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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管理范文精选

劳务合同管理

劳务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合同有名化

引言

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自然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学者指出,契约类型的判断,是解决契约法律问题的首要步骤。[④]由于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这既违背了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也对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物业服务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还是私法上的合同吗?如果是私法合同,它属于哪一类民事合同?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物业公司行使的物业管理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涉及到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试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首先考察第一层次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是行政契约还是私法上契约?

契约本为民法所特有的内容,行政契约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能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各国学者尚有不同的见解。一般认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行政契约的法律特征在于,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且在行政契约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有学者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私法上的合同,或者至少不是纯私法上的合同,其理由:(1)从物业管理合同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2)物业管理关系既涉及公权关系,也涉及私权关系,体现公私权关系的混合特征。物业服务的内容非纯民事活动,涉及对人的管理和公共秩序(城市管理)的维护,属社会公共管理(治安、民政)等行政事务和公共利益;(3)在物业管理中,国家意志占主导地位,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服务价格的确定、合同内容的备案审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自动适用的效力等;(4)物业合同对合同主体的限制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关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个物业小区只允许一家物业公司从业;(5)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如不受签约主体限制、排除合同相对性规则,其效力自动适用购买小区物业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人甚至出入小区的人,并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等。众所周知,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私权合同的基本特征,而物业服务合同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其超越了私法的调整范畴。[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长期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名称本身就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管理”一词虽广泛见诸于公法,但并非公法上的专利,“管理”同时也为私法制度所确认,如无因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等等,所以,仅仅从合同名称上望文生义站不住脚。

第二、对人的管理非民法调整的范畴?这一命题也很难成立。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界定。物业管理行为涉及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这两大方面。所谓对物的管理,系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之物理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的维护、保养、修缮等行为,防止发生坏损,以保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譬如电梯安全检查、自来水水箱清洗、日常生活垃圾清运等等。所谓对人的管理,系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⑥]“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之区分所有权人的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⑦]管理的内容为监督业主(含非业主使用人,下同)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制止危害整体利益或妨害他人使用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是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管理及对生活妨害行为的管理,譬如查验居住小区出入人员的证件、维持小区治安秩序、制止业主的滥搭滥建行为等等。对人的管理又可细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它人的管理两种情形。

在上述两类物业管理行为当中,对物的管理基本上是一种维护和保护行为,并不带有所谓“管理”的色彩,体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只有后者才存在管理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但这种对人的管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呢?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行为中所涉及的对人的管理,其性质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其本质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延伸,仍应受私法的调整。上文已论及,物业管理分为自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大类,为了能说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自治管理这种管理类型谈起。

在自治管理中,物业管理也涉及到对人的管理等内容,但相信没有人会说业主这种自治“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自治管理中对人的管理同样也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他人的管理两种情形。其中,对业主的管理表现形式为业主之间的自律“管理”,这种管理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业主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约束更为恰当,该类“管理”行为之目的其实在于约束物业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即对个别业主的不当使用方式予以制止,以确保物业的整体利用秩序,这种“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对其他人的“管理”即对出入物业小区的其他人的管理,其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排除物上妨害的行为,是物业所有权人(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根据所有权本质上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的原理,[⑧]管理也当然包涵在支配当中。因此,对其他人的所谓“管理”,其法律基础仍然是民法关于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范,是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与表现形式,亦即物业归谁所有,谁就是有权管理的主体。因而,自治管理场合的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当无疑义。

而在委托管理场合下,业主只不过是把其本身所拥有的这种权利移转给物业公司来行使,物业公司所拥有的对人的管理权既非其所固有,也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其它国家机关的委托,而是从业主那里受让渡而来。物业公司必须通过订立物业合同的途径,才能获得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享有物业管理权。虽然从形式上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某种义务或禁止业主为某种行为,比如说要求业主定点倾倒垃圾,制止业主在公共走道上堆放杂物以及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查验盘问等,似乎物业公司拥有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而事实上,这种管理权仍源自业主(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是在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和同意下,由物业公司来代表整体业主的意志实施管理活动,其目的仍在于维护业主自身的利益,此相当于业主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仍然属于业主对物业所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这种所谓管理、被管理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

第三、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是否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虽然对物业管理有较多的限制诸如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强制效力、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管理公约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价格的确定、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一个小区只允许一个物业公司从业等强制性条款,体现了较浓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但这主要是居于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特殊性考量,即为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共服务性与众多业主个体分散性和意志多样性的矛盾在立法上作的特殊规制,并非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物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也居于同样的政策考量。

第四、从契约的主体看,公权契约立约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团体,且缔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而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具有这些特征。

综上,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具有部分公法色彩和比较鲜明的独特个性,但它仍然是私法上的合同,应当由私法来调整。

物业合同既是私法合同,那么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给它定性,它是典型契约还是非典型契约?如果是典型契约,属于哪一类契约?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并非出于理论的偏好,更源于实务的需要。

对契约的定性,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者在债法体系的建构上,无不在其所认识的契约类型中,选择若干认为有规范必要的契约类型,分别规定于债编各论中。[⑨]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及其实益曾作过精辟的分析。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同,对债权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民法对债权契约中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立法者对于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以法律明文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合同。非典型契约,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加以规定且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契约。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是根据各国在契约立法时对契约类型是否作明确规定所作的一种立法分类。有名合同并非因其“有名气”,而是因其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被经常使用且具有区别于其它合同类型个性特质,而被立法者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类型;无名合同则因其非属常用合同或因其不具有典型性而未被立法者类型化的契约类型。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契约法中的分类,理论与实务界可以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来形容,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之一种,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公司处于受托人的地位,物业公司受托处理的委托事务就是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也习惯于将合同双方关系表述为“物管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⑩]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是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的合同,业主是物业服务的买者,是雇主,物业公司是劳务的提供者,是被雇用者,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或是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是按照一方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11]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12]或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且都为信赖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因此它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复合合同。[13]第四种观点,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

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如果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其结果将导致业主可能要为物管公司所进行的物业服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物业服务的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其次,《合同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在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再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无论是委托人选定受托人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了解和信任,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这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这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因此,物管合同显然不会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

第二种观点也难以成立。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虽然它揭示了承揽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似处,却忽略了二者的本质差异,即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后尚须交付工作成果,且其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后还存在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这与物业管理企业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不须交付工作成果,也不负担意外毁损灭失风险是决然不同的。第二,它也有别于雇佣合同,从物业管理的内容分析,物业公司在实施管理行为时有一定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不受业主的干涉,不象受雇人那样只是机械地服从,且提供劳务并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目的,只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手段,而提供劳务则是雇佣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业主也并不能像雇主那样任意解除合同,所以物业管理合同不是雇佣合同。

第三种观点看似一定道理,但这种区分没有任何实益。正如前文所述,对契约的分类,是根据各国契约立法对契约所作的一种分类,而使各类典型契约能在契约法对号入座,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立法除了有名契约外,就是无名契约,并不存在模糊交叉地带,非白即黑。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即介于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的“混合契约”或“复合契约”,但多数学者认为,这类契约事实上还是属于无名契约。而且,即使在承认所谓“混合(复合)契约”的学者中,在关于“混合(复合)契约”的法律适用上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没有任何一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混合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14]说它是一种“混合(复合)合同”,与说它是无名合同并无二致,既不能厘清理论上对物业合同的性质争议,更不能解决其法律适用,对实务无裨益。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即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并且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我国契约法中提供服务类合同,但它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现有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5种典型契约,根据学理及《合同法》分则的编排次序,这15种典型契约又可从理论上分为5大类: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使用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其中,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6种有名合同。学者认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标的为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劳力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第二、提供服务的合同的债务人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合同即履行完毕,一般不涉及给付效果。第三、多数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提供服务的义务方必须亲自履行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第四,提供服务的合同通常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原则。[15]一般认为,除《合同法》分则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外,还有尚未被典型化的医疗合同、邮政合同、旅游合同、培训合同也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物业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就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其内容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和小区秩序的维护,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购买、更换,对物管用房的妥善利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进行的,它具备上述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尚未被典型化的其它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每一种都有显著区别,很难使其在现行法中对号入座,因而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法分类中无法给它定性。

作为一种被千家万户广泛使用、个性鲜明的契约形态,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仍然处于非典型契约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同时,这也是当前我国物业纠纷为何层出不穷并不断酿成群体性事件的主因。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其意义在于:对于典型契约直接适用法律,非典型契约则适用类似性质的典型契约及一般契约的规则。[16]众所周知,一般契约规则即债法总则高度抽象,可操作性很差;而由于物业合同主体、内容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复杂性和强烈个性,在民法学者对物业合同定性或类似性质的理解上都五花八门、各执一词难于统一时,作为基层法官在裁判物业合同纠纷那更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为政了,其后果只会是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破坏法治的统一和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因此,只要物业合同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无论适用哪一种合同的处理规则,都不符合物业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一般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通过立法来规制典型契约。典型契约的一般标准是:第一、一般应是在本国、本地区或某一行业大量、普遍使用的合同类型;第二、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即在合同主体、客体或合同内容上与其它契约类型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第三、需要通过用区别于债法总则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规范或指导性规范等将其特征具体化;第四、一般是通过债法各论(分则)或单行立法作为其表现形式。台湾学者王泽鉴说:[17]法律不是凭空创设契约的类型,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实,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及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加以规范。通常,民法系以给付义务为出发点,而设各种契约类型的。然而社会生活纷繁芜杂,千头万绪,交易活动亦频繁多变,法律终有照顾不周之处,此时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类型的契约,以满足不同的需要。按王泽鉴先生的分析,非典型合同主要由三种途径发展而来:有就特殊情况而特殊约定者;有因长期间之惯行,俨然具有习惯法效力者;有因应现代化交易需要,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而创设的。而且,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习惯不同以及法律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动态中,在甲国的无名契约,在其它国家未必法律无名文;在此时为无名契约,未必永远藉藉无名。如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为无名合同的射幸合同在民法上是有名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5月5日修订民法债编时将原为无名合同的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等无名合同有名化。[18]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都是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对契约进行分类。但对不断涌现的新种类的合同,往往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其原因一是为了保持民法典或债法典的相对稳定,二是基于该类合同的特殊性,不便在民事法典中进行规定。我国也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共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但担保合同、保险合同都是以单行法形式规定的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仅在第35条作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笼统规定,无典型契约所必须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能使物业服务合同与其它契约类型相区别的限定条款,对物业合同在当事人主体、客体、效力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等方面所具有的明显个性也未进行规范,因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将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并导致多数学者和实务界认为物业合同是委托合同的错觉。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对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其理由在于:第一、它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分类法中很难使其对号入座。第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常态合同的新类型合同,是一种糅合了较强公法关系、物权关系的债法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契约区别明显,由于其个性大强,在现行契约法中很难进行类推适用。第三、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使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以使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具有普遍性。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性质,[19]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法类型化。第四、物业合同的当事人涉及千家万户,而且多数业主往往法律知识欠缺,尤其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控制,从而减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负担。第五、顺应司法理性化的需要,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因为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的一个个有名合同,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等,都给定型化了,从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能使裁判者自动适用法律之规定。[20]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物业管理合同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其他相似民法制度、行为存在的重大区别。换言之,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活动在民法调整的生活关系中具有较大的个性,法律完全应该对其实行个性化的、具体的而非一般化的、概括的调整和规制,使其实现从无名合同向有名合同的转换。对物业合同有名化的具体规则及其立法途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展开探讨,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不宜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而应当通过单行立法予以解决[21],其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部分职能,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授权,因为物业合同所涉及的公法关系如城市管理、社区管理和保安服务等无法划地自限于民法领域;其次,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当将物业管理权物权化,以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合法化;再次,由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复杂性、效力的广泛性等鲜明个性所决定,不宜将其纳入统一合同法中,而宜用特别立法如《物业管理法》使其典型化。

注释:

[①]陈俊樵“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组织”载《中兴法学》(24)第191页;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②]我国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文件也在该意义上使用的“物业管理”一词,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条也称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在笔者所能见到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立法文件中,也均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

当然,也有不少人对立法文件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疑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12月14日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进行违宪审查,赵律师要求对其中的13个法律条款进行违法审查,其第一个理由就是“只有物业公司能进行物业管理吗?”,事实上是对立法文件中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难于接受。有关此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见:[/GB/15017/3944608.html].

[③]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④]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16页。

[⑤]参见夏善胜:《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5-26页,在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及葛治华等“物业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等文中也有关于此问题的介绍。

[⑥]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页。

[⑦]同上揭,第209页。

[⑧]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⑨]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13—116页。

[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持此种观点,详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陈甦“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葛治华、邓兴广、葛成“物业管理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钮丽娜“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第14页;范云“论物业管理中的几个关系问题”,《宁波大学学报》2001年9月号,第112页;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第119页;何红峰、尹贻林“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中国房地产》1995年第11期;潘科明、张勇坚“物业管理合同构成要件初探”,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在由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中,也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该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

[11]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载《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1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3]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谭玲、廖鹊鸣“物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14]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5]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44页。

[16]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0页。

[17]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0页。

[18]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3页。

[19]潘嘉伟:“论物业管理的物权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9期。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如陈甦“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

劳务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甲方:_国___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乙方:中国___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工资月的工资=--×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公司___帐户,并按_国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国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_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银行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到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返回___,由甲方通过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假期工作天数。30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到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至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后,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国_市签字。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职务:职务:

劳务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无固定期限;终身雇佣;劳动合同

1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点理解

1.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新事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新《劳动合同法》特有的,其实在旧《劳动合同法》中就已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相关规定(见表1),只是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更不用说付诸实践了。

从表1可以清楚的看出,新法在这一问题的规定上不仅规条详细而且是带有强制性的,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这一十分突出的问题,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

但是,需要承认一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是解除固定期限或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将要付出的时间和金钱都较以前有大幅的提高。

2终身雇佣制VS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谈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不想起日本企业实行的终身雇佣制,那么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视为中国的终身雇佣呢?

终身雇佣制是日本企业的特有的人事管理制度,既满足一定标准的人员被特定企业录用之后,这些人就作为正式职员在那一特定的企业内度过漫长岁月直至退休。但是,终身雇佣制度一般是一些惯例、制度的复合体,它包括录用制度、教育训练制度、晋升制度、升薪制度、退职金制度、退休制度等。可以看出,日本的终身雇佣是建立在一系列制度之上,是一个系统,那么笔者前面的假设也就是错的。

虽然如此,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度就不能给中国企业思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新的启示?中国的学者已经对日本的终身雇佣制进行了大量的深刻的研究,基本上认为是功过对半,至于何为功何为过此处就不再做详尽论述,此处我们所关注的是,能否可以从日本企业的经验中寻求到有助于解决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困扰。

笔者认为这个系统所蕴涵的以下两点思想是值得我国企业借鉴的:

(1)建立以能力素质(胜任力)模型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体系。能力素质模型能够推进企业核心能力的构建和进行组织变革、建立高绩效文化;有利于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盘点,明晰目前的能力储备与未来要求之间的差距;建立了一套标杆参照体系,帮助企业更好地选拔、培养、激励那些能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构建做出贡献的员工;更加有效地组合人才,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便于企业集中优势资源用于最急需或对经营影响重大的能力培训和发展;建立了能力发展阶梯;便于企业内部人员的横向调动和发展,可以更有效地进行员工职业发展路径的规划。另外,能力素质模型也为员工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使员工致力于增长他们的工作技巧,帮助员工更好地提高个人绩效。

(2)从系统思维的视角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系统思维是非常重要的现代管理理论,企业是一个系统,企业处于不同概念的系统中,那么,作为核心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样需要系统的处理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社会的变动,尽可能通过制度的设计将各种内外变动因素转化成使企业这个大系统良性的、平稳运转下去的动力。3意见与建议

“兵来将挡,水来土淹”,似乎许多企业都走上了如何从新《劳动法》上钻空子的歪路,这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面对新的法规,中国的企业首先要摆正态度,企业员工雇佣长期化是必然趋势,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会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针对新法规的出台,笔者对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树立以“员工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这是健康劳资关系的基础,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以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极大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因此激化了劳资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就是要消除劳动者这种不安全感和不信任。人性化的管理一直都被学术界和企业界所推崇,笔者认为,“给予员工真正需要的”正是人性化管理的出发点,那么真正做到人性化的企业,就应该主动给予员工确实需要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如此看来,那些崇尚人性化管理的企业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可惶恐的呢?

(2)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战略性、系统性的思维能力。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意义越来越被现代企业所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不再是简单的人事管理,它的制度安排和整体运作都是关系到整个企业未来的发展,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要从企业战略发展这一更高层次来制定和解决企业的人力资源面临的种种问题。由此,笔者认为,如果管理者可以从长远的、系统的和战略的角度来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那么企业就不会再为短期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增加而怨气逼人了。

(3)建立以能力素质模型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这一核心思想需要贯彻到员工招聘、员工培训和职位升迁等具体的管理环节中。一套完备的、科学的并且适合自身企业需要的员工能力素质模型,无疑将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能力素质模型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指导下,培养具有本企业特定素质的稳定的员工队伍,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利用率,降低员工流动率,减少人力成本,日本企业在这方面就有许多成功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梁涵,新旧劳动法对比[J].管理人,2007,(7).

劳务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如何理解和落实党中央的这一战略思想,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这是摆在全党、全国,包括江苏中烟全系统干部职工面前的一项带有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

一、深刻理解求真务实的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在学习中统一思想,在领会中提高认识。

1、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是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着力点。

“求真”就是寻求和把握事物发展的真正规律。“务实”就是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求实学习,扎实工作,踏实做人。“求真务实”要求我们不停地求索,把握事物不断发展的新规律,以科学的认识观和方法论指导实践工作。而科学的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即以大多数人为本,以人民群众为本,而不是以个人或少数人为本;强调全面,就是全局,就是整体,而不是片面或不顾整体的局部。强调协调,就是统筹兼顾,就是和谐,而不是顾此失彼;强调可持续,就是连续性、长远性、稳定性,而不是间断的或大起大落。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发展观上坚持求真务实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所以说,能否始终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并进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关键是能否坚持求真务实精神,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的内核。

2、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是内在统一的。

求真务实是纲,科学发展观是目,纲举目张。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是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外在表现。只有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坚持了求真务实,才有可能实事求是地按事物的本来面目观察事物、分析矛盾、解决问题,才有可能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同样,树立和落实了科学的发展观,也就是对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3、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总书记在江苏考察后讲话中强调,要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紧密结合起来。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是“勤政为民,求真务实”。正确的政绩观具有科学的真实性。这就是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不盲目攀比。正确的政绩观具有标准的实在性,这就是一切工作都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作为从事经济工作的行业和企业来说,正确的政绩观,应该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对事业和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基础,认真研究、把握和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依靠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整体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发展观总是与政绩观紧密相联系的。没有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必然要发生扭曲和变形;没有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也必然会失去了主体的认同和社会价值的支撑。

二、用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讲实话、重调研、抓落实,在实践中贯彻科学发展观。

1、坚持讲实话、善于听实话。

求真务实,通俗地说就是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其中,讲实话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就必须依据市场所提供的信息做出科学的决策。科学的决策从哪里来?关键就是要看信息是否及时、准确、有效。对于江苏中烟来讲,全系统每一位员工,我们的每一位消费者都是深入市场的一个触角,他们了解的情况、接受的信息对我们的决策都有着重要的价值,是一份宝贵的资源。但这些宝贵的资源要发挥作用,首先必须保证其信息是客观真实的,这就要求每一个人都必须坚持讲实话。如果因为一己之私而不讲实话、弄虚作假,势必造成信息失真,进而导致决策失误,影响发展。

营造坚持讲实话的氛围,领导干部必须善于听实话。实话有时候往往是逆耳的话、批评的话,但其中又可能包含着真知灼见,它可以帮助领导干部发现平常自己没有发现的问题。善于听实话,要求形成良好的制度机制。要使基层的实话、各方面的声音准确无误地传达到企业领导层那里,使企业领导与员工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这就要求努力营造讲实话、讲真话者受益,讲假话者受惩的氛围和环境。善于听实话,要求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作风,深入到员工中去,深入到客户中去,深入到市场中去,倾听各方面的声音。

2、坚持结合自身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调查研究既是态度问题,更是方法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不仅可以发现问题,而且可以拓展自己的视野,创新自己的工作思路,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企业来说,搞调查研究,就是要沉到基层去,沉到一线去,沉到员工中间去,沉到客户当中去,沉到市场的竞争中去,了解市场需求,破解企业发展中所遇到的难题。只有对市场和企业本身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才能求得企业发展之“真”,提出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思路和举措,务好促进企业发展之“实”。

3、把握发展主题,狠抓工作落实。

当前,在全系统各单位、各个层次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有些同志不认真领会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要求,也不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不愿意扎扎实实地做工作,满足于以讲话来落实讲话,以会议来落实会议。有的对行业内的有关文件采取断章取义、实用主义的态度,部分执行,另一部分不执行。有些单位对上级的规定干脆拖延不去落实等等。这些违背求真务实的做法,使许多好的战略、制度、规章等成了一纸空文,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目前,江苏烟草工业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处在“十字路口”。在这一轮全行业的战略调整中,应对得当,江苏中烟就可以实现发展壮大,在未来的中国烟草占一席之地;应对不当,江苏中烟将在激烈的市场变动中失去自己原有的位置,最终将会被淘汰。因此,在新的形势面前,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积极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争取在新一轮改革重组中争取有利地位。能不能实现持续发展,关键看我们能否坚持求真务实,狠抓工作落实。

狠抓落实,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大局与局部的关系。作为局部,就要坚持把全系统的总体部署和宏观决策与企业自身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企业又必须树立大局观念,增强在大局下行动的自觉性,决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江苏中烟的发展目标是持续发展,在中国烟草的未来有自己应有的不容忽视的位置。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既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增加效益,扩张市场与规模;又要着眼未来,追求长期效果,注重夯实企业基础,增强发展潜力和发展后劲。三是处理好执行与创新的关系。既要增强执行上级决策和部署的自觉性,保证全系统的大政方针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发挥整体优势。又要善于结合企业与自身实际,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与时俱进。

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研究和把握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促进江苏中烟系统的平稳发展

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首先必须实现对江苏中烟的正确定位

今年年初的工作会议上,国家局提出了“深化改革、推进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行业发展十六字方针,继而在三月份杭州会议上又明确提出了今年内非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全部进行完毕。这就标志着这一轮战略调整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局主导的这一轮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是自烟草行业组建以来的第一次全局性、系统性,层层推进的战略大调整。特别是省级烟草工商分设和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从根本上改变了卷烟工业企业的生存条件和发展走向。从总体上看,国家局推动此次大调整的目的是,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同时,最终在全国形成几个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以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发展新情况。

面对着以企业兼并重组为核心内容的行业战略调整的新形势,我们必须站得高些,看得远些,想得深些。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用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解决江苏烟草工业的发展定位问题。当前第一位的任务是,要坚决按照国家局“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方针的要求,克服一切困难,想方设法,积极参与行业兼并重组改革,力争在徐州烟厂整体兼并澄城烟厂之后再有突破。其次,要从江苏烟草工业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出发,并把江苏烟草工业放到全国烟草大格局中,进行全面分析,冷静思考,早作打算。以“内部整合壮大实力,外部重组扩大规模,形成有较强竞争能力的经济实体”作为阶段性目标来加以定位,从而求得江苏中烟的应有地位。

2、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必须准确判断江苏中烟的发展特点

一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全系统积累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三家烟厂都是36家重点企业,为下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另一方面,全系统经济运行的各项指标基数较高,企业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平台,产品结构过高,企业的发展总体呈现下滑容易上升难的态势,保持行业平稳发展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是我省卷烟产品是植根于省内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卷烟的吸食口味及风格特色都立足于适应省内消费者的需求,同时,经过近期的整合,品牌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品牌形象进一步提升,在省内,地产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另一方面,地产烟面向全国市场,以全国消费者为产品诉求对象,进行特殊风格调整的能力不强,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尚没有形成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在短时间发展成为全国性大名牌的难度很大。

三是我省三家烟厂都是全国36家重点企业,“九五”技改结束后,三家烟厂的技术装备和企业管理水平处于全国烟草行业的先进水平,在36家重点企业内也是位居前列。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受计划刚性制约,企业进行外延扩张的难度很大,企业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前景不明。

四是经过江苏烟草工商多年的共同培育,我省卷烟产品在省内市场基础较实,三家烟厂的产品在省内市场占有率达65%以上,地产烟在省内市场的主体地位巩固,省内市场成为我省稳固的根据地市场。但另一方面,地产烟90%左右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省外市场份额过小,以全国大市场为目标市场,面向世界市场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产品的抗风险能力不强,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潜在的根本性危机。

3、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必须正确确定当前江苏中烟的工作重点

为了达到我们预定的目标,针对江苏中烟的发展特点,全系统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努力克服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规律,防止大起大落,实现持续发展,使全系统能够尽可能长的时间内保持一个较高的效益水平,尽可能长的时间内保持高平台运行,尽可能长的时间内保持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要夯实市场基础,防止和克服盲目调高产品结构的问题。全系统都要对当前我省市场上、特别是苏北市场上出现的低档烟结构性紧缺的现象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对省外厂家借机通过高中低档烟搭售的办法,由低档烟引路,不断挤占我省市场的动向引起高度的警惕。通过和省烟草专卖局的协调,我们组织了十万箱的低档烟集中供应市场,目前来看,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不管到任何时候,产品的市场基础都不能动摇,必须始终注意夯实市场基础。要防止和克服在刚性计划增长无望的情况下,因盲目调高产品结构而导致结构性失衡。

二是要集中优势兵力,做精做强名牌产品。全系统都要充分认识品牌整合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快进度,加大力度,进行品牌的整合工作。我们准备在国家局关于整合品牌的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苏中烟的实际,下发省内品牌整合的规划和意见。希望通过意见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高品牌集中度,做精做强名牌产品,打造大品牌。

劳务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摘要】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是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迈进的重要一步,而从防止效益流失、实现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应更注重和加强工程项目的过程审计。本文从确立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方案、实施过程审计等方面描述了项目过程审计的重点。

【关健词】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项目过程审计;实施

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是传统审计向现代化审计迈进的重要一步,是现代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的补充与发展。

一、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必要性

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源头,要想保证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项目管理,强化内部控制。而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帮助项目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总体经营目标的实现,是其宗旨和任务,也是内部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

工程项目效益审计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开工审计,即前期审计。二是过程审计,即事中控制审计。主要是围绕成本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通过对工程项目的事中监督,发现并纠正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堵塞漏洞,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三是竣工审计,即项目终结审计。主要侧重于经济责任审计。

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践,三个阶段各有侧重,但从防止效益流失、实现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应更注重和加强工程项目的过程审计。

三、工程项目过程审计的重点

开展工程项目过程效益审计,就是要审查和评价项目截止某一审计时期工程项目的经营现状,围绕影响项目效益的重要环节开展审计。

(一)“项目承包责任制”的制定审查

项目一开始的责权利要真正落实到位,项目承包责任书的签订必不可少。同时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适合自己项目的成本核算岗位责任制,规定项目班子成员在核算中的作用、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以及考核奖励办法。每月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找出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工作中的不足,并使之与管理人员的绩效挂钩,进行考核、奖罚。

(二)合同管理的审查

进场队伍都应该签订合同,同时要符合签订程序,采取会签会审的制度。签订的合同,首先,应该与公司或项目经营、生产和偿付能力相适应,这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要求;其次,承包合同内容要规范、严谨、合理、完整。主要包括工程数量的计量原则、单价的约定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设计变更的处理、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竣工结算的办理与款项的支付等,尽量保证项目不因合同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另外,在对大合同方面的变更管理要及时,随时掌握和运用索赔条款。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挽回成本损失、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职能。21写作秘书网

(三)成本管理负责制落实的审查

没有成本预测报告,公司不签发承包责任书,编制成本预测报告使分公司和项目部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情况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项目究竟是盈是亏,可采取什么措施扭亏为盈,只有做了预测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例如,某工程的中标价格为3246万元,扣除上缴公司管理费的承包价是2787万元,而成本预测价是2896万元,亏损109万元。针对这一情况,项目部领导班子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合同工期短,投入大,由此造成工程费用相应增大。原因找到后,项目部采取了以下的应对措施:加大项目招标工作的力度,对所有单项工程的劳务进行了招标,使人工费成本下降30万元;对主要施工材料进行招标,通过招标使材料成本降低了70万元;土方工程项目经过议标和精心调配,可降低工程成本21万元;通过对工程成本的预测分析,项目的成本不但不亏,还可降低成本12万元,使项目部人员对工程的成本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同时也为下一步确定目标成本和工程成本的分解、落实创造了条件。

(四)项目成本控制的审查

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目标是进行有效成本控制的关键,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对目标与实际情况进行对照、调整,确保目标的最终实现。

例如刚才所提到的工程,中标价格为

3246万元,承包金额为2787万元,通过成本预测和分析,将该项目的目标成本确定为2775万元,并采用量化方法,进一步将这一总目标分解成几个子目标,每个子目标再分解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现场经费,并落实到项目分项工程负责人身上,从而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情况有了一个清楚的了解,目标比较明确,极大地调动了全体项目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最大的努力达到既定的目标。

(五)施工过程工料机的审查

1.加强对人工费的管理

对劳务队的选择要确定其实际施工能力及信用状况,避免中途退场造成损失。劳务合同的签订工作内容要具体,明确劳务单价所包含的内容,控制计划外用工。劳务单价定期进行公示。对于通过招标确定的劳务价格,一定要按照招标价格进行结算,严格控制数量;对于不好进行招标,以零用工方式结算的项目,要严格零用工的签认手续,界定零用工的签认权限,项目经理要进行审核、把关。

2.加强对材料费的控制

材料费是工程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控制点确定为材料的采购、验收、耗用环节。(1)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招标的方式。完善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办法。(2)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将材料的实际消耗量与预算定额进行对比分析。同时为控制材料的浪费,应当在劳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各主要材料的损耗量,超出部分确定由劳务队来承担,有效抑制不正常的浪费现象。(3)对材料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因为有些供应商表面上看单价不高,但在量上做文章,如不注意,也会造成很大亏损;材料质量的优劣也是影响成本的因素。验收流程要发挥材料库管人员及施工人员的作用,共同点验。

3.加强对机械使用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