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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总结

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总结

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最近,实施了四年半的《劳动合同法》,迎来了首次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其中最关键的,是草案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果能通过实施,将会改变现有的劳务派遣无序状况。

劳务派遣在中国被滥用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是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待遇,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派遣行业起源于1920年代的美国,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当时,这家公司雇用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公司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以应付企业临时的人力需求。

目前,派遣市场比较成熟的有美国、英国、法国、荷兰等,而亚洲、南非、南美、东欧等则属于新兴市场。

在上海一家媒体工作的刘小姐,毕业已经有五年。从第一份合同起,她就不和就职的媒体签约,而是被一家人才公司派遣到媒体上班。在这家媒体里,几乎所有的员工都是如此。刘小姐自嘲地说:“像我们这样的新闻民工,工资低,又是派遣,自己本身是弱势群体,还能为别人维权吗?”

今年3月,上海由工会等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的专项调研显示,近两三年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有近千家,使用劳务派遣的单位有4万多家,全市劳务派遣员工总数达到100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工最多的依次是外企、私企和国企。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已与企业正式员工数量等同,甚至超过后者。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业分布广,几乎遍布各行各业,甚至在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大批量使用名为“人才派遣”的劳务派遣工。

“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说。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倪小庭算了一笔账:1998年,我国央企在册职工有3000万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央企职工总数已锐减到1000万人。“表面上国企员工减少了,实际上背后是国企大量使用派遣工”。

倪小庭认为,1000万在册职工和3000万在册职工相比,如果企业为一个人一年少支出1万元工资,一年则少支出2000亿元。这部分“少支出”的工资,便成了企业的“利润”。

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也印证了倪小庭的说法,目前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通信、石油石化、电力、铁路、银行等行业。仅21家央企使用派遣工就达120余万人,约占其用工总量的17%,不少大型央企派遣工占企业用工总量的一半以上。而在西方主要国家,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一般不会超过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玉清认为,“现在一些企业,凡是能够用劳务派遣工的,就坚决不用合同工。”周玉清说,还有许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也都在以“人才派遣”的形式用工,很多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也在其列。“按照这种趋势发展下去,用不了几年,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基本用工制度,将被劳务派遣工所替代。”

无序派遣劳动者权益受伤

“干的比牛多,吃的比鸡少,难道一辈子做派遣?”“我们没有奖金,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工间餐,甚至工作服都没有。”……在百度“劳务派遣”贴吧中,坚决支持取消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比比皆是。经上海工会等联合调查,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些领域、一些单位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过高;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出现了工资分配上的新“二元”结构。

实践中,很多用工企业先通过市场招聘劳动者,然后再寻找一家劳务公司与这些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用劳务形式替代劳动合同制度。一些企业使用逆向派遣、内部派遣的形式,逃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非自愿成为劳务人员后,对自己与劳务公司、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分辨不清。“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模式下运作的这种三角互动关系,使劳务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在调解处理中难度加大。发生争议时,往往需三方同时举证,并向各方取证核实,如其中一方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仲裁、审判、调处的难度就加大。

在法院,关于劳动派遣争议引发的诉讼案件,近几年也不在少数。2010年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结78件劳务派遣类纠纷中,判决结案的有40件。其中,因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引发的纠纷有24件,占判决总数的60%。2011年黄浦区法院受理的劳务派遣纠纷为88件,劳务派遣机构纠纷处于多发态势。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随意退回劳动者已成为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原因。

年近40岁的王女士,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保修服务公司担任业务总监一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税前4.1万元,若王女士无用工单位,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然而一年后,该保修服务公司认为王女士难以沟通,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久,劳务派遣公司也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王女士在保修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就已怀孕,但她还是被按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劳务派遣;问题;对策

【abstract】that labour service is dispatched is that our country develops the quickest one kind of talented person intermediary services business at present, chapters and sections dispatches the part reaching “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and “employment law of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rule” specially specifically for labour service having worked out relevance regulation, but enterprise dispatches in actual usage labour service to use working hour, to have problem for comparatively much still. in dispatching the labour service relating that in labour service dispatching the company, the enterprise (use the labor unit), the labour service labor (labourer) three sides interested party, enterprise acts as good self role will be playing important role.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how the norm uses delicate angle to have brought forward a few constructive ideas from enterprise, three sides wins to look forward to realizing labour service dispatching the company, enterprise and labourer together.

【key words】enterprise; labour service is dispatched; problem; countermeasure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务工(劳动者)到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工与企业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由于它符合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规则,因而这种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

1 劳务派遣的法律背景

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用工方式的初衷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把用人单位从繁琐的劳动人事管理中解脱出来,将其精力集中投入到市场开发、产品更新等工作上去,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与再就业机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劳动法》配套的法规及一些地方性规章对劳务派遣作了一些规定,并且进行了有益尝试。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制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公司和企业如何对劳务工承担责任是一个空白问题。在实践中,劳务派遣逐渐演变成某些企业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手段,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升级。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并设专门章节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自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组织通过电视、网络、书刊杂志等多种渠道在社会上进行了广泛的法制宣传,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与咨询服务。一方面,使劳动者明确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明确各自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在此种背景下,笔者认为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应根据新的法律要求,规范用工行为,重新评估使用劳务派遣的利弊,诊断目前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转变用工观念,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企业健康长远地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 企业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工本人及企业三方共赢的用工方式。具体来讲,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向企业收取管理费及服务费给其带来了经济利益和规模效益。扩大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有利于劳务派遣公司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对于加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工而言,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工资、社保由劳务公司承担,就业信息、就业机会也会增加。企业在推行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后,可以最大限度的净化用工的管理职能,节约管理成本,减轻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大量烦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

2.1 用工管理便捷。招募工作均由派遣公司负责,劳务工的档案接转、户口落实、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的办理等诸多人事工作也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企业使用这些劳务工时只要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对约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管理。因此,企业可以节省完成大量事务性工作所需花费的人力、资金和时间。

2.2 用人机动灵活。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大,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相应减少人员。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期满,派遣协议立即终止。是否续签合同,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来决定,这解决了企业原先“招工容易辞退难”的问题。

2.3 用工风险降低。在劳务派遣中,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岗位、人数等,派遣合适人选到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只是事实用工单位,企业与劳务工不发生劳动关系,避免了与劳务工因劳动关系而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劳务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协议也就终止,企业不必承担安置劳务工的就业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而大大减少了用工风险。

3 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在企业实践中已被充分肯定,并且劳务派遣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但是,企业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

3.1 出现劳务纠纷时,责任划分不清。现在社会上的劳务派遣公司林林总总,很多小型的派遣公司为了争夺客户,以收取较低的管理费用等方式来吸引企业与之建立业务。一旦用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麻烦就伴随而来。典型问题集中在劳务工的社会保险上。很多小型的派遣公司并没有依法为所有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针对劳务工流动性大这一特点,劳务公司为了节省费用,赚取更多收入,往往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才开始上交社会保险;另一些派遣公司仅为劳务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或人身伤害保险,这虽然解决了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但是劳务工一旦在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矛盾就突现出来。本应由派遣公司按法律规定承担办理劳务工的工伤申报、理赔事宜,企业只负责协助办理。但事实上,由于派遣公司没有及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导致劳务工得不到及时的补偿,企业最终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造成了企业用工风险及用工成本的增加。目前出现的结果是企业花了钱,而结果还是逃脱不了责任,所花的成本与精力更大。

3.2 工资支付不及时、不透明,报酬不公平。由于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兴起,劳务公司招聘的劳务工人数骤增,劳务公司的管理模式相对落后,跟不上发展的步伐。经常会出现延迟发放工资或是不按固定日期放工资等现象。更有甚者,有一些劳务派遣公司,混淆劳务费与劳动报酬的概念,没有把劳务工的工资落实到实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费,从中克扣工资报酬,损害劳务工利益。虽然很多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逐级意识到同工同酬的重要意义,但由于受过去思想的影响,很多企业的领导、员工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解,习惯于划分正式工、临时工,在企业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很严重,而劳务工通常被界定为临时工,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低,并且很少能够享受企业的奖金和福利等,这直接影响了劳务工的实际生活与工作热情,不利于企业的运行与发展。

3.3 企业对劳务工的管理过于散漫。很多企业在实行劳务用工后,把所有的员工管理职责都扔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只是简单地负责劳务工的考勤报告,检查出勤情况,缺乏完整的员工信息记录。企业没有制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的考核标准、奖惩措施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情形,缺乏对劳务工的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旦劳务工与企业发生用工纠纷时,企业往往比较被动,缺乏基本的信息与评判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职工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企业若以上述条例规定为参考,完善员工信息,将会变被动为主动,企业也可以经常性地进行用工的自我检查、监督与改进。

4 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途径

虽然劳务工和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工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效益、企业的形象乃至社会声誉,因而企业积极探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途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1 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企业主要从资金能力、业务能力、信誉等方面综合审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这使得大量资质差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被“淘汰出局”,为企业及劳务工带来了一个更为成熟的派遣环境。但是,目前市场上的劳务派遣公司仍然鱼目混杂,很多公司为了眼前利益,对企业做出许多不切实际的承诺,不惜一切代价拉拢业务,这样使得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陷入困境。《劳动合同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而,企业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用工风险,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的作用,一定要选择实力强、资力深、在社会上有良好口碑的劳务派遣公司。现在很多地方人事局下面设立了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比较规范,管理人员大多也比较专业,相对比较有保障,企业在做选择时可以首先考虑。

4.2 监督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应以派遣合同的形式明确三方的法律关系,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分工。企业尤其应当对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与每一位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合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企业与劳务工签订工作协议时,应当谨慎细致,避免被误认为劳动关系。在派遣员工的管理分工上,总的来说,企业负责劳动过程管理,派遣公司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劳务工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绩效评估由企业负责;劳务工的招聘、录用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工资发放、社保办理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企业应要求劳务公司及时开具劳务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等票据,并对企业单独列帐,不得与其它单位合帐处理,以便于核查落实情况。企业还应监督劳务公司按月根据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对劳务工的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企业还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应避免合同中出现以劳务费代替劳动报酬等称谓,进而可能侵占劳务工工资及各项社保利益,转手支付劳动报酬等可能造成的各种风险。若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工劳动报酬,克扣劳动报酬或是延迟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是缴纳滞纳金。

4.3 企业要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应经常进行自查,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劳务派遣合同和使用劳务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找出目前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相悖的地方。企业可以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本企业劳务工管理办法,明确考核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流程、奖惩措施、工资晋升制度等内容。并让劳务工拥有知情权,将规章制度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示、告知劳务工,也便于他们遵守。企业还应制作劳务工用工明细,完善劳务工信息。企业作为具体的用工单位,不能只要求劳务工提供劳动,而是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劳务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做好劳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进行安全生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按月将所使用劳务工的考勤、业绩等信息反馈给劳务派遣公司,及时将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并监督落实。

5 结束语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从源头上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已初步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再加上各级政府部门的广泛宣传与教育,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普遍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加强,更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权。企业应当革除以往把劳务工与原有的固定员工区别对待的陈旧用工观念,对劳务工和固定员工一视同仁。同时,企业应对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所获得的综合效益和直接用工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对比,以此决定是否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是增强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廖正江.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疑难问题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夏波光,邱婕.劳务派遣,期待走向正规.中国劳动,2005(6)

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保护。

劳务派遣也称人才租赁、人才派遣、人力派遣等等,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把能满足不同期限和完成不同任务标准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并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这些劳动者,完成由派遣而产生的所有事务性工作。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劳动用工形式,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成为某些企业用工主流方式。同时,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维护问题也引起了国家和相关组织的重视,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条文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运作中,也凸显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笔者近期组织中原油田有关部门,对油田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情况进行了调研,得到如下一些启发和感受。

一、油田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据全国总工会相关材料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部分煤炭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占到企业用工总量的一半以上。目前中原油田劳务派遣工占油田用工总量的1/4。油田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石油行业地处偏僻、自成体系,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油田的一大难题。油田对待职工子女的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始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来抓。通过这种方式,油田安置了部分待业子女,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补充了企业用工。

中原油田现有劳务派遣工25594人,其中女性7075人。从年龄结构上看,40岁及以下23841人,41岁以上1753人;从学历层次上看,大学专科7633人,中专、技校4238人,高中及以下13723人;从队伍结构上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982人,操作人员、服务人员24612人。主要由两家均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劳务公司——濮阳中原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友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派遣,油田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油田务工。劳务派遣工在油田务工期间,劳务公司委托油田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进行日常管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劳务派遣工隶属于劳务公司,也即用人单位,其与实际用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这种劳动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模式。在解决企业用工压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成本。

二、油田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情况。

多年来,油田各单位以及中原、中友两家劳务公司,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员工档案,促进了油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劳动合同签订率高。根据《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劳务公司每两年与劳务派遣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及形式、合同期限、所享受的劳保待遇、违约责任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合同终止有严格明确约定,切实保证劳务派遣工利益。几年来,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率和履约率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劳务公司未发生过无故与劳务派遣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基本稳定。

2.劳务费及其他费用结算及时。油田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工资水平与油田职工相比较,除基础工资外,绩效工资、特殊津贴及其他待遇与油田同岗位职工的执行标准相同;劳务派遣工工资发放采取由银行的形式,做到了安全、准确、及时。特殊岗位员工应享受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季度、按人足额发放,各用工单位按时将各项费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

3.“五险一金”参保齐全。油田在用的劳务派遣工均建立了五项社会统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保项目和投保率均达到了100%。其中:

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加河南省省直统筹;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参加濮阳市统筹;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统筹;劳务派遣工缴费比例与职工相同,每月由劳务派遣公司足额代扣、代缴各项统筹保险,无拖欠、欠缴及漏缴现象。

4.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工在分调房、子女入学等福利方面与油田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他们的公共事业管理费、取暖费、收视费、子女入托费等均与正式职工~样由用工单位承担。他们在评先选优、疗(休)养、带薪年假等方面与职工享有同样待遇;他们与职工一样享有教育培训、技能鉴定的权利,能够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意愿接受系统培训。

5.建立了劳务派遣工晋升机制。中原油田于2009年出台了《引进高技能人才试行办法》(中油局人资[2009]388号)。对获得油田劳动模范、技师、技术比赛能手以及相应条件的劳务派遣工,可按《办法》规定转为正式职工,此举极大地调动了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热情,激发了他们学技术、练绝活、参加技师评选和技术比赛的积极性。自2009年以来,已经有1000余名劳务派遣工得益于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成为油田正式职工。

6.劳动安全卫生及劳动保护的全面落实。油田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派遣工进行专门培训,取证上岗。

每年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及时为特殊岗位劳务派遣工发放保健津贴,保障了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油田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女工与女职工享受同样的特殊保护待遇,每年定期进行妇科健康专项检查,发放保健用品,从未发生过劳务派遣女工在“三期”期间被退回劳务公司的现象。

三、油田劳务派遣工的维权渠道。

多年来,油田工会严格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积极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畅通劳务派遣工的维权渠道。

1.党政组织高度重视。历年来,油田各级党政组织非常重视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油田各级工会组织均按照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把劳务派遣工吸纳为自己的会员,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职工一样享有疗养、健康体检、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劳务派遣工是否继续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一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的规定,油田党政领导要求各级工会,继续吸纳劳务派遣工到工会组织中来,积极动员他们为油田发展建功立业。

2.工会认真履职尽责。油田有劳务派遣工25594人,这部分员工分布在油田生产一线,已经成为油田生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入会问题,对油田发展稳定至关重要。多年来,油田各级工会都把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当作重要任务来抓,凡是新招录的劳务派遣工,在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同时,也被吸纳为该单位工会会员。从调查情况看,劳务派遣工也愿意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他们认为加入工会组织,就等于融入了单位,能够更好地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发生劳动争议时。他们的合法权益亦能够得到维护。

3.抓好人会和活动参与率。为更好地将劳务派遣工吸纳到油田各单位工会组织中,局工会把劳务派遣工人会率列人工会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内容之一,纳人工会日常考核,将劳务派遣工入会率作为考核各单位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凡是劳务派遣工人会率未达标的单位,给予挂黄旗警告,促使油田各单位劳务派遣工人会率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另外,各单位在组织活动时,虽然没有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可供提取,但是各单位都把劳务派遣工当作自己的员工对待,积极组织动员他们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4.劳务公司的大力支持。劳务派遣工虽然与劳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是劳务公司员工。但是,由于石油企业的特殊性(点多、面广、员工分布在国内、国外各地)。劳务派遣工工作地点、日常管理都在用工单位,长期以来,油田职工与劳务派遣工已经形成一个整体。中原、中友两家劳务公司十分支持劳务派遣zjjn入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这样既便于对劳务派遣工的日常组织管理,又能更直接、更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油田劳务派遣用工整体情况是好的,但是尚有诸多不足和可改善之处。

1.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八条中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没有提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油田有一部分员工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2.相关政治待遇亟须落实。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油田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可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但是,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工在提干、职称评审、企业招用工等政治待遇方面,却与正式职工差别较大。如在职称评审上,因为劳务派遣工不是用工单位员工,因而多数劳务派遣工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职称评审;因“三性”问题,劳务派遣工不能在用工单位管理岗位上工作;因身份问题,只能列席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

这样不仅影响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谐。

3.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难。虽然油田劳务派遣工与油田正式职工在奖金分配上一视同仁,基本薪酬岗序差别不大,可以说,油田在劳务派遣工工资待遇上执行的是比较到位的。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劳动者选择劳务派遣,大多属于为增加就业机会的无奈之举,因此为了端稳手中的饭碗,极少会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产生正面冲突。即便遭遇不平等待遇,多数也是忍气吞声。

据了解,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社保、福利等。从目前全国各地多数企业付给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来看,不但工资少,在“五险一金”和福利待遇上,与企业正式职工也存在较大差距。

五、对增强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维护的建议。

公平正义是维系社会和谐的基础,更是维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保障。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劳动法规政策,企业应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得到有效落实。

1.完善劳动法规政策,从源头上维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虽然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因规定的较为原则,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理解起来都会向自己有利的方面倾斜,这样就很难较好地去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国家立法机关,根据近几年《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在企业执行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如在劳务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上,建议出台《劳务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有权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和正式代表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享有与企业正式职工同等的经济和政治待遇。同时,制定有关政策,允许劳务派遣工代表参加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劳务协商,有权就涉及自身权益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等,从源头上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2.出台配套规章制度,落实政治待遇。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是助推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在和谐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劳务派遣工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群体,正置身于各行各业的各个岗位,在他们当中不乏技能型、经验型、智慧型和领导型的优秀人才。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工得不到重用,提干、晋级更是无望。笔者建议,国家或相关部门应出台劳务派遣用工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工岗位,允许企业将有能力、有技术的劳务派遣工转到管理或技术岗位,为劳务派遣工成长成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确保其政治权利得到真正落实。

3.切实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畅通维权途径。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加入工会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是落实全国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需要。目前,正在不断扩大的劳务派遣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匮乏,自我保护能力较低,是一个特殊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被人遗忘的群体”。

笔者认为,工会要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抓好维权与建设,督促劳务公司及时发放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按时交纳“五险一金”。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要切实抓好劳务派遣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进一步增强广大劳务派遣工法律意识,提高劳务派遣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形成懂法、守法、遵法的良好氛围。

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如何妥善解决需要各界人士献计献策。维护劳务派遣工利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和国家的英明决策和各级工会组织的紧密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2012年劳务派遣将成为企业用工主流方式。云南思瑞达劳务派遣网。时间:2012一ol—04.

[2]侯玲玲。曹燕。劳动派遣关系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评论,2006,(6)。

[3】曹艳春。劳动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j].法律科学,2006。(3)。

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此事件中,揭开的不仅仅是国际知名奢侈品牌的“血汗工厂”野性,作为企业免责盾牌的劳务派遣制度也被推向前台。

影子同盟

在劳务派遣中,根据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的介绍,隐匿三种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向被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供应关系,用工单位按约定支付费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虽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被派遣人员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工作管理,用工单位按法律规定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绩效奖金、进行岗位培训等义务。

这种三角型的劳务关系,为企业规避责任相互扯皮提供了空间,也使得解决劳务纠纷的程序变得繁琐。深圳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法制科科长马铎在调查古驰事件中对媒体列明了调查难度:深圳的古驰店铺员工虽然归属古驰管理,但是与这些古驰员工签订工作合同的却是深圳一家名为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

“换句话说,这些员工签署的都是劳务派遣合同。”马铎称,“员工签约后,首先被‘派遣’到古驰上海总部,然后再‘派遣’回深圳进行工作。因此,当我们需要就发生在深圳的劳资纠纷进行调查取证时,所有的调查就变成了异地调查。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调查取证会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

事实上,令相关部门无比头痛的“劳务派遣”数年前便在中国流行。早在2005年10月,就发生了在华外企肯德基“劳工门”事件。

2010年,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沈阳几十名员工控诉拖欠加班费和保险费。而在此过程中,投诉员工与此次深圳古驰事件的员工一样,面临异地派遣的问题。飞利浦沈阳分公司是员工们的用工单位,而其用人单位却是北京金正东公司,其代缴社保的单位又是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

“多数的劳动者都不了解所谓劳务派遣会给自己带来什么,直到劳动纠纷的发生。”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副主任屈鲁宁表示,在其参与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涉及劳务派遣的案件要占全部案件的五分之一。

“异形”中国式劳务派遣

中国最早“劳务派遣公司”的雏形,可追至1979年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

“当时在华使领馆以及一些大型跨国公司、驻华代表处,都是通过FESCO这种统_人事机构向其提供所需用工,当时是考虑到国家安全的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称,“那个时期的所谓劳务派遣数量不多,范围较窄。而劳务派遣在中国真正大规模扩张,源于国企对这种形式的运用。”

1995年,中央施行“减员增效、下岗再就业”政策。国有企业便开始借鉴FESCO的做法,自设劳动服务机构,以解决大量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在这种做法被推广的过程中,中国国企意识到“劳务派遣”好处多多,企业可以灵活选择扩招还是缩减员工的数量,降低用工成本,并且还可以运用“三角型关系”规避责任。

2005年成立的CDP集团是一家“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机构,这是一种将公司中关于人力资源中类似干派发工资、缴纳社保等这种“事务性”流程外包的模式。但是到目前为止,将国企发展为生意伙伴仍然非常困难。其集团首席行政官即创始人之一的吕威称,国企特有的庞大而僵化的人员机构,使其很难将人事资源流程外包,除非打破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并且,据知情人士透露,国企不能外包人事的原因,还在于其雇佣员工福薪的“保密性”。

2005年以后,这一形式被更加热烈地推广,民营企业与国外劳务服务机构纷纷进驻这一行业。2008年对于吕威来说,由于金融危机的到来,企业开始意识到节约自身的管理成本,是自身公司发展向好的一年。而2008年,也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一年。

这部法律的出台看似结束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存在形式,使得这一行业获得更加明确法律地位与生存土壤,此后发展势头迅猛。”屈鲁宁说。

在《劳动合同法》近100多项条规中,关于劳动派遣的规定仅有11条,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过4、5条,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有太大的空间可以发挥,而现实发展情况也与法律的期许背道而驰。

按照法律程序逻辑,劳务派遣的正常顺序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待协议签订完毕,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而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用工单位自己面试招聘员工,与员工签约时,签的却是劳务派遣合同。在这期间,派遣公司一直身居“幕后”,很多劳工并不知情。这种形式,被业界称为“反派遣”。而国企自设的劳务服务公司,强烈带有这种色彩。

《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现实是,大量“反派遣”情形的存在,使得劳务派遣趋向“长期性、任意性、普遍性”的新三性发展,大有取代劳动合同趋势。目前社会上大量充斥的劳务派遣工基本上都是在企业的主营业务岗位。且多数沦为几乎永远不能转正的“正式工”。“这种现象在电信企业中最为常见,一个电信企业几乎一大半都是劳务派遣工。”乔健举例道,“比如客服人员。这一岗位几乎全是劳务派遣工,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你说让他参考同类正式职工的用工标准都厄法可循,因为大家全都是派遣的。”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个“中间商”的角色,也为自己开辟了少为人知的江湖。2005年,大连日企罢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据一知情人士透露,当时日企方不愿提高员工工资的原因是,他们支付给中方劳务服务机构的管理费非常高,一旦工人提薪,那么管理费也会随之增加,日企难以负担。

吕威称,目前中国的人力资源市场仍处于良莠不齐的阶段。尤其是小的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各种乱象。其中,在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中克扣员工福利费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通常,外企的劳务派遣由地方政府指定。大连日企的劳务派遣,几乎全由国内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垄断。更有业内人士指出,“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官员的家属或朋友经办的。”

而另一方面,作为为外籍人员提供派遣服务的这类服务结构,也有着另一方面的“巧妙”。一位在中国的德国人称,其在中国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派遣单位在事实上并不存在,这位德国人并没有在这个单位上过班,签订协定的原因只是为了获得在华“工作证”。并且,劳务派遣公司还帮他申报了一个假的工资,这个工资水平仅仅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最低基数之下,为他减少了很多税务负担。

乔健将中国目前的劳务派遣形式比喻为“盘踞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颗毒瘤”。根据全国总工会去年的调查,目前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即使在国外流行,派遣与全国总数的比例也不会超过5%,中国这种泛滥的情况的确是罕见。”乔健说。

劳工地位30年下滑

改革开放,让中国漂亮地转身。然而历史为中国劳工打下了作为“成本”的身份烙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在“第九届中国改革论坛”上指出,市场经济两大要素就是劳动和资本的关系,而在目前,在中国的眼中,却只有“资本”。

事实上,美国密歇根大学副教授加拉格尔在中国实地调研发现,相对于东欧,中国劳工地位从国家政治中心退却到如今的边缘地带,与中国先外商、后私企、最后国企的改革路径密切相关。

当对外商投资率先被放开后,与国有企业很快产生用工制度的竞争。而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业绩而允诺外企对劳动实践有自。这些压力迫使国企强调这是民族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生死问题,而不再是公有与私有的矛盾,进而将工人和福利抛给了市场。

不同所有制在用工上走到了一起。

最后使得国家从它和工人阶级的社会契约中摆脱了出来,却依然掌控着政治权力。而劳工阶层却在劳务派遣制度扩张下,地位落到历史性低谷。中国改革实践打破了西方理论界“对经济开放和政治民主之间的假设”。

根据屈鲁宁的判断,劳务派遣在中国将会越来越“红火”,因为现在运用劳务派遣这种形式的已不仅局限于外企、国企、民企,甚至政府事业单位,都开始广泛运用这种方式进行人事管理。

“是该铲除这颗毒瘤的时候了。”乔健表示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势在必行。主要的方式有三点:首先,设立针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政许可制度。目前法律规定,只要有50万元注册资本金就可符合设立标准,这对于用工企业自设派遣公司来说,基本不具难度。第二,将《合同法》中要求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上升为二者负共同责任。如此可避免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不知找谁”的问题,也缩小了企业与派遣单位相互扯皮的空间。第三,要对《合同法》中的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简称“三性”)进行具体解释。并且,严格设定劳务派遣工在企业中所占有的比例,限制行业派遣总数。如此避免劳务派遣工过度泛滥。

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劳务派遣 风险

长江航道局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益性特大型事业单位,主要从事长江干线航道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航道行政执法等工作。近年来,长江航道局因生产规模扩大、设备增加造成人员需求增加、编制内人员供给不足(上级批复编制内人才招聘数较少)等原因,采取了以社会化用工(这里的社会化用工是指不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尤其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来弥补劳动力不足。截止2013年6月底,长江航道局现有在编职工8619人,社会化用工人员达到1768人,其中劳务派遣人员1204人。随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简称《修正案》)正式实施,给长江航道局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一、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政策解析

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健康发展,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机构的多方合法权益的需要。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修正案》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体现在:“规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机构”、“用工的岗位范围”、“薪酬分配制度”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占量比例”等四个方面。第一,提高劳务派遣行业门槛,实行行政许可,加大惩罚力度。对这些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进行限制,将设置不达标、管理不规范的公司淘汰或合并重组,从而保证市场上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正规性,为规范用工提供先期保障。第二,对劳务派遣岗位范围的“三性”要求具体化。进一步确定了用工的岗位范围,指出:应以劳动合同工为主要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作为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且必须具备“三性”原则:即“临时性”(不超过六个月)、“辅”(非主营岗位)和“替代性”(合同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岗等)。第三,进一步确定“同工同酬”的含义及要求。对两种用工形式上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同类岗位中,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在编职工应按照相同的劳动报酬实施分配;不同类岗位中,要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被派遣劳动者确定待遇。第四,提出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和比例。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二、当前长江航道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存在的问题

(1)人岗匹配度较低。从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学历结构、专业分布来看,现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足用工总数的40%,专业分布也五花八门,学历层次低、专业不对口、综合素质良莠不齐成为人岗匹配度低下的重要内因。从外因来看,主要是招聘程序的不规范,存在整体的招聘需求预测、定岗定员分析、岗位类别划分、岗位职责编制等环节缺失或者走过场等问题。各单位和部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匆匆招人,招来即用,这样就导致了人力资源配置错位和资源浪费,出现岗位适任度低下,人力资源优化不充分等问题。

(2)用工形式不规范。现有社会化用工形式主要有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和直签合同三种,其中劳务派遣用工占到用工总数的68%,部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直签合同用工人员同岗位工作,甚至有的还从事着主营业务岗位或承担着重要管理职责,突破了《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承担“三性岗位”的限定。

(3)工资福利水平较低。长江航道局属于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于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自筹资金,因为创收渠道有限,自筹资金总量较低,这部分人的工资待遇仅为在编职工收入平均水平的40%;此外,社会保障中的公积金缴纳比例也不足10%。虽然,事业单位较为宽松和稳定的工作环境给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带来了较高的社会优越感,但与在编职工相比较,其综合待遇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极大地影响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上缺乏激励机制和统一有效的制度加以规范,造成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粗放,呈现出队伍不稳定。同在编职工一样,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由于管理不规范,需要遵守哪些规章制度,如果违反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均没有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对于内部规章制度的认识仅限于对社会公德的理解。由于没有制度的管束,更没有工作绩效的考核,他们在工作中只求顺利完成各自的任务,很少会去考虑技术革新,从而被动工作,工作效率较为低下。

(5)职工归属感低下。由于用工关系较为特殊,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不属于编制内职工,不与单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对单位的归属感。应该看到,有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将派遣用工作为暂时性的过渡,一旦找到合适的工作,多数都会选择离职。同时,因为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一般从事替代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工作,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成就感也较低,再加上因为体质机制的限制,工会组织也没有将他们纳入管理范畴,使这类职工感觉不到单位的关爱,极大的降低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归属感,以至于流失率居高不下。

2、存在的风险

《修正案》颁布实施后,长江航道局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和稳定风险剧增。

(1)法律风险。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合法性的风险,部分岗位不适合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二是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合法性的风险,现有用工比例已达到用工总量的12%;三是“同工同酬”的法律风险,一些从事主营业务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收入水平还远低于同岗位直签合同用工人员或在编职工平均收入。

(2)稳定风险。首先,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对直签合同的诉求增加;其次,在主营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对“同工同酬”的诉求与日俱增;最后,由于多数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并不规范,签订的派遣合同中存在工资收入、福利保障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关劳动争议处理不好将会引发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长江航道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面临的风险较大,亟待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对策,以平衡各方面合理诉求,降低用工风险,确保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

三、管理对策

1、科学定编定岗

科学定编定岗是解决劳务派遣用工问题最基础性的工作,也是解决“同工同酬”问题,降低用工风险的一个关键。主要内容应包括:科学界定“三性岗位”,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工作规范,推动制定劳动定额等。应在全面清理规范现有岗位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进行再设置,将劳务派遣用工限定在辅岗位,并将辅岗位的名称、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规范和管理要求等方面与主营岗位严格区分,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明确和公开。

2、畅通资金来源

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实现和谐用工关系的主要基础,主要方式包括加强经济创收和争取财政经费两条路径。加强经济创收,是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绩效高低与创收多少相挂钩的分配制度,产生经济创收的原动力;争取财政经费,即要解析宏观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地方的财政经费支持,不断完善财税政策统筹安排资金等。

3、严格招聘程序

即参照事业在编职工招聘要求,分类制定相关岗位招聘标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招聘管理程序,逐步提高进人质量。一是要严格计划审批,通过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计划审批制度,控制劳务派遣总体规模,规范用工行为;二是要明确招聘主体,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开展有关招聘工作;三是要严格招聘条件,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对报名人员的个人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公布审查结果;四是要及时签订协议合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及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

4、完善分配机制

收入分配问题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核心问题,解决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稳定。首先是要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减少编制内外差距,促进内部公平。劳务派遣人员收入结构可以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可以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薪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将人员基本工资与工作资历、学历等挂钩,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实行基本工资的正常调整;效益工资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人员绩效奖金与考核情况相挂钩。其次是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畅通劳务派遣人员的诉求通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完善考核制度,通过考察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多个方面内容,实现同工作质量同工作报酬,为效益工资发放提供依据。

5、保障基本权益

即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会、培训教育和劳动保护权益等。在工会权益方面,要通过制度建设,使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培训教育方面,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对新上岗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岗位技能(术)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必要的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在劳动保护方面,应使劳务派遣人员在岗工作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其所在岗位执行与同工种(或同类岗位)人员一样的劳动作息时间,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等。

6、规范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用人单位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一方面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或者约定,当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违约导致用工单位被牵连承担责任时的违约责任;另外一方面要督促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使用国家规范合同范本,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和要求等作出明确约定。

7、强化日常管理

从社会上劳动争议案例可以看出,很多用人单位因为日常人事管理程序不规范,造成争议过程中处于被动。因此,有必要对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进行强化,即制订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规定和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等,同时规范人事管理的基础台账,如:职工名册、考核表、考勤表、工资单等,妥善保存人事信息,完善档案材料等,以备查阅。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杨浩楠:试论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兼评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