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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刑事责任 破产犯罪 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的,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如果破产管理人不适当和不合法地履行职责,将会侵害破产当事人利益和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各国破产法都以对破产管理人规定确切的义务为基础,明确和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文以下针对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有助于完善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制度,有助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1 设定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破产管理人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我国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最大的亮点是在破产程序中引进了管理人制度,使我国《破产法》突破了清算组公法性职务的界限,与世界破产法接轨。我国现行《破产法》突破了旧破产法的只有国有企业具有破产资格的局限性,扩大破产主体范围至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管理人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便介入到破产程序当中,并且《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极大的权力,负责债务人的财产的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并拥有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有关破产财产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申请撤销权和申请无效行为确认权,以及追回权等等,也就是说管理人能够决定债务人资产的命运,掌控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这就需要法律加强管理人责任制度的规定,从而加大其违法成本。而以违法成本的极致——刑事责任,作为最后的法律防线无疑会起到很大的预防和威慑作用,否则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只能导致另一种权力寻租空间诞生。

2 我国法律关于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规定的现状

2.1 我国现行《刑法》中与破产有关的罪名的分析。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的罪名规定得比较少,只有五种罪名。这五种罪的规定没有把破产管理人作为犯罪规制主体对待。我国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五种破产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造成破产、亏损罪,造成破产、亏损罪,虚假破产罪。但是我国刑法有关破产犯罪的罪名所涉及的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涉及管理人主体的规定,按照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由于《刑法》中欠缺相关具体规定,导致《破产法》中针对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法律适用的导向性规定有始点无终点。

2.2 在直接针对管理人的罪刑规定出台前,可依照现行《刑法》规定追究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现有的五种罪名主要是针对引起破产原因的犯罪规定,而对破产进行过程中的罪名除“妨害清算”外,基本没有规定,对破产管理人的犯罪行为更是缺乏直接规定。但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地位和职责的重要性,决定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的非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其职责的宽泛性蕴含着多方面犯罪的可能。

3 完善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3.1 完善现行法律有关破产犯罪的罪名。由于我国是在2007年的《破产法》中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因此现行《刑法》对破产管理人缺乏相应的规定,鉴于管理人介入破产案件的时间及《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相当的权力,建议将管理人纳入现行《刑法》中有关破产的罪名所规制的主体范围。因为一旦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基本在破产管理人的控制之下,那么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所为违法行为与破产管理人所为的违法行为所得到的法律制裁应该是一样的,否则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理相违背。与此同时,还要针对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创制与其有关的罪名,例如参见美国《犯罪和刑事程序》中规定,引入进行自利交易和拒绝有关人员检查文件罪、私分费用罪等。

3.2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犯罪主观心态界定。我国刑法对犯罪人的主观状态,一直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而故意犯罪一般主要针对作为犯,而现行《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绝大多数是需要破产管理人有所作为,因此,针对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立法应考虑到,一旦管理人主观故意不作为给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严重损害时应如何定罪量刑。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若因破产管理人的过失造成破产财产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参酌其他国家的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建议在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之初还是不要在刑事立法上对破产管理人的过失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责任制度否定性评价过大,也可能导致人们规避该制度,而畏首不前。

3.3 明确界定破产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危害行为。破产管理人的客观危害行为达到什么样的情况,我们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纵观我国新破产法,该法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的义务是必须尽到勤勉尽责和忠实执行职务。针对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我们必须立足于这两个义务的违背,当然违背义务还需达到刑法所要求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这两个义务归纳起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权的实施;二是程序权的运用;例如,破产管理人在行使取回权、归入权、撤销权、选择权等实体权时是否给破产财产造成达到刑事责任界限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在变价、清算过程中是否达到刑事责任界限地损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3.4 明确破产管理人构成犯罪所应受刑罚的程度。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破产管理人所为的行为或造成严重损害的不作为,对利益相关人造成多大损害才能承担刑事责任?笔者建议,今后刑法立法修改,直接针对破产管理人规定罪名时,应参照贪污罪的有关规定,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其犯罪行为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的程度设定罪体与刑罚,为执法者提供具体直观、可资操作的量化标准,减少执法的难度,避免出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刑罚用词。因为何谓严重,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不同的人得到不同的刑罚的结果,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综上,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因此,在立法上创制一个适法主体时,就必须考虑到其它法律制度是否有相应配套的规定,以便减少法律滞后性的危害。我国《刑法》应尽快规定与破产管理人相配套的有关罪名,并对适用《刑法》现有罪名追究破产管理人相关刑事责任的实践操作做出执法引导。

参考文献

1 王新欣等主编.破产法论坛(第7辑).法律出版社,2012.11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其会计核算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事业单位会计基础仍缺乏规范性。会计基础直接影响企业会计管理制度以及核算工作的整体效果,但是在当前的事业单位中,会计基础不规范现象较为多见。在许多事业单位中,对于原始票证的填写规范要求不明确,并且还存在一些票证的漏填等现象,使得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受到了影响。此外,虚假会计凭证也较为多见,凭证的内容与实际发生不完全一致等现象较多,这便使得会计核算工作的整体效果无法保证。在会计记账的过程中,操作规范的不完善以及监督管理的不到位使得事业单位记账中存在许多记账不规范或者记账错误等现象,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也使得会计核算工作无法有序开展。其次,会计核算制度不完善。在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影响较大,其发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依赖政府拨款和财政支持,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实践中,由于其会计基础的不完善,使得其会计核算制度也存在许多的问题,从体制建设以及人员的配备上都无法满足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从而降低了其核算工作的效率。加之形式主义的影响,许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停留于表面形式,核算制度和措施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影响了核算的整体效果。再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缺乏影响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设立简单的会计记账和管理制度,对于财务管理理念以及制度建设的认识不足,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为多见,这就使得其权责上缺乏明确的界限,从而影响了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此外,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影响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事业单位中,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虽然具备了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但是对于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缺乏必要的认识,使其工作开展中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整体的发展水平。由于财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较低以及对职业道德规范等未能严格遵守,会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最终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后,管理机制的欠缺影响了会计核算的质量。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中,其体制建设的不完善使得监督机制相对欠缺,这就使得会计核算中各项工作的开展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机制,最终影响了会计核算中一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财务管理质量无法保证。

2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效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我们要以当前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其会计核算水平。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第一,注重相关会计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计法律法规也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对于事业单位而言,要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工作,使得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并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各项会计工作能够合法有序地开展。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内部宣传机制的应用来加强会计法的宣传,并以定期培训等方式来学习相关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使得会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得以增强,以保证其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第二,不断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人员的素质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环境,要通过多种形式来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通过内部培训机制的完善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渠道,使其掌握会计规范要求的同时也提高其会计操作水平。此外,还要注重会计基础工作以及会计要素等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在提高工作人员水平的同时实现其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和程序优化,以实现其整体水平的提升。引导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核算工作与事业单位的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使其能够更好地审视自己的工作,加强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同时也提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第三,注重会计基础的完善。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要对原始记账凭证的管理制度以及存档等进行严格的规范,以保证会计基础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各类票据要进行及时的汇总,从表格的汇总和归档等不同的阶段进行完善,使其能够综合反映不同部门的要求。实践中,通过内部分工的完善以及责任的明确来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使信息的质量也得到保证。在会计基础完善的同时要对于各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科学的分析,使其记账基础真实性得到保证的同时也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性,从而更好地提升会计核算的整体质量。第四,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结合其自身的发展特点将现代财务管理应用于其自身发展中,通过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等来促进其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和作用的实现。在会计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建设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同时应用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实践中,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同时,要完善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通过这种明确的责任划分来完善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及控制制度,从而有效地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完善相关会计监督体系。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推进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注重监督管理工作的完善。通过普法宣传来提高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规范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而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得事业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使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展,保证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保证会计核算整体水平提升的同时也有效地推动了财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3结论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稳步推进,相应的体制建设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使得我国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出现了不断深化的局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改革与完善可以促进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财政部曾经在2012年出台过相应的规范试行本,并且在2014年元旦全面推动实施,以此来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为廉风建设提供帮助。

1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改革与完善的意义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首先,进行财务管理的改革与完善是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的一个实际性行动。和李克强总理在反腐和各类廉洁会议中多次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要求,而财务管理又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因此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和完善,可以有效地推进廉政建设落实到各处。其次,从事业单位的自身角度来说,财务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完善可以促进事业单位更好发展,有利于各项工作的良好推进,更好地使得内部的资源得到节约和有效、最佳的配置,使其发挥出最佳的效果和作用。[1]

2 我国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虽然有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在财政部的相关条例下不断地促进提高,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还是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很多事业单位由于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不完善、工作不到位、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漏洞百出,导致一些违法行为不断滋生。不仅使得国家的资金和财产受到了严重的危害,同时还滋生了贪污腐败的风气,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呈现。

2.1 财务管理观念不强,工作开展环境不佳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财务的管理工作环境主要指的是一个组织自身财务的管理氛围对于内部成员、管理阶层人员的影响,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和企业相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单位内部的受重视程度往往都不怎么高,行政管理层缺乏管理的观念,并且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流程都没有进行良好的梳理和制定。有的事业单位负责相应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够精良,对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的了解不够多,因而对于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对风险的防范观念也比较差,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控制标准和有效的办法。在事业单位中,很多人员都认为这些单位的资金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得来的,因此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和本部门的工作无关。在这样的态度影响之下,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环境不佳,不利于工作的开展。[2]

2.2 财务管理工作监管力度不够,工作体系不健全

我国很多事业单位都缺乏对管理、审计、风险监控等其他工作的制度建立。在实际的运行中,很多事业单位的管理层在财务的工作中造成了一定的干扰,打白条、超额审批、违规审批的情况时常存在,使得财务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有的事业单位管理层认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和文件只是一纸文字,实际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进行决策的时候,有的工作人员因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了解不够,出现了盲目工作的行为,导致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弊端。

2.3 财务管理工作的方法不够完善

财务的管理方法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如果管理的方法较为完善,那么财务工作就可以呈现出良好的效果。当前,很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方法都不够全面,管理的重点不够明显,对于一些岗位的分工体系缺乏清晰性。由于事业单位是编制的人员安排制度,因此职工的安排受到各种禁锢,容易使得岗位的安全不符合实际需求,一岗多人或者一人多岗的情况都是屡见不鲜的,同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结党营私的情况。此外,在一些项目的批复体系上也不够合理,导致了独揽大权情况的发生。

3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改革与完善的策略

3.1 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进行完善

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保障,也是工作开展的基本参考。在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上面,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相关需求来进行制度的建设,同时也要注意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适应程度。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评估,对于其中的问题要尽快地完善,对于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地淘汰。有的制度在制定的时候过于大略,只是对工作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方向,使得财务管理工作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因为制度过于抽象不能很好地进行工作的开展。因此,在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的完善上面要注重条例的详细建设,确保制度能够对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3.2 从会计工作管理的角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调整

从事业单位的多年工作实际来看,很多事业单位的财务出现问题都是源于会计工作缺乏一定的外部监督。因此,事业单位要组建自己的监督核查队伍,不定期对会计工作进行公开性的监督,对于违规的现象要及时通报批评。同时在行政手段上,可以采用强硬的措施,例如辞退、扣除绩效等,推进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于会计师的资格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参与学习,提高他们工作的敏感性和政策的解读能力从而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帮助。

3.3 推动单位经济活动信息化的落实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要紧跟着社会的发展步伐进行建设,要与信息化的发展相适用,这样才能使得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地进行,并且可以发挥出相应的作用。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年代,事业单位要主动建立经济活动运行的信息化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来对单位的预算、收支、采购、会计及出纳等业务来进行信息化的呈现,促进工作的良好沟通与交流,同时也让他人有了可以监督单位财务活动运行的平台和机会,形成有效的外部共同监督机制,确保财务工作的开展能够推动单位工作的良好运行。在信息化的落实上面,事业单位还应该加强信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他们具备信息化操作的技术,从而推动工作的更好开展,促使信息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4 编制?挝徊莆窆芾砉ぷ魇植?

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而言,应该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单位经济活动清单、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各类业务流程等手册编制,使其形成一本有效的、合理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手册。通过财务管理手册的编制,可以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同时也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降低经济活动的相关风险。[3]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对策

一、引言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2001年由党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并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不断推进。虽然财政集中支付受到了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的重视,但从不断反馈的事实来看,国库集中支付这一制度的实施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国家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将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等职能。本文就以此为切入点,浅谈国库集中支付存在的问题和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国库集中支付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预算编制极为粗糙

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好财政预算,并做好预算的明细化和准确化。这样才能提高审批通过的效率和资金使用的效率。但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上极为粗糙,没有将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罗列清楚,或者账户随便编制,预算用途不明确,金额不能细化,这些问题非常严重,并且广泛存在于各个单位,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完善。

同时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尚有待提升。目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这部分原因在于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这些人员在制度实施期间没有主动学习新知识的动力,同时对预算编制等知识也掌握不扎实,着实影响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完善。

(二)信息化水平尚待提升,工作效率受到制约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目的在于实现对资金的控制和监督,涉及到多个行业多种部门。因此,大量的信息的融合也是该制度的要求。但是目前的信息化水平和网络融合建设仍不甚理想,影响了工作效率和监督效果。

例如,很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信息的处理上信息化水平不够,很多会计信息处于电子系统外,难以做到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银行和财政部、人民银行系统共享仍不是很理想,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这极大影响了监督的同步性和有效性;另外预算外账户仍然存在,导致财政收支信息反馈也不全面,难以保证宏观统计的准确和及时全面。

(三)部分条规未能及时完善,不利于监督和遵循

目前我国主要有预算法和实施条例及国家金库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存在着种种不足已经开始制约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和完善。这两部法律制定时间较早,如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其实施条例也是在1995年实施的,而国家金库条例则是在1985年通过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现实条件也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法律的条款有些已经不再适合。例如作为国家财税法律核心的《预算法》在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时间和批准时间矛盾等问题均没有较为明确的改变,这对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完善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完善建议

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的完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从法律完善、意识提升等角度展开。

(一)提升思想认识,为国库集中支付完善思想建设

国家财政制度的现代化必须坚定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完善预算编制。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历史趋势。在实践中,要统一执行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思想意识,让参与各方都认识到这项制度改革的意义所在,并坚定站在改革的正确方向。

中央的各个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密切配合,不断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各个部门应该认识到这项改革的历史意义,并认识到它涉及面广、触动利益大,更需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能力方能推行好、实施好、完善好这一制度。地方上的各个事业单位也要紧紧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坚定不移地执行好制度的要求。任何改革的成功都是离不开各个层级的配合和理解。因此,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是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理解。

(二)提升人员素质和能力,为国库集中支付做好人才保障

任何改革的实施和完善都需要人员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也是如此。这一制度的完善需要人员素质的提升,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尤为重要。

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要认识到实施这一制度的意义,并主动在单位中支持这一制度的推行,以身作则,监督好制度的推行和实施。领导人员更不能要求财务人员虚列项目和账目等进行违法行为。

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实施这一制度的关键。财政集中支付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需要财务管理人员能够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例如预算编制和账户管理等,这些都和过去的财政制度有较大变化,需要财务人员更新理念,转变思维,学习新知识。另外,财务管理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内也是监督和稽核其他活动支出有效性的主要人员,他们必须能保证正直和诚信,这样才能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三)利用现代化技术,为国库集中支付做好技术基础

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需要涉及多个部门的信息,信息量的增大需要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全面及时。财政集中支付涉及的三个主要对象为财政部、银行、预算单位,同时也涉及到人民银行等,需要加强这些参与方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其信息化水平。只有完善这些参与方的信息化平台,才能做好财政监督的及时和同步性。

这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已有的信息化平台,例如在预算单位要不断推行会计电算化等信息化,在其他中央部门要建立相对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等。另外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计算机和信息化使用培训的力度和频率。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对信息化的使用仍处于低级阶段,需要不断加以培训和引导,并挖掘出新的技术功能等,让其愿意并能熟练使用相关的信息化软件和功能。这样才能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技术应用。

总之,必须保证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同时需要做好宣传和培训,提升人员素质,统一意识,并在实践中运用好信息化平台和工具,这样才能不断推进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参考文献: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吴定富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期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说上述话的。吴定富指出,今后在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要打好优化股权结构这个基础,通过定向募集、公开发行股票和探索其他的融资方式实现保险公司的增资扩股。要加强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鼓励在保险公司董事会下建立投资、审计、核保、理赔、再保险、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加强董事教育,增强董事的责任感。

吴定富表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当前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基本思路是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监管加强外部约束,促使保险公司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吴定富指出,研究如何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保险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巩固和发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股份公司的运行机制,都必须把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主要任务。其次,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要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必须抓住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环节。第三,完善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成功上市的重要前提。第四,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监管实效的需要。公司自身的内控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内控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条件下,内控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吴定富指出,当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股权结构不够合理。这是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直接原因。二是董事会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吴定富强调,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加强股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二是完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三是明确监事会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四是进一步完善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