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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审批意见

劳务分包审批意见

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一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自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来,各单位陆续提出对一些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后给以优异待遇的问题,由于国务院104号文件对退休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仅原则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以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如何贯彻执行,没有颁发实施细则,我市对一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职工要求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尚未审批,有关单位经常询问并望尽快解决。经征求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情况,拟对明显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先行审批。具体意见如下:

一、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幅度。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是指退休时仍然表现好的或比较好的,下同)的干部、工人;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转业、复员军人,一般地可以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获得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部队军级以上单位(不包括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转业、复员军人,一般地可以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3、除符合上述条件者外,其他情况在中央没有明确规定前,暂不办理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手续。

4、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以前退休的干部、工人,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复查。符合上述规定的,按审批手续,重新报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如果复查后的基本退休费标准低于原享受的退休费标准(包括原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的,仍按原退休费标准继续发给。

三、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手续和执行时间。

1、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属于干部的,填写《北京市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随同本人档案、特殊贡献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市人事局;属于工人的,填写《北京市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随同本人档案、特殊贡献材料,逐级上报市劳动局。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审批。个别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分别由人事局、劳动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建设工程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强调承发包双方均应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能力和资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相对于普通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这项工作。

一、重视对建设工程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是指建设单位,包括受委托发包的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审查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审查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目前,国家基本设施建设项目都是由建设单位成立的项目法人发包的。因此,承包方应派出法律顾问人员到项目法人登记注册地的工商机关查询该法人的设立情况,就股东构成、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检等问题进行核实确认,以确保发包方具备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要警惕以“筹建”机构名义发包工程的陷阱。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筹建企业应当申领《筹建许可证》,未申领筹建许可证的,不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笔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县政府为引进工业项目,在许多审批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设立工业园“筹建处”,该筹建处未进行任何工商登记就对外发包工程,最后相关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至今没有得到支付,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损失。

2.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审查发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工程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虽然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但也应具有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该项工程开工建设的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是证明建设单位具有特定工程项目发包资格的法律依据,应当严格审查。

(2)审查发包方是否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国家建设用地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该条例第五章规定,兴建乡(镇)村企业要持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使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经乡政府或县政府批准,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任何建设工程都不能实施。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作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同时具备了报建批准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证明其在报建和用地方面具备了发包该项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通过审查委托手续,确定发包方人的资格。

因不具备建设工程发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某些建设工程的业主有时会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如厂房、厂区铁路线建设等工程。这时候,发包方与专业机构之间形成的是法律关系。施工企业承揽该类工程应注意严格审查发包人对人是否有授权?授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发包工程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个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续外,还应具有前述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手续。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上虚构建设工程项目、冒用建设单位名义发包工程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警惕。

4.通过审查施工许可证,判断施工行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应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不领取开工许可证就意味着发包方的发包行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虽然施工许可证仅是开工的必备条件,不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但建设单位如果在开工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后亦不能补办施工许可证,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施工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进而将影响整个施工合同的效力。

5.对照《建筑法》审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进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揽分包工程时,施工企业首先要确定总承包单位已经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无权以总包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其次要确定分包行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总承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定有准许分包的条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业主同意总承包单位分包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对工程是否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确认,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注意对承包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1.审查承包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自然人不具备办理资质证书的条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体。自然人不但没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而且没有资格进行劳务分包,所签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明确规划“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种类和等级。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施工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不同,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前,认真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种类和等级,是避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现象发生的根本保证。

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业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补足保证金。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控,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建筑业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筑(装饰)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保证金,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队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逐月支付,按时结算,建立台账”的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在财务账上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签领表等台账内容;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队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记入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不予通过当年劳动年审,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二)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举报。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劳动者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

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2003年,我国实行建筑企业资质重组,一批具有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工作已经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成本在整个建筑成本中高达25%~30%。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信誉。要把劳务分包管理工作开展好,首先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用机制来约束人,用程序来规范管理,依靠管理出效益。

1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小组的建立

成立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小组是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项目管理民主集中制的体现。项目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项目党委书记、总工、财务、物资、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分包管理小组,进行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资质营业执照审查、分包单价确定、合同签订、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计量和财务支付等工作均要进行集体研究,不搞个人定调,不搞“一言堂”,并由一名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2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

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是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第一关。项目部首先要严格审查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律委托书等,确认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法人委托的时间和营业范围有无超越。同时,根据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以《劳务分包商评价表》的形式,多方考察分包单位的实际施工能力及管理水平。

其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部、物资机械部、计财部等分工负责对分包单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

(2)对分包单位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资金保障、安全质量、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3)对经评价合格的分包单位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审批;

(4)在《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分包单位。对于资信不可靠,无设备、无资金及公司内通报不准合作的单位,坚决拒绝使用。

表1劳务分包评价内容

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应由劳务分包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分包单位和利用职权扰乱正常的分包工作。劳务分包商评价表的内容见表1。

3劳务分包单价的确定

工程劳务分包单价的确定是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关键,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在项目分包管理中,每项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价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经过现场调查研究、概预算分析计算和集体研究3个步骤,同时组织工程部、物资机械部、计财部、办公室、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会签,确保每项单价均公平合理,每个过程都有详细的记录,防止私自定单价、调整修改单价等现象发生。

4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目的是杜绝分包工程中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项目部可将劳务分包施工管理全程纳入整个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中,严格按照质量程序和监理程序进行管理。劳务分包单位按照项目部提供或批准的设计图纸说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方案等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同时,在现场施工管理中,项目部要派驻现场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对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责令其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直到满足设计和质量要求。分包单位在完成合同的工程,必须通过项目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给予计量支付,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5劳务分包工程的计量

对分包单位的计量支付要力求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化。首先,对工程验收时,必须有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队、项目部三方人员参加,工程验收合格后须在验收原始技术资料凭证上签字。项目队据此填写《工程计量表》。《工程计量表》详细到里程、项目名称、细目、计算式,项目队技术主管复核,对于超出合同或设计的数量一律要注明,同时上报相关资料。《工程计量表》填写好后,试验工程师、质检工程师依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签署意见,可以或不可以计量,或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均要注明。计量工程师根据项目队上报的《工程计量表》,依据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对于新增或需要调整的项目,均有补充协议或相关纪要;对于工地上的一些合同及特殊情况的验工,均应有当事人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工作背景、内容、效果、价格等。计量工程师开发计量通知单后,工程部长、总工要逐一审核签认,最后报项目经理审核批准,使其环环相扣,堵塞劳务分包工程计量中的漏洞。项目工程部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台账、劳务分包工程计量台账,详细记载每次分包工程计量的金额及数量;各项分包工程总量与自身计量情况对比表,应以台帐为依据,对分包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总量有控制、进度有数据、差额有对比”,防止超数量、超单价、超包价计量现象的发生。工程计量表的格式及内容见表2。

表2工程计量内容

6工程款的支付

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工程部计量工程师在开具计量单时,同时填写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单,并注明此次计量金额和累计计量金额。机械物资部负责扣除劳务分包单位的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及设备租赁费等,交财务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报项目经理签认后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表见表3。

表3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

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总包单位应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发放工人工资,避免年底拖欠工资事件的发生。

劳务分包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宣传贯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对调控行业规模,优化企业结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搞好施工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就位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定要着眼全局,一定要坚持原则,必须艰苦工作,务求最佳效果"。

二、工作目标

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要实现下列工作目标:

(一)凡是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遵纪守法的我省建筑业企业顺利就位,一大批中小型企业平稳转移到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

(二)全省建筑业规模得到控制,结构得到优化和调整,一级企业的数量要减少20%。

(三)扶持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鼓励支持"劳务企业"健康发展,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四)全省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市场过度竞争的局面得到控制,并向供求平衡的方向发展。

(五)建筑业企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六)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八)不符合就位条件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得到清出。

三、工作步骤

根据建设部的计划和部署,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定于*年4月开始,*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工作阶段:

(一)就位准备阶段:*年4月17日至6月30日。

1、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各地按照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组织学习宣传活动,使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和建筑业企业了解新规定和标准的内容。特别是从事企业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掌握新的规定和标准。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资质就位的工作方案或计划,在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3、加强对使用计算机进行申请和审批的培训。这次资质就位工作,建设部要求将对部分企业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与纸面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有关建筑业企业数据库,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的数据库。

4、成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为在资质就位工作中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省建设厅将成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重大问题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由厅有关领导和省纪委驻省建设厅工作组、监察室、建筑管理处的人员组成。名单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审查组和办公室。专家审查组成员在专家库抽出组成,主要负责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的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的组织、监督、协调等日常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资质就位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各地在资质就位期间是否成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工作组织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5、建立建筑业资质评审责任制。各地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除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外,还要严格执行以下责任制度: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申请报告中写上"经审核,该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各方面条件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同意上报"的字样。并对其上报材料负责。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有关部门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申请报告中写上"经审核,该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各方面条件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同意上报"的字样。并对其上报的材料负责。

(2)上报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身份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并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3)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4)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6)省建设厅有权对全省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核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检查。

各地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6、制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印发。

(二)申请与审批阶段:*年7月1日开始,*年6月30日结束。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分批进行资质审批,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1、建设部对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就位,分四批进行。

第一批申请期为*年7月1-15日;

第二批申请期为*年10月8-15日;

第三批申请期为*年1月4-15日;

第四批申请期为*年4月1-15日;

*年4月16日以后,不再接受企业的就位申请。

根据建设部上述安排,省建设厅受理建筑业企业申请特级、一级资质就位,分四批进行。

第一批受理申请期为*年6月20-30日;

第二批受理申请期为*年9月1-15日;

第三批受理申请期为*年12月1-15日;

第四批受理申请期为*年3月1-15日;

*年3月16日以后,不再受理企业申请特级、一级资质就位。

2、省建设厅对二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一级劳务分包企业的就位,分四批进行。

第一批申请期为*年8月1--15日;

第二批申请期为*年11月1--15日;

第三批申请期为*年2月1--15日;

第四批申请期为*年5月1--15日;

*年5月16日以后,不再接受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就位。

对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二级劳务分包(包括不分等级企业)企业的就位,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申请期为*年9月1日--10月1日;

第二批申请期为*年3月1日--4月1日;

3、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二级劳务分包企业就位的时间安排,在*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内,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工作总结阶段:*年7月1日开始,9月30日结束。

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对资质就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工作总结报告,于*年8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是关系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和牵涉每个建筑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这次资质就位工作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注意掌握好企业资质就位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贯彻过程中暴露出的新问题。保证按计划完成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资质申请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和避免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三)在资质就位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越权随意干预资质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

(四)加强资质就位工作的公开性,严防腐败现象发生。在资质就位工作中,对各类企业的申请要一视同仁,要做到"三个公开",即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意处理好与各专业部门的关系,要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严格申报审批程序。

(六)正确处理地区、企业差异与严格标准的关系。按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衡量,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差异会更大。在按新规定就位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原则、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