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监理项目管理制度

监理项目管理制度

监理项目管理制度

监理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主要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县区域内下列政府投资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以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以经营城市收入安排的项目;

(三)利用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

(四)以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将当年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和批复,按季度抄送审计机关;具体项目在立项后15日内,将立项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在年初将以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抄送审计机关,年内追加及变更的临时项目预算随时抄送审计机关,并将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税务、建设、国土、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工程全过程实施内部监督,并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竣工决算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以及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建设资金到账情况,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所用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有关税费的提缴、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年初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情况,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立项、规划、用地、环保等批准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概算或预算预留10%-30%的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证,非财政直接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应督促有关单位按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实施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属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按规定予以核减;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责令限期全额收缴;属政府和单位拼盘投资的,按投资比例收缴属于财政性的资金部分。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审计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处理、处罚、收缴所取得的全部财物,一律上缴县财政。

监理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监理 融合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6(b)-0146-01

我国自推行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制度以来,就对工程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然而由于两种制度在性质上、对象上是比较相似的,因此,如何在实践中更好的将二者结合起来,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之间的关系

1.1 二者的区别

(1)从范围上看。工程监理的使用范围仅局限于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而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2)从内容上看。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涉及到业主项目管理的所有内容,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监理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而投资控制一般是由业主本人或者是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来实施。

(3)从与业主关系上看。工程项目管理完全是代表业主的利益,是业主的助手和顾问。而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独立的第三方。

1.2 二者的联系

(1)从时间上看。工程项目中时间的管理也被看作是进度的管理,是控制项目时间的重要一环。并且时间的管理应该在满足工程项目时间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确定合理的工作周期和工作排序,使成本和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工程监理项目和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在时间的控制上基本是一致的。

(2)从成本上看。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对成本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计划、成本评估、成本预算、成本控制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工程监理对成本的控制,主要是将计划投资与实际投资相比较,然后结合工程项目管理进度进行控制。这一做法与电力工程项目管理非常相似。

(3)从范围上看。工程监理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工作内容和控制项目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并对其它项目管理过程进行指导。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在设计、决策和施工等阶段进行控制、管理和协调,这与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

2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融合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无论是从自身的发展还是市场需求来看,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制度都不应该取代工程监理制度,而是要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制度的融合,从而实现监理制度向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转变。由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践、改革不断地完善,进而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创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一些条件较好的施工、设计、监理和咨询企业,都希望可以全面地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以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最佳状态。并且政府对项目管理的创建也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和政策上的指导。另外,再加上一些高等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对项目管理的研究,将工程监理公司变更为项目管理公司提供了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丰富的理论基础。因此,以上这些为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的融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既然是两种建设模式的融合,在实践中就会面临一些问题。从我国目前的形式来看,工程监理制度把自身限定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而对于项目管理的其它方面,如项目评估、投资决策、工程保修等阶段,监理则不能够涉及。而对于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来说,在整个阶段的介入虽然不会受到任何的阻碍,但是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将会面临一定的市场阻力。由于目前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以及市场的需求,工程监理已经成了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代名词。由于人们对工程监理的习惯性认识,可能会导致工程监理公司在承接策划业务时不被接受的尴尬局面。

3 工程监理和电力工程项目管理融合的解决措施

3.1 浅层次融合

一些工程监理单位已经认识到和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相融合是十分重要的。针对再融合中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工程监理公司可以将其更名为项目管理公司,从而有利于市场建设主体和相关建设主体改变对原有工程监理公司的看法和认识。或者是在保留工程监理公司的前提下,成立项目管理公司,与此同时,组织公司的工程监理师努力拓展业务。因此,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工程监理公司保持比较完备的框架和结构去继续从事监理业务,而且还有助于项目管理公司在不受任何的压力的情况下,去高标准地操作。

3.2 更深层次的融合

(1)工程监理的薄弱部分与工程项目管理相融合。在监理制度的许多环节,监理介入的范围比较小,并且在部分环节上的控制有名无实,从而行成了工程监理的比较薄弱的部分,如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等,监理的作用比较薄弱。而这些环节的对市场的需求又是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发展的机遇。

(2)工程监理的强势部分与工程项目管理相融合。工程监理的强势部分就是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而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到施工阶段时应当谨慎,取代监理不是可取的。对监理过多的干涉只能导致权力和职责的重叠,使承包商在施工的过程中不知所措,从而影响到监理工作的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把自己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和工程监理监理等同的思想是错误的,其应当在宏观上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以组织和合同的手段支持监理的工作,依靠工程监理的完善系统,保障文件和规范的落实,实现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融合。

3.3 人力资源建设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是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因而,工程咨询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能力、职业道德。人力资源是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能够在在市场竞争保持着巨大优势的最重要的因素,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把人力资源建设当作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主要的任务。在工程监理公司更名的过程中,不能单纯的把监理公司的人员全部转入到项目管理公司,而是要根据项目管理服务的特点来建设公司的人力资源。

4 结论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出现对建设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其发展不健全,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应当与工程监理相结合,取长补短、兼容并蓄,逐步地形成完善的电力工程系统。

参考文献

[1] 王伟.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之融合[J].长治学院学报,2009.

监理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当前水利施工监理与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差距及原因

在国内监理行业现行的组织模式与管理体系中,监理单位普遍只具备辅助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与管理的职责,但是难以实现对于工程项目实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管理和控制,这是国内监理行业科学化管理中面临的焦点问题之一。水利施工监理与项目管理模式在本质上都是针对于水利施工中具体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但是在管理层次、角度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不同,这是需要进行科学处理和协调的。

(1)监理人员综合素质较差,专业知识及能力难以胜任

目前,水利施工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差,难以满足现代水利施工项目管理模式工作对于专业化、技术化、正规化的新型要求。另外,国内水利施工项目管理模式工作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监理人员只有具备监理行业相关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个人能力,才能承担开张此项目管理模式的职责。

(2)监理制度相对落后,难以符合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要求

随着监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标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国内监理单位现行的监理制度并且缺乏专业的分析和理论指导,只有依靠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进行探索和总结。针对于国内监理行业的现状而言,尚难以承担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需求。另外,监理单位在国内监理行业中多处于参与协助地位,难以得到社会及行业内部的认可,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以上因素都限制了监理单位在项目管理模式中作用的发挥。(3)监理单位定位出现误差,限制了发展的进程随着国内监理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监理单位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监理单位自身资历、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因素的限制,其定位往往局限于水利施工项目的监理工作上。在水利监理单位的中远期发展目标中,也没有注意到对于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业务的开拓与分析,这就无形中导致国内监理单位与实施项目管理模式的综合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如何通过水利施工监理实现项目管理模式的进一步强化

(1)加大对监理单位的监管与扶持力度

监理单位是一个服务性的社会机构,监理单位的工作主要是服务于水利施工项目参与各方。而各级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则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具备依法管理的权利,并担负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管的义务。各级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下发文件、公告等形式,以强制手段使水利施工项目实施监理制度,并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各项本职工作。各级监理行业主管部门还要组织监理单位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是监理人员具备更高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水平,并与监理单位监理“点对点”的直线联系模式,及时协助解决监理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2)实现建立制度向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体制的过渡

监理行业全面实施监理制度的时间相对较短,监理制度难免会存在某些弊端和问题,与水利施工项目管理模式体制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必须及时得到解决的,也是实现建立制度向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体制的过渡的基础条件之一。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对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分析较为深入,已基本实现完成于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融合的过程,其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部分很多。同时,国内水利专业专家、学者也要加到对监理制度革新与完善的力度,实现建立制度向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体制的过渡,进而实现国内水利施工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与进步。

(3)逐步提升监理行业的社会地位

由于国内部分监理单位在工作中片面注重经济效益,而漠视国家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难以真正发挥监理单位应具备的职责,最终导致国内监理行业的整体社会地位受到恶劣的影响。水利施工现代项目管理模式理念在客观上起到规范监理行业的作用,也是实现水利监理单位整体工作能力的提高的重要条件,进而促进监理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开展工作,进而彻底改变人们心中对监理行业的固有观点,从而全面提升监理行业的社会地位。

监理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正文:工程监理

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在20世纪80年代才从国外引入,经过短短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工程监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被全面推广开来。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工程监理取得了重要成果,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并积极进行实践,为工程监理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监理工作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理论支持不足、形式单一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并实现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接轨,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了业内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1.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在关系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既存在共同点,又有差异。1.1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同点。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二者是不能割裂的。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目标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控制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二者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都必须要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科学守法、诚信管理的原则;二者都需要在质量保证体系之内进行管理工作。1.2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差异性。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体现在二者的概念、法律地位、实施主体、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等均不相同。工程监理属于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之一,而项目管理仅仅只是一种管理方法;工程监理的实施主体必须要有相关监理资质,而工程项目管理没有这项要求;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建设方,而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对象则较为广泛;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工程实施阶段,而工程项目管理则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2.做好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工作的具体措施

做好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工作可有效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实现二者接轨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加强相关法律建设。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工程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内容不够全面,致使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护。在未来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工程法律制度,为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提供法律保障。2.2积极转变现有的投资体制。长期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投资效益低下、投资主体不独立等弊端,不利于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要积极转变现有的投资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资体制。2.3政府要加大对项目管理行业的扶持力度。科学有效的开展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对节约成本、控制项目质量、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政府要不断加大对项目管理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企业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积极促进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接轨。2.4建立健全工程咨询保险制度。工程建设资金投入量巨大,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将会产生巨大的风险,而建立健全工程咨询保险制度可有效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规避投资风险,为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接轨提高良好的运行环境。2.5不断推动行业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业的规范建设对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行业规范制度可有效约束企业的管理行为,确保管理工作能够得以有序开展,为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接轨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2.6推行高标准的项目管理市场准入制度。项目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高标准的项目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项目管理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主体鱼龙混杂,给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在未来的发展中,要推行高标准的项目管理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企业进入项目管理市场,确保管理主体能够胜任项目管理工作。2.7加快市场主体的形成速度。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的监理公司来完成,然而,我国能够担此重任的公司少之又少,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因此,必须要加快市场主体的形成速度,实现市场主体与世界的接轨,为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打好基础。2.8做好项目管理人力资源建设。无论是工程监理还是工程项目管理都需要由专业的管理人员来完成,管理人员职业素养高低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水平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管理人力资源建设,增加人才储备,为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夯实人才基础。

3.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要想实现二者的接轨必须要从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投资体制、市场准入制度、行业规范、市场主体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是一项漫长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军生.浅谈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J].江西建材,2016,(18):290+293.

监理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并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187-02

一、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两种管理模式的异同

1.不同点。(1)定义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对象,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了最优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目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在规律,对从项目构思到项目完成(指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允许的费用和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综合应用法律、经济、组织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使工程建设投资活动好快省地进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2)范围不同 。现阶段工程监理的范围仅限于项目施工阶段,而项目管理则是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3)内容不同。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虽然明确说明了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要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但在中国现行阶段,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对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而且投资控制往往由业主自己或委托别的造价咨询单位来进行;项目管理则涉及业主项目管理的所有方面,如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4)与业主关系的定位不同。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是委托关系,监理单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项目管理则完全代表业主的利益,是业主忠实的顾问和助手。

2.相似点。(1)范围。项目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并控制包含在项目范畴内的工作内容,并对其他项目管理过程进行指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内容与范围是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现阶段中国工程监理主要侧重于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2)时间。时间管理也经常被称为进度管理,它是控制项目时间的关键一环。与此同时,时间管理应通过确定、调整合理的工作排序和工作周期,在满足项目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使资源配置和成本达到最佳状态。项目管理的进度管理与工程监理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所提供的方法从总体上看是基本一致的。(3)成本。项目管理对项目成本管理的思路是非常清晰的,通常可以分以下四步进行:制订资源计划、成本估算、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主要思路也是将实际支出与计划投资进行比较,再结合项目实际进度进行调控。这一基本思路与项目管理十分类似,但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同,特别是项目财会管理水平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要与其接轨尚需时间。(4)质量。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质量控制是监理工程师最为重视的一个方面,一般都是从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高度来控制和规范项目团队中各方的行为。项目管理在关于项目质量管理的内容中指出,其基本方案旨在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与指南中提出的方案中相一致。因此,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指导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二、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并行管理的组织结构模式

由项目管理公司业主行使部分权力,为业主方提供决策支持,增强项目最高决策者对工程项目的各项目标。它一方面与业主签订合同,另一方面与施工总承包商、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投资控制单位签订合同。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置于项目管理公司的领导之下,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建设监理通过与系统内部的组织协调和系统外部的组织协调,使影响监理目标实现的各方主体有机配合,使监理工作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开展并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中的职能分工

施工阶段是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阶段,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监理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项目管理方在合同管理及工程管理协调方面具有优势,但尚无成熟的模式,特别在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方面还达不到监理现有的管理水平。

(二)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中的关键工作

1.对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1)质量方面。先由监理方提出审核意见,再报送项目管理方确认后进行实施,要加强现场参与意识,对主要原材料的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理方负责,项目管理方还需要有准对性地加强参与各方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的应用、控制以及监督,确保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2)进度方面。除施工总进度外,要求施工总包单位编制周进度计划,突出关键工作,找出重要控制节点。监理方先审核,如有需要协调的进度事宜和修改意见应报送项目管理方,由项目管理方在周例会上统一处理。对工期紧张的项目,项目管理方可事先要求总包单位提出确保进度完成的前提配合要求和其他需求(如设计图纸到位、业主指定设备的采购等)。(3)投资方面。建设项目费用控制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的重点之一,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的、经济的和组织管理相结合的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费用进行控制,将项目费用控制在限额范围内,使建设项目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4)工程变更方面。项目管理方既要考虑变更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及其对合同的影响,并就拟变更的部分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权衡其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的影响,及是否会引起索赔等,同时尊重业主的意愿。

2.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分包单位统一由总包单位管理,但对于部分专业分包单位,其施工方案的确认,进场时间以及施工计划和现场管理等,都应由项目管理方出面统一与相关单位协调后进行管理。

3.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与供应是施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项目管理方应负责制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计划,以指导具体的采购工作。

4.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方的工作重点是协助业主提前确定部分合同上未明确的工作界面的划分,项目管理方负责妥善处理施工中的索赔事件,建设监理应基于现场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配合确认工作。

5.关系协调。项目管理方应做好施工总包单位与甲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如劳动力的协调、帮助分包单位落实进度款等。同时做好工程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以保证项目正常有序地进行。

6.组织工作。项目管理方负责组织好各类工程会议,如设计交底会、专家专家论证会、质量事故专题会、材料确认会等。

7.HSE管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工程建设中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会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实际进度和质量,监理方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工程师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做好现场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监督工作,保证施工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影响以及出现严重工程事故。

四、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并行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针对这些问题,下面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

1.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强势部分的结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建设监理的强势部分,项目管理在这部分的介入应当慎重,取代监理不是明智的选择,对监理工作过多干涉只能导致职责和权力的交叉与重叠,会使承包商无所适从,影响监理开展现场工作。项目管理不应把自己在质量控制的环节上和建设监理等量齐观,应代表业主对建设监理的质量控制进行宏观控制,以合同和组织手段支持监理的工作,以建设监理的成熟系统保证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的落实,实现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的有机结合。

2.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弱势部分的结合。在建设监理制度的某些环节,监理介入很少,在部分环节的控制有名无实,形成建设监理的空档和弱势部分,如设计阶段的管理,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等。这些环节的市场需求是项目管理制度发展的契机,项目管理应代表业主,利用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优势或独立开展工作,或对监理的工作进行指导,以项目管理理论形成对上述环节进行控制的操作流程。随着项目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化和发展,项目管理在这些环节上的特殊管理能力和操作水平将得以体现,转而成为项目管理的强势部分。

3.项目管理人力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项目管理单位最主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工程咨询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人力资源将是项目管理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影响成效的最主要的因素,项目管理公司应该把人力资源建设当做重点,不能简单地把监理公司的人员全部转入项目管理公司,要根据项目管理服务的特点来组织公司的人力资源。中国目前监理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较多,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法律、经济和管理知识,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有很大的空档。中国项目管理目前亟须充实既能掌握和熟悉国家政策、经济法律和法规,同时又精通一定专业领域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熟悉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人才,善于经济评价和风险分析的人才,具有技术创新意识的人才,熟悉运用国际惯例,能够进入国际咨询市场参与竞争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成虎.工程项目管理: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张向东,周宇.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杨文士.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