一项十分重要与迫切的研究课题。

二、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分析

广义虚拟经济视角下环境污染损失虚拟价值度量是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优化的重要内容,是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义虚拟经济学理论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重要应用。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是指产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而且其价值大小具有明显的扩展性、不确定性以及影响持续性特征的价值形态。通过深入分析与创新性探索,确定了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一)环境污染恢复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主要是“三废”排放,即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生产中排放的“三废”多含有有毒、有害的元素,需要通过环境治理恢复环境状况,使之达到污染前的环境状况。其治理费用等于“三废”不同类别的治理量与相应治理单价之间的乘积之和。由于“三废”排放的污染量大于实际的排放量,也就是“三废”排放之处具有传染性污染,这就会大大增加环境恢复的费用。需要加强对区域产业“三废”排放的管理,特别是控制排放方式及排放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实际污染面积及污染量,才能够起到控制治理费用的目的。

实际上,环境污染治理的恢复费用与治理时间、治理强度以及治理手段有关,环境污染损失具有扩散性、持续性、传染性的特点,呈现虚拟价值形态。区域产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会按照污染程度或其他的标志区分为不同的种类,每一类排放物的治理费用存在差异,这就需要按照不同类型污染物数量及其治理单价计算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由于区域产业“三废”排放及其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等环境的复杂性,不同类型排放物以及不同单位的同种污染物的污染治理费用会存在很大差异,其环境污染恢复费用的构成及其测度的大小也有很大不同。

(二)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的复杂性、技术状况、人员素质以及管理状况决定了排污的状况,除此之外还会发生意外事故,这都会容易发生超额排污的结果。从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来分析,由于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传递性以及扩散性以及环境治理的及时性等,都会造成超额损失的现象,这就需要生产者承担超额损失。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是指由于“三废”排放所发生的超过正常损失以上的费用。包括:传染性污染损失、环境污染造成的人类健康及其生命损害费用、对动物生物和资源的损害费用及其他损失的总和。主要包括:

1.传染性污染损失费用

传染性污染是指污染物碰到非污染物就扩大污染区域及其规模的现象。由于区域产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具有传染性污染,其污染量远大于排放量,环境治理不仅要恢复“三废”排放的数量,还要治理扩展污染的相关资源数量。实际上,传染性污染数量和治理价格都很难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估计确定。

2.对人类健康及其生命的损害费用

区域产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的气体、废水及其废渣会污染人们的生存环境,生活在污染区域内的居民就会遭受身体的伤害,发生疾病需要治疗,发生死亡需要赔偿,这些费用都是由于“三废”排放所产生的扩张性污染损失造成的,呈现虚拟的价值形态,随着环境治理的延续减少其价值,如果不进行治理就会增加其损失。

3.对动物、生物和资源的损害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除了对人类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外,还会对排污现场以及附近的生物及资源产生损害。例如:各种动物、庄稼、经济作物、树木、土地、建筑物等。对动物的损害与对人的损失相似,对生物与其他资源的损害要看具体的损耗状况及其影响的范围、时间、程度等。在实际估算时还要考虑污染源的唯一性以及环境和政策的影响等因素。

4.其他扩展性损失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污染环境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除以上分析的内容外,其他的辅、间接性损害不再具体分析,统一归并到其他扩展性损失费用中,确定的原则是与目标区域的排污行为相关,并尽量剔除其他形式污染造成的费用。

(三)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

区域产业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除自身“三废”排放污染环境外,其他单位的“三废排放污染”、原有污染的传染、现有环境本身就存在污染等原因造成的环境状况没有达到生态化的要求。生态化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进行的“末端治理”,它是对环境污染的修复、重建与建设。具体来说,生态化建设是指某一区域环境达到无污染原始状态的恢复过程,这一环境治理目标一般高于当地现有的环境清洁程度,需要在目标区域产业所在地将现有环境状况提升到生态化的治理目标。这部分建设费用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取决于当地环境状况与生态化建设目标的差异以及生态化建设的具体水平。

本文所指的区域产业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是指将目标区域产业所在地环境状况提升到生态化建设要求所需要的建设投资的总额。我国目前尚没有环境生态化建设标准,建设费用的确定需要根据目标区域产业排污、环境污染及污染治理的状况确定。生态化建设主要是对受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生态恢复和重建,是根据生态学原理进行的人工设计,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是自然和人工的结合,达到高效和谐,实现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统一的过程。

(四)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投资

本文所指的环境改良与发展是指环境状况提升的最高境界,也就是为满足人们的享受需求,不断改良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过程。为了满足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测度的要求,本文定义这部分投资是在已经达到生态要求的区域环境,通过环境隐患的改良以及提升环境质量的建设,使环境质量得以提升,从而使得人们居住的环境更加美好,更有利于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满足人们高层次享受要求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1.环境隐患改良投资

这种投资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区域环境中存在一些隐患,这些隐患虽然不影响目前的环境质量,可这些隐患一旦爆发不仅会影响未来的环境质量,而且会影响人们的健康、生命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为了消灭这些隐患,需要进行投资改良,并按照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提升要求进行超前性的建设,使改良工程会在较长的时间内起到提升环境质量的目的。

2.环境发展投资

这种投资是指为了提升人们的居住环境,按照科学规划及计划进行的高目标的环境建设投资,这种行为使得原有的环境发生明显的提升,其建设目标与区域发展状况以及投资能力、未来建设规划、人们的需要等多种因素有关,在实际的环境质量提升投资中,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现有的环境状况,科学地进行建设,促进区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会对环境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要的费用就会不断提高,规范这部分投资对提高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三、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测度模型构建

(一)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测度模型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实际上就是环境责任构成中的环境污染治理恢复费用。由于城乡环境污染治理有很大差异,本文将其进行规范,忽略其差异,均视同为复杂程度具有差异的相同性质的环境治理项目。本文将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责任,也就是环境污染恢复所需要的费用划分为:原住居民的搬迁费用、耕地的损毁补偿费用、原建筑物拆迁及清理费用、环境绿化维护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五个部分。下面逐项分析其测度方法:

1.原住居民搬迁所需要的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项目实施使得原住居民失去了原有的住房和习惯的生活环境,相关责任单位及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其住房的经济补偿。对于搬迁居民住房的经济补偿,我国惯用的方法是以原有住房面积为依据,充分考虑住房的质量、装修和新旧等因素来进行补偿。假定项目的实施使得居民i拆除的住房面积为Si,每平方米住房拆除的补偿价格为Pi,拆迁的居民户数为k户,由于住房质量等因素而考虑的修正系数为γi≥0,则总搬迁费用为:

(1)

2.耕地的损毁补偿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项目需要占用耕地,这些耕地是原住居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同时,耕地的占用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其农业生产生态系统,对于这部分费用也应对其进行补偿。假定环境治理需占用耕地面积X单位,目前单位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可得年收入I,年投入C。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可持续性,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单位耕地净收益增长率为ε,考虑资本时间价值,第t年的折现率为R,年限为n,则耕地总补偿费用为:

(2)

3.原建筑物拆迁及清理费用

原建筑物拆迁及清理费用是指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拆除区域内的除原住居民住房之外的建筑物,例如废弃厂房等,这需要付出费用。这些建筑物由于破旧等原因不利于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美观,其拆除成本计入环境治理责任虚拟价值。假定此类建筑物面积为Zi,相应建筑物的单位价格为PI,建筑物拆除后的清理费用系数为μ,建筑物的种类为m,则原建筑物拆迁及清理总费用为:

(3)

4.环境治理维护费用

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后,自然条件下,其功效会随时间而降低,甚至造成其他的环境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维护。环境治理维护费用是指环境治理项目完成后每年为维护这些工程继续发挥功用而花费的成本,它取决于该项目维护的难度。假定环境治理项目的总面积为S,单位面积每年需要的维护费用为Ft,同样第t年的折现率为R,影响年限为n,则环境治理总维护费用为:

(4)

5.其他费用

在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还可能会发生一些其他与环境治理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也是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的有机构成部分。如:公共垃圾处理、局部污染治理等,包含除上述费用以外的所有与环境治理和改善相关的费用,用C5来表示。

根据以上分析,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分为五个基本的构成部分,每部分的测算方法都已给出,以代表区域产业环境治理责任,则:

(5)

(二)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改善责任测度模型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改善责任是对生产排污环境治理质量的更高要求,它包括: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的费用、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和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要投资。由于区域产业排污环境治理的复杂性,环境改善责任的计量模型构建如下:

1.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的费用

根据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构成分析结果,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的费用是指超过环境污染恢复成本以上的部分费用,主要是超额污染损失和对居民的伤害损失。区域产业的环境污染主要是指废水、废气和废渣三种污染物,环境改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三废”污染,降低其污染带来的损失。也有利于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降低疾病的发病概率。假定Wi表示污染物i的超额污染数量,βi表示单位污染物i超额排放造成的经济损失;Hj为疾病j的发病人数,Pj为其平均治疗价格。则环境污染超额损失应承担的费用为:

(6)

2.环境改善的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改善包括环境质量提升的内容,主要是环境生态化建设,具有多种的具体形式,例如:环境绿化、植树、公园修建、体育场馆等。假定区域产业排污环境污染改善的生态化建设项目工程量为Ei,生态化治理工程f的单位改善成本或价格为,则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可以表示为:

(7)

3.环境改良与发展投资所提升的环境价值

这部分环境责任包括环境改良与发展产生的直接增加的环境价值和间接增加的环境价值两部分。改善与发展环境直接增加的环境价值是指由于环境改善过程中直接节约的费用或增加的价值;改善环境间接增加的环境价值是指由于环境质量提升造成的该区域土地及房地产价格的增长、间接引起的原产业的价值增值以及与环境改善相关的价值增值(旅游等)。假定Vi表示第i项环境改善直接增加的价值,λ为环境价值系数,该区域收益土地和房地产面积为,其单位价格平均上涨;每年与环境相关的价值增值为Tt,同样第t年的折现率为R,则改良与发展环境投资所提升的环境价值为:

(8)

则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改善责任价值可以表示为:

(9)

(三)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综合责任计量模型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综合责任就是全部责任,也就是各项具体责任之和。实际上,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除了环境治理责任和环境改善责任以外,还有环境发展责任以及两项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综合责任既包含了环境治理责任和环境改进责任,又包含了两项责任以外的其他环境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的综合责任可以表示如下:

(10)

式中:ER为环境责任,C为环境治理责任价值,BE为环境改进责任价值,F为其他环境责任。其他环境责任的计量十分麻烦,实际上它与环境治理责任和环境改善责任关系密切,可以利用这两项责任的计算结果进行估算,考虑一个价值变动系数为s,这个系数可以通过建立关联的方法进行确定。这时区域产业环境综合责任价值可以表示为:

(11)

四、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测度的实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说明上述数学模型在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度量中的应用,本文选择江苏MV集团公司的环境治理项目作为案例应用研究。该环境治理项目涉及总面积23.702公顷,农居民搬迁户数244户,总人口817人,总耕地面积1225.5亩,目前主要以水稻种植和树木为主。项目拆迁住房面积23595平方米,其他建筑面积包括公共卫生间、垃圾集中处理处以及户外娱乐场所等等,共计3647平方米。下面应用本文的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测度方法进行应用研究。

(一)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责任测度

该项目涉及住房面积建造于20世纪90年代至2013年,为简化计算,本文取5年为一个时间段,其平均修正系数每5年折旧。耕地面积每亩每年净收益为2000元,且年增长率4%,折现率8%,建筑物的清理费用系数为。环境绿化每年的维护费用为建设费用的12%。应用上述计算式可得各项费用如表1所示:

根据以上各种具体环境责任的计算结果,应用本章对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的测度模型,确定本区域产业的环境治理责任为:

(二)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改善责任的测度

根据江苏MV集团公司环境污染治理及其改善的具体方案以及研究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应用

=2167.8+1224.6+382.9+2559.8+262.3=6597.4万元上述构建的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改善责任测度方法,应用以上测度公式就可以确定该区域环境改良项目的环境改善责任价值,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以上BEi是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各分项的计算结果,根据这些结果以及上述分析的方法,确定该区域环境改善责任为:

BE=C+BE=122.9+290+1545.7=1958.6(万元)

(三)计算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综合价值

根据上述环境治理责任和环境改善责任的测度结果,如果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的综合价值系数为8%,则应用以上的理论与方法,可以计算确定本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综合价值为:

=(1+8%)×(6597.40+259.60+1985.60)

=1.08×8815.60=9520.85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本区域生产排污的环境责任为9520.85万元,如果区域生产考虑了这项经济损失,其经济效益就会明显下降。当然,环境污染是生产的伴生物,“三废”排放也是产业生产的一种产出,应正确面对,注意在发生生产的同时,逐步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促进生产环境污染倒“U”趋势的形成。

五、结论与建议

为实现对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的有效测度,本文在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利用经济学与管理学的有关理论,深入研究了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将其细分为:环境污染恢复费用、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费用、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和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投资。实际上环境污染恢复费用就是环境治理责任虚拟价值,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费用、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和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投资属于环境改善责任虚拟价值。在此基础上,采用数学建模的方法对其进行了测度及其应用研究,收到了比较满意的测度结果。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的构成及其测度研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研究课题,需要长期的修正与完善才能够达到比较满意的效果。修正与完善本课题的研究效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完善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管理的生态环境。环境建设是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研究的基础,要提高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的测度效果,就要重视生态环境建设,通过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以及加大环境建设的投入,以不断优化与完善课题研究的生态环境,促进研究效果的不断提高。

2.继续细化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的研究。明确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是实现合理测度的基础,本文的研究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测度的需要,但由于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研究结果就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还需要未来的研究者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一问题,促进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的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有效。

生态环境治理改善范文第5篇

二、申报“人居奖”类别

城市环境建设与管理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架构城市道路主骨架,完善城市交通路网,增强城市服务功能。

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整治城市脏乱现象,规范城市管理秩序,改善城市环境面貌。

大气污染治理 治理废气污染,推广使用清洁汽车,发展绿色交通。

水源污染治理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率,整治工业污染源。

城市生态环境改善 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建设生态公园和森林公园,构建现代化生态城市新格局。

三、广州市人居环境改变的过程

未实施改善环境之前的情况。前几年,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广州市的城市区域迅速扩展,周边农村大幅纳入市区范围;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迅速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承载负荷不断增大;机动车辆迅速增长,城市道路建设相对滞后;农村人口迅速向城镇流动集中,城市管理面日趋复杂,广州市面临的环境脏乱和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交通阻塞状况严重;商业网点和室内市场建设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违法建设现象大量涌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跟不上用水量的大幅增长,珠江和流溪河等水源水体污染比较严重;废气和扬尘污染指标急剧升高,城市大气环境受到污染;城市绿化跟不上城区扩展的步伐,市区“温室效应”不断增大,城市居住环境呈现恶化的态势。

广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过程。

(2)整治城市脏乱现象。对市区道路两侧、农贸市场周边、市区铁路沿线、城乡结合部、珠江两岸和城市进出口等部位的脏乱现象进行全面整治,按照岭南建筑风格对市内陈旧楼宇的立面屋顶进行整饰改造,“穿衣戴帽”,美化市容景观。全面清拆违法建设和临时建筑,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近三年来年,共清拆违法建设和临时建筑870万平方米。整治户外广告,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1999年全部清拆了户外烟草广告,使广州市迈入了无户外烟草广告城市的行列。对环境卫生进行规范化管理,城市道路实行16小时保洁制度,城市垃圾和粪便全部实行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的环境秩序。

(3)治理大气污染。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治理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对机动车辆强制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广泛推广使用燃油添加剂和无铅汽油;在出租车和公交车中广泛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汽车,不予生产、进口、销售、上牌。在饮食服务业中全面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或者电能等清洁能源。先后将80多家废气污染型工厂企业迁出中心城区;对76家废气污染型小水泥厂,限期治理48家、关闭28家。

(5)加快推进园林绿化建设。着眼于建设山水型生态城市,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充分利用广州地处亚热带,四季常青,背靠白云山,面临南海,怀抱珠江的自然环境优势,在加强水源保护的同时,全力推进城市绿化建设,构建山水城市的新格局。新建和改造了大批城市公园。到2000年底,全市城市公园总数达到125个,总面积3075公顷。新建了大批城市绿化广场;完善了市内交通道路绿化配套工程。到2000年底,该市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4.98%和30.2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已达到10.36平方米。规划建设了一批生态公园和森林公园,全市林业用地达到3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41.5%。

(6)加强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着眼于对广州市历史名城的保护,广州市在综合整治城市环境过程中加强了对古建筑和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成功地保护了西汉南越宫署御花园、南越王墓遗址、镇海楼、锦纶会馆、近代民居等大批珍贵的古建筑和历史文化古迹,修复了西关大屋、商业街骑楼、下九路商业步行街和黄大仙庙等大批具有岭南特色的人文景观,使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焕发出新的光彩。

为了改善广州市的人居环境,林树森作为市长,对广州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倾注心血,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他亲自邀请国内外的著名专家进行广州的城市建设发展“概念规划”研究,对广州市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空间形态、交通路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发展策略等等重要问题深入研究探讨,制订出《广州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科学地确立了广州未来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他亲自组织制订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整治的重要文件和政策法规。他主政四年多,先后主持制订50多项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整治政策文件;颁布实施110多项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整治法规规章。他亲自为城市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指导主管部门开拓资金渠道,协调有关商业银行为城市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贷款融资,确保了工程项目的资金需求。他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对城市建设和环境整治重要工作的实施“拍板”决策;坚持对重点工程项目跟踪指导,逐项抓落实;对城市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质量严格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创造工程项目精品;沟通协调中央、省直、部队驻穗单位支持广州市的城市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

四、广州市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成果

经过几年的努力,广州市实现了广东省提出的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目标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明显增强。城市交通路网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由高速路网、快速路网和城市主干道路网三大路网系统构成的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的道路交通网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了城市交通阻塞的问题。城市脏乱现象得到了全面整治,市容景观进一步美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环境脏乱的状况。遏制了大气和水源污染,从根本上保护了城市环境,使环境功能区的水源和空气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珠江水变清,鱼虾大量回游繁殖。城市绿化水平大幅提高,逐步实现了森林围城,城在林中;怀抱珠江,绿水长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林树森市长为广州市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的改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五、城市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