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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申报材料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案例1】

黄某于2014年进入A公司从事招聘工作。

2014年8月6日,黄某经医院确诊为怀孕,预产期为2015年5月13日。

2015年1月开始黄某先后提交了三份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分别为先兆流产、先兆晚期流产及先兆早产,并提供相应检验报告。但A公司认为,黄某申请的是病假,但提供的是常规的检查报告,并不能说明身体不适需要请假,故要求黄某提供病历本、发票和诊断报告等相关材料。

2015年3月6日、3月12日,A公司两次通知黄某,限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而黄某表示,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应的病情证明,无需额外提供其他病假材料。

3月23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月的病假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未被支持。

3月26日,A公司以黄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违法,故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观点:尽管双方对于疾病证明书所依据的相关病历资料存在争议,但在无证据证明上述疾病证明书系虚假的情况下,黄某自2015年1月18日起并非无故缺勤,故A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

但同时,A公司已另招用周某从事招聘工作,且黄某对于招聘岗位已经启用新人的事实也没有异议。故黄某的岗位已有人替代,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向黄某支付赔偿金而不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2】

张某与B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4年8月11日- 8月31日,张某先后在长海医院以“高血压”为病由开具病假单两次;9月1日- 9月14日,张某在中山医院以“心脏病”为病由开具病假单两周;9月12日- 9月25日,张某又在华山医院以“心脏病”为由开具病假单两周。

因张某未能向B公司提交在华山医院就诊的挂号和医药费单据,公司要求补齐单据才能认可其作为病假处理,但张某未能提交。

2014年9月25日,张某以江苏省徐州市(非公司所在地)某中医院门诊的病假单为依据,向B公司办理病假三个月手续,公司未予准许。

10月8日,B公司再次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张某发出第二次通知,要求张某补齐在公司所在地医院就诊的挂号单和医药费单,重申未予准许张某三个月的病假申请,并告知张某如果其擅自不来上班按旷工处理。然而,三封挂号信均被退回。

2014年10月17日,公司以张某多次催交不提交病假补充材料以及外地非急诊病假单为由,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旷工,并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B公司的《员工手册》对病假申请有如下规定:“填写‘假期申请单’,并在病假结束后48小时内将区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单原件、挂号单、病历卡和医药费复印件交至人力资源部。”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请求,认定B公司解除合法。

法院观点:B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请病假要将区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单原件、挂号单、病历卡和医药费复印件交至人力资源部,该规定于法不悖,对张某具有约束力。

同时,因张某在本市工作,而外地医院出具的并非急诊病假证明,且病休时间长达三个月,B公司有充分理由对该病假单产生合理怀疑。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病假情况有审核批准啵故其对张某在外地开具的病假证明不予认可亦无不妥。

因此,在B公司已明确告知张某须提供在公司所在地医院就诊的挂号单和医药费单据,且对其在外地医院门诊开具的病假单明确表示不认可的情况下,张某仍未补交相关凭证及未能按公司要求正常出勤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此时,B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

思考

上述两个案例对比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同样是未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病假的补充证据,前一个案例中,法院认可了劳动者病假单的效力;而在后一个案例中,法院则认为劳动者病假材料存在瑕疵,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对于这个差异,一方面或许是不同法院之间自由裁量权的区别,但更主要的原因仍在于这两个案例本身的差异性。通过分析这些差异,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院对病假材料审查的关注点,进而对用人单位日常HR工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差异

劳动者的病情不一样。案例1中,黄某的病情是“先兆流产、先兆晚期流产及先兆早产”。而在案例2中,张某的病情是“高血压及心脏病”。虽然不能说案例1的病情就一定比案例2更严重,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女职工的确受到法律更重点的保护。

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病假申请所需的材料。案例1中,A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范围。而在案例2中,B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要提交区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单原件、挂号单、病历卡和医药费复印件。

两相对比,不难发现在法律对于病假员工的请假流程并未详细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的内部规则,在司法适用时具有较强的效力。

处理节奏不一样。案例1中,黄某从1月开始连续请病假,而A公司直到3月6日才第一次告知黄某其提交的病假申请材料并不符合条件,3月12日第二次通知补齐材料,3月26日解除合同。

而案例2 中,对于张某第三份病假申请,B公司当即告知其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补齐材料,否则不予认可;9月25日的病假申请,亦当面告知公司只认可本地急诊病假单及相关材料,对于其病假申请不认可。同时,在10月8日,B公司又进行了再次催告并根据张某提供的三个地址分别寄了三份挂号信。其后才做出解除决定。

上述对比可以看出,A公司在前期处理缓慢,后期又加速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容易让裁判机关对合理性产生质疑。

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律文书。案例1中,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黄某2015年2月的病假工资。由于黄某的病情具有连续性,该法律文书也就对黄某的病假真实性进行了确认。由于司法实践中,后续的判决文书不能与此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冲突,因此在病假真实性已经被确认的情况下,A公司的解除自然存在问题。而案例2中,则没有这个方面的问题。

思考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审批员工病假?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医院开具的伤病诊断证明建议伤病职工休息的,企业经与医院医务部核实情况后要严格审批”。

从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似乎可以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但目前的实务操作中,普遍认为只要员工提交的病假材料没有问题,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请假流程,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应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换言之,企业对于员工的病假申请已不再具有“审批权”,而只有“审核权”。

如何确定病假补充材料的范围?在病假材料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病假单)是最核心的材料,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普遍会支持用人单位要求病假员工提供补充材料的做法。但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用人单位的这个要求应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否则可能不会被支持。其次,应注意对特殊员工合理处理,不能简单地认为没有补充材料就不构成病假。

一般认为,病假单之外,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挂号、就诊、病历卡以及收费相关材料,以证明病情及就诊的真实性。但由于这些材料尤其是病历卡,存在涉及员工隐私的信息,用人单位应注意合理使用和保密义务。

能否要求提交指定医院的病假单?指定医院有利于用人单位对病假单进行管理,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对劳动者就近就医权利的保障。二者平衡处理,倾向认为,用人单位不应指定具体的医院,但可对医院的层级(如三级甲等)做出要求。如案例2中,B公司要求“区级以上医院”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时,应注意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如出现急诊、外出出差等情r,应允许劳动者就近治疗。

能否要求员工去指定医院复查?很多情况下,HR基本能确定该病假员工属于“泡病假”的情形,但公司规章制度并未要求员工提供病假补充材料,因此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能够对其“泡病假”的事实予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有单位想到让这部分员工去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以便公司获得客观的病情检验报告。

对于此类做法,即便员工非常配合地去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了复查,且复查结论也证实员工身体并无任何疾病现象,亦无法据此否认前一张病假单的真实性。因为病情的好坏并不是始终处在一个恒定的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改变,复查结果只能证明当前节点员工身体的健康与否,而无法溯及过往。

如何处理“泡病假”员工?部分企业基于对员工病假单真实性的怀疑,会聘请专业的律师去员工就诊医院进行病假的事实进行调查,从而最终查出该员工确属“泡虚假病假”的情形。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建设部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曾被取消审核

今年3月1日谱尼测试的招股说明书正式预披露,中国证监会原定在3月27日对其进行审核,3月26日又发文称“鉴于谱尼测试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决定取消第22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今年上半年被取消审核的6家公司中,广州鹿山新材料、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与谱尼测试处于“已披露”状态;此外,安徽铜都阀门随后重新上会但被否;江苏金源锻造在得知“取消审核”之后,立刻撤回发行申请;现在还有上海和鹰机电科技尚处“落实反馈意见中”。

“项目取消审核,一般都是收到了举报信,发现有些事情没有说明清楚,只能取消审核。取消审核后会要求对有关事项回复,没问题后就可以再安排上会。”一保荐代表人解释“取消审核”时谈到。

以广州鹿山新材料为例,曾有爆料指称其IPO的“十大惊天黑幕”,如存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达60%,实际开工率不足50%,设备投资虚增预算6040万元,鹿山新材料股东胡庆华两亲妹夫神秘消失,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主营收入逐年下滑,“核心技术”毫无技术含量,核心技术骨干纷纷其辞职等问题。

谱尼测试则曾被质疑其资金问题,但是到底今年3月的临门一脚是什么,截至发稿前,谱尼测试并未做出任何回应。

现在问题得以解决还是得以掩饰已经无从考量,可以明确的是,如果谱尼测试此番上会过会,顺利上市,创业板又将再造女富豪。

谱尼测试的股东为宋薇、杨凤玉、谱瑞恒祥和谱泰中瑞。

实际控制人为宋薇,她持有69.69%股权;杨凤玉持有18.03%股权。杨凤玉与宋薇系母女关系。宋薇还持有谱瑞恒祥44.13%的股份和谱泰中瑞43.62%的股份。由此算来,宋薇直接和间接持有谱尼测试75.08%的股权。

财务数据老旧

虽然状态依旧是“预披露”,但是其招股书签订日期没有改变,最新财务数据截至2011年9月。

上述人士称:“很多公司还没有公告补充预披露材料,不是不要补充了,而是还没到公告的时候,或者公司更新材料还没有到证监会。”

目前已是2012年9月,这一年时间国际国内市场风云变幻,上市公司大多已公布中报,而拟上市公司也陆续出具补中报版的招股说明书。谱尼测试的财务状况是否达到预期,满足创业板上市要求还无法判定。

从现有的数据指标来看,公司的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由2008年的9366.56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19909.77万元,年均增长率为45.80%。其中,2009年、2010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4.71%、46.89%。

同时,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也随之持续增长,从2008年的1234.84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3531.19万元,年均增长率为69.10%。其中2009年、2010年的增长率分别为76.48%、62.04%。201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01.59万元。

如此高增长,谱尼测试又是一个业绩形象很好的公司。但是伴随着营业收入的高增长,谱尼测试的应收账款同样也是高增长。应收账款是粉饰财务报表进程中的重要科目,营业收入保持增长,也有可能是靠高速增加的应收账款来推动的。

2008年到2010年,谱尼测试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17.93万元、434.42万元及968.42万元。2009年末、2010年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长3.95%、122.92%,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2.22%。而2011年9月30日应收账款更是飙升至2311.72万元。

其应收账款周转率总体也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分别为41.61、31.80、28.39。2011年前三季度仅为11.86。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如华测检测是14.71。

谱尼测试对此做出解释:“由于本公司对于绝大部分客户采取先收款后提供检测服务的服务模式,对于少量检测业务量大且资信良好的客户可允许其先检测后付费,此外,部分长期合作的大型优质客户采取月付或季付的方式,这使得公司在各期末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

员工纠纷

谱尼测试所处的检测行业属于技术业,优秀的检测技术人员及市场开发人员对于公司的技术研发、新项目拓展及检测业务的开展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专业性强的优秀检测技术人员和市场开发人员的需求在不断增多,但是另一方面,谱尼测试却与自己内部员工发生多讼纠纷事件。

2011年,谱尼测试员工王艳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支付加班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次纠纷通过调解结束,谱尼测试一次性支付补偿金5000元,并与王艳美解除劳动关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年10月,员工王少华提出劳动仲裁诉求申请书,请求确认深圳谱尼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带薪年假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及竞业禁止补偿金等共计23.11万元。

该仲裁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裁决。

除了员工主动与谱尼测试提出仲裁申请外,谱尼测试还曾与周俊、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等事宜发生争议。

谱尼测试认为,周俊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支付其在竞业限制期内所获得的收益78719.87元,还应赔偿违约金100608.94元;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于2011年4月向上海徐汇法院提讼,2011年10月一审胜诉。但是,目前,周俊、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上诉申请。

谱尼测试的保荐商中信建投证券与律师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都坚称:“所涉的仲裁、诉讼,涉及标的金额小,均为劳动纠纷,因此,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商誉和业务活动均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

公司面临的员工纠纷压力究竟怎样,外界难以得到全面的判断。但是如果核心技术人员的不足或流失必定会给谱尼测试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将造成影响。

谱尼测试在200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期满后,企业想继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重新认定。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四)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五)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监督检查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按照《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须由企业申报。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4)申报企业在市县注册的公司,报经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由企业基地或市场所在地市县上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市场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市场所在地的市县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