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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税务筹划

公司并购税务筹划

公司并购税务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目标企业 并购 税收筹划 措施

一、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企业没有意识去选择适合本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会计政策

现在许多企业管理机制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则手段的制造利润,却忽略了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税负,从而达到利润的最大化。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动因分析

在并购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大的税后利润。除此之外,促使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还存在其他原因,综合起来将其总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企业追求节税效应以增大税后利润

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使纳税主体最大限度地取得税后利润。首先,纳税抵减既得利益的直接性以及社会对企业收益补偿的不确定性、隐蔽性和非对等性,是诱发企业在主观意念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动机。其次,纳税会影响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税收从整体上讲是中立的,但实际中却存在局部的不中立,这些带有优惠性质的非中立税收规定使纳税主体被迫改变投资方向,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机会损失,形成企业的投资风险,税收的非中立性越强,企业承担的投资风险越大。而在整个企业并购过程中,涉及的资产交易种类和交易量一般都较大,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较多,比如税种的增减、纳税人身份等的改变,如果能在并购中进行税收筹划,自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并购的参与企业节省一部分税款,从而使其获得更大的税后利润。

(二)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施税收筹划可行空间大

尽管我国的税收法制已经建立多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税问题也不断产生,相应的税收法制却没有与之同步得到完善,这就为纳税主体将主观的节税动机转化为现实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可能。另外,政府为了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发展,必然会运用多种杠杆手段,一国的税收法制便是这些有效杠杆之一。在制定税收法制时,考虑到一国地区、行业等资源的分配不均和发展不平衡,就不可避免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无疑为企业依据税收杠杆导向来择取有利于切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财行为提供了客观可能。所以,可以说税收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一国政府的政策导向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施税收筹划提供了温土。

三、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应采取的措施

1、首先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树立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概念

由于多种税基之间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它税中税基的增大;某个纳税期限内免税,可能会在以后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税;总体税负减轻可能引起其成本费用上升或其他不利后果等等,因此,企业在并购的税收筹划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除了要考虑充分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纳税递延来获取税收收益外,同时还要考虑这种税收收益对其他相关效益的影响,在所有相关利益中寻找均衡点,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税收筹划的最佳方案,只有考虑了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税收筹划方案才是最优的。

2、立足企业全局,考虑长远利益,综合衡量企业并购行为中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

并购行为能否成功完成,除成本因素外还受其它众多内外因素影响。而并购行为是否最终成功,关键更在于并购后对目标企业的整合与战略重组。税负的减少只是理财手段之一,要与企业其它理财措施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对企业整体的积极作用。况且企业并购行为对并购企业来说,作为一种资本经营方式,只是其众多经营管理决策及行为中的一种,并不是改变企业命运或挽救企业于危难的灵丹妙药。我们不能盲目高估企业并购的作用,因此也不能过分依赖于企业并购行为中的税收筹划这种单一理财措施。

3、把握好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

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偷税于税法精神相违背,是国家法规政策所不允许的。而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的一种正当活动,是企业对税法进行精心研究和比较后进行纳税最优方案的选择,这是税法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因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节税行为,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来避税,更不是违法的偷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应该充分了解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因疏忽或故意而将正当的税收筹划引入避税、偷税。

4、选择符合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会计政策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来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5、通过企业并购改变企业主体属性来规避税收,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下面通过例子来简要说明正确运用企业并购改变企业主体属性来规避税收纳税筹划措施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利用企业并购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并购变“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税法依据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3%或17%),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购货金额×税率(13%或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4%或6%)。

筹划思路: 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往往重于一般纳税人。若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具备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准),则可以考虑并购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享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待遇。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货金额为45万元。另有乙公司也为工业企业,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货金额为40万元(以上金额均不含税)。此时,假设甲公司有机会并购乙公司,且是否并购乙公司对自身经营基本没有影响。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 甲公司不并购乙公司。

a.甲公司应纳增值税= 60×6%=3.6(万元)

b.乙公司应纳增值税= 50×6%=3(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应纳税额= 3.6+3=6.6(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并购乙公司,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由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则并购后的集团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应纳增值税= (60+50)×17%-(45+40)×17%=4.2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本期少交增值税2.35万元 (6.6-4.25),因此,应当采取并购的方式。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问题研究,对企业并购后的税收筹划问题的简单讨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税收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企业并购税务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税务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费。”在企业并购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出“筹划”这一特点。从资金、时间、业务类型、办事人员质量、数量等各个方面统筹规划,达到最终目的。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摸索的问题,我仅就自己的认识谈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燕.企业分立合并中的税收筹划.涉外税收.2007-2.

[2]杨健、钟洪英.浅谈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税务与经济.2007-5.

[3]张中秀.纳税筹划宝典.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5.

[4]方卫平.税收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4.

公司并购税务筹划范文第2篇

投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途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为了减少纳税成本有必要对投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投资按照投资行为的介入程度,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由投资人直接介入投资行为,即将货币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现有企业资产的一种投资行为,主要包括投资人开办企业、购置设备等。间接投资,是指投资人以其资本购买国家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以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也称为证券投资。

在实际活动中,企业为了节税,在直接投资中要对企业兴办新的企业、购买新设备等进行税务筹划;在间接投资中要对购买国债和其他债券进行税务筹划。下面通过对宏泰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筹划来论述投资活动的税务筹划。

宏泰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采用横向的发展战略。现在业务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食品加工业两个行业,食品加工企业总部设在深圳,适用税率为15%,除在深圳外,在内地还有A子公司,适用税率为25%。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和提高竞争力,企业在不断涉足新的行业。

为了实现其横向发展战略,公司决定兴办新的食品加工业M,并决定投资新的行业;为了提高资金占用效率,企业要对闲置的资金进行债券投资的选择等。对上述投资活动都可以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对宏泰公司的筹划空间如表1所示。

二、企业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包括企业投资兴办新企业的筹划和企业购置设备的筹划。企业投资兴办新的企业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投资地区的筹划、投资行业的筹划。本文仅来探讨企业投资兴办新企业的税务筹划。

第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投资者创设企业需要在合伙制与公司制之间、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选择。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讲,要比较不同组织形式在应纳税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的税收负担;还要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负大小。

宏泰集团公司有食品加工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新办一家银杏种植加工企业M,该银杏种植加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在选择银杏种植加工企业的组织形式时,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析:

银杏种植加工企业有一个五年的过渡期,在五年的过渡期内有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银杏种植加工企业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万元,第二年为50万元,第三年为100万元,第四年为5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120万元;五年后预测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130万元之间。

该食品加工企业总部设在深圳,适用的所得税率为15%。该企业除在深圳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A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在未来的五年内,该食品加工企业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800万元,A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50万元。

筹划步骤如下:

(1)在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之间做出选择。合伙制企业假定有两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分成两部分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2,计算缴纳全部的所得税。企业税后所得40%分配给投资者,按规定使用个人所得税“股利项目”10%的税率。

由上述计算可得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税负如表3所示。

公司制企业要缴纳两个层次的所得税:首先,企业实现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分给投资者的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因此可以看出,合伙制的税负相对要低一些。但不能一概而论,超过了一定范围,公司制的税负可能要低于合伙制的税负。

由表3可以看出,年应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时,合伙制企业的税负要低于公司制企业的税负;当年应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时,公司制企业的税负要低于合伙制企业的税负。宏泰公司新办制造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0~130万元,所以选择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有利,所以银杏种植加工企业应设立成公司制的形式。

(2)在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作出选择。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利润并入总机构纳税;如果将总机构设在低税区,分支机构设在高税区,就可以减少纳税成本;在分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总机构可以享受到税收抵减收益。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在亏损的情况下,总公司不能享受到税收抵减收益。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如表4所示。

经分析,M公司有三种组织形式可以选择:

把M公司建成总公司的分公司,这样总公司和A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总公司可以和M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可以享受到M公司的税收抵减收益。

把M公司建成A公司的分公司,这样总公司和A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A公司可以和M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可以享受到M公司的税收抵减收益。

把M公司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样总公司、A公司和M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合并纳税,总公司和A公司均不能享受到M公司的税收抵减收益。

经过计算,三种组织形式下的税负见表5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方案二的总体税负最低,因此应该把M公司建成A公司的分公司。与方案三相比较可以节约纳税成本55万元。

第二,企业投资地区的税务筹划。我国区域之间税收政策是有差异的,国家对许多地区有税收优惠,因此在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做出合理选择。

接上述筹划,宏泰公司新设的银杏种植加工企业M设在内地,有银川和莱阳两个地方可以选择,银川靠近原材料供应地而且有廉价的劳动力,但莱阳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产品市场更广阔。若在银川建厂五年后每年可实现税前利润100万元,若在莱阳建厂五年后每年可实现税前利润130万元,对此作出决策。

国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宏泰公司要生产的产品系国家鼓励生产的产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莱阳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银川建厂应纳税=100×15%=15万元

在银川建厂的利润=100-15=85万元

在莱阳建厂应纳税=130×25%=32.5万元

在莱阳建厂的利润=130-32.5=97.5万元

比较可知,虽然在银川建厂的税收要低17.5万元,但在莱阳建厂的利润要比在银川高12.5万元,所以M公司应设在莱阳。

第三,企业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要进行投资行业的筹划,首先必须对行业间的税收待遇进行比较。但在投资行业的选择中不能只是比较税收的差别,还要比较不同行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的优势等。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税务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之时充分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个投资方向是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虽然相对经营成本较高,但相比之下,税后利润也较高。

宏泰公司为实现其全球横向经营战略,2009年准备涉足新的行业,拟开办一家新的企业B,主要从事电子信息行业。如果为一般的电子信息行业,适用的税率为25%,但如果被认定为是高新技术行业则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由于该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方法,市场份额不断增加,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

同时,企业增加其研发投入,产品的技术含量正在逐步增加。企业2009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并预测后四年的税前利润分别为1,100万元、1,300万元、1,200万元和1,500万元。鉴于上述条件,对公司新办企业进行行业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因此企业可以进行高新技术认定,通过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该企业假定于201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此可以享受到15%的优惠税率。

宏泰公司筹划前后税负比较如表6所示。

通过表6可以看出,进行筹划后企业税负大幅降低。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尽量投资于政府鼓励的行业或者是有税收优惠的行业,这样能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 、企业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除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外,还可能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如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在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决策时,不仅需要考虑各种证券投资的收益率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而且还应当考虑税法对各种证券投资税收的规定,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新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宏泰集团公司2008年8月投资计划,总投资额为100万元,现有两个投资项目,条件都是期限为一年,单利计息,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一是投资购买国库券,年利率为3%,另一项是购买公司债券,年利率为3.8%,表面看起来公司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前者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实际的税后收益要通过计算来进行评价和确定。要求确定:宏泰公司购买那种证券合适?

我国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购买的公司债券必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宏泰公司购买国库券时,一年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共为:

本息额=100+100×3%=103(万元);税后利润=100×3%=3(万元)

宏泰公司购买公司债券时,一年后收回本息额为:

本息额=100+100×3.8%=103.8(万元)

应缴所得税=100×3.8%×25%=0.95(万元)

税后利润=100×3.8%-0.95=2.85(万元)

可见,宏泰公司购买国债要比购买公司债券多获利0.15万元,所以筹划之前不能单看利率的高低,还要看其利息收入是否纳税。

在本文中,宏泰公司为一家综合性的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对投资过程的税务筹划使宏泰公司的税负大幅降低。税务筹划前后的总体税负情况见表7所示。

上表可以看出,宏泰公司通过对上述所列的投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负713.45万元,并且使利润增加了687.65万元。由此可知,企业要在充分分析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同时要注意,税收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在税务筹划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

[2]申嫦娥、张雅丽:《税务筹划》,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公司并购税务筹划范文第3篇

汽车制造业是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汽车产业链涉及的层面广,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等。增值税是汽车制造业所有税负中占比重较大的税种,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对象。消费税的征税比率和汽车的排量相关,是汽车制造企业革新产业模块的重要契机。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不能转嫁,在进行筹划时要单独关注。 

二、汽车制造企业分税种纳税筹划 

汽车制造业作为拉动内需的行业,发展受到国家的鼓励。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汽车制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主研发、鼓励节能减排。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消费税减征、广告费扣除等方面都给予了足够的政策扶持。在出口方面,国家鼓励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出口,出口退税给予足够的优惠。 

(1)增值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在汽车销售环节会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纳税义务,给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例 :M 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还提供上牌、按揭服务,假设 M 公司每月销售汽车的收入为 800 万元,其中,成本 400 万元,提供汽车上牌、按揭服务的收入为 160 万元,现在分别对两种销售方式进行税负计算。 

选择混合销售行为不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800+160-400)/(1+17%)*17%=81.37(万元)。 

若选择兼营行为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销售行 为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为(800-400)/(1+17%)*17%=58.12(万元),上牌、按揭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160/(1+6%)*6%=9.06(万元),两项税负合计为58.12+9.06=67.18(万元)。 

综上,选择分开核算的兼营行为共为企业节省税负81.37-67.18=14.19(万元),所以,汽车销售企业应选择兼营销售行为,将不同的商品服务分开核算。 

(2)消费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的零部件一部分要由企业自行生产,一部分由外界购买。在消费税的计算上,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以M 汽车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例,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备购进铅蓄电池生产乘用车并全部实现增值销售,具体有三种方案 : 

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A 购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 1000 万元,增值税额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可以抵扣消费税 1000*4%=40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170-170-40=960万元。 

从多家小规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购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 1080 万元,从多家小规模生产企业购入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消费税 1080/(1+4%)*4%=41.54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080-41.54=1038.46 万元。 

从铅蓄电池销售公司 B 购入,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为 1000 万元,增值税额 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消费税不可抵扣,实际购入成本1170-170=1000 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从外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购买蓄电池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抵扣,实际购入成本最低,可实现增值税和消费税整体税负的减少。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筹资筹划。汽车制造业筹集资金可以通过企业自我积累、借款、发行股票三个渠道,筹资的形式可以归纳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由于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进行扣减,而通过权益筹资方式筹集资金,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等不能在税前扣减,债务筹资在纳税筹划上优于权益筹资。汽车制造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政策,在债务融资成本不高于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的前提下,尽量加大借款利息的列支,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投资筹划。第一,总分机构亏损弥补筹划。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前景的情况下,汽车制造业会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在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也是企业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分公司为非独立纳税人,亏损可以通过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进而达到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亏损只能通过自身的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能冲减母公司利润。因此,研发机构可作为汽车制造企业的费用中心或分公司,其发生的费用可抵减汽车制造企业税前利润。第二,兼并重组投资筹划。汽车制造业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规模经济。在投资方式上,不同的投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投资税务成本。目前,常见的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综合(含债券)支付和产权转让(债权债务承担)4 种方式。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公司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 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三、固定资产筹划。汽车制造企业是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行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式对纳税筹划至关重要。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可充分利用税法对加速折旧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快资产的折旧速度,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四、研发费用筹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改造,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汽车制造企业可通过加强自主研发,争取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张进宇.汽车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东北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朱效同. M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筹划研究.辽宁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公司并购税务筹划范文第4篇

【摘要】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作为实施节流的最佳手段之一,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本文以CZ公司为例,对生产型企业常用纳税筹划方式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纳税筹划 空间分析 方案选择

一、CZ公司基本情况

CZ公司成立于199×年,主要从事无毛绒、绒条、羊绒纱及羊绒制品的生产及国内外销售,公司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总部位于我国西部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级),有五个控股及全资子公司。

二、CZ公司原材料购进相关筹划

CZ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山羊原绒,采购期主要在每年的4-9月。因此公司每年年初根据订单和意向情况,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步拟定当年全年的原绒收购计划,并从3、4月份起开始陆续采购至少满足一年订单所用的原料。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意味着将承担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就能起到减轻CZ公司增值税税收负担的作用。

直接开具收购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羊绒,比从个体户和企业集中进货更划算,一是成本低。幅度(理论值)至少等于税法规定10%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二是进项税额扣除率相同。所以,多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自己收购和向企业或个体户批量采购的预选方案中,选择了自己收购的方案。因从企业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支付的金额是相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价计算提取进项税;取得普通发票按含税价计算。造成计算结果差异。

如:购进羊绒价税合计是5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500000×13%= 65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00/(1+13%)] ×13%=57522.12元,比取得普通发票少提进项税65000-57522.18=7477.88元,比例为取得普通发票已抵税款的(65000一57522.12)/65000×100%=11.50%。

筹划方案:

如果CZ公司全部取得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则能够有效规避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涉税风险,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由收购单位开具,按发票票面上金额×13%计算出增值税抵扣金额,根据CZ公司201×年度原材料收购情况,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7070.59×13%×11.50%=404.71万元。但要全部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必须解决CZ公司原材料收购难的问题。

方案所设想的原料收购方法与企业实际发展趋势相悖,目前该公司原材料购进对一般纳税人依赖度逐年增加,因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准确、及时、保质保量的进行原材料供应,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该公司原材料收购能力与公司发展状况不相适应,CZ公司业已发现这种状况。结合CZ公司发展规划,预计在未来儿年内将原材料采购部门剥离,以此为基础成立专业原材料收购公司,同时全面规范原材料收购流程,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只有以此为基础,方案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三、CZ公司运输业务相关筹划

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要高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生产企业将应征收的营业税的运输劳务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中分离出来,而且单独计税,就可以避免营业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下面就CZ公司外设运输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综合各种影响因素,作较为全面地筹划分析。

CZ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CZ公司在销售自产产品的同时,用自有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共有各型运输车辆19辆。该公司有外贸业务且白有运输工具主要为汽车,不能满足公司运输需求。201×年全年发生运费1342.56万元,包含陆运、海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自有车辆取得运输收入320万元,相应油料、过路费、维修、人工工资等费用约107万元,其中可抵扣的物耗为65万元。

根据201×年1月18号凭证记载,201×年1月,CZ公司提供运输应税劳务的收入为92万元(含税)。因为运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的应税范围,所以CZ公司当月运费收入应要负担的增值税为:92/(1+17%)×17%=13.37万元。

筹划方案一:

假设CZ公司投资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输公司,将运输业务剥离,并由运输公司直接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输收入。根据201×年1月18号凭证记载,201×年1月,该公司取得的运输应税收入92万元,那么运输公司应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92×3%=2. 76万元。由此可见,筹划后运输收入可减少负担税款13.37-2.76=10.61万元。

该筹划方案的成立,还要充分考虑经营主体和相关方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的其他税费,因此,以上的测算结果并不是最终筹划结论。

假设筹划前CZ公司车辆耗费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0,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买卖双方都不会增加其他税费,那么上述测算结果就是最终的筹划结果,但这种理想状态是不存在的,因为CZ公司的销售对象基本上都是一般纳税人,而且车辆运行必定消耗油料。

假设购货方可以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考虑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当CZ公司内部设立运输机构之后,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CZ公司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后,将会使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低于10.61万元,即车辆正常运营费用小于10.61/17%=62.41万元,或者不含税运营费用总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62.41/100×100%=62.41%时,以上方案可以成立。

假设购货方只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和其他税费。

如果购货方抵扣进项,那么进项税减少13.37万元,同时,购货方取得的运费发票可增加进项税92×7%=6.44万元,购货方总计减少进项税金13.37-6.44=6.93万元。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CZ公司实施I划方案时必须对购货方损失的进项税金进行补偿。筹划后实际减少负担的税款应为10.61-6.93=3.68万元。

假设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金,考虑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以本例测算,如果购货方只需要抵扣进项税金,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低于3.68万元,即不含税正常运营产生费用小于3.68/ 17%=21.65万元,或者不含税营运费用总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21.65/100×100%=21.65%时,上述筹划方案可以成立。

筹划方案二:

CZ公司销售货物依靠指定运输公司负责运输业务,CZ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因为运输劳务费已经包含在CZ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中了,所以该筹划方案对购货方取得的进项以及CZ公司的货物售价都无影响。

仍以201×年1月为例,含税运输收入仍为92万元,单独设立了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给CZ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可使CZ公司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金92×7%=6.44万元,同时运输公司将新增营业税税额92×3%=2.76万元,筹划后累计减少了的税额为6.44-2.76=3.68万元。

在筹划方案一中,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当相关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高于21.65%时,不需要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当比例低于21.65%,则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在实践中,上述两种筹划方案可以有机结合,从而取得更大的节税利益。当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时,运输公司可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能够降低CZ公司的增值税负担。当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直接给CZ公司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从而可以避免增加购货方税收负担。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CZ公司不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而新设立的运输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且享受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政策,成立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后二年按适用税率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CZ公司和运输公司均为不亏损的前提卜,实施筹划方案一或者筹划方案二,将会降低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负荷,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增强。如果运输公司亏损而CZ公司持续盈利,那么筹划后CZ公司反而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减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设运输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筹划之后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还需要考虑设立运输公司新增成本费用,这就必须计划运输公司的规模,如果要必须完全满足公司的运输需求,则应购入包括飞机在内的大型运输工具,但一架飞机动辄数以亿计的价格超出CZ公司的承受范围,相应成本费用将大幅增加。所以应当将运输公司的规模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就剥离运输队成立运输公司来说,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相关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约75/1.17/320/1.17×100%=20.31%,低于筹划方案一的测算,故应按照方案一实行。

四、CZ公司用工方式选择

CZ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按期缴纳各项保险金。根据灵武市人力局和灵武市社保局出具的证明文件,CZ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三年来未发生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定类型人群时,可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下岗再就业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用上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比较大。但CZ公司并未对用工方式的选择做出积极筹划,除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该公司员工来源主要为周边村镇的农民和部分高校毕业生等,基本没有下岗职工和残疾人。

所以,用工方式在多方面改变了公司的体制,也改变了公司内部结构。我们可以做一个极端的例子,当CZ公司新成立一个销售公司的时候,由于公司达到比例的员工都为残疾人,那么该销售公司可以申请福利企业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6(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如果CZ公司直接将销售业务交给下属销售公司,由于下属销售公司属于福利企业,并且能够执行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的话,将给CZ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是这个是税务执法部门的稽点,由此可见通过配合国家政策也可以带来巨大的受益。

五、CZ公司出口退税筹划

(1)利用好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之日起超过180天内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中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中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手续,逾期未中报或已申报但审核

未通过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货物出口后180日内的最后一个中报期内不办理中报退税的,税务机关就要求补税。这里就有一个纳税筹划的空间。CZ公司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其中201×年4月某凭证记载发生销售业务,外销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512万元,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376万元。如果把外销部分在单据收齐以全部办理中报退税,当期就会产生应退税额136万元。但事实上由于退税流程长,企业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收到退税。这对于CZ公司来说就造成了资金占用。所以CZ公司应在合法范围内全盘筹划企业的内销和外销的比例,使企业在保持既不退税,又不缴税的状态。但实际上,CZ公司内外销比例接近50:50,每月都存在大量的应退税额,在这种状态下,CZ公司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避免产生时间性差异,以便于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

(2)不同销售方式下的出口退税核算与筹划

CZ公司的出口方式分为全部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全部自营出口以及部分由外贸公司出口、部分白营出口等二种出口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有效的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从而达到保持出口的稳步增长的势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不同,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生产企业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可适当降低税负。

CZ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春竹公司201×年10月进项税额为1009.94万元,内销货物6897.27万元,销项税额为1172.53万元,出口额为1531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809.70万元。

CZ公司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1531×(17%-13%)=61.24(万元)。应纳税额为1172.53-(1009.94-61.24)-1809.70=-1585.87(f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531×13%=199.03(万元);当期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税额,故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99.03(万元)。

假设CZ公司设一外贸企业A公司,将产品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予A公司,由后者以1531万元的价格出口。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CZ公司10月进项税额为1009.94万元,内销货物8297.27万元,销项税额为1410.53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809.70万元。CZ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410.53-1009.94-1809.70=-1409.11(万元)。A公司应退税1400×13%=182(万元)。

公司并购税务筹划范文第5篇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扩大其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并购重组作为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优化企业资源分配的同时,也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组织关系和结构,几乎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必选方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George J.Stigler所说:“美国几乎所有的大公司,都是通过某种方式、某种程度的并购发展起来的,而不是靠内部扩张”。而税务筹划作为企业并购决策的一部分,也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有效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相关成本,更可以帮助企业形成一个合理可行的并购重组决策。企业并购重组与税务筹划相辅相成,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二、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上个世纪,国际上先后发生了五次大的并购浪潮,税收筹划在西方企业并购重组中已成为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财手段。但在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研究的真正兴起,也是近十来年才提出,而国内对于新税法下并购活动税收筹划的专门研究就更少,在理论、实践以及认知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发展。

(一)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我国经济在从以前的计划经济转型到现在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这一过程中,关于并购重组的相关政策法规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这样一个飞快的发展过程,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也是一样。但是我国并购重组以及税务筹划起步较晚,起点相对也较低,就使得我们在建立并购重组以及相关税务筹划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合法的税务筹划与不合法的偷税漏税的概念划分、税务筹划的方式界定、错误的惩罚力度等等都面临的实践的考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特殊背景,政府有很强的参与并购重组的动机,这样使行使监督职能的政府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也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些都影响着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以合规的方式发展。

(二)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理论脱离实际

上个世纪,西方经济、金融等方面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发展飞速,并购重组理论以及税务筹划理论就是建立在西方发展程度以及制度建设都较完善的资本市场上,有较多经验数据支持理论假设,对我国相关方面理论体系的建立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但是我国对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不少专家应用西方经验验证的的理论、模型来检验中国市场,也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观点,但是大多与我国实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联系较少,缺少就目前我国企业状况而言现实的指导意义,使得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找不到恰当的理论引导,还需自己摸索适合自身的方式方法。

(三)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

我国并购重组起步较晚,从1993年的“宝延风波”之后,并购重组才在我国企业中逐渐发展起来。理论界一直认为税务筹划在并购重组中不仅可以减少成本,减少税收增加收益、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才是其最终目的。但是大多数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作用认识还停留在第一层面,仅将其看作是一种节税的工具。而正是因为对其作用的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不够重视,相关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知识体系建立不健全。即便是现在大多企业选择交予第三方来做税务筹划工作,他们也无法正确把握企业想得到的最终目标。使得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无法发挥其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人员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较低

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欠缺,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决策中涉及的税务、法律等方面都会选择第三方来做,例如会计、律师事务所、证券发行公司等。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工作这项工作更需要专业精英人员完成,这些人员应该都是兼容科技与管理知识的,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创造思维的高智能复合型人才。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企业等方面对这方面的要求模糊,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内部、第三方服务公司中相关专业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背景仅局限于其本身的业务知识,缺乏复合型知识人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措施

我国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税务筹划要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得到有效开展发挥其战略指导作用还要经历一段时间。而且,上述的不足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还会引发市场经济原则遭到破坏、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等问题。再者,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已日趋激烈。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但是我国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当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进行战略重组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得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完善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法律法规层次较多,加之各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不明晰,使得税务筹划整体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将制约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的发展。而且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概念的划分、行为原则的建立、对违法行为惩罚的力度和措施等问题如果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界定,可能导致并购过程中税务筹划行为方面质的变化,例如,企业人员可能会选择利益大而违法的方式因为不了解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因此,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在监督惩罚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公司再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中做出正确合法的决策,促进税务筹划在并购过程中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发展。

(二)促进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建设

只有正确的理论体系才能促使实践更好更快的发展。虽然我国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建设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发展迅速,企业也不断向国际化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加快相关理论研究的进程,而且要注意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模型的同时,应考虑到我国实际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理论体系,指导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正确运用税务筹划,更好的发挥其战略作用,更快的与国际市场接轨。

(三)加强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认识

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前提是企业人员能够充分的认识到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应该在建立相关理论体系的同时促进理论的传播与学习,树立企业人员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即在减少税收的同时增加企业收益才是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决策中最终的目标。这样,企业人员在并购重组中实施税务筹划时才会注意与企业以后的发展相适应,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发挥税务筹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

(四)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和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不仅需要充足的人员进行调派,还需要相关人员知识结构的多元化。税务筹划是一项企业战略层次的决策活动,相关人员需要具有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税收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并购重组计划的安排能力、与各部门公司的合作能力以及对市场前景的预测能力等。我国企业和相关第三方公司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建立相关的部门机构,储备相关人才来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促进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进一步专业化发展。

四、总结

我国企业在继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并购重组是必续要考虑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我国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税务筹划要在并购过程中得到有效开展并发挥其战略指导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我国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实施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认识到现在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促进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和理论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认识,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和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有效开展创造积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艾华.纳税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