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 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 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 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 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 独立经营, 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 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 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 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 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裁 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总裁, 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 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董事

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承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 行; (五) 忠实, 勤勉, 尽职尽责, 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及时向公司报告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 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 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 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十五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因工作需要也可 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 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 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 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归口管

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 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 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 度并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 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 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 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 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 以及公司财务资金部对报送内容 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 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

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 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应负责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报 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 或应公司 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裁,财 务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 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 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 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 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 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 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 保存年限 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 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 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 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 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 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 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 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 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市场拓展部 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市场拓展部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 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 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 ,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财务会计部,市场拓展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 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应经过 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之前,应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 若上述应经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审议的交易事项, 其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须经公 司董事长审批; 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10%,不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须 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净资产的 30%,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 ,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 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 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 ,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 东会) 。 第四十二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 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 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 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 序,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 裁报送该季度的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 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 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 督, 审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 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 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 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五十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 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 具体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 第五十二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 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 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 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 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 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 理。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 并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备 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 案。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 等,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 备,归档。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 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 审批程序审批后, 持印鉴使用审批表到行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处 盖章。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中

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 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 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 VI 系统参照公司 VI 手册规定(包 括名片,信纸,信封,LOGO,展版等)实施,费用自行负责。为 保持和统一公司形象,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 VI 手册规定规 划门面,招牌,接待区等。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 或介绍,应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审稿。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法律 事务部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 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 存档。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 法律部协助审查。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 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公司负责 招聘,其他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自行招聘。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单立 社会保险账户的,由控股子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 案。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办 理,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安排组织新员工入 职引导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背景,发展历程,业绩,组织架构, 公司的制度规范等。 第六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自行组织员工培训,控股子公司 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培训计划,年终提交培训实施总 结,如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六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 由控股子公司办理和审批。 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汇 , 总上月《新进人员统计表》《离职人员统计表》及《转正人员统 计表》 。 第七十条 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 司保持一致。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 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须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上月 《人事系列报表》(表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便公司人力 资源部统计相关数据。 第七十二条 为保证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控 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事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实施。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三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 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 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四条 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实施以目标利润为综合指标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 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七十五条 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下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 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 考评。 第七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 人员实施综合考评, 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 施奖励和惩罚。 第七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 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完善制度、重在执行,循序渐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着力解决公司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努力把保险公司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保险企业,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

——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治理主体之间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制约,必须统筹考虑各方面的相互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从整体上推进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建设,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由于发展历史、股东结构、业务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既要遵循一般规律,又要避免搞“一刀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完善制度、重在执行。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为治理主体提供规范的行为准则,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又需要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能力,切实发挥制度的监督约束作用,逐步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

——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从解决影响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由点及面,由表及里,积极探索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务求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努力做到“四个注重”,不断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极研究和探索,总结经验,把握趋势,联系实际,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总结成功经验。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在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第一,优化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密切相关,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增强股东之间利益的平等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减少股东利益摩擦给公司带来的震动,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加强董事会建设是核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是联系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桥梁,也是二者之间的重叠部分。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董事会,既可以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又可以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第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是关键。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用以处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发挥作用的关键,就是要在各治理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权力,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这些经验对于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我们继续加以坚持。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把握发展趋势。从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出现了一些共同特点。一是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近年来,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股东法人化和机构化趋势不断强化,股东高度分散化的状况得到了改变。管理层越来越重视加强与机构投资者的联系和沟通,机构投资者与企业逐步建立了一种长期信任关系,促进了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二是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健全。许多国家都在不断探索如何将股票、期权、声誉等激励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使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管理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和刑事处罚。三是对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主体的关注不断增加。中小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四是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加强。各种公司丑闻、倒闭案件使各国更加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比如,美国《萨班斯·奥克斯法案》不惜增加公司的运行成本,要求公司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这些新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继续关注并认真加以研究,为加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联系我国保险业实际。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险的行业特点。保险经营的高负债性、持续性和广泛的社会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既要维护股东利益,也要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从公司内部完善治理机制,又要强化监管部门的外部推动。二是保险业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综合性的制度安排,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密切相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充分考虑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处理好立足国情和吸收借鉴的关系。三是保险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基础较弱,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存在诸多体制性、机制,制约着公司又快又好地发展。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着力推动这些体制性、机制的逐步解决,为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国有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仍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职能尚未落实到位,市场化选聘机制尚未形成。三是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尚需规范,一些股东对保险经营特点认识不充分;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议事规则和操作程序不规范,难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有的保险公司董事素质不高,一些董事对其承担的责任、权利和行为规范认识比较模糊。四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这些都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三、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切实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

今年初,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下一步,我们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董事会建设。一是明确董事会职权。保险公司董事会除了具有一般公司董事会具有的共性特征,还要特别注意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公司董事会要切实负起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最终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指导、监督作用。二是健全董事会组织体系。各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建设,切实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水平。三是提高董事会的专业性。董事作为公司的决策人,其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对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目前,保监会已将保险公司董事纳入培训范围,下一步,将分期分批对各公司董事进行培训,使董事对法律法规和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更加了解。四是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许多发达国家非常认同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认为独立董事可以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各保险公司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逐步提高独立董事比例,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五是强化董事会的规范性。完善的制度规则是董事会规范运行的基础。国际上治理水平较高的公司,既有完备的董事会制度规则,也非常注重规则的执行落实。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或者存在董事会制度不健全的情况,或者存在有制度不执行的情况。因此,必须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制度执行,促使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减少董事会决策的随意性和个人因素影响。

第二,规范管理层运作。管理层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实施者,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管理层的行为规范与否,对公司治理具有很大影响。近年来,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出现的保险公司破产和会计丑闻,多数是由于缺乏对管理层的制约与监督而导致的。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监会高度重视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适应保险业形势变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高管人员提出的新要求,即将修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管理层的监管。一是根据管理职责的重要性,拓宽高管人员范围。按照新《公司法》规定,高管人员不仅指职业经理人,还包括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指导意见》根据保险业实际,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总精算师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关键岗位职责。下一步,《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将把总精算师列为高管人员。二是加强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高管人员因违法违规导致的经营风险主要产生于任职期间,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不仅要注重任职前的静态审查,更要注重任职期间的动态行为监管,便于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下一步,我们将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在高管人员任职发生变化以及出现违纪、违规、违法等情形时,保险公司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建立重大风险提示函制度,在高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违背忠实勤勉义务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时,对其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完善高管人员重要信息数据库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诚信要求。高管人员要在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骗取任职资格的行为,申请材料将成为认定违规行为的直接证据。

第三,强化内控机制。内控机制是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如果说公司治理管的是大脑,内控机制管的就是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业务流程再造等一系列措施,内控机制得到明显加强。但随着经营环境和业务规模的变化,一些保险公司内控机制越来越不适应风险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内控机制建设,把内控机制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内控水平。一是把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各保险公司要针对业务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和性质差异,建立能够迅速识别、测量、评估、报告和控制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使用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等各种手段,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险业务的风险及经营过程的合规性,采取适当措施及时解决暴露出的问题。二是把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点内容。公司内控制度是由人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员工,即使有严密的内控制度,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要大力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通过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将内控标准深入到员工的日常工作和行为中,提高员工执行和遵守内控制度的自觉性。三是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技术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有力支撑,良好的信息系统可以全面、合理、及时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反映及传递机制。各公司要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以内控机制目标为导向、以数据为中心的信息系统,为内控机制的高效运行提供良好平台。四是把外部评价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保证。保监会将逐步建立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用于非现场监管,对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风险隐患较大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

第四,加强治理结构监管。我们提出把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目前,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很多制度还不健全,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非现场检查制度。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监会报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合规报告。二是开展现场检查。全面摸清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编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估报告,针对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向公司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通过监管谈话等方式督促整改。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监会将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对象、渠道等作出具体规定。各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及时、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逐步使披露行为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四是建立沟通机制。为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重大决策情况,保监会将派人列席部分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四、按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理论中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国有企业改革最核心、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很多深层次的矛盾都集中在这个问题上。因此,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也必须坚持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中心,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压力更大。我们要在巩固和发展股份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力度,力争在一些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取得突破。

第一,推动国有保险控股或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国有保险控股或集团公司改革,不仅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关系到能否有效地行使股东职能,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保险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必须通过多种模式,探索改革的有效途径。一是推动具备条件的集团或控股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对不具备股份制改革条件的集团或控股公司,积极探索建立董事会试点。建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是一些国家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成功经验,如新加坡淡马锡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经合组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指出,“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质量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基本步骤。国有企业拥有一个强有力的为公司利益行事、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董事会是很重要的”。三是进一步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各控股和集团公司要制定明晰的发展战略,明确母公司和各子公司间的权责关系,整合集团内部资源,既要发挥集团的协同效应,又要调动各子公司的积极性。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内控;自我评价;内部审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ControlSelfAppraisal,简称CSA)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新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体现了内部控制评价的新观念,不仅可以用于审计领域,也可以用于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基于经营管理目的的内部控制评价最初主要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发起和实施,然而,由于缺乏管理者的支持、企业员工对内部控制认识的不足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等因素的制约,由内部审计人员发起和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往往很难有效地开展。于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一种由企业高层管理当局发动,全员参与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运而生。为了保证***有限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各种错误、舞弊行为,本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的特征及主要方法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的含义及特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是指企业内部为实现目标、控制风险而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和恰当性实施自我评价的方法。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1996年的研究报告中总结了CSA的三个基本特征:由管理和职员共同进行;关注业务的过程和控制的成效;用结构化的方法开展自我评估。具体来讲,CSA将维持和运行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赋予公司管理层,管理层、员工和内部审计人员合作评价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使管理层和员工与内部审计人员一同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估的责任;CSA以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中心来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涉及所有员工对控制制度本身及其效果和效率进行的评价以及对参与控制人员的资格、工作程序和工作表现的评价。这使以往由内部审计人员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到全新的阶段,即通过设计、规划和运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程序,由组织整体对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负责。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的方法

西方国家在实践中已经发展了多至20余种的CSA方法,但从其基本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种,即:引导会议法、问卷调查法和管理结果分析法。

1、引导会议法

由内部审计人员与被评价单位管理人员组成评价工作小组,管理人员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帮助下,对企业或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和集体讨论来提出改进建议出具评价报告,并由管理者实施。引导会议法集中体现了CSA全员参与内部控制的理念,改变了把内部控制评价看作是审计人员责任的思想,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

2、问卷调查法

利用问卷工具使得受访者只要做出简单的“是/否”或“有/无”的反应,控制程序的执行者则利用调查结果来评价他们的内部控制系统。

3、管理结果分析法

指除上述两种方法之外的任何CSA方法。通过这种方法,管理当局布置工作人员学习经营过程。CSA引导者(可以是一个内审人员)把员工的学习结果与他们从其他方面如其他经理和关键人员收集到的信息加以综合。通过综合分析这些材料,CSA引导者提出一种分析方法,使得控制程序执行者能在他们为CSA做出努力时利用这种分析方法。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目标和原则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五项基本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2、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强化风险全面防范和控制,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

3、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反馈等各个环节。

2、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3、内部控制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既无重叠,又无空白,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服务。

4、内部控制的制定兼顾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尽量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三、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一)内部环境控制

1、管理理念与经营风格公司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之基、员工立身之本,将制度视为公司的法律、组织的规范,坚持在管理中不断完善和健全制度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认为只有建立完善高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有条不紊、规避风险,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三会一层各司其职、规范运作。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以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3、组织机构.公司根据职责划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质量保证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物料部、研发部、内审部等职能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公司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金、人员、财务等重大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严谨的制度安排履行必要的监管。

4、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承担,并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评价。

5、人力资源政策公司坚持“德才兼备、岗位成才、用人所长”的人才理念,始终以人为本,做到理解人、相信人、尊重人和塑造人。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定了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人员录用、员工培训、工资薪酬、福利保障、绩效考核、内部调动、职务升迁等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风险评估控制

结合行业特点,建立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地收集相关信息,准确识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同时,建立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处理的程序和时限,建立了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控制活动

1、建立健全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重大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日常经营管理:以公司基本制度为基础,制定了涵盖生产管理、行政管理、物料采购、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

一系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会计系统方面:按照《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要求以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如《会计内部牵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成本管理条例》等等,对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会计凭证、核算与记录及其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控制措施

(1)管理控制: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治理纲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采购管理、生产和销售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之后均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2)生产过程控制:制定公司内部完善的采购、生产、质量、安全、销售等管理运作程序和体系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理。公司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试,公司质量控制部对公司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了公司产品的安全。

(3)财务管理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4)信息披露控制:制定严格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规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义务人职责;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信息披露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投资者关系活动;信息披露的保密与处罚措施等等,特别是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流转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公司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认真执行。

(5)公司**资金管理控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资金的三方监管,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6)对外担保控制。严格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任何担保。

(7)内部审计控制:内部审计坚持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以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工程审计、经济合同审计为重点,不断拓宽审计领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公司每年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对财务、制度执行、工程项目、合同等进行审计。

(8)人事管理控制:公司已建立和实施了较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和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9)子公司管理控制:**年以来公司子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增加了公司管理的难度。为此,公司已制定了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规定了子公司的职责、权限,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实施,对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增强抗风险能力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内部监督

公司**负责对**、**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形及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是**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全公司及下属各企业、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经理任职目标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的财务账目和会计报表;负责对经理人员、财会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负责对有关合作项目和合作单位的财务审计;协助各有关企业、部门进行财务清理、整顿、提高。通过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详细分析问题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报告董事会。另外,公司还经常通过开展部门间自查、互查、抽查、纪律大检查等方式,强化制度的执行和效果验证;通过组织培训学习、普法宣传等,提高员工特别是董监高的守法意识,依法经营;通过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自查等活动,完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已基本健全并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管理重点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不断深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之适应公司发展的动态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风鸣-内部控制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杨国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刍议[J]-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10期

[3]桑向阳-控制自我评价CSA:企业管理新理念[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01期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治理;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世界经济全球化,企业外部经营环境与条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形成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和国际化要求的公司治理是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发展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司治理是在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契约制度的安排,用于处理企业不同利益主体,股东、债权人、管理者,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建立合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实现企业目标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公司治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正式治理制度,包括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内部公司治理,即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成的用来约束和管理经营者的行为的控制制度。所谓外部公司治理,也称外部监控机制,是通过竞争的外部市场和管理体制对企业管理行为实施约束的控制制度。(2)非正式治理制度,即为治理文化。公司治理文化是指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员工等公司利益相关者及其代表,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有关公司治理的理念、目标、哲学、道德伦理、行为规范、制度安排等及其治理实践。

一、公司治理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我国当前企业一个重大的课题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体现了公司各利益相关主体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责、权、利的有效配置,这种机制成功与否,主要是看其运作效率如何,即公司能否有效化解分歧、凝聚力量,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有效协调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我国提出现代企业制度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就灵”的倾向,各个企业争相改制、争相上市,同时模仿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我国低层次的简单“复制”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给这些企业的公司治理带来预期中的深层次变化:1.在公有股所有者缺位背景下的股权多元化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内部人控制现象比比皆是。2.上市公司虽然都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这些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却难有精彩表演。3.不发达的股票市场并未对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约束,中小股东往往变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攫取私利的“牺牲品”。4.尽管独立董事制度被各界炒得火热,但这些独立董事却往往是只拿钱不管事。

我国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构造上的缺陷问题,也有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所带来的问题,还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公司治理文化建设落后,不注重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计划经济时代,都是由管理层传达上面的计划,企业员工只是按计划生产,因此,企业管理者及员工没有公司治理的概念。

(二)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缺乏对公司“内部人”的有效制衡与监督机制。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事会构成的双层委员会制度。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

(三)董事会结构失衡,“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而国家对管理者的监督还不完善;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这样就造成了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董事会运作方式上看,董事长既作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运作承担直接责任,也容易导致董事长陷入公司具体经营事务中,使其失去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的独立性。

(四)经理人市场还没真正形成,对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同时又缺乏对管理没有严格规范的约束。由于多数董事和经理人员都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竞争产生的,这即不能确定所选择的人具备相应必须的素质能力,即使是合格的经理人才,由于程序上的严格,也难以取得员工的一致肯定。

三、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

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共同努力,通过逐步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制衡、激励与约束机制,培育有效的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完成。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有效途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企业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加强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公司治理文化建设重要性的教育,提高管理者对公司治理文化建设的认识。

(二)强化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引入相当数量和比例的独立董事,并将公司中一些可能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事务的决策权授予独立董事。

(三)完善经理人市场。针对当前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完善管理层的选拔途径和程序,通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公开选拔经理人,并由董事会对其监督。

(四)完善公司外部控制机制,主要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要狠抓,要严打,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完善其外部市场。这一方面的改善,应主要依托于国家。

参考文献:

[1]周杰清.公司治理的效率-一个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财经科学,2003(3)

[2]李薇,许新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新疆财经,2004(1)

[3]张彦波,聂清凯.公司治理文化,企业竞争力和形成路径,当代经济管理,2007(1)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在普及法律常识、法律咨询、调整人际关系、减少社会矛盾,规范民商行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公证的作用不仅在于其作为一项法定证明制度,具有事前预防和事中证明的作用,能够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而且由于一名优秀的公证人必然也是一名高水平的法律专家,公证人还可以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如直接将上述两方面的作用结合起来,由公证来参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就可以降低公司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成本,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树立防范法律风险的全新理念

从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来,法律风险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尚没有形成,因而,公司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公司最基本的要求。公司的各种行为如签订各类合同、对外投资、购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公司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因此公司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公司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公司经营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公证制度是一种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制止违法行为,减少诉讼的职能。因而,公证在民主法制过程中,能够有效发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与普通的见证相比,公证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只要没有可以公证书的证据且公证书符合公证程序要求,那么对于公证的内容,在各司法程序中就可拿来即用。公证机构初步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具有法律上的最高证据效力。

增强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公司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通过培训,要让全体人员,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员树立以下防范法律风险的全新理念:

1.“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公司的基础管理、投融资、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须严格依法进行,事先做好法律论证,发挥好法律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做到未雨绸缪。

2.“加强法制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公司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堵塞法律漏洞,有效地避免各种损失,实际上就是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3.“法律手段也是管理资源”的理念。要认识到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是现代公司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公司维护自身利益、防范风险的需要,是加快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公司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营造和谐的需要。

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公司要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公司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公司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其核心问题就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因此,要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公司应当也必须成立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法律事务部门对外可对监管部门的立法、执法行为和监管意见进行参与和应答,对内可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协调内部各成员之间的通力配合,这样从体制上把好了法律风险的第一关。

(二)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良好的运行机制必须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做保障。有效的管理,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使公司的各项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1.要按照“无空缺、无冲突、无重叠”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流程制度、责任制度、行为制度、监控制度等公司运行制度。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公司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障公司重要事项有章可循、决策有据、操作有序,杜绝因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引发法律风险。可由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建立、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2.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可发现、识别、分析、监控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提升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专业管理能力。

(三)要建立健全法律部门参与机制,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监控体系

公司要在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理念指引下,着力加强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为原则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把法律监督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事先预防是基础,事中控制是关键,事后救济是手段。过去法律事务工作常常被片面地理解为“打官司”,因此常常是充当“救火队”,而不能为公司筑起防范法律风险的“防火墙”。防范法律风险要按照“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研究,强化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关口前移,重点前置,从研究和发现法律风险的成因入手,尽早认识和消除风险根源,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杜绝简单的事后补救。

三、营造良好的公司风险防范环境

良好的风险防范环境是公司实施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保证。因此,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也显得尤为重要。公司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从长远考虑,公司若想建立诚信体系,必须将诚信与公司文化紧密相连。只有通过公司文化建设,营造公司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树立诚信观,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使诚信在公司中广泛建立,持久发展。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纳入公司文化管理,形成有利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

四、公司风险防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公司负责人是将依法治企理念具体化为公司管理方式的决定性因素,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公司法制建设工作的力度。只有公司领导班子深刻认识到加强公司法制建设、防范法律风险对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逐步增强,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主动做到依法规范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主动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才能取得突破。

(二)机构人员到位是基础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是加强公司法制建设、防范公司法律风险的重要组织基础和保障。

(三)制度机制健全是保障

加强公司法制建设,防范公司法律风险,重在形成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建设是公司法制建设工作的核心。不仅能够有效规范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也为法律风险防范提供着有利的内部制度环境。特别是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贯彻执行,不仅能够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与其他业务部门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为法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也为公司法律风险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变提供重要保障。

(四)借用外脑是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