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近年来,人口数量及人员流动性的增加,使公寓的利用率有所提高,成为现代人群居住的第一选择目标。为适应不断增加了人口数量,增加公寓建筑数量势在必行,而如何按照现行标准对公寓建筑进行设计,即成为当下公寓建造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条件,开发出符合区域内居住用户居住要求标准的公寓建筑,进而促进公寓建筑规划设计面向人性化发展。
一、公寓建筑的基本概念
公寓的集中性强,由于其基本功能与使用环境的不同,公寓由分为多个种类,但即使分类较多,却仍无法离开公寓的基本构架。公寓最早在我国大型一线城市中广泛应用,主要构造以办公楼设计为主,而后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公寓不断向集约化发展,使其功能性与便捷性大大增强。公寓与普通住宅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公寓的房屋结构构造单一,但种类繁多,而普通方面则在基本功能设施方面相对分散与独立。公寓的建筑设计需要满足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以便于公寓的使用与管理。
(一)符合居民对空间功能的要求
空间功能要求即公寓格局的储备能力,一般情况下,公寓的空间范围较小,所以其空间功能也仅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无法向外进行进一步的延展。较小的空间范围虽然使公寓的实用性有所下降,但却并不对公寓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二)符合居民对建筑准则的要求
居民对建筑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建筑质量安全问题,公寓建筑的居民数量通常高于普通建筑,因而对于建筑质量要求也就格外严格,需要确保其在最大基础承压下,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安全问题。其次是隔音方面问题,公寓住宅人群种类复杂,作息时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公寓的主要用途即是休息,而隔音差的公寓设计往往导致不同人群在休息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影响,进而产生矛盾激化问题,使公寓设计失去了其基本的设计作用。最后公寓的使用便捷性问题,公寓设计需安全通道及光线采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符合公寓使用便捷性的基本标准,从而为居民的使用提供便利。
(三)符合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要求
公寓物业管理与普通物业管理差别较大,因此在公寓设计初期,需要充分的考量后期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将原有的多模块式管理集合成单模块式管理,使管理更方便,同时更有利于对公寓基础设施的维护。
二、公寓建筑的规划设计要点
公寓作为建筑综合体中一种特殊形式的存在,其功能体系纵横交错,在对其进行设计的时候,要遵循众多的原则,以确保公寓的每个功能都能整体的、有效的、合理的运营。
(一)整体性有机原则
整体性设计不容忽视,需要按照实际的公寓设计构造进行规划,公寓的基本特点具备集中化优势,使公寓的单元连接性增强,因而对整体性产生影响。单一的结构设计并不能有效的突出整体性,而应从每一个单元的设计入手,使其能够相互呼应,以此作为整体性设计的主要设计概念。
(二)动态性有机原则
为满足不同人群对住宅的要求,需要在设计阶段充分的考虑建筑 的动态性,进而为后期的建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动态性不仅在居住需求设计方面有所体现,在公寓的结构设计方面,也应加入动态性设计的基本元素,从而在保障建筑动态性的同时增加公寓建筑的灵活性。
(三)个性化原则
个性化原则主要是为体现公寓设计的人性化设计理念,使以人为本的设计概念能够更好的融入公寓设计中,个性化原则对物业管理者要求较高,需要在公寓设计前期,即考虑到居住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以便后期物业管理者在提供家居个性化服务时,能够符合居住用户的基本要求。
(四) 材料选用需遵循亲和力、家居性,舒适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实用性是公寓的核心设计目标,作为主要的居住区,公寓的材料选择不仅要达到温馨与具有亲和力的基本标准,同时也要做到绝对的舒适,使居住用户能够在公寓居住过程中得到较为良好的居住体验,继而推庸寓居住与使用向舒适性与实用性不断迈进。
三、基础设施的完善与设计
(一)户型对基础设施完善的影响
相对于小户型而言,由于空间较小不需要设计步入式更衣间及储物间,而相对大型的户型,则应将以上的基础设施考虑在内,以便与其后期的使用。
(二)卫生间的设计标准
卫生间的设计要充分的体现现代化标准,并将时尚感融入其中,同时应增加卫生间湿度调节器设计,从而提高卫生间的使用舒适度。
(三)中央空调系统设计
中央空调设计不应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应将智能化调节设备进行分化设置,使每一户设立均有独立的空调调节系统,从而使其符合人性化设计标准。
(四)厨房及电器设备摆放
厨房的电器设备摆放需要与预期的厨房设计方案相同,一方面要体现出厨房设备摆放的使用便捷性,另一方面要确保厨房电器设备使用的安全性。
四、实例分析
(一)道路系统及停车规划
道路系统规划总体上采用两长边消防道路体系,以适应小区内的布局和运输要求。道路宽度4.0~5.0米,车行主入口结合小区机动车入口设置,满足高层消防要求。地下停车库的出口设置于小区入口附近,具有明确的导向性,能够降低小区内的车流量,尽最大的可能进行人车分流减少道路的负荷,以及增加内部的私密性。
(二)公寓绿化规划设计
小区绿化景观以城市绿化空间为核心横向布置,依托生态环境、景观道路为骨架,形成自然对称状的休闲围合空间,人工绿化环境与生态绿化自然过渡,形成统一的生态绿化基调,塑造丰富多彩的景观体系。因为我们用地面积的局限,在建筑A区的三层设置局部的架空空间,形成的空中花园能够将绿化引入到建筑的内部,景观和建筑紧密结合起来,达到辩证统一的关系。
五、结语
公寓规划设计要符合人性化设计的基本要求,在综合各方面的设计理念与方案后,根据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研究出符合建筑使用标准的公寓设计方案,从而使公寓的建筑设计能够在未来的使用过程中为物业及居住用户提供便利,并以此为基础做好周边区域的规划设计,使公寓的使用不在单调,继而让公寓成为用户居住的最佳选择。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地上管线(以下简称管线)。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科学、高效、节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配套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建、交通、环保、公安、城管、人防、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等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管线的规划编制和设置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第八条市规划局根据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第九条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各管线专业部门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送市规划局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管线专业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
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设于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地下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等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
第十一条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支管让干管;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一级公路的快车道范围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公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本市确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广电)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的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第十五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的井框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自身的功能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七条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置。
第三章管线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市城建档案馆、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等平台查询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
第二十一条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
(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后,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住建、交通、公安、水利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须经市规划局现场确认、建设单位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到市规划局备案。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采用的城市坐标系、比例尺为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地下管线竣工图(纸图)及图形数据文件、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和成果数据以及其他法定资料。
第二十八条未经规划许可或者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由该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条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在外围城镇。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港口布局应当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
新建水厂的取水点必须选择在水质好、水源充沛、便于防护的地带。
第十二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
(二)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确定的未明确具体受让人的出让地块除外);
(三)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济实体需使用土地的;
(四)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
(五)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的项目建议书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6份),以及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4份);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者出租、抵押后,受让方或者承租方、抵押权人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确需变更原地块规划要求的,应当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代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堆放材料和设置运输通道等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四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施工、经营、生产、生活、办公用的各类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固定设置的金属或者木结构的亭、棚;
(三)临时围墙;
(四)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6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位于重要地段的灯箱、标牌广告群;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装修;
(六)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七)临时用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
(三)主城、外围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地下铁路、地下通道;
(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
(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及有线电视地(水)下电缆(沟),电力高压架空线缆,长途电讯及有线电视架空线缆;
6、电车架空线及电缆;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8、工业管道;
(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35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35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3份);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图(一式2套);
(六)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核意见;
(七)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先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按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必须进行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缴纳规划验收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3、拟建用地的地形图(一式2份);
(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有关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份;
2、施工图2份;
3、按期拆除保证书;
4、其他指定的图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图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16米以上、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以下简称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上(包括悬挑部分)和地下部分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建筑主体的悬挑部分的进深不得超过退让距离的二分之一,且悬挑高度不得小于4.5米;
(二)高度不超过6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4层不超过9层),平行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垂直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四)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9层不超过17层),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五)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不足16米、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对退让距离有特殊要求的地段以及其他房屋建筑的退让距离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日照、防噪、卫生等有关规定、规范。
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建筑,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在新区不得小于1.2;建筑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0.9,在新区不得小于1.1.上述间距在旧区最少不得小于12米,在新区最少不得小于15米;
(二)并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条式建筑的端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点式建筑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位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教学用房、中小学的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南侧的新建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2,在新区不得小于1.35;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不得小于1.25;
(四)单幢布置的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3时,不得小于0.6;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1.5、小于3时,不得小于0.8;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小于1.5时,不得小于1;上述间距最少不得小于25米;
(五)群体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上述第(四)项要求外,还应当进行日照测算,符合国家规范有关要求。
其他布局形式的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标准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为生活居住建筑的,必须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间距要求,且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米。其中用地边界北侧为幼儿园和中小学活动场地的,应当适当增加退让距离;
(二)用地边界另一侧为临时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1、南北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南北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少不得小于4米;
2、东、西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6米;
3、低、多层建筑的端墙与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
4、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用地边界另一侧为永久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的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房屋建筑。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险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三十五条 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河道管理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保护线外侧新建的建筑物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3米。
秦淮风光带范围内的河道保护线和建筑退让线由市规划局另行划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房屋建筑,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我方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四十条 在经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备,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四周,一般不得新建住宅,不得建设零星简陋的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零星搭建。确需搭建的临时亭房应当集中建设,且不得占用现有道路和绿地,其设计应当统一、整齐、美观。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院,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金属栅栏。
第四十三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建筑物的楼顶、退层平台上和住宅的底层院落内进行搭建;严禁擅自占用居住片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进行搭建。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
对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四十六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关键词】报建;流程;工作方法;职责;提高效率。
引言
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几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设计水平和建筑施工技术等也相应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土地资源稀缺和人口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也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房地产商开始兴建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物。
所谓的报建,指的是所建工程项目从规划、建筑指标、内部构造等要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得到他们的认可和允许。即要取得:国土、消防、卫生、环保、人防、规划等职能部门的同意批复。建筑工程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的职能部门进行报建,不但要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还要交验建筑工程相关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和建设用地的批文(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等其他相关文件的行为。现将前期工作细则说明如下:
一、目的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行为及事务处理标准,使工作得以圆满进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阶段所有前期工作的进行。
三、工作要求
1、前期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配套、工程管理体系的办事程序。
2、了解开发项目的占地面积、容积率和绿化率等规划指标,项目红线内外水、电等市政配套设施情况及收费,是否七通一平,楼盘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以及规划状况,项目周边地块供求状况、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周边经济发展状况、有无政策限制等及将采取哪些节能、环保和智能化设施、物业管理方式等。
3、以项目为基础了解施工进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实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协调、同步。
4、所有有关开发项目的政府批件、权证资料,一经获得将原件交办公室并由本部门保管好复印件,做好交接记录工作。
5、前期工作进行中,涉及到费用支出的,严格依照《公司备用金使用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由主管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核签字同意后领取,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按要求签字报销。
6、工程结束后,对期间前期工作做总结报告,交主管经理审阅,存档。
7、协调周边相关部门,搜集政府有关规划、市政、拆迁、伐移树等相关政策,做好处理扰民及民扰事件的应急预案。提前完成项目前期的计划工作,上报主管经理进行相关决策。
8、应定期上报工作计划、进度及相关政策法规和研究报告。
四、工作职责
1、办理从项目立项开始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
2、办理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3、办理市政、占路、掘路、绿化、环保等相关手续。
4、协助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办理《房屋产权证》。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工作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1)搜集市场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层提供可靠数据,制定严密工作计划,计划包括征地(买地)、拆迁、补偿等方案。(2)配合测量队测绘获得现状地形图,填报《建设用地申请书》。(3)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2、项目前期阶段:(1)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4)委托设计单位出设计方案,填报《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5)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6)协助组织设计单位招标,办理招标备案。(7)各专业(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设计要点、方案证书,交纳相关费用。(8)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9)办理《建设工程人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10)办理《防雷证明书》。(1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招标阶段:(1)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后,协助办理《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监督管理》。(2)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缴纳农民工保障金,社会保障金,安全措施费等。(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办理《商品房售房许可证》。
4、工程施工准备阶段:(1)试桩前,进行临时水、电的开户,协调关系,争取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向辖区绿化、环保、环卫、市政、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管理费,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5、工程施工阶段:协助配合市政(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单位组织验收,签订使用正式使用协议、合同。
6、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阶段:(1)委托防雷、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单位进行相关监测。(2)协助人防监督站进行人防竣工验收工作,获得《人防合格证明书》(3)协助消防单位进行消防验收,获得《消防验收意见书》(4)协助环保单位进行验收,获得《环境影响报告》。(5)办理《规划验线合格证》(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报件需知
1、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不仅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同时还是实施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
(1)建筑工程报建的基本信息
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建设单位;受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建筑设计单位报建特许人姓名及编号;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号;
(2)建筑工程报建工作的程序
在建筑工程报建工作中,按建设工程规模的大小不同,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步骤是不一样的。一般建设工程申报环节及流程:建筑工程报建的工作程序如下:根据规划局要求填写好立案申请表,待取得规划局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后,将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同时报送消防、人防等专业职能部门申请审查;待取得相关专业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备好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立案资料,报送到规划局申请取得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必须到建委办理缴交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手续。
2、提高建筑工程报建工作效率的措施
在现代建筑工程报建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报建制度的不完善,报建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比较繁杂,以及报建工作的程序都是比较繁杂的,这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提高建筑工程的报建工作。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
规范建筑工程的市场秩序需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报建管理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种逐渐形成的,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对建筑市场的有序进行起着规范的作用。
(2)管理部门要加大报建宣传、依法监管
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报建制度的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贯彻建设部、省、市有关招标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并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建设施工单位有关的负责人开展报建工作的管理和宣传讲座。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还需要依法行政,在依照报建制度进行工作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工程服务,为社会负责,这样才能提高报建工作的效率。 (3)报建单位的资料齐全是提高报建效率的重要措施
在准备报建资料时,必须要先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清楚报建所需的资料目录,再按资料目录准备好报建资料。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职能部门都要求报建单位提供原件与提交的复印件核对,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日照分析须由规划设计甲、乙级资质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正版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和各地方法规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改建或已建的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通俗地讲,是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居住区建筑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是为了保障居民享受到最低限度的“阳光”的科学工具。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有两点: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需要更长的日照时间。以沈阳为例,沈阳属高纬度严寒气候地区,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日照时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二.日照分析报告在居住区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问题探讨
当前,应用现有先进的计算机日照分析科学手段,对居住区日照进行分析成为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与建筑设计工作的必然趋势。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区开发,享受“阳光”的多少备受广大居民关注,也是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2.1日照分析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提供科学直观的数据,在政府出让地块前,通过日照分析预评估可合理控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保证新项目对周边在居住小区建筑的影响降到最低。案例:沈阳南塔某居住小区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是不大于4.0的容积率,不大于35%建筑密度。毫无疑问,满足这样的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方案应是33层或以上的高层住宅。由于整个地块呈东西带状型,用地红线的东西向长约1000米,地块的东面最窄处为55米,无论怎样的规划设计方案都会对周边居住小区有影响。使得原有规划在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退让的前提下,采用一字排开的规划布局。虽然规划方案形成满足规划设计要点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但对于周边居住小区的影响考虑,它并不是最合理的方案,即使是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日照挡光补偿,也得不到周边居住小区广大群众的认可。日照成为此项目的难点,被挡光的居民或是向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投诉,或是通过媒体上曝光,为自身“阳光权”展开拉锯战,形成群众、政府、规划局和房地产开发商等多方的博弈局面,因此,政府在出让土地前应作一个日照分析预评估,给出一个“日照满足”的合理控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2在日照分析的具体操作过程中,通过反复的分析,不断论证,得出一个合理的“日照满足”的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按规划设计要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而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对拟建的居住区有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邀请专家,规划局和设计院等多方进行论证,选择最优最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形成满足日照要求,并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之一。案例:沈阳南塔某居住小区项目受地块的限制,由于日照问题未能解决,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群众,政府,规划局和房地产开发商等多方经历2年多的漫长协商。经过反复分析和论证,政府同意降低容积率,把容积率调整为3.3。将原有规划设计方案中33层的高层住宅调整为5层、15层、20层、28层和32层的建筑组合,重新选型建筑单体,尽可能做小标准层面积,通过日照分析报告,给周边居住小区广大群众一个最优最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过多方的沟通协调,日照挡光赔偿标准在《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基础上提高几个档次给挡光户的群众,并对有损光户的群众给予一定的一次性采暖补贴,由此,得到周边的居住小区的广大群众较高满意度,规划设计方案也得到群众、规划局和房地产开发商等多方的认可。
2.3相关部门的职责
2.3.1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设计要点,和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日照分析作为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科学直观的报告数据,优先判断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3.2群众、法院日照维权过程中,被挡光的群众往往会提出日照分析报告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但又缺乏相应的评判标准。大多数情况需要借助于第三方法院,通过实测来判定,唯一的判定方法是大寒日(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但这又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且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影响了时效性。而科学的先进计算机日照分析可以高效、客观、公正得出结论,同时也平衡了群众、政府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
2.3.3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一直扮演着城市建设发展的推动引擎,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都希望利益最大化,缩短开发周期,大多数拿地半年开工,一年内销售。在这种条件下只有通过日照分析和论证得出最优的规划设计方案,而不是在没有论证前,凭丰富的经验来主观判断。进行日照分析论证,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又保障了开发商利益的最大化。
三.居住区规划和建筑设计中有利于日照的方法
通过前面的实例,在居住区规划布局中,改变单纯按日照间距和规划退让,选择南北向行列式(并列式)的规划布局,充分利用太阳的方位角变化,采取灵活多样的组合方式,既丰富了建筑空间,又提高了日照质量。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建筑单体选型上尽可能选择板式住宅,比较优的建筑体系型系数,减少建筑自身遮挡;(2)建筑单体上下或左右错开布置;(3)规划布局采用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相结合;(4)南偏东的最佳日照角度的规划布局布置建筑单体;(5)在同一栋建筑中将对其他建筑有遮挡部分,局部考虑经济性减少层数;(6)在同一居住区里规划几种不同层高的建筑,如南低北高规划布局,周边围合式规划布局,混合式规划布局等。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