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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事制度体系

完善人事制度体系

完善人事制度体系范文第1篇

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惩防体系建设也必然与之相适应,不断地加以完善。在此,笔者仅就完善食品药监系统惩防体系的若干方面妄陈管见。

一、对食品药监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宏观认识

我省食品药监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可谓措施有力、成绩裴然,虽任务艰巨、任重道远,却具备完善惩防体系的良好条件。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思想基础不断巩固。系统上下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结合干部职工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始终坚持“16字方针”不动摇,坚持宣传倡廉不松劲,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用正反典型教育人,逢会必说,遇事必讲,重点必查,问题必纠,唱响廉洁勤政主旋律,做到警钟常鸣。形成了浓郁的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氛围。

二是建立完善制度,惩防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不断完备。以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食品药监队伍建设、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干部教育管理为主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以首问负责制、“六条禁令”、“五公开、十不准”、执法回访、人财物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和有关专项纪律为主的干部监督方面的制度;以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四声”、“四个一”、廉政谈话、述职述廉为主的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以案件会审、行政许可、规范执法和市场监管为主的依法行政方面的制度等等,不仅构成了惩防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且不断地得以完备。

三是主题活动突出,廉政文化不断为惩防体系建设注入活力。学《》、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大讨论、荣辱观教育、学习教育月、廉政宣传月、唱廉政歌和药监歌、讲药监人的故事以及各种药监进机关、社区、农村、学校等主题活动,既丰富了廉政文化、增进了“两情”、改进了“两风”,又为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提供了载体,注入了活力。

四是专项治理扎实,促使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无论是开展的治理药械企业商业贿赂工作,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主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抑或开展的其他专项治理工作,都在治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药品监管的同时,不断补充新规定、明确新标准、提出新要求,既丰富了惩防体系的内容,进一步约束和规范系统工作人员的行为,促使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也推动了我省食品药监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诚然,食品药监系统反腐败工作同样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挑战。首先,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法制建设不完善,滋生腐败的环境、土壤和条件还存在,这对于拥有一定权力的药监系统来说,无疑是不法分子侵蚀的目标、思想意志有问题者蜕变的温床。其次,不正之风屡禁不绝,腐败手段隐蔽多变,治贿工作复杂艰巨;对反腐败工作重视不够、“只要不出问题就行”的麻痹思想,对不断完善惩防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形式、轻实效、重业务、轻学教和不深入的问题,对一些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力不强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待于通过完善食品药监系统惩防体系逐步得到解决。

二、新形势下完善食品药监系统惩防体系的微观思考

如何应对艰巨的任务和面临的挑战,完善食品药监系统惩防体系,深入抓好新形势下的反腐败工作,窃以为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持巩固、发展已有成果的同时,突出重点,逐步补充完善与食品药监系统工作任务、特点相适应的惩防体系内容。具体从以下四个层面考虑:

一是思想教育层面。要在总结运用先进性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区分教育的层次性,明确不同教育对象受教育内容,加强教育的针对性。要善于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晓以利害,强化灌输,使之入脑入心,营造好的环境,消除不良苗头的萌芽,遏制不良风气生存空间。要开展自上而下、逐级定期预防谈话和警示教育,要针对每个时期反腐败重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抑恶扬善的舆论氛围,使人在严格的思想教育下不想腐败。

二是制度建设层面。注意发现并纠正问题的同时,及时从制度建设方面制定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制度并细化可操作的内容,尤其在权力配置和监督上,可通过制度适度分权,完善制约权力、透明决策程序和督查落实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形成制度配套,提高制度创新水平。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要建立健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机制,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使制度确实起到约束性、强制性、惩戒性、保护性、导向性和激励性作用,使人在制度的具体管束下不能腐败。

三是干部人事改革层面。以建立程序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公开透明权力运行、明确权力相应的责任为目标,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尤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应实行初始提名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表态领责制,把第一个提名人作为领责的第一人,把班子成员在会上的表态一同作为领责的依据,用制度增强选拔任用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堵住选拔干部出问题后无人负责或只归咎于被选拔干部个人的漏洞,促使更加公开、公正地用人,防止用人腐败。在其他重大问题上,也应建立严明的违规决策和失职领责制度,警醒人们不要因放纵或失职而承担不必要风险,从机制上使人不愿腐败。

完善人事制度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依法治国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法律体系构筑上虽然历经波折,但是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为推进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良好环境。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较晚。我们必须要承认和正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和补充,才能保证我国在法制建设道路上走的更加长远。新的经济发展时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引发了人们新一轮的反思,有关此方面的研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空白与发展的重要分割点。从时间上来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非常年轻。任何事物都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不例外。我们在研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时,应该从源头抓起,客观、辩证地分析其中的足与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先导,为我国后期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通过对我国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发现法律援助精神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在立法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初现端倪。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人们日渐意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并经过反思、总结形成了对法律较为正确的认知。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国家加快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步伐,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也因此重回建设浪潮。律师制度经历了由道义层次上升到法制层次的转变,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创造了契机。各地各级政府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引导下,积极响应,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特色法律援助活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人们引发了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新一轮的思考和研究。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经过长期的反思、总结,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虽有所发展,并日趋健全和完善,但是现实印证,其仍客观地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层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反映了国家法制的文明程度和进步程度,其重要的考量标准是立法权是否完善统一。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强调法制面前人人平等,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提供立法保障。但是,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法律援助方面的立法,只是分散的体现在其他法律条例中,如《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它主要从保证法院审判公正性的角度出发,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规定,缺乏一定的全局性和系统性。此法律条例没有规律程序衔接,对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体现不明显。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还停留在行政层次上,其作出的规定具有一定笼统性,不能发挥强有力的效力。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新旧更替的时期,对援助制度的需求量骤增,立法空白问题凸显。立法层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侦查层问题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为打造中国完善的法治社会奠定基础,应该渗透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当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侦查机关肩负着清查案情事实、全面搜集犯罪证据并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而在初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向律师申请保护的权利,同时还有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但是以事实来看,侦查机关并未有效地落实告知义务,导致犯罪嫌疑人由于不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及其申请程序,最终被动的放弃权利主张,司法公正得不到体现。除此之外,法院是我国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构,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被告人罪责及其要承担的刑罚。然而在具体案件侦查阶段,我们常常会遇到因为案情不清、证据不足、罪犯不全等法院无法判定罪责和刑罚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程序。

(三)审判层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只要符合经济贫困等规定标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就有向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提请帮助的权利。但是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致,导致该项法律规定在执行中遇到重重困难。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法院可根据对被告人审查是否符合规定七大类情形的结果,决定是否为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然而事实上,很多被告人由于自由受限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加上法院又不愿自行调查,导致被告人权利无法行使。另外,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还明文规定,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有权申请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事实上,与被告人相比,这类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寥寥无几。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该同时关系被告人和被害人。

(四)实践层问题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需要依靠法律援助机构。而法律援助机构清晰、完善的组织结构又对我国刑事法援助制度的规范化、可持续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在我国构建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并未体现,其大多数被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如此,我们很难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定性和定位。一旦法律援助结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那么申请人的权利该如何行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同时,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定性还可能引发援助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存在偏见,他们虽然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补贴,但是补贴费用毕竟有限,使得他们在整个案件处理中索然无味,积极性不高。如此,法律援助质量无法得到有力保障。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缺少独立性,经费投入自然也就无法独善其身,不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作者根据上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足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强化立法建设

强化立法建设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对保证整个刑事法律的顺利实施和推进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为了进一步体现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和精神,我国应该把法律援助权利纳入到宪法中,从立法的层次,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夯实基础。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一定的行政特性,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又同时关联到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观念的落实,需要扩大受益人群和延长申请时间,细化刑事法律援助程序,将法律援助渗透到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当中,使相关机关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建立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除此之外,由于各地经济、人文情况等存在差异,各地应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发扬法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细则,从立法层次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二)完善援助体系

以现前的侦查技术水平来看,我国还很难不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就能侦破案件。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为达到某种目的,时有发生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行为,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引发了人们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危机,影响了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新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时期,侦查机关必须要转变自身的思想观念,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援助权,消除对律师的抵触情绪,回归刑事法律援助正确的位置。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借鉴英美等国的有效经验,建议国家将值班律师制度引入到法律援助制度中,全方位保证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独立职能机构,请专业法律援助服务律师帮助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制度。

(三)建立保障机制

任何制度都不能独善其身,需要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作支撑。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机制应该包括物质保障和评估保障。物质保障方面,国家在设立独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适度加大此方面的经费投入、资源投入以及人力投入等,提高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补贴,引入专业领域内的高素质人才,准确传达我国的法制观念,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评估保障方面,则需要国家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对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全面考核,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管,给予优秀律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一经查办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明确他们肩负的职责和拥有的权利,转变其思想观念,保证各环节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还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受理投诉案件,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价值的发挥。

(四)扩大受益主体

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扩大受益主体,始终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法律中人情的一面。国家应该根据当前的经济、人文以及社会形势,适当放宽享有刑事法律援助权利人的考量条件,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助引入到法律层次上。具体而言,可以将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的刑期提升到10年以上,并随着后期的完善进行再次提升。各地各级相关机构或单位还应该在保证法律公正性、严谨性以及威严性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以事实说话,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作出正确的论断,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辐射范围。值得提出的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还应该体现出法院的义务和责任,当遇到申请人无法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时,法院应该出面进行调查和评断,在法律中确定法院的援助职责,能够保证符合条件申请人法律援助权利的行使。

四、结语

总而言之,未来我国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上还有很多任务和目标。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希望其他学者持续关注我国的法制建设,全方位审视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分析其中的不足,并提出更多有效的完善建议,而国家相关部门则应该重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完善,以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步伐,为人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左卫民、马静华.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试点之实证研究——基于D县试点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

[2]左卫民.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学.2013(1).

[3]李钰、张鹏飞.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国司法.2013(4).

完善人事制度体系范文第3篇

1.引导城区人才向农村基层流动。继续选派城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基层服务,全年不少于600名。完善考核服务机制,确保选派的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充分发挥。完善新录(聘)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锻炼制度。完善鼓励和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按岗招募、分类培训和分类考核机制。

2.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人才能力。采取上挂锻炼、跟班实习方式,选拔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人才到城区交流锻炼。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人才分类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开展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专题培训活动,举办乡镇(街道)中层干部培训示范班4期,培训基层干部500名。启动公共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轮训计划。

3.强化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人才激励。完善农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办法,对农村乡镇及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以工作业绩和贡献为主,放宽学历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农村公共服务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在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挂职干部、大学生志愿者进行表彰。

二、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4.完善人才发展规划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战略研究,积极参与《20*-2020年*市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构建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发展规划体系。

5.加强高端产业人才引进。全面梳理现有人才引进政策,研究制定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措施。研究实施高端产业人才引进专项计划。探索依托产业功能区、重点产业建立“人才特区”。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新增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家。加强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力争2人入选中央“”,8人入选省“百人计划”。推进部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建设。

6.加强产业急需人才培养。实施高端产业人才培养专项计划,选拔100名主导产业、高端产业和战略性产业高层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赴国(境)内外培训交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举办“653”工程培训班4期,培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000名。依托产业功能区建立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分产业研究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充分发挥产业人才培训联盟的作用,完善急需产业人才培养的政府、企业合作机制。全年完成产业急需人才培训1万人次。

7.完善产业人才作用发挥机制。研究实施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择优资助。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合作机制,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产业搭建平台。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急需人才职称评价办法。完善产业发展人才服务机制,实现一个产业功能区有一个人才工作站、一个重点企业有一个人才服务专员。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强化优秀创业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激励。

三、加强公务员管理机制建设

8.创新公务员选用机制。完善从服务城乡基层的大学生志愿者、优秀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公务员的办法。建立市和区(市)县级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制度。推进机关公务员竞争上岗。深化完善政府雇员制度,重点向产业功能区拓展。

9.创新公务员考核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分级分类的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市公务员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建立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有机结合的考核体系。探索公务员工作实绩与待遇挂钩的具体办法,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认真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规范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人员管理。

10.创新公务员培训机制。围绕“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集中开展公务员专题培训。举办公务员时事大讲堂,建立*市公务员培训专网。开展公务员培训名师推荐活动,建立*市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完善公务员实践锻炼机制,推进公务员跨部门、跨区域轮岗交流,选派公务员到基层挂职。积极选派公务员赴国内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对流。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促进机制建设

11.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机制。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效果评估,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参与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用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健全各级各部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联动机制。

12.完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机制。继续抓好高校毕业生服务城乡基层项目的实施工作。完善服务城乡基层大学生志愿者培训、多岗位锻炼和考核机制,加强服务城乡基层的大学生志愿者管理和服务。完善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流动机制,做好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创业就业服务工作。

13.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机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招募15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年内完成1万人次。办好大学生就业市场和就业网站,充分发挥人才市场促进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4.完善中长期改革规划。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分专题开展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理顺各级政府职责、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等专题研究,完成《*市统筹城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划(20*-2020年)》,探索与“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框架。

15.深化“五项改革”试点。深化郫县公共服务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温江区大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行政管理体制。深化锦江区、武侯区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试点,深化乡镇体制改革,推进乡镇(街道)职能转变。继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16.全面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国家和省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市和区(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探索与“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和功能区建设相适应的政府组织机构设置模式。

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17.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继续做好长期不运行事业单位清理和巩固工作,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履职运行情况评估制度。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深化政事分开,探索公共服务管办分离的实现形式。

18.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全面完成全市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任务。完善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管理办法、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工作。

19.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收尾工作。稳步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研究,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

七、统筹推进综合性基础工作

20.加强重大政策和重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加强与各级科研院所和学会协会的联系,围绕重大政策和重点难点问题合作开展专题课题研究。加强调研和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应用。完善重大课题研究力量整合、表彰激励和资金保障机制。

21.积极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做好全市人事编制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人事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深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织开展人事编制系统“五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

22.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管住总量,做好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加大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力度,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盘活存量,积极推进金堂县编制职数“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改革试点,探索与部门职责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分工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动态调整机制,提高现有机构编制的使用效益。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基础数据库。依法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23.做好干部计划安置和企业干部解困工作。扎实做好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安置任务。完善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指导力度。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做好企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24.推进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探索人才市场与人力资源市场相互贯通的有效途径,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继续推动人才服务向重点企业、产业聚集区和产业功能区延伸。加强*人才市场区域交流合作。完善人才供需信息定期制度,做好年度人才资源状况报告和主导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编制工作。做好人事考试工作。

25.做好人事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办好人事局门户网站、《*人事信息》和《情况反映》,做好各项上宣和外宣工作。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做好政务信息采编和报送工作。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健全人事编制工作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引导社会舆论。

26.做好维稳工作。加大突出问题的分析梳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强化逐级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加强内部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外部协作,构建大大维稳工作格局。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期的维稳工作,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统筹推进人事编制系统自身建设

27.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和能力建设。继续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整改落实工作,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加强干部培训,举办2期人事编制干部业务培训班。注重实践锻炼,完善干部选调、轮岗、挂职等制度。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完善人事制度体系范文第4篇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完善企业裁员机制,避免把富余人员集中推向社会。国有企业要尽可能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措施安置富余人员。适应劳动力供求结构的新变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就业培训的财税、信贷等有关优惠政策,完善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促进扩大就业的有效机制。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优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体系,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研究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

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等困难问题。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建设。

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场格局。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营造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社会环境。加强文物保护。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办好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

完善人事制度体系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推进严格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